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汽(電)車站(場)建設規范》編制說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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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項目來源

2020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桂市監函〔2020〕

2496號文)審查批準,《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建設規范》列

入2020年第三批廣西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項目編號為

2020-03007。同時,2020年4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

于下達2020年度廣西交通運輸標準化項目計劃的通知》(桂交科教發

〔2020〕41號)批復,本項目通過2020年度廣西交通運輸標準化項

目立項。

本規范的編寫將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

和編寫》(GB/T1.1-2020)及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地方標準相關規

定進行。

二、項目背景及目的意義

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以下簡稱公交站場)作為城市公共汽

電車正常運行的保障基礎,不僅給市民出行提供便利,也是對站場周

邊區域、整個城市,乃至周邊城市發展起到推進作用。由于公交站場

本身建設成本高、資金需求大,且土地資源和場站建設資金渠道有限,

現有公交站場建設相對滯后、數量不足,導致公交線網布局難以科學

合理,公交線路調度難以實現最高效率,公交運營難以實現最低成本、

最好效益。

在《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

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中,強調了對公交站場用地建設和標

準化的多層次結構建設的要求。目前國家、行業出臺的國標、行標、

1

設計標準分別從規劃層面、行業、工程設計方面對公交站場的規模、

布局、功能、建設指標等做了總體的規定和說明,對于公交站場的落

地實施起到了綱領性的指導作用。從實施的效果來看,在總體規劃、

專項規劃層面來看、現有已實施的規范在規劃成果中得到較好的落

實,公交站場的用地規模和布局基本符合規范的要求。從控規規劃層

面來看,公交站場用地的落實稍有不足,部分公交站場用地的規模受

到壓縮,選址位置不盡合理,存在部分用地挪作他用等情況。在這種

情況下,采取其他措施或辦法緩解公交站場用地的途徑非常有限,不

利于公交站場的建設和發展。

從各級標準在各省市的實際執行效果來看,存在各種問題導致公

交站場落地和建設難以推進。首先在依法實施方面,部分規劃的公交

站場用地在控規層面并未完全得到落實;其次在站場的具體建設方

面,由于現狀執行的標準只提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要求和設計參數值,

缺乏一些根據實際用地和周邊環境條件而提出的建設方式建議。而城

市公交企業或者建設方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想法對站場用地進行建設,

缺乏從公交系統整體來考慮公交站場的運營。

總體來看,從適應新形勢下的城市客運發展方向和城市公交發展

的內在需求方面看,公交站場建設工作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存量規劃新形勢下獨立占地公交站場發展瓶頸

城市規劃建設現已進入以土地二次開發為特征的轉型時期,既有

獨立占地的公交站場建設模式缺乏動力,用地落實難,亟需對公交站

場的建設模式進行調整。同時,公交站場建設滯后,與公交發展需求

2

不匹配,亟需出臺新規范,探索公交站場易于建設實施的新模式,提

出規范、科學的公交站場建設要求。

(2)公交優先導向下公交后方站場建設缺乏有力指導

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出臺的文件提出要加快公交基礎設施建設,

但缺乏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國務院在2012年頒布《國

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快公交基礎設

施建設,但條款內容為綱領性要求,對具體的建設要求、建設模式和

實施路徑等未做細化規定。

(3)區內各地公交站場建設執行力度和效果差異化明顯

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

工程設計規范》行業標準,明確了車站、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的

工程設計規范,但沒有明確城市規模、人口等的公交站場配建標準。

目前為止,廣西區尚未出臺關于公交站場建設的相關行業規范,由于

各城市實際情況不一致,各城市在執行過程中又沒有統一的執行標

準,導致執行力度和效果存在較大差異。

從目前廣西區內各城市建設情況看,普遍存在公交站場嚴重匱

乏、用地難以落實等問題,從而直接影響公交線路的正常運行,制約

公交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廣西急需研究出臺《城市公共汽(電)車

站(場)建設規范》,探索公交站場建設新模式,多渠道增加站場供

給,確保公交站場落地實施。

本規范編制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深入了解廣西區內各地公交站場

的建設現狀、存在問題和困難,借鑒廣西區外先進地區公交站場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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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思路和方法,在掌握現狀材料和數據的基礎上,針對公交站場用

地的規劃統籌、開發建設協調、交通組織保障、開發模式以及綜合立

體開發方面提出相關的規定和條文,形成標準化的操作規范,用于指

導公交站場的落地建設。本規范編制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有利于推動公交站場的落地實施

本規范結合廣西區實際,在用地緊缺的存量規劃新形勢下,打破

傳統單一站場用地的思路,探索公交站場易于建設實施的新模式,從

而保障配建公交站場的落地實施。

(2)有利于規范公交站場的建設標準

本規范從公交站場功能定位、用地選址、建設規模與用地標準、

建設要求和設置配置等方面,系統地規范公交站場的建設規模、內容

和標準,有效指導廣西不同地區公交站場建設。

(3)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運營服務水平

通過制定本規范,有效解決現狀公交站場建設不足與設施配套不

到位等問題,保障公交線路平穩有序的運行,從而提升公交運營服務

水平。

本規范的制定和實施將使廣西各城市公交站場的規劃建設工作

更加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是響應公交優先、深化標準化工作改

革的重要舉措,同時也能確保公交站場的建設更經濟、功能更合理高

效,為公交發展提供站場基礎條件,提升公交運輸效率。

三、項目編制過程

(一)成立規范編制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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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地方標準《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建設規范》項目任

務下達后,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發展中心成立了規范編制工作

組,制定了規范編寫方案,明確任務職責,確定工作技術路線,開展

規范研制工作,具體規范編制工作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發展中

心、華藍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桂林電子科技大學相關人員配合。

本規范負責起草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發展中心

本規范參與起草單位:華藍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桂林電子科

技大學。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吳曉武、楊華、鮑春、文婧、劉善贊、黃里

鋒、韋全有、吳小梅、王志遠、王濤、謝練、廉冠。曾祥聯為項目負

責人;吳曉武負責項目的總體協調及課題主要編寫人,楊華、鮑春、

文婧、劉善贊、黃里鋒、韋全有、吳小梅、王志遠、王濤為課題主要

編寫人;謝練、廉冠負責資料收集。本規范的具體內容曾祥聯負責統

稿,其余參與人員根據安排參與本規范的編寫。

(二)收集整理文獻資料

本規范起草人員的前期研究工作分為資料調查與研究、案例及數

據收集檢驗、總結完善3個步驟進行:1、調研了國內大量的城市公

共汽電車站(場)相關的標準規范、規程及研究成果;2、搜集了國

內先進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及廣西區內城市的建設情況及數據資

料;3、對搜集到與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的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

研究,為下一步的規范研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技術支撐。

(三)研討確定規范主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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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編制工作組在對收集的資料進行整理研究之后,規范編制工

作組召開了規范編制會議,對規范的整體框架結構進行了研究,并對

規范的關鍵性內容進行了初步探討。經過研究,規范的主體內容確定

為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分類與分級,首末站、樞紐站,停車場、

保養場,修理廠。

(四)調研、形成征求意見稿

為確保本規范的編寫工作有序開展,編寫工作組在前期大量的研

究工作的基礎上,于2021年4月上旬完成了《城市公共汽(電)車

站(場)建設規范》的編制大綱和工作大綱,并經內部評審討論后,

于2021年4月13日召開了大綱外部評審會,評審會針對大綱共提出

了30條建議和意見。根據大綱評審專家的意見,以修改完善后的大

綱作為項目的工作指導,編寫工作組開展了規范正式的編寫工作,并

于2021年5月上旬完成了工作組討論稿。2021年5月17日召開征

求意見初稿討論會,對工作組討論稿進行會審,根據會審意見修改后

形成征求意見稿。

四、規范制定原則

《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建設規范》是在我國現行站場標

準體系下,結合我國城市公共汽電車的發展趨勢,并參照國內先進城

市的公共汽電車站(場)建設規范,對廣西區內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

建設體系進行科學、合理研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需求引導原則

本規范的建立應充分適應當前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及土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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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式發展的需要,利用最小用地可最大限度實現同一站場內具有多個

功能區,此外還應考慮公交企業運營管理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精細化管

理的需求。

(2)規范實用原則

本規范應具有規范性和實用性,是建立在對目前國家及行業現行

相關標準、規范充分理解的基礎上,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的分類、

等級劃分、功能選址等應規范、簡單、明晰,避免概念上相互交叉。

(3)系統全面原則

本規范應涵蓋各種類型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全面系統,

對于站場的功能、選址、啟動閾值、規模建設等進行全面規定,使得

該規范具有全面的指導性。

五、標準主要內容及依據來源

廣西地方標準《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建設規范》主要章

節內容包括: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首末站、樞紐站,停車場、保

養場,修理廠。

本規范的編制遵循國家、行業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現行有關標準的

規定。編寫工作組充分調研了國內外及廣西地區目前建設公共交通站

場借鑒的案例、數據資料及研究成果,研究和分析了國內外及廣西地

區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建設規范的現狀,同時還調研了目前廣西

地區公共交通站場建設存在的問題,以及國內外城市公共汽電車發展

趨勢,在此基礎上結合廣西地區公共交通站場建設工作經驗,形成了

廣西地區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建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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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范名稱

為保證本規范的全面性和針對性,計劃申請的規范名稱為“城市

公共汽(電)車站(場)建設規范”。

2、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

公共汽電車站(場)的規劃建設,包括城市公共汽電車首末站、樞紐

站、停車場、保養場和修理廠,不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站場、城市水上

巴士碼頭和客運索道等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的站(場)以及公共交通中

途站。

3、術語和符號

本章內容為本規范中涉及的主要術語的解釋說明。

4、基本要求

第4.1條:規劃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時需要遵循幾點原則,

一是優先保障公共汽電車站(場)基礎設施用地,二是需要滿足當前

需求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三是集約用地,四是便于規劃落實和功能

的實現。

第4.2條:建設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時既要考慮給人營造舒

適的環境,又要考慮綠色環保、智能服務等,故本條規定了公共汽電

車站(場)的建設應規定以人為本、綠色環保、零距離換乘、智能服

務的原則。

第4.3條:根據現狀政策所提倡的土地集約化發展,因此對于新

建的公共汽電車站(場)建設宜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實施土地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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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開發。

第4.4條:公共汽電車站(場)選址應進行多方面考慮,考慮與

公交出行需求相匹配、與城市用地布局相協調、與公交線網以及地鐵

站點等相銜接。

第4.5條:為準確衡量各類型公交車輛占用設施資源的大小關系

而選取的基準車型,本規范按照《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的規

定,車長7m~10m的公交車換算系數為1.0,其它類別的車輛按車長

折算。

表1不同類別車輛折算系數

類別車長范圍(m)折算系數

15m以下(含)0.50

25m~7m(含)0.70

37m~10m(含)1.00

410m~13m(含)1.30

513m~16m(含)1.70

616m~18m(含)2.00

718m以上2.50

8雙層1.90

5、分類與分級

第5.1條:為完善樞紐站的定義,體現樞紐站在換乘功能、服務

載體等方面的要求,本規范另外規定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應該符合的

要求:

a)能夠提供城市公共汽電車與公路、鐵路、水運、航空對外運

輸方式、或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間的客流中轉換乘服務;

b)為客流中轉換乘、公共汽電車運營調度提供必要的空間場所,

有一定的建、構筑物與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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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于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中公共汽電車具體的建設形式,

考慮到與對外運輸方式、城市軌道交通接駁換乘的需要、公共汽電車

夜間停車與非高峰時刻停車的要求,本規范規定構成樞紐站的公共汽

電車場站應該是具備停車功能、始發/到達功能的起終點站。

城市水上巴士碼頭、城市客運索道站(場)不在本規范研究范圍

內,對于與這些運輸方式形成接駁換乘的公共汽電車站(場),本規

范按照一般公共汽電車站(場)(非樞紐站)進行分類、等級劃分。

關于城市公共交通與對外運輸方式之間、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

之間構成“銜接”所需要滿足的條件,《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

務》GB22484、《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CJJ/T

15等均作出了換乘距離方面的規定。該規范課題組通過對全國城市

公共交通樞紐站資料的收集,認為構成“銜接”的條件,除了較短的

換乘距離以外,還應該具有便捷順暢的換乘流線、完善的導向標識系

統、一體化的信息系統,形成城市公共交通與對外運輸方式之間、不

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間的真正有效融合、無縫銜接。

隨著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技術進步,由于在城市中單獨規劃建設

的公共汽電車修理廠已經很少,因此本規范考慮將修理廠與停車場、

保養場合建。

公共汽電車首末站的核心功能是為在首末站乘車的乘客提供候

車、乘車設施設備,在非高峰時段為下線運營車輛提供停車場地,并

為公交車輛的運營組織調度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施,為滿足公交運營

的需求、減少車輛空駛里程,具備條件的首末站還可進行公交車輛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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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維修、低級保養作業。所以公共汽電車首末站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首站應具備公共汽電車交通的運營組織調度功能;

b)滿足乘客的候車、上下客等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c)具備司乘人員配套服務設施。

考慮公共汽電車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的核心功能、行業發展

趨勢,本規范規定,公共汽電車停車場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具有運營車輛停放、簡單維修的服務功能;

b)具有修車材料、燃料儲存的設施;

c)具有燃料添加(加油、加氣、充電)、車輛清洗等服務功能。

公共汽電車保養場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具有運營車輛保養、維修的服務功能;

b)具有配件加工、修制的服務功能;

c)具有修車材料、燃料儲存的設施;

d)具有燃料添加(加油、加氣、充電)、車輛清洗等服務功能。

公共汽電車修理廠還應滿足承擔公共汽電車的大中修任務。

第5.2.1條:根據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特點,公共汽電車線路的客

流量高峰往往不在首末站,因此公共汽電車首末站等級劃分的指標應

主要從服務能力方面考慮,包括始發/到達線路條數、站點運營車輛

數、夜間停車數等。考慮到在城市中心區及老城區,受用地條件限制,

公共汽電車場地用地較為緊張,公共汽電車的車輛停放需求往往不能

得到完全滿足,本規范確定公共汽電車首末站的分級指標為始發/到

達線路條數、夜間停車數。

本規范將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分為三個等級。通過參考《城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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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交通站場分類及等級劃分》對實地調研、函調調研收集到200個公

共汽電車首末站的相關資料,通過頻率累積法進行分析,按累積頻率

為50%、80%作為一級、二級、三級之間區分的界線,在頻率累積曲

線上選用對應該累積頻率的指標值,并結合專家的意見進行論證、微

調,如下兩圖所示。

圖1首末站(始發/到達線路條數)調研數據統計分析

圖2首末站(夜間停車數)調研數據統計分析

第5.2.2條: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在實際建設中具有不同服務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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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建設規模,不同服務能力、建設規模的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在城

市公共交通系統中發揮的作用也往往不同。為滿足精細化、科學化行

業管理的需要,本規范對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進行等級劃分。

在等級劃分數量方面,如果等級數量過少,則難于有效發揮規范

的行業指導作用;如果等級過多,則分級體系過于復雜、不便應用。

參照其他相關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本規范將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劃

分為三個等級。

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的核心功能是為對外運輸方式或不同城市

公共交通方式之間提供接駁換乘服務,分級指標應能夠反應城市公共

交通樞紐站在這一核心功能方面服務能力上的差異,并簡單易得、方

便可測。

衡量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公共汽電車交通換乘集散能力的指標

包括高峰小時集散量、高峰小時發車數、日均集散量、站點運營車輛

數、始發/到達線路條數、到達/發車位數等。高峰小時集散量、高峰

小時發車數等指標可衡量其最大服務能力,但需組織專項調查采集,

數據可測性、易得性較差;站點運營車輛數、始發/到達線路條數等

指標可反映其在一個階段內的服務能力,但由于我國綜合客運樞紐、

城市綜合交通樞紐還處于發展建設階段,以上兩個指標一般處于不斷

變化中,應用不便;到達/發車位數是其服務能力的關鍵體現,且易

于量測分級,所以本規范以到達/發車位數作為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

的分級指標。對于未標記出到達/發車位數的,可采用到達區/發車區

內的有效到達/發車能力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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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級界限論證方面,本規范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對城市公共

交通樞紐站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采用頻率累積法,即取對應于一定

頻率值的指標數值作為等級劃分的界線,同時結合咨詢專家的經驗,

對等級劃分的具體界線進行研究論證。本規范對于城市公共交通樞紐

站,取累積頻率達50%、80%作為一級、二級、三級之間區分的界線,

即一級、二級、三級樞紐所占的比例分別為20%、30%、50%,如圖

3所示。

圖3累積頻率取值示意圖

對于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本規范項目組借鑒《城市公共交通站

場分類及等級劃分》中對濟南、常州、江陰、遼寧、江蘇、湖北、廣

東、廣西、四川、寧夏、新疆、上海等省市實施情況,收集88個城

市公共交通樞紐站的相關資料。對調研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按累積頻

率為50%、80%作為一級、二級、三級之間區分的界線,結合專家的

意見進行論證、微調,本規范規定一級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公共汽電

車到達/發車位數應大于等于20個,二級應滿足到達/發車位數大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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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個且小于20個,到達/發車位數小于10個的則為三級。

圖4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調研數據統計分析

考慮到公共汽電車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在具體一個城市中的

數量往往不多,且在部分城市中呈現趨于集中的發展趨勢,對其進行

等級劃分,實際意義不大,故本規范未對公共汽電車停車場、保養場、

修理廠進行等級劃分。

第5.3-5.4條:根據建設方式的不同,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分

為獨立建設和配建建設兩種,形成獨立公交站(場)為主、配建的公

交站(場)的為輔的公共汽電車站(場)體系。

首末站建筑配建型主要服務于周邊居住、商業、商務等,樞紐站

建筑配建型主要服務對外交通、軌道樞紐站、商業綜合體等。

為集約化發展,公共汽電車停車場、保養場宜、修理廠采用綜合

立體型開發建設模式,形成多功能站場。

6、首末站、樞紐站

第6.1條: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對首末站、樞紐站進行一

般規定,規定其選址、布局、建設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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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本條在總結城市公共汽電車首末站、樞紐站設置經驗

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公共交通客運首末站和樞紐站在城市總體規

劃和綜合交通體系網絡中的優先設置理念。以公共交通提供便捷、經

濟、舒適的客運服務為基本準則,界定了公共交通客運首末站、樞紐

站的基本選址原則。

主要目的是使城市公共交通與對外交通資源整合共享、“無縫”銜

接,方便換乘。在其他大型集散點附近設置首末站,也是快速疏散和提

高效率的需要。

隨著城市范圍的擴大,大量乘客的出行僅靠一種公共交通方式完

成是不現實的,必然存在多方式換乘。為了發揮交通系統的整體效率,

必須建立有效的交通銜接系統,將各種交通方式內部、各種交通方式

之間、私人交通與公共交通、市內交通與對外交通有機銜接,這就是

綜合樞紐應起的作用。通過樞紐設施和緊湊的站點設置,向公交乘客

提供方便的換乘條件;通過“停車+換乘”,實現公共交通與個體交通的

有效轉換。

第6.3.1-6.3.3條:根據國內經驗以及《城市公共汽(電)車配置

場站規范》,規定需要配建首末站和樞紐站的啟動閾值。

第6.3.4條:不同的用地類型對于首末站和樞紐站的配建閾值與

配建規模有不同的要求,根據國內經驗,本條詳細規定居住用地、公

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設施用地、綠地等項目類型的配建

閾值和配建規模。

第6.4.1-6.4.3條:不同用地建設項目配建首末站或樞紐站標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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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并且不同等級的建設規模也不相同,參考《城市公共汽(電)車

站(場)配建規范》規定居住類、商業類、體育展覽及景區類、交通

樞紐類建設項目配建首末站和樞紐站的配建標準及規模。

第6.5條:參考《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場)配建規范》對站

場間距的要求,規定配建公交首末站、樞紐站間的中心距離不應小于

350m,在350m內的,應該合并設置。

第6.6.1-6.6.2條:配建首末站、樞紐站的平面布局,應進行交通

組織設計,滿足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流線分明、使用方便、通行簡

捷的要求,應避免乘客、車輛流向的沖突,同時應實現機非分流的原

則,保證人車交通安全有序。首末站、樞紐站鼓勵單邊調度,采用“右

進右出”的單向交通組織方式。

第6.6.3條:配建首末站、樞紐站的設計應能滿足近期使用和長

遠發展需求。

第6.6.4-6.6.5條:站內必須具備車輛運行區域、乘客綜合服務區

域、運營工作人員的調度管理區域,其他公共配套設施宜根據實際需

求以及周邊用地、公共設施布局情況,結合上蓋建筑的設計功能,酌

情設置。

第6.7.1-6.7.3條:根據國家其相關行業標準,本條款規定了公交

首末站和樞紐站的建設內容。

第6.8.1.1條:回車道寬度滿足高峰時段2輛車同時回車或后續

車輛超車的要求,直行段寬度應不小于7m,轉彎段的寬度宜適當增

加,根據車輛在站內的通行速度和車身尺寸,計算滿足其安全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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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半徑要求。按標準車車型,其最小轉彎半徑12米,考慮安全因

素,公交車輛的最小轉彎可參照13~15米計算。對于站內用于車輛行

駛的道路設施,其平面、橫斷面、縱斷面等其他方面的設計可參照《城

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的有關規定或要求。

第6.8.1.2條:在用地緊張的地方,規模較大的公交場站用地的

落實難度也較大,為此可通過利用就近街道作為回車道,以減少配建

場站對新建項目的用地需求,但必須滿足不影響就近街道交通的正常

通行為前提。

第6.8.2條:車輛到發車位應滿足車輛到達等候和發車的功能,

每條線路由于道路條件的影響,會發生同時到達的情況,因此在配建

到發車位時宜滿足3輛車同時等候發車。

參照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到發車位有直列式和鋸齒式兩種,直

列式到發車位寬度宜為3.5m,車輛間應設置安全距離3m;鋸齒式到

發車位寬度宜為3m,長度宜為13.5m,車位間隔宜為4.5m;直列式

占用較少的道路面積,故優先選用直列式。

第6.8.3條:停車坪是供待發車和歇班車停放的場地,客運需求

較大的場地的首末站以及高峰時段換乘客流量較大的配建樞紐站需

配建停車坪。

公交停放的方式及停車尺寸應符合CJJ37的規定,并且為保障

公交安全有序運行,應設有明顯的車位標志、行駛方向和其他運營標

志。

第6.8.4條:參考《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對首末站和樞紐站的出

18

入口進行規定。

第6.8.5條:站臺形式分為直列式、港灣式、鋸齒式、通道式四

種,根據場地條件、客流需求、運營要求、換乘設置等情況對站臺進

行合理的選擇。本條款對站臺的尺寸做詳細規定。

第6.8.6-6.8.7條:候車設施參考《公共汽(電)車中途站候車設施

配置規范》規定候車設施和行人通道建設標準。

第6.8.8條:無障礙設施的配置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

設計規范》(JGJ50)的相關規定。

第6.8.9條:參照《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

(CJJT15)的規定對站務用房布局。

第6.8.10條:充電設施應符合《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18487.1)、《電動汽車充電站及充電樁設計規范》

(Q/CSG11516.2)的要求。參考廣州等先進城市實施要求公交車結合

運營、停車及充電需求,建議按照車樁比1:1建設慢充樁,同時配套

一定比例的快充樁作補充。一個快充樁滿足12輛公交車的充電需求,

即一條線路配車的車輛充電需求。

第6.8.11條:對未列出的條款進行補充。

第6.9條:消防要求應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

規范》GB50067規定。

第6.10.1條:為方便乘坐公交出行人員換乘,有條件的站場預留

自行車停位,解決“最后一公里”接駁問題。

第6.10.2~6.10.3條:為保證首末站、樞紐站安全有效運行,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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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安全監控設備。

第6.10.4條:考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首末站、樞紐站種配置

可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物品。

7、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

第7.1.1-7.1.3條:為節約用地,提倡建立綜合停車場,參照《城

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CJJT15)規定公交綜合

停車場的選址要求。

第7.2.1條:參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

(CJJT15)規定停車場用地面積不應小于120m2,停車場、保養場的

綜合用地面積不應小于每輛標準車200m2。當建設修理廠時,參考《南

寧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修理廠建設面積要求進行規定。

第7.2.2條:中、小城市的保養場宜與停車場或修理廠合建;一、

二級保養和小修設備較少時,保養場宜與停車場合建。

第7.2.3-7.2.4條:停車場與保養場功能相似,故中、小城市宜將

二者合建,并根據公交綜合車場服務范圍,每4平方公里至少規劃1

處公交綜合車場,實施綜合開放的公交站場,用地不宜小于1.0公頃。

第7.2.5條:公交綜合車場應按企業運營車輛的保有量設置,根

據停車需求分為平面式公交綜合車場和立體式公交綜合車場。

第7.2.6-7.2.7條:公交綜合車場分為平面式與立體式,平面式綜

合停車場適合停車需求小于140標準車的綜合車場,停車需求大于

140標準車需要較大的占地面積,為節約用地,應按多層式建設。

第7.3條: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及停車場與保養場的功能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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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建設內容。

第7.4.1~7.4.3條:根據《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

規范》(CJJT15)規定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的平面布局、建筑、

交通組織、安全和綠化相關要求,以利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

第7.4.4.1條:公交綜合停車場的建設用地,應該遵循滿足需求,

經濟節約的原則確定,保證公交綜合車場功能合理、交通順暢、安全

環保。

第7.4.4.2條:根據《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

(CJJT15)以及國內其他地區實施情況,規定停車及洗車區用地占比

按照63%~75%、建筑用地區按照10%~14%、景觀綠化用地10%~20%

控制,建設條件特殊的公交綜合車場和結合用地實際適當調整。

第7.4.4.3~7.4.4.4條:根據《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

設計規范》(CJJT15)以及國內其他地區實施情況,確定設施的用地

指標,以及平面式綜合車場站務用房的占地面積。

第7.4.4.5條:多層式公交綜合車場宜將多層停車庫與辦公及后

勤服務用房一體化設計,生產區用地、停車區用地、運營管理及后勤

服務用地統籌考慮。

第7.4.4.6條:參考國內其他地區實施情況,規定多層公交綜合

車場樓體的建設用地宜占場地總面積的60%~75%。其余用地用作

消防通道、綠化用地和公交車輛臨時停車坪(含加油或加氣功能預留

空間)。

第7.4.4.7條:公交綜合車場平面布置應按照不同的功能進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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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宜將生產性質類似的車間、辦公室、設備、設施布置在同一功能

分區內,有利于車場的管理。

第7.4.4.8:根據《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

(CJJT15)確定場站內的設施布置。

第7.4.4.9條:參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

范》(CJJT15)以及國內其他地區實施情況,確定本規范公交綜合車

場內景觀綠地規模宜占公交車場總用地面積的10%~20%。

第7.4.4.10~7.4.4.11條:參考國內下先進地區公交站場建設實施

經驗,對平面式和立體式公交場站的總平面布置。

第7.4.4.12~7.4.4.16條:參考深圳、廣州、青島等城市實施經驗

規定立體式公交綜合停車場平面布置、站場內設施建設要求等。

第7.5.1條:參考國家、行業相關規范以及國內先進地區相關經

驗,對停車區進行相關規定。

第7.5.2條:維修工間是保證出故障的公交可以及時維修保證其

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維修工間的數量應結合公交綜合車場的保養車

輛需求規模、車輛的保養頻率及本單位保養需要的停場時間來確定,

為保證公交車輛能正常停放入維修工間,維修工間的長度宜取17m,

寬度大于6m,考慮到雙層巴士車輛的維修,維修工間的凈空不應小

于6m。

第7.5.3條:參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

以及青島、深圳等城市實施經驗規定修車地溝長度應不小于一輛標準

車長,寬度不應小于0.85m,有效深度不應小于1.0m,為保證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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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理空間,并列修車地溝間的中心距應不小于2倍標準車寬。

第7.5.4條: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及國內先進地區實施經驗,

規定多層停車庫的坡道應以直線形為主,曲線段的曲線半徑不應小于

公交車輛的最小轉彎半徑;直線坡道宜小于7%,曲線形坡道的縱坡

宜小于5%。

第7.5.5條:站場內道路應符合相關規范及標準。

第7.5.6條:參考《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規定車輛出入口設計要求。

第7.5.7條:標志標線的設計標準應按照《道路交通標志標線》

(GB5768)和《城市公共交通標志》(GB5845)的規定執行。

第7.6條:消防要求應符合《汽車庫、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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