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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如何賬務處理費用以避免稅務風險1、注意發票的合規性

發票的合規性審核,在企業建立報銷制度的時候就應該被重視,應該是內部控制的一個比較重要的控制點。對于發票的合規性檢查,東審小編提箱主要有兩個好處:1、確認發生的費用是真實的,合理的,是否在合理的期間列支;2、取得合規的發票,才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如果真是因為發票取得不合規,而不能稅前扣除的話,對于企業來說真是一筆完全可以避免的損失!

對于龍魚混雜的“辦公費”列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建議企業在原始憑證中一定要附有采購清單(源于國稅函[2003]230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稽便函[2011]31號)規定,對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須列為必查發票進行重點檢查。對此類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2費用的思考

1)交通費:

企業除了給予員工交通補貼的基礎上,還給予高管(非公司所有車輛)以油費和過路過橋費,維修費的補貼,這部分費用,企業直接進入費用-汽車費用,這邊就會產生涉稅風險。分析如下:

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58號: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提示:企業存在需要給高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高管的個人用車費用,如果直接以其取得的油費、過路過橋費等直接貼票入賬報銷,不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提示:企業存在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的問題!

建議:采取私車公用的方式,企業與高管簽訂租車協議,租車價格最好以市場公允價格為協議價,會涉及到個人財產租賃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是否可以考慮“反算”個稅金額到稅局代開發票,作為租車成本,在稅前扣除……

2)招待費:

企業如果有嚴格的費用預算,下面的部門會因為例如辦公費超標,無法報銷,而尋找招待費的發票去擠占業務招待費的額度,其實從整體稅負而言,對于企業來說是非常吃虧的。這時候企業的財務遇到類似情況,部門報銷辦公費等費用,出現超標時,其實可以細問一下,是否可以走特殊通道,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

關于招待費合理利用限額,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在這里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企業如何達到既能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假設企業2008年銷售(營業)收入為X,2008年業務招待費為Y,則2008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況下,即Y=X×8.3‰,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這個臨界點時,企業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60%的部分需要全部計稅處理,超過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會導致250元稅金流出,等于消費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計稅處理,等于消費了1000元只掏1100元的腰包。

提示:需要把握三個原則:1、一切以合法為前提;2、把握真實性與合理性業務:3、建立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良好溝通關系。

3)業務招待費下贈送禮品

企業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贈送客戶或者供應商“煙酒茶”等禮品支出。涉稅分析:

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目前在稅收檢查中,對于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企業,稅務機關一般均要求其承擔并繳納相關稅款。

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視同銷售條款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二)規定,將資產用于交際應酬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提示:涉及增值稅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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