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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萊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1.1編制目的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全面提升我市應對各類自然災害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1.2編制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煙臺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萊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1.3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或市委、市政府決定的突發應急救助事項,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3—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災害防范、救援、救助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管理。2組織機構2.1市減災委員會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全市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2.2專家委員會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市減災救災重大決策、重要規劃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災后救助、災情評估和恢復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詢、工作建議和技術支持。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市應急局、氣象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海洋發展和漁業局、林業局等部門(單位)根據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害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4—多項救助準備措施:提出災害救助應急準備工作要求,并通報市減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2)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應對措施。(3)物資準備。啟動應急物資調運聯動機制,做好緊急情況下救災物資調運準備。(4)督導檢查。適時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5)信息報告。根據工作需要,向市減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4災情信息管理市應急管理局及鎮街應急管理辦公室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共享工作。災情報送要求初報要快、續報要勤、核報要準,嚴禁遲報、瞞報、謊報和漏報。災情信息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需求等。4.1信息報告4.1.1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鎮(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應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將轄區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和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災情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將我市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向市委、市政府和煙臺市應急管理局報告;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應在災害發生后,應第一時間將各行業災情數據報應急管理部門。失蹤)或社會高度關注、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災情嚴重的突發性自然災害,各鎮(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核實并在半小時內報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和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應在接到報告后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上報市委、市政府、煙臺市應急管理局。嚴禁遲報、瞞報、謊報和漏報。4.1.2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應急管理局應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4.1.3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應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干旱災害除外)。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急局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災情穩定后,應急局應當會同相關涉災部門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并在7日內核定災情數據報市應急局。4.1.4對于干旱災害,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旱災,每5日內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4.1.5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鎮(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4.1.6應急管理部門應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和漁業、衛生健康、林業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同時抄報煙臺市應急管理部門。4.1.7市減災委員會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4.2信息發布—7—4.2.1信息發布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4.2.2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應在報請市政府授權后,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災情穩定前,應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及時向社會發布因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5應急響應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5.1.1啟動條件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上;(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5.1.2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單位)經會商研判,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按照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并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按照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響應。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5.1.3響應措施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委、市政府或市減災委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災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2)市委、市政府或市減災委向災區派出工作組,開展災害救助指導、受災群眾慰問、災情核查等工作;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3)市應急局按規定及時統計上報受災和救災情況,組織災情會商評估,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9—宣傳等工作,及時掌握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做到災情信息共享。(4)根據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應急局向煙臺市財政局、煙臺市應急局申請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到位后及時下撥;市應急局會同市發改局緊急調撥市級救災物資,視情向煙臺市應急局、煙臺市發展和改革委請求救災物資支援,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等工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協同做好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等運輸保障工作。(5)市應急局指導受災鎮(街道)開展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和應急救助工作;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控,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配合做好有關救災工作;市人民武裝部根據市委、市政府部署,組織協調轄區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做好救災物資運送、接卸、發放等工作。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調度指揮相關救援力量做好搶險救援工作。(6)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指導做好輿情管控和引導;市發改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單位)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市工信局組織協調搶險救援有關應急的產品的應急生產,協調搶險救災期間的無線電頻率;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鑒定與加固等工作;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災區公路的搶通保通,負責組織協調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和供水工作,負責做好雨情、水情、旱情統計;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監測、提供農業旱澇災情,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市衛生健康局組織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負責組織做好漁船和沿海漁業養殖、海洋牧場平臺等防風、防風暴潮和海浪工作,組織、指導漁業互保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生活必需品供應;市林業局負責火災預防,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煙臺市生態環境局萊州分局組織開展因災害導致的環境監測等工作;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氣候監測、預測預報預警和人工影響天氣的組織實施工作。(7)市應急局視情發布接收救災捐贈公告,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服務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按要求參與救災工作。(8)災情穩定后,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災情評估的有關部署,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和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核定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5.2.1啟動條件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人0.3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0.1萬間以上、0.3萬間以(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5.2.2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并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按照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Ⅱ級響應。5.2.3響應措施市減災委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減災委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助措施。(2)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率有關部門(單位)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指導搶險救援,轉移安置受災群眾。(3)市應急局按規定及時統計上報受災和救災情況,組織災情會商評估,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等工作,及時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4)根據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應急局視情向煙臺市財政局、煙臺市應急管理局申請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到位后及時下撥;市應急局會同市發改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視情向煙臺市應急管理局、煙臺市發展和改革委請求救災物資支援,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協同做好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等運輸保障工作。(5)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指導做好輿情管控和引導;市衛生健康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水務局負責做好雨情、水情、旱情統計。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氣候監測、預測預報預警和人工影響天氣的組織實施工作。(6)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服務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7)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災情,并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后及時報告煙臺市應急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5.3.1啟動條件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萬人以下;(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03萬間以上,0.1萬間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以上、5%以下,或5萬人以上25萬人以下;(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5.3.2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Ⅲ級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后,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Ⅲ級響應。5.3.3響應措施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鎮(街道)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展災情會商會議,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助措施。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3)市應急局按規定及時統計上報受災和救災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救災工作的支持措施。(4)根據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視情向煙臺市財政局、煙臺市應急管理局申請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到位后及時下撥。市應急局協調市發改局視情為災區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單位)協同做好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等運輸保障工作。。(5)市衛生健康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6)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鎮(街道)開展災情評估工作,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及煙臺市應急管理局。5.4啟動條件調整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期或災害造成經濟社會影響較大、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或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據實調整響應啟動標準。5.5響應聯動對已啟動市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的,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及時向煙臺應急局報告。5.6響應終止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審批程序決定終止響應。6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6.1過渡期生活救助6.1.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鎮(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需救助人口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組織實施災民生產生活救助工作。6.1.2市應急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赴受災鎮(街道)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災情,制定救助方案并在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后,會同市財政局及時申請上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按照相關政策下撥上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會同市發改、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調撥、運輸救災物資,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6.1.3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對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運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估,并及時報市應急局、市財政局。6.1.4支持社會各界開展社會救助。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紅十字會及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6.2冬春救助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市應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組織各鎮(街道)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受災鎮(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開展受災人員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6.2.2受災鎮(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在每年9月中旬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批準后于9月底前上報市應急管理局。6.2.3根據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應急局、市財政局于每年10月10日前將自然災害資金撥付請示及時上報煙臺市應急管理局和煙臺市財政局;待資金撥付后,市應急局研究提出自然災害救助資金補助方案,按程序送市財政局審核后,及時下撥上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人員吃飯、住房、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6.2.4市應急局會同市發改局等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申請視情調撥發放衣被等市級救災物資,必要時申請上級救災物資。6.3倒損房屋恢復重建6.3.1災情穩定后,受災鎮(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開展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損房屋臺賬,并上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10日內將全市因災倒損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匯總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煙臺市應急管理局。6.3.2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由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自行借貸等多種途徑解決。6.3.3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限額以上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質量監督等工作,并負責指導限額以下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負責重建規劃、選址和制定優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損住房重建工作。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符合我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保障房屋安全。6.3.4市應急局視情組織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局等部門(單位)參與的評估小組,根據核定的倒損房屋情況,組織開展綜合評估。6.3.5市應急局收到受災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會同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程序向煙臺市財政局、煙臺市應急管理局申請煙臺市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6.3.6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市應急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6.3.7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7保障措施市鎮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規定,協同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的資金、隊伍、物資、通信、電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保障工作,保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災害救助工作順利進行。應對自然災害所需資金,應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屬地為主”的原則,多渠道籌集,保障應急救助工作需要,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救災資金投入保障機制,—20—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納入我市財政預算,并保障救災資金投入,完善災害救助政策,拓寬資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資金長效投入機制。7.2物資裝備保障建立以政府儲備為主、社會化儲備為輔的多層次、多元化應急物資裝備儲備機制、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構建涵蓋防汛抗旱、森林防滅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點領域裝備、重要應急物資和人員隊伍等組成的全市應急救助保障系統。發生自然災害后,市政府組織成立的救災應急指揮機構統籌調度指揮各行業領域應急物資、裝備、設備及救援隊伍等。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市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征用,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人。財產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給予補償。7.3通信和信息保障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根據應急救助工作需要視情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保障信息暢通。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提升快速反應能力,加強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確保重大災情及時準確上報。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指導、管理應急通信和災情信息平臺,確保市委、市政府能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21—市衛生健康局應根據實際需要和災區請求,及時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進行支援。必要時,動員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應急救助工作。7.5交通運輸保障與治安維護公安、交通運輸、公路養護中心等部門應開通綠色通道,提供足夠運力,保障救災人員、物資優先運輸,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快速、安全抵達災區。應急救災(救助)期間,對市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協調公路管理單位優先通行。根據救災(救助)需要,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單位)應對進出災區的道路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搶通保通等相應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證救災(救助)工作順利開展。公安機關根據指令按有關規定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穩定,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災區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主動配合做好維護穩定工作。7.6設備和設施保障市有關部門(單位)應配備救災(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市、鎮兩級政府應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為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并根據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災情發生后,應及時啟用避難—22—場所,科學設置集中安置點,防范次生災害,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確保安置點運轉規范有序。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保障災區供排水、用電、用油、通信的基礎設施安全運行。市鎮兩級政府應加強基層應急隊伍裝備建設,為救災(救助)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鼓勵支持為救災(救助)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高搶險救援隊伍戰斗力。7.7人力資源保障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救助)隊伍建設和災情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應對處置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具備相應資質和救災(救助)能力的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災(救助)工作,鼓勵其發揮作用。減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視情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損失評估、災害救助、心理撫慰、醫療救助等其它救災(救助)輔助的業務咨詢工作。建立完善災害信息員分級培訓制度,強化業務培訓,及時規范報送災情信息,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7.8社會動員保障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需求引導、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科—23—學組織,有效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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