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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合并彌補虧損的稅務安排A公司是一家業績較好的盈利企業,至2006年6月底,其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約為49500萬元。B公司最近3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均為負數(2003年虧損500萬元,2004年虧損1000萬元,2005年虧損1500萬元,合計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為3000萬元),至2006年6月底,其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約為500萬元,瀕臨破產。B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評估)價值基本相等。為了利用B公司現有資源,進一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A公司準備在2006年下半年吸收合并B公司。預計兩公司合并后,5年內每年彌補虧損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約為5000萬元。按照一般思路,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有以下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應稅合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企業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因此,如果采用應稅合并方案,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B公司3000萬元虧損將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A公司接受B公司資產可按評估價值確定計稅成本。因為B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基本相等,所以合并過程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方案二:免稅合并

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如果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被合并企業可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因此,如果采用免稅合并方案,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B公司3000萬元虧損可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A公司接受B公司資產應按原賬面價值確定計稅成本。B公司不需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同時規定,免稅合并時被合并企業尚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可用合并企業以后年度的所得來進行彌補,但是有額度限制,可以進行虧損彌補的限額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因為B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僅占合并后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1%[500÷(49500+500)×100%],所以免稅合并后,每年可彌補B公司虧損的限額應為30萬元(3000×1%),5年內大約可在稅前彌補B公司虧損150萬元(30×5)。

方案比較:

從以上兩種方案可以看出,B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評估)價值基本相等,因此方案一與方案二的所得稅負擔以及合并后資產的計稅成本差異不大。因為方案二大約可在稅前彌補B公司虧損250萬元,所以方案二略優于方案一。但是無論采用方案一還是方案二,B公司的3000萬元虧損都不能全額在稅前彌補。

籌劃方案

在企業合并過程中,通常合并方為盈利企業,并且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較大,而被合并方可能是虧損企業,其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對較小,甚至為零或為負數。如果采取一般思路進行合并,那么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彌補,將會受到凈資產所占比例的限制,在很多情況下,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在合并后的企業中很難在稅前得到全額彌補。

從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可以看出,采取吸收合并時(無新設企業),虧損彌補受到凈資產份額限制的是被合并企業,而對合并企業合并前的虧損,可以用合并以后的全部所得彌補,不存在虧損彌補限額。因此,如果本例由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那么B公司3000萬元的虧損在2006年當年就可以全額在稅前得到彌補。筆者認為,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可以分兩步進行:

第一步:在合并前,可由A公司或者A公司股東購買B公司的全部股權,A公司或者A公司股東可向B公司原股東支付500萬元,這樣B公司就成為了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或者股東和股權結構完全相同的關聯企業。B公司實際上進行了股權重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骉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骍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規定,B公司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后延續彌補。

第二步:股權重組完成后,可由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因為B公司與A公司存在特殊關系,所以可以將非股權支付額確定為0,即合并方式選擇免稅合并。免稅合并后B公司取得A公司資產應當按原賬面價值入賬,A公司不需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免稅合并完成后,B公司可將企業名稱仍然變更為A公司。

如果按照上述籌劃方案實施,合并后的企業當年就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990萬元(3000×33%)。與上述方案二相比,總體稅收負擔大約可減少940.5萬元[(3000-150)×33%]。

需要說明三點:一是上述籌劃方案中的非股權支付額為0,因此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不存在資金支付問題,小企業吸收合并大企業是完全可行的。二是上述籌劃方案只是變換了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實際表現為賬務處理和稅收負擔的差別,因此采取上述籌劃方案對A公司的商譽應當不會產生影響。三是上述方案二也可同時采取“合并前增加B公司凈資產總量”的籌劃方案,來增加虧損彌補限額,但是因為本例A公司與B公司的凈資產差距過大,B公司凈資產占合并后企業總凈資產的份額很難達到理想的比例,所以操作性較差。

案例點評

“反客為主”,用在軍事上,是指在戰爭中,要努力變被動為主動,爭取掌握戰爭主動權的謀略。我方要盡量想辦法鉆空子,插腳進去,控制對方的首腦機關或者要害部位,抓住有利時機,兼并或者控制他人。古人使用本計,多是對于盟友的。往往是借援助盟軍的機會,先站穩腳跟,然后步步為營,取而代之。上述籌劃方案與“反客為主”的計謀存在許多相似之處。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的策略是,先完全控制B公司,然后“反客為主”,由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從而避開稅收政策的限制性規定,達到充分彌補虧損的籌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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