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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市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壓力管道事故,
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
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
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
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壓力管道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壓力管道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
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工業管道、熱力管道的監督管理,
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燃氣管道的工程設計、建設(含安裝、
改造、修理)、驗收、使用、檢驗、檢測、應急救援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管、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壓力管
道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委員會。安全技術委員會由行業專家組成,可以邀
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社會人士列席有關專題會議。
安全技術委員會負責對壓力管道安全隱患、事故原因進行分析,
提出整改和預防措施,以及提出解決現有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不
足的建議措施。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安全技術委
員會的意見和建議,組織起草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經評審、發布
后推薦使用。
第六條壓力管道相關的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
信體系建設,協助相關政府部門提高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從事壓力管道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壓力管道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履
行壓力管道安全、節能責任,對壓力管道相關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
負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壓力管道的生產、經營、使用和檢
驗、檢測單位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生產和經營
第九條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
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生產活動。
禁止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許可證件。
第十條壓力管道生產單位首次在本市從事壓力管道許可范圍內業
務的,應當將單位名稱、行政許可范圍、單位地址、主要負責人等主
要信息以書面形式或者數據電文形式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
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或者數
據電文形式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與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共享前款所
接收的生產單位信息。
第十一條壓力管道設計文件的內容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
標準的要求,圖紙目錄和管道平面布置圖應當加蓋設計單位設計許可
印章。
第十二條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過程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重
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
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壓力管道元件出
具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對依法需要進行監督檢驗的壓力管道元件,還
應當出具監督檢驗證書。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壓力管道安裝、改造
以及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需進行監督檢驗的重大修理情況,按照壓
力管道類別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在廠區外施工的,應當采取施工公告、現場安全防護等措施。
第十五條鍋爐和用熱設備之間相連接的壓力管道總長度不超過
1000米的,可以由取得鍋爐安裝許可的安裝單位將鍋爐和壓力管道一
并安裝,并接受監督檢驗,納入鍋爐使用登記。
第十六條壓力管道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
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施工。施工過程中設計文件的修改
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
或者其他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第十七條壓力管道生產中的無損檢測工作委托第三方進行的,應
當委托具備資質的無損檢測單位承擔。
壓力管道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不得以第三方出具的無損
檢測結果替代自行根據工程總體質量控制要求進行的檢驗、檢測結果。
第十八條壓力管道安裝、改造和修理工程,應當經竣工驗收合格
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后30日內將相關工程竣工技術資料
移交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移交的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包括:壓力管道元
件產品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設計文件、安裝質量證明、隱蔽工程資
料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監督檢驗證書、使用維
護說明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壓力管道的安全技術檔
案。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客運碼頭、商場、公園、體育
場館、展覽館、游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壓力管道工程竣工技術資料
還應當報送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業行政主
管部門應當對壓力管道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妥善管理,將有關信息納入
綜合數據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壓力管道元件銷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銷售的壓力管道元件,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
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二)不得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和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制
造監督檢驗的壓力管道元件,以及國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
強制報廢的壓力管道元件;
(三)建立壓力管道元件進貨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記錄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10年;
(四)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壓力管道元件質量監督抽查。
第二十條壓力管道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已經報廢
的壓力管道或者含有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壓力
管道元件的壓力管道,不得出租未經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
合格的壓力管道。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一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對壓力管道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承擔
第一責任。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監督檢驗、定期檢
驗合格的壓力管道。
禁止使用國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壓力管道
元件和已經報廢的壓力管道。
第二十二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等壓
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壓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30日內,按照壓力管道的類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市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并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除市政燃氣管道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實施
前已經安裝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記時無法提供安裝監
督檢驗證書的,可以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安全評估,經評估合格
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安全評估的實施細則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另
行制定。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市政燃氣管道,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
記時無法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書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合格
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以及相關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制訂適合本市實際的市政燃氣管道安全評估標準和
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壓力管道經過改造、修理導致管道運行參數、安全狀
況等級發生變化的,或者經過定期檢驗后安全狀況等級由一、二級改
變為三級的,或者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更后
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檔案。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壓力管道元件產品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設計文件、安裝
質量證明、隱蔽工程資料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
監督檢驗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書、定期檢驗報告;
(三)壓力管道改造、修理的相關資料、日常檢查、使用狀況
記錄;
(四)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以及相關計量儀
器儀表的檢驗、校驗、檢修、檢定或者校準報告和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壓力管道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二十六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壓力管道應急專項預
案,并每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對于輸送危險性介質的壓力管道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等發生事
故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
應當將制定的應急專項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置相
應的應急救援裝備、本年度組織演練的情況,按照壓力管道類別于每
年12月份書面告知所在地的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燃氣行政主管
部門。
第二十七條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
當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壓力管道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壓力管道類別立即向所在地的區質量技術監督
部門或者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事故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
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二十八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壓力管道的實際情況
制定并實施年度、季度和月度的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計劃,并作出記
錄。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壓力管道的安全保護裝置、
測量調控裝置以及相關計量儀器儀表每月進行至少1次檢修,按要求
進行定期校驗、檢定,并作出記錄。
壓力管道的維護保養、自行檢查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校驗、檢定
記錄應當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九條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結論為停用的,壓力管道使用單
位應當停用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確定報廢的應當辦理壓力管
道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對已經停用或者確定報廢的壓力管道,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
采取卸壓等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和事故隱患。其中對
于輸送危險性介質的壓力管道,必須清除管道內的介質后方可辦理注
銷手續。
第三十條壓力管道因故停用半年以上,應當按照壓力管道類別
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啟用已停用的
壓力管道,應當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啟用手續;啟用已停用1年以上壓力管道,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
測機構申請檢驗。
第三十一條壓力管道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
由出租單位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查和全面檢驗。
年度檢查是指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壓力管道進行的檢驗。檢驗
周期每年至少1次,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可以根據生產情況安排具體的
檢查時間。
全面檢驗是指按照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壓力管道停止運行期間
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檢驗周期由檢驗單位按照壓力管道安全技術
規范的要求確定。
定期檢驗可以采用基于風險檢驗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年度檢查可以由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自行組織進行
或者委托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但對于輸
送危險性介質壓力管道的年度檢查,應當委托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質
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
第三十四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自行組織年度檢查的,應當確保
人員資格、檢驗檢測用儀器設備以及年度檢查的項目、內容符合本規
定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檢查人員應當由取得項目為壓
力管道巡檢維護的持證作業人員擔任,年度檢查報告應當經壓力管道
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發現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沒有按照要求對壓
力管道進行年度檢查的,或者進行年度檢查的人員、檢驗檢測用儀器
設備和項目、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壓力管道類別向所在地的
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全面檢驗合格有效期屆
滿30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市政燃氣管道的全面檢驗由市燃氣
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規
定以及相關城鎮燃氣技術規范制訂適合本市實際的市政燃氣管道全面
檢驗標準。
第三十六條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全面檢驗的壓力管道,經
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使用單位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上次承
擔全面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征得同意后,可
以延期檢驗,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對于不能按期進行全面檢驗
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同意延期檢驗后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
壓力管道類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檢
驗周期變更的相關數據。
第三十七條實施基于風險檢驗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向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具有基
于風險檢驗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申請;
(二)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壓力管道檢驗資質且與
基于風險檢驗實施機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驗
證性檢驗工作;
(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和基于風險檢驗實施機構應當在檢驗
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共同將檢驗數據提交至本市的特種設備檢驗機
構,并由本市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壓力管道類別
將數據提交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壓力管道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
規范的要求向承擔壓力管道檢驗、檢測的機構提供壓力管道相關資料
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在接受壓力管道全面檢驗時無
法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書,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情形的,可
以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安全評估。安全評估不合格的,不得繼續
使用。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
定的內容、要求、方法和程序進行檢驗、檢測。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
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保守在
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壓力管道
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壓力管道元件。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自受理壓力管道年度檢查
或者全面檢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現場檢驗工作應當
在30日內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應當按照壓力管道類別書面向市質
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原因及完成時限;在全
部檢驗項目結束后1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并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數據形式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市燃氣行政主
管部門提交檢驗結果。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發現正在使用的壓力管道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即時告知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并按照壓力管道
類別向所在地的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責令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改正,并予以處理:
(一)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三)已經報停、報廢的;
(四)違規進行安裝、改造和修理的;
(五)超過壓力管道的參數范圍使用的;
(六)其他危及壓力管道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通過全面檢驗發現壓力管道存
在嚴重缺陷的,應當告知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制定修復方案。可以修復
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對修復部位進行檢查確認;難以修復的,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可以采用合于使用評價的方法,由特種設備檢驗機
構確認缺陷是否影響管道安全運行到下一個全面檢驗周期。
合于使用評價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
根據與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簽訂的合于使用評價合同、檢驗報告以及相
關的技術規范進行。
第四十五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
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要求,建設基于數據交換、信息共享的
壓力管道數據管理系統。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或者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設置的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的壓力管道自
檢機構應當按照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
立完善的壓力管道數據交換系統,確保壓力管道檢驗、檢測數據及時
提交至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從業人員管理
第四十六條壓力管道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
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用具有相應資格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
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
第四十七條壓力管道焊接作業應當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壓力管
道焊接作業人員實施。
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聘用壓力管道焊接作業人員時,
應當在其資格證書上登記聘用記錄、加蓋聘用單位公章并由聘用單位
負責人簽名。
第四十八條壓力管道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年度教育
培訓計劃,對所聘用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和檢驗、檢
測人員進行壓力管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并建立人員培訓檔案。
第四十九條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狀況
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
止使用壓力管道并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壓力管道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壓力管道運行不正常時,壓力管道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安
全措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壓力管
道生產、經營、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其中對生
產、檢驗、檢測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在一個許可周期內不得少于1次。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
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
場所的壓力管道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對輸送危險性介質的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
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壓力管道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壓力管
道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
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嚴重事故
隱患或者已經報廢的壓力管道和壓力管道元件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
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壓力管
道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在現場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
令,責令有關單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
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補發特
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接受安全監察指令的單位應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或者消除事
故隱患;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嚴重的,在行為未改正或者隱患未消
除前,應當停止從事相應壓力管道活動。
第五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年對生產和銷售的壓力
管道元件進行產品質量抽查,并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抽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
年對壓力管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資質條件、質量保證體系等情
況進行監督抽查,同時對新建壓力管道的安裝工作質量和監督檢驗質
量進行監督抽查。
監督抽查中的檢驗檢測工作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第五十六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燃氣行政主管部
門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質量保證體系運作情況、檢驗檢測報告質量、
檢驗檢測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每年向社
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
事壓力管道活動的單位建立、健全壓力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提高
壓力管道的風險防范能力。
第五十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壓
力管道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有關壓力
管道生產、經營、使用以及檢驗、檢測單位的違法行為和壓力管道事
故隱患的舉報,在受理舉報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反饋處理情
況。
第五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
員不得從事壓力管道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得要求申請許可、登記
備案的當事人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壓力管道、
材料或相關產品;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不再具
備許可條件繼續從事壓力管道生產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
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已經實施安裝、改
造、修理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
修理,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首次在本市開展壓力管道
許可范圍內業務的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未將主要信息告知市質量技術監
督部門,或者主要信息發生變更沒有按規定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壓
力管道設計文件內容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未在圖
紙目錄和管道平面布置圖加蓋設計許可印章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壓力管道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
的,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
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施工、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
單位同意擅自修改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其他單位委托的第
三方無損檢測結果替代工程總體質量控制要求的檢驗、檢測項目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資格證書上登
記聘用記錄、加蓋單位公章并由安裝單位負責人簽名的,責令限期改
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壓力管道生產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
定,委托無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損檢測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并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壓力管道元件銷售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四
項,拒不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的壓力管道元件質量監督抽查的,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
提請原登記注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六條輸送危險性介質的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制定應急專項預案、未
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未定期組織演練
并且記錄、未向所在地的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燃氣行政主管部
門書面報告應急專項預案有關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止使用,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辦理注銷手續
的輸送危險性介質的壓力管道,未采取安全處置措施清除管道內介質
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輸送危險性介質的壓力管
道的年度檢查由不具備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的,責令停止使
用,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組織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進行年度檢查的;
(二)不按規定配備檢驗檢測用儀器設備進行年度檢查的;
(三)年度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
標準要求的;
(四)年度檢查報告未經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審批的。
第六十八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以下規
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沒有按要求建立壓力管
道安全技術檔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
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壓力管
道,處I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
經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合格的壓力管道,國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
制造、強制報廢的壓力管道元件,或者已經報廢的壓力管道的,責令
停止使用,并處3萬元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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