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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規范《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的管理,確保其填寫規范、出具準確、發放有序、存檔完整,保障居民死亡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嚴肅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在本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公安派出所等相關單位涉及《死亡證》的開具、使用、保存、查驗等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衛生健康委及公安部等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2.準確及時原則:確保《死亡證》上的信息準確無誤,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具、報送等工作。3.專人負責原則: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人,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4.安全保密原則:妥善保管《死亡證》及相關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二、職責分工

(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1.負責轄區內《死亡證》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和組織實施。2.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死亡證》的開具、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3.協調與公安等部門在《死亡證》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溝通與協作。

(二)醫療衛生機構1.各級各類醫院負責本院診治患者死亡后的《死亡證》開具工作,確保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組織對本院醫護人員進行《死亡證》開具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建立《死亡證》發放、使用登記制度,定期對《死亡證》的使用情況進行自查。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負責轄區內居民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等場所正常死亡后的《死亡證》開具工作。協助上級醫療衛生機構及公安部門開展相關調查核實工作,提供必要的死亡信息。做好本機構《死亡證》的領取、發放、使用登記和存檔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1.負責對非正常死亡人員的身份核查及死因調查工作。2.對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死亡證》進行查驗,對信息不一致或存在疑問的及時與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溝通核實。3.將涉及戶籍注銷的《死亡證》信息及時反饋給醫療衛生機構。

(四)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死亡證》的管理工作。如民政部門負責對無名尸體的處理及相關信息與醫療衛生機構的溝通;殯儀館負責憑有效的《死亡證》接收尸體并做好相關記錄等。

三、《死亡證》的開具

(一)開具對象1.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發生的死亡,由負責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具《死亡證》。2.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轄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死亡證》;無法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的,需經公安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后,由負責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死亡證》。3.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死亡,由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開具《死亡證》。

(二)開具流程1.當患者臨床死亡后,經治醫師應及時填寫《死亡證》的相關信息,包括死者姓名、性別、民族、國家或地區、身份證號碼、年齡、婚姻狀況、職業、文化程度、生前工作單位、常住地址、戶籍地址、死亡地點、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疾病最高診斷依據、醫師簽名等。2.填寫完成后,由負責醫師所在科室的上級醫師進行審核,確保信息準確無誤后簽字確認。3.審核通過的《死亡證》交至醫院負責死亡醫學證明管理的部門或人員,加蓋醫療衛生機構公章后發放給家屬或相關人員。

(三)開具要求1.信息準確:《死亡證》上的各項信息應與死者實際情況相符,不得隨意涂改、偽造。2.項目完整:所有必填項目均應填寫,不得遺漏。如死者身份證號碼缺失的,應注明原因。3.死因明確:死亡原因應按照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填寫,力求準確、詳細,能清晰反映導致死亡的主要疾病或情況。

四、《死亡證》的使用

(一)用途1.《死亡證》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文件,是辦理戶籍注銷、殯葬手續等的法定憑證。2.公安部門憑《死亡證》辦理戶籍注銷手續;殯儀館憑《死亡證》接收尸體并安排火化等事宜;社會保險機構、商業保險機構等可依據《死亡證》辦理相關保險賠付等業務。

(二)使用規范1.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開具《死亡證》,并確保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嚴禁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出售、轉讓、出借《死亡證》。2.家屬或相關人員應妥善保管《死亡證》,不得擅自涂改、轉借。如因遺失等原因需要補辦的,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3.在使用《死亡證》辦理相關手續時,各接收單位應認真核對《死亡證》上的信息,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與開具單位溝通核實。

五、《死亡證》的保存與存檔

(一)保存期限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死亡證》的存根聯。保存期限為自死亡之日起不少于3年。

(二)存檔要求1.《死亡證》應分類整理,按照年份、月份等順序進行編號裝訂。2.建立電子檔案,將《死亡證》的掃描件或電子信息錄入系統,便于查詢和管理。電子檔案應進行備份,防止數據丟失。3.存檔地點應具備安全、防火、防潮、防蟲等條件,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死亡證》的查驗與審核

(一)公安部門查驗1.公安派出所應定期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死亡證》進行查驗,重點檢查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與戶籍注銷信息的一致性。2.對查驗中發現的問題,如信息錯誤、死因不明等,應及時與相關醫療衛生機構聯系,要求其進行核實并更正。醫療衛生機構應在接到通知后的規定時間內完成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公安派出所。

(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期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死亡證》的開具、使用和存檔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開具流程是否規范、信息填寫是否準確、存檔是否完整等。2.通過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確保整改到位。

七、信息統計與上報

(一)信息統計醫療衛生機構應定期對《死亡證》的開具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包括死亡人數、年齡分布、死因構成等。統計結果應及時上報至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二)信息上報1.醫療衛生機構每月將《死亡證》開具信息匯總后,通過網絡直報系統或其他指定方式上報至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上報信息應包括《死亡證》編號、死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開具時間等。2.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上報的信息進行審核、整理后,定期向上級衛生健康部門報送本轄區居民死亡信息統計報表。

八、培訓與宣傳

(一)培訓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相關人員進行《死亡證》管理知識和技能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填寫規范、開具流程、信息安全等。2.醫療衛生機構內部應加強對醫護人員的培訓,確保每位醫護人員熟悉《死亡證》的開具要求和相關規定,提高填寫質量。

(二)宣傳1.通過多種渠道,如社區宣傳、媒體報道等,向社會公眾宣傳《死亡證》的重要性及辦理流程,提高居民對《死亡證》管理工作的認知度。2.針對家屬及相關人員,在其辦理《死亡證》過程中,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告知其應注意的事項和相關責任。

九、監督與考核

(一)監督檢查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聯合公安等部門定期對轄區內《死亡證》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制度執行情況、信息質量、檔案管理等。2.設立舉報電話和郵箱,接受社會公眾對《死亡證》管理工作中違規行為的舉報。對舉報線索進行及時核實和處理。

(二)考核評價1.建立《死亡證》管理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死亡證》管理工作進行量化考核。考核指標包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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