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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審計準則(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第三章審計計劃第四章審計實施第一節審計實施方案第二節審計證據第三節審計記錄第四節重大違法行為檢查第五章審計第一節的形式和內容第二節審計報告的編審第三節專題報告與綜合報告第四節審計結果公布第五節審計整改檢查第六章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指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范,是執行審計業務的職業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條本準則中使用“應當”、“不得”詞匯的條款為約束性條款,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必須遵守的職業要求。本準則中使用“可以”詞匯的條款為指導性條款,是對良好審計實務的推介。第四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審計機關的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加審計業務,也應當適用本準則。第五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區分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和審計機關的責任。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編報財務會計報告、保持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獨立實施審計并作出審計結論,是審計機關的責任。第六條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目標是通過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真實性是指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程度。合法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況。效益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第七條審計機關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項目、資金進行審計。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第八條審計機關依法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也應當適用本準則。第九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依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獲取審計證據,作出審計結論。審計機關應當委派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并建立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第十條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未遵守本準則約束性條款的,應當說明原因。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具備本準則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符合法定的審計職責和權限;(二)有職業勝任能力的審計人員;(三)建立適當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四)必需的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第十四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準則;(二)恪守審計職業道德;(三)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四)具備必需的職業勝任能力;(五)其他職業要求。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恪守嚴格依法、正直坦誠、客觀公正、勤勉盡責、保守秘密的基本審計職業道德。嚴格依法就是審計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審計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規范審計行為。正直坦誠就是審計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不屈從于外部壓力;不歪曲事實,不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廉潔自律,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客觀公正就是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和態度,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實事求是地作出審計評價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勤勉盡責就是審計人員應當愛崗敬業,勤勉高效,嚴謹細致,認真履行審計職責,保證審計工作質量。保守秘密就是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對于執行審計業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第十六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情形的,應當向審計機關報告:(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三)對曾經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的相關業務進行審計;(四)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第十八條審計機關組成審計組時,應當了解審計組成員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損害審計獨立性:(一)依法要求相關審計人員回避;(二)對相關審計人員執行具體審計業務的范圍作出限制;(三)對相關審計人員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復核程序;(四)其他措施。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人員交流等制度,避免審計人員因執行審計業務長期與同一被審計單位接觸可能對審計獨立性造成的損害。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外部人員參加審計業務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審計機關聘請的外部人員應當具備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的職業要求。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員,審計機關不得聘請:(一)被刑事處罰的;(二)被勞動教養的;(三)被行政拘留的;(四)審計獨立性可能受到損害的;(五)法律規定不得從事公務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職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實施審計人員錄用、繼續教育、培訓、業績評價考核和獎懲激勵制度,確保審計人員具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職業勝任能力。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合理配備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確保其在整體上具備與審計項目相適應的職業勝任能力。被審計單位的信息技術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大影響的,審計組的整體勝任能力應當包括信息技術方面的勝任能力。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保持職業謹慎,對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保持警覺,并審慎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得出恰當的審計結論。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從下列方面保持與被審計單位的工作關系:(一)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并聽取其;(二)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結論,尊重并維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三)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四)堅持文明審計,保持良好的職業形象。第三章審計計劃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定的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范圍,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服務大局,圍繞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審計工作重點,合理安排審計資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按照下列步驟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一)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二)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先順序;(三)評估審計機關可用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項目,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從下列方面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一)國家和地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二)政府工作中心;(三)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對審計工作的要求;(四)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審計的事項;(五)有關部門委托或者提請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六)群眾舉報、公眾關注的事項;(七)經分析相關數據認為應當列入審計的事項;(八)其他方面的需求。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確定初選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和其他重要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重點調查研究下列內容:(一)與確定和實施審計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管理體制、組織結構、主要業務及其開展情況;(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及結果;(四)相關的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情況;(五)管理和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六)以前年度審計情況;(七)其他相關內容。第三十條審計機關在調查審計需求和可行性研究過程中,從下列方面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評估,以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先順序:(一)項目重要程度,評估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關注程度、資金和資產規模等;(二)項目風險水平,評估項目規模、管理和控制狀況等;(三)審計預期效果;(四)審計頻率和覆蓋面;(五)項目對審計資源的要求。第三十一條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審定。審計機關在審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前,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三十二條下列審計項目應當作為必選審計項目:(一)法律法規規定每年應當審計的項目;(二)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要求審計的項目;(三)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的審計項目。審計機關對必選審計項目,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第三十三條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應當列入上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及時下級審計機關。第三十四條上級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對于上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下級審計機關也可以提出授權申請,報有管轄權的上級審計機關審批。獲得授權的審計機關應當將授權的審計事項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三十五條根據中國政府及其機構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簽訂的協議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審計機關確定對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援助、貸款項目進行審計的,應當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三十六條對于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一)涉及宏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體制、機制問題的;(二)事項跨行業、跨地區、跨單位的;(三)事項涉及大量非財務數據的;(四)其他適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的。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項目名稱;(二)審計目標,即實施審計項目預期要完成的任務和結果;(三)審計范圍,即審計項目涉及的具體單位、事項和所屬期間;(四)審計重點;(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六)審計資源。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的審計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列明跟蹤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列明專項審計調查的要求。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兩者相結合的形式。第三十九條審計機關計劃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建立經常性的溝通和協調機制。調查審計需求、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確定備選審計項目,以業務部門或者派出機構為主實施;備選審計項目排序、配置審計資源和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草案,以計劃管理部門為主實施。第四十條審計機關根據項目評估結果,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并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第四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對確定的審計項目配置必要的審計人力資源、審計時間、審計技術裝備、審計經費等審計資源。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同一年度內對同一被審計單位實施不同的審計項目,應當在人員和時間安排上進行協調,盡量避免給被審計單位工作帶來不必要的影響。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執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應當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第四十五條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調整:(一)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臨時交辦審計項目的;(二)上級審計機關臨時安排或者授權審計項目的;(三)突發重大公共事件需要進行審計的;(四)原定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計劃無法實施的;(五)需要更換審計項目實施單位的;(六)審計目標、審計范圍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七)需要調整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上級審計機關應當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出下級審計機關重點審計領域或者審計項目安排的指導意見。第四十七條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多個審計組共同實施一個審計項目或者分別實施同一類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第四十八條審計機關業務部門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形成過程中調查審計需求、進行可行性研究的情況,開展進一步調查,對審計目標、范圍、重點和項目組織實施等進行確定。第四十九條審計工作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目標;(二)審計范圍;(三)審計內容和重點;(四)審計工作組織安排;(五)審計工作要求。第五十條審計機關業務部門編制的審計工作方案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審批。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實施審計起始時間之前,下達到審計項目實施單位。審計機關批準審計工作方案前,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根據審計實施過程中情況的變化,可以申請對審計工作方案的內容進行調整,并按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報批。第五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評估執行效果。審計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向下達審計項目計劃的審計機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第五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實施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統計制度。第四章審計實施第一節審計實施方案第五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項目審計前組成審計組。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成員組成。審計組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審計組組長由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組組長可以根據需要在審計組成員中確定主審,主審應當履行其規定職責和審計組組長委托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五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第五十六條審計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審計起始時間、審計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和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同時,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告知審計組的審計紀律要求。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通知書應當列明跟蹤審計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通知書應當列明專項審計調查的要求。第五十七條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評估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應對措施,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對于審計機關已經下達審計工作方案的,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工作方案的要求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第五十八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目標;(二)審計范圍;(三)審計內容、重點及審計措施,包括審計事項和根據本準則第七十三條確定的審計應對措施;(四)審計工作要求,包括項目審計進度安排、審計組內部重要管理事項及職責分工等。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對整個跟蹤審計工作作出統籌安排。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列明專項審計調查的要求。第五十九條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為作出下列職業判斷提供基礎:(一)確定職業判斷適用的標準;(二)判斷可能存在的問題;(三)判斷問題的重要性;(四)確定審計應對措施。第六十條審計人員可以從下列方面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一)單位性質、組織結構;(二)職責范圍或者經營范圍、業務活動及其目標;(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其執行情況;(四)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和業務管理體制;(五)適用的業績指標體系以及業績評價情況;(六)相關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七)相關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情況;(八)經濟環境、行業狀況及其他外部因素;(九)以往接受審計和監管及其整改情況;(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第六十一條審計人員可以從下列方面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一)控制環境,即管理模式、組織結構、責權配置、人力資源制度等;(二)風險評估,即被審計單位確定、分析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三)控制活動,即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資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業績分析和績效考評控制等;(四)信息與溝通,即收集、處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并能有效溝通的情況;(五)對控制的監督,即對各項內部控制設計、職責及其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六十二條審計人員可以從下列方面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控制情況:(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穩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二)應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統產生的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第六十三條審計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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