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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4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學生”,指經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招生政策錄取進入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學習的在校學生。本細則所稱“學籍”,指學生在校期間享受國家規定權利的一種資格,是取得畢業證書的前提,始于教育行政部門所確認的學生取得學籍的日期,終于學生畢業、結業、肄業的日期。第三條為了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管理體制創新,促進學生自主發展,學校實施學分制管理,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創意思維、創業能力和發展潛力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學分制以必修課制和選修課制相結合為基礎,以學分作為學習計量單位,是以學分績點作為衡量學習質量的教學管理制度。學生可根據學校制定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相對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學習。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彈性學制。基本學制為2年的,彈性修業年限為2-4年;基本學制為3年的,彈性修業年限為2-5年。第二章入學與注冊第四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于當年新生報到入學日期前,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招生就業處辦理請假手續,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五條報到時,學校招生就業處、各二級學院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第六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以下三種情況學生可于當年新生報到入學日期前,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向學校招生就業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因參軍入伍保留入學資格的,按上級相關規定保留入學資格至其退役后2年內;(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經學校指定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校學習,經本人申請及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三)因參加社會實踐、創業等原因保留入學資格的,經本人申請及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可于當年新生報到期內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招生就業處申請入學,初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七條新生(含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初審合格入學的學生)入學后,3個月內,教務處、各二級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將復查結果上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經復查合格者,二級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教務處分別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和學校學籍管理平臺予以電子注冊,即取得學籍。新生注冊取得學籍后,各二級學院輔導員及時檢查督促學生登陸學信網、學校學籍管理平臺查詢個人的學籍電子注冊信息,信息如有任何錯漏,應及時反饋至教務處審查。因高考信息錄入錯誤的,學生主動聯系招生就業處辦理錄取信息勘誤手續。第八條體檢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含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初審合格入學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者,由本人申請,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報學校領導批準后,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的待遇,應離校回家治療,無故不按時離校回家治療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按照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入學。第九條(一)已繳清學費,按時返校的學生,注冊學籍;(二)未繳清學費,按時返校的學生,暫緩注冊,待繳清學費后注冊學籍;(三)未辦任何手續未返校的學生,根據具體情況,不予注冊,待其返校后按上述(一)、(二)項的規定辦理注冊手續;或者按第六章第三十四條第(四)、(五)項所列情形進行處理;(四)各二級學院,應確保教務管理系統中的學生管理模塊數據與實際在校生數據完全一致,若與實際有出入,要及時與教務處聯系并按相關要求辦理好學籍異動手續;(五)各二級學院在每年秋季學期按時完成注冊后,教務處匯總學籍注冊數據并上報學信網進行學年電子注冊。未注冊學籍的學生不能登陸教務管理系統、不能選課、查詢成績,不得參加各類考試報名、課程考核或考試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第三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十條學生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學生課程成績和學籍檔案通過學校教務管理系統進行真實、完整的記載,所有信息一律以教務管理系統中的為準。學生可通過教務管理系統查詢、打印個人成績。學生發現教務管理系統登記成績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向學校教務處反映并核查,經學校核查情況屬實后,任課老師應按核查實際情況辦理成績更正審批手續,進行如實登記。第十一條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考查成績一般采用百分制記分。各門課程的考核方式,按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要求確定,不可隨意改動。第十二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寫出有關具體表現的評語,對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及其他方面犯有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因病殘等身體特殊原因不宜參加正常體育課學習的學生,不能免修體育課,可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并經學生所屬二級學院負責人審核,報課程所屬部門批準,由體育教研室安排隨班聽課,在體育教師指導下進行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動。其成績由體育教研室和任課教師根據具體情況評定成績。第十四條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并辦理緩考手續,任課老師按“緩考”登記教務管理系統總評成績。第十五條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教學過程按實際情況評定,以證代考課程由二級學院組織相關教師按考證成績評定。成績由任課教師記入學生成績登記表,在學院每學期教學周結束前,將學生成績錄入教務成績管理系統,把學生成績登記表與試卷送交二級教學管理部門備查。第十六條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在成績登記表中的總評欄注明缺考、作弊等字樣,并由學校按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凡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缺考者、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考核成績不合格的,該課程需進行重修。(一)原則上,重修的學生需參加下一年級相應課程的學習和考試;因與其他教學環節在時間上有沖突時,經課程所在二級學院批準可以免聽自修,可采取教師輔導答疑、學生自修等方式進行重修;(二)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學分,應重修;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可重修該門課程或改選其他任選課程;(三)學生重修申請應在選課之前,填寫《重修申請表》,經任課教師、二級學院批準、教務處備案后方為有效;(四)一學期內,學生重修課程一般不得超過3門,必修課重修后仍不合格應再次重修;(五)專業核心課的重修一般不得免聽自修,因與其他教學環節在時間上有沖突時,可參照本條第(一)項方法處理;(六)學生重修課程,因教學計劃調整等原因,應重修的課程不再開設或難于安排,則由開課二級學院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協商,為學生指定一門內容相近、教學要求相當且該生以前未修過的課程進行修讀;(七)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彈性修業年限內,可以對該課程給予申請重修機會。第十七條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在開學兩周內填寫《課程免修申請表》并提交相應考核成績證明或相關課程學習證明材料,經任課老師、二級學院主任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可以免修該課程,承認該課程原有的成績,并取得相應的學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課程免修或學分替換:(一)學生已經修讀過的同等學歷及以上課程(如自學考試的課程);(二)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考證課程,學生已經取得相應的證書(如電工證、導游證等);(三)退役后復學的入伍學生,可申請免修軍事技能訓練、公共體育課程;(四)學生在校(籍)期間參加各類競賽、自主創新、創業項目獲得各類比賽名次及創新成果,按照學校相關辦法如學分制管理辦法等,可以計算學分或申請免修或替換相關的課程;(五)學生參加全國性考試(如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等相關資格考試)并取得證書,可以申請免修相關的課程;(六)復學、轉專業、轉訂單班學生,原已修過與專業教學計劃、課程教學標準規定內容和學時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績合格的課程可以申請免修,其他已修課程的學分可作為任意選修課學分。第十八條學生申請課程自修,應在開學兩周內填寫《自修課程申報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二級學院臨高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可以自修該課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課程自修:(一)重修的課程因與其他教學環節在時間上有沖突時;(二)由于參加學校組織的競賽集訓與比賽、短期出境進修學習,及其他短期活動與上課時間沖突時;(三)累計課程平均學分績點3.5分(含3.5分)以上的,每學期可申請一門課程自修。凡經批準自修某門課程或自修課程的一部分者,應按時交作業并參加課程期末考核。第十九條下列相關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或自修:(一)思想政治理論課、心理健康課、體育課(參加學校組織的市級以上體育競賽的可以申請自修,退役復學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二)軍事訓練(退役復學學生除外)、實訓、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三)原則上,專業核心課程不得免修或自修。第二十條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專業負責人審核,教務處審批同意后,通過教學委員會認定,予以承認。凡按教育教學計劃規定修讀完本專業第一學年的課程且課程累計平均學分績點3.5分(含3.5分)以上,經本人申請、二級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可選擇學校開設的一個輔修專業進行輔修。達到輔修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各類學分標準者,可獲得學校頒發的輔修專業證書,輔修專業證書一般不開放網上查詢功能。第二十一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根據學校制定的有關學分認定管理辦法折算學分,計入學業成績。第二十二條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予以承認。第四章轉學與轉專業第二十三條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或者不適應學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班的學生;(二)未取得學籍資格、未辦理注冊繳費者;(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各種自主招生考試等);(五)由外省申請轉入本校,而本校當年在該省沒有投放擬轉入專業招生計劃的;(六)擬轉入高校地址在本市范圍內,且不在家庭住址附近的;(七)跨專業大類的;(八)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在校期間有處分未撤銷的;(九)上報材料不齊全及其他無正當理由的。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第二十四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轉入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應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具體流程按學校轉學工作細則實施。第二十五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自主招生形式或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錄取前上級教育管理部門或學校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不得申請轉專業。第二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一)政治表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學習勤奮,在校期間未受過警告以上紀律處分的;(二)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三)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甲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四)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原因,在原專業學習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五)被用人單位提前訂單招聘,并有用人單位提供書面材料提出材料的,由學生提出轉專業;(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因特殊情況需要者。第二十七條學生轉專業流程按學校制定的相關轉專業管理辦法辦理。凡經同意轉專業的學生,由教務處根據專業班級實際情況編入合適的班級學習,學生本人不得指定轉入某一年級班級。學生轉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的人培養方案要求通過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達到畢業要求方可辦理畢業證書。第五章休學和復學第二十八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不能在規定的基本學制年限內修滿學分,未達退學處理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在校學習時間。經批準者安排在同專業的下一年級跟班學習,應交納學校規定的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且在校時間最長不能超過所在專業基本學制2年。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對休學創業或因病休學的學生,以學校批準,可申請連續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2年。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一)因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應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學時1/3以上者;(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休學者;(四)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第三十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休學期間,休學學生不能參與學校一切教育教學活動,所修得的課程成績一律無效。第三十一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內。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學生所屬二級學院應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第三十二條學生休學,按下列規定辦理:學生因故休學,一般由學生本人到所在二級學院領取并填寫休學申請表(附證明材料,因病休學應經學校醫療部門簽署意見),經二級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由學生所在系輔導員發給休學審批表方可休學。獲準休學的學生,應從接到休學通知書之日起在一周內辦好離校手續。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期滿前,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后一周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原所在二級學院辦理復學申請手續。原則上,復學的學生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原專業撤銷或沒有招生計劃的,經教務處批準,轉入相近專業學習。原則上不得提前復學;(二)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或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身體合格,方可申請復學;無醫院證明或體檢不合格者不能辦理復學手續;(三)休學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者,取消復學資格;(四)休學學生在休學之前已取得的合格成績在復學后均有效。從復學之日起按新編入年級相關專業的培養方案修讀;(五)休學期滿無故未返校辦理復學手續者,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按第六章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辦理。第六章退學第三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三)根據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四)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六)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七)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八)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生所屬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四)一學期曠課六十學時者(按教學計劃實際曠課時數計);(五)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六)畢業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七)違反本規定和國家相關教育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八)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九)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十)按照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應開除學籍者,作開除學籍處理。學生開除學籍的情況,由學生所屬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進行審核,經院長會議通過后,經公示無異議后,辦理退學手續。第三十六條退學、開除學籍學生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二)退學學生可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可發給肄業證書或所學課程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可只發學習證明,不發給肄業證書;(三)作退學處理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費及住宿費由財務處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退費;(四)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學生,在收到正式退學或開除學籍的通知后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五)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生處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由后勤保衛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六)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第三十七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管理部門應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第三十八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管理部門應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第七章畢業與結業第三十九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專業人才培養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學生離校前應辦理好離校手續。學生提前修完相應的課程學分,可在教師指導下自謀實習崗位,進行畢業實習、設計。達到畢業條件后,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應在其所申請畢業學期的前一個學期提出申請,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通過。第四十條學生沒有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在校學習一年以上且所學絕大多數課程合格者可發給肄業證書,不滿一年者發給所學課程學習成績證明,無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證書。第四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以準予結業,在學生辦理好離校手續后發給結業證書。第四十二條結業學生允許其延長學習時間,在結業后1年內,可向學校申請結業換證考核1次,經考核符合畢業要求后,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結業生換證考試,一般安排在每學期相同課程的期末考試時間內進行;因教學計劃調整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課程不再開設或難于安排,則由開課二級學院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協商,為學生指定1門內容相近、教學要求相當且該生以前未修過的課程進行修讀。結業學生離校前,應向所在二級學院申請參加重修免聽及重修考試并按時參加。未申請重修考試的,視為放棄重修考試;重修考試后仍有課程未通過的可繼續申請重修考試,若結業后1年內重修仍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分,不得換發畢業證書,做永久結業處理。第八章學業證書管理第四十三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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