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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建筑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適應城鄉建
設發展需要,促進盾構渣土的轉化和利用,提高盾構渣土處理水平,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適用于盾構渣土的源頭減量及無害化處理、現場及集中處理、資源化
利用、堆填和填埋以及檢測等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
1.0.3盾構渣土處理應采用技術可靠、經濟合理的技術工藝,鼓勵采用新技術、新
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1.0.4盾構渣土處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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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
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CJJ134《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
DBJ43/TXXX《湖南省建筑垃圾源頭控制及處理技術標準》
JC/T2281《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51322-2018《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
JTG/TF20《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細則》
CJJ1《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
JG/T505《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實心磚》
GB/T50337-2018《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
JC/T637《蒸壓灰砂多孔磚》
JGJ/T240《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
CJ/T400《再生骨料地面磚和透水磚》
GB/T8239《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GB/T15229《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GB11968《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
JC/T641《裝飾混凝土砌塊》
JGJ/T240《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
GB/T25176《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
GB/T25177《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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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240《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
GBT14684-2011《建筑用砂》
GB14685-2011《建筑用卵石、碎石》
JTGE42《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
JTGD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范》
JTG/TF3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
JGT/TF3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再生利用技術細則》
JTG/TF50《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
GB50330《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
GB/T50743《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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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
3.0.1盾構渣土shieldsesidues
各類建(構)筑物、管網、地鐵、隧道等工程施工中采用盾構施工工藝所產生的棄
土。
3.0.2盾構渣土處理shieldresiduestreament
對盾構渣土進行收集、運輸、處理的全過程,按處理場地的不同分為現場處理和集
中處理。
3.0.3處理方式treatment
現場處理:盾構渣土直接在盾構施工場地進行處理。
集中處理:盾構渣土產生后運至盾構渣土處理工廠進行處理。
3.0.4減量化處理reductiontreatment
在工程建設的策劃、設計、施工等過程中采取合理措施,從減少盾構渣土的產生。
3.0.5無害化處理Harmlesstreatment
采用化學、物理和生物方法,對盾構渣土中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物質造成的環境污
染和高含水率對渣土堆體產生的地質危害進行消除或降低的過程。
3.0.6資源化利用Resourcereuseandrecycling
將盾構渣土經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再加以利用的行為。
3.0.7干化土desiccatedsoil
盾構渣土經相關檢測,采取漿渣分離、改性、脫水等處理后,形成的含水率低于40%
的,符合相關要求的泥土。
3.0.8分離水separatewater
盾構渣土處理過程中從泥漿中分離出的水,如絮凝沉淀設備的上清液和脫水設備脫
出的水。
3.0.9循環回用水recycledwater
對盾構渣土處理場所中不同來源的廢水,包括渣土處理過程產生的水、場地內雨水、
沖洗用水等,經收集、處理、檢測達到相關回用標準后,可循環回用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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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規定
4.0.1盾構渣土在處理處置前,應進行采樣檢測分析,了解盾構渣土背景值。
4.0.2宜根據盾構渣土的背景值,針對性的制定盾構渣土處理處置方案,提高盾構渣土
處理處置效率。
4.0.3盾構渣土收集、轉運過程應符合相關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規定。
4.0.4盾構渣土處理后宜優先進行資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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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盾構渣土調查
5.1一般規定
5.1.1針對盾構渣土的特征和可能含有泡沫劑污染物特性,需進行顆粒粒徑和污染
物濃度及空間分布調查,為盾構渣土的全面處理處置提供依據。
5.1.2采用程序化和系統化的方式規范盾構渣土調查過程,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
和客觀性。
5.1.3綜合考慮調查方法、時間和經費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
使調查過程切實可行。
5.2資料收集
5.2.1為保證處理工藝具有針對性、處理效果良好,需對盾構渣土成分情況進行調
查分析。
5.2.2進行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成分識別,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
污染證實,及補充采樣和測試。且應對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布點、采樣、樣品
制備、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進行全程序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3采樣點布設
5.3.1對于盾構施工產生的盾構渣土,每10000m3或盾構機掘進每200m取樣送測不
少于1次。
5.3.2對于地質條件或其他特殊因素導致的盾構渣土異常,在異常段增加取樣點位。
5.4樣品采集
4.4.1應對處理前盾構渣土取樣送檢,取樣應在以下時段和地點進行:
1無盾構作業原始土背景值檢測取樣送檢;
2盾構渣土取樣送檢;
3盾構渣土處理過程中取樣送檢復核。
5.4.2盾構渣土取樣方案和送檢內容應依據以下資料進行:
1盾構渣土所在段的地質勘探報告;
2有關地方、行業或國家標準規范性文件;
3盾構渣土處理的技術/實施方案、招投標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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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盾構渣土取樣送檢結果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盾構渣土取樣送檢結果應滿足確定盾構渣土處理方法和評價處理效果的需要,結
果數據應真實、準確;
2盾構渣土取樣送檢原始數據或結果數據發生異常時,應查找原因,必要時宜對盾
構渣土的處理方法和工藝進行調整。
5.5分析測試
5.5.1應對盾構渣土進行檢測,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盾構渣土檢測內容應包括pH值、施工過程中添加的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含水率、
顆粒組成等;
2處理后盾構渣土應根據用途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滿足環境、
安全及資源化應用等要求;
5.5.2承擔盾構渣土處理的企業應定期對處理后盾構渣土進行取樣自檢,確保其滿
足環境、安全及資源化應用等相關要求。當企業不具備自檢能力時,應委托第三方檢測
機構,定期對上述指標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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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處理規模估算
6.0.1盾構渣土總產生量宜按現狀產生量的實際統計數據確定。無統計數據時,可按
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5.0.1-1)
(5.0.1-2)
式中:Mg—區域內盾構渣土總預測產生量,m3;
Qi—區域內第i條盾構機掘進隧道預測產生量,m3;
di—第i條盾構機掘進隧道直徑,m;
li—第i條盾構機掘進隧道掘進距離,m。
6.0.2盾構渣土處理廠規模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
GB51322的規定分類確定:
表5.0.2盾構渣土處理廠規模劃分
規模年處理量(a,萬噸)
大型100<a≤300
中型50<a≤100
小型30<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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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處理方式選擇
7.1一般規定
7.1.1處理前應確定盾構渣土處理方式。根據盾構渣土的產生量、現場施工條件等,
可采用現場處理或集中處理。處理后的盾構渣土宜進行資源化利用。盾構渣土的存在方
式如下:
1對于需要外運的盾構渣土宜優先采用集中處理方式。
2對于盾構渣土產生地場地充足的,可采用現場處理方式。
3對于處理后原場地需進行后續利用或盾構渣土中泡沫劑含量較高的,優先采用集
中處理方式。
4對于直接利用盾構渣土進行資源化產品生產的或原盾構渣土產生地不具備現場處
理條件的,可采用集中處理方式。
7.1.2盾構渣土需要外運集中處理的,處理場應符合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或建筑
垃圾處理處置規劃,其規模應根據該場址服務區域的盾構渣土現狀產生量及預測產生
量,并結合服務區域經濟性、技術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確定。
7.1.3盾構渣土轉運、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納入當地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
7.1.4盾構渣土收集、轉運、處理全過程嚴禁混入污泥、生活垃圾、河道疏浚淤泥、
工業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險廢物等。盾構渣土處理的操作人員應檢查進場盾構渣土成分,
一旦發現混有上述物質,嚴禁進場。不符合本條要求的盾構渣土,應制定專項治理方案。
7.1.5盾構渣土處理可采用現場處理或集中處理,宜采用現場處理。盾構渣土處理
后應優先進行資源化利用。
7.1.6不應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盾構渣土直接堆填和填埋。
7.2現場處理
7.2.1現場處理的流程包括:漿渣分離、泥水分離、分離水凈化處理等工序,將盾
構渣土分離成砂石集料、水和干化土。
7.2.2盾構渣土現場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處理后的砂石集料經檢測符合相關標準后,可用作建筑材料或工程回填。
2分離水應進行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經檢測符合相關標準后用作循環回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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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干化土經檢測符合相關標準后,可進行資源化利用或進行堆填和填埋處理。
7-1盾構渣土現場處理示意圖
7.2.3如現場處理僅能對盾構渣土進行初步篩分和脫水處理的,或因突發處理事故,
導致現場處理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滿足處理量要求的,應將初步處理后的盾構渣土或突
發情況下產生的盾構渣土,外運至集中處理廠進行處理。
7.3集中處理
7.3.1盾構渣土臨時收集池的位置、尺寸、數量等應根據施工進度、盾構渣土日產
生量及現場情況綜合考慮。臨時收集池底應進行隔水處理,確保盾構渣土不會污染區域
內及周邊土壤和水體。
7.3.2盾構渣土應由專業的運輸企業運輸,運輸車輛應安裝行車記錄儀和相應的監
控設備,按當地交通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車輛應行駛至核
準的地點處理、處置盾構渣土,嚴禁沿途泄露拋灑和私自傾倒。
7.3.3采用土壓平衡盾構施工的盾構渣土進入集中處理工廠的收集系統(不含臨時
收集池)前,宜根據收運車輛和收運方式的需要進行破碎、脫水等處理。
7.3.4采用泥水平衡盾構施工的盾構渣土陸上運輸應采用密閉罐車,水上運輸應采
用密閉分隔倉;其他盾構渣土陸上運輸宜采用密閉廂式貨車,水上運輸宜采用集裝箱。
運輸過程,盾構渣土均不得裸露和散落。
7.3.5盾構渣土運輸工具、裝載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
CJJ/T134和現行相關地方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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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收集轉運要求
7.4.1對于采用集中處理方式的盾構渣土轉運、處理設施的設置應考慮當地城市建
設規劃和相應的環保需求。
7.4.2采用集中處理方式的盾構渣土收集、轉運、處理全過程不得混入污泥、生活
垃圾、河道疏浚淤泥、工業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險廢物等。
7.4.3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采用現場處理方式對盾構渣土進行處理,消除長距離轉運
對周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的潛在風險。
7.4.4對于集中處理的盾構渣土,施工現場應根據盾構渣土的產生量,修建盾構渣
土臨時收集區,臨時收集區底部應進行隔水處理。
7.4.5盾構渣土應由專業的運輸企業運輸,運輸車輛應安裝行車記錄儀和相應的監控
設備,按當地交通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車輛應行駛至核準
的地點處理、處置盾構渣土,嚴禁沿途泄露拋灑和私自傾倒。
7.4.6盾構渣土轉運應按要求編制的《盾構渣土出渣交接單》,交接單應對盾構渣土
處理量、交接人、交接時間等進行規定。交接單應填寫完整,數據準確,能夠給盾構渣
土取樣送檢提供必要支持。
7.4.7盾構渣土應規范化轉運。場內轉運應事先規劃好轉運路線,防止影響場內其
他工程施工。需場外轉運的盾構渣土,運輸車輛應安裝行車記錄儀和相應的監控設備,
按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車輛應行駛至核準的
地點處理、處置盾構渣土,嚴禁沿途泄露拋灑和私自傾倒。
7.4.8盾構渣土陸上運輸宜采用密閉廂式貨車,水上運輸宜采用集裝箱。運輸過程
中,盾構渣土均不得裸露和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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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處理工藝及系統設計
8.1一般規定
8.1.1盾構渣土中的木材、塑料等輕物質含量較大時,應編制專項處理方案。
8.1.2盾構渣土處理產生的揚塵及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垃圾處理
技術標準》(CJJ/T134)、《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和《環境空氣
質量標準》(GB3095)等的相關規定。
8.2處理工藝及系統
8.2.1盾構渣土集中處理可包括破碎、漿渣分離、泥水分離、砂石集料篩分、水凈
化循環以及再生材料生產等處理系統,具體工藝路線應根據盾構渣土特點和再生產品性
能要求確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可采用破碎系統對混凝土塊等大塊物料進行破碎。
2宜采用漿渣分離系統,通過篩分和洗砂分離不同粒徑的砂石集料和泥水。
3應采用泥水分離系統,去除泥水中的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有機化合物等有害成分,
并對泥漿進行脫水壓縮后形成干化土。
4宜采用砂石集料篩分系統,對漿渣分離系統分離出來的砂石集料,按資源化利用
要求進行再次篩分。
5宜采用水凈化處理系統對泥水分離后的水進行凈化處理,使其符合循環回用或達
標排放的要求。
8.2.2盾構渣土處理工廠應建立與水凈化處理系統配套的水循環系統,實現廢水循
環利用。
8.2.3盾構渣土處理工藝系統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
準》GB51322分類,根據工藝系統配置情況分為a類、b類、c類,并符合表4.0.3的規
定。
表7.2.3盾構渣土處理工藝系統分類
工藝模塊配置a類b類c類
破碎系統●●●
漿渣分離系統●●●
泥水分離系統●●●
砂石集料篩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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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凈化循環系統●●●
再生混凝土系統○
再生干混砂漿系統◎◎○
再生磚(砌塊)系統○
再生無機結合料系統●●○
信息化與自動化●●○
骨料整形系統●○○
再生建筑微粉系統●○○
注:●表示必備;○表示可選;◎表示至少三選一。
8.3減量化處理
8.3.1建設單位在項目發包時應就盾構渣土源頭減量提出明確的目標和要求,項目
設計和施工方案中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具體措施。
8.3.2盾構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依據地質勘探報告,估測盾構渣土的種類、產生
量與時間分布,編制處置方案;施工中通過科學組織施工,降低誤差和返工,減少建筑
垃圾產量,包括且不限于:
1選擇合適的盾構施工方法,如泥水平衡盾構施工,可減少渣土總量,提高資源
化程度;
2加強施工過程管控,如減少泥漿及泡沫投加,可減少渣土產生;
3加強過程測量,預防塌方等情況發生;
4減少盾構非正常停機情況發生;
5加強現場管理與垃圾分類,嚴禁將非盾構普通渣土,及其他建筑垃圾、生活垃
圾混入盾構渣土一起處理。
8.3.3在條件允許前提下,鼓勵在盾構渣土產生場所對盾構渣土進行減量化處理,
減少盾構渣土外運量及節約處理成本。
8.3.4應通過優化設計和施工工藝、采用精細化管理手段、提高施工精度和質量、
減少施工誤差等措施從源頭減少盾構渣土的產生。
8.3.5施工現場應對盾構渣土采取現場處理或脫水預處理后再外運。分離出來的砂
石集料經檢測可作為再生建筑材料的,宜在現場直接再利用;剩余不能在現場處理的物
料,運至盾構渣土處理工廠集中處理;無法進行現場處理的物料宜脫水后外運,分離出
的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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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無害化處理
8.4.1對盾構渣土進行污染指標檢測,存在環境、地質等危害性的盾構渣土應進行
無害化處理,保證盾構渣土危害性的消除。
8.4.2結合盾構渣土的最終用途及去處,確定盾構渣土無害化的處理工藝,保證盾
構渣土無害化處理過程的經濟性、有效性及對環境的安全性。
8.4.3處理過程與處理結果均實現無害化原則,不得以犧牲環境為代價。
8.4.4無害化處理前應對盾構渣土原狀土進行檢測,檢測內容包括pH值、施工過程
中添加的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含水率等,應根據檢測結果制定無害化處理方案。
8.4.5無害化處理后應滿足以下要求:
1干化土應根據其用途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干化土堆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規定;干化土應用于生產再生產品,應滿足資源化產品
的相關要求;干化土應用于堆填、填埋,其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水浸值應滿足現行國家
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的相關要求。
2干化土含水率應小于40%。
3循環回用水用于盾構渣土制漿配制或施工現場中水回用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要求;分離水處理后外排時,其水質應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要求,外排水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
并應在指定的合法排放口排放。
8.4.6盾構渣土無害化處理的取樣和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盾構渣土的檢測要求,可按本標準附錄A執行。
2盾構渣土分離水的處理、外排或循環回用水質相關指標的檢測,應按照現行國家
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執行。
8.5資源化利用
8.5.1盾構渣土可采用現場資源化利用和集中資源化利用,宜現場處理后就地利用。
8.5.2盾構渣土宜處理分離為砂石集料、干化土和水,其中砂石集料可作為再生建
筑材料或用于回填,干化土可用于制磚或道路工程原料,水可作為生產用水循環再利用。
8.5.3應根據處理規模建設原料堆場、產品堆場和骨料堆場。原料堆場的規模應滿
足貯存時間不宜小于30d的貯存量要求。制品堆場的規模應滿足貯存時間不應小于各類
產品的最低養護期的貯存量要求。骨料堆場的規模應滿足不小于15d的貯存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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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盾構渣土原料貯存堆場應保證渣土堆體的安全穩定性,并應采取防塵措施和
隔水措施。盾構渣土卸料、上料及處理過程中易產生揚塵的環節,應采取抑塵、降塵及
除塵措施。
8.5.5處理盾構渣土所產生的再生骨料經檢測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用砂》
GB/T14684,《建設用卵石、碎石》GB/T14685和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
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規定的可用于配制普通混凝土。
8.5.6處理盾構渣土所產生的再生骨料和再生粉體,可配制成再生級配骨料或再生
骨料無機混合料用于道路工程,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再生級配骨料的最大粒徑,用于道路路面基層時不應大于31.5mm,用于道路路面
底基層時不應大于37.5mm,用于道路路床時不宜大于80mm。
2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可采用水泥、石灰粉煤灰、水泥粉煤灰作為無機結合料。
3所配制的再生級配骨料和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道路用建筑
垃圾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JC/T2281的規定,其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
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細則》JTG/TF20和《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的
規定。
8.5.7處理盾構渣土所產生的再生骨料和再生粉體,可用于制作再生骨料磚和再生
砌塊,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再生骨料磚的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實心磚》JG/T505、《蒸
壓灰砂多孔磚》JC/T637、《再生骨料應用技術指南》JGJ/T240、《再生骨料地面磚和透
水磚》CJ/T400的有關規定。
2再生骨料砌塊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GB/T8239、
《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GB/T15229、《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GB11968、《裝飾混
凝土砌塊》JC/T641、《再生骨料應用技術指南》JGJ/T240的規定。
8.5.8加固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石灰土宜采用Ⅲ級鈣質消石灰,石灰摻量宜為7%~8%。土料宜采用塑性指數
7~15的粘質土,不應含有有機質,土塊粒徑不宜大于15mm。
2水泥土宜采用強度等級為32.5級的普通硅酸鹽水泥,水泥摻量宜為4%~5%。
土料塑性指數不宜大于7。
8.5.9處理盾構渣土所產生的再生骨料和再生粉體,可用于配制再生骨料混凝土和
再生骨料砂漿,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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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細骨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的有
關規定;再生粗骨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有關規
定。
2再生骨料以及配制的技術要求、配合比設計、制備與質量驗收等,應符合現行行
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指南》JGJ/T240的規定。
3用于公路工程時,再生骨料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公路工程集料試驗指南》JTGE42
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
4所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公路路面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
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范》JTGD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JTG/TF30
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再生利用技術細則》JGT/TF31的規定;所配制的再生骨料混
凝土用于橋涵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F50
的規定。
5再生粉體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漿時應經過嚴格的試驗驗證。
8.5.10干化土可用于工程填埋用土,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用作壓實填土地基的干化土時,其含水量宜為最優含水量,可采用擊實試驗確定。
擊實試驗的操作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執行。壓實填土地
基承載力特征值,應根據現場原位測試(靜載荷試驗、動力觸探、靜力觸探等)結果確
定。其下臥層頂面的承載力特征值應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執行。
2用作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封場用土時,可用作封場的阻隔層。封場阻隔層(防滲層)
可由土工膜和壓實黏性土組成復合防滲層,要求厚度450~600mm,滲透系數小于1×
10-6cm/s。單獨使用壓實黏性土作為防滲層時,厚度要求大于900mm,滲透系數小于1×
10-7cm/s,且場地及四壁襯里厚度不應小于2000mm。
8.5.11干化土可用于復綠工程的覆蓋用土以及園林工程種植用土,其質量應按現行
行業標準《綠化種植土壤》CJ/T340執行。
8.5.12干化土可用于制備燒結類再生產品,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用于生產燒結再生陶粒和陶砂,產品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黏土陶粒和
陶砂》GB2839的規定。
2用于生產再生粗骨料和細骨料,其顆粒級配、筒壓強度、吸水率等性能指標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輕集料及其試驗方法》GB/T17431.1的規定。
3用于生產燒結再生磚和再生砌塊,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燒結普通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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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01、《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GB13544、《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T13545
的規定。
4燒結再生骨料用作海綿城市的透水路面材料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標準《透
水磚》JC/T945、《混凝土路面磚》JC/T446的規定。
5燒結再生骨料可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等,應符合現行行
業標準《輕骨料混凝土技術指南》JGJ51的規定。
8.5.13干化土可用于制備非燒結類再生產品,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非燒結再生制品,包括混凝土實心磚、混凝土多孔磚、混凝土空心磚、普通混凝
土小型空心砌塊、透水路面磚和透水路面板等。
2用于園林景觀道路、非重載道路或廣場時,其產品性能應分別按國家現行標準《混
凝土實心磚》GB/T21144、《承重混凝土多孔磚》GB25779、《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磚》
GB/T24492、《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塊》GB/T8239、《透水路面磚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
等的規定執行。
3非燒結再生制品用于墻體時,其產品性能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小型空
心砌塊建筑技術指南》JGJT14的規定。
8.6堆填和填埋
8.6.1干化土用于堆填和填埋時,其含水率應小于40%,且物理力學指標應符合相關
標準要求。
8.6.2干化土的堆填和填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
的規定,必要時宜制定干化土堆填和填埋的專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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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處理工程實施及運行
盾構渣土處理工程實施與運行,應包括運行計劃制定、設備操作與維護、運行維護
過程記錄、藥劑與材料管理等。
9.1一般規定
應根據運行監測數據,對盾構渣土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情況進行評價,判斷當
前盾構渣土處理工程的有效性,分析處理目標的可達性,必要時可對盾構渣土處理量、
篩分速率、藥劑添加量、反應時間等參數進行優化。
若無法達到處理目標,應及時開展問題原因分析,選擇調整工藝設計方案或根據實
際情況結合其他處理技術進行處理。
9.2運行計劃制定
根據工作目標,針對盾構渣土處理設備、泵、水處理設施設備等提出運行維護要求,
記錄運行過程,制定設備操作規程與維護方案,制定藥劑與材料管理辦法等。
9.3設備操作與維護
盾構渣土處理設備設施包括制漿池、提升泵、篩分設備、絮凝設備、脫水設備、水
處理設施設備等,應根據設備相應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定期檢查篩分設備的運行情況,若出現篩孔堵塞、運行效率明顯降低時,應停機檢
修。
定期檢查自動化控制設備和泵等運行情況,若出現輸出水量、水壓或電能消耗異常
時,應停機檢修。
定期檢修輸送管網運行狀況,若出現堵塞、泄漏等情況,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定期檢查水處理設備運行狀況,若發生異常情況,宜根據使用與維護手冊進行檢修。
9.4運行維護過程記錄
應準確、完整記錄篩分系統、絮凝系統、脫水系統、泵、管網和水處理設備的運行
參數和運行維護情況,對采集、記錄的數據進行分析,及時發現潛在問題。
9.5藥劑與材料管理
藥劑與材料的進場檢測、試驗、登記、儲存和使用應建立相應臺賬,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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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處理效果監測及評估
10.1一般規定
10.1.1應對盾構渣土原狀土、干化土,分離水及循環回用水進行檢測,并符合以下
要求:
1盾構渣土原狀土檢測內容應包括pH值、施工過程中添加的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含水率等;
2循環回用水、分離水和干化土應根據用途按照本標準附錄A及相關規范要求由有
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滿足環境、安全及資源化應用等要求。
10.1.2企業應對定期對盾構渣土處理后的循環回用水、外排水和干化土進行取樣自
檢,確保其滿足環境、安全及資源化應用等相關要求。當企業不具備自檢能力時,應委
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定期對上述指標進行檢測。
10.1.3檢測過程應進行質量控制管理,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10.2處理效果監測
10.2.1盾構渣土原狀土檢測
1應對盾構渣土原狀土取樣送檢,取樣應在以下時段和地點進行:
(1)盾構施工開始前現場取樣送檢;
(2)盾構渣土進入現場處理或集中處理堆放場時取樣送檢;
(3)盾構施工和盾構渣土處理過程中取樣送檢復核。
2盾構渣土原狀土取樣送檢應依據以下資料進行:
(1)盾構線路地質勘探報告;
(2)有關地方、行業或國家標準規范性文件;
(3)總包單位及盾構分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盾構渣土外運招標文件;
(4)按要求編制的《盾構渣土出渣交接單》,交接單應對盾構渣土出渣量、交接人、
交接時間等進行規定。交接單應填寫完整,數據準確,能夠給渣土取樣送檢提供必要支
持。
3盾構渣土原狀土取樣送檢結果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盾構渣土原狀土取樣送檢結果為確定盾構土處理方法和評價處理效果的依據,
嚴禁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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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盾構渣土原狀土取樣送檢數據發生異常時,應查找原因,必要時宜對盾構渣
土的處理方法和工藝進行調整。
10.2.2干化土檢測
1應對干化土進行取樣送檢,取樣應在以下時段和地點進行:
(1)現場處理或集中處理現場取樣送檢;
(2)處理后取樣復檢。
2干化土取樣送檢應依據以下資料進行:
(1)干化土的用途;
(2)有關地方、行業或國家標準規范性文件;
(3)總包單位及盾構分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盾構渣土外運招標文件。
3干化土取樣送檢結果應符合以下要求:
(1)干化土取樣送檢結果為確定干化土資源化利用和評價處理效果的依據,嚴禁
弄虛作假;
(2)盾構土處理過程中,干化土取樣送檢數據不滿足相關要求的,企業應停止
生產并不再受納渣土,經整改復檢合格后方可繼續生產作業。
10.2.3循環回用水檢測
1應在每一個循環回用水取水點對循環回用水取樣送檢。
2循環回用水取樣送檢應依據以下資料進行:
(1)有關地方、行業或國家標準規范性文件;
(2)總包單位及盾構分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
3循環回用水取樣送檢結果應符合以下要求:
(1)循環回用水取樣送檢結果為確定循環回用水資源化利用和評價處理效果的依
據,嚴禁弄虛作假;
(2)盾構土處理過程中,循環回用水取樣送檢數據不滿足相關要求的,企業應停
止使用該取水點循環回用水,分析原因,制訂解決方案,經實施整改并重新檢測合格后,
方可重新使用。
10.3處理效果評估
10.3.1采樣頻次
建設調試期,每處理1000m3盾構渣土,取樣檢測1次。運營期,每處理同類盾構
20
渣土10000m3,取樣檢測不少于1次。以下情況應補充進行取樣檢測:
1)盾構渣土原狀土來源發生變化時;
2)施工單位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廠家或施工方法發生變化時;
3)企業生產工藝與處理藥劑發生變化時。
10.3.2布點數量與位置
需結合盾構渣土處理工藝選擇及處理設備平面布置確定。取樣布點位置以盾構渣土
原狀土暫存區、經處理后最終產物存放區為主,處理過程發現異常可在中間處理環節增
加取樣檢測。
10.3.3檢測指標
檢測指標包括化學指標和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包括pH、表面活性劑(泡沫劑)。物
理指標包括塑性指數、液性指數、含水率等。
10.3.4現場采樣與實驗室檢測
采樣過程應選擇滿足要求的采樣器,制定現場采樣的質量保證措施,防止采樣過程
的交叉污染,應盡可能的采集現場質量控制樣。樣品的實驗室分析應選擇依法通過認證
或評定的實驗室。實驗室檢測報告內容應包括檢測條件、檢測儀器、檢測方法、檢測結
果、檢測限、質量控制結果等。樣品分析方法見附錄A,應設置質量控制樣(標準物)。
9.3.5效果評估標準
處理指標應滿足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設計要求。其中處理后直接用作資源化
產品的,需滿足相應用途資源化產品的產品質量要求;用作產品原料的,需滿足相應產
品原料的質量要求。
10.3.6評估方法
若盾構渣土處理后的各項指標均達到評估標準,則判斷盾構渣土處理達到預期效
果。若盾構渣土處理后有指標未達到評估標準,則判定盾構渣土處理未達到預期效果,
應對處理工藝或處理過程進行優化或調整,對未達標盾構渣土進行重新處理。
10.4長期環境監管
10.4.1長期環境監管方式包括長期環境監測與制度控制。
10.4.2長期環境監測應制定環境管理計劃,包括盾構渣土處理建設期、運營期的環
境監測計劃和環境應急安全計劃。應根據確定的最佳工藝方案,結合所需處理的盾構渣
土特征和處理場地所處環境條件,有針對性地制定盾構渣土處理環境監測計劃。通過對
21
盾構渣土原狀土和處理后最終產物的定期樣品采集和檢測,判定盾構渣土工藝設計的合
理性和處理效果的長期性。
10.4.3制度控制包括限制未經處理的盾構渣土運輸、堆填、使用,制定盾構渣土處
理操作規程等制度文件,多種制度控制方式可同時使用。
22
11處理完成
11.0.1經處理效果評估,每批次盾構渣土各項指標均達到處理目標的盾構渣土,每
批次處理工程不再繼續進行。
11.0.2對于現場處理方式,盾構施工結束且所有產生盾構渣土處理完畢,應對相關
構筑物、處理設備設施等進行拆除,現場處理作業完畢。
11.0.3對于集中處理方式,待集中處理設施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且無更新繼續經
營計劃,或因特殊原因導致集中處理場所無法正常經營、需做他用的,應對相關構筑物、
處理設備設施等進行拆除,集中處理作業完畢。
23
附錄A盾構土檢測取樣及檢測方法
A.1盾構渣土原狀土取樣及檢測方法
A.1.1取樣頻率
1盾構渣土原狀土樣品的采集應符合相關指標的檢測方法要求。基本性能指標取樣
檢測頻率應滿足每10000m3或盾構機掘進每200m取樣送測不少于1次的要求。
2以下下情況應補充進行取樣送測:
1)盾構渣土原狀土來源發生變化時;
2)施工單位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廠家或施工方法發生變化時;
3)盾構渣土含水率等性能發生變化時。
A.1.2檢測頻率與指標
表A.1.2盾構渣土原狀土基本性能指標
指標施工現場采樣處理場現場采樣處理后復核檢測方法
《土壤中PH值的測定》NYT1377-2007/《土
pH值√√√壤檢測第2部分:土壤pH的測定》NY/T1121.
2-2006
含水率√√√《土壤水分測定法》GB7172-1987
塑性指數√√《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2019
液性指數√√《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2019
陰離子表面《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亞甲基藍分光光
√√
活性劑含量度法》GB74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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