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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了解法律知識自覺遵紀守法——大學生與法律知識的學習一、民法基本知識什么是民法?案例一:懸賞廣告案例二:不當得利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是在法律上被確認的所有制關系。人身關系:指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一系列的關系總和。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依法成立;有必要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什么是民事主體?自然人——依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其他組織——沒有法人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民事主體制度什么是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依照民法的規定,公民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行為能力——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主體制度民事行為制度什么是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民事行為制度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具備條件: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規定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民事行為制度《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要式法律行為非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無效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根本性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事實的行為;■因受欺騙而實施的行為;■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民事行為制度民事行為制度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又稱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因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受欺詐、受脅迫而實施的且非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乘人之危的合同行為民事行為制度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民事權利制度繼承權相關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多份遺囑繼承權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民事權利制度法定繼承人遺囑指定繼承人遺贈撫養協議指定繼承人繼承權的主體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民事權利制度繼承權的特征■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繼承權是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民事權利制度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相對喪失)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繼承權的喪失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民事權利制度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種類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特別法規規定訴訟時效制度開始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從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法律不予保護。中止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斷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由于發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限統歸無效,時效期間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二、刑法基本知識問題思考1、拋開具體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的共同特征是什么?特征之一: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特征之二:刑事違法性,即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特征之三:應受刑罰懲罰性,即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案例:小偷被打刑法犯罪刑罰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相當: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適用刑法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劃分: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周歲一律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1周歲以12個月計;生日第2天起才認為已滿周歲。生理功能喪失者的刑事責任:刑法中對生理功能缺陷者即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犯罪規定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醉酒的人犯罪: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案例分析:公交車禍案例分析:殺媳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犯罪故意犯罪過失希望:直接故意放任:間接故意疏忽大意過失過于自信過失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案例分析:犯罪客體注意區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方法、犯罪時間、地點等。危害行為: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作。危害行為表現形態作為不作為行為人以積極的行動實施的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不當為而為之行為人消極地不去實施其所負有特定義務要求他實施、并且可能實施的行為。當為而不為行為人必須負有某種特定義務行為人能履行自己所負的特定義務行為人沒有履行自己特定義務并且對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造成了危害正當防衛起因條件——客觀存在不法侵害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對象條件——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目的條件——保護合法權利免受不法侵害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
鑒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以及其對被害人的潛在性嚴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規定了無過當防衛權,即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當然,無過當防衛權的行使,有嚴格的法律限制的。
緊急避險前提條件——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的實際威脅時目的條件——為使合法權益免遭危險的損害對象條件——針對第三者實施避險行為被迫性——緊急避險只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行限度條件——因避險造成的損害應小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故意犯罪的形態故意犯罪在其犯罪過程中,因某種事由停頓下來的不同結局狀態。■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預備
李鋼,男,35歲,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2005年5月4日夜12時許,被告人李鋼本跳墻進到本村婦女趙某某家中,意欲對其強奸,用事先準備好的尖刀撥開屋門,進入客廳,正在臥室睡覺的趙某某聽到響聲開燈詢問“誰”,被告人李鋼本逃跑。2005年5月8日夜12時許,被告人李鋼本酒后到本村卜某某家,意欲對其強奸,便采用同樣手段進入客廳,正在臥室睡覺的卜某某發現有人即呼喊,被告人李鋼本逃出屋外恰被下班進家的丈夫杜某某抓獲,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主觀上為了犯罪■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預備行為沒有完成不可能著手實施預備行為已經完成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著手■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沒有得逞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異同?同:都是犯罪未完成形態;
未完成是意志以外原因所致異:停止的時間不同,一個在預備狀態;
一個在未遂狀態。著手是區分預備
與未遂的關鍵。犯罪未遂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時間性: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主觀條件:必須自動中止犯罪有效性:必須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犯罪中止例1:甲在持刀殺害乙過程中,因為害怕殺人后受到法律的嚴懲,放棄了繼續殺人的行為。例2:甲預謀強奸乙,于夜間潛入乙的宿舍,卻發現乙當晚不在宿舍而不得已離去。例3:如甲喜新厭舊而毒殺其妻乙,乙食用了甲在飯中投放的毒藥。甲害怕,決定放棄殺人意圖,立即將乙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經過搶救乙沒有死亡。這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既遂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是犯罪的完成形態。結果犯的既遂
以法定(刑法分則對某種犯罪所規定的特定危害結果,一般是指物質性的、有形的危害結果)犯罪結果發生為既遂標準。故意殺人罪:被害人生命被非法剝奪為既遂標準詐騙罪:公私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所有為既遂標準行為犯的既遂
以完成法定犯罪行為作為既遂標準。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全部行為,無論是否發生行為人希望的危害結果,均為既遂。誣告陷害罪: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分,完成了向執法機關誣告的行為,即為既遂。他人是否因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即行為人的犯罪意圖是否實現,無關緊要。非法出租、出借公務用槍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公務人員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務用槍的行為,便為既遂。是否造成其他危害社會的結果,不影響本罪成立。犯罪既遂危險犯的既遂
以造成法定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準。即以危害行為足以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客觀危險狀態為犯罪既遂的必要條件。至于實際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不影響既遂的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行為人實施了足以使火車、汽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盡管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即為既遂。犯罪既遂三、憲法案例1:2006年福建漳州市政府出臺規定:經漳州市政府辦審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營企業前100名納稅大戶的控股企業主的子女可享受20分的照顧。案例2:2009年徐州考生王瑩報考江蘇生公務員考試,報考單位是銅山縣人民檢察院,筆試、面試、體檢階段都順利通過,在政審階段,由于王瑩非婚生育,最終被銅山縣組織部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淘汰。中國歷史上的人格類型,多是三種:順民,逆來順受、麻木不仁;暴民,逼急了老子跟你干,逼上梁山,濫殺無辜;逸民,不關心世事,獨善其身。中國歷史上最缺者乃“公民”——有愛心,有理性,尊重規則,以善勝惡,致力于用愛心和理性,建設性地推動社會的更新與進步。——趙曉
逝者已逝,眾惡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廟堂者與處江湖者,當以此為鑒,牢記生命之重,人權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無使天下善良百姓,徒為魚肉;
人之死,有輕于鴻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剛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價,換取惡法之終結,其死雖難言為舍生取義,然于國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孫志剛墓志銘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黃岡;
二零零一年:武漢科技學院染美本科畢業;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職于廣州,任美術平面設計師;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無暫住證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終年二十七歲;
同年四月十八日:經法醫鑒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報》發表《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孫志剛的悲劇引起全國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強烈反響,通過互聯網及報刊雜志各媒體,民眾呼吁嚴懲兇手要求違憲審查;
同年六月五日:廣州當地法院開庭審理孫志剛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
以生命為代價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值得紀念的人———孫志剛。齊玉苓、陳曉琪均系山東省滕州市八中1990屆初中畢業生。陳在1990年中專預考時成績不合格,失去了升學考試資格。齊則通過了預選考試,并在中專統考中獲得441分,隨后,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發出錄取齊玉苓為該校1990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但齊的錄取通知書被陳領走,并以齊的名義到濟寧市商業學校報到就讀。1993年畢業后,陳繼續以齊玉苓的名義到中國銀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齊玉苓在得知陳曉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學并就業的情況后,以陳曉琪及陳克政(陳曉琪之父)、滕州八中、濟寧商校、滕州市教委為被告,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齊玉苓訴陳曉琪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反復研究,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釋[2001]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明確指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內容上,規定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社會經濟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文化教育權特定主體權利公民的基本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四、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哪些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財產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本法18條三款規定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哪些為夫妻一方財產?婚姻法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規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1司法解釋規定:結婚條件和程序: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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