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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編號:CNCA-CFP-00:2025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通用實施規則(試行) 2認證機構能力要求 3對認證人員的基本能力要求 4認證依據 5認證模式 6認證單元劃分 7認證程序 7.3認證策劃 7.4文件評審 7.5現場檢查 7.6產品碳足跡核查 7.7認證結果的評價與批準 8獲證后監督 9認證證書與標識 11信息報送與公開 附件1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企業保證能力要求 附件2產品碳足跡核查指南 29附件3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基本內容 46附件4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編號規則 48為規范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規定了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實施的通用要求。本文件與具體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專用實施規則(以下簡稱專用實施規則)配套使用。本文件適用于由國家認監委統一發布的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目錄中的產品,其他產品的碳足跡標識認證活動可參照使用。本文件所稱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是指以產品碳足跡量化為基礎,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符合認證依據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并能夠實現持續的自主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的產品碳標識認證制度。由于法律法規或相關標準、技術、產業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所引起的適用范圍調整,應以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公告為2認證機構能力要求2.1開展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活動,應當圍繞我國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以及產業鏈、供應鏈低碳化轉型要求,重點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2.2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的相應領域的產品認證資質,并取得從事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的試點資格;2.3建立并實施符合GB/T27065《合格評定產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的管理制度,且能夠滿足GB/T27029《合格評定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等相關標準要求;2.4具備10名(含)以上具有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能力的專職認證人員。專職認證人員應具有兩年及以上相應領域產品碳足跡專業工作經歷;研課題、標準制/修訂、排放因子數據庫研究、量化與核查、結果評價或報告編2.5建立并保持與所開展的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相匹配的質量責任追溯機制,確保認證全過程記錄清晰、完整、可2.6建立與業務風險相適應的保險或儲備金,對從事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活動可能引發的風險和責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2.7資信良好,無嚴重失信記錄;2.8認證機構應對其認證活動的公正性負責,不允許商業、財務或其他壓力損害公正性;2.9認證機構應對認證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應通過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實施力的協議,確保在認證活動中所獲得的組織信息在未經其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向第三方透漏(監管或認可有要求的除外)。3認證人員基本能力要求3.1遵守認證認可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從事認證工作的基本職業操守;3.2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檢查員應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產品認證檢查員注冊資格;3.3持續具備從事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工作相適宜的能3.4認證人員應對認證活動及其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不得發生影響認證公正性的行為。4認證依據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依據在專用實施規則中另行規定。5認證模式初始檢查+產品碳足跡核查+獲證后監督6認證單元劃分原則上同一生產企業、同種產品、同一規格型號作為一個單元委托認證。同一生產企業、同種產品、同一規格型號,但生產場地不同時,應作為不同的認證單元。具體產品認證單元劃分的要求,應結合產品碳足跡量化的功能單位/聲明單位,在專用實施規則中另行規定。每個認證單元產品的詳細認證范圍應在認證證書或附件中予以界定。7認證程序7.1認證委托7.1.1認證委托人、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應具備(1)取得國家、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2)已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或強制性產品認證(適用時(3)生產企業應建立符合本文件附件1《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企業保證能力》要求的管理制度且運行滿三個月,且具有代表性時間段的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所需的相關數據和信息;(4)未被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5)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其他政府部門發布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6)一年內未發生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7)一年內未被撤銷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8)如實提供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及相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承擔相應責任。7.1.2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認證委托文件,委托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認證委托書(需明確產品名稱、種類、規格型號等必要信息(2)認證委托人、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3)當認證委托人、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不一致時,需提供委托關系證明。當委托人為經銷商、進口商時,還應提交經銷商與生產者(制造商)、進口商與生產者(制造商)簽訂的合同證明;(4)OEM/ODM的知識產權關系(適用時(5)產品工藝流程圖;(6)生產企業組織機構圖;(7)主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計量設備清單、投產日期及產能信息,涉及多地址生產的應分別提供;(8)產品生產的原、輔材料清單;(9)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數據和信息采集清單(在專用實施規則中另行規定(10)產品降碳方案或計劃,應至少包括具體產品的降碳措施;(11)生產企業按本文件附件1《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企業保證能力要求》建立的相關管理文件或目錄;(12)其他必需的證明性文件。認證機構收到認證委托人的委托文件后,依據相關評審要求對委托文件進行符合性評審,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決定,并將評審結果告知認證委托人。接受認證委托的,雙方簽訂委托合同。7.3認證策劃7.3.1檢查方案認證機構在簽訂委托合同后應為其制定檢查方案。檢查方案應基于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的相關要求,包括: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的目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認證單元、產品種類、系統邊界、功能單位/聲明單位、數據時間邊界等)、依據、現場檢查要求(包括企業保證能力檢查及產品一致性檢查)、產品碳足跡核查要求(詳見本文件附件跡核查指南》4.2條款要求)、檢查組成員及進度安排等。7.3.2檢查組構成認證機構應選派有資質的人員組成檢查組。檢查組至少由2名檢查員組成,其中1人應為專職人員。檢查組成員中應至少有1人具備相應領域產品碳足跡量化的專業知識,必要時可配備技術專家。檢查組應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并與被檢查方不存在影響公正性的利益關系。確定檢查組任務分工時,應基于以下方面的考慮:(1)產品的特點、復雜程度及技術風險;(2)生產企業的規模與位置;(3)檢驗、監測設備的種類;(4)數據和信息系統的復雜程度;(5)檢查組的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等。7.3.3認證時限自正式受理認證委托之日起至出具認證結論之日止,一因認證委托人未及時提交資料、不能按計劃接受現場檢查、未按規定時間遞交不符合整改、未及時繳納認證費用等原因導致認證時間延長的,不計算在內。因特殊原因,如產品碳足跡核查周期等導致認證時間延長的,認證機構應與認證委托人協商解決。7.4文件評審認證機構在收到認證委托人的相關資料后應及時安排文件評審。認證機構依據專用實施規則的要求,綜合考慮產品的特點與復雜程度,初步判斷是否具備現場檢查的條件,并進一步識別出現場檢查的思路和重點。對文件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認證機構應提出整改要求。認證委托人按照規定的時限完成整改并補充提交必要的7.5現場檢查7.5.1基本原則現場檢查內容包括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企業保證能力檢查及產品一致性檢查。檢查組依據專用實施規則的要求,綜合考慮委托認證單元的數量、生產企業規模、數據和信息系統的復雜程度等,制定現場檢查計劃。現場檢查應覆蓋委托認證的所有產品和生產場所。對于與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相關,但處于生產企業實際生產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和部門,可視情況延伸至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生產企業應正常生產委托認證范圍內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產品。7.5.2企業保證能力檢查企業保證能力檢查應覆蓋所有認證單元涉及的生產場所,并按照本文件附件1《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企業保證能力要求》進行。專用實施規則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5.3產品一致性檢查認證機構在經企業確認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認證產品進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的一致性檢查,以確保產品碳足跡量化持續符合認證要求:(1)認證產品的名稱、型號、生產企業及相關標識與申請文件或證書的一致性;(2)認證產品的設計、關鍵件、能源和資源、生產工藝、交付及儲存、使用、回收與處置等適用環節碳足跡數據和信息與申請文件的一致性;(3)認證產品的設計、關鍵件、能源和資源、生產工藝、交付及儲存、使用、回收與處置等環節與所確認產品的初次現場檢查時,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全部認證單元。專用實施規則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5.4編寫現場檢查報告檢查組在完成現場檢查后,依據實際情況編寫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情況(包括名稱、地址等);(2)現場檢查的目的、依據和范圍;(3)現場檢查過程的描述;(4)有關認證要求符合性的陳述(包括任何不符合、整改措施和結果以及對整改有效性的驗證);(5)現場檢查結論;(6)檢查組對現場檢查結論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7.6產品碳足跡核查7.6.1基本原則產品碳足跡核查依據本文件附件2《產品碳足跡核查指南》的原則與流程,按照GB/T24067《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與認證依據的要求實施。產品碳足跡核查原則上應到現場。現場核查活動可在現場檢查前完成,也可與現場檢查同時進行,應覆蓋委托認證的所有產品和生產場所。檢查組依據專用實施規則的要求,綜合考慮委托認證單元的數量、生產企業規模、生產工藝及數據和信息系統的復雜程度等,制定產品碳足跡核查計劃。產品碳足跡的核算邊界、數據質量要求、清單分析數據獲取要求、碳足跡因子數據質量要求等,原則上遵照認證依據執行。認證依據未明確規定的,或不能滿足認證實施需要的,在專用實施規則中另行規定,且符合以下要求:(1)明確具體產品系統邊界內,各生命周期階段數據與信息的獲取方式及對應的數據質量。必要時,應包括必須采用實景數據的過程;(2)明確各生命周期階段數據與信息對應的排放因子與確定原則。包括基于保守性原則,對使用非實景數據進行產品碳足跡核查的結果懲罰性措施;(3)明確數據質量評價結果的最低要求。7.6.2數據質量控制要求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的與產品碳足跡核查有關的數據質量評價結果和不確定分析結果進行確認,數據質量評價結果應符合認證依據要求。可通過對不同數據源的數據進行交叉核驗,確保數據源之間的差異能夠得到合理解釋,以保證產品碳足跡量化科學、準確。評價結果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的,相關數據不得用于產品碳足跡核查。專用實施規則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6.3編寫產品碳足跡核查報告檢查組依據實際情況,編寫產品碳足跡核查報告,并對核查結論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核查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符合本文件附件2《產品碳足跡核查指南》的規定。7.7認證結果的評價與批準以及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作出認證決定。對符合認證要求的,頒發認證證書。對存在不合格結論的,認證終止,認證機構不予頒發認證證書。8獲證后監督8.1監督的方式和頻次認證機構應在認證有效期內,依據專用實施規則的要求對獲得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的產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確保其持續符合認證要求。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的,認證機構可提前或增加監督頻次,且監督時機可不預先通知:(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為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責任的;(2)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碳足跡量化提出質疑的;(3)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因組織機構、產品設計、關鍵件、能源和資源選擇與使用、生產工藝、交付及儲存、使用、回收與處置等環節發生變更,從而可能影響產品與相關標準符合性或產品一致性的。8.2監督的內容監督應覆蓋所有生產場所,并覆蓋全部有效證書。監督的內容應至少包括:(2)產品一致性監督檢查;(3)產品碳足跡核查;(4)降碳計劃、措施實施情況檢查;(5)產品碳足跡量化是否較上一次核查有所下降;(6)上一次評價不符合項整改措施有效性驗證、認證證書和標識使用情況、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等。具體的監督內容在專用實施規則中另行規定。8.3監督結果的評價認證機構對獲證后監督檢查結論及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對符合認證要求的,可繼續保持認證證書、使用產品碳足跡標識;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依據相應情形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以公布。9認證證書與標識9.1認證證書9.1.1認證證書的保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證書有效性通過獲證后監督保持。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提出延續委托,認證機構對其實施再認證,再認證程序應與初次認證相同。9.1.2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應符合本文件附件3《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基本內容》的規定。認證證書的編號應按照國家認監委的要求統一編制,編號規則應符合本文件附件4《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編號規則》的規定。認證機構不得僅依據本機構編制的證書編號發放認證證書。9.1.3認證證書的變更認證委托人在生產企業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地址、生產條件、生產工藝、生產裝備、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產品名稱/型號等,從而可能影響證書內容發生變化時;或獲證產品在設計、關鍵件、能源和資源選擇與使用、生產工藝、交付及儲存、使用、回收與處置等環節發生變更,可能影響產品與相關標準符合性或產品一致性時,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變更申請。由認證機構評價變更內容與原認證范圍的影響程度,并依據差異進行補充評審或檢查。對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應批準變更,換發新證書。新證書的編號、有效日期保持不變,并注明換證日期。9.1.4認證證書的注銷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認監委有關認證證書管理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注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2)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3)其他應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對于列入本文件認證證書撤銷情形的,認證委托人不得申請注銷認證證書。9.1.5認證證書的暫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暫停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1)獲證產品不能持續滿足認證要求,且在30日內不能采取有效糾正和(或)糾正措施的;(2)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識的;(3)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接受監督檢查的;(4)認證委托人申請暫停認證證書的;(5)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暫停認證證書的;(6)其他應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認證機構可根據暫停的原因和性質確定暫停認證證書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9.1.6認證證書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1)被注銷或撤銷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2)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3)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受到相關執法監管部門處罰(4)暫停認證證書期限已滿,但導致暫停的問題未得到解決的;(5)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不符合認證要求的;(6)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識的;(7)提供虛假資料、相關數據和信息的;(8)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撤銷認證證書的;(9)其他應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認證委托人被撤銷認證證書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提交認證委托。9.1.7認證證書的恢復認證證書被注銷或撤銷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復認證證書,應在規定的暫停期限內采取有效糾正措施,并向認證機構提出恢復申請。經認證機構確認導致暫停的原因已消除,且符合恢復條件的,認證機構按有關規定恢復其認證證書。否則,認證機構將撤銷或注銷暫停期滿的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注銷、撤銷和過期失效后,認證委托人不得使用認證證書和產品碳足跡標識。9.2認證標識在本文件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認證并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可在獲準認證的產品本體、銘牌、包裝、隨附文件(如說明書、合格證等)、操作系統、電子銷售平臺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產品碳足跡標識,樣式如下圖所示。中國產品碳足跡標識宜以綠色為主,通過“腳印”圖形展示“碳足跡”概念,以阿拉伯數字格式(單位為kgCO2e)披露產品碳足跡量化結果,標識下方附二維碼,通過鏈接提供詳細產品認證信息。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標注后應清晰可識。獲證企業在使用標識時,應符合國家認監委和發證機構對認證標識的管理要求。認證機構應制定相關收費標準并公示,按收費標準向認證委托人收取費用。11信息報送與公開11.1信息報送認證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向國家認監委報送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相關信息。11.2信息公開在保障數據安全和知識產權前提下,認證機構應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收費標準及認證結果等有關信息。認證機構應對認證活動及其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認證委托人應對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及相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企業保證能力要求企業應具備本文件所規定的保證能力,以確保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持續符合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要求,并能夠實現持續的自主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企業應規定與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要求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權限及相互關系,并在組織管理層中指定認證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1)確保本文件的要求在企業得到有效建立、實施和保持;(2)確保能夠準確識別影響產品生命周期碳足跡的重要因素,以持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3)與認證機構保持聯絡,及時跟蹤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依據和實施規則的變化,確保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持續符合認證要求;(4)確保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不符合的或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的獲證產品,不加貼使用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標識和證書,確保加施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標識產品的證書狀態持續有效。認證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1)企業應配備必需的生產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的需要;(2)企業應配備必要的能源消耗、資源消耗、碳足跡量化所需等方面的檢驗、監測設備;(3)企業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要求有影響的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4)企業應建立并保持適宜的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需的環境和設施。(5)對于需以租賃方式使用的外部資源,企業應確保外部資源的持續可獲得性和正確使用;企業應保存與外部資源相關的記錄,如合同協議、使用記錄等。2文件和記錄2.1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確保對本文件要求的與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相關的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外來文件和記錄進行有效控制。2.2企業應確保文件的充分性、適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2.3企業應確保記錄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與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要求相關的記錄保存期應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在本次檢查中能夠獲得前次檢查后的記錄,且至少不低于3年。2.4企業應識別并保存與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相關的重要文件和信息,如碳排放核查報告、供應鏈產品碳足跡報告、第三方環境監測報告、企業生產報表、物料平衡表、檢驗、監測儀器設備清單、外購關鍵件、能源和資源的發票憑證、統計報表、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狀態信息(有效、暫停、撤銷、注銷等)、認證變更批準信息、產品質量、環保投訴及處理結果以及其他與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相關的文件和信息等。3產品碳足跡重要影響因素3.1企業應建立并保持對產品生命周期過程中影響產品碳足跡的重要因素的識別、評價和控制程序。企業對這些重要因素的評價和控制要求應符合相關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依據和實施規則的要求。3.2企業應結合認證依據和實施規則判定那些對產品碳足跡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如關鍵件的選擇與使用、能源和資源的消耗、運輸方式與運輸距離及產品在使用、安裝、維護、維修、更換、翻新等環節的溫室氣體排放。企業應建立并保存這些重要影響因素的清單。3.3企業應確保對這些影響產品碳足跡的重要因素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施加影響,保存相關記錄,并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以確保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持續符合認證要求。4設計/開發過程4.1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制定有效融入產品碳足跡管理要求的設計標準或規范,并確保文件的持續有效性。相關文件包括不限于圖紙、樣板、關鍵件清單、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產品驗收準則等。4.2企業應對產品進行設計/開發策劃,在設計/開發文件中確定影響產品碳足跡的主要指標并滿足相應標準或技術要求。應對產品主要技術參數、結構、關鍵件、生產工藝、過程控制、檢驗與監測等提出明確要求。4.3企業應對設計/開發結果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以確保設計/開發輸出(結果)滿足輸入要求,滿足規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預期用途的要求,并滿足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的要4.4企業應保存產品的設計評審/設計驗證/設計確認的記錄,記錄應能夠體現產品滿足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要求的實現過程和結果。5采購過程5.1采購控制5.1.1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產品碳足跡重要影響因素的評價結果及相關措施對采購過程加以控制,并持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5.1.2企業應識別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其技術要求,該技術要求還應確保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持續符合認證5.1.3企業應建立、保持關鍵件合格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名錄并從中采購關鍵件,企業應保存關鍵件采購、使用等記錄,如進貨單、出入庫單、臺賬等。5.2關鍵件、能源和資源的控制5.2.1在確保采購的關鍵件、能源與資源滿足產品技術要求的前提下,企業應選擇適當的控制方式保證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并保存相關記錄。適當的控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對關鍵件(指對產品碳足跡具有顯著影響的原材料/組礦物等)的來源、獲取方式、種類的選擇與控制;(2)對生產者(制造商)及經銷商的選擇與控制;(3)關鍵件、能源和資源的碳足跡及相關數據和信息的獲取及準確性的判斷與控制。5.2.2企業應保存關鍵件、能源和資源運輸的相關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運輸方式、運輸總量、運輸距離等。5.2.3企業應保存必要的能源和資源的檢驗報告,如化石燃料低位發熱量、礦物含碳量等。5.2.4對于委托分包方生產的關鍵件,企業應按采購關鍵件進行控制。對于自產的關鍵件,按生產過程進行控制。6生產過程6.1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產品碳足跡重要影響因素的評價結果及相關措施對生產過程加以控制,并持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6.2企業應對影響產品碳足跡的工序(簡稱關鍵工序)進行控制。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關鍵工序的控制應確保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必要時,應制定相應的文件,使生產過程受控。企業應保持關鍵工序的控制記錄。6.3企業應對與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相關的生產過程參數(如能源、資源的消耗量;原輔材料消耗量;產品產量等)進行監視、測量。7交付及儲存過程7.1當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范圍包括產品交付及儲存過程時,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產品碳足跡重要影響因素的評價結果及相關措施對交付及儲存過程施加影響,并持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7.2企業應對影響認證產品碳足跡的運輸過程施加影響或進行引導,并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運輸方式、運輸總量、運輸距離等信息。7.3企業應對影響認證產品碳足跡的儲存過程施加影響或進行引導,并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儲存的位置和設計等基本信息;(2)使用的能源和資源的來源、獲取方式、種類及使用記(3)耗能設備與計量器具的檢測、運行管理記錄;(4)儲存環境監測報告等。7.4必要時,企業可制定相應措施提升運輸效率。如通過優化運輸路線、減少運輸過程中包材消耗量,持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7.5必要時,企業可制定相應措施提升儲存系統效率,如通過減少設備能耗、提高儲存系統智能化水平,持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的控制措施。8使用過程8.1當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范圍包括產品的使用過程時,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產品碳足跡重要影響因素的評價結果及相關措施對產品的使用過程施加影響,并持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8.2企業應對影響認證產品碳足跡的使用過程施加影響或進行引導,并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使用、安裝、維護、維修、更換、翻新等。9生命末期過程9.1當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范圍包括產品的生命末期過程時,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產品碳足跡重要影響因素的評價結果及相關措施對產品的生命末期過程施加影響,并持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9.2企業應對影響認證產品碳足跡的生命末期過程施加影響或進行引導,并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生命末期產品的收集、包裝和運輸;(2)再利用和回收準備;(3)生命末期產品的拆解;(4)破碎與分選;(5)材料回收;(6)有機物回收(如堆肥、厭氧消化等(7)能量回收和其他回收過程;(9)填埋、填埋場維護和促進分解的排放(如甲烷等)。9.3必要時,企業可制定相應措施減少產品的生命末期過程溫室氣體排放,如通過對生命末期產品的關鍵件,以及產品在生命末期產生的物質及能量進行回收利用等方式,持續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和/或清除增加。10檢驗、監測儀器設備10.1基本要求10.1.1企業應按照產品碳足跡重要影響因素的評價結果及相關措施制定檢驗、監測方案。可參照GB17167《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等相關標準配備必要的能源消耗、資源消耗等計量設備。根據相關領域產品碳足跡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檢驗、監測儀器設備,確保使用的儀器設備能力滿足認證依據和實施規則的要求。10.1.2檢驗、監測人員應能正確使用儀器設備,掌握儀器設備使用要求并按照檢驗、監測方案有效實施。10.2校準、檢定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對檢驗、監測儀器設備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周期可按儀器設備的使用頻率、前次校準情況等制定;對內部校準的,企業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儀器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企業應保存儀器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對于委托外部機構進行的校準或檢定活動,企業應確保外部機構的能力滿足校準或檢定要求,并保存相關能力評價結果。10.3.1企業應按規定要求對檢驗、監測儀器設備實施功能檢查。當發現功能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驗、監測過的產品。必要時,企業應對認證產品重新進行數據和信息采集,并通知認證機構。10.3.2企業應制定操作人員在發現儀器設備功能失效時采取的措施。10.3.3企業應保存功能檢查結果及儀器設備功能失效時所采取措施的記錄。11.1對于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未得到有效保持,認證結果即時失效,獲證組織應及時通知認證機構重新進行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因計劃外變化導致產品碳足跡量化增加10%以上,且此情況持續超過三個月以上;(2)因計劃內變化導致產品碳足跡量化增加5%以上,且此情況持續超過三個月以上。11.2企業獲知其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未得到有效保持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認證產品的非預期使用或交付,并及時通知認證機構。企業應保存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不符合的信息、原因分析、處置及糾正措施等記錄。企業應建立文件化的產品碳足跡內部審核程序,確保企業保證能力的持續符合性、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的持續符合性,以及產品與相關標準符合性。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企業應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企業應保存內部審核結果。13認證產品的變更及一致性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對可能影響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的變更進行控制。認證產品的變更應得到認證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企業應保存相關記錄。企業應對設計/開發、采購、生產、交付及儲存、使用、生命末期等環節的認證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進行控制,以確保產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14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和標識企業對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和標識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國家認監委和發證機構的相關要求。對于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的產品碳足跡標識或采用印刷、模壓等方式加施的產品碳足跡標識,企業應保存使用記錄。對于下列產品,不得加施產品碳足跡標識或放行:(2)獲證后的變更需經認證機構確認,但未經確認的產品;(3)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4)已暫停、撤銷、注銷的證書所列產品;(5)產品碳足跡量化及產品一致性不符合的產品。產品碳足跡核查指南本文件依據國際通行的原則和要求,為實施與管理產品碳足跡核查活動提供指南。認證依據或實施規則中對產品碳足跡核查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術語和定義GB/T19011、GB/T24067、GB/T27029、IS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核查原則3.1概述在進行產品碳足跡核查時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對于確保產品碳足跡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和公正表達至關重要,它們既是本文件中各項要求的基礎,也是應用本文件的指導原則。3.2獨立性保持獨立于產品碳足跡核查活動之外,并且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不帶偏見,沒有利益上的沖突。在整個核查過程應保持客觀性,以確保核查發現和結論僅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上。3.3基于證據的方法確保產品碳足跡核查采用合理的方法,以得出可信的和可重現的核查結論,并基于充分和適宜的證據。3.4公正表達產品碳足跡核查發現、結論和報告應真實準確地反映產品碳足跡核查活動。如實報告在核查過程中遇到的重大障礙,以及相關方之間未解決的分歧意見。3.5形成文件的信息產品碳足跡核查過程應形成文件,并成為產品碳足跡量化符合特定要求的結論和決定的基礎。3.6保守性在評估可比的替代方案時,使用審慎適度的選擇。3.7保密性應對核查活動中獲得的或產生的信息采取保護措施,避免不4核查程序4.1概述機構應按照下列程序完成產品碳足跡核查活動:(2)現場核查;(3)技術評審;(4)決定和核查陳述的簽發;(5)核查陳述簽發后發現的事實。注:產品碳足跡核查的簽約前準備和簽約過程遵循《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通用實范圍、核查的依據、實質性和保證等級、機構具備核查所需的資源和能力、核查的進4.2策劃在開展產品碳足跡核查活動前,機構應進行策劃活動,具體包括:(1)應分配充足的資源開展碳足跡核查活動;(2)根據對客戶提供的相關信息分析(4.2.1)來確定核查活動,完成所需證據的收集活動;(3)開展產品碳足跡有關的實質性錯誤陳述的風險評估(4.2.2完成所需證據的收集活動;(4)確認現場核查時間與核查安排;(5)制定抽樣計劃,計劃應考慮(3)和客戶為控制潛在錯誤、遺漏和不實陳述的來源所采取的任何措施;(6)將證據收集計劃作為輸入,制定核查計劃。(7)制定證據收集計劃;(8)核查計劃和證據收集計劃的批準。注:機構在制定核查計劃時,應充分告知客戶檢查組成員的姓名和角色,以便客4.2.1信息分析檢查組應進行信息分析,以了解產品碳足跡核查活動的主要內容與復雜程度,并確定現場核查的重點。信息分析應考慮:(1)產品的用途、生產工藝、行業狀況等相關信息;(2)適用的準則要求,包括適用的法律法規、認證依據、實施規則、GHG方案的要求;(3)符合GB/T24067標準要求編制的《產品碳足跡報告》信息;(4)產品碳足跡統計報告期;(5)產品功能單位/聲明單位、系統邊界的設定要求;(6)以往經核查的產品碳足跡量化(適用時(7)其他相關信息。4.2.2風險評估檢查組應對產品碳足跡核查活動進行風險評估,以識別實質性錯誤陳述或不符合核查依據的風險。風險評估應考慮實質性評審的結果。檢查組應評估錯誤陳述的風險并確定核查證據收集活動的性質和程度以及現場核查的內容。風險評估應考慮以下因素:(1)產品碳足跡報告中故意錯誤陳述的可能性;(2)產品碳足跡陳述內容與適用法律法規不符合的可能性;(3)排放源對整體產品碳足跡陳述和實質性的相對影響;(4)未包括產品系統有顯著貢獻的GHG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可能性;(5)取舍原則不符合相關產品認證依據、實施規則或GHG方案要求的風險;(6)數據來源和數據流管理情況不符合相關產品認證依據、實施規則或GHG方案要求的風險;(7)分配原則與程序不符合相關產品認證依據、實施規則或GHG方案要求的風險;(8)產品碳足跡量化模型和量化方法造成的偏差;(9)產品碳足跡數據質量評估結果的影響;(10)任何估算及其所依據的數據偏差影響;求的“相關性、完整性、一致性、統一性、準確性、透明性和避免重復計算”等原則要求的風險。4.3現場核查4.3.1概述產品碳足跡現場核查應依據相關產品認證依據或實施規則數據收集、分配、取舍原則、數據質量評估等內容和信息進行逐一驗證。其中,數據收集部分需重點核查。4.3.2數據收集檢查組應對委托人提供的與產品碳足跡相關的初級數據和次級數據進行核查和驗證,不同數據源的數據交叉核驗,數據源之間的差異應能合理解釋,確保量化合理、準確。4.3.2.1初級數據(1)確認產品系統邊界和單元過程的所有輸入和輸出均包括在內;(2)確認各單元過程清單數據輸入和輸出的代表性、完整性、準確性和一致性,符合相關產品認證依據或實施規則的要求;(3)可參照表1的要求核查初級數據相關技術內容。表1初級數據核查表4.3.2.2次級數據(1)確認次級數據的獲得方法及其準確性,并確認是否符合相關產品認證依據或實施規則對次級數據選擇的要求;(2)確認次級數據的完整性和一致性;(3)對采用生命周期評價數據作為次級數據的情況下,數據來源于數據庫的,需對數據庫的適宜性、權威性進行確認,并在數據庫中對各項次級數據進行核實和驗證;若數據來源于文獻、調研報告、行業統計數據等資料,需對照相應資料核實其次級數據的適宜性;(4)對采用原材料供應商提供的次級數據,應經過第三方機構依據相關產品認證依據或實施規則的驗證;(5)對采用國外同類技術數據作為次級數據的,應對其來源及適用性進行確認。(6)可參照表2的要求核查次級數據相關技術內容。表2次級數據核查表4.3.2.4數據質量評估應按照GB/T24067和相關產品認證依據或實施規則的要求,量化并確認數據質量評級結果。4.3.3產品碳足跡量化確認產品碳足跡的量化結果是否滿足相關產品認證依據或實施規則的要求。如在數據庫內建模量化的情況下,應要求委托人通過表格、LCA軟件程序的屏幕截圖等方式,透明地展示其碳足跡量化模型,并對其使用的數據進行交叉核驗。4.3.4核查報告編制核查報告的基本格式應符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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