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80-2024 托育機構建筑設置標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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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SJG180–2024托育機構建筑設置標準Standardfortheestablishmentofchildcareinstitutioninbuildings聯合發布2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托育機構建筑設置標準Standardfortheestablishmentofchildcareinstitutioninbuildings3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發布2023年度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結合深圳市的實際,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選址與規模;4.空間功能與指標;5.室內環境;6.建筑設備。本標準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批準發布,由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業務歸口并組織深圳市衛生健康發展研究和數據管理中心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深圳市衛生健康發展研究和數據管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上步中路園嶺五街8號,郵編:518028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深圳市衛生健康發展研究和數據管理中心本標準參編單位:深圳市建筑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華藝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奧意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許可審查中心深圳市托育服務協會深圳市婦幼保健院(深圳市嬰幼兒照護服務指導中心)深圳市房地產和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關婷劉丹劉智忠傅斌曾麗儀彭中華劉相前駱婉婧李海飛丁靈芝彭子友歐雅姿李曉山陳天予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李朝暉李曉光彭建虹劉剛馮承蕓蘇君康4 2術語 3選址與規模 4空間功能與指標 4.1一般規定 4.2生活用房 4.3服務管理用房 4.4附屬用房 4.5室外活動場地 5室內環境 5.1光環境 5.2聲環境 5.3空氣質量 6建筑設備 6.1給水排水 6.2通風和空氣調節 6.3建筑電氣 6.4智能化設計 本標準用詞說明 20引用標準名錄 21附:條文說明 22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12Terms 3SiteSelectionandScale 3.1SiteSelection 3.2Scale 3.3Building 4SpatialFunctionsandIndicators 4.1GeneralProvisions 4.2LivingRoom 4.3ServiceManagementRoom 4.4AncillaryRooms 4.5OutdoorEventVenues 105IndoorEnvironment 5.1LightEnvironment 5.2AcousticEnvironment 5.3AirQuality 6ConstructionEquipment 6.1WaterSupplyandDrainage 6.2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 6.3BuildingElectrical 6.4IntelligentDesign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20ListofQuotedStandards 21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21.0.1為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指導托育服務機構科學選址,合理布局,規范建設,推進托育機構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及擴建托育機構的建筑設置。1.0.3托育機構建筑設置應遵循“幼兒優先、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安全健康、配置合理、功能完善、綠色環保、智慧互聯,符合嬰幼兒生理、心理發展規律。1.0.4托育機構的設置應符合區域托育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及資源,建設在合理區域位置。1.0.5托育機構建筑設置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的強制性規定。22.0.1嬰幼兒infantsandtoddlers3歲以下嬰兒及幼兒簡稱為嬰幼兒。2.0.2托育機構childcareinstitutions為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集中照護服務的機構。2.0.3生活用房livingroom供嬰幼兒班級生活和開展多功能活動的空間。2.0.4生活單元unitoflivingroom供嬰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包含活動區、睡眠區、衛生間、清潔區、儲藏區、分餐區。2.0.5活動區activeregion嬰幼兒生活單元中供嬰幼兒進行各種室內日常活動的空間。2.0.6睡眠區sleepzone嬰幼兒生活單元中供嬰幼兒睡眠的空間。2.0.7多功能活動空間multi-functionalactivityspace供托育機構嬰幼兒共同進行表演、體能活動、游戲、家長集會等活動的空間。2.0.8母嬰室roomofmotherandinfant供母親進入托育機構直接哺乳、集乳的空間。2.0.9晨檢室(廳)morninginspectionroom供嬰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2.0.10保健觀察室healthobservationroom供患病或疑似患病嬰幼兒臨時隔離、觀察的空間。2.0.11服務管理用房servicemanagementroom供對外聯系,對內為嬰幼兒提供衛生保健和保育服務管理的空間。2.0.12附屬用房subsidiaryroom供托育機構為嬰幼兒及工作人員提供后勤服務的空間。33選址與規模3.1選址3.1.1托育機構選址應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發展、產業布局、常住人口規模及變化、適齡嬰幼兒分布和服務需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服務半徑宜為500m以內。3.1.2托育機構應選址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日照充足、地質條件良好,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疏散、抗震等要求的地段或建筑,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遠離可能發生洪澇、山體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災等自然地質災害的區域;2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3與殯儀館、醫院太平間、傳染病院及各類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4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5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6出入口不應直接設在城市主干道或過境公路干道一側;7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3.2規模3.2.1托育機構可設置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混齡班四種班型。3.2.2托育機構應根據建筑面積、生活用房面積、戶外場地面積和班型類別合理確定每班收托規模。最大收托規模乳兒班不應超過10人、托小班不應超過15人、托大班不應超過20人、混齡班不應超過18人。3.3建筑3.3.1設置托育機構的建筑質量、抗震、防火等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3.3.2托育機構應根據場地、建筑布局、服務內容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最大建設規模不應超過十個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五個班及以上的托育機構應獨立設置或與幼兒園合建;2四個班及以下的,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文化、社區配套用房、商業建筑等民用建筑合建;3與商業建筑合建時,不應與設明火的餐飲廚房、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汽車的維修銷售、商品回收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商店業態相毗鄰,托育機構主出入口應遠離商業建筑主出入口;4嚴禁設置在“三合一”場所和彩鋼板建筑內;嚴禁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工業建筑內。3.3.3托育機構合建時應選址在二級及以上耐火等級的建筑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及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與商業建筑合建時,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2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0m、4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不應降低1.20m實體墻的高度;與相鄰其他場所或部位之間的窗間墻寬度不應小于2.00m,轉角處不宜小于4.00m,采用乙級防火窗的距離不限。3.3.4托育機構嬰幼兒生活用房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嚴禁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與商業建筑合建時,應布置在首層;3與其他類型建筑合建時,宜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及三層,人數不應超過60人,其中三層不應超過20人,并應按照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A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7.1.16條的要求在三層設置避難間;4不應與給排水設備房、鍋爐房、換熱機房、變配電房、發電機房等房間相毗鄰或為上下層;5不應設置在廚房、衛生間、實驗室、醫務室、水池或水箱間的下層。3.3.5托育機構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1獨立建設的托育機構應設置不少于2個安全出口、2部疏散樓梯;2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托育機構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3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的托育機構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4疏散樓梯的梯段和平臺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的規定;5嚴禁占用、堵塞、封閉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3.3.6托育機構嬰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防滑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12。走廊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1.14條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或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房間,疏散門數量不應少于2個;2防火門及防火窗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設門禁裝置的疏散門應當安裝緊急開啟裝置并具備火災時自動釋放的功能;3托育機構的外墻應在每層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救援口,間距不應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并與消防車道同側;4不應在門窗、走道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必須設置時應保證火災情況下能及時開啟;5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間應保持暢通,疏散通道頂棚、墻面距地面2.00m以下不應設置影響疏散的凸出物,不應采用鏡面反光材料等影響人員疏散。3.3.7托育機構裝修裝飾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不應采用易燃的裝修裝飾材料,裝修裝飾材料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頂棚、墻面應采用燃燒性能A級的材料;2地面、隔斷、裝飾織物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3設置在單、多層民用建筑內時,其他裝修裝飾材料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時,其他裝修裝飾材料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4固定家具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3.3.8托育機構建筑的消防設施設置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使用燃氣的廚房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系統、燃氣緊急切斷裝置以及滅火器、滅火毯等滅火器材;2每50m2應配置3具6L水基型滅火器或2具5kg及以上ABC類干粉滅火器;3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64空間功能與指標4.1一般規定4.1.1托育機構建筑應由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附屬用房等組成。4.1.2托育機構建筑規模宜為300m2~1000m2。4.1.3托育機構建筑應結合場地自然條件和功能需求,對建筑的體形、平面布局、空間尺度、圍護結構等進行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的規定,遵循綠色建筑原則,且應符合嬰幼兒生理及心理特點,充分體現托育機構功能性質。4.1.4托育機構建筑設計時應將感官體驗融入室內設計,宜將室內空間朝向自然景觀開放。建筑造型要素應簡約,遵循節材的原則,應減少使用裝飾性構件,且應選用綠色環保及可持續型材料。考慮合理的色彩搭配,室內外色彩設計應協調,以柔和自然的顏色為主色調。4.1.5托育機構建筑設計時宜在墻面、房間角落、樓梯轉彎處等提供留白區域。室內外墻面應符合下列規定:1嬰幼兒活動用房、走廊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間布置的條件;2室外活動區域環境設計應充分利用墻面等立體空間。4.1.6托育機構建筑應采用具有安全防護功能的門窗產品或配件,應符合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1.5條、第4.1.6條和第4.1.8條的規定。4.1.7樓梯的設置形式、數量、寬度、踏步及扶手等應符合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1.11條和第4.1.12條的規定,保障嬰幼兒安全。4.1.8托育機構建筑應設置保障嬰幼兒安全的防護措施,包括且不限于下列措施:1建筑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3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2建筑室外出入口應設雨篷,雨篷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00m;3場地范圍內應結合周邊建筑情況設置防高空拋物措施;4場地周圍應設有結構安全、外形美觀的圍護設施,圍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30m;5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應設置結構安全、外形美觀的圍墻、金屬柵欄等與外界相隔的實體防護屏障,且高度不應低于2.00m,并應安裝防攀爬裝置;6建筑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平臺、陽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部位應設置防護欄桿(板)。防護欄桿(板)應以牢固、安全、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板)的高度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垂直高度不應小于1.30m;7防(圍)護設施應采用防止成人和嬰幼兒攀爬、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09m;8建筑內主要通行區域凸出的墻柱角部應采用倒圓角構造設計或采取加裝防撞條等防撞設施,室內窗臺、床頭、門角、家具等均應無棱角或采取加裝防撞條等防撞設施;9距離地面高度1.30m以下的室內外墻面應做耐火軟質面層,且應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10室內外地面或路面應設置防滑措施,并符合行業標準《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術規程》JGJ/T331-2014第4.1.5條要求;11托育機構首層出入口臨近機動車道時,應設置符合現行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目標硬質隔離設施建設規范》SZDB/Z285要求的硬質隔離設施。4.2生活用房4.2.1托育機構生活用房應包括班級生活單元和多功能活動空間。托育機構中各班級生活單元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分餐區、清潔區、儲藏區等基本空間,托小班、托大班和混齡班應配置衛生間。各班級生活單元應獨立使用,并應滿足備案班額嬰幼兒的生活使用需求。4.2.2獨立建設托育機構生活用房的生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m2,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80m。各班級生活單元分區域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2的規定,混齡班應按照托大班要求設置。表4.2.2獨立建設托育機構嬰幼兒班級生活單元各區域最小使用面積班級類型區域名稱最小使用面積(m2)乳兒班睡眠區30活動區分餐區6清潔區6儲藏區4托小班活動區及睡眠區合并設置50分開設置35(活動區)35(睡眠區)分餐區6清潔區6衛生間8儲藏區4托大班/混齡班活動區及睡眠區合并設置84分開設置56(活動區)48(睡眠區)分餐區6清潔區6衛生間盥洗區6廁所儲藏區64.2.3合建托育機構生活用房生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m2,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60m。各班級生活單元分區域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混齡班應按照托大班要求設置。表4.2.3合建托育機構嬰幼兒班級生活單元各區域最小使用面積班級類型區域名稱最小使用面積(m2)乳兒班睡眠區20活動區分餐區2清潔區4儲藏區4托小班活動區及睡眠區合并設置40分開設置30(活動區)30(睡眠區)分餐區2清潔區38續表4.2.3班級類型區域名稱最小使用面積(m2)托小班衛生間5儲藏區4托大班/混齡班活動區及睡眠區合并設置60分開設置46(活動區)40(睡眠區)分餐區2清潔區3衛生間盥洗區2廁所5儲藏區44.2.4活動區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活動區與睡眠區應設置在同一樓層,活動區可與睡眠區合并布置。乳兒班活動區內宜設置扶走區,宜包含墻面鏡子和橫向扶桿,輔助嬰兒活動。4.2.5睡眠區應布置供每個嬰幼兒使用的專屬床位,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四周不宜貼靠外墻,與外墻距離不應小于0.60m,兩床長邊相鄰過道凈寬不應小于0.50m。活動區與睡眠區合并設置的生活用房中應設收納床鋪的專用儲藏區域。嚴禁搭建閣樓或夾層作睡眠區。4.2.6清潔區應設淋浴、洗滌池、洗手池、污水池等設施,可增設成人廁所,增設時面積應相應增加。清潔區宜獨立設置,條件有限時,托小班、托大班和混齡班清潔區可結合衛生間分區布置;乳兒班清潔區應設含嬰兒浴盆和尿布臺的護理臺。托小班宜設護理臺。4.2.7分餐區應臨近班級對外出入口,并應設分餐臺、洗手池、儲藏柜等,宜設恒溫飲水機等。如臨近清潔區,應設物理隔斷。4.2.8托育機構班級衛生間應分間設置,并符合下列規定:1衛生間應包括廁所和盥洗區,兩者宜分間或分隔設置,之間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2衛生間不宜設臺階,地面應防滑和易于清洗;3衛生間應與班級活動區或睡眠區相鄰,衛生間門不宜直對活動區或睡眠區;4托小班每班不應少于2個大便器、2個小便器,各便器之間應設隔斷,盥洗臺不應少于3個水龍頭;托大班每班不應少于3個大便器、2個小便器,各便器之間應設隔斷,盥洗臺不應少于4個水龍頭;混齡班應按照托大班設置;5衛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級應達到2級及以上;6衛生器具尺寸應符合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2.5B條的規定。4.2.9儲藏區可結合活動區布置,儲藏柜宜采取平開柜門。4.2.10托育機構應設多功能活動空間,位置宜臨近生活單元。獨立建設托育機構生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0.65m2;合建托育機構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m2,生均不宜小于0.65m2。4.3服務管理用房4.3.1托育機構服務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母嬰室、儲藏室、園長室、財務室、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4.3.2托育機構建筑宜設門廳,門廳內宜設置保安室、展示區、家長等候區及嬰幼兒車存儲等空間。4.3.3托育機構晨檢室(廳)應設在機構主入口處,并應靠近保健觀察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910m2。4.3.4獨立建設托育機構保健觀察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與嬰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與嬰幼兒活動路線分開,應設單獨出入口;2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m2,應設置一張幼兒觀察床;3應設置給水、排水設施;4應設獨立的廁所,廁所內應設幼兒專用蹲位和洗手池。4.3.5合建托育機構保健觀察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與嬰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與嬰幼兒活動路線分開,宜設單獨出入口;2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m2,應設置一張幼兒觀察床;3應設置給水、排水設施;4應設置幼兒專用蹲位(馬桶)和洗手池。4.3.6招收2歲以下嬰幼兒的托育機構宜設置母嬰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母嬰室應臨近嬰幼兒生活單元,并設置開向疏散走道的門;2獨立建設托育機構母嬰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合建托育機構母嬰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4m2;3母嬰室內應設置尿布臺、洗手池,宜設置成人廁所。4.3.7教職工的衛生間、淋浴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與幼兒合用。4.3.8獨立建設托育機構儲藏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5m2,合建托育機構儲藏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4.3.9托育機構可按規模和實際需求配備園長室、財務室、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服務管理用房,并可合并使用。4.4附屬用房4.4.1獨立建設托育機構附屬用房應包括廚房、備餐專間、消毒室等房間;合建托育機構附屬用房宜包括廚房、備餐專間、消毒室等房間。4.4.2托育機構的廚房應自成一區,不應與嬰幼兒生活用房貼鄰。4.4.3托育機構廚房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標準和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獨立建設托育機構廚房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0.40m2,合建托育機構廚房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0.20m2,總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m2;獨立建設托育機構加工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00m,合建托育機構加工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50m;2粗加工操作場所內應設置2個及以上固定的食品清洗水池,分別用于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并應根據具體清洗數量、品種增設與之相適應的清洗水池;3餐飲具應采取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采用熱力消毒的,應根據清洗數量設置1個及以上固定的專用清洗水池;采用化學消毒的,應設置3個及以上的專用清洗水池。應配備能正常運轉的餐具和工用具的消毒、保潔設備設施;4廚房室內墻面、隔斷及工作臺、水池等設施的表面應采用無毒、無污染、光滑和易清潔的材料;地面應防滑,并應設排水設施。廚房門、窗應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應能自動關閉;5廚房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源應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食品暴露區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有防護罩。熱加工區域應配置機械排風裝置,廚房應保持良好通風;6當托育機構建筑為二層及以上時,宜設食品傳送專梯,呼叫按鈕距地面高度應大于1.70m;7廚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4.4.4托育機構食堂集中分餐的,當供餐人數在30人及以上時,應設置備餐專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場所地面應采用防返溢防臭地漏,不應有明溝;2專間墻面應采用無毒、無污染、光滑和易清潔的材料鋪設到頂;3專間門應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4食品傳遞窗應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5專間內應設獨立空調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紫外線殺菌燈,特殊情況只能使用中央空調的,必須在專間空調出風口安裝空氣凈化過濾裝置;6專間入口處應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4.4.5托育機構食堂供餐人數在30人以下,不具備設置備餐專間條件的,可設置備餐專用操作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場所地面應采用防返溢防臭地漏,不應有明溝;2與其他食品處理功能區應有明顯分區或隔離設施,成品存放區域與加工制作區域應相對獨立;3場所內應設熱食品保存設施;4場所內應設置洗手和消毒設施。4.4.6托育機構食堂經營項目應限定為熱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應設置滿足本標準第4.4.5條第1、2、4款要求的專用操作場所,場所內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自制飲品制售項目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應經水凈化設施處理或使用直接飲用水。4.4.7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機構可不設廚房,提供膳食的托育機構必須由符合資質的餐飲服務供應商配餐,并應設置滿足本標準第4.4.4條要求的備餐專間,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m2。4.4.8非自行加工膳食需清洗消毒餐飲具的托育機構,應設置滿足本標準第4.4.3條第3款要求的餐飲具清洗消毒操作場所。4.4.9消毒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m2,室內應配置符合物品消毒要求的設施設備。4.5室外活動場地4.5.1托育機構應設置室外活動場地,滿足嬰幼兒運動、玩耍、游戲、觀察、親自然的需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獨立建設托育機構的室外活動場地生均面積不應小于3m2,并應設置游戲設施、沙區、30m跑道,宜設置水區、種植區、存儲區等;2合建托育機構室外活動場地生均面積不應小于2m2,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于屋面、露臺或室內。當設置于屋面、露臺時,應布置在二層及以下;設置于室內時,生均面積不應小于3m2,并應滿足生活用房采光通風要求,可結合多功能活動空間及過道空間綜合設置。室外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設施,宜設置沙區、水區、種植區、存儲區等;3沙區宜包含沙坑及沖沙池,四周宜設置緩沖區,沙坑上方宜設伸縮遮光設施;4水區宜包含戲水池、水龍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5種植區宜靠圍護設施布置,需有較好的采光條件及灌溉條件;6存儲區可設帶百葉柜門防曬防塵透氣的儲物柜,用于存放戶外活動工具。4.5.2室外活動場地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利用現有場地條件,保留自然環境肌理或使用木材、石塊等天然材料提供親自然空間;2室外活動場地的造型、色彩等設計應符合嬰幼兒生理及心理特征;3宜在室外活動場地設置洗手池、洗腳池。4.5.3室外活動場地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宜采用軟質地坪。游樂設施及緩沖區域的地面應設軟質鋪裝。4.5.4室外活動場地設施應便于安裝、固定、更換和搬運,滿足玩耍趣味性和色彩豐富性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游戲設施的設計和布置應符合嬰幼兒月齡特征,功能多樣化,宜包含攀爬、旋轉、彈跳、平衡、搖蕩、滑行、鉆爬等器械類型;2游戲設施應無尖銳突出物;3跑道等室外活動場地選用的合成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中小學合成材料面層運動場地》GB36246的有關規定。4.5.5托育機構室外活動場地生均面積在3m2及以上時,室外綠地率不應小于30%,綠化植物應適應當地氣候;嚴禁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5.1光環境5.1.1托育機構建筑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和《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的有關規定。采光設計時,應根據地區光氣候特點,采取有效措施,綜合考慮充分利用天然光,節約能源。5.1.2托育機構室內外場地應有良好日照,室外活動場地應有1/2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活動區、睡眠區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采光通風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滿窗日照不應少于3h。5.1.3托育機構建筑宜采用加強室內自然采光的措施,改善室內自然采光效果,并應符合下列規1大進深房間宜在外窗設置反光板、散光板等集光導光設備,將室外自然光引入室內;2側面采光時,可加設反光板、棱鏡玻璃或導光管系統,單側采光的活動空間進深不宜大于6.60m;3除有特殊私密性或光線要求的區域外,其他隔墻宜采用透光材料與可調百葉的組合墻體形4建筑內部走廊兩側宜設窗,走廊兩側房門宜設亮子,改善走廊采光,頂層走廊宜設天窗并根據室內采光要求控制天窗面積。5.1.4托育機構建筑的主要功能用房應有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數標準值、室內天然光照度值及窗地面積比不應低于表5.1.4的規定。表5.1.4采光系數標準值、室內天然光照度值和窗地面積比采光等級場所名稱采光系數標準值室內天然光照度標準值(lx)窗地面積比Ⅲ活動區、睡眠區3.0%4501/5多功能活動空間3.0%4501/5辦公室、保健觀察室、會議室3.0%4501/5Ⅴ衛生間1.0%1501/10樓梯間、走廊1.0%1501/105.1.5托育機構建筑主要功能房間應根據室內采光要求采用反射、遮擋等眩光控制措施,提升采光質量,改善室內天然采光的均勻度。5.1.6托育機構建筑內燈具和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照明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和燈系統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中無危險類的有關規定;2發光二極管(LED)光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LED室內照明應用技術要求》GB/T31831的有關規定;3睡眠區、活動區、母嬰室應采用漫光型燈具,選用光源和燈具的閃變指數(PEQ\*jc3\*hps17\o\al(\s\up3(L),s)EQ\*jc3\*hps17\o\al(\s\up3(M),t))、頻閃效應可視度(SVM)均不應大于1.0。采用LED時,顯色指數(Ra)不應小于80,母嬰室、睡眠區色溫不宜高于3300K,特殊顯色指數R9應大于零。其他場所色溫不宜高于4000K。同類光源色容差不應大于5SDCM;4室內照明系統頻閃比不應大于6%;5嬰幼兒生活用房應選用高效率、無眩光、無明顯頻閃的燈具,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6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節能光源;7走廊、樓梯間、衛生間等場所及室內指向性裝飾照明等宜選用LED燈。5.1.7托育機構主要功能房間的照明值應符合表5.1.7的規定。表5.1.7托育機構主要功能房間的照明值房間或場所名稱參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值(lx)眩光指數(UGR)顯色指數(Ra)睡眠區、活動區(睡眠時)0.50m水平面10080活動區(活動時)、多功能活動空間地面300辦公室、會議室0.75m水平面300廚房、備餐專間臺面200 門廳、樓梯、走道地面150—衛生間0.75m水平面100—母嬰室0.50m水平面150注:設計照度與照度標準值的偏差不應超過±10%。5.1.8托育機構建筑宜采用與采光相關聯的照明控制系統,控制系統應根據室外天然光照度變化調節人工照明,調節后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總照度不應低于各采光等級所規定的室內天然光照度值。5.1.9托育機構應急疏散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應選用A型中的中型或中大型標志燈,系統應急啟動后蓄電池供電持續時間不應小于1h,與其他建筑合建時,其系統應急啟動后蓄電池供電持續工作時間尚應按整體建筑的類別進行確定;2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及前室、避難間、消防專用通道、生活用房,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疏散走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5.2聲環境5.2.1托育機構建筑的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和現行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的有關規定。5.2.2托育機構建筑內不應設置發出強烈噪聲或振動的機械設備,其他可能產生噪聲和振動的設備應遠離嬰幼兒生活用房,并應采取隔聲和隔振措施。5.2.3托育機構建筑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3的規定。表5.2.3室內允許噪聲級房間或場所名稱允許噪聲級(A聲級,dB)生活單元、保健觀察室≤40多功能活動空間、辦公室≤40續表5.2.3房間或場所名稱允許噪聲級(A聲級,dB)封閉的門廳、走廊、樓梯間≤505.2.4托育機構建筑主要房間構件的隔聲性能應符合表5.2.4-1、表5.2.4-2和表5.2.4-3的規表5.2.4-1主要功能房間與相鄰房間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房間名稱空氣聲隔聲單值評價量+頻譜修正量(dB)生活單元、辦公室、保健觀察室與產生噪聲的房間之間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DnTw+C≥50生活單元、辦公室、保健觀察室與其他相鄰房間之間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DnTw+C≥45多功能活動空間之間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DnTw+C≥45多功能活動空間與其他相鄰房間之間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DnTw+C≥50表5.2.4-2外墻、外窗和門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構件名稱空氣聲隔聲單值評價量+頻譜修正量(dB)外墻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Rw+Ctr≥45臨交通干線的外窗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Rw+Ctr≥30其他外窗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Rw+Ctr≥25睡眠區與相鄰走廊的門計權隔聲量+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Rw+C≥30產生噪聲房間的門計權隔聲量+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Rw+C≥25其他門計權隔聲量+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Rw+C≥20表5.2.4-3主要功能房間頂部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標準構件名稱評價量(dB)生活單元、辦公室、保健觀察室等主要功能房間頂部樓板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LnTw≤65多功能活動空間頂部樓板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LnTw≤755.2.5托育機構建筑內的多功能活動空間、封閉走廊、門廳及樓梯間的頂棚,宜設置降噪系數(NRC)不低于0.40的吸聲材料。5.3空氣質量5.3.1托育機構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表5.3.1中優質級的要求,宜符合卓越級的要求。表5.3.1托育機構室內空氣質量指標限值污染物濃度指標限值C說明卓越級優質級甲醛(mg/m3)C≤0.030.03<C≤0.051h均值苯(mg/m3)C≤0.020.02<C≤0.031h均值甲苯(mg/m3)C≤0.050.05<C≤0.101h均值二甲苯(mg/m3)C≤0.050.05<C≤0.101h均值TVOC(mg/m3)C≤0.250.25<C≤0.351h均值氨(mg/m3)C≤0.151h均值續表5.3.1污染物濃度指標限值C說明卓越級優質級氡(Bq/m3)C≤1001h均值5.3.2托育機構宜設置PM10、PM2.5、CO2濃度的空氣質量監測系統,應具有數據監測和實時顯示功能,數據存儲時間不應少于一年。5.3.3托育機構建筑應合理優化空間和平面布局,促進自然通風。獨立建設托育機構嬰幼兒生活用房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10,合建托育機構嬰幼兒生活用房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5.3.4托育機構應采取措施隔離室內外易產生可吸入顆粒物的區域。托育機構建筑入口宜設置與入口同寬、進深不少于3.00m的地墊。室外活動區宜設置過渡區域,將室外活動場地與其他內部區域隔開。5.3.5托育機構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和家具應符合現行深圳市標準《中小學校項目規范》SJG120的有關規定。166.1給水排水6.1.1托育機構建筑用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標準的規定,給水排水系統設置應滿足托育機構的使用要求,且設備選型應適合嬰幼兒需要。6.1.2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且宜采用遠程抄表。6.1.3托育機構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最不利用水點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入戶管供水壓力大于0.35Mpa或用水點處供水壓力大于0.20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二次供水設施應滿足現行深圳市標準《優質飲用水工程技術規程》SJG16和《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程》SJG79的相關要求;2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6.1.4托育機構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無條件集中制備熱水的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條件。熱水供應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應采用末端設恒溫混合閥的溫度控制方式,使用溫度應根據用水點功能按照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2019表6.2.1中幼兒園、托兒所的要求執行;2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源應采用太陽能、空氣源熱泵、地源熱泵等非化石能源,熱水溫度低于60℃的系統應設置輔助加熱設施并采取消滅致病菌的措施。6.1.5托育機構建筑內提供生活熱水及高溫飲用水的設施不應設置在嬰幼兒易接觸的位置,且應具有防止嬰幼兒觸碰的保護措施及防燙傷措施。6.1.6托育機構建筑內應供應充足的健康飲用水,飲用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飲用水開水爐,且宜采用電開水爐,飲水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電器使用安全有關標準的要求;2直飲水設備供應飲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的規定;3不應設置管道直飲水系統。6.1.7托育機構建筑給排水管道、設備、設施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標準的要求,且應設置明確、清晰的永久性標識。廚房排出的含油污水應經除油裝置處理后排入戶外污水管道,隔油設施應選用成品隔油裝置,成品隔油裝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6.1.8托育機構建筑給排水系統應考慮衛生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選用帶感應開關的衛生器具;2應使用構造內自帶水封的衛生器具,水封深度不應小于50mm。應定期向不經常排水的設有水封的排水附件補水;3排水管不得設置在生活用房、廚房、備餐專間或備餐專用操作場所的上方;4排水系統的通氣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的有關規5應單獨設置排水立管供空調冷凝水排放,不應與生活排水管道系統直接連接混合排放。6.1.9托育機構建筑內單獨設置的消毒間應配備給水和排水設施。盥洗室、淋浴室、廁所、洗衣間應設置地漏,水封深度不應小于50mm。洗衣機排水應設置專用地漏或洗衣機排水存水彎。衛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應重復設置水封。176.1.10托育機構場地內綠地宜設綠化澆灑設施,且應采用節水灌溉方式。運動場地應設置排水設施。6.1.11托育機構建筑的消防系統設置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火栓立管及閥門布置應避免嬰幼兒碰撞;2宜采用一體式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內應配消防軟管卷盤,消火栓箱應采用暗裝形式,且不應采用普通玻璃門;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3應設置采用快速響應型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服務的嬰幼兒數量不超過60名且在四個班以下時,可采用局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6.1.12托育機構建筑的給排水設施設備應選用低噪節能型產品,設備運行產生的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關規定。給排水設施設備位置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3.3.4條第4款的規定。嬰幼兒生活用房內的排水管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6.1.13托育機構建筑內不應設置再生水系統,不宜設景觀水體。6.2通風和空氣調節6.2.1托育機構建筑內應安裝空調設備調節室內熱濕環境。6.2.2空調室內外機應安裝穩固,并應有防傾倒或墜落的措施。設置非集中空調設備的托育機構建筑,應合理設計空調室外機位,安裝在距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0m以上,且嬰幼兒無法接觸的位置。6.2.3空調插頭、接線端應具有避免嬰幼兒觸電的防護措施。6.2.4開啟空調設備調節室內熱濕環境時,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4的規定。表6.2.4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參數冬季夏季溫度(℃)多功能活動空間、保健觀察室晨檢室(廳)、辦公室2026睡眠區、活動區、母嬰室2426風速(vm/s)0.10≤v≤0.200.15≤v≤0.30相對濕度30%~60%40%~60%6.2.5托育機構建筑應根據建筑空間功能設置分區溫度和過渡區,降低空調系統能耗。6.2.6托育機構建筑生活用房的空調氣流應避免直吹人體造成不適。6.2.7托育機構建筑主要功能房間應有自然通風條件,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時應配備新風凈化裝置。不同功能用房室內通風換氣次數以及人均所需最小新風量應符合表6.2.7-1、6.2.7-2的規定。表6.2.7-1房間的換氣次數房間名稱換氣次數(次/h)生活單元活動區、睡眠區、母嬰室、多功能活動空間3~5衛生間、保健觀察室廚房、備餐專間5表6.2.7-2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房間名稱新風量(m3/h/人)生活單元活動區、睡眠區、母嬰室、多功能活動空間30續表6.2.7-2房間名稱新風量(m3/h/人)保健觀察室386.2.8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或集中新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和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6.2.9建筑物內部建筑設備傳播至主要功能房間和周圍環境的振動級或噪聲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6.2.10托育機構建筑的廚房、淋浴室、衛生間及封閉的儲藏室等房間應設置具有防止回流措施的機械排風裝置。6.2.11設置集中送、回風管道空調系統的托育機構建筑生活用房,應具備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電動關閉回風管道的功能,實現全新風運行。6.3建筑電氣6.3.1托育機構建筑場地內的供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預留配電系統的豎向貫通井道及配電設備位置,并應考慮后期維護及修繕改造的條件;2應選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中規定的不低于2級能效干式變壓器,且噪音水平(1.00m處聲壓等級Leq)不應大于50dB(A);3托育機構建筑內應選擇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產煙毒性為t0級、燃燒滴漏物/微粒等級為d0級的電線和電纜,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和《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驗》GB/T19216的有關規定。6.3.2托育機構嬰幼兒活動場所的低壓配電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宜安裝配電箱、控制箱等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裝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應低于1.80m;2室內末端配電線路應采用穿導管暗敷設;3應采用安全型插座,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0m。廚房、衛生間的插座應有防濺功能。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并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4當正常照明燈具安裝高度在2.50m及以下,且燈具采用交流低壓供電時,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作為附加防護。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安裝高度在2.50m及以下時,應采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5安裝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吊裝燈具玻璃罩,應采取防止玻璃破碎向下濺落的措施。6.3.3托育機構生活用房、多功能活動空間、衛生保健用房等嬰幼兒用房及母嬰室應設置紫外線殺菌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采用雙端直管型紫外線殺菌燈固定式吊裝,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動式紫外線殺菌消毒設備;2采用固定式吊裝應掛于離地面1.80m~2.20m處;3應按照不小于1.5W/m3計算紫外線殺菌燈管需要量;4應單獨設置回路,回路控制裝置應單獨設置在消毒區域之外,并應設置警示標識,采取防誤開措施;5新建托育機構宜采用紫外線消毒燈智能控制系統。6.3.4托育機構建筑的防雷應按第二類防雷設計。6.3.5托育機構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安防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6.4智能化設計6.4.1托育機構應設置智能化安全防范系統,包括視頻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和出入口控制系統等,監控報警系統應確保24小時設防,并符合下列規定:1除衛生間、更衣室、淋浴室外,托育機構建筑內、園區大門及周界、戶外活動區域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實時顯示及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觀察區域內人員活動情況,對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的視頻監控應能清楚辨別人員體貌特征。視頻圖像儲存時間不應少于90天;2財務室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園區大門及周界、戶外活動區域、機構建筑出入口、樓梯間、廚房、配電間等處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3宜安裝一鍵式報警裝置,一鍵式報警裝置應與屬地公安機關聯網,宜與上級主管部門聯網;4園區大門、廚房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6.4.2托育機構建筑安全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的有關規定。6.4.3托育機構建筑宜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及教學多媒體設施。6.4.4托育機構宜配備自動測溫-人臉識別一體化設施。20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了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21引用標準名錄1《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2《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3《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5《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6《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7《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9《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10《中小學合成材料面層運動場地》GB3624611《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12《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驗》GB/T1921613《燈和燈系統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14《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15《LED室內照明應用技術要求》GB/T3183116《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17《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18《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術規程》JGJ/T33119《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20《優質飲用水工程技術規程》SJG1621《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程》SJG7922《中小學校項目規范》SJG12022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托育機構建筑設置標準條文說明23 242術語 253選址與規模 26 26 26 264空間功能與指標 294.1一般規定 294.2生活用房 304.3服務管理用房 314.4附屬用房 324.5室外活動場地 335室內環境 355.1光環境 355.2聲環境 365.3空氣質量 366建筑設備 376.1給水排水 376.2通風和空氣調節 386.3建筑電氣 396.4智能化設計 40241.0.1嬰幼兒照護服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事關嬰幼兒健康成長,事關千家萬戶。托育服務是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一環,為規范深圳市托育機構的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及《深圳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2020—2025年)》深府辦函〔2020〕27號,針對深圳現狀,整合國家現有與托育機構建筑設計、消防和設置相關的標準規范,形成符合深圳實際的托育機構建筑設置標準,以實現托育機構的環境適宜、布局合理、安全健康、資源節約和就近便利。1.0.2本條闡明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本標準所指托育機構是指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集中照護服務的機構。1.0.3本條闡明了托育機構建筑設置的基本原則。“兒童優先原則”(firstcallforchildren)是在1990年首次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上提出。主張“一切為了兒童”,“向所有兒童的生存和正常發展提供基本保護”。在資源分配方面,兒童的基本需求需要得到高度優先。托育機構是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的場所,托育機構建筑的設置需遵循“幼兒優先”的原則,做到配置合理、功能完善。3歲以下嬰幼兒是最柔弱的群體,在遇到自然災害和人為傷害時沒有獨立應對的能力,因此托育機構建筑的設置需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安全健康、綠色環保。結合“兒童友好型城市”發展要求,將“兒童友好”理念貫穿于托育機構建筑設置中,符合嬰幼兒生理、心理發展規律。252.0.1根據王衛平、孫錕、常立文主編,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兒科學(第9版)》第3頁提出的“自出生到1周歲之前為嬰兒期”“自1歲至滿3周歲之前為幼兒期”,本標準將3歲以下嬰兒及幼兒簡稱為嬰幼兒。263選址與規模3.1選址3.1.1城市托育機構建設需要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發展、產業布局、常住人口規模及變化、適齡嬰幼兒分布和服務需求等因素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避免區域性的過剩或不足。托育機構設置在靠近嬰幼兒居住區或嬰幼兒家長工作的地點,均勻分布,方便嬰幼兒家長的接送。將托育機構服務半徑設定為500m以內主要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的相關規定提出: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按照十五分鐘生活圈、十分鐘生活圈和五分鐘生活圈分級設置,其中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的托兒所為五分鐘生活圈內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置的項目,十分鐘生活圈步行距離為500m,五分鐘生活圈步行距離為300m,故根據深圳市實際情況將服務半徑設定為500m以內。3.1.2托育機構是嬰幼兒生活、游戲的場所,選址需要注意安全、安靜、衛生,綜合考慮地址、地貌、環境、交通、能源及各種復雜自然因素的影響,遠離可能的危險及危害因素,保障嬰幼兒身心健康成長。本條在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3.1.2條要求的基礎上對內容進行了拓展。本條第3款各類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垃圾堆場及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站、產生電磁污染的設施及場所、小區排污、排煙等管道、洞口或小區化糞池、生活垃圾收集站等,參照國家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GB/T50337-2018第5.2.1條規定與垃圾轉運站的距離需不少于30m,與垃圾收集站的距離需不少于10m,與產生電磁污染的設施及場所的距離僅在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深圳市2023-2024年事故災難類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中有所規定“變電站(所)周邊50米范圍內不得存在學校、居住區、商場、醫院、養老院”,而產生電磁污染的設施及場所包括但不限于變電站(所)。3.2規模3.2.1班型類別來自于《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國衛人口發〔2019〕58號第十九條,乳兒班收托6個月~12個月的嬰兒,托小班收托12個月~24個月的幼兒,托大班收托24個月~36個月的幼兒,混齡班為18個月以上的幼兒混合編班。6個月以下的嬰兒建議在家庭中由母親帶養,確有送托需求時,收托至乳兒班;36個月以上尚未達到幼兒園入園條件的,編入托大班。3.2.23歲以下嬰幼兒是最柔弱的群體,是家庭的希望、國家的未來。為給嬰幼兒更好的照護服務,保證嬰幼兒的安全、健康、快樂成長,班級實際收托規模要根據建筑面積、生活用房面積、戶外場地面積和班型類別等方面綜合考慮,合理確定,且最大收托規模需要滿足《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國衛人口發〔2019〕58號第十九條的相關要求。3.3建筑3.3.2托育機構合建分兩種情況:一是居住區中按規劃要求將托育機構與其他建筑合建在一棟建筑中;二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托育機構與既有建筑合建。目前以第二種情況為多,建筑比較復雜,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因此對合建托育機構的安全問題作了相應規定,以確保嬰幼兒的安全。托育機構與既有建筑合建,建設成本高,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才能保證正常運營。深圳市衛生健康發展研究和數據管理中心2023年2月《深圳市托育服務機構現狀調研報告》對深圳市549家托育機構的計劃收托人數做了調研,各機構計劃收托人數主要集中在24人~60人之間,平均值為4627人,大多數機構計劃班級為4個班。本標準編制組在2023年9月對深圳市8家托育機構進行了調研,走訪中了解到:托育機構目前幾乎均為合建,建筑面積以300m2~600m2左右為多,班級大多數不超過4個班,收托人數大多數不超過60人。表1調研的深圳市8家托育機構情況名稱類型及層數建筑面積(m2)占地面積(m2)計劃班數(班)目前班數(班)計劃收托人數(人)目前收托人數(人)教師數(人)金瓜豆梅林托育商業綜合體首層1501803230208森樂國際啟蒙機構多層辦公樓首層6807204~5260妙趣多托育中心多層住宅樓底商首層20020032408深業幸福家托育園高層住宅樓底商首層730175044606020蒙萌育嬰托育服務中心商業綜合體首層及二層10001300539530潤尚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多層辦公樓三層1000140063904530~40美成云寶國際兒童學院多層綜合樓二層600700426030春田兒童之家早教托育多層住宅樓底商三層40010003230208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并綜合考慮消防設計安全,本條對托育機構與其他建筑合建做了調整,適當提高了合建設置托育機構的班數:一是規定合建托育機構由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3.2.2條中的三個班提高為四個班;二是適當放寬了合建的建筑類型。由于深圳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獨立建設托育機構很困難,為解決目前托位短缺問題,考慮實際情況并參考《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機構、老年人照料設施改建工程防火技術導則(試行)》第5.2.6條中的相關規定,本條第2款合建的建筑類型增加了文化建筑、社區配套用房及商業建筑(包括商業綜合體中或多功能組合建筑中的商店部分同時為增強合建安全性,避免嬰幼兒與商業建筑主出入口密集人群之間因接觸而出現安全隱患,本條第3款規定了與商業建筑合建時不能相毗鄰的商店業態類型,并要求“托育機構主出入口應遠離商業建筑主出入口”。本條第4款參照《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一、消防安全基本條件中的第(二)點提出托育機構嚴禁合建和不應合建的建筑類型,其中三合一場所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3.3.3本條參照《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機構、老年人照料設施改建工程防火技術導則(試行)》第5.2.6條第2款提出托育機構與其他建筑合建時的防火分隔要求。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條明確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防火墻和樓板的耐火極限分別為3.00h和1.50h,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防火墻和樓板的耐火極限分別為3.00h和1.00h。3.3.4本條第1款根據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4.3.4條第1款和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1.3條提出,明確嬰幼兒生活用房“嚴禁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考慮到托育機構發生火災時安全疏散及自救的能力,28本條第2款規定“與商業建筑合建時,應布置在首層”。本條第3款根據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4.3.4條第2款,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1.3B和《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機構、老年人照料設施改建工程防火技術導則(試行)》第5.2.7條的規定,提出“與其他類型建筑合建時,宜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及三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其中三層不應超過20人”。坡地建筑是否認定為首層,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確定。同時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A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7.1.16條的要求在三層設置避難間。本條第4款根據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6.1.3條第3A款、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0-2021第3.3.6條、《鍋爐房設計標準》GB50014-2020第4.1.3條的規定,進一步拓展提出嬰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與各種給排水設備房、鍋爐房、換熱機房、變配電房、發電機房等房間相毗鄰或為上下層”。本條第5款根據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1.17A條的規定,進一步拓展提出嬰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廚房、衛生間、實驗室、醫務室、水池或水箱間的下層”。3.3.5本條第1款參照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教發廳〔2024〕1號第六條提出“獨立建設的托育機構應設置不少于2個安全出口、2部疏散樓梯”。本條第2款和第3款根據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7.4.3條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條第5款提出高層建筑和單層、多層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求。3.3.6本條參照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1.13條對走道、防滑坡道坡度、疏散通道頂棚、墻面距地面禁止設置突出物的高度進行設置。本條第1款參照《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第二十七條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7.4.2條提出疏散門的類型和數量。本條第4款參照《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教發廳〔2024〕1號第六條和《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第三十條提出。3.3.7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第5.1.1條中表5.1.1和第5.2.1條中表5.2.1提出托育機構裝修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求。其中其他裝修裝飾材料指樓梯扶手、掛鏡線、踢腳板、窗簾盒、暖氣罩等。3.3.8本條根據《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第六條、第七條提出設置托育機構建筑消防設施、器材要求。本條第1款參照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8.3.3條和《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第七條提出。本條第2款根據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附錄D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16.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為嚴重危險級”“16.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為中危險級”,托育機構按照嚴重危險級配置消防設施。進一步參照《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第六條“托育機構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類干粉滅火器或2具6L水基型滅火器,且每個設置點不少于2具”提出托育機構“每50m2應配置3具6L水基型滅火器或2具5kg及以上ABC類干粉滅火器”,作為安全強化措施,滅火器建議采用水基型水噴霧滅火器,環保無污染且對人體無傷害。本條第3款根據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8.3.2條第8款提出托育機構“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94空間功能與指標4.1一般規定4.1.2本條根據《深圳市關于發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的若干措施》深府辦〔2023〕11號第一條要求制定。4.1.3本條根據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第7.1.1條制定。托育機構建筑設計要體現“幼兒為本”的原則,遵循嬰幼兒生理和心理發育特點,滿足嬰幼兒活動、學習、睡眠、就餐等需求。4.1.4本條根據《深圳市兒童友好學前教育設施建設指引(試行)》深婦兒工委通〔2022〕3號第6.1.11條、第6.1.12條及第6.1.18條制定。良好的自然環境有利于嬰幼兒的身心健康成長,托育機構建筑設計時需要盡可能增加嬰幼兒與大自然的接觸機會。為保證室內環境的空氣質量,促進嬰幼兒的健康成長,托育機構需要選擇綠色環保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等并遵循節材的原則,盡可能減少復雜多樣的建筑材料的使用,優先選用本地生產的、可快速再生的材料。合理的色彩搭配能夠提升空間品質,托育機構建筑室內外色彩設計協調,以柔和自然的顏色為主色調,為嬰幼兒營造舒適的空間氛圍。4.1.5為提升空間的利用率及體現兒童友好的理念,宜在室內外墻面適宜的區域預留作品展示和其他環境設計的條件。4.1.8高空拋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為防止物體墜落傷人,保障嬰幼兒安全,本條第2款根據《深圳市建筑工程防高墜物技術指引》第3.3.2條第3款提出“雨篷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00m”。本條第3款根據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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