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保全保險費承擔裁判理由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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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保全保險費承擔裁判理由一、法院支持保全保險費由對方承擔的裁判理由(一)根據合同約定,保全保險費應由義務人承擔1.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鹽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西藏吉奧高及各擔保人主張的保全保險費,系其為實現本案債權而實際支付的合理范圍內的必要費用,且具有合同依據。一審法院對中鹽公司主張的該筆費用予以支持,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689號2.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致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約方的利息損失、訴訟中發生的律師費用等,違約方應向守約方進行賠償;擔保人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擔保費、律師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公證費等)。根據上述約定,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已將保全擔保費列入違約方應承擔的賠償范圍以及擔保人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范圍。成都鼎量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保全擔保費均系因浩澤公司違約導致本案訴訟所致損失,且上述費用已實際發生。原審法院對各方當事人已有明確約定,且已實際發生的保全擔保費10.58萬元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637號3.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平果恒峰公司與華融前海公司簽訂的《關于“平果恒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貸款”項目合作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約定:“若一方違約致使相對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其權益的,違約方還應承擔相對方為此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因平果恒峰公司違約,華融前海公司以訴訟方式追索債權,有權要求平果恒峰公司承擔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關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華融前海公司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并已經提交相應保單和付款發票,證明該保險費用實際發生。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平果恒峰公司應向華融前海公司支付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79504.24元,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維持。平果恒峰公司上訴稱其資產己經辦理抵押登記,華融前海公司具有法定優先受償權,又提出財產保全沒有法律意義,華融前海公司應對擴大的部分損失承擔責任。本院認為,訴訟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生效裁判能夠得到順利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以保障勝訴方的權益能夠得以實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6條的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即使華融前海公司對保全標的享有抵押權,為防止相關財產被其他當事人申請保全而影響后續執行,其亦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平果恒峰公司關于華融前海公司支付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屬于擴大損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平果恒峰公司還主張案涉保費遠超市場價格,但未說明具體理由,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平果恒峰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137號4.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基于《轉讓合同書》解除產生的糾紛,瑞秦公司、九州生物集團公司依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訴訟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與利息之和不能超過年利率24%,理由不能成立。《備忘錄》第5條約定:“因借款人、擔保人逾期償還借款本息造成出借人啟動法律程序追償債權,由此給出借人造成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公告費、評估費等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均由借款人、擔保人另行承擔。”何丕正、何彥奎主張的訴訟保全保險費屬于前述約定中的實現債權的費用,一、二審判決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75號5.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航信托公司與航匯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第12.2條約定,《借款合同》項下與訴訟有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均由債務人承擔。由此,因《借款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與訴訟有關的所有費用均屬于航匯公司應當承擔的債務。中航信托與鑫海匯公司簽訂的《信托財產原狀分配協議》第2條關于債權的轉讓中約定,自該協議簽訂之日,鑫海匯公司取得轉讓標的債權的所有相關債權。中航信托公司向航匯公司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中,明確其已將對航匯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鑫海匯公司;而航匯公司向鑫海匯公司發出的《債權轉讓確認書》中,亦確認中航信托公司轉讓的債權包括案涉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全部權利。鑫海匯公司為申請財產保全,投保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向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支付了保險費1178912.74元。因此,原審判決基于《借款合同》的約定以及該合同履行情況,認定航匯公司應向鑫海匯公司支付財產保全保險費1178912.74元,有合同依據。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345號6.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磐暉合伙企業與譽衡集團、朱吉滿、白莉惠于2017年4月28日簽訂的《差額補足及回購協議》第9.2條約定:“除非法院另有判決,勝訴方為提起訴訟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因申請訴訟保全而發生的擔保費以及勝訴方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由此可見,就訴訟保全保險費用的負擔雙方存在著明確的約定,因磐暉合伙企業在本案中已實際支付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1025520元,故一審法院判決由譽衡集團承擔該項費用并由朱吉滿、白莉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認定,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維持。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931號7.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委托貸款合同》約定案涉債權除借款本息之外,還包括實現債權的費用。由于德成實業未依約償還借款,吉煤投資為實現債權訴至法院,其支付的財產保全保險費系為進行訴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即實現債權的費用,一審法院判令德成實業向吉煤投資給付該費用并無不當。該實現債權的費用原本也在《委托貸款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之內,但該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翔瑞投資根據其過錯程度應對債務人德成實業不能清償該費用的部分向吉煤投資承擔50%的賠償責任。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465號8.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項目合作協議》第十一條約定,雙方因該協議糾紛產生的包括律師費、財產保全費等在內的一切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本案訴訟源起海西公司逾期未辦理相關土地抵押權登記的違約行為。山融基金因申請財產保全而支付的保全保險費,屬于山融基金因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且保全保險費數額均有相關票據實證。一審法院認定山融基金據此支付的訴訟保全保險費32萬元均由違約方海西公司承擔,具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900號(二)保全保險費是權利人主張權利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應由義務人承擔9.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因華峰公司違約引起訴訟,海天公司為此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訴訟保全保險費是海天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海天公司的損失部分。根據海天公司提供的收據,海天公司向陜西國辰訴訟保全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共計80000元,應予支持。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340號10.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蔡禮昌與世欣控股公司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2》約定,蔡禮昌將其在澄德房地產公司31%的股權出質給世欣控股公司,該股權對應的出資額為4960萬元。作為對貸款的擔保,所擔保的債權數額為4.4952億元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世欣控股公司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因主合同債務人澄德房地產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務,世欣控股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債權,為此支付的財產保全保險費屬于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應屬于《股權質押合同2》約定的擔保范圍,故世欣控股公司就上述費用可在出質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范圍內優先受償。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863號11.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城苑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糾紛,中天公司據此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并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其財產保全提供擔保,其為此支出的保全費以及保險費系其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一審判決該部分費用由城苑公司承擔,并無不當。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846號12.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匯景公司就訴訟保全保險費提供了完整清晰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實際發生,以上費用是本案訴訟產生的合理必要的支出,亦是匯景公司被動損失,棋盤村委會屬本案違約方,其應當承擔其違約行為對匯景公司造成的損失。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998號13.因永泰公司違約引起本案訴訟,興鐵公司為此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是興鐵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興鐵公司的損失部分。現訴爭保全保險費數額均有相關票據證實。一審法院判決保全保險費由永泰公司與永泰集團承擔,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775號二、法院不支持保全保險費由對方承擔的裁判理由14.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夏凌飛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但法律并不限制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故夏凌飛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以訴訟保全責任保險的方式提供擔保。綜合考慮本案中夏凌飛訴訟請求的內容以及案件處理結果,夏凌飛請求曾振云、華商公司負擔該保全保險費,不具合理性亦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722號15.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永泰公司所應承擔的債務未屆清償期,一審認定由永泰公司承擔訴訟保全保險費沒有依據并無不當。訴訟保全保險費不屬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訴訟費用范圍,結合本案實際,訴訟保全保險費是申請保全人基于訴訟風險的不確定性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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