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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廠區作業安全管理,規范作業行為,實現作業受控,

減少或

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作業的安全管理。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14】第

13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

591v)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08年第24號)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

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安全帽》(GB2811-2007)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15)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1997)

《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2008)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2013)

《安全帶》(GB6095-2009)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200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

素》

(GBZ2.1-2007)

《電業安全工業規程(電力線路部分)》(DL409-2005)

《鍛造角式高壓高壓閥門技術條件》(JB/T450-2008)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12)

4職責

4.1HSE部負責制定、修訂本制度,并監督檢查各單位執

行情況。

4.2所屬各單位根據“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

則執行

本制度。

4.3所屬各單位對所轄范圍區域內的安全作業負責,負責

作業許可執

行情況的監督和考核。

4.4跨區域作業,涉及到特殊作業和檢修作業的,必須按

相關規定辦

理作業許可,作業許可手續由作業申請單位負責辦理,屬

地單位提供管

轄范圍內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支持。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在

作業過程中要

安排作業安全監護,共同履行作業監護職責,如發生事故

按履職情況承

擔責任。

4.5作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屬地單位制定的安全措施,接

受屬地管理

和安全教育,工作過程中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必須

與作業特點相

適宜。作業前開展風險評價,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掌握應急

措施6在無屬

地區域進行作業時、涉及造成公司生產影響時、廠區主干

道路作業時,

作業單位必須上報生產部、HSE部、項目部、綜合部等

管理部門辦理許可

證。

4.6各維保檢單位和進入廠區范圍服務的施工單位按本制

度執行°

5管理內容

本制度中特殊作業是指因生產需要、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

涉及的動

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

電、動土、斷

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

設施的安全可

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上述特殊作業的一般性要求如下:

5.1作業許可范圍

5.L1進行下列工作均應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1)正常生產期間的檢維修工作(不包括日常維護作業);

(2)廠區內承包商作業;

(3)偏離安全標準、規則、程序要求的工作;

(4)交叉作業;

(5)缺乏安全程序的作業;

(6)高風險的、非常規的作業;

(7)對不能確定是否需要辦理許可證的其他作業。

5.1.2下列工作應按專項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辦理專項

作業許可

證:

(1)動火作業;

(2)動土作業;

(3)高處作業;

(4)起重吊裝作業;

(5)臨時用電作業;

(6)斷路作業;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8)抽堵盲板作業;

(9)根據設備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需要辦理《設備檢

修安全作業

許可證》的作業。

5.1.3無需辦理專項作業許可證的危險作業,在作業涉及

的相關方

較多,作業時間較長或作業時間無法明確的情況下,需進

一步明確相關

方職責,強化安全措施落實,應當辦理一般作業許可證

(見附錄一)。

5.2作業前準備

5.2.1布置任務°作業所在單位應與作業實施單位到作業

現場,就

工藝、設備、環境、工作任務及內容進行充分溝通與交流。

522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作業許可審批的基本條件,

風險評估

由作業批準人負責組織雙方相關人員進行,對作業現場和

作業過程中可

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風險評估結

果應與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進行充分溝通并做好安全交

底,專職安全

人員負責監督和指導。風險評估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

存在的風險及

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對于一份作業許可證涵蓋

的多種類型作

業,可統籌考慮作業類型、作業內容、交叉作業界面、工

作時間等各方

面因素,統一完成風險評估。作業單位應杈據風險評估的

結果提出針對

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時應編制安全作業方案,將風險控制

到可接受范圍

內。

523各單位應組織特殊作業各個過程涉及的管理人員、

作業人員

開展安全作業相關內容的培訓。

(1)安全培訓教育的實施人按照誰對作業負責誰來組織

培訓。即動

火作業負責人,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作

業的作業單位

負責人,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單位意見的簽字人;

作業人變化、

作業環境變化要進行再教育。

(2)安全培訓的內容必須包括各類作業票的管理制度、

級別劃分、

辦理流程、審批程序、人員職責、安全條件確認、安全措

施等,具體內

容可參考特殊作業安全交底和各類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524設備設施

(1)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

動火、進入

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2)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3)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

業安全的雜

物應清理干凈;

(4)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應確保安全;

(5)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

取有效防護

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

備上的電器電

源應可靠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6)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

照明設備等

應完好;

(7)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

電動工具等

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

移動式電動

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8)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

悉現場環境,

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

及分布。

5.2.5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

程,并按規

定著裝及佩戴安全措施中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

多層次交叉作

業應統一協調。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患有職業禁

忌證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注:職業禁忌證依據

GBZ/T157-2009)。作業

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

5.3作業許可證申請

531作業前申請人應提出申請,填寫作業許可證并準備

好相關資

料,包括但不限于:

(1)作業許可證;

(2)作業內容說明;

(3)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

平面布置示

意圖等;

(4)風險評估結果;

(5)安全措施或安全作業方案。

532作業實施單位負責作業申請,作業申請人負責填寫

作業許可

證,作業許可證應有針對作業活動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

責任人、監護

人等內容。各級主管部門對所轄范圍內的作業進行審批。

5.3.3作業實施單位未辦理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危險性

作業。

5.3.4作業申請人應實地參與作業許可證所涵蓋的工作,

實地考察

作業環境、參與作業風險評估、制定風險削減措施,否則

作業許可不能

得到批準。同一個作業內容不同的作業單位應分別辦理作

業許可證。

5.3.5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

處作業、

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應同

時辦理相應的

作業審批手續。

5.4安全措施

5.4.1作業實施單位應嚴格落實風險防范措施。需要系統

隔離時,

應進行系統隔離、吹掃、置換,交叉作業時需考慮區域隔

離。

5.4.2許可證審批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

害氣體'

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環境,應進行氣體、粉塵濃度

檢測,確認檢

測結果是否合格,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同時在作業許可證

中注明工作期

間檢測的時間和頻次。

543許可證得到批準后,在作業實施過程中,作業所在

單位和作

業實施單位應按照風險評估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如按照

檢測要求進行

氣體、粉塵濃度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時間和檢

測結果Q

5.4.4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作業,作

業實施單

位均應按照相應要求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并監督相關人員

佩戴齊全,執

行相關個人防護裝備管理的要求。

5.4.5安全條件的落實及確認主體責任在作業票辦理方,

區域負責

人應協助作業方逐項落實安全措施。

5.5書面審查

在收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申請人及

相關人員

(含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

進行書面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

(1)確認作業的詳細內容;

(2)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安全工

作方案、作

業區域相關示意圖、作業人員資質證書等;

(3)確認對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專項作業規定的遵循

情況,如動

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等;

(4)確認作業前、作業過程中、作業后應采取的所有安

全措施,包

括應急措施;

(5)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間的相互影響,

并確認安

全措施;

(6)確認許可證期限及延期次數;

(7)其他。

5.6現場核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許可證

上所涉及

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

認內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內容:

(1)與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2)現場作業人員資質及能力情況;

(3)系統隔離、置換、吹掃、檢測情況;

(4)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安全消防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6)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

(7)與相關單位(包括相關方)的溝通情況;

(8)安全作業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9)確認安全設施的完好性。

5.7許可證審批

5.7.1公司屬地范圍內的作業由公司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不在公司屬

地或公司屬地內作業的作業許可證由公司相關主管部門審

批。

572作業許可審核、批準部門要明確審核、批準人員姓

名,確保

辦理作業許可流程快捷、高效。

573書面審核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或其授權人、

申請方

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574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

面審查和

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

據作業性質、

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

證有效期限和

延期次數,但是對于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等有特殊要求的

除外Q

5.7.5如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應記

錄在案,

申請人應重新提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作業許可

申請。

576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現場關鍵人員變更時,應經

過申請人

和批準人的審批。

5.8許可證取消

5.8.1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作業所在單位和作業

實施單位

都有責任立即終止作業,取消相關作業許可證,并告知批

準人許可證被

取消的原因,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3)實際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發生立即危及生命的違章行為;

(5)發現有可能發生事故的違章行為;

(6)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7)事故狀態下。

5.8.2當正在進行的工作出現緊急情況或已發出緊急撤離

信號時,

所有的許可證立即失效。重新作業,應辦理新的作業許可

證。

5.8.3風險評估和安全措施只適用于特定區域的系統、設

備和一段

指定的時間段,如果工作時間超出許可證有效時限或工作

地點改變,風

險評估失去其效力,應停止作業,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584許可證一旦被取消即作廢,如再開始工作,需要重

新申請作

業許可證°取消作業應由提出人和批準人在許可證上簽字。

5.9許可證延期和關閉

5.9.1如果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申請人可申

請延期。

申請人、批準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

安全措施仍然

有效,作業條件未發生變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間

工作的照明)

也應在申請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實以后,申請人

和批準人方可

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許可證未經批準人和申請人簽

字,不得延期。

5.9.2在規定的延期次數內沒有完成作業,需重新申請辦

理作業許

可證。

593作業項目完戌后應確認其涵蓋的相關專項作業許可

證均已關

閉,方可關閉作業許可證。

594作業完成后,申請人與批準人在現場驗收合格,雙

方簽字后

方可關閉作業許可證。

5.9.5在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及現場安全人員要對作業人

員進行安

全技術交底,經三方確認后方可進行作業。

5.10許可證分發

5.10.1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許可證應由作業審批部門編

號管理。

(1)第一聯:由作業實施單位持有備查,張貼在作業現

場;

(2)第二聯:由作業現場負責人留存;

(3)第三聯;由作業審批單位留存。

如涉及相關方,需將第一聯復印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5.10.2作業許可證編號規則

各單位在管理作業許可證時應對作業許可證進行編號。

XX-XXXX-XX-XXX

順序號

月份號

年代號

公司公司號

(1)“公司公司號”為公司公司首字母大寫,如"LK”。

(2)如公司公司二2016年1月份進行2016年第一次作

業許可,可

編號為“LK-2016-01-001:

5.10.3當作業許可證分發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工作完

成后,許

可證第二聯由申請人、作業現場負責人簽字關閉后三天之

內交作業所在

單位歸屬管理部門存檔。許可證存檔并保存一年(包括已

取消、作廢的

許可證)。

5.10.4在工作實施期間,申請方應時刻持有有效的作業許

可證的第

一聯,并將作業許可證第一聯、附帶的其它專項作業許可

證第一聯和安

全作業方案放置于作業現場的醒目處。

5.10.5當同一作業有多個單位參與時,每人作業實施單位

都應有一

份作業許可證(或復印件)。當工作需要中斷(正常工作

期間在現場的休

息除外)時,許可證第一聯應交回作業所在單位歸屬管理

部門保留。

5.10.6其他專項作業許可證的分發與延期可參照本規定執

行。

5.11對承包商的管理

5J1J公司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對承

包商資格預

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

等過程進行管

理,應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公司各單位應與選用

承包商簽訂安

全協議書。

5.11.2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施工作業,

可能危及

對方生產安全時,所在單位應組織并監督承包商之間簽訂

HSE管理協議,

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

指定專職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Q

6監督與考核

6.1監督檢查

公司HSE部、生產部、項目部、技術部、綜合部等相關

職能部門和

各級管理人員,有職責負責對特殊作業安全管理情況的監

督檢查,對出

現違反相關要求時,有權停止作業,直到整改符合規定要

求為止,并保

留相關記錄,對于嚴重違反作業安全許可管理規定的行為,

依據公司相

關規定嚴厲處罰。

6.2考核與處用

6.2.1各單位必須把特殊作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

HSE管理考

核,考核內容必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特殊作業管理相關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對自身職責及

管理內容未

熟練掌握,考核發現管理人員職責不清、責任未落實的,

對相關責任方

酌情處以100至500元以下經濟處罰;

(2)作業過程安全措施未落實,不符合規范要求;發現

作業過程未

能出示作業票、作業票書寫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安全措

施未落實、人

員個體防護不到位、無人監護等情況,對相關責任方酌情

處以200—2000

元經濟處罰;

(3)安全作業證的辦理不規范,未妥善存檔,發現作業

票管理不善、

丟失、填寫錯誤、字跡不清的,對相關責任方酌情處以

100至500元的

經濟處罰。

6.2.2HSE部要重點考核各單位的考核工作與處罰的執行

情況,發現

特殊作業的違規行為未及時整改與考核,公司將對該單位

酌情處以500

—5000元經濟處罰。

7附則

7.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7.2原《十一大作業票》自本制度實施起廢止。

7.3本制度由HSE部負責解釋。

8附件

8.1作業許可管理流程(附錄一)

8.2《一般安全作業許可證》(附錄二)

8.3《特殊安全交底/三方確認書》(附錄三)

8,4各類作業票辦理、審核、審批責任方一覽表(附錄十

二)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各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

求、動火

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等。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區生產、儲存、裝卸、輸送易燃易爆物

質區域及

易產生明火、易發生火災等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

火作業。

2引用文件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2008)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3787-

2006)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

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AQ3027-

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3定義

3.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

使用電焊、

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

花和熾熱表面的

非常規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074-201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級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

二級動火

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

升級管理。

4.1特殊動火作業

4.1.1正在運行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

容器等本

體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1.2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4.1.3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

部位。

4.1.4在運行的易燃氣體罐區防火堤內。

4.1.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

4.1.6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

作業6

4.2.2可燃氣體、液化發、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

機房6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燒、可燃液體等裝卸站及可燃

液體罐區

防火堤內、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易燃固體、有毒介質的裝卸

作業區、

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

工業含水

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

的區域)。

426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第一

次動火。

427危險化學品庫等。

4.2.8廠區管廊。

4.2.9凡不在公司屬地內或公司屬地內動火涉及其他安全、

穩定生

產的二級動火作業均按照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第一次動

火后)的

工藝生產裝置。

432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

隔離、不

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3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

處理、

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4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

區域(包

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4.3.5固體產品堆放、倉庫等禁火區。

436廠區內其他區域。

4.3.7凡作業區、單獨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

置換、取樣

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

危險性大小,

經HSE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固定動火作業

指廠區內,在火災危險性較小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地

點進行的

作業。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

高處等進行

動火作業,還須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

規范》

(AQ3026-2008)、《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和《化

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08)

及公司相關制度

辦理作業許可。

5.1.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

場及周圍的

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

的消防器材,

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1.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

生產、儲存

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和

《石油化工企業

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2008)規定的甲、乙類區域

的生產設備上動火

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

取樣分析合格

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

動火作業時按

652規定執行。

5.1.4凡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和

《石油化工

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2008)規定的甲、乙類

區域的動火作業,

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

析,距用火點

空間距離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

用火點周圍有可

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

施Q

5.1.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

向,并制

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L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

氧含量不

得超過23.5%,超過時必須置換。

5.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

火作業。因

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同時采

取有效防風措

施。

5.1.8在鐵路沿線、高速公路(25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

時,遇裝

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或汽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

業。

5.1.9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設

備設施內部

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10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

距動火

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

圍內及用火點

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1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

動火工器

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L12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取瓶應直立放置;

氧氣瓶與

乙快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

于10m,并不

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3動火點同一圍堰內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得進行脫

水、排放、

置換作業。

5.1.14高處作業應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

5.1.1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

與其他設

備搭接°

5.L16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

業過程中,

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動火安全作業證”

同時廢止。

5.1.17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

區域單位

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

名動火監護人,

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動火。

5118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

火”,即

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

場不動火、防

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相關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

消防管理人員

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

動火作業,有

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

違章者進行嚴

肅處理。

52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

業。

522應事先制定安全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

要時可請專

職消防員到現場監護。

523動火作業前,作業所在單位應通知公司生產部、

HSE部及有關

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

火作業。

5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

能順暢排走。

6動火分析

6.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

代表性。

6.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

在較長的

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

外部動火作業,

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以動火點為中心,以

10m為半徑的

圓形區域內或者以20m為邊長的矩形區域為。

6.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

條件不允許,

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6.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

均應進行動

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檢測。

6.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

時,檢測

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6凡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管線及區域,

應由化驗

室負責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分析數據應填入

“動火作業許可

證”中,以備查和落實防火措施6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N4%

時,分析檢

測數據或.5%為合珞(體積百分數);可燃氣體爆炸下限

<4%時,分析檢

測數據00.2%為合格(體積百分數)。

7動火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7.1動火作業負責人

7.L1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

面責任。

7.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而動火部位及周

圍情況,參

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

和防火安全注

意事項。

7.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

可離開現場。

7.2動火人

7.2.1動火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7.2.2動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即沒

有經批準

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防火措施不落

實不動火。

723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4動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動火規定的,有權拒絕動火。

7.3動火監護人

7.3.1動火監護人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

悉工藝操作

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

應有處理應對

突發事故的能力。

732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

和相關領導

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并簽字確認;檢查動

火現場的情況;

動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

明顯標志;動

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7.3.3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符合,或

者動火安全

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

常情況時有權

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

權收回《動

火安全作業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73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

除殘火,確

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4動火部位現場負責人

7.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

定、負責落

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4.2檢查、確認《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

不完備的《動

火安全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動

火所在單位

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

作業所需

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

取樣時間和分

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7.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

最終確認

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并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

辦理是否符

合要求。

762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

安全措施。

764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

的人員應清

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動火器具撤離后方可離

開。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分三個等級,分別為:特級動火、一

級動火、

二級動火。

8.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821特級動火作叱由作業單位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

經HSE部

及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或同級領導審核后,由公司HSE部

審查,公司主管

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動火單位HSE部門存檔。

8.2.2一級動火作叱由作業單位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

該HSE部

審核,由單位主管安全領導簽發,由該單位HSE部存檔。

823二級動火作叱由作業單位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

由車間負

責人簽發,由車間存檔。

8.2.4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動火裝置(區域)提出申請,

報HSE

部進行審查批準。

8.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使用要求

8.3.1辦理好《動火安全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

到現場檢查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

人和監火人交

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32《動火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安

全作業證》

的動火作業管理。

8.3.3《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

使用或擴

大使用范圍。

8.3.4《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特級動火、一級動火

第一聯由

動火點所在區域(監火)留存;第二聯動火人留存;第三

聯由HSE部門

留存,二級動火作業第一聯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

(監火)留存,

第二聯動火人留存,第三聯由動火點所在車間留存,《動

火安全作業證》

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8.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

有效期

不超過8h。若中斷作業超過30分鐘繼續動火,須重新進

行動火分析,

監護人、動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檢查確認。

8.4.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

72h,每日

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與生產裝置能完全隔離的建設項

目二級“動火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可延長,但不超過七天,動火人發

生變動的,須

重新辦理動火證。

84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

業證》。

844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9附則

9.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9.2原《動火作業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實施起廢止,本制

度由HSE

部負責解釋。

9.3《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附錄四)。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動土作業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帽》(GB281L2007)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199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CJ46-2012)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安全作業規范》(AQ3023-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3術語

3.1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

使用推土機、

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

設施(管道、

電纜等)產生影響的作業。

4管理內容

4.1動土作業必須進行動土作業風險分析并辦理《動土安

全作業證》,

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4.2動土作業前,所在單位作業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

安全教育;

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

單位應進行施

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作業技術負責人

對安全措施進

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3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

現問題應

及時處理。

4.4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

標志,夜

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按要求及時回填,并恢

復地面設施。

4.5動土作業必須凌《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

審批手續

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6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

動土作業內

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7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

應立即停

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所在單位處理,采取措

施后方可繼續

動土作業。

4.8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

棒、軼鎬

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4.9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

水滲入作

業層面造成塌方。

4.10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二列規定:

4.10.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

挖掘,挖

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窖井。

4.10.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

攀登。當

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7059-

2007)《便攜式木

梯安全要求》和(GB12142-2007)《便攜式金屬梯安全

要求》。作業時必

須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2007)《安全帽》

的要求。坑、槽、

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10.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

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

溝邊沿0.8米,

高度不得超過L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

架應隨時檢查,

特別是雨后,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移

位等異常危險

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10.4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

物質的區

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

采取了可靠的

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10,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

道及通行

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10.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

應先裝

新的,后拆舊的。

4.10.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11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

行,使用

機械挖掘時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于2m時應

設置人員上下的

梯子等,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

帽,多人同時

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

常時,應立即

撤離作業現場。

4.12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

生產區域

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

作業人員停止

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4.13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13869-

2008)《用電

安全導則》和(JCJ46-201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

術規范》的有

關要求。

4.14動土作業過程中,動土作業單位必須安排專人負責現

場監護,

發現問題處理并上報作業所在單位、其他相關單位。

5動土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

制定安全

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

全教育,確保

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標準,按規

定穿戴勞

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

措施不完善或

沒有辦理有效作業許可證時應拒絕動土作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

遇有危

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土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

場;監督作業

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區域負責人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

現場作業

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6《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動土所在單位負責辦理,作業

單位參與

動土作業風險分析并填寫有關內容,由各單位動土作業所

在車間的車間

主任審核,車間主任應組織水、電、汽、設備、安全部門

等人員進行確

認后交各單位生產部或主管生產安全副總審批。

6.2在公司公共道路施工時,由動土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動土安全作

業證》,經HSE部、項目部、動力車間等進行審核會簽,

由生產部審批,

公司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根據需要指派相關人員進行現

場監督。

6.3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

查確認安

全措施,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4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現場作業人

員留存,

第二聯由動土所在單位留存,第三聯由生產調度部門留存,

作業所在裝

置(區域)留存。

6.5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6.6《動土安全作業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7附則

7.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7.2原動土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實施起廢止,本制

度由HSE

部負責解釋。

8附件

8.1《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附錄五)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適用范圍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

保員工生

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帽》(GB281L2007)

《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2008)

《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2008)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1997)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GB4053.1-1993)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GB405321993)

《安全帶》(GB6095-200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CJ46-2012)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L2014)

3術語

3』高處作業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

行的作業,

稱為高處作業。

3.2墜落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3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作業高度。

3.4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

具有生產

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

度2c及以上。

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o

3.5帶電高處作業

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

帶電設備

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分級

4J高處作業的分級

4.1.1作業高度h分為四個區段:2m<h<5m;5m<h<15m;

15m<

h<30m;

h>30mo

4.L2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

a)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2008)規定的U級或

n級以上的高

溫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d)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e)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

表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00

/kV

跑離/ml.7

3563?

110

2.02.54.05.06.0

220330500

h)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

小于500mm

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

寸的其他形狀的

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1997)規定的HI級或

III級以上的

體力勞動強度;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

k)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

的各種災害

事故。

4.1.3不存在4.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

按表2

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4.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

觀危險因素的

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表2高處作業分級

分類法

A

B

5管理內容

5.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1.1進行高處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針對作業內容,進

行危險辨

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

素寫入《高處

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高處作業高度/m

2m<h<5m5m<h<15ml5m<h<3Om

I

II

II

III

III

IV

h>30m

IV

IV

5.1.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

行的有關

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5.1.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

5.L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

經過專業

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

檢查。對患有

職業禁忌癥(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

疾病等)、年老

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

不得進行高

處作業。特級高處作業人員須在作業前出具體檢合格證明,

方可進行作

業°特級高處作業前須進行體檢。

5.1.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

證》,落實安

全防護措施后方可安全作業。

5.1.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

員進行必

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

可能遇到意外

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

證》檢查

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5.1.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

保護用

品,安全帶符合GB6095-2009《安全帶》的要求,安全

帽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5.1.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

安全作業

證》內。

5.L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

標準要求。

5』,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高處作業

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

欄、擋腳板等。

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

所用的安全設

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1.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

合有關標

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

直梯和鋼斜梯

應符合(GB4053.1-1993)《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2-1993)《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的要

求,便攜式木梯

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7059-2007)《便攜式木梯

安全要求》和

(GB12142-2007)《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的相關規

定。

5.1.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

墊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

度以75°±5°

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

不得超過1處。

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

時上部夾角以

35。?45。為宜,較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

護人應堅守

崗位。

52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高處作業人

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

業處上方的牢

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

在移動或不牢

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

低掛高用。系

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2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

以固定。高

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

時手中不得持

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

得投擲工具、

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

手架上時,應

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

不妨礙通行

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

干凈;拆卸下

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

向下丟棄。

52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

防寒和防

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

業的高聳建筑

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5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

劣氣候,不得

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

暴雨后,應對

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

壞或脫落等現

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

煙囪的場

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

圍內,并采取

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2.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的有關

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施工

現場臨時用電

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5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

聯絡工具,

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

所或附近有放

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

器材(如空氣

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工

段負責人取得聯

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

的補充措施

欄內。

5.2.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

板等輕型

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

瓦棱板等輕

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

力能滿足所承載

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

有防滑措施。

52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5.2.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

上下,不

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

措施。

5.2,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

帶電高處

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2.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

及時解決;

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5213因作業必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

經作業審

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5.2.1430m以上進行高處作業配備必要的通訊、聯絡工具,

并指定

專人負責聯系。

5215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5.2.16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

并迅速

撤離現場。

5.3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

具、拆卸下

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532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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