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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規范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其目的在于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強化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強環境監管執法,保障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涵蓋了工業污染源,包括火力發電、鋼鐵、水泥、化工等行業,以及農業污染源(如規模化養殖場)、生活污染源(如污水處理廠)等各類排放主體。

(三)基本原則排污許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依法確保各項管理活動有法可依;公開要求排污許可相關信息全面、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平、公正保障各排污單位在許可過程中享有平等權利,受到公正對待;便民則體現在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方便排污單位辦理許可業務。

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一)分類標準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分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三類。重點管理適用于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對環境影響嚴重的排污單位;簡化管理適用于污染物排放量較小、對環境影響較輕的排污單位;登記管理適用于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很小、對環境影響輕微的排污單位。

(二)不同類別管理要求1.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定期開展自行監測,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編制監測方案,并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按季度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每年提交年度執行報告,報告中應詳細說明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等。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包括現場檢查、專項督查等,對于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整改。2.簡化管理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設備,定期開展自行監測,可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每半年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報告內容相對重點管理單位可適當簡化,但仍需包含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關鍵信息。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配合開展相關檢查工作。3.登記管理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等信息。不需要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但應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進行登記。

三、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一)申請條件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2.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和措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排放口設置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4.有完善的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包括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規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污染物排放標識。

(二)申請材料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應如實填寫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排污口設置、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等內容。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4.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材料。5.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6.自行監測方案。7.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如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環境監測計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于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還應當提供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聯網證明材料。

(三)申請流程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同時在平臺上公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對于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受理申請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分類管理要求,對排污單位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可組織現場核查,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核發程序1.確定審核部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監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具體核發權限。2.審核時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單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四、排污許可證執行與監管(一)排污單位責任1.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依法開展排污活動,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破壞自動監測設備。3.定期開展自行監測,如實記錄監測數據,并按照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4.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口位置和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停業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5.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等信息。6.制定并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定期進行應急演練,防范環境風險。

(二)監管要求1.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明確檢查內容、檢查頻次、檢查方式等。2.對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的監督檢查;對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每兩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的監督檢查;對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定期進行抽查。3.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在線監測數據核查等方式。現場檢查時,可查閱排污單位的相關記錄、監測報告、運行臺賬等資料,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記錄,將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執行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對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排污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三)執法措施1.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并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2.對排污單位存在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3.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作出許可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4.對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收繳排污許可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向社會公告。

五、排污許可證變更與延續(一)變更情形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1.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2.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等原因導致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或者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的。3.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發生變化的。4.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發生變化的。5.依法應當變更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二)變更申請與審批排污單位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包括變更后的基本信息、變更說明、相關證明材料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變更事項的合理性、對環境影響的評估等。審核通過后,予以變更排污許可證。

(三)延續條件與申請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延續時,應當提交延續申請材料,包括近五年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報告等。

(四)延續審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延續申請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排污單位在有效期內的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等。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延續,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六、排污許可證注銷與吊銷(一)注銷情形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1.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的。2.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的。3.應當注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如排污單位自行關閉、破產等。

(二)吊銷情形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核發機關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1.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情節嚴重的。2.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情節嚴重的。3.被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且不再排放污染物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吊銷排污許可證的情形。

(三)注銷與吊銷程序注銷與吊銷排污許可證應當依法履行告知、聽證等程序,聽取排污單位的陳述和申辯。作出注銷或吊銷決定后,向社會公告,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記錄。

七、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一)信息公開內容1.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排污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注銷、吊銷等信息。2.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其基本信息、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排放量、超標情況等,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自行監測數據等信息。

(二)公眾參與方式1.公眾有權查閱排污單位公開的相關信息,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2.鼓勵公眾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反映排污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公眾舉報和投訴,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3.對于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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