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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成都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成都市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及監督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第三條管理原則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分類監管、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部門職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及在用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綜合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租賃管理第五條租賃單位條件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具備下列條件:1.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完善的建筑起重機械檢測、維修、保養設備和人員;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租賃合同租賃單位出租建筑起重機械時,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租賃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2.租賃建筑起重機械的型號、規格、數量、租賃期限;3.租金及支付方式;4.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5.建筑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檢測等要求;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第七條設備檔案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2.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3.歷次安裝驗收資料。第三章安裝、拆卸管理第八條安裝、拆卸單位資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活動。第九條安裝、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前,安裝、拆卸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安裝、拆卸作業要求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安裝、拆卸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安裝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條使用單位條件使用建筑起重機械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1.有與使用建筑起重機械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2.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3.有滿足建筑起重機械使用要求的施工場地及防護設施。第十二條產權備案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1.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2.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3.產品合格證;4.制造監督檢驗證明;5.建筑起重機械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6.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第十三條安裝驗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第十四條使用登記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第十五條安全管理職責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1.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3.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4.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5.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6.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計劃,并按照計劃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7.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8.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9.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10.明確租賃單位的安全責任,督促租賃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11.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12.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13.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14.定期對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六條操作人員要求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操作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第五章維修、檢驗檢測管理第十七條維修單位要求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維修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維修能力,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維修單位應當建立維修檔案,記錄維修情況和更換的零部件等信息。第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資質認定證書,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第十九條檢驗檢測要求建筑起重機械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定期檢驗檢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公章,并由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應當及時送達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存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二十條監督檢查內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情況;2.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等單位的資質和人員資格情況;3.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合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全協議書等文件的簽訂和執行情況;4.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建立情況;5.建筑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6.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方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監督檢查:1.查閱有關文件、資料;2.詢問有關人員;3.現場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狀況;4.監督建筑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活動。第二十二條隱患整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對重大安全隱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相關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合格,方可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第二十三條信息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檢驗檢測、監督檢查等情況,并向社會公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租賃單位違法責任租賃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2.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第二十五條安裝、拆卸單位違法責任安裝、拆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1.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2.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3.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的;4.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的;5.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的。第二十六條使用單位違法責任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建筑起重機械:1.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使用建筑起重機械的;2.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的;3.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4.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5.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的;6.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定期檢驗檢測的;7.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擅自重新投入使用的;8.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第二十七條操作人員違法責任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其他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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