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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集體協議公告形式【篇一:最新集體協議范本】集體協議范本(年月日屆次職員代表大會審議經過)本協議由企業(以下簡稱甲方)與本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職員簽署。第一章第一條為維護職員與企業正當權益,建立友好穩定勞動關系,依據《勞動法》、《勞動協議法》、《工會法》、《集體協議要求》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企業實際,簽署本協議。第二條企業與工會依法就企業職員勞動酬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署本協議。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職員代表討論修改,并經職員代表大會經過。本協議簽訂生效后即含有法律約束力,是協調雙方勞動關系、規范雙方行為準則,雙方應認真推行協議要求權利和義務。第四條企業依法經營,認真推行本協議。尊重支持工會工作,落實《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確保工會各項工作開展。第五條企業行政、工會要定時檢驗《集體協議》落實實施情況,并經過廠務公開、民主評議、聯席會等多個民主管理形式,就職員關重視大情況向職員進行通報。第二章第六條依據xx要求協商標準、內容、程序和規則,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方法和多種津(補)貼制度,每年協商一次,簽署工資專題集體協議,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第七條工資(崗位工資)、獎金(績效工資)分配制度制訂、調整應征求工會意見,并提交職員代表大會審議經過。第八條按省政府公布工資指導線,經雙方協商確定當年企業經濟效益與職職員資增加幅度;明確企業扣除經營班子組員年薪收入后職員平均工資水平和增加幅度;明確企業不一樣職位、不一樣崗位之間工資分配百分比(倍數)。使廣大職職員資收入逐年增加。因經濟效益原因需降低職職員資或部分職員需按最低工資標準實施,應提交職員代表大會討論經過(凡職員提供了正常勞動,職職員資收入不低于政府要求最低工資標準)。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應該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本協議第七條、第八條均納入工資專題集體協議范圍。第三章第九條企業實施國家要求,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七天工作不超出四十小時、每個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第十條企業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和節假日加班,確因生產需要必需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須與工會和職員協商,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日加點通常不超出一小時,特殊原因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出三小時,每個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時,按國家要求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可安排相同時間倒休,不能安排倒休要按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法定假日加班按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第十一條企業實施國家要求探親假、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女工產假制度及其她法律、法規要求節假日休息制度,職員依法享受國家要求待遇。第四章第十二條企業及職員應依法參與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第十三條職員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國家相關要求支付相關費用。第十四條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應按勞動部相關《企業職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要求》確定其醫療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資支付要求》及市勞社[]8號文件《補充意見》支付生活費。女工生育按相關要求實施。第五章第十五條企業依據國家要求,按不低于職職員資總額1.5%-2.5%提取教育經費,幫助職員提升文化及專業技術水平。企業每年職員教育培訓經費提取與使用應經職員代表大會或職員大會討論經過,定時或不定時進行公開。第十六條工會應幫助企業對職員開展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職業紀律教育,不停提升職員隊伍素質。第六章第十七條企業與工會應協商簽署勞動安全衛生專題集體協議。嚴格實施國家相關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加強和改善作業場所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條件,做好特種作業人員勞動保護工作,按要求發放特殊工種崗位津貼和勞動防護用具。第十八條企業依據《企業職員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制度要求》對職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確保持證上崗。第十九條依據勞動保護相關要求,企業應每年定時對噪音、粉塵、照明度等有損職員身體健康設備及環境進行監測和改造,并逐步向行業標準靠攏,預防職業病發生。第二十條企業職員發生工傷事故及其她不安全事故,應立刻通知工會,并依據《企業職員傷亡事故匯報和處理要求》處理,工會應參與調查處理。第七章第二十一條企業按國家要求對女職員和未成年工實施特殊勞動保護。第二十二條企業與工會應協商簽署女職員特殊權益保護專題集體協議。根據《女職員勞動保護要求》處理女職員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所造成特殊困難。女職員在孕期、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相關要求實施。第二十三條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要求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她禁忌從事勞動。并對未成年工定時進行健康檢驗。第八章第二十四條企業招錄職員:(一)實施勞動協議制,依據《勞動協議法》要求,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職員簽署勞動協議,為職員辦理勞動協議制職員錄用手續;(二)要實施試用期,依據協議期限和相關要求,試用期分別確定為一個月至六個月。第二十五條企業應依據《勞動協議法》相關要求分別與職員簽署固定時限和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第二十六條與職員解除勞動協議,須征求工會意見,如工會認為不合適,有權提出意見。假如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協議要求,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員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工會應該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十七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因推行勞動協議而發生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九章第二十八條企業依據《勞動協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企業實際情況制訂《職員獎懲措施》或《職員守則》,應征求職員代表大會意見并進行修改,并按本協議第四十三條約定公告方法進行公告。第二十九條企業對于違反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職員,按《勞動協議法》、本企業《職員獎懲措施》及企業相關要求,視情況分別給予教育、行政處分、解除勞動協議。對職員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企業再做出決定。處分職員由企業提出,工會經過調研并聽取被處分職員本人申辯,工會認為處分理由不充足,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行政協商處理,確需開除職員經職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第十章第三十條企業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淘汰人員,應按《勞動協議法》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員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員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匯報后能夠淘汰人員。第三十一條企業根據《勞動協議法》與職員解除勞動協議,符合《勞動協議法》第四十六條要求,應給予經濟賠償。第三十二條工會代表應維護企業職員正當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條依據《工會法》,企業每個月按全部職職員資總額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工會會員要按月繳納會費。第十二章協議期限、變更、解除、終止條件程序【篇二:集體協議簽署程序】集體協議簽署程序一、談判(協商)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與工會主席及職員代表進行協商談判,雙方代表就確定集體協議草案進行平等協商。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該對等,每方最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二、審議將在集體協商談判基礎上形成集體協議文本提交職員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員大會審議,作出審議決議。(用人單位應該在會議前一周將協議文本草案公告,征求職員群眾意見)三、簽字集體協議草案經職員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員審議經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工會主席簽字后即告成立。簽字后集體協議不得因雙方代表變更而解除。四、報送審查登記集體協議簽字后,企業應在7日內將集體協議文本及其附件一式四份報送上級工會和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立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協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集體協議即行生效,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員均應履行。五、公布集體協議登記生效后,雙方應立刻以合適形式向各自代表全體組員公布。集體協議報送審查材料有:1、集體協議文本(如同時簽署其她專題集體協議、可作為附件);2、集體協議審查匯報書;3、職員(代表)大會經過集體協議決議;4、集體協議協商雙方名單(即行政方和職員方,每一方不少于3人,包含姓名、性別、年紀、職務等)。以上資料均為一式四份。咨詢電話:5844320【篇三:集體協議簽訂程序】篇一:集體協議簽訂程序集體協議簽訂程序1、確定協商代表。集體協議當事人為勞動者團體和用人單位。依據中國法律要求,只有基層工會委員會才有資格代表勞動者團體與用人單位簽署集體協議;還未建立工會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者一方協商代表由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由本單位職員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員同意后產生。職員一方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能夠書面委托其她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首席代表由工會關鍵責任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用人單位,勞動者一方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其她管理人員擔任;在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議協商中,協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業推舉產生。任何一方均能夠外聘專業人員擔任,但應由首席代表出具書面委托,而且外聘代表人數不得超出本方代表總數1/3。值得注意是,勞資雙方協商代表人數應該對等,每方最少3人,而且各方確定一名首席代表。2、提出協商要求。勞資雙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就簽署集體協議或專題集體協議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協商要求,收到協商要求一方應自收到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平等協商。3、進行協商前準備。雙方協商代表應在協商前進行相關準備工作,如了解與協商內容相關情況和資料,搜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協商意向所持意見,確定協商議題,確定協商時間、地點等事項,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統計。4、召開協商會議并形成集體協議草案。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番主持。經過會議協商達成一致,據此形成集體協議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定。5、職代會討論經過。6、簽署集體協議。集體協議草案經依法討論經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簽署。7、報送、審查與公布。集體協議簽署后,應將協議文本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對報送集體協議內容、程序以及雙方主體資格等方面進行審查,假如發覺有違反法律法規,能夠指令當事人給予修改。假如未提出異議,15日以后,集體協議即生效。集體協議生效后,用人單位應將集體協議公告公布。山東省勞動廳相關印發《山東省集體協議報送審查要求》通知-05-29瀏覽:1034發表評論打印本頁分享|魯勞發[1996]305號字體各市、地勞動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魯各單位,濟南軍區,濟南空軍,省軍區,海軍青島基地:為深入加強和規范集體協議報送審查管理工作,現制訂《山東省集體協議報送審查要求》,并印發給你們,望落實實施。集體協議審查管理是勞動行政部門一項關鍵職責。各地應給予高度重視,建立健全正常工作制度,充實人員,保障必需經費。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協同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方法,努力做好已簽署集體協議催報補審工作,督促企業嚴格根據要求時間報送。請各市地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審查生效集體協議和《集體協議報送審查統計表》報省勞動廳。山東省集體協議報送審查要求第一條為加強集體協議管理,規范集體協議報送審查行為,確保集體協議正當有效,依據《中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集體協議要求》,制訂本要求。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和實施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集體協議報送審查,適適用于本要求。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集體協議審查工作。省屬單位、中央及部隊駐魯單位集體協議由省勞動廳或由省勞動廳授權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市、地屬以下單位集體協議審查由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確定。第四條集體協議簽署后,單位應該在七日內(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將集體協議一式四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并附報下列材料:(一)簽署集體協議說明一式二份。說明應該包含下列內容:1.雙方首席代表及協商代表產生情況;2.集體協議起草情況;3.雙方代表就集體協議內容協商過程;4.集體協議關鍵條款說明;5.協商過程中爭議較多問題處理過程及措施;6.職員大會或職員代表大會經過情況。(二)集體協議基礎情況送審記錄表(附后);(見下表見下表)(三)單位法人資格證實和工會社團法人證實復印件各二份;(四)法定代表人和工會主席(未設工會提供工人首席代表)資格證實、身份證復印件各二份;(五)法定代表人和工會主席委托她人擔任首席代表書面授權委托書;(六)受委托首席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七)職員一方協商代表勞動協議書復印件;(八)單位制訂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第五條集體協議審查內容:(一)雙方資格是否符正當律、法規要求,職員協商代表是否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等;含有企業法人資格、跨行政區域大型企業或集團企業法定代表人能夠委托所屬下一級企業或子企業責任人與工會集體協商簽署集體協議;(二)集體協商簽署集體協議是否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標準和程序進行,是否經職員大會代表審議討論經過;(三)集體協議內容是否符正當律、法規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宏觀調控政策,協議條款是否公平等;(四)單位制訂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符正當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第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議程序:(一)登記、編號;(二)審查;(三)制作《集體協議審查意見書》;篇二:簽署集體協議程序簽署集體協議程序集體協議協商與簽署集體協議是指企業職員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酬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經過平等協商達成書面協議。簽署集體協議程序有哪些?簽署集體協議程序推行平等協商、簽署集體協議法律、法規依據是:國家勞動部頒發(勞部發[1994]485號)《集體協議要求》和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經過《廣東省企業集體協議條例》。平等協商、簽署集體協議制度是指在一個區域范圍內工會聯合會,或行業(產業)工會聯合會,或集團企業工會組織,或單個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員或企業職員推舉代表與對應企業組織,就企業勞動標準、職員基礎勞動權益與勞動關系問題,進行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署集體協議或集體協議。其簽署程序以下:一、確立集體協商雙方代表。1、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名,雙方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員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企業由職員民主推舉代表,并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員同意。已建立工會工會首席代表不是工會主席,應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企業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2、區域性集體協議由工會聯合會代表轄區內企業職員與村企業管理組織(如:工業總廠、工業總企業、經濟聯合社、經濟總企業)企業授權委托代表組織,(如:外資、私營行業、企業家協會等)進行協商;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職員與逐一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代表進行協商。二、確定集體協議草案。簽署集體協議之前工會應該搜集職員和企業相關部門意見,單獨或與企業共同確定集體協議草案。確定草案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和含有可比性企業勞動標準,集體協議范本和其它與簽署集體協議相關資料等。三、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四、審議經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定。1、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集體協議草案文本提交職員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員審議,工會代表就草案產生過程,關鍵勞動標準條件確定依據及各自負擔關鍵義務作出說明。審議經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工會主席簽字。2、區域性由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職員與企業管理組織或企業授權委托代表組織簽署;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與轄區內逐一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代表進行簽署。五、報送、審查、公布。1、集體協議簽署后,在7日內將集體協議書一式三份、《集體協議送審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工會主席任職批復件、區域性集體協議企業覆蓋企業名目報送當地勞動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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