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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技術法規MSA2022年第**號公告游艇法定檢驗暫行規定2022修改通報(征求意見稿)2022年*月*日發布2022年*月*日發布2022年*月*日實施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發布目錄第1篇24m以下游艇 第1篇24m以下游艇第1章通則第2節檢驗與證書原1.2.2.1改為:“1.2.2.1經初次檢驗或換證檢驗并符合本篇適用要求的游艇,船舶檢驗機構應向其簽發或換發游艇適航證書(證書格式及其填寫說明見本篇附錄2)。”原1.2.2.6改為:“1.2.2.6經游艇型式檢驗,并符合本章第3節的規定,船舶檢驗機構應向制造廠簽發游艇型式檢驗證書(證書格式及其填寫說明見本篇附錄3)。游艇型式檢驗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并標明下列內容:(1)游艇的型號與主尺度;(2)制造廠名稱;(3)游艇類別;(4)試驗范圍。”原1.2.4.7改為:“1.2.4.7對已持有型式檢驗證書的新建游艇,如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確認該艇滿足安放龍骨之日適用的法規要求,則可以向船舶檢驗機構申領游艇適航證書。其初次檢驗項目至少包括:①確認艇體結構所用材料和工藝符合批準圖紙和技術文件;②總體確認游艇及其機電設備安裝和布置符合批準的圖紙,并審查制造廠有關的安裝和調試記錄;③確認游艇救生、消防、航行、無線電通信以及防污染設備的配備符合本篇規定要求。”原1.2.5.2改為:“1.2.5.2現有游艇初次檢驗中若無法提供型線圖和重量中心計算書時,應提供游艇生產廠商出具的相關穩性資料,以驗證游艇的穩性符合本法規的要求。對于不能提供上述要求圖紙資料之一的,應通過穩性試驗(試驗方法見本篇附錄4《游艇完整穩性試驗方法》)來驗證游艇的穩性。第3章消防第3節滅火設備原3.3.3.1(4)④改為:“=4\*GB3④其他等效滅火系統:(a)如采用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應滿足本章附錄的要求。(b)如采用高倍泡沫系統,設計能力至少產生5倍于受保護處所容積的泡沫量,或足以向受保護處所完全釋放30min的泡沫量(兩者中取大者)。”新增第4節如下:“第4節艇上使用蓄電池的附加要求3.4.1一般要求3.4.1.1如在艇上使用蓄電池用于主推進或主電源,應滿足本節規定。3.4.1.2除本節規定外,使用蓄電池游艇的消防還應符合本章的相關規定。3.4.1.3本節所指的蓄電池包含鋰電池蓄電池和能量型超級電容器,可用作推進電源、主電源、應急電源、備用電源、起動電源和其他輔助電源。3.4.1.4本節所指H級耐火分隔,系與A級耐火分隔在隔熱性、完整性等方面均相同,僅當按照耐火試驗程序規則進行試驗時,爐膛控制溫度曲線由公認標準如《耐火試驗如《耐火試驗-可替代及附加程序》(BSEN1363-2:1999);或《決定大型碳氫化合物池火災對結構構件及裝配件的影響的標準試驗方法》(ASTM1529-14a)。3.4.2布置與分隔3.4.2.1蓄電池艙與起居處所應相互遠離布置,若確需相鄰布置時,二者的共用限界面應盡可能減至最小,并采用滿足本節3.4.2.4所要求的隔熱結構。3.4.2.2蓄電池艙內的蓄電池箱(柜)或蓄電池包,與艙壁及上方甲板之間應留有足夠的空間以利于蓄電池通風散熱,但與艙壁的間距應不小于150mm,距上方甲板應不小于500mm。3.4.2.3蓄電池箱(柜)、蓄電池包應牢固固定,并盡可能遠離游艇舷側,避免碰撞的影響。蓄電池箱(柜)、蓄電池包至船體外板的水平距離應大于等于500mm。3.4.2.4對于鋼質或鋁合金材料建造的游艇,蓄電池艙(室)與相鄰處所之間的艙壁和甲板應為“H-30”級分隔的結構,但與空艙、衛生間等無失火危險的處所可為“H-0”級。對于其他材料建造的游艇,蓄電池艙(室)與乘員處所和起居處所分隔的艙壁和甲板,應按照《國際耐火試驗程序規則》附件1第11部分的要求(控制溫度曲線替換為碳氫化合物火災的溫升曲線)進行試驗,至少具有30min的結構防火時間,并至少能通過30min的標準耐火試驗,還應具有承載能力,經試驗確認能在該時間內不致使船體和上層建筑發生坍塌。隔熱材料應在分隔兩面敷設,但如果能夠確認與無失火危險的處所如空艙、衛生間等相鄰,艙壁和甲板的隔熱材料可只在分隔面向蓄電池室的一側敷設。3.4.2.5當設有蓄電池托架時,托架應采用鋼質等金屬材料制造,并有適當防護措施。3.4.3通風系統3.4.3.1蓄電池艙(室)如設置動力通風系統,則應滿足下列要求:(1)通風導管應采用鋼或等效材料制成;(2)通風管道的布置應使蓄電池艙(室)的所有空間均能得到有效通風;(3)蓄電池艙(室)通風系統應與其他艙室通風系統完全分開;(4)蓄電池艙(室)的通風導管不得通過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及控制站;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及控制站的通風導管也不得穿過蓄電池艙(室)。但上述導管符合下列要求者除外:=1\*GB3①導管為鋼質,如其寬度或直徑為300mm及以下,所用鋼板厚度至少為3mm;如其寬度或直徑為760mm及以上,所用鋼板厚度至少為5mm;如導管寬度或直徑在300mm和760mm之間,其所用鋼板厚度按內插法求得;=2\*GB3②導管有適當的支承和加強;=3\*GB3③通過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及控制站的導管,通過蓄電池艙(室)的導管,均應隔熱至“H-60”級標準。(5)通風口應有防止水和火焰進入的措施,進風口應遠離出風口;(6)駕駛室應設有顯示所要求的通風能力任何損失的裝置;(7)應設有在發生火災時可從蓄電池艙(室)外關閉動力通風系統的控制設施。3.4.3.2對于蓄電池熱失控情況下會釋放有毒可燃氣體的蓄電池艙(室),應設置獨立的應急排風機,以便及時排出產生的可燃氣體。應急排風機應與艙室設置的可燃氣體探測裝置進行聯鎖,當探測到艙室內可燃氣體濃度大于其爆炸下限(體積分數)的20%時,應自動啟動應急排風機,從風機排出的氣體應引至開敞甲板上的安全地點,并遠離有人居住或含有熱源的處所。應急排風量應根據評估確定,但不應小于10次/h的換氣次數。風機應采用不會產生火花的型式,其控制裝置應適合于蓄電池艙(室)內環境使用的安全型式。當應急通風由本節3.4.3.1所述的通風系統兼用時,該通風系統還應同時滿足該要求。3.4.4探火和報警3.4.4.1蓄電池艙(室)應安裝固定式自動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該類探火系統的設計和探測器的安裝,應在蓄電池艙(室)的任何部位以及在電池工作的正常狀況和環境溫度范圍內所需的通風變化下,當開始發生火災時能迅速地探出火災征兆。應設置使用感煙探測器或感溫感煙探測器組合的探火系統。3.4.5滅火3.4.5.1對于蓄電池熱失控情況下會釋放有毒可燃氣體的蓄電池艙(室),應設有下列固定式滅火系統之一進行保護:(1)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其容量按該處所總容積的9%進行設計;(2)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其容量應按該處所總容積的40%進行設計(僅適用于能量型超級電容器處所);(3)壓力水霧滅火系統,其出水率按5l/m2·min進行設計,噴嘴距蓄電池頂部的距離應不小于0.5m,該系統可以和船上的消防總管相連接。3.4.5.2對于蓄電池熱失控情況下會釋放氧氣和有毒可燃氣體的蓄電池艙(室),應設有下列固定式滅火系統之一進行保護:(1)壓力水霧滅火系統,其出水率按5l/m2·min進行設計,噴嘴距蓄電池頂部的距離應不小于0.5m,該系統可以和船上的消防總管相連接。(2)七氟丙烷滅火系統,但滅火劑量和控制系統應能保證該系統在蓄電池復燃時能再次釋放,每次釋放的容量均按該處所總容積的9%進行設計。若蓄電池箱(柜)或蓄電池包單獨設有內置滅火裝置,則蓄電池艙(室)所需的滅火劑量滿足一次釋放即可。3.4.5.3應按照如下要求配備手提式滅火器:(1)應至少配備4具手提式七氟丙烷滅火器,其中應有1具設在該處所入口外附近處。(2)對于甲板面積小于4m2的蓄電池艙(室),可用足夠數量的手提式七氟丙烷滅火器代替本節3.4.5.1或3.4.5.2所述的固定式滅火系統。對于能量型超級電容器處所,可采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代替。在蓄電池艙艙壁上應設有噴放孔,便于人員使用滅火器對內釋放滅火劑。(3)布置在開敞甲板上或其他處所內的蓄電池箱(柜),應在其附近應至少設置2具手提式七氟丙烷滅火器。在電池箱柜上應設有噴放孔,便于人員使用滅火器對內釋放滅火劑。3.4.5.4應在蓄電池艙(室)或蓄電池箱(柜)附近至少備有2只帶適當長度繩子的消防水桶。3.4.6出入口和通道3.4.6.1對于人員可進入的蓄電池艙(室)的出入口應直接通向開敞甲板。如布置困難確不能直接通向開敞甲板,應有措施防止蓄電池艙(室)內易燃氣體的積聚。起居處所內不應設置直接通向蓄電池艙(室)的門或其他開口,但若對蓄電池艙(室)至起居處所的出入通道采取“H-30”級耐火分隔環圍進行結構保護,且長度不超過7m時,可利用起居處所的出入口通向開敞甲板。3.4.6.2對于人員可進入的蓄電池艙(室),應至少設置1條脫險通道。當采用梯道時,應為鋼質材料且傾斜角不得大于65°。考慮到艙室高度和空間大小,設置斜梯確有困難時可采用直梯。

新增附錄如下:“附錄: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性能要求(1)一般要求=1\*GB3①除另有規定外,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試驗按照國際海事組織(IMO)相關通函參見國際海事組織(IMO)的MSC.1/Circ.1267參見國際海事組織(IMO)的MSC.1/Circ.1267通函《經修訂的1974年SOLAS公約規定的適用于機器處所和貨泵艙的等效固定式滅火認可指南》。=2\*GB3②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充裝量應不少于各被保護處所滅火需要量中的最大值。如有影響滅火效果的因素存在,則應適當增加七氟丙烷的數量;=3\*GB3③機器處所等經常有人在內工作或出入的處所采用七氟丙烷滅火劑滅火時,應設有聽覺和視覺自動報警裝置。聽覺報警器應位于在所有機器工作的狀態下,在被保護處所內任何地點均能聽到的位置,且應通過調節聲壓或聲調使該報警與其他聽覺報警區別開來。施放預報警應能自動開啟,如通過打開滅火劑儲存處所的門啟動。預報警時間的長短應為撤離該處所所需的時間,但無論如何在滅火劑施放前不少于20s。(2)七氟丙烷間=1\*GB3①當系統采用管網式時,須設置專用的七氟丙烷間,用于操作施放七氟丙烷滅火劑,且僅存放滅火劑容器以及與系統有關的部件和設備;=2\*GB3②七氟丙烷間內應設有清楚而永久性的示意圖,以表明與滅火劑的施放及分配直接有關的容器、總管、支管和附件等的布置,并對系統的操作方法作簡要的說明;=3\*GB3③七氟丙烷間應設置在機艙外、干舷甲板以上,最好應能從開敞甲板進入,且應設置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滅火站室與相鄰的起居處所應以鋼質氣密分隔,其艙壁或門上應設置觀察窗,站室的門應為向外開啟;=4\*GB3④七氟丙烷間的開啟鑰匙應有一把存放在該處所門口附近有玻璃面罩的盒內;=5\*GB3⑤七氟丙烷間內應留有足夠的位置,以便操縱、測量和維修保養;=6\*GB3⑥滅火劑輸送至被保護處所的管路應設有控制閥,并應清楚標明這些管路通往的被保護處所;=7\*GB3⑦七氟丙烷間應有與駕駛室直接聯系的通信設施;=8\*GB3⑧七氟丙烷間應有足夠的照明,除主照明以外,還應設有應急照明。(3)七氟丙烷滅火劑需要量=1\*GB3①保護處所內滅火設計用量應按照下式計算:W=式中:W——保護處所設計用量,kg;c——七氟丙烷設計濃度(容積濃度),重要機器處所滅火濃度宜采用0.09;V——保護處所的凈容積,m3;s——七氟丙烷過熱蒸氣在101kPa和被保護處所最低環境溫度下的比容;常溫下取s=0.137;k——海拔修正系數,按表1取值。海拔修正系數k表1海拔高度(m)01000150020003000修正系數10.8850.8300.7850.690=2\*GB3②被保護處所可用的七氟丙烷濃度不應超過10.5%;=3\*GB3③在被保護處所中,空氣瓶內裝有的壓縮空氣,如因失火而在該處所內釋放時,其數量嚴重影響到滅火效果時,則應適當增加七氟丙烷的數量;=4\*GB3④被保護處所內七氟丙烷滅火劑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0s。(4)七氟丙烷氣瓶=1\*GB3①儲存容器的增壓壓力分為三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級2.5+0.1MPa(表壓);二級4.2+0.1MPa(表壓);三級5.6+0.1MPa(表壓)。=2\*GB3②三級增壓儲存容器應使用無縫鋼瓶,一級與二級增壓儲存容器可使用焊接鋼瓶。每一鋼瓶均應具有合格證件。瓶體上應清晰而永久地標明以下各項:容器重量、容積、液壓試驗壓力、試驗日期、出廠編號及檢驗印記;瓶體應漆以紅色且寫有黃色“七氟丙烷”字樣,上述印記處漆為白色;=3\*GB3③七氟丙烷氣瓶的充裝量不應超過1.12kg/L;=4\*GB3④每個氣瓶應裝有一個氣壓控制裝置和過壓保護裝置。該裝置應保證氣瓶受熱時,其內部的滅火劑能夠安全擴散;=5\*GB3⑤安全泄壓裝置的泄放動作壓力設定值應不小于1.25倍的瓶組最大工作壓力,但不大于1.5倍的瓶組最大工作壓力的95%;=6\*GB3⑥氣瓶應裝有壓力監測裝置,當啟動空氣發生非正常損失時,在經常有人值班處所發出聽覺和視覺報警信號。(5)七氟丙烷管系及控制系統=1\*GB3①管網滅火系統應設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兩種啟動方式,預制滅火系統應設手動控制啟動方式;同時,應能從被保護處所的外面啟動滅火系統;=2\*GB3②噴頭應以其噴射流量和保護半徑進行合理配置,滿足七氟丙烷在被保護處所均勻分布的要求。噴頭應有表示其型號、規格的永久性標志。對于隱蔽式噴頭,應設置在噴射時自行脫落的防塵罩;=3\*GB3③輸送七氟丙烷的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鋼制管道及其附件應內外鍍鋅;對于有腐蝕性場所,應采用不銹鋼管;輸送啟動氣體的管道應采用銅管。當管道公稱直徑不大于80mm時,可采用螺紋連接;當管道公稱直徑大于80mm時,應采用法蘭連接。滅火系統不應包含鋁質部件;=4\*GB3④分配閥箱至每一被保護處所應有獨立的支管,每一支管在分配閥箱上應設有控制閥,各控制閥須標明被保護處所的名稱。”第4章干舷、穩性與噸位第1節干舷、水密完整性及人員保護原4.1.3.2改為:“4.1.3.2首部和舷側等直接通往干舷甲板以下處所的門檻高度一般不小于250mm,如艇體儲備浮力超過100%滿載排水量,此高度可減小至100mm。如門檻接近最深水線,應考慮使用門時能阻止水進入艙內或防止在開敞艙室內甲板上水蔓延的措施。除此以外的上層建筑或甲板室的外門門檻高度一般應不小于100mm,如該外門位于尾端部,則此門檻高度可適當降低。航行中通常保持關閉的外門,以及IV類和V類游艇的外門,應不小于50mm。所有舷側外門如為鉸鏈式,則鉸鏈應設在首向且為外開式。位于上層建筑和甲板室后端壁的外門以及有至少600mm固定舷墻保護的第二層及以上的上層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門可為滑動式門參見《小艇-窗、舷窗、艙口蓋、風暴蓋和門-強度和密封性要求》(GB/T19919-2005)。,其材料、強度和性能等應滿足本局中國船級社《游艇入級與建造規范(2020)》的有關規定。”參見《小艇-窗、舷窗、艙口蓋、風暴蓋和門-強度和密封性要求》(GB/T19919-2005)。新增4.1.3.10如下:“4.1.3.10艙口至少應設有風雨密關閉裝置,艙口圍板在露天甲板上的最小高度應:(1)前1/4長度內露天甲板上艙口圍板高度不小于100mm;其它部位的艙口圍板高度不小于75mm。(2)不在航行中使用的艙口可不設置圍板,但艙口蓋的強度應與相鄰結構的強度相當,并應滿足1級密性要求,蓋上應設置“航行中保持關閉”的永久性警示標志。(3)鉸鏈應設置在前端。”原4.2.3.3改為:“4.2.3.3雙體游艇基本衡準(1)復原力臂曲線(GZ曲線)下至θ角的面積A應不小于:A=0.055×30°/θm·rad式中:θ取進水角、最大GZ值對應角和30°中的小者。(2)復原力臂曲線30°至40°之間或30°至進水角(如小于40°)之間面積應不小于0.03m·rad;(3)復原力臂最大值應不小于0.2m;(4)最大GZ值應位于不小于2010°處;(5)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性高度GM應不小于0.15m。”第5章安全設備與環保要求第3節航行設備原5.3.1.1改為:“5.3.1.1航行設備的產品性能應視航行水域符合本局《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的有關規定或接受的其他公認標準對于雷達設備,“其他公認標準”包括EN62252和ETSIEN302248標準。。對于雷達設備,“其他公認標準”包括EN62252和ETSIEN302248標準。新增5.3.2.5如下:“5.3.2.5所有新建海上航行和內河航行的游艇,應配備1臺A級或B級自動識別系統(AIS)或具有AIS功能的集成終端設備。對于本修改通報生效日之前已安放龍骨的游艇,應不遲于本修改通報生效之日起1年內完成安裝。”第4節救生設備原5.4.1.1改為:“5.4.1.1救生設備的性能應視航行水域符合本局《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的有關規定。其中除I類艇外,救生筏也可視其使用情況滿足《小艇—氣脹氣救生筏》(GB/T34315-2017)的有關要求。所有救生設備應為認可的產品。”原5.4.5.1(1)改為:“5.4.5.1(1)I、II類游艇應配備412支降落傘火箭信號、4支手持紅色煙火信號、4支手持白色煙火信號和2只手持或浮式橙色煙霧信號;”原附錄改為“附錄1”,新增附錄2、附錄3和附錄4如下:“附錄2游艇適航證書格式及其填寫說明游艇適航證書填寫說明1封面:1.1編號:為發放證書時的檢驗編號,檢驗編號為每次檢驗工作唯一,詳見海事局檢驗編號授予辦法。1.2艇名:游艇所有權登記證書上的艇名。1.3船籍港:游艇所有權登記證書上的船籍港。1.4船舶識別號:由海事機構授予的識別號,詳見海事局識別號授予辦法。1.5船檢登記號:由檢驗機構授予的登記號,詳見海事局登記號授予辦法。1.6總噸位:根據檢驗單位計算的噸位計算書填寫。1.7凈噸位:根據檢驗單位計算的噸位計算書填寫。1.8發證單位:為發放該證書的檢驗單位名稱。1.9發證日期:簽發證書日期,加蓋發證機關業務用章。2設備記錄部分:2.1游艇類別:填寫游艇設計類別,如Ⅰ類、Ⅱ類、Ⅲ類、Ⅳ類等。2.2航行水域:填寫內河或海上或內河及海上。2.3安放龍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填寫游艇安放龍骨或處于相應建造階段日期和建造完工日期,中間以“/”分隔。對纖維增強塑料艇,安放龍骨或處于相應建造階段日期為按艇體層壓鋪敷計劃,在模具上完成首次結構加強的全厚度鋪設日期。建造完工日期指游艇建造時應提交檢驗的全部項目交驗完畢日期。2.4改建完工日期:填寫游艇改建工程完工的日期。2.5游艇制造廠:系指實施建造并出具游艇質量合格文件的制造廠名稱。2.6游艇改建廠:系指實施改建并出具游艇質量合格文件的改建廠名稱。2.7游艇所有人:按照游艇所有權登記證書上的填寫。2.8艇長:按《游艇法定檢驗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法規”)相應的定義填寫。取兩位小數,單位為m。2.9艇寬:按法規相應的定義填寫。取兩位小數,單位為m。2.10型深:按法規相應的定義填寫。取兩位小數,單位為m。2.11艇體材料:填“鋼質”、“鋁合金”、“增強纖維塑料”等。2.12干舷:填寫法規要求核定的最小干舷高度。單位為mm。2.13型式檢驗證書編號:填游艇型式檢驗證書的檢驗編號。2.14乘員定額:填寫準予載運的最大乘員數量。2.15游艇型號:按游艇質量證明書或相關資料填寫。2.16消防設備:填寫游艇實際配備情況,包括:(1)如設置,消防泵及其型號、排量、壓頭、數量和安裝位置;(2)如設置,填寫其他固定滅火系統(滅火劑或滅火系統種類:CO2/干粉等,保護處所:機艙等,滅火劑劑量/容器容積/容器數量);(3)如設置,消防員裝備實際配備數量;(4)如設置,探火報警器名稱(填寫探火器、報警器的名稱),型式(填寫“感溫式”、“感煙式”等),安裝位置(填具體安裝處所名稱,如客艙等),數量(填寫實際配備數量);(5)如有時,防火控制示意圖展示位置:填該圖所在甲板名稱和肋位號;(6)滅火器的種類、數量和安放位置。2.17信號設備:每一種類的設備分別填寫。(1)名稱:按法規對信號設備的規定分別填寫。如桅燈、舷燈、尾燈、環照燈、閃光燈、國旗、號笛等。(2)數量:填寫該設備實際配備數量。2.18無線電通信設備:每一種類的設備分別填寫。(1)名稱:按法規對無線電設備的規定分別填寫。如甚高頻無線電話、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搜救定位裝置等。(2)數量:填寫該設備實際配備數量。2.19航行設備:每一種類的設備分別填寫。(1)名稱:按法規對航行設備的規定分別填寫。如磁羅經、雷達、回聲測深儀、自動識別系統(AIS)等。(2)數量:填寫該設備實際配備數量。2.20救生設備:每一種類的設備分別填寫。(1)名稱:按法規對救生設備的規定分別填寫。如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2)數量:填寫該設備實際配備數量。2.21防污染設備:視航行水域按法規對防污染設備的規定分別填寫。2.22主機:每一臺主機分別填寫。(1)型號:按產品證書或銘牌填寫。如型號為6135ACa、6300C等。(2)出廠編號:按產品證書或銘牌填寫。(3)額定功率:按產品證書或銘牌填寫,單位為kW。如為馬力應換算成kW。(4)額定轉速:按產品證書或銘牌填寫,單位為r/min。(5)制造日期:按產品證書或銘牌填寫。2.23齒輪箱型號:按產品證書或銘牌填寫。2.24記事:填寫檢驗單位認為應記錄的事項。3檢驗信息:3.1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填寫檢驗完成日期。3.2在_______________港:填寫實施檢驗的港口。3.3經______________檢驗:按檢驗類別填寫。3.4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證書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不超過5年。3.5記事:填寫遺留項目及其他檢驗單位認為應記錄的事項。3.6驗船師:實施檢驗的具體驗船師,由多個驗船師執行檢驗時,由檢驗單位指定的簽名驗船師。4檢驗簽證欄:用于船舶展期、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的各種檢驗合格后的簽署。4.1檢驗種類:按檢驗類別填寫。4.2檢驗編號:填寫簽署該簽證欄時的檢驗編號。4.3記事:填寫檢驗結果、遺留項目及限制條件等檢驗單位認為應記錄的事項。4.4地點:簽證所在地名稱。4.5日期:簽證日期,加蓋簽證機關簽證章。4.6驗船師:簽證的具體驗船師,由多個驗船師執行檢驗時,由檢驗單位指定的簽名驗船師。

附錄3游艇型式檢驗證書格式及其填寫說明檢驗簽證欄檢驗種類:編號:記事:驗船師:地址:日期:年月日檢驗簽證欄檢驗種類:編號:記事:驗船師:地址:日期:年月日檢驗簽證欄檢驗種類:編號:記事:驗船師:地址:日期:年月日檢驗簽證欄檢驗種類:編號:記事:驗船師:地址:日期:年月日檢驗簽證欄檢驗種類:編號:記事:驗船師:地址:日期:年月日

游艇型式檢驗證書填寫說明1游艇型式檢驗證書(YTXS):1.1編號:為發放證書時的檢驗編號,檢驗編號為每次檢驗工作唯一,詳見海事局檢驗編號授予辦法。1.2制造廠名稱:游艇制造單位全稱。1.3游艇型號:按游艇質量證明書或相關資料填寫。1.4游艇型式(規格):按首制艇或原型艇相關資料填寫。1.5試驗范圍:按法規規定填寫。1.6艇名:游艇所有權登記證書上的艇名。1.7船檢登記號:由檢驗機構授予的登記號,詳見海事局登記號授予辦法。1.8圖號:首制艇或原型艇的設計圖紙的圖號。1.9圖紙批準號:首制艇或原型艇的設計圖紙的圖紙批準號。1.10根據______年________日:填寫檢驗所依據具體法規名稱及版本。1.11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填寫檢驗完成日期。1.12在________:填寫實施檢驗的港口或水域。1.13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證書有效期按法規的規定為5年。1.14記事:填寫遺留項目及其他船檢部門認為應記錄的事項。1.15發證單位:為發放該證書的檢驗單位名稱。1.16發證地點:簽發證書所在地名稱。1.17發證日期:簽發證書日期,加蓋發證機關發證章。1.18主任驗船師:為發證單位指定的簽字人,在發正式證書時除用計算機將其名字打印出來外,簽字人在此處要親自簽名。2檢驗簽證欄:用于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各種檢驗合格后的簽署。2.1檢驗種類:填寫檢驗的具體名稱。2.2編號:為簽證機關的工作管理編號,每次簽證時都應有一新的編號。編號規則詳見海事局檢驗編號授予辦法。2.3記事:填寫檢驗結果、遺留項目及限制條件等船檢部門認為應記錄的事項。2.4地點:簽證所在地名稱。2.5日期:簽證日期,加蓋簽證機關簽證章。2.6驗船師:簽證的具體驗船師。”附錄4游艇完整穩性試驗方法目錄1目的 12試驗環境條件 13船舶狀態 14穩性試驗 25其他 51目的1.1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游艇法定檢驗暫行規定(2013)》對現有24m以下游艇在無法提供型線圖、空船重量、穩性計算書或其他相關穩性資料時,允許通過完整穩性試驗來驗證完整穩性的規定,特制訂該試驗方法。1.2一般要求1.2.1游艇完整穩性試驗可按照ISO12217Part1(機動艇)和Part2(帆艇)的規定進行。1.2.2對下列各種游艇,也可按下述2~5的相應規定進行試驗:(1)機動游艇(浮筒式雙體游艇除外);(2)IV和V類浮筒式雙體游艇(僅有一層甲板結構,由兩個對稱的封閉的浮體組成,浮體的橫截面為圓形或者無內傾的直壁型結構且至少占船長的90%,船體無機艙或液艙,乘客登離船甲板不應超過船體兩舷邊和首尾端,浮力體以上0.15m以上無甲板,兩個浮力體中心線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61m的浮筒式自航船);(3)僅在白天航行的III、IV和V類非敞開式單體帆艇。2試驗環境條件2.1試驗應在平靜的、風力不大于蒲氏2級的天氣條件下進行。如滿足這些條件確有困難時,經驗船師同意,也可在風力不大于蒲氏3級的天氣條件下進行。2.2試驗應盡量安排在船塢內進行,或安排在平靜、不受外來干擾的圍壁水域(浪級不超過2級)內進行。如受客觀條件限制,經驗船師同意也可在有潮流的水域內進行試驗,但應盡量安排在平潮時進行,且船首應正對流向。2.3游艇四周與船底應留有足夠的水域,使船舶能自由浮動與自由橫搖,不觸及任何障礙物。2.4游艇系泊纜繩應有足夠的長度,并應系于中縱剖面內,當游艇首尾系纜時,纜繩應盡量靠近水線面處。如僅在首或尾部系纜,纜繩可系于系纜樁或系索耳上,且應從首尾導纜孔中穿出。試驗過程中讀數時,纜繩必須松弛,以保證游艇能自由浮動與自由橫傾。2.4應采用比重計測量和記錄水的密度。3船舶狀態3.1船舶已經完全建造完成。3.2船舶為滿載狀態(相應于設計水線),所有乘客、船員以及允許的可變載荷重量的總重量應分布于船上,以模擬正常航行時的縱傾、重心縱向位置和重心垂向位置,其中:3.2.1船上壓載水(如有時)應完成壓載。3.2.2每個燃油艙和淡水艙約裝載3/4,污水艙應保持為空或者裝滿;如為浮筒式雙體艇,則燃料、淡水以及污水艙應保持為空或者裝至100%(取更保守的情況)。可通過增加相當于要求的燃油和淡水的重量進行模擬營運狀態。3.2.3乘客和船員的假定重量必須能夠代表航行中的重量,除非經檢驗機構同意,否則重量應假定如下:(1)每個人的重量假定為75kg;(2)乘客和船員的重心:站著的乘客重心假定為甲板以上1.0m,坐著的乘客,假定為座位以上0.3m;(3)乘客和船員的分布:駕駛員可位于正常駕駛位置,除此之外的人員,考慮實際上可能產生最不利的傾側力矩和初穩性高的組合,每平方米不必超過4人。3.2.4主要救生設備的重量應假定位于正常位置。3.2.5可變載荷的重量必須包括正常航行所用的重量,如食物、潛水裝備等,重心高度可假定為其常規儲存位置。3.3駕駛艙排水孔或露天甲板排水孔的所有止回關閉裝置在試驗中應保持開啟;3.4應記錄船上各項重量及重心位置,試驗所得的最大許用重量應記錄在證書中。4穩性試驗4.1艇體應在4.2規定的試驗力矩作用下滿足4.3的要求。4.2試驗力矩按下述規定選取。4.2.1應考慮人員集中一舷時產生的最不利的力矩Mp:式中:W——人員重量,kg;d——人員移動距離,m;i——除駕駛員以外的船上人員數量。4.2.2對I和II類機動游艇,取上述4.2.1與本條規定的風產生的傾側力矩Mw的大者,其中風產生的傾側力矩QUOTEMwMw:式中:P——計算風壓,N/m2。對I類游艇取504N/m2,對II類游艇取300N/m2;A——水線以上船體的側投影面積,m2;H——受風面積中心至水下側面積中心或近似到平均吃水的1/2處的垂直距離,m。4.2.3對單體帆艇,取上述4.2.1與本條規定的風產生的傾側力矩Mw大者,其中風產生的傾側力矩Mw:式中:P——計算風壓,N/m2,相應于滿帆時可進行操帆作業的最大風速對應的風壓;A——水線以上艇體和滿帆時帆的側投影面積,m2;H——同上述4.2.2。4.2.4試驗力矩可采用任何形式的重量已知或者通過稱重儀器測量重量的重物產生。應慎用含水量會對重量產生較大影響的沙袋或類似物。基于安全和精確度的考慮,一般不允許用人作為試驗重物。為防止橫傾過大,橫傾總力矩應通過至少兩次移動來實現,并記錄每個階段的橫傾角,其中橫傾角采用兩種不同的方式進行測量。應分別對左舷和右舷進行橫傾試驗。試驗前可移動重物的類型分布等經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同意。4.3試驗力矩作用下應滿足下述條件。4.3.1對單體及非浮筒式雙體游艇:(1)對有連續的露天甲板的甲板艇,入水部分應不超過干舷的一半;(2)對有固定舷墻或者露天甲板上露天凹槽超過一半的井形甲板船,入水部分應不超過干舷的一半,如在遮蔽水域營運的且有排水孔或止回排水孔的,若干舷不超過水線至船舷的1/4,則全部干舷可被淹沒;(3)對露天凹槽部分不超過一半的部分敞開艇,可淹沒的最大值i由下式計算得到:對I和II類艇:QUOTEQUOTE;對III、IV和V類艇:QUOTE式中:f——干舷,m;L——露天甲板的長度,m;QUOTEQUOTEQUOTE——開敞部分的長度,m。(4)對敞開艇,入水部分應不超過干舷的四分之一;(5)對于非敞開式單體帆艇,干舷可全部被淹沒;(6)對有連續露天甲板的雙體機動游艇,入水部分應不超過干舷的三分之一或者吃水的三分之一,取小者;(7)任何情況下,橫傾角不應超過14°。4.3.2對浮筒式雙體游艇:(1)橫向:在試驗力矩的作用下,剩余的單個浮體的剩余截面積A大于下述面積的大者(如下圖4.3.2(1)所示):=1\*GB3①由于移動力矩引起的移動側浮體淹沒于水下的截面積的增加量B;=2\*GB3②整個截面積的1/4。圖4.3.2(1)試驗要求示意圖(橫向)(2)縱向:采用前述試驗重量,將其分別置于小艇中心線上其正常營運時的縱向位置、小艇最前端和最后端,浮筒頂部不被淹沒,如下圖4.3.2(2)所示。W1L1W1L1、W3L3和W4L4分別為重物在位置1、位置3和位置4時的水線圖4.3.2(2)試驗要求示意圖(縱向)4.3.3橫傾角測量位置:(1)最小干舷對應點;(2)若最小干舷對應點位于從船首量起3/4船長之后,則取3/4船長處。4.3.4干舷的測量位置:(1)對全通甲板或者井形甲板船,干舷應從舷側量至露天甲板的頂部;(2)對部分敞開艇或者敞開艇,干舷應量至船舷上緣。5其他5.1試驗結束后,應編制完整穩性試驗報告,并應由試驗主持人、驗船師、船東代表及試驗測量員等簽名確認。該報告應完整清晰地反映各項試驗數據及結論,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試驗日期、地點、環境條件;(2)游艇主要參數及試驗時的系泊狀態;(3)試驗前后游艇的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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