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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3.080.01CCSP6633Smartexpressway—Generaltechnicalre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DB33/T1340—2023本標準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標準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提出并組織實施。本標準由浙江省公路工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數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公路水運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崔優凱、周義程、張靜、田旭、耿馳遠、吳畏、文舜智、郭則安、毛思捷、黃瑤佳、潘一君、王立明、俞潔、李梅芳、洪盛、顧永鑫、孫磊。1DB33/T1340—2023智慧高速公路總體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智慧高速公路的基本規定、架構、智慧化場景、交通新型基礎設施和管理制度。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智慧高速公路以及營運高速公路智慧化改造的規劃、設計和建設。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JTG/TL11高速公路改擴建設計細則JTG/TL80高速公路改擴建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設計細則DB33/T1307—2023智慧高速公路等級劃分規范DB33/T2003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管理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智慧高速公路smartexpressway集成應用先進的通信、控制、信息、能源等技術,提供全數字運養服務、全過程出行服務、全方位監管服務,具有智能、快速、綠色、安全等特征的高速公路。3.2重點路段keysection特大橋梁、長大隧道、互通式立交和服務設施出入口、長直線、長陡坡、小半徑等交通事件多發或易發嚴重事件的路段。3.3交通新型基礎設施newinfrastructureinthetransportsector深度應用信息技術,提升交通基礎設施全要素、全生命期數字化水平的各類設施或系統的統稱。3.4伴隨式信息服務accompanyinginformationservices獲取具備定位功能的設備當前所在位置,主動提供信息資源和基礎服務。3.5自主式交通控制autonomoustrafficcontrol利用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傳感器技術、數據管理和融合技術,通過感知、學習、決策、響應,實現交通流自動管理、調節和誘導。2DB33/T1340—20233.6云控平臺cloudcontrolplatform以云計算、物聯網技術為手段,以網絡化控制、信息物理系統、復雜系統、大數據分析等理論為依托,實現大規模和扁平化接入的、具有一定自主和智能控制功能的控制平臺。4基本規定4.1智慧高速公路建設應按照“智能、快速、綠色、安全”總體目標建設,貫穿于高速公路規劃、設計、施工、養護和運營等全過程。4.2智慧高速公路應按照統籌規劃、以人為本、因路制宜、開放共贏和適度超前的原則建設。4.3智慧高速公路應依據發展需求和發展規劃,結合區域特征、工程特點、交通流量等選用智慧高速公路等級。智慧高速公路等級按DB33/T1307—2023劃分為G1級、G2級、G3級和G4級。4.4智慧高速公路應實現以下建設目標:a)提升高速公路的服務質量;b)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c)減少能源消耗和降低碳排放;d)提高高速公路的行車安全;e)支持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4.5智慧高速公路應優先在重點路段集約化配置交通新型基礎設施。4.6智慧高速公路建設應綜合經濟性和實用性,選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產品。5架構5.1總體架構5.1.1智慧高速公路總體架構由智慧化場景和交通新型基礎設施組成,并輔以網絡安全、機制建設和建設保障等管理制度。智慧高速公路總體架構見圖1。5.1.2智慧化場景應包括智慧服務類場景和智慧管理類場景。5.1.3交通新型基礎設施應包括信息基礎設施和能源基礎設施。5.1.4信息基礎設施包括感知與監測設施、管理與服務設施、通信與定位設施和計算與處理設施。云控平臺應由省云控平臺和區域/路段云控平臺兩個層級組成,區域/路段云控平臺宜結合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里程和日均交通量確定配置。DB33/TDB33/T圖1智慧高速公路總體架構圖3134013402023—4DB33/T1340—20235.2數據流架構5.2.1數據流架構圖見圖2。圖2數據流架構圖5.2.2數據流架構各層級實現的功能應符合表1要求。表1數據流架構各層級實現的功能1云a)全網數據匯聚中心、云計算資源中心節點,為區域/路段云控平臺提供基礎共性2a)全網云計算資源區域/路段節點,為所轄路段或區域其他基層單元提供個性特色3邊所管轄的路側感知與監測設施采集信息預處理和4端567測為各類用電設施提供能源,采集能源設施狀態信5DB33/T1340—20235.2.3區域/路段云控平臺分析能力應符合表2要求。表2區域/路段云控平臺分析能力配置表車輛追尾、碰擦、車輛碰撞道路設施、車輛側翻、硬路肩、隧道停車●O●OO●●O●監控視頻信號丟失、視頻場景變化、畫面被遮擋OOOOOOO注:“●”為應配置“O”為宜配置。5.3業務流架構5.3.1業務流架構圖見圖3。圖3業務流架構圖5.3.2業務流架構各層級實現的功能應符合表3要求。6DB33/T1340—2023表3業務流架構各層級實現的功能123b)作為省級、區域等上級管理中心與基層單元的橋梁,接收省級、區域等上級管理中心的統一調度和指揮,并接收和下發與基層監控單元的相關信456786智慧化場景6.1智慧服務類場景6.1.1智慧服務類場景應主要包括智能收費、智慧服務區和信息服務。6.1.2信息服務應包括實時交通信息發布、交通事件超視距預警、預測交通信息發布和伴隨式信息服6.1.3伴隨式信息服務主要包括實時危險避讓駕駛輔助、車輛生態駕駛輔助和惡劣天氣通行服務。注:生態駕駛是指不進行突然加速、突然減速、空加油門以及長時間怠速等駕駛行為,以更加經濟、環保的方式駕6.1.4智慧服務類場景要求應符合DB33/T1307—2023的規定。6.2智慧管理類場景6.2.1智慧管理類場景應主要包括交通控制、智能養護和能源管理。7DB33/T1340—20236.2.2交通控制應包括重點車輛精準管控、交通事故快速清障救援、平滑限速調控、出入口流量動態調控和自主式交通控制。6.2.3自主式交通控制主要包括可變應急車道控制、自動駕駛專用車道管控、貨車編隊支持和準全天候通行。6.2.4智能養護應包括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預警、設施智能運維和全生命期智能養護。6.2.5能源管理應包括綜合電力監控、新能源監控管理、設施能耗優化管理和能源最優調度管理。6.2.6智慧管理類場景要求應符合DB33/T1307—2023的規定。7交通新型基礎設施7.1信息基礎設施7.1.1感知與監測設施7.1.1.1感知與監測宜主要包括交通狀態感知設施、氣象狀態感知設施、基礎設施狀態感知設施、視頻監控設施和車輛狀態感知設施。7.1.1.2應具備交通運行狀態、交通氣象狀態、公路基礎設施狀態、交通突發事件、車輛行駛狀態等信息的感知能力。7.1.1.3感知與監測設施配置應符合DB33/T1307—2023附錄A的規定。7.1.2通信與定位設施7.1.2.1通信與定位宜主要包括有線光纖通信設施、無線移動通信設施和北斗地基增強系統基準站。7.1.2.2通信與定位設施配置應符合DB33/T1307—2023附錄A的規定。7.1.3計算與處理設施7.1.3.1計算與處理應包括省云控平臺、區域/路段云控平臺和路側邊緣計算設施。7.1.3.2省云控平臺應匯聚區域/路段云控平臺中的所有信息,具備直接對任一終端進行數據獲取、特殊情況下對任一路段進行控制與管理功能,支持與第三方平臺開展信息共享交互,實現跨路段、跨區域的數據匯總分析、預警預測、協調控制。7.1.3.3區域/路段云控平臺應通過與省云控平臺的數據共享,獲取相鄰路段、相鄰省份、關聯區域的路況查詢、擁堵預判等服務,實現區域/路段實時交通控制策略的制定。7.1.3.4路側邊緣計算設施應具備對感知與監測設施采集的數據進行分析處理的能力,能夠實現與通信和定位設施的互聯互通、與路段上下游路側邊緣計算設施的數據交互。7.1.3.5區域/路段云控平臺、路側邊緣計算設施配置應符合DB33/T1307—2023附錄A的規定。7.1.4管理與服務設施7.1.4.1管理與服務設施宜主要包括可變信息標志、車道級主動管控情報板、智能收費設施、警示誘導設施和智慧服務區設施。7.1.4.2管理與服務設施配置應符合DB33/T1307—2023附錄A的規定。7.2能源基礎設施7.2.1能源基礎設施宜主要包括常規供配電設施、直流遠距離供電設施、新能源設施和能耗監測設施。7.2.2常規供配電設施以電網為主,應主要包括變電所、充電站等。7.2.3新能源設施宜包括風能、太陽能、氫能等發電設施、儲充設施等新型多能源融合供給設施。8DB33/T1340—20237.2.4能源基礎設施配置應符合DB33/T1307—2023附錄A的規定。8管理制度8.1網絡安全要求8.1.1應充分考慮外場設備的物聯網屬性,配置安全保護措施。8.1.2交通新型基礎設施的安全通信網絡、安全區域邊界、安全計算環境、物聯網安全擴展要求應符合GB/T22239的規定。8.1.3省云控平臺應符合GB/T22239—2019第三級安全要求。8.2機制建設要求8.2.1應建立日常聯合巡查工作機制,完成巡查事件信息、管控信息的實時上報,全面提升路面管控能力。8.2.2應通過省云控平臺加強信息互通共享,宜建立信息聯合播報機制,統一發布全過程出行信息。8.2.3應基于省云控平臺和區域/路段云控平臺完成突發事件信息接報、信息上報和指令下達的全過程信息處置,實現事件的快速響應和應急聯動,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應聯合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預案,重點對清障施救出發、到場、完成及時率和重點路段交通事件主動發現率等指標進行考核。8.2.4應落實好特長隧道、交通事件多發長隧道(群)定點值守機制。8.2.5省云控平臺宜與相鄰省(市)云控平臺實現互聯互通;當突發事件涉及或影響相鄰省市時,應及時啟動預先制定的預案,協同處置。8.3建設保障要求8.3.1前期工作要求8.3.1.1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項目智慧化建設應作為項目組成部分,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和同步驗收。8.3.1.2新建智慧高速公路項目應在項目前期階段開展需求調研和技術調研,具體如下:a)需求調研應針對一路多方管理用戶、出行用戶等進行,并結合預測交通量、車輛構成和土建建設方案等要素,明確建設需求;b)技術調研應圍繞建設需求,對新技術發展和應用進行調研,評估技術應用的成熟度及實施的可行性。8.3.1.3營運/改(擴)建智慧高速公路項目除應按本標準8.3.1.2進行需求調研和技術調研等工作外,應符合以下要求:a)增加營運數據收集與分析、既有設施現場調查、一路多方運營管理辦法、日常管理中亟待解決的難點問題調研,以及收費、監控、通信三大系統及其他機電設施應用情況調查等現狀調研分析工作;b)增加相鄰省(市)銜接高速公路的調研,包括已建高速公路及近期待建智慧高速公路建設要求等;c)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及JTG/TL11、JTG/TL80的規定,形成系統、完整、真實、準確的調研成果報告。8.3.2項目管理要求9DB33/T1340—20238.3.2.1智慧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管理應遵照DB33/T2003規定要求,在完成項目前期、施工準備、施工、驗收及缺陷責任期四階段基本工作內容的基礎上,增加智慧高速公路相關內容。8.3.2.2新建智慧高速公路項目應做好與機電工程的銜接。8.3.2.3營運高速公路智慧化改造項目宜根據路段區域特征及交通特點,結合調研成果報告編制建設方案。8.3.2.4改(擴)建智慧高速公路項目應符合本標準8.3.2.2和8.3.2.3的規定。DB33/T1340—2023(規范性)營運/改(擴)建智慧高速公路建設調研工作要求A.1調研數據要求營運/改(擴)建高速公路應收集近5年的相關營運數據,調研數據應主要包括表A.1的內容。表A.1營運/改(擴)建高速公路調研數據表包括互通式立體交叉之間的主線運行速度、主線平均速度、地包括事故次數、事故時間、事故位置、事故原因、事故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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