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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X民辦學校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學校名稱:

學校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guī),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yǎng)能力,發(fā)展學生個性和特長。第五條

學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第六條

學校地址:

。第二章

辦學機構第七條

辦學規(guī)模:學校占地面積

m2;建筑面積

m2。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第三章

管理體制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組成,其中

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yè),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shù)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

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二)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三)

制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五)

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

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第二十九條

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1、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2、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3、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第三十條

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第三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三十二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zhí)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jiān)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第六章

辦學結余及分配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辦學結余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第三十六條

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留發(fā)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第三十七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第三十八條

學校提取的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第四十條

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第四十一條

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二條

學校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審批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四十三條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清算。第四十四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二)發(fā)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經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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