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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財稅[2016]140號文:增值稅改革試點日趨成熟,多行業關注問題予以確定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隨后,國家稅務總局及時下發了《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86號公告,以下簡稱86號公告);2016年12月30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又發布了關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以下簡稱140號文解讀),從而對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后,納稅人在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方面廣泛關注的問題、稅務征管問題等進一步澄清。

上述文件的適時出臺,對相關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特別是提供金融、房地產開發服務的納稅人來講具有特別重要的指導意義,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永)對140號文和86號公告進行如下解讀和分析:

140號文件的政策規定和安永分析

►金融服務

►房地產開發服務

►其他生活、建筑服務業

►簡易征收范圍的擴大

安永觀察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進營改增試點工作后,部分納稅人對金融服務、房地產服務、生活服務和建筑服務等增值稅政策存在疑問,并有相關的政策訴求。140號文件、86號公告在2016年年末的及時出臺,解決了營改增的多個征管環節的疑難問題。基于上述安永分析,針對140號文和86號公告的執行情況,我們建議納稅人對以下問題予以重點關注:

►關注保本界定

在140號文件中,明確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考慮到金融商品的多樣性、變化性,

以及稅務機關的實務操作性,我們提請關注對明確承諾到期本金的掌握:

合同中是否有對本金收回的明確條款?

合同中如果沒有對本金收回的具體描述,但對本金收回的風險是否有所體現;且收回風險的風險程度描述等。避免出現在實務操作中,合同中雖然沒有約定對到期本金的收回,但在風險描述中闡明投資本金的取回無任何風險,或風險極低,導致稅務機關仍然判定為明確承諾到期的本金收回,從而需要繳納增值稅。

結合金融產品的性質,做好對保本或非保本實質與形式統一的支持資料。

►做好非保本收益金融產品的非保本說明

對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140號文件明確為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對于投資金融產品的納稅人而言,從增值稅稅收負擔的角度來看,投資非保本收益產品無疑比投資保本收益產品更能夠合理減輕6%的增值稅稅負。我們預見,納稅人可能將會增加對非保本收益金融產品的購買,而市場上的發行人也將做出適當產品配置。

考慮到稅務機關對非保本收益的判斷通常來自金融產品的具體產品描述、風險承擔等實質性判斷,而且對于保本的定義現在明確為只要對本金有所保障,即屬于保本。納稅人在購買非保本金融產品時除了需要關注非保本收益可能存在的交易和收益風險外,還應關注非保本金融產品的產品說明、風險承擔、收益取得等合同條款的描述,并注重相關的會計處理要求,以實現非保本的實質和形式的一致性。

►關注后續政策制定部門對資管產品管理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的解釋

對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140號文解釋明確這種增值稅應稅行為界定為對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取得的資管產品收益所產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與此同時,還明確:

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從140號文件的出臺來看,雖然已經界定資管產品管理人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取得的資管產品收益的增值稅納稅人,但基于資管產品運營較為復雜,資管產品存在多樣化、交叉化等復雜情況,帶來了資管業務增值稅發票管理、單資管產品核算、多資管產品盈虧是否能夠相抵、對于140號文發布之前已經完成的資管產品是否需要進行追溯等一系列的稅務問題還未進一步明確,考慮到資管公司等年底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需要,我們了解稅收政策制定部門可能會出臺相關的稅收文件或解釋。為此,我們提請資管公司應密切關注稅收政策制定部門對本條的具體解釋和說明。

►了解金融商品年度轉讓年度負差可能帶來的稅務影響

140號文件雖然明確了2016年1-4月份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2016年5-12月份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對于普遍關注的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年度負差,可否比照營業稅管理時期的年度清算機制進行處理(如退稅)等沒有進行說明。

考慮到增值稅的稅制原理、計繳方法,稅務機關可能難以準確、清晰地拆分轉讓金融商品年度負差對應的增值稅稅額,從而不能延續營業稅體系下的年度清算機制進行處理。對這部分稅務實操可能與營業稅體系相比存在的變化,請予以關注。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注重相關憑證的取得

在財稅[2016]36號文件中,明確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140號文件雖然沒有向政府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的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說明,但從目前土地的運作來看,我們建議在目前現有政策文件下,結合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要求,應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對于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拆遷補償費用,結合實務操作情況,應準備好拆遷協議、支付拆遷補償費用憑證(如收款單位提供的取得拆遷補償費用發票/收據、銀行付款流水、會計憑證等,收款個人提供的有簽名的拆遷補償費用收據、個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付款流水、會計憑證等),以證明支付拆遷補償費用的真實性,同時關注主管稅務機關的實際要求,以備后續查驗。

►注意理解會議場地的配套服務范圍

根據140號文件,對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在實務操作中,所謂的配套服務常表現在僅與會場服務直接相關的配套服務,即在提供會議場地的同時,提供與本次會議密不可分的音響使用、會務安排、會場布置整理、場地清掃、茶具茶水等不單獨計價的會議配套服務,但此外還有其他輔助類配套服務,即在上述直接相關配套服務的基礎上還包含了餐飲、住宿等服務。

從安永對140號文件政策制定的了解來看,我們理解配套服務的范圍應該界定為與會場服務直接相關的配套服務,即與會議密不可分的、不宜單獨計價的會議服務。我們也看到部分國稅機關也就此按上述配套服務范圍以官方解答的形式進行了明確和要求。基于此,提請納稅人及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要求,避免無限擴展配套服務。

►餐飲行業應注重外賣食品和商品的分別核算

根據140號文件,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即不再比照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而是回歸到餐飲服務的本質上。

但嚴格而言,對于餐飲行業的外賣商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仍然需要按照銷售貨物繳納相應增值稅。餐飲行業為此需要嚴格區分外賣食品和外賣商品的區別,以做好正確的會計核算和增值稅的申報。

►注意140文件的適用期間和調整原則

140號文件規定,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同時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而在86號公告中對執行時點也按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進行了補充說明,其中提請注意第二條的說明,即對140號文件中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條明確的稅目適用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不涉及稅率適用問題的不調整申報;

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高于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多申報的銷項稅額可以抵減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

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低于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不調整申報,并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140號文件執行。

納稅人已就相關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并重新開具;無法收回的不再調整。

因此,對于140號文件涉及的企業,應對2016年5月1日迄今相關業務的稅收處理按上述原則進行處理,對于可抵減應繳納的增值稅部分,應按屬地稅務機關減免稅申請的程序,及時進行稅款抵減處理。

隨著營改增立法進程的不斷推進,盡管部分政策適用不夠明確,征管程序方面需要澄清,但政策制定部門在持續調研和收集過程中,一直不斷給予正面的回應與反饋,為后續增值稅的立法打下良好基礎。為此,安永將持續關注我國增值稅改革和立法的政策進展,并及時做出解讀,歡迎關注。

小編寄語:不要指望一張證書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巔峰。考試只是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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