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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五章其他汽車政策第十五章其他汽車政策

第一節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第二節汽車貿易政策第三節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四節汽車相關政策教學目標

知識目標

1.掌握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概念、實施意義、認證程序,熟悉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制度和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相關內容。

2.掌握《汽車貿易政策》頒布實施的意義、主要內容及特點。

技能目標

1.了解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第一節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

一、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概述二、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制度三、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制度內容一、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概述(一)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概念

“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簡稱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各國政府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二)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的原因

(一)長期存在的弊端:

長期以來,我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存在著政出多門、重復評審、重復收費以及認證行為與執法行為不分的問題。尤其突出的是國產品和進口品存在著對內、對外兩套認證管理體系。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國內產品和部分進口商品實施安全認證并強制監督管理,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商品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這兩個制度將一部分進口產品共同列入了強制認證的范疇,因而導致了由兩個主管部門對同一種進口產品實施兩次認證、貼兩個標志、執行兩種標準與程序。

(二)適應國際趨勢和履行承諾:

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認監委”)的工作職責,于2001年12月3日對外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開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19大類132種產品的認證申請,2003年5月1日,將對這些產品的認證開始實施執法監督。(三)新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與原有制度的過渡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定》,2003年5月1日起強制執行。屆時,老制度廢止。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錄》內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方可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更多的具體規定見《強制性產品認證定》(四)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基本程序

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基本程序主要是:

1.認證申請和受理。

2.樣品試驗。

3.初始工廠審查。

4.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5.獲得認證后的監督。二、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制度

(一)意義(二)范圍

目前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認可,國內外主要的汽車、摩托車企業均已申請認證,自2004年年底有32家國內外汽車、摩托車企業獲得了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這些獲證的企業包括:

1、21家國內汽車企業

2、6家摩托車企業

3、5家國外汽車企業豐田公司、日產公司、本田公司、馬自達公司、大發公司

(三)特點

新的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制度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1.符合政府機構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市場機制,通過認證制度來實現對車輛產品的質量監管和市場準入。

2.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實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3.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完善的管理機制,明確了產品的生產企業及合格評定機構應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嚴格遵循國際準則,工作程序公正、透明,解決了產品一致性和執法監督問題。三、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制度內容

(一)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含義

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內容就是國家頒布的汽車產品強制性國家標準,針對不同的車型總共有51項。

這些強制性國家標準包括《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乘用車輛正面碰撞乘員保護》(GB11551-2003)、《汽車和掛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實驗方法》(GB12676-1999)、《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標準》(GB19151-2003)等國家標準。我國國家機動車輛類產品3C認證機構為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二)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具體內容列表(略)第二節汽車貿易政策

一、制定政策背景二、政策的六大內容三、汽車貿易政策的特點一、制定政策背景

(一)為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促進汽車流通業健康發展,規范汽車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我國商務部在廣泛調研及多次聽取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經銷商等各方面意見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汽車貿易政策》。(二)國內汽車市場的迅速擴大是此次《汽車貿易政策》即將出臺的最大背景。(三)汽車貿易發展滯后,已不能適應新形勢要求。二、政策的六大內容

《汽車貿易政策》于2005年8月份國家商務部頒布實施,內容涉及了當前我國汽車流通領域中的幾乎所有大的問題,主要包括

1.汽車銷售

2.二手車流通

3.汽車維修與配件流通

4.汽車租賃

5.汽車報廢與報廢汽車回收

6.汽車對外貿易六個方面。三、汽車貿易政策的特點

(一)統一單項政策,六大問題首次聯合提出

《汽車貿易政策》則將汽車銷售、二手車流通、汽車維修與配件流通、汽車租賃、汽車報廢與報廢汽車回收、汽車對外貿易六個方面問題首次聯合提出,統一了各單項政策。(二)促進《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發展完善(三)明確、放開、完善,六大問題各有新意

1.在汽車銷售方面

2.在二手車流通方面3.汽車維修與配件流通方面4.汽車租賃方面6.汽車對外貿易方面5.汽車報廢與報廢汽車回收方面(四)政策還需細化、落實第三節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一、發布實施二、概述三、實施的背景和意義四、主要內容一、發布實施《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于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于2008年1月24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實施。二、概述

汽車金融公司是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并提供相關汽車金融服務的專業機構,國外有近百年歷史。通常,汽車金融公司隸屬于較大的汽車工業集團,成為向消費者提供汽車消費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主要從汽車金融公司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范圍和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分五章共40條。三、實施的背景和意義

(一)背景: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承諾、規范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培育和促進汽車融資業務主體多元化、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專業化產生積極和深遠的影響。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允許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這表明,我國已完全開放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并允許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主體可以是內資、中外合資或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意義: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是我國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也是培育和促進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公平競爭、健康發展的要求。開辦此類業務,將對完善服務,促進消費,適應汽車流通體系的發展,推動我國全面進入小康社會產生積極影響。四、主要內容

(一)汽車金融公司的含義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汽車金融公司是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法人。

這其中有三層含義:

首先,汽車金融公司是一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而不是一般的汽車類企業。

第二,汽車金融公司專門從事汽車貸款業務,其業務不同于銀行和其他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其服務對象確定為中國大陸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和銷售者。(二)汽車金融公司設立的主要條件《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特別規定了主要出資人的內容。按照金融行業監管的要求和審慎性原則,《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對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資質要求,即:一是出資人應具備的條件二是所設立的汽車金融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三)汽車金融公司業務范圍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業務:

1.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2.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3.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4.從事同業拆借。

5.向金融機構借款。

6.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7.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8.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后回租業務除外)。

9.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10.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11.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12.經批準,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13.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四)對汽車金融公司這類機構加強金融監管的要求

1.機構設立的要求

2.業務管理與風險控制的監管要求

3.對其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或備案制度(五)法律責任細化《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了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擅自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或者非法從事汽車金融業務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目前已經批準獲準成立的汽車金融公司

截止2010年底獲準在中國開業的汽車金融公司主要有:

1.豐田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

2.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

3.大眾汽車金融公司

4.福特汽車金融公司

5.東風標致雪鐵龍汽車金融有限公司

6.沃爾沃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

7.東風日產汽車金融有限公司

8.奇瑞徽銀金融有限公司

9.寶馬金融(中國)有限公司

10.廣汽匯理汽車金融有限公司

目前,諸多銀行和貸款公司提供汽車經營貸款。

第四節相關汽車政策

一、二手車及流通管理辦法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四、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條例一、二手車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于2005年8月由國家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頒布,于2005年10月1日實施。

(一)特點

1、政策出臺背景

2、二手車經營主體多元化(二)建立二手車自愿評估制度《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定建立二手車自愿申請評估制度,不再強制評估。新辦法中對評估分為兩種:一種是經營公司中用以核定車價、勘察車輛狀況的必需“評估”,這種“評估”不出具評估報告,也不具有法律效應;另一種是由第三方專門評估機構進行的“評估”,出具具有法律效應的評估報告,是否要進行這一評估將由當事人決定。

(三)汽車交易信息公開化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強調汽車交易信息公開化,出臺嚴格的信息披露標準,保證交易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并簡化交易手續、保證經銷商和供應商的平等權。二手車新政突破了原辦法的諸多障礙,將使二手車業務變得更加透明和有保障。整個二手車市場格局也將會因此重新“洗牌”。

(四)二手車流通新、舊法比較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即包退、包換、包修規定)于2012年6月27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一)調整對象《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家用轎車的范圍,不僅包括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倉背乘用車、還包括旅行車、多用途車、越野乘用車及其總成和零部件。

(二)主要內容(1)有效期或行駛里程

;(2)哪些問題包修;(3)何種情況包退包換;(4)折舊費計算;(5)遺失與更換。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一)概念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包括進口商)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

缺陷指的是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二)發布與實施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于2004年3月15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正式發布,于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是為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由國務院于2012年10月22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三)調整對象及作用

我國制定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將使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對于明知有缺陷或隱瞞不報的汽車制造商,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進行召回外,還要向社會公布曝光,并依情節輕重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四)主管部門

負責全國缺陷汽車召回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的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消費者或車主可以向主管部門設立的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投訴網址是

,電子郵件zhaaohui@。(五)主要內容1.國家將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認定汽車缺陷

2.國家鼓勵汽車制造商主動召回缺陷汽車

3.汽車制造商隱瞞缺陷受處罰

4.消費者不承擔召回費用

5.召回不等于退換

6.召回彰顯公共安全至上四、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同意,決定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60號,2004年3月12日發布),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度毕萜嚠a品召回管理條例》是為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由國務院于2012年10月22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共29條內容。四、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條例(一)、為什么還要出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二)、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召回汽車產品?(三)、條例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程序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四)、條例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處罰措施?(一)、為什么還要出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621.1萬輛,對保證汽車產品使用安全,促使生產者高度重視和不斷提高汽車產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實踐中看,管理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為此,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車產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二)、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召回汽車產品?批量性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是汽車產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謂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產者對其制造的汽車產品質量負責。具體而言,對在中國境內制造、出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生產者負責召回,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進口商負責召回。對“缺陷”以外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由生產者、銷售者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條例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程序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召回程序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確保生產者履行召回責任的前提。對此,條例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召回啟動程序。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經缺陷調查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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