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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客觀題一-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卷一高分通關卷9單選題(共53題,共53分)(1.)關于緩刑,下列哪項說法是正確的:()A.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江南博哥)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的事由?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即視為執行完畢B.《刑法》第72條規定,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因此,上述人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必須無條件地適用緩刑C.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D.累犯和首要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都不能適用緩刑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緩刑制度講解:關于A項。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A項錯誤。關于B項。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巳滿75周歲的人,只有在符合緩刑的一般性條件的前提下,才能適用緩刑。S卩:(1)所判的刑罰必須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必須同時符合如下條件:①犯罪情節較輕;②有悔罪表現;③沒有再犯罪的危險;④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由此可見,上述三種人的緩刑適用并不是無條件的絕對適用,也必須滿足緩刑的一般性條件才可。故B項錯誤。關于C項。根據《刑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這就是所謂的“禁止令”的內容。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上述禁止令的內容,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故C項正確。關于D項。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注意這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非一切首要分子,二者并非一個概念。因為首要分子除了在犯罪集團中有以外,還可以存在于聚眾性犯罪之中。故D項錯誤。(2.)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不同的主體身份對其刑事責任有不同方向以及不同程度的影響。對此方面的問題,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B.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不構成身份犯,但這只是針對該特定犯罪的實行犯而言的,并不影響成立該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和間接正犯C.聾、啞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D.因有前科而再次故意犯罪,依法構成累犯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犯罪主體、刑法中的身份講解:關于A項。根據《刑法》第17條之一的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A項錯誤,不當選。關于B項。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人在社會關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刑法中的身份只是針對該罪的實行犯而言的,但不具有此身份的人可以成立相關犯罪的共犯或間接正犯。最典型的例子是:強奸罪的實行犯只能是男子,但女子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共犯(如幫助犯或教唆犯)或間接正犯。B項正確,當選。關于C項。根據我國《刑法》第19條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換個形象的說法,即是:“聾人+啞人=盲人=可以從、減或免”。C項錯誤,不當選。關于D項。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的規定,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絕不能加以處罰。故D項錯誤,不當選。(3.)關于恐怖活動相關罪名的認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明知對方是恐怖活動組織或者是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而提供資助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共犯論處B.如果單位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不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的共犯論處C.明知是恐怖活動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行為,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共犯論處D.明知是恐怖活動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僅僅是提供資金賬戶幫助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構成洗錢罪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恐怖活動相關罪名講解:《刑法》第120條之一規定了資助恐怖活動罪,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因此,A、B項錯誤,不當選。此外,明知是恐怖活動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提供資金賬戶幫助掩飾、隱瞞的,構成《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因此,D項當選。(4.)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陳某搶劫王某財物一案,關于王某的訴訟權利,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王某無權申請回避B.王某無權參與刑事部分的法庭調查和辯論,而只能由人民檢察院進行C.王某對一審判決不服,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抗訴D.王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講解:王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被害人作為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故A錯誤。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當事人,可以參加刑事部分的調查與辯論,故B錯誤。被害人沒有上訴權,而只有對一審判決的請求抗訴權,故C錯誤。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控訴職能,故D正確。(5.)關于不公開審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張某犯罪時不滿16周歲,開庭審理時應當不公開審理B.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C.張某17周歲,開庭審理時可以不公開審理D.未成年人張某的學校經張某同意,可以派代表參加訴訟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公開審判原則講解:《刑事訴訟法》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不公開審理中的未成年年齡的判斷一律應以審判時為準,而不是犯罪時,故A錯誤;審判時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C錯誤。D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可見,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經申請不公開,故B錯誤;故本題選D。(6.)華某詐騙一案終審判決無罪,后經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需要對華某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B.需要對華某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C.再審法院應當決定中止執行原判決D.再審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原判決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再審強制措施采取講解:《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本題中是檢察院抗訴,因此,由檢察院決定對華某采取強制措施,因此,A錯誤,B正確。再審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是“可以”不是“應當”,是“決定”不是“裁定”,因此,CD都錯誤。(7.)以下有關專家證人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A.辯護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B.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C.公訴人對專家證人意見有異議,法院應當通知專家證人出庭作證D.經人民法院通知,專家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考點:專家證人講解:《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因此,A正確,當事人的近親屬沒有權利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B錯誤。該條第4款規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3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據此,專家證人的出庭,適用鑒定人出庭的規定,即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才應當出庭,不是公訴人對專家證人意見有異議,法院應當通知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故C錯誤。專家證人是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因此,專家證人不出庭,不是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是專家證人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故D錯誤。(8.)下列情況屬于不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的有:()A.罪犯甲是被判處無期徒刑但正在懷孕的婦女B.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乙患有嚴重疾病,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C.罪犯丙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3年,性格溫和,但是最近因患病經常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D.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丁在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講解:《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因此,ABC都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無期徒刑只有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才能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故D不可以暫予監外執行,D正確。(9.)法院審理沒收蔡某違法所得一案,下列說法是哪些是正確的?()A.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應當全部裁定予以沒收B.蔡某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C.對于法院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裁定,蔡某的親屬不服可以上訴D.沒收蔡某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沒收違法所得程序講解:《刑事訴訟法》第282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故A太絕對,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8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不是“中止”審理,故B錯誤。是“近親屬”不是“親屬”不服可以上訴。故C錯誤。D正確。(10.)某中學在改建教學樓的過程中,附近小區居民認為市建設局頒發給該中學的施工許可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市建設局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及時提交了相關證據等材料,但不派人出庭應訴。該中學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獲得的施工許可合法。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該中學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其獲得的施工許可合法。對于本案,下列哪個選項的說法正確?()A.該中學是本案的第三人,它向法院提交證據,是其承擔舉證責任的表現B.市建設局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因此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C.法院應當判決撤銷市建設局的施工許可D.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在行政訴訟中,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而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承擔。本案中,該中學作為第三人,提交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許可合法,是其舉證權利而非舉證責任的表現。故選項A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6條,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市建設局盡管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但它不派人出庭,故其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選項B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被告不提供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許可合法,但第三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行政許可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題中,市建設局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第三人某中學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其獲得的施工許可合法,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故選項C錯誤,而選項D正確。(11.)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我國現有一部刑法典,一部單行刑法和8個刑法修正案。其中,最近的一個刑法修正案,即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但對刑法分則若干具體罪名進行了增刪,而且對刑法總則若干條款作出了修改B.目前,刑法修正案是我國刑法修正和完善的主要方式C.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和刑法修正案D.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則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由于只能在該特定地域適用,沒有普遍效力,因而不能被視為刑法的淵源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刑法的基礎理論講解:關于A項。我國現行刑法典的前身制定于1979年,并于1997年修訂之后適用至今。迄今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先后制定了一部單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8個刑法修正案。其中,最近一個《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該修正案與之前的7個修正案相比,最大的特點在于不但對刑法分則若干具體罪名進行了修改完善,而且對刑法總則的若干條款進行了不少修改。這在8個刑法修正案中尚屬首次。因此,A項正確,不當選。關于B項。我國刑法修訂完善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統一和完備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可改可不改的,盡量不該;盡量使新刑法明確與具體。目前,用法修正案是刑法修正和完善的主要方式,單行刑法模式只采用過一次。因此,B項正確,不當選。關于C項。目前,我國刑法的淵源只有3個,即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而不包括刑法修正案。這是因為:刑法修正案通過之后,其本身就不復存在,成為刑法典的一部分。換言之,刑法典與刑法修正案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那么,既然前者是刑法的淵源,那么后者就不再被視為刑法的淵源。因此,C項錯誤,當選。關于D項。《刑法》第9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但是,這些變通規定并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只能在該特定地區適用,因而不能被視為刑法的淵源。因為,刑法的淵源應具有普遍適用性。因此,D項正確,不當選。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12.)關于刑法的空間效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國公民湯姆從乙國販賣婦女到丙國后來到中國。對于湯姆的犯罪行為,由于并非在中國發生,湯姆并非中國人,被害人也并非中國人,故不能按照中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B.甲國公民約翰在中國留學期間,暑期外出旅游,途中因與同學丁某(中國人)發生口角,將其打死,對約翰的行為應依據保護管轄原則適用中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C.曱國公民皮特乘坐中國民航飛機時,盜竊丙國公民的財物,應依據屬地管轄原則適用中國刑法對皮特追究刑事責任D.中國公民趙某(預備役人員)新婚不久,赴甲國學習,在甲國與乙國公民艾利斯邂逅,趙某謊稱自己未婚,后兩人結婚,雖然重婚罪的刑罰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由于趙某是軍人,故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刑法的空間效力適用原則講解:關于A項。湯姆的行為屬于國際性犯罪,觸犯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應當適用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普遍管轄原則,主要是為了防止和打擊國際性犯罪。因此,雖然湯姆的行為并非在中國發生,其本身也并非中國人,被害人也并非中國人,但中國仍然可以對其適用普遍管轄原則追究刑事責任。故A項錯誤,不當選。關于B項。刑法的空間效力的四個原則,即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是有先后適用順序的。換言之,上述四個原則必須依次適用,只有在前一個原則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才能考慮適用后面一個原則。由于約翰的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國內,因此,必須對其適用屬地管轄原則而非保護管轄原則。故B項錯誤,不當選。關于C項。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第2款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適用中國刑法,即應當適用屬地管轄原則。皮特的盜竊行為發生在中國的民航飛機上,理應依據屬地管轄原則適用中國刑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故C項正確,當選。關于D項。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應當適用中國刑法,此即為屬人管轄原則。但是,此處的“軍人”僅限于現役軍人,預備役人員和退役軍人不在此列。故D項錯誤,不當選。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13.)關于罪刑法定原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犯罪和刑罰必須由立法機關以成文法的形式進行規定,習慣法不得規定刑罰,這體現的是嚴格的罪刑法定B.在解釋刑法時,不得采用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這體現的是確定的罪刑法定C.刑法應為良法、善法,不得使用酷刑、殘虐的刑罰,這體現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D.我國刑法關于時間效力規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體現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罪刑法定原則講解: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關于A項。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法律主義,是指規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須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據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體要求是:規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由立法機關制定;規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須由本國通用的文字表述;習慣法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判例也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這體現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因此,A項錯誤,不當選。關于B項。類推解釋是指,需要判斷的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基本相似時,后者的法律效果適用于前者。因為類推解釋導致刑法的規定適用于相似的情況,然而,只要兩種現象之間存在相似之處,人們就可以說它們具有相似性。于是,任何行為都可能與刑法規定的行為相似,都有被定罪量刑的危險。雖然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禁止類推解釋,但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是允許存在的,這體現的是嚴格的罪刑法定。因此,B項錯誤,不當選。關于C項。禁止不均衡的刑罰,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內容。罪刑均衡的樸素表現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這種表現不能被普遍化。而且,禁止不均衡的刑罰,旨在禁止輕罪重判。由于刑罰的輕重既取決于罪行的輕重,也取決于預防的必要性大小,故重罪也可能被輕判。要禁止不均衡的刑罰,就必然反對殘虐的刑罰。殘虐的刑罰,是指以不必要的精神、肉體的痛苦為內容,在人道上被認為是殘酷的刑罰。既然是不必要的和殘酷的,那么,它相對于任何犯罪而言都必然是不均衡的。這體現的是確定的罪刑法定。因此,C項錯誤,不當選。D項,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禁止法律的溯及既往。因為,適用事后法,使刑法溯及既往,意味著國民必須遵守行為時根本不存在的“法律”,這令人不可思議。由于適用刑法的效果通常導致嚴厲的刑罰,故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刑法對事后法的禁止極為嚴格。為此,我國刑法關于時間效力問題規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這體現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因此,D項正確,當選。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14.)關于不作為犯罪,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副食商店的店主曱親眼目睹了乙醉酒后打傷人的行為,在乙氣勢洶洶來買酒,并聲稱“要干點驚天動地的大事”時,仍然應乙的要求將高度白酒賣給了乙。乙喝下了買的白酒,在副食商店門口殘忍地將一行人殺死。盡管副食店店主甲賣酒給乙,但仍不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B.行為人甲盜掘古墓葬時,將他人的農舍挖垮,并將房主埋在瓦礫中,在主人呼救而盜墓者救助又比較容易時,曱為逃避追究而逃離現場,致使房主死亡。甲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和盜掘古墓葬罪,應數罪并罰C.行為人甲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珍貴樹木,樹木倒下時砸著乙的頭部,甲明知不立即救助乙就會導致死亡的后果,但未予救助獨自離去,乙被砸死。甲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數罪并罰D.行為人甲交通肇事后,因擔心受到法律處罰直接逃走,導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曱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不作為犯的先行行為、先行行為是否包括犯罪行為講解:關于A項。雖然副食店店主甲把酒賣給了乙,乙喝下了該酒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店主甲賣酒的行為并不屬于不作為犯中的先行行為。甲不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故A正確,不當選。關于B、C、D項,涉及的考點是“先行行為是否包括犯罪行為”。對此,應分兩種情況:首先,在刑法就某種故意犯罪行為規定了結果加重犯(或因發生嚴重結果而成立重罪)時,由于可以將加重結果評價在相應的結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故意犯罪行為并不導致行為人具有防止嚴重結果發生的義務。此時,先行的犯罪行為不能成為“先行行為”進而構成不作為犯罪,選項D中的交通肇事罪即是此例,應當選。其次,在刑法沒有就某種故意犯罪行為規定為結果加重犯,也沒有規定發生某種嚴重結果而成立其他嚴重犯罪的情況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為導致另一法益處于危險狀態,則宜認為該故意犯罪行為導致行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義務。此時,先行的犯罪行為可以作為“先行行為”進而構成不作為犯罪。選項B中的盜掘古墓葬罪和選項C中的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即是此例,應數罪并罰,故B項和C項正確,不當選。(15.)關于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曱將乙從屋頂推下,在乙要墜地之前,丙用槍射穿乙的心臟,造成乙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B.甲與乙沒有意思聯絡,都意欲殺丙,并同時向丙開槍,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臟。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之間均存在因果關系C.甲駕駛車輛,將醉酒躺臥在高速公路上的乙碾死。即使沒有甲的行為,乙也會被其他車輛碾死,故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D.曱與乙一同登山,曱欲殺害乙,而從山崖將乙推落山谷,乙雖未當場摔死,卻被山谷中的熊咬死,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因果關系的認定講解: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發生了某種危害結果時,司法機關首先要確定誰的行為造成了該危害結果,然后進一步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最后得出是否構成犯罪的結論。關于A項。這屬于因果關系的斷絕,具體是指條件關系本身被切斷,即前條件對某一結果還沒有起作用時,此時無關的后條件導致了該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條件下,前條件不是結果的原因,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例如,X以殺人的故意向Y的食物中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Y雖然吃下了該食物,但在該毒藥還沒有發生作用時,Z開槍打死Y。此時,X的投毒行為與Y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A項正確,不當選。關于B項。這屬于二重的因果關系,具體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分別都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在行為人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各個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例如,X與Y沒有意思聯絡,都意欲殺丙并都同時向丙開槍,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臟致其死亡。應當認為,X和Y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均存在因果關系。因此,B項正確,不當選。關于C項。這屬于假定的因果關系,具體是指雖然某個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但即使'有該行為,由于其他情況也會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種條件下,應當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例如,下午1時執行死刑,在執行人正在扣動扳機的瞬間,被告人的父親推開執行人,自己扣動扳機擊斃了死刑犯兒子Y。此時,應當認為父親X的開槍行為與兒子Y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C項錯誤,當選。關于D項。本案中,因果關系并未斷絕,雖然出現了熊的咬人行為,但在山谷中出現熊,是一個正常的甚至必然的現象,因此,熊的出現并未使先前的因果關系發生中斷,甲行為依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因此,D項正確,不當選。(16.)關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都是以既遂為模式的,既遂犯罪稱為犯罪完成形態B.犯罪未完成形態只能出現在犯罪過程中,在犯罪過程以外出現的某種狀態,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C.犯罪未完成形態是在犯罪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停止下來所呈現的狀態,這種停止不是暫時性的停頓,而是結局性的停止D.犯罪未完成形態可以出現在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中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講解:關于A項。從形式上看,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為都能順利得以實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實現預期的目的。從實質上看,犯罪行為未必都能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侵害,因而會出現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相對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被稱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因此,A項正確,不當選。關于B項。犯罪未完成形態只能出現在犯罪過程中,在犯罪過程以外出現的某種狀態,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例如,甲與乙有仇,進而產生了殺害乙的犯罪故意,但經過反復考慮后打消了殺害乙的念頭。由于僅有犯意并不構成犯罪,故犯意的產生不處于犯罪過程中,因此,甲打消犯意的情形,并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因此,B項正確,不當選。關于C項。犯罪未完成形態是在犯罪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停止下來所呈現的狀態,這種停止不是暫時性的停頓,而是結局性的停止,即該犯罪行為由于某種原因不可能繼續向前發展。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是靜止的犯罪行為形態,而不是運動的犯罪行為形態。就同一犯罪行為而言,出現了一種未完成形態后,就不可能再出現另一種犯罪形態。因此,C項正確,不當選。關于D項。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沒有出現危害結果時,一可能成立過失犯罪。所以,過失犯罪沒有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換言之,對于過失犯罪而言,要么既遂,要么無罪。而對于間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也不可能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在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行為人有間接故意。所以,間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據此,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因此,D項錯誤,當選。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17.)關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張某、王某兩人預謀殺害宋某,便將毒藥投入宋某的酒中。宋某將酒喝后,僅腹瀉而未死亡。其后查明原因是該毒藥系存放太久,已經失效。張某、王某二人行為屬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B.某外國恐怖組織成員弗蘭克到我國某地招募成員,并建立了一個該恐怖組織的分機構,準備進行一系列恐怖活動,后被他人告發,弗蘭克被我國公安人員抓獲。弗蘭克的行為屬于犯罪既遂C.胡某意圖販賣毒品,因缺乏毒資,故到其朋友家借錢,后因涉及其他案件被警方拘留,交代了上述行為。胡某籌集毒資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D.楊某欲殺死劉某,某日晚手持一支手槍及]0發子彈前去殺劉某。第一發子彈沒有打中劉某,第二發子彈打中劉某的腹部,劉某隨即倒地,痛苦不堪。楊某見狀,未再繼續槍殺,將其送往醫院,經搶救后仍有輕度殘疾。楊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罪未遂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認定講解:關于A項。以犯罪本身是否可既遂為標準可將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包括手段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犯罪手段的不能而導致的未遂。張某、王某二人想殺死宋某,將失效的毒藥誤當作有效的毒藥去殺宋某,沒有產生其死亡的結果,但因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所以成立犯罪未遂,屬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因此,A項說法正確,不當選。關于B項。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成立既遂。本題中弗蘭克已經建立一個該恐怖組織的分支機構,已經成立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既遂。因此,B項說法正確,不當選。關于C項。胡某籌集毒資的行為是為販賣毒品罪制造條件的行為,屬于典型的犯罪預備。因此C項的說法正確,不當選。關于D項。楊某在向劉某開兩槍后,僅造成劉某傷害的結果,劉某并沒有死亡,楊某認識到還可以繼續開槍殺死劉某,所以實行行為還沒有終了。但是楊某出于對劉某的憐憫之情,并沒有繼續開槍,屬于自動放棄繼續侵害的行為。行為人自動地放棄重復侵害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因此,D項的說法錯誤,當選。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18.)關于未成年人犯罪,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可以適用無期徒刑B.16周歲本身的未成年人,需要對其所實施的所有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C.15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實施盜竊行為之后對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應成立搶劫罪D.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原則上應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講解:關于A項。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適用死刑,包括不得適用刑緩期二年執行。但是,除了死刑之外,都可以適用,包括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因此,A項正確,不當選。關于B項。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需對8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這里的“已滿”包括本數在內,但“不滿”則不包括本數在內。換言之,16周歲本身的未成年人應當對其所實施的所有犯罪行為都承擔刑事責任。因此,B項正確,不當選。關于C項。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此,C項錯誤,當選。關于D項。犯罪時不滿18周歲,只有在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時,才能被免除前科報告義務。換言之,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是原則上沒有前科報告義務因此,D項正確,不當選。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19.)王某等人在周某開的飯店就餐后未付錢。兩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過周某的飯店,周某向其催討所欠飯款。王某等人認為有失臉面,遂對周某拳打腳踢,并揚言次日會再到飯店教訓周某。第二天,周某為防不測,隨身攜帶了一把尖刀。中午時分,王某等人再次來到周某的飯店滋事,要周某賠償名譽損失,周某不從。王某遂用攜帶的斧頭砍向周某的頭,周某側身躲開,但仍被砍傷了手臂。當王某再次砍來時,周某拔出早巳準備好的尖刀還,廝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為屬于:()A.正當防衛B.防衛過當C.故意殺人罪D.過失致人死亡罪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考點: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及其認定講解:《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題中,王某等人用斧頭向周某頭部砍擊,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兇行為。周某在被砍傷后持刀反擊,在防衛時間、對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當防衛的規定,因此屬于正當防衛。盡管周某事先準備了尖刀隨身攜帶,但并未主動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揚言再次報復滋事的情況下,為防身而準備,并非準備斗毆,不能因為其事先準備了尖刀而否定其行為的正當防衛性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20.)關于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區別,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國家秘密,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犯罪對象除國家秘密外,還包括情報B.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為境外組織、個人效力的意思,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為境外組織、個人效力的意思C.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安全D.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態,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則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態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區分講解:選項A、B、C是關于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區分的正確說法,兩罪的區分體現在犯罪對象、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等等。選項D不正確,因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存在著犯罪中止形態,例如,行為人在著手實施獲取國家秘密情報過程中自覺主動停止行為的情形。因此,D項當選。(21.)關于共同犯罪人,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B.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C.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D.在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共犯人的認定講解:關于A項。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見,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A項正確,不當選。關于B項。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因此,B項正確,不當選。關于C項。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必然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其必然是主犯。因此,C項正確,不當選。關于D項。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最必不可少的,至于從犯、脅從犯、教唆犯都可能是不存在的。但絕不可能出現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的情形。因此,D項錯誤,當選。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22.)關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婦女和丈夫不能成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B.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傷后果的,屬于想象競合犯,應一重罪處罰C.行為人偷看婦女洗澡的,應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論處D.在公共場所做淫穢動作,即使不強迫婦女觀看,也以強制猥褎、侮辱婦女罪論處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構成講解:關于A項。首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行為主體不限于男性,婦女同樣可以成為本罪的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這一點與強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例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行扒光妻子衣褲的,仍然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因為丈夫的這種行為明顯傷害了妻子的性的羞恥心和性的決定權。故A項錯誤。關于B項。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并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系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故B項正確。關于C項。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行為方式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因此,偷看婦女洗澡的行為,不能成立本罪。故C項錯誤。關于D項。解釋同上述C項,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須是“強制”的行為,在公共場所做淫穢動作,只有強迫婦女觀看的,才可以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論處。故D項錯誤。(23.)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情形應當實行數罪并罰的是:()A.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張三在接受了原告的巨額賄賂后,故意違背案件事作枉法裁判B.在接受了一房地產開發商20余萬元的賄賂后,某國有大型企業副董事長李四挪用款800余萬元讓其使用C.某驗資機構的工作人員王五在一重大項目上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并為此向客索取了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財物D.某交通局副局長趙六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不正當利益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應當數罪并罰的情形講解:根據《刑法》第399條第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對于選項A中的情形不應當數罪并罰,A項不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此,B項當選。根據《刑法》第229條第2款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見,對C中的情形不應當數罪并罰,C項不當選。選項D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趙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是典型的受賄罪,因此對其應按照受賄罪一罪論處,談不上數罪并罰,D項不當選。(24.)李某在郊外殺了人,心里很害怕,就回來偷偷告訴了擔任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的表哥張某。張某說:“殺了人要判處死刑,即使自首也要關押一輩子,還不如跑掉。”于是李某就跑到外省某地隱姓埋名,后來案發被抓獲,供出了張某的行為。按照刑法的規定,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A.徇私枉法罪B.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C.窩藏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講解:首先排除A項,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此罪應與職務行為相關,本案中張某并未利用職權。然后排除D項,因構成該罪的主體為行政執法人員。B項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所以B項當選。C項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C項是積極的作為,B項可以是積極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C項不當選。(25.)下列不屬于酌定量刑情節的是:()A.犯罪動機B.犯罪手段C.刑事責任年齡D.犯罪侵害的對象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酌定量刑情節講解:酌定量刑情節,是與法定量刑情節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具體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酌定量刑情節是多種多樣的,概括起來,常見的主要包括:(1)犯罪動機。(2)犯罪手段。(3)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4)犯罪侵害的對象。(5)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6)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7)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本題中,刑事責任年齡,不但是法定的定罪情節,而且是法定的量刑情節。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26.)下列情形中,哪種行為不成立侵占罪:()A.金某在馬路上撿到一個錢包,打開后發現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據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報尋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B.旅客離開賓館時將裝有數萬元現金的密碼箱遺忘在房間中,被服務員發現后藏起私呑。后來旅客回來尋找,服務員害怕被告發,主動歸還C.王某在出差前將電腦放在鄰居錢某家,錢某擅自將電腦變賣,私呑錢款。王某回后,錢某謊稱電腦被盜D.白某在飯店吃飯,離開時將手提電腦遺忘在飯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發現后回尋找。店主謊稱沒有發現,拒不交出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侵占罪講解: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埋藏物或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交出的行為。因此,如果沒有拒不退還或交出的行為,不能成立侵占罪。此外,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物后,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虛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為人的返還義務的,仍成立侵占罪,而非詐騙罪,這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B項當選。(27.)乙欲赴歐洲旅游,擔心兌換外幣受限。找到曾在歐洲做商貿生意的甲,提出兌換歐元的要求。甲拿出假歐元,乙信以為真,以略低于銀行匯率的價格向甲購買了5萬歐元,甲行為構成何罪:()A.出售假幣罪B.使用假幣罪C.詐騙罪D.非法經營罪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假幣類罪名的區分講解:甲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這一點很好理解。問題的關鍵是:甲出售假幣的行為到底成立出售假幣罪還是使用假幣罪?須知,出售假幣罪與購買假幣罪是一組“對合犯”,假幣的出售方和購買方,都必須明知雙方“交易”的對象是假幣。而在此題中,作為購買一方的乙并不知道自己購買的是假幣,據此,乙不成立購買假幣罪。那么,作為出售一方的甲也就不能成立出售假幣罪,而只能成立使用假幣罪。故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28.)白某認識在某國有銀行支行營業廳工作的黃某和藍某,說服二人在他們值班時由白某前去營業所假裝搶劫,所得款項由三人均分。黃某和藍某表示同意。等到黃某和藍某值班時候,白某拿著一把發令槍沖進營業廳,用槍指著黃某和藍某,要黃某和藍某交出錢來。某和藍某假裝很害怕,將預先準備好的30萬元人民幣交給白某。后白某、黃某和藍某各得10萬元人民幣。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白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黃某和藍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B.白某、黃某和藍某三人的行為都構成搶劫罪C.白某、黃某和藍某三人的行為都構成貪污罪D.白某、黃某和藍某三人的行為都構成詐騙罪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貪污罪的認定講解:《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述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由此可見,貪污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制度和公共財物所有權。貪污罪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這不同于詐騙罪和搶劫罪的客體,詐騙罪和搶劫罪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所有權。(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認定貪污罪的一個重要因素,詐騙罪和搶劫罪都沒有這個要求。(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貪污罪屬于身份犯罪,犯罪主體應是國家工作人員,但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本案中,黃某和藍某均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利用職務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的資金,巳經構成了貪污罪,白某雖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其伙同黃某和藍某貪污,應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因此,本題的答案是C。(29.)廖某系未成年人,由于涉嫌綁架罪被立案偵查,其父親以偵查人員張某系被害人的哥哥為由,提出回避申請。公安機關負責人作出了要求張某回避的決定,請問下列哪個說法正確的?()A.偵查人員張某有權申請復議B.被害人有權申請復議C.沒有人有權申請復議D.廖某父親提出回避申請后,張某應立即停止偵查活動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回避復議權、回避效力講解:《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同時,該條第3款還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這意味著偵查人員只有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后,才能停止偵査活動,故D項錯誤;對回避決定的復議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申請被駁回,第二,由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故A、B項錯誤。(30.)鄭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害人謝某就其汽車報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鄭某有轉移財產的行為,以下哪個說法正確?()A.檢察院決定查封被告人的財產B.法院決定凍結被告人的財產C.法院決定扣押被告人前妻的財產D.法院決定劃撥被告人的財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保全講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所以本題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法院無權劃撥被告人的財產,因此,D錯誤。財產保全的對象限于被告人的財產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對于與被告人和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所以,C選項不正確。(31.)在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僅有被告人王某一人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法院已經院查明王某無罪,但此時王某突然死亡,請問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宣告無罪B.駁回起訴C.撤銷案件D.終止審理正確答案:A參考解析:考點:共同犯罪被告人上訴后二審死亡的處理講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本書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12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因此,本案的正確處理方式是宣告王某無罪,對其他同案犯繼續審理,故A選項正確。(32.)公安機關在對一起故意殺人案進行調查時,證人廖某對偵查人員說:“我聽我哥S說他看到被害人自己拿刀捅死了自己,并不是他身邊的犯罪嫌疑人韓某所為”,廖某的證言是:()A.既是原始證據,又是直接證據B.既是傳來證據,又是直接證據C.既是無罪證據,又是間接證據D.既是傳來證據,又是間接證據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證據的分類講解: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區分標準是是否來源于案件事實,即一手資料與二手資料,本題中廖某的證言是聽其哥哥所說,并不來源于其親身的經歷,故屬于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區分的標準是能夠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廖某的證詞顯示被害人系自殺身亡,明確表示出犯罪嫌疑人韓某不是殺害行為人,因此是直接證據。故B選項正確。(33.)下列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說法錯誤的是:()A.辯護人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B.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報經檢察委員會批準,進行調查核實C.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作證D.確認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講解:《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故A正確,不選。《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68條第1款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及時進行調査核實。故B不正確,應選。《刑事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査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故C正確,不選。《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故D正確,不選。本題選B。(34.)章某在某市甲區盜竊,又在該市乙區盜竊,逃竄至該市丙區時,被丙區公安機關獲,后丙區法院受理章某的盜竊案。關于本案的審判管轄,正確的是:()A.由于曱區是最初犯罪地,應當由曱區法院管轄B.由于丙區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應當由丙區法院管轄C.甲區、乙區、丙區都有管轄權D.甲區、乙區法院有管轄權,丙區法院沒有管轄權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審判管轄講解:《刑事訴訟法》第24條是關于管轄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對于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在本案中,章某的盜竊地既包括甲區,也包括乙區,因此,甲、乙區法院均有管轄權,丙區作為抓獲地,不享有管轄權,故D項正確。(35.)某甲向公安機關控告某乙偷了自己家中價值4000元的手機。縣公安局以沒有證證明是某乙所為決定不予立案,并發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某甲對此不服,根據我國《事訴訟法》的規定,他采取的救濟途徑不正確的是:()A.對不立案決定申請復議B.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C.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某乙D.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對不立案的監督講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控告人對不立案的決定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可見,A不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可見,B不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3項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可見,C不選。公安機關追究犯罪的活動屬于刑事訴訟活動,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D應選。(36.)夏某綁架郭某索要高額贖金,得知郭某的家人報警,就殘忍地將郭某殺害。隨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偵查人員在對夏某進行訊問的時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B.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C.錄音或者錄像可以全程進行D.錄音或者錄像不需要全程進行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訊問的錄音錄像講解:《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本題中夏某綁架郭某,并殺害郭某,可能判處死刑,因此,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故A錯誤,B正確。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因此,CD都錯誤。(37.)甲縣公安局在進行偵査時,需要進行偵查實驗,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必須經甲縣檢察院檢察長批準B.可以經甲縣公安局負責人批準C.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D.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并加蓋曱縣公安局公章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偵查實驗講解:《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因此,A錯誤,應當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是“可以”,因此,B錯誤。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故C正確,D錯誤。(38.)關于補充偵查的規定,表述正確的有:()A.補充偵查均以兩次為限B.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補充偵查,只能自行進行C.自行補充偵查沒有次數限制,但有時間限制D.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正確答案:C參考解析:考點:補充偵查講解:《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査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并以兩次為限。據此,選項B錯誤。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8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査的,應當在審査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據此,選項C正確,選項A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23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57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階段,公訴人提出補充偵査要求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以兩次為限,并且只能由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査,必要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據此,選項D錯誤。綜上本題答案為C。(39.)甲組織實施了恐怖活動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自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后,有權委托辯護人B.甲的父親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C.在偵查期間甲的辯護律師會見曱時,應當經檢察院許可。D.辯護律師會見甲時,偵查人員可以在場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權講解:《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不是“后”,故A錯誤。B正確。《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査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據此,辯護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而不是檢察院批準,故C錯誤。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故D錯誤。(40.)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發作,手拿鐵棍,在大街上攔路搶劫,公安機關發現后,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并提出了對蔡某強制醫療的申請,下列說法正確是:()A.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B.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C.甲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法院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D.法院應當在2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講解:《刑事訴訟法》第285條規定,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公安機關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因此,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因此,B正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師,故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是1個月內,不是2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故D錯誤。(4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自訴案件的規定,下列各項論述中正確的是:()A.老太太王某長期以來在家中受到其兒子及兒媳的冷遇,某日,王某昏倒在地,經檢查為帕金森綜合征,其兒子、兒媳得知病情后,將其遺棄,王某將其兒子和兒媳告上法庭,人民法院認為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予以立案審理B.被害人鄭某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龍某對其故意傷害(重傷),應當依法追究龍某的刑事責任,鄭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自訴案件予以受理C.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合議庭均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在調解書簽字,協議不成的,由合議庭宣判D.甲某狀告被告人乙某侵犯自己通信自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并且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自訴案件審理講解: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遺棄案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夂被X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見,A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B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但是《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除外。即公訴轉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C錯誤;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D正確。(42.)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如何處理?()A.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B.必須訊問被告人C.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判決D.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應當予以改判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的程序講解:《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A錯誤,B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不是“判決”,故C錯誤。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錯誤。(43.)某甲,出生于1997年12月30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公安機關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偵査,并于同年6月份開庭審理此案,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的是:()A.偵查訊問時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場B.審判時不得由任何人旁聽C.訊問時若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那么應當通知其弟弟到場D.審判時,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講解:《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款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因此,A、C選項錯誤;同時,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可見,選項B即審判時不得由任何人旁聽的說法是錯誤的,而選項D正確。(44.)李某擔任某區人社局公務員。關于對李某的考核,下列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A.對李某的考核分為定期考核與平時考核B.對李某的定期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李某本人C.李某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不得享受年當年的年終獎金D.兩個年度考核李某不稱職的,應當予以辭退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公務員考核講解:本題為選非題。《公務員法》第34條規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故A項說法正確,不選。該法第36條規定:“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故B項說法正確,不選。該法第74條第四款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故C項正確,不選。該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注意其中的“連續兩年”,故D項錯誤,應選。(45.)黃某到某酒吧街飲酒,邂逅金發美女瑪莎拉蒂,相約去賓館開房聊天。臨近午夜某區的某派出所民警破房而人。黃某因嫖娼被某派出所罰款2000元。黃某不服申請行政議。下列哪一種選項正確?()A.黃某應向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B.本案的復議被申請人是某派出所C.黃某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復議,但僅限于書面委托D.派出所民警可以當場作出罰款決定正確答案:B參考解析:考點:復議機關、被申請人、代理及當場作出處罰講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派出所具有罰款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公安派出所作為派出機構,獲得了罰款權,即使其超出了罰款數額,也應當以其自身為復議被申請人,故B項正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1款第2項,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故本案的復議機關可以是區政府,也可以是區公安分局,A項“應”字表述錯誤。《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公民委托是可以口頭委托的,故C項“僅限于書面委托”說法錯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據此,200元以下的治安罰款才可當場作出,本案的罰款數是2000元,故D項錯誤。(46.)某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由市工商局的市場監管處統一行使該市工商局的行政執法權。該處認為某公司無證經營,責令該公司停業整頓。該公司不服。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以市場監管處為被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B.以市場監管處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C.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D.以市工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復議被申請人、被告講解:《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獲得法律、法規授權的內設機構才可充當復議被申請人。本題中的市場監管處屬于內設機構,它僅得到市政府的授權,未得到法律、法規的授權,故仍應由其所屬行政機關——市工商局為復議被申請人,A項錯誤。《行訴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獲得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內設機構才可充當行政訴訟被告。本題中的市場監管處屬于內設機構,它僅得到市政府的授權,未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故仍應由其所屬行政機關——市工商局為行政訴訟被告,B、C項錯誤。(47.)某市公安局以涉嫌盜竊為由拘留陳某。陳某被關押于該市看守所Q在被關押期間,陳某被同監犯黃某虐待,看守所管教明知此情況但不制止,后陳某被虐待致死。陳某僅有父親,無其他親屬。關于本案,根據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下列哪個說法正確?()A.對陳某的死亡,由陳某父親負責提供證據證明該死亡結果與看守所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B.對陳某的死亡,由看守所承擔行政賠償責任C.在相關加害行為未依照法定程序確認違法前,陳某的父親不得請求賠償D.陳某父親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正確答案:D參考解析:考點:刑事賠償程序及精神損害醅償講解:根據2010年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第26條,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對于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據此,選項A所稱事項的舉證責任應當由看守所承擔,而非陳某父親。故選項A錯誤。根據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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