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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DB地鐵工程監控量測技術規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onitori2024-12-26發布2025-04-01實施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地鐵工程監控量測技術規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onitori主編單位: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批準部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日期:2025年04月01日2024北京2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標準修訂項目計劃(第一批)》 (京市監函〔2023〕5號)的要求,規程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相關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規程。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明(蓋)挖法施工監測;5淺埋暗挖法施工監測;6盾構法和頂管法施工監測;7周邊環境監測;8監測方法;9監測控制值;10巡視;11預警;12監控量測成果與信息反饋;13信息化管理系統。本規程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工程影響分區,工程自身、環境風險等級,監控量測等級;2.修訂監控量測項目,監測點布設,監測頻率;3.增加汛期監測頻率;4.增加暫停施工監測頻率;5.修訂監測控制值;6.補充完善監測方法及技術要求,自動化監測技術要求;7.增加“巡視、預警、信息化管理系統技術要求”等章節。本規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歸口、組織實施,并負責組織編制單位對具體技術內容進行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百萬莊大街甲2號,郵政編碼:100037,電話。本規程主編單位: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本規程參編單位:北京交通大學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中鐵隧道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北京安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三檢測所有限責任公司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劉魁剛魏吉祥曹伍富郭建斌孫長軍王霆任雪峰趙智濤姚愛敏張建坤楊秀仁劉繼堯張頂立楊志勇毛海超劉士海呂培印王金明杜佳鵬蘭鈺昌唐明明賀美德林純鵬孫曉坤鄔秋實李東海閆海生陳昌彥吳麗麗侯建剛葉新豐朱厚喜蔣明偉王振方劉宇宸楊開武李倩倩郭小芳張豫湘楊學惠許一諾畢景濤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員:楊伯鋼雷麗英石俊成楊慧林戴永忠白玉哲田騰躍4 1 23基本規定 43.1基本要求 43.2工程影響分區及監控量測范圍 63.3監控量測等級劃分 84明(蓋)挖法施工監測 4.1一般規定 4.2監測項目 4.3監測點布設 4.4監測頻率 5淺埋暗挖法施工監測 5.1一般規定 5.2監測項目 5.3監測點布設 5.4監測頻率 206盾構法和頂管法施工監測 236.1一般規定 236.2監測項目 236.3監測點布設 6.4監測頻率 257周邊環境監測 277.1一般規定 277.2建(構)筑物 27 287.4地下管線 28 297.6既有軌道交通 297.7地表水體及水利設施 7.8綜合管廊 8監測方法 8.1一般規定 8.4凈空收斂監測 8.5支撐軸力、錨桿(索)拉力監測 8.7深層水平位移監測 8.9裂縫監測 8.10軌道靜態幾何形位監測 8.11孔隙水壓力監測 8.12地下水位監測 9監測控制值 10巡視 4010.1一般規定 4010.2明(蓋)挖法施工巡視 4010.3淺埋暗挖法施工巡視 4010.4盾構法和頂管法施工巡視 10.5周邊環境巡視 41 4311.1一般規定 4312監控量測成果與信息反饋 4413信息化管理系統 4513.1一般規定 45 45 4513.4視頻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46附錄A監測點布設 47附錄B現場巡視報表 附錄C監測日報表 636 65 1 2 43.1Basicprovision 4 63.3Monitoringandmeasurement 84Opencutmethodand 4.1Generalrequire 4.3Monitoringpoints 4.4Monitoringfreque 5Shallowtunnelingmethodco 6Shieldandpipejackingmeth 23 23 23 7Surroundingenvironmentmo 27 29 29 8.3Horizontaldisplacementmonitorin 35 88.7Deephorizontaldisplacementmonitor 8.10Staticrail 8.12Groundwater 4010.4Shieldandpipejacking 41 41 43 11.2Earlywarningofmonitoring 43 44 AppendixAMonitoringpointslayout 47 AppendixCMonitoringofdailyreports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1為規范北京地鐵工程監控量測,掌握工程安全狀態及發展趨勢,為設計、施工提供可靠信息,保證工程結構及周邊環境安全,同時積累資料和經驗,為今后的同類工程提供類比依據,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北京市地鐵工程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監控量測。1.0.3地鐵工程建設中的監控量測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監控量測monitoringmeasurement采取監測、巡視的手段和方法,對工程自身及周邊環境對象的安全狀態信息進行連續的采集與收集,并進行分析、反饋的活動。2.0.2周邊環境aroundenvironment工程建設中與工程相互影響,位于地面或地下的既有的建(構)筑物、橋梁、地下管線、道路、軌道交通設施、地表水體、水利設施及綜合管廊等對象的統稱。2.0.3風險risk不利事件或事故發生的概率(頻率)及其損失的組合。2.0.4工程自身風險等級engineeringriskgrade根據工程自身結構特點、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和工程施工難度等,對工程自身劃分的風險等級。2.0.5周邊環境風險等級aroundenvironmentriskgrade根據周邊環境特點及其受到工程施工影響的程度,對周邊環境劃分的風險等級。2.0.6工程影響分區influencedzoneduetoconstruction根據周圍巖土體、周邊環境受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大小而劃分的區域。2.0.7監控量測等級monitoringmeasurementgrade根據工程自身、周邊環境和地質條件等的風險大小,對監控量測進行的等級劃分。2.0.8應測項目necessarymonitoringitem保證工程施工安全、周邊環境和圍巖的穩定而進行的日常監控量測項目。2.0.9選測項目selectedmonitoringitem相對于應測項目而言,為了設計和施工的特殊需要,由設計文件規定的在局部地段進行的監控量測項2.0.10基準點benchmark為進行變形測量而布設的穩定的、長期保存的測量點。根據變形測量的類型,可分為垂直位移基準點和水平位移基準點。2.0.11工作基點workingreferencepoint為便于現場變形觀測作業而布設的相對穩定的測量點。根據變形測量的類型,可分為垂直位移工作基點和水平位移工作基點。2.0.12監測控制值controlledvalueformonitoring為保護在建工程自身與周邊環境安全,控制監測對象的狀態變化,針對各類監測項目所設定的受力或變形的限值。43基本規定3.1基本要求3.1.1地鐵工程的設計階段應設計監控量測圖,施工階段應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3.1.2設計文件中的監控量測內容應根據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結構形式特點等進行編制,同時應滿足監測需求和經濟性。3.1.3監控量測方案應根據工程特點、工程自身風險和環境風險編制,并宜包括下列內容:1工程概況;2工程建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工程風險特點;3監控量測目的與依據;4監控量測范圍與等級;5監控量測對象與項目;6基準點、監測點的布設位置、數量及技術要求;7監測、巡視方法、監測信息采集及分析處理要求;8監控量測頻率、周期;9監測控制值、預警等級、預警與消警標準及異常情況下的監控量測措施;10監控量測信息成果形式及反饋;11監控量測儀器設備、元器件及人員的配備;12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管理制度;13監控量測應急預案;14監測點布設圖、監測及巡視記錄表格、自身和環境風險動態管理臺賬等附件。3.1.4基準點、工作基點的布設和測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911的3.1.5監測點布設應滿足對工程整體監控和重點部位監控的要求,安裝在地層中的監測點穩定期不應少于7d,監測點宜按本規程附錄A布設。3.1.6監測初始值獲取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有降水時,應在降水前獲取;2當無降水時,應在超前加固措施實施前獲取。3.1.7針對不同工法和不同施工步序應分別制定監控量測頻率,并根據工程狀態調整,及時反饋監控成果。3.1.8對于穿越重要建(構)筑物的工程,宜對所穿越工程進行穿越施工期間24h監測。當采用自動化監測時,應進行人工復核。3.1.9監測控制值應根據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工程結構特征、施工工法特點、監控量測等級和工程經驗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并應滿足合理、有效控制監測對象安全狀態的要求。53.1.10地表沉降監測點的布設宜采用標準方法,在城市交通特別繁忙且不允許進行鉆孔的地段,經設計同意后,其地表布設的一般沉降點可采用道路淺層設點的方法。下列各類地段應采用標準方法:1重要施工地段;2由地表預先探測到地下存在空洞的施工地段;3施工中地表發生塌陷并經修補后的地段;4地面交通和環境條件允許采用標準方法設點的道路地段。3.1.11監測所采用的監測儀器及元器件應滿足各類監測工作的功能要求。3.1.12在受力結構施工完成且監測數據穩定的情況下,應結合環境特點,綜合研判安全狀態,適時結束監控量測。63.2.2明(蓋)挖法基坑工程影響分區(圖3.2.2)宜按表3.2.2的規定進行劃分。基坑工程影響區范圍主要影響區(I)基坑底與兩側地表1.0H連線形成的范圍中基坑外側0.7H內次要影響區(Ⅱ)基坑底與兩側地表1.0H連線形成的范圍中基坑外側0.3.2.3淺埋暗挖法工程影響分區(圖3.2.3)宜按表3.2.3的規定進行劃分。隧道穿越基巖時,應根據覆蓋土層特征、巖石堅硬程度、風化程度及巖體結構和構造等地質條件,綜合確定工程影表3.2.3淺埋暗挖法隧道周邊影響分區受隧道影響程度分區區域范圍主要影響區(I)隧道底與兩側地表1.0Hi+0.5B連線形成的范圍中隧道外側0.7Hi內次要影響區(Ⅱ)隧道底與兩側地表1.0Hi+0.5B連線形成的范圍中隧道外側0.7Hi外,隧道兩側1.0B及底部1.0hi范圍內隧道底與兩側地表1.0Hi+0.5B連線形成的范圍外,隧道外側1.0B范圍7注:1覆土范圍內存在基巖時,影響范圍根據圍巖等級、空間位置等實際情況變小;2B為隧道直徑或開挖跨度,Hi為隧道底板埋深,hi為隧道高度。3.2.4盾構法和頂管法隧道工程影響分區(圖3.2.4)宜按表3.2.4的規定進行劃分。表3.2.4盾構法和頂管法隧道周邊影響分區受隧道影響程度分區區域范圍主要影響區(I)隧道底與兩側地表1.0Hi+0.5D連線形成的范圍中隧道外側0.7Hi內次要影響區(Ⅱ)隧道底與兩側地表1.0Hi+0.5D連線形成的范圍中隧道外側0.7Hi外,隧道兩側及底部1.0D范圍內可能影響區(IⅢ)隧道底與兩側地表1.0Hi+0.5D連線形成的范圍外,隧道外側1.0D范圍外及隧道注:1兩個影響區交叉的按高一級的影響區級別;2D為盾構法和頂管法隧道開挖直徑,H?為隧道底板埋深。注:1覆土范圍內存在基巖時,影響范圍根據圍巖等級、空間位置等實際情況變小;82D為盾構法和頂管法隧道開挖直徑,H?為隧道底板埋深。3.2.5基坑、隧道工程影響分區的劃分界線應根據具體工程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當工程處于不良地質體、特殊巖土發育區域、有特殊要求的周邊環境時,應調整工程影響分區界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坑、隧道周邊土體以淤泥、淤泥質土或其他高壓縮性土為主時,應擴大工程主要影響區和次要影響區;2采用錨桿支護、注漿加固、高壓旋噴等工程措施時,應根據其對巖土體的擾動程度和影響范圍調整工程影響分區界線;3采用施工降水措施時,應根據降水影響范圍和預計的地表沉降大小調整工程影響分區界4施工期間出現嚴重的涌砂、涌土或管涌以及較嚴重滲漏水、支護結構變形過大、周邊建 (構)筑物或地下管線(廊)變形嚴重等異常情況時,宜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增大工程主要影響區和次要影響區。3.2.6工程監測與巡視范圍應涵蓋工程結構自身、主要影響區和次要影響區。3.3監控量測等級劃分3.3.1監控量測等級應根據施工工法、工程的自身風險等級、周邊環境風險等級和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進行劃分,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3.2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風險等級宜采用工程風險評估的方法,根據支護結構發生變形或破壞、巖土體失穩等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程度確定,也可根據基坑設計深度、隧道埋深和斷面尺寸等按表3.3.2劃分。隧道深埋、淺埋和超淺埋的劃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鐵路隧道設計規范》TB10003的規定。工程自身風險等級一級二級隧道工程一級超淺埋隧道;超大斷面隧道;盾構始發(100m)與接二級92超大斷面隧道是指斷面尺寸大于或等于100m2的隧道,大斷面隧道是指斷面尺寸在大于或等于50m2且小于100m2的隧道,一般斷面隧道是指斷面尺寸在大于或等于10m2且小于50m2的隧道;3近距離隧道是指兩隧道凈距在一倍開挖寬度(或直徑)范圍以內;4豎井自身風險等級參考基坑工程。3.3.3周邊環境風險等級宜根據周邊環境發生變形或破壞的可能性與后果的嚴重程度,采用工程風險評估的方法確定,亦可根據周邊環境類型、設施重要性、與結構的空間位置關系和對工程的危害程度等按表3.3.3劃分。一級主要影響區內存在重要的橋梁與隧道、一般的軌道交通設施、重要的市政管線、重要的管廊、重要的水利設施、省市級文物古建筑、重要的地面與地下建(構)筑物、重要的道路和公路、重要的水體;次要影響區內存在重要軌道交通設施、二級主要影響區內存在一般的橋梁與隧道、一般的市政管線、一般的次要影響區存在重要的橋梁與隧道、一般的軌道交通設施、重要的水利設施、重要的市政管線、省市級文物古建筑、重要的地面與地下建(構)筑物、重要次要影響區內存在一般的橋梁與隧道、一般的市政管線、3.3.4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等級可根據場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按表3.3.4劃分。復雜地形地貌復雜;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需要專門處理的特殊性巖土;地基、圍中等地形地貌較復雜;不良地質作用一般發育;不需要專門處基、圍巖和邊坡的巖土性質一般;地下水對工程的影響較小地形地貌簡單;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地基、圍巖和邊坡的水對工程無影響3.3.5監控量測等級可按表3.3.5劃分,并應根據當地經驗結合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進行調整。二級級一級一級一級一級二級一級二級二級一級二級注:1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為復雜的工程,監控量測等級提高一級,調整后監控量測等級最高為一級;2當周邊環境風險等級高于工程自身風險等級時,根據周邊環境對工程監測區域進行劃分,分別確定監控量測等級。4明(蓋)挖法施工監測4.1一般規定4.1.1明(蓋)挖法施工工程的監測項目,應根據監控量測等級選擇,應涵蓋支護結構、周圍巖土體、周邊環境及地下水位的監測。4.1.2明(蓋)挖法施工工程的監測點,宜按一定間隔布設,應同時兼顧不良地層、受力復雜部4.1.3在不良地層、受力復雜等易變形部位應布設監測斷面,必要時宜加密監測點或監測斷面,主要應包括下列部位:4不同支護形式變化部位;5與其他工法結合部位;6鄰近重要建(構)筑物、既有軌道交通、地下管線、河流湖泊等周邊環境條件復雜區段;7地層變化部位。4.1.4明(蓋)挖法施工中,應綜合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結合開挖面、支護狀態,及時收集及掌握監控量測信息,研判工程安全風險。4.2監測項目4.2.1采用明(蓋)挖法施工時,基坑支護結構和周圍巖土監測項目應根據表4.2.1選擇。表4.2.1明(蓋)挖法施工監測項目監測項目一級二級1√√√2√√√3√√√4支撐軸力√√√5錨桿(索)拉力√√√6√√o7√√o8√oo9支護樁(墻)結構應力OOO立柱結構應力ooo蓋挖法頂板應力oOo土釘拉力oooooo續表4.2.1監測項目一級二級OoOOoO支護樁(墻)側向土壓力oOO√√√孔隙水壓力OoO表4.2.2倒掛井壁法豎井施工監測項目監測項目一級二級1√√√2√√√3√√√4√√√4.3監測點布設4.3.1明(蓋)挖法工程的周邊地表沉降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沿平行基坑周邊邊線布設的地表沉降監測點不應少于2排,且排距宜為3m~8m,第一排監測點距基坑邊緣不宜大于2m,每排內的監測點間距宜為10m~20m;2應根據基坑規模和周邊環境條件,選擇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設垂直于基坑邊線的橫向監測斷面,每個橫向監測斷面監測點的數量和布設位置應滿足對基坑工程主要影響區和次要影響區的控制,每側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5個;3監測點的布設位置宜與支護樁(墻)頂部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處于同一監測斷面;4監測點及監測斷面的布設位置宜與周邊環境監測點布設相協調。4.3.2明(蓋)挖法工程的支護樁(墻)、邊坡頂部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坑的支護樁(墻)、邊坡頂部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設,監控量測等級為一級、二級時,監測斷面布設間距宜為10m~20m,監控量測等級為三級時,監測斷面布設間距宜為20m~30m;2在基坑中間部位、陽角部位、鄰近建(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等重要環境部位,地質條件3支護樁(墻)、邊坡頂部水平和豎向位移監測點宜為共用點;4風井、出入口等附屬結構的基坑,每側的監測點不應少于1個。4.3.3明(蓋)挖法工程的支撐軸力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沿豎向布設監測斷面,且每層支撐均應布設監測點,基坑端頭斜撐應布設監測斷面;2每層支撐軸力監測數量不宜少于每層支撐總數量的10%,且不應少于3根;3監測斷面的布設位置與相近的支護樁(墻)體水平位移監測點宜共同組成監測斷面;4采用軸力計監測時,監測點應布設在鋼支撐的端部;采用鋼筋計或應變計監測時,宜布設在鋼支撐中部,混凝土支撐的端部或中部,并應避開節點位置和八字撐,并宜上下左右對稱布設4個監測點。4.3.4明(蓋)挖法工程的錨桿(索)拉力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層錨桿(索)均應布設監測點;2每層錨桿(索)拉力監測數量應為該層錨桿(索)總數的1%~3%,且不應少于3根;3每根錨桿(索)上的監測點宜布設在錨頭附近或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4監測點的布設位置與支護樁(墻)體水平位移監測點宜共同組成監測斷面。4.3.5明(蓋)挖法工程的支護樁(墻)體水平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的支護結構樁(墻)體內布設,監控量測等級為一級、二級時,布設間距宜為20m~40m,監控量測等級為三級時,布設間距宜為40m~50m;2在基坑中間部位、陽角部位、地質條件復雜及其他代表性部位,應布設監測點;3采用測斜儀觀測時,測斜管的長度不宜小于支護樁(墻)體的深度,應有1個槽口方向與基坑邊線垂直;4監測點的布設位置宜與支護樁(墻)頂部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處于同一監測斷面,基坑每邊監測數量不應少于1個。4.3.6明(蓋)挖法工程的立柱結構豎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結構應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豎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的監測點數量不應少于立柱總數量的5%,且不應少于3根;當基底受承壓水影響較大或采用逆作法施工時,宜增加監測點布設數量;2豎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監測點宜選擇基坑中部、多根支撐交匯處及地質條件復雜處的立柱;3豎向位移、水平位移監測點宜布設在便于觀測和保護的立柱側面上;4水平位移監測點應在立柱結構頂部,根據工程需要可在中部增加監測點;5結構應力監測應首先選擇有代表性、受力較大的立柱,監測點宜布設在各層支撐立柱的中間部位或立柱下部的1/3部位,沿立柱結構外周均勻布設4個監測點。4.3.7明(蓋)挖法工程的支護樁(墻)結構應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的布設位置與支護樁(墻)體水平位移監測點宜共同組成監測斷面;2監測點的豎向間距應根據樁(墻)體的彎矩大小情況確定且不宜大于5m,宜在彎矩極值處布設,監測點應成對布設在迎土面和背土面。4.3.8蓋挖法工程頂板應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斷面進行頂板應力監測;2監測點宜布設在立柱或邊樁與頂板的剛性連接部位,兩根立柱或邊樁與立柱的跨中部位,每個監測點的縱橫兩個方向均應進行監測。4.3.9明(蓋)挖法工程的土釘拉力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數量宜為每100根選取1~3根,在特殊地質地段、周邊存在高大建(構)筑物時、陽角部位、深度變化處宜布設監測點;2每層土釘均應布設監測點;3監測點的布設位置與土釘墻頂水平位移監測點宜共同組成監測斷面。4.3.10明(蓋)挖法工程的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土體分層沉降監測宜布設在特殊地質地段和周圍存在重要建(構)筑物的部位;2土體分層沉降的監測沉降標宜布設在各土層分界面。土層厚度較大時,在土層中部增加監測點,間距宜為1m~2m;3測孔深度、監測點數量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淺的點位深度不應小于地面以下1m。4.3.11明(蓋)挖法工程的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測斜管宜布設在基坑各邊中間部位、陽角部位及有代表性的部位;2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1.5倍,并應大于支護樁(墻)體的深度;3以測斜管管底為固定起算點時,管底應嵌入到穩定的土體中;4測斜管水平間距宜為20m~50m,每邊監測數量不應少于1個。4.3.12明(蓋)挖法工程的坑底隆起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宜布設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邊緣的1/4坑底寬度處以及其他能反映變形特征的位置,同一斷面上監測點橫向間距宜為10m~20m,數量不宜少于3個;2監測斷面宜按基坑走向的縱向和橫向布設,且縱向和橫向至少各布設1個監測斷面;3當基底為軟弱土質,且基底以下存在承壓水時,宜適當增加監測點數量;4監測標志宜埋入基坑底面以下200mm~300mm,并應設置保護管。4.3.13明(蓋)挖法工程的支護樁(墻)側向土壓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應布設在支護結構受力、土質條件變化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2平面上基坑每邊不宜少于2個監測點,豎向上監測點間距宜為2m~5m,下部宜適當加密;3當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時,每層至少布應設1個監測點,且布設在各土層的中部;4土壓力盒宜緊貼支護樁(墻)布設,應預設在支護樁(墻)的迎土面一側。4.3.14明(蓋)挖法工程的地下水位觀測孔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觀測孔宜布設在基坑四角點以及基坑的長短邊中間部位,且應位于兩相鄰降水井中點;2對于長大基坑,沿長邊每50m~100m宜布設一個觀測孔;3觀測孔距基坑外支護結構距離1.5m~2.0m;4水位觀測孔的孔底埋置深度應在最低設計水位或最低允許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壓水水位觀測孔的濾管應埋置在所測承壓含水層中;5在降水深度內存在2個及以上含水層時,應分層布設地下水位觀測孔;6降水區靠近地表水體時,應在地表水體附近增設地下水位觀測孔。4.3.15明(蓋)挖法工程的孔隙水壓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孔隙水壓力監測點宜布設在基坑受力、變形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2豎向上監測點宜在水壓力變化影響深度范圍內按土層分布布設,豎向間距宜為2m~5m,數量不宜少于3個。4.3.16倒掛井壁法豎井沉降及井壁支護結構凈空收斂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豎井鎖口圈梁沉降各邊的監測點不應少于1個;2豎井周邊地表沉降監測點布設應符合本規程第4.3.1條的規定,豎井各邊中線延長線上應布設監測點;3豎井井壁支護結構凈空收斂宜沿豎向每3m~5m布設一個監測斷面;4豎井井壁支護結構凈空收斂監測點應布設在豎井結構的長邊和短邊中部,每個監測斷面不應少于2條測線。4.4監測頻率4.4.1明(蓋)挖法工程施工中支護結構、周圍巖土體和周邊環境監測頻率應符合表4.4.1的規表4.4.1明(蓋)挖法工程周邊環境及自基坑設計深度H(m)期間h1次/1d1次/2d1次/3d1次/3d1次/3d 1次/1d1次/2d1次/2d1次/2d —1次/ld1次/1d1次/2d ——1次~2次/ld1次~2次/1d ———1次~2次/1d1次/3d續表4.4.1后1次/3d~7d1次/7d1次/15d~30d回填完成30d內平均變形速率≤0.05mm/d時停止監測注:1基坑工程開挖前的監測頻率根據工程實際需要確定;2支撐結構拆除過程中及拆除完成后3d內監測頻率適當增加;3H為基坑設計深度,h為基坑開挖深度,T為底板施工完成后天數。4.4.2坑底隆起監測不宜少于3次,并應在基坑開挖之前、基坑開挖完成后、澆筑基礎混凝土之前各進行1次監測;當基坑開挖完成至基礎施工的間隔時間較長時,宜增加監測次數。4.4.3倒掛井壁法豎井井壁支護結構凈空收斂監測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豎井開挖及井壁支護結構施工期間應為1次/1d,豎井井壁支護結構整體完成后應為1次/2d;2經數據分析確認井壁凈空收斂達到穩定后1次/30d,出現情況異常時應增大監測頻率。4.4.4暫停施工期間監測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1暫停施工前已按設計要求施作完成階段性受力支護體系后且7d平均變形速率不大于0.3mm/d時,監測頻率可按表4.4.4確定;2在14d平均變形速率不大于0.1mm/d且趨勢穩定的情況下,可再適當降低監測頻率,但不得低于1次/30d;3存在地下水位變動、周邊荷載增大或遇有本規程第4.4.5條中需要加密監測的情況時,應加密監測。表4.4.4明(蓋)挖法工程周邊環境及自身工程暫停暫停施工期間基坑開挖期間h(m)1次/7d1次/5d~7d1次/3d~5d1次/3d1次/3d1次/7d結構底板施工完成后1次/7d注:h為基坑開挖深度,T為底板施工完成后天數。4.4.5當變形速率正常后,監測頻率宜符合本規程4.4.1、4.4.3、4.4.4的規定;當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增加監測頻率:1拆除臨時支撐期間;2揭露出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質;3汛期工程敏感的周邊環境、工程關鍵部位、復雜地層和可能產生空洞部位等位置;4在遇中雨及以上降雨時,雨后應及時進行監測,降雨時間較長時,應在降雨間歇期進行5監測變形速率超過監測控制值,紅色監測預警多發部位;6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且未采取處理措施;7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8基坑底部出現管涌;9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10存在風險的部位、出現事故前兆和施工搶險等工程異常。5淺埋暗挖法施工監測5.1一般規定5.1.1淺埋暗挖法施工工程的監測項目應根據監控量測等級選擇,應涵蓋支護結構、周圍巖土體、周邊環境和地下水位監測。5.1.2淺埋暗挖法施工工程的監測點,應按一定間隔布設,各類型監測項目可圍繞典型斷面布設。5.1.3在不良地層、受力復雜等易變形的區域和部位宜布設監測斷面,必要時應增加監測點或監測斷面,主要應包括下列情況:1馬頭門部位、大斷面、超淺埋段、轉彎段、挑高段、平頂直墻段、斷面變化、受力轉換部位和區域;2開挖方法含有仰挖和俯挖;3開挖影響區范圍內有空洞、軟弱地層等不良地質條件等開挖面易產生坍塌的地段;4穿越或鄰近重要建(構)筑物、既有交通設施、地下管線和河流湖泊等周邊環境條件復雜區段。5.1.4應記錄開挖面地層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特征、開挖面和支護體系的穩定狀態,并將隧道內外及周邊環境信息相結合,以掌握施工風險。5.2監測項目5.2.1淺埋暗挖法工程支護結構和周圍巖土體監測項目應根據表5.2.1選擇。表5.2.1淺埋暗挖法施工監測項目監測項目一級二級1√√√2√√√3√√√4√oo5OOO6中柱結構豎向位移√√O7中柱結構傾斜oOo8中柱結構應力OOO9圍巖壓力及支護間接觸應力OoO二次襯砌應力OOO鋼筋格柵應力OOOOOOOOO√√√5.2.2隧道內外監測項目應結合工法次序綜合確定,有復雜受力轉換的情況時,應對豎向構件設置相應監測項目。5.3.1淺埋暗挖法地表沉降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應沿每個隧道或分部開挖導洞的軸線上方地表布設,當監控量測等級為一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5m~10m,當監控量測等級為二級、三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10m~15m;2應根據周邊環境和地質條件,沿地表布設垂直于隧道軸線的橫向監測斷面,軸線上每3~5個監測點應設置一個橫向監測斷面,在特殊地質地段和周圍存在重要建(構)筑物時,應加密監測斷面;3橫向監測斷面的監測點數量宜為7個~11個,各監測點應依據近密遠疏的原則布設,最遠處監測點應位于可能影響區;4在工法變化、車站與區間、車站與附屬、區間與附屬結合處以及馬頭門、隧道斷面變化等部位均應布設監測點,監測點數量按工程結構、地層狀況和周邊環境確定。5.3.2初期支護結構拱頂沉降、凈空收斂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拱頂沉降、凈空收斂監測應布設垂直于隧道軸線的橫向監測斷面,車站監測斷面間距宜為5m~10m,區間監測斷面間距宜為10m~15m;2分部開挖施工的每個導洞均應布設拱頂沉降、凈空收斂橫向監測斷面,監測斷面宜與地表沉降監測斷面相對應;3拱頂沉降監測點在隧道斷面拱部、多導洞隧道拱部各導洞應布設1個;凈空收斂每斷面測線宜為1條~3條,監測點宜在隧道拱頂、兩側拱腳處(全斷面開挖時)或拱腰處(半斷面開挖時)布設;拱頂沉降監測點可兼作凈空收斂監測點;4監測點布設應與初期支護結構同步實施,并在具備條件后及時獲取初始值。5.3.3初期支護結構底板豎向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斷面間距宜與初期支護結構拱頂沉降、凈空收斂監測斷面一致,車站監測斷面間距宜為10m~20m,區間監測斷面間距宜為15m~30m;2監測點宜布設在隧道初期支護結構底板的中部或兩側,每一監測斷面監測點宜為1個~2個。5.3.4拱腳豎向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拱腳豎向位移監測點與初期支護結構拱頂沉降、凈空收斂監測點宜組成同一監測斷面;2車站監測斷面間距宜為10m~20m,區間監測斷面間距宜為15m~30m。5.3.5中柱結構豎向位移、傾斜及應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選擇地質條件復雜、受力較大或有代表性的中柱進行豎向位移和傾斜監測,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中柱總數的10%,且不應少于3根;2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中柱進行監測,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中柱總數的10%,且不少于4根,每根中柱宜布設4個監測點,并在同一水平面內均勻布設。5.3.6圍巖壓力及支護間接觸應力、鋼筋格柵應力、二次襯砌應力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地質條件復雜或應力變化較大的部位應布設監測斷面,應力監測斷面與凈空收斂監測斷面宜處于同一位置,對應設置1個~2個監測斷面;2監測斷面上每個監測項目宜設5個~11個監測點,監測點宜布設在拱頂、拱腰、拱腳、墻中、墻腳和仰拱中部等部位;3當有需拆除的臨時豎向初期支護結構時,可根據工程需要布設相應的監測點。5.3.7土體深層水平位移和分層豎向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測斜管的布設應與周圍土體密貼,測斜管布設后,穩定期應視不同地層在10d~30d之間;2布設監測點時,隧道頂部的監測點鉆孔深度應在隧道拱頂之上1m~2m,在隧道兩側的監測點鉆孔深度應位于隧道底板下2m~3m;3土體深層水平位移和分層豎向位移監測孔應與注漿管錯開。5.3.8地下水位觀測孔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水位觀測孔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降水深度、降水的影響范圍和周邊環境保護要求,在降水區域及影響范圍內布設地下水位觀測孔,觀測孔數量應滿足降水區域和影響范圍內的地下水位動態變化的要求;2觀測孔選取代表性地段布設,觀測孔數量應根據工程需要確定,每個暗挖車站布設數量不應少于4個,正在使用的降水井不宜作為水位觀測孔;3當降水深度內存在2個及以上含水層時,應分層布設地下水位觀測孔;4降水區靠近地表水體時,應在地表水體附近增設地下水位觀測孔。5.4監測頻率5.4.1地表沉降、土體深層水平位移和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頻率根據監測點(斷面)距開挖面前后距離確定,應符合表5.4.1的規定。監測項目監測斷面至開挖面后豎向位移(1次~2次)/1d1次/2d 1次/7d 1次/30d注:1當二襯結構施作完畢,且30d內平均變形速率小于或等于0.05mm/d時,停止監測;2B為隧道直徑或開挖跨度,L為開挖面到監測斷面距離。5.4.2初期支護結構拱頂沉降、初期支護結構凈空收斂、初期結構底板豎向位移、拱腳豎向位移、圍巖壓力及支護間接觸應力、二次襯砌應力和鋼筋格柵應力監測頻率根據監測斷面距開挖面距離確定,應符合表5.4.2的規定。監測項目結構凈空收斂、初期結構底板豎向護間接觸應力(1次~2次)/1d1次/1d1次/2d1次/7d1次/30d注:1整個監測斷面內的各基線或各監測點采用相同的監測頻率,各監測項目監測工作同步進行;2變形類監測項目在開始二次襯砌施工時,停止監測;3應力應變類監測項目根據選測的目的和需要確定停止監測條件;4B為隧道直徑或開挖跨度,L為開挖面到監測斷面距離。5.4.3中柱結構豎向位移、傾斜及結構應力監測頻率應符合表5.4.3的規定。監測項目中柱結構豎向位移、中應力1次/ld結構施作時(1次~2次)/7d結構完成后停測5.4.4地下水位監測頻率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施工工況、地下水對工程的影響程度以及地下水控制要求等進行確定,宜為1次/2d。5.4.5暫停施工期間監測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1暫停施工前已按設計要求施作完成階段性初支體系和掌子面封閉后,且7d平均變形速率不大于0.3mm/d時,監測頻率可按表5.4.5的規定確定;2在14d平均變形速率不大于0.1mm/d且趨勢穩定的情況下,可再適當降低監測頻率,但不得低于1次/30d;3當暫停施工期間存在地下水位變動、周邊荷載增大或遇有本規程第5.4.6條中需要加密監測的情況時,應加密監測。監測項目暫停施工期間地表沉降、初期支護結構拱頂沉降和1次/3d1次/5d1次/30d5.4.6當變形速率正常后,監測頻率宜符合本規程5.4.1、5.4.2、5.4.3、5.4.4、5.4.5的規定,當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增加監測頻率:1拆除臨時支撐期間;2穿越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質;3汛期工程敏感的周邊環境、工程關鍵部位、復雜地層和可能產生空洞部位等位置;4在遇中雨及以上降雨時,雨后應及時進行監測,降雨時間較長時,應在降雨間歇期進行監測;5監測變形速率超過監測控制值,紅色監測預警多發部位;6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7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8存在風險的部位、出現事故前兆、施工搶險等工程異常。6盾構法和頂管法施工監測6.1一般規定6.1.1盾構法和頂管法施工工程的監測項目,應根據監控量測等級選擇,應涵蓋隧道結構(主要為管片襯砌)、周圍巖土體、周邊環境及地下水位的監測。6.1.2盾構法和頂管法施工工程監測點,應按一定間隔布設,各類型監測項目可圍繞典型斷面布6.1.3在不良地層、受力復雜等易變形的區域和部位宜布設監測斷面,必要時應加密監測點或監測斷面,主要應包括下列情況:1始發段、接收段、聯絡通道附近、左右線交疊或鄰近段、小半徑曲線段等區段;2存在地層偏壓、圍巖軟硬不均等地質條件復雜區段;3下穿或鄰近重要建(構)筑物、既有軌道交通、地下管線、河流湖泊等周邊環境條件復雜區段。6.1.4采用盾構法和頂管法施工時,應實時記錄掘進面地層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特征及掘進面的穩定狀態,并將隧道內外及周邊環境信息相結合,以掌握施工風險。6.2監測項目6.2.1盾構法和頂管法隧道管片結構和周圍巖土體監測項目應根據表6.2.1選擇。表6.2.1盾構法和頂管法施工監測項目監測項目一級二級1√√√2管片結構豎向位移√√√3√√√4管片結構水平位移√OO5管片結構應力OOO6管片連接螺栓應力OOO7oOO8OOO9管片圍巖壓力OOO孔隙水壓力OOO6.2.2隧道內外監測項目應協同確定,始發及接收段監測項目應結合環境特點確定。6.3監測點布設6.3.1盾構法和頂管法工程的地表沉降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應沿隧道軸線上方地表布設,當監控量測等級為一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5m~10m,當監控量測等級為二級、三級時,監測點間距宜為10m~30m,并宜布設一定數量的橫向監測斷面,橫向監測斷面的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7個,且應根據近密遠疏的原則布設;2應根據周邊環境和地質條件布設垂直于隧道軸線的橫向監測斷面,當監控量測等級為一級時,監測斷面間距宜為50m~100m,當監控量測等級為二級、三級時,間距宜為100m~150m;3盾構始發和接收段20m范圍內、頂管始發和接收段10m范圍內監測點間距宜取小值,并宜布設一定數量的橫向監測斷面;4聯絡通道、地質條件不良易產生地表過大變形等部位,監測點宜適當加密,并宜布設一定數量的橫向監測斷面;5在工法和結構斷面變化的部位,如車站與區間結合部位、車站與風道結合部位等應布設監測點。6.3.2管片結構豎向位移、水平位移和凈空收斂監測斷面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始發與接收段、聯絡通道附近、左右線交疊或鄰近段等區段;2存在地層偏壓、圍巖軟硬不均等地質條件復雜區段;3下穿或鄰近重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及水體等周邊環境條件復雜區段;4每個監測斷面宜在拱頂(0°)、拱底(180°)和兩側拱腰(90°和270°)處布設管片結構凈空收斂監測點,拱頂、拱底的凈空收斂監測點可兼作豎向位移監測點,兩側拱腰處的凈空收斂監測點可兼作水平位移監測點。6.3.3管片結構應力、管片圍巖壓力及管片連接螺栓應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布設垂直于隧道軸線的監測斷面,監測斷面宜布設在存在地層偏壓、圍巖軟硬不均等地質或環境條件復雜地段,并與管片結構豎向位移和凈空收斂監測斷面處于同一位置;2每個監測項目在每個監測斷面的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5個。6.3.4隧道的周圍土體深層水平位移和分層豎向位移監測孔及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孔宜布設在地層疏松、空洞及破碎帶等地質條件復雜地段,工程施工對巖土體擾動較大或鄰近重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等地段;2監測孔的位置和深度應根據工程需要確定,并應避免管片背后注漿對監測孔的影響;3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點宜布設在各層土的中部或界面上,也可等間距布設。6.3.5孔隙水壓力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選擇在隧道管片結構受力、變形較大、存在飽和軟土和易產生液化的粉細砂土層等有代表性的部位;2宜在水壓力變化影響深度范圍內按土層分布布設,監測點豎向間距宜為2m~5m,數量不6.4.1盾構法和頂管法隧道工程監測頻率應根據施工情況、監測斷面距開挖面的距離和變形速率確定,隧道管片結構、周邊環境和周圍巖土體監測頻率應符合表6.4.1的規定。監測斷面的距離(m)1次/(3d~5d)1次/2d1次/1d管片結構、周圍巖土體和1次/1d1次/2d1次/7d注:1當工程發生異常情況時,增大監測頻率,發生紅色監測預警時監測頻率大于2次/d;2監測數據趨于穩定后,監測頻率為1次/30d;3當盾構通過8倍開挖直徑范圍,且30d內平均變形速率小于等于0.05mm/d時,停止監測;6.4.2暫停施工期間監測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1暫停施工前已按設計要求停機保壓,7d平均變形速率不大于0.3mm/d時,監測頻率可按表6.4.2規定確定;2在14d平均變形速率不大于0.1mm/d且趨勢穩定的情況下,可再適當降低監測頻率,但不得低于1次/30d;3當暫停施工期間存在地下水位變動、周邊荷載增大及本規程第6.4.3條中需要加密監測的情況時,應加密監測。暫停施工期間監測頻率1次/3d1次/5d1次/30d注:1監測數據趨于穩定后,監測頻率為1次/30d;6.4.3當變形速率正常后,監測頻率宜符合本規程6.4.1、6.4.2的規定;當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增加監測頻率:1拆除臨時支撐期間;2穿越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質;3汛期工程敏感的周邊環境、工程關鍵部位、復雜地層和可能產生空洞部位等位置;4在遇中雨及以上降雨時,雨后應及時進行監測,降雨時間較長時,應在降雨間歇期進行5監測變形速率超過監測控制值,紅色監測預警多發部位;6盾構出土量、同步注漿量和土壓力等掘進參數異常;7隧道凈間距小于0.7倍隧道直徑的地段;8在軟硬不均勻地層掘進時;9覆土厚度小于1倍洞徑段;10小曲線半徑地段、坡度大于30‰地段;11水域地段;12存在風險的部位、出現事故前兆和施工搶險等工程異常。7周邊環境監測7.1.1應對地鐵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應包括下列主要監測對象:5既有軌道交通;6地表水體及水利設施;8其他需要監測的重要市政或城市設施。7.1.2周邊環境監測點的布設位置和數量應根據其類型、特征、保護要求及施工影響區域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滿足反映環境對象變化規律和分析環境對象安全狀態的要求。7.1.3周邊環境監測點應布設在反映環境變形特征的關鍵部位和受施工影響敏感的部位。7.1.4周邊環境監測頻率應滿足能及時、系統地反映監測對象的動態變化過程。7.2.1建(構)筑物監測項目應根據表7.2.1確定,可結合建(構)筑物特點及狀態增加監測項表7.2.1建(構)筑物監測項目監測項目二級1√√√2√√√3√Oo4√Oo7.2.2建(構)筑物豎向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應布設在外墻或承重柱上,位于主要影響區監測點沿外墻間距宜為10m~15m,或每隔2根承重柱宜布設1個監測點,位于次要影響區監測點沿外墻間距宜為15m~30m,或每隔2根~3根承重柱宜布設1個監測點;2在外墻轉角處應布設監測點;3監測點應布設在高低懸殊或新舊建(構)筑物連接、變形縫、不同結構分界、不同基礎形式和不同基礎埋深等部位的兩側;4煙囪、水塔、高壓電塔等高聳構筑物監測點應布設于構筑物基礎軸線的對稱部位,且每一構筑物不應少于4點。7.2.3建(構)筑物水平位移監測點應布設在鄰近新建工程一側的建(構)筑物外墻、承重柱、變形縫兩側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宜與建(構)筑物豎向位移監測點布設在同一位置。7.2.4建(構)筑物傾斜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構)筑物的傾斜監測點應根據結構特點、與地鐵工程的相互位置關系,設定傾斜監測點的軸線位置,必要時應布設相互垂直的雙向傾斜監測點;2煙囪、水塔、高壓電塔等結構平面尺寸較小且整體性較好的高聳構筑物監測點數量不應少于1組,其他每棟建(構)筑物傾斜監測點的數量不宜少于2組,每組監測點應沿主體結構頂部、底部上下對應布設,必要時中部可增加監測點;3當采用基礎差異沉降計算建(構)筑物傾斜時,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本規程第7.2.2條的規定。7.2.5建(構)筑物裂縫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裂縫監測點布設應根據其分布、走向、長度、寬度和深度等特點,選取有代表性部位的裂縫進行監測;2監測點宜在裂縫的最寬處及裂縫首末端按組布設,每組應為2個監測點,并應分別布設在裂縫兩側,且其連線應垂直于裂縫走向。7.3.1橋梁監測項目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穿越既有道路設施工程技術要求》DB11/T716的規7.3.2橋梁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橋梁下部結構豎向位移監測點應布設在墩柱或承臺上,每個墩柱或承臺的監測點數量不應少于1個;2橋梁傾斜監測點應布設在墩柱順橋向和橫橋向,應各布設1組監測點;3橋梁結構應力監測點可布設在橋梁梁板結構中部或應力變化較大部位;4橋梁結構裂縫監測應符合本規程第7.2.5條的規定。7.4.1地下管線監測項目應根據表7.4.1確定。表7.4.1地下管線監測項目監測項目一級二級1管線豎向位移及差異沉降√√√2管線水平位移OOo1監測點的布設形式和布設位置應根據地下管線的重要性、修建年代、類型、材質、管徑、接口形式、埋設方式、使用狀況以及與地下工程的空間位置關系等綜合確定,宜布設在節點、2當地下管線位于主要影響區時,監測點間距宜為5m~15m;當地下管線位于次要影響區時,布設間距宜為15m~30m;3當管線外邊線間距不大于2m時,宜采用Z形布設。7.4.3地下管線中供熱管線的監測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地下工程建設中管線保護技術規程第17.5道路7.5.1道路監測項目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穿越既有道路設施工程技術要求》DB11/T716的規2應根據施工工法及影響范圍,并結合路面實際情況布設監測點和監測斷面。1豎向位移監測點宜沿擋墻走向布設,在變形縫兩側應布設監測點;2傾斜監測點應根據擋墻的結構形式選擇監測斷面布設,每段擋墻監測斷面不應少于1個,7.6既有軌道交通7.6.2周邊環境風險等級為特級的既有軌道交通1結構豎向位移、水平位移監測點應按監測斷面布設;3結構裂縫監測點宜選取有代表性部位的裂縫,每條裂縫宜在裂縫的最寬處及裂縫首、末端按組布設,每組2個監測點,并應分別布設在裂縫兩側;4整體道床的豎向位移與隧道結構的位移監測斷面宜處于同一里程,每個監測斷面宜在每條軌道下部道床布設1個監測點;5軌道靜態幾何形位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結構檢測技術規程》DB11/T1167的規定;6無縫線路鋼軌位移監測,當線路長度小于150m時,應在監測范圍兩端每條鋼軌各布設1個監測點;當線路長度大于150m時,應在監測范圍內每隔150m每條鋼軌各布設1個監測點;7其他附屬結構監測點的布設可按本規程第7.2.2條的規定采用。7.6.4城市軌道交通地面設施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面線路基豎向位移、水平位移監測應按監測斷面布設,每個監測斷面上各條軌道下方的路基均應布設監測點;2其他監測項目監測點布設可按本規程第7.2.2條和第7.6.2條的規定采用。7.6.5城市軌道交通高架設施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城市軌道交通高架設施橋梁結構監測點布設可按本規程第7.3.2條的規定采用;2其他監測項目監測點布設可按本規程第7.6.2條的規定采用。7.6.6鐵路監測應按現行行業標準《鄰近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監測技術規程》TB10314執行。7.7地表水體及水利設施7.7.1地表水體和水利設施監測項目應根據表7.7.1確定。監測項目一級二級1水岸豎向位移√√√2豎向位移√√√3√√√4ooo5OoO7.7.2水岸豎向位移監測點應沿水岸布設,位于主要影響區時監測點間距應為10m~15m;位于次要影響區時監測點間距應為15m~30m;在轉彎處和環境條件復雜部位等應布設監測點。7.7.3水利設施豎向位移、裂縫、水平位移和傾斜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本規程第7.2.2條、7.2.37.8綜合管廊7.8.1綜合管廊結構監測項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51354的規定。7.8.2綜合管廊結構豎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豎向位移、水平位移監測點宜按監測斷面布設,當結構位于主要影響區時,監測斷面間距應為5m~15m,當結構位于次要影響區時,監測斷面間距應為15m~30m;2結構變形縫兩側、人防門等位置應布設豎向位移監測點。7.8.3綜合管廊結構裂縫監測點的布設可按本規程第7.2.5條的規定采用。8.1一般規定8.1.1監測采用的空間、時間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國家2000大地坐標系及1985國家高程基準,采用北京2000坐標系及北京地方高程基準時,應與國家基準建立聯系;2應采用公歷紀元、北京時間作為統一時間基準。8.1.2監測精度應根據監測控制值確定。8.1.3監測方法應根據工程特點、周邊環境特點、監控量測等級、監測精度要求以及現場作業條件等情況綜合確定。8.1.4同一監測項目的現場監測作業宜固定監測人員,同一監測儀器和設備,基本相同的時段和環境條件,采用相同的監測方法和監測路線。8.1.5監測全過程應做好監測設施的保護工作,設置保護裝置,做好保護標識,監測點受破壞后應及時恢復或采取補救措施。8.2豎向位移監測8.2.1豎向位移監測可采用幾何水準測量、靜力水準測量、電子測距三角高程測量、近景攝影測量和機器視覺測量等方法,當監測頻率較高時,宜組建自動化監測系統進行監測。8.2.2豎向位移監測應根據監測精度要求選擇相應的觀測精度等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定。8.2.3采用靜力水準測量方法進行豎向位移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監測精度、預估的豎向位移量、現場安裝條件等要求選擇相應精度和量程的靜力水準傳感器;2測量裝置應與待監測結構部位緊密連接,安裝位置應在其量程中部附近,管路系統、供電系統、通訊系統、采集系統和數據處理系統等功能調試、參數設置應符合設備自身參數要求;3同一組連通管式靜力水準線路中的靜力水準儀應安裝在同一高程,高差不應大于其量程的20%,管路中任何一段的高度均應低于蓄水罐底部,但不宜低于0.2m,當無法處于同一高程時,應增設轉點;4管路內液體應具有流動性;5靜力水準線路宜布設成附合水準線路,宜由起算點、監測點和轉點組成,當需要設置轉點時,可采用多組串聯方式構成觀測路線;6應在氣象、環境穩定的時段進行觀測,在液體靜止的狀態下進行讀數,每次讀數3次,讀數較差不應大于0.3mm,應取平均值作為本次測量值,其觀測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定。8.2.4采用電子測距三角高程測量進行豎向位移監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8.2.5采用近景攝影測量方法進行豎向位移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測量設備應采用固定焦距的數碼相機,對相機在作業前應進行現場校核;2近景攝影測量觀測影像獲取和處理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3應根據項目技術要求,選擇單基線立體近景攝影測量方法或多基線立體近景攝影測量方法,設站點根據監測對象特點,可設置在其軸線上或單獨的工作基點上;4應根據監測點的分布,對應布設像控點和檢查點,應符合下列規定:1)像控點應布設在監測點周邊,并應在景深范圍均勻分布;2)像控點的布設數量,當采用單基線立體近景攝影測量方式時在像對內至少布設6個,采用多基線立體攝影方式應在中部、四周和相鄰影像連接處布設,區域四周宜布設雙點;3)檢查點應在測區范圍均勻布設,數量不宜少于5個;4)像控點和檢查點應設置觀測標識。8.2.6采用機器視覺測量方法進行豎向位移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器視覺測量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3)測量精度:<1/50000視場范圍;4)照明光源:紅外光;5)測距范圍:≥200m;7)機器視覺測量系統宜具備邊緣計算能力,其處理器的處理速度和檢測算法的處理能力應與采樣頻率及測量精度要求相匹配。2機器視覺測量系統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景深、物方視場、視場角、精度、最小靶標尺寸及位置監測點等技術參數的要求選取相機的安裝位置;2)相機與安裝基座之間應能可靠連接,安裝基座應設置在穩固位置;3)相機應選擇被測物周邊相對穩固且受環境干擾較小的位置進行布設,靶標應穩固地安裝在被測物監測點位置,靶標與被測物無相對位移;4)監測點在相機視場范圍內宜沿景深方向布設,當單臺相機景深不滿足監測要求時,應增設相機;相機與靶標間應無遮擋,并滿足通視的要求;5)在相機景深范圍內,宜選取穩固的位置,布設一個位移參考點;6)靶標成像清晰度及像素應滿足機器視覺解算的要求;7)機器視覺測量系統宜具備遙測功能,可通過指令獲取現場圖片或視頻;8)相機應采取保溫與防護措施。8.2.7豎向位移監測計算和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附合、閉合水準線路觀測時應計算水準線路的附合差或閉合差并分析判斷觀測質量;2監測網應使用穩定的基準點做起算點,以測站數或測段長度為權進行嚴密平差,計算各點的高程值,并評定測量精度;3采用幾何水準測量高程計算應進行視距差、儀器i角引起的高差改正,采用全站儀觀測應進行氣象條件改正,當采用自動測量系統觀測時,可進行差分改正;4靜力水準系統觀測讀數應在液體完全呈靜態下進行;多組串聯組成靜力水準觀測路線時,應先按測段進行閉合差分配后計算各組參考點的高程,再根據參考點計算各監測點的高程;靜力水準測量應與幾何水準測量進行互校;使用期間應定期維護,發現性能異常時應及時修復或更換;5采用近景攝影測量方式時,應對影像數據進行檢查,合格后采用數字近景攝影測量系統或專門的近景攝影測量數據處理系統進行處理,影像數據處理時,應對數碼相機進行自檢校,并利用布設的檢查點對成果精度進行檢驗;6機器視覺測量系統數據處理應在正常模式下輸出靶標平面二維位移信息,異常時應支持遠程查看現場圖片或視頻,靶標在圖像中的位移不應超過圖像畫幅的80%;7豎向位移監測成果應包括本次變化量、累計變化量和變化速率,繪制沉降斷面曲線或典型監測點的時間-沉降曲線。8.3水平位移監測8.3.1水平位移監測方法宜采用全站儀(前方交會測量、極坐標法、自由設站法)、近景攝影測量和機器視覺測量等方法。8.3.2水平位移監測應根據監測精度選擇相應的觀測精度等級,方法及精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定。8.3.3使用全站儀自動監測系統進行水平位移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儀器設備應安裝牢固,使用期間應定期維護;2全站儀自動監測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定;3設站點應與3個以上基準點或工作基點通視,應根據觀測精度要求、全站儀精度等級和監測點到儀器測站點的視線長度,進行觀測方法設計和精度估算;4全站儀的自動照準應穩定、有效,單點單次照準時間不宜大于10s;5多臺全站儀聯合組網觀測時,相鄰測站應有重疊的觀測目標;6每期觀測應進行基準點或工作基點聯測、穩定性判斷和觀測精度評定,然后再進行監測點數據計算;7全站儀自動監測系統水平位移觀測應進行人工觀測初始化,設定相應測回數和測量周期等觀測參數之后,在軟硬件系統控制下進行觀測。8.3.4近景攝影測量設備選擇、像控點和檢查點設置、觀測和影像獲取、處理技術等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定。8.3.5機器視覺測量設備選擇等要求應符合本規程第8.2.6條的規定。8.3.6水平位移監測計算和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附合導線、邊角網觀測的應計算角度、距離附合差或閉合差并分析判斷觀測質量;2監測網應使用穩定的基準點或工作基點做起算點,進行嚴密平差,計算各點的坐標值,并評定測量精度;3采用全站儀觀測時應同時測定氣象數據,測距邊歸算到水平距離時,應在觀測的斜距中加入氣象改正和儀器加乘常數改正及周期誤差改正,并換算到同一水平面上;當采用自動測量系統觀測時,可進行差分改正;4水平位移矢量應投影至所需分析的特定方向,成果應包括本次變化量、累計變化量和變化速率,繪制位移矢量曲線或典型監測點的時間-位移曲線。8.4凈空收斂監測8.4.1凈空收斂監測可采用收斂計、全站儀、激光測距儀和機器視覺等方法。8.4.2采用收斂計、全站儀和激光測距儀進行凈空收斂監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911的規定。8.4.3凈空收斂成果應包括本次變化量、累計變化量、收斂變化速率、固定測線、收斂斷面布設圖和觀測成果表。8.5.1支撐軸力、錨桿(索)拉力宜采用軸力計、鋼筋應力計或應變計進行監測,當使用鋼筋束作為錨桿時宜監測每根鋼筋的受力。8.5.2軸力計、鋼筋應力計和應變計的量程宜為對應設計值的2倍,量測精度不宜低于量程的0.5%,分辨率不宜低于量程的0.2%。8.5.3安裝完成后應對軸力計、鋼筋應力計或應變計進行檢查測試,并應將下一步工序施工前連續2d獲得的穩定測試數據的平均值作為其初始值。8.5.4張拉設備儀表應與錨桿(索)測力計儀表同步相互校核。8.6.1傾斜監測應根據現場觀測條件,選用投點法、全站儀坐標法、傾斜儀法或差異沉降法等觀測方法。8.6.2投點法、全站儀坐標法、傾斜儀法和差異沉降法觀測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建設工程第三方監測技術規程》DB11/T1626的規定。8.6.3傾斜觀測精度應取監測控制值的1/10~1/20。8.6.4傾斜監測成果應包含測量位置信息、傾斜方向、偏移量、傾斜率及傾斜率變化速率。8.7深層水平位移監測8.7.1支護樁(墻)體和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監測,宜在樁(墻)體或土體中預埋測斜管,采用測斜儀觀測。8.7.2支護樁(墻)體水平位移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樁(墻)體的深度,土體深層水平位移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基坑設計深度的1.5倍。8.7.3測斜儀系統精度不宜低于累計變形控制值的1/30,傳感器精度不宜低于0.02mm/500mm,電纜長度應大于測斜孔深度。8.7.4測斜管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護樁(墻)體測斜管布設宜采用與鋼筋籠綁扎一同下放的方法,采用鉆孔法布設時,測斜管與鉆孔孔壁之間應回填密實;2布設前應檢查測斜管質量,測斜管連接時,上下管段的導槽應對準,各段接頭應緊密對接,管底應3測斜管綁扎于支護樁(墻)迎土側;4測斜管綁扎時應保證測斜管一對導槽的方向與所需測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5測斜管與鋼筋籠綁扎牢固,綁扎間距不宜大于1m,管底宜與鋼筋籠底部持平或略短于鋼筋籠;6測斜管頂部外套管保護,保護范圍應至少覆蓋冠梁底標高以下20cm至冠梁頂面。8.7.5監測前宜采用清水將測斜管內沖刷干凈,采用模擬探頭進行試孔檢查后方可使用;監測時應將測斜儀探頭放入測斜管底,恒溫一段時間后自下而上以0.5m或1.0m間隔逐段量測。8.7.6計算深層水平位移時,應確定固定起算點,起算點可設在測斜管的頂部或底部;當測斜管底部未進入穩定巖土體或已發生位移時,應以管頂為起算點,并應測量管頂的平面坐標進行水平位移修正。8.7.7當采用固定式測斜儀進行自動化監測時,宜采用單根多芯電纜完成供電、通訊控制等功能。8.7.8測斜管導槽與基坑角度不垂直應按下式計算修正。式中:S?——水平位移值(mm);S?——偏移方向的觀測值(mm);0——導槽實際偏移方向與基坑垂直方向的夾角。8.8結構應力監測8.8.1結構應力可通過應變計、應力計或光纖傳感器進行量測。8.8.2鋼筋應力計或應變計的量程宜為設計內力值的2倍。8.8.3量測精度不宜低于量程的0.25%。8.8.4結構應力監測傳感器布設前應進行標定和編號,布設后導線應引至適宜操作處,導線端部應8.8.5結構應力監測宜取土方開挖前連續3d獲得的穩定監測數據的平均值作為初始值。8.9裂縫監測3裂縫深度監測宜采用超聲波法、鑿出法等。8.9.3裂縫寬度量測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縫長度和深度量測精度不宜低于1.0mm。8.9.6當采用測縫傳感器、位移計自動測記時,應進行人工復核,數據的觀測、傳輸和保存應可靠。8.10軌道靜態幾何形位監測8.10.2軌距和軌道水平應使用軌距尺測量,以尺一端為固定點,測讀記錄另一端軌距讀數最小位置的軌距8.10.3軌向和軌道的高低監測,應使用軌道檢查儀或10m弦線和鋼直尺對線路左右兩股鋼軌軌向和高低進行測量,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軌向應先目測軌道不平順點作為監測點,安置點應為鋼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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