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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土地登記代理人《有關法律》考點民事法律事實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依法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根據客觀事實與否與主體的意志有關,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1.自然事實,又稱為非行為事實,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自然事實又可分為事件和狀態.2.行為是指受主體意志支配,可以引起民事法律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活動.行為按其與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或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合法行為又可以分為民事法律行為、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三種.不合法行為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或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包括違約行為、侵權行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等.公開接受用地申請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步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即可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曰。監護的終止(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系不復繼續,當然終止.(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理當終止.(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合法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私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重要包括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物權公告原則。一、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獲得、喪失、變更及其保護的措施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是物權法有關物權法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規定。物權法定原則的詳細內容包括:(一)物權種類法定化非經法律準許,當事人不得創設新類型的物權。意即當事人在其協議中不得明確規定其通過協議設定的權利為物權,也不得設定與法定的物權不相符合的物權。(二)物權內容法定化物權制度的所有內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用益物權,其詳細的內容直接由國家的法律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隨意變化法律規定的內容。所有權的獲得根據所有權的獲得與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與意志為根據,分為:一、原始獲得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獲得新物、無主物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獲得所有權.包括:(一)生產,即通過人的勞動攫取自然物、發明社會財富的過程.(二)獲得原物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物之孳息由原物的所有人獲得.(三)國家強制獲得所有權.如罰款、沒收.(四)國家獲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與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五)國家或集體獲得無人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六)無積極產之先占獲得.(七)獲得添附物之所有權.所謂添附是不一樣所有人的物被結合、混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或者運用他人之物加工成為新物的事實狀態.包括:1、附合:是指不一樣所有人的物親密結合在一起而成為一種新物,對附合物的歸屬,可按如下原則處理:(1)動產+不動產--不動產所有人;(2)主物+從物--主物所有人;(3)不分主從的,由雙方共有.2、混合:是指不一樣所有人的物摻合、融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混合物由原物價值量較大的一方獲得所有權,原物價值量相稱的,由原物所有人共有.3、加工:是指將他人之物加工制導致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物.加工的新物的所有權歸屬按下列規則處理:假如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對比原料價值和加工後的增殖量加以權衡.假如前者高于後者,則歸屬原料所有人.假如後者高于前者,則歸屬加工人.(八)善意獲得和時效獲得二、繼受獲得是指根據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轉移之所有權.(一)繼受獲得所有權的措施1、買賣;2、互易;3、贈與;4、繼承和遺贈;5、獲得法人終止後遺留的財產;6、其他.(二)所有人獲得所有權的時間1、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2、法律有尤其規定的,所有權自法律規定的時間轉移.(1)遺產所有權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轉移;(2)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從辦理過戶手續時轉移.(3)動產所有權轉移,當事人有尤其約定的,從約定.三、善意獲得制度(一)概念善意獲得,是指在動產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以移轉動產所有權為目的,由讓與人將動產交付給受讓人,雖然讓與人無移轉該動產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以善意受讓時,仍獲得該動產所有權的法律行為.(二)善意獲得的構成要件能引起善意獲得實際發生,應具有如下條件:1、標的物須為動產金錢及無記名有價證券也包括在內.應注意如下例外:記名有價證券的轉讓須依背書或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不存在善意獲得的問題;債權不能作為善意獲得的標的物;在一定條件下,盜竊物品、遺失物等占有脫離物可以作為善意獲得的標的物,例如,遺失物的遺失人未在法定期間內答復其物時,遺失物的善意獲得人便確定,終局地確定該物的所有權.此外,受讓人受讓的動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法律嚴禁或限制流通的物,如槍支彈藥和毒品等,不合用善意獲得;國家專有的財產和法律嚴禁或限制流通的國有財產,也不合用善意獲得.2.讓與人必須是動產的占有人3.讓與人必須是無權處分人4.受讓人受讓動產的占有5.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三)善意獲得的法律效果善意獲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獲得構成要件具有時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善意獲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在于,善意獲得一旦具有構成要件,受讓人即獲得動產所有權.(四)我國的善意獲得制度我國目前的立法未規定善意獲得制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我國善意獲得的合用范圍僅限于非法處分共有財產的狀況,將讓與人限定為動產的非所有權人和部分共有人,將善意獲得的方式限于有償獲得.(一)生產,即通過人的勞動攫取自然物、發明社會財富的過程.(二)獲得原物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物之孳息由原物的所有人獲得.(三)國家強制獲得所有權.如罰款、沒收.(四)國家獲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與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五)國家或集體獲得無人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六)無積極產之先占獲得.(七)獲得添附物之所有權.所謂添附是不一樣所有人的物被結合、混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或者運用他人之物加工成為新物的事實狀態.包括:1、附合:是指不一樣所有人的物親密結合在一起而成為一種新物,對附合物的歸屬,可按如下原則處理:(1)動產+不動產--不動產所有人;(2)主物+從物--主物所有人;(3)不分主從的,由雙方共有.2、混合:是指不一樣所有人的物摻合、融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混合物由原物價值量較大的一方獲得所有權,原物價值量相稱的,由原物所有人共有.3、加工:是指將他人之物加工制導致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物.加工的新物的所有權歸屬按下列規則處理:假如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對比原料價值和加工後的增殖量加以權衡.假如前者高于後者,則歸屬原料所有人.假如後者高于前者,則歸屬加工人.(八)善意獲得和時效獲得監護人的職責1、監護人應在作業過程中時刻觀測作業人的狀況,作業人在作業時,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特殊狀況必須離開時應找有資格的人員進行接替監護,不能斷崗.2、檢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安全裝備的完好性,保證人員進出防墜落措施的貫徹到位,如達不到規范有求,有權制止進入.3、監護人在監護時每隔5-10分鐘與作業人進行聯絡,判斷與否有異常狀況4、監護人應控制作業時間,防止超長時間作業疲勞風險.5、作業結束監護人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監督做好善後工作.6、監護人有制止(不具有條件進行作業)、終止(超時、超限和異常作業)、拒絕(不符合規定原則,不服從指揮,不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的權利.7、監護人同步要承擔對應的監護職責和責任,監護人自身應嚴格按受限空間作業規定進行裝備;檢查確認作業人員的裝備齊全和完好;保證防墜落措施的貫徹和有效;保證持續觀測、聯絡掌握作業人員狀態;異常狀況應急措施貫徹.8、存在問題處理不了應第一時間匯報現場負責人.法人的要件法人要件,又稱法人的條件,指法律規定獲得法人資格必須具有的基本條件.不一樣的法人有不一樣的條件規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中國法人必須具有的基本條件有四條:一、依法成立指法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資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賦人權",而是由法律賦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國家法律對法人資格確實認過程.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這是法人以自已的名義進行民間活動并對其行為後果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這種財產或經費首先必須是獨立的,另一方面必須具有一定的數額規模.財產可以是實物或者貨幣,也可是其他權利.經費重要指國家預算撥款.三、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名稱是法人區別于其他法人的標志.法人組織機構是法人對內管理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常設機關.法人場所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地方.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能力.這是與法人需擁有的獨立支配的財產相聯絡的.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體.對自已從事各項活動的後果,必須能以自已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設置人、組員以及工作人員對此不承擔連帶責任.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區別于非法人組織的一種關鍵特性.相鄰關系概述一、相鄰關系的概念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互相間依法予以對方以便或接受某種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二、相鄰關系的特性(一)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二)相鄰關系基于不一樣主體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地理位置互相比鄰而發生。(三)相鄰關系的基本內容是相鄰一方規定他方為自已行使不動產物權予以必要以便的權利和他方應當予以必要以便的義務。三、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一)有利生產,以便生活;(二)團結互助,公平合理;(三)尊重歷史和習慣。四、相鄰關系的詳細內容(一)、相鄰截水、排水、用水和流水關系(二)、相鄰通行關系(三)、鄰防險關系(四)、相鄰地界竹木歸屬關系法人合并使用國有土地有關法人合并使用國有土地的狀況法人之間合并,依法屬于應當以有償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有償獲得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以劃撥形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辦理劃撥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獲得土地使用權。有關駐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性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狀況駐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性單位,經政府同意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被駐單位規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條件後分別確定實際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但租用房屋的除外。有關宗教活動用地使用國有土地的狀況原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宗教活動用地,被其他單位占用,原使用單位因恢復宗教活動需要退還使用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確屬無法退還或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經協商、處理後確定土地使用權。有關企業改制和破產使用國有土地的狀況1、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或以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後作為資產入股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股份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或以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後,出租給股份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變。2、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破產後,經依法處置,確定給新的受讓人;企業通過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破產時,其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置權利體系的設置土地權利體系設置是指由國家對土地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做出規定。土地權利體系設置在土地制度的構建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一塊土地,其物質實體雖然只有一種,但其上的權利可以有多種,如一塊土地可以是國家所有,即該塊土地上附設國家所有權,同步它也可認為某企業所使用,則該企業對這塊土地擁有使用權,企業還可以將其對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向銀行抵押以獲得銀行貸款,那么銀行便對這塊土地擁有于抵押權。伴隨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在土地上發生的關系越來越復雜,這種關系必須借助于規定和創設多種各樣的權利來規范和理順,也就是說需要國家站在全社會的角度對土地權利體系進行設計,對土地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做出安排和規定,從而可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土地應當設置哪些權利,權利的內容是什么,一般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不一樣的國家和地區,其土地權利體系的設置往往是不一樣的。如曰本的土地權利有所有權、地上權、借地權、憑借權、借用權、地役權等;臺灣的土地權利體系有所有權、典權、抵押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等;荷蘭在土地上設定的權利體系有所有權、地役權、用益權、永佃權、地上權和抵押權等這裏需要闡明的是,不一樣的國家和地區,其土地權利體系設置的不一樣,不僅僅體目前土地權利種類的不一樣上,并且還表目前,雖然是同一種類的土地權利,其詳細內容往往也是不一樣樣的。同一國家和地區,在不一樣的社會制度下,或在不一樣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其土地權利體系的設置也往往不一樣。比較經典的例子是,我國剛解放時期的士地權利有所有權和他項權,所有權包括國有、鄉村公有、私有,他項權包括典權、抵押權等;而通過半個世紀的制度變遷,我國現行的土地權利有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使用權包括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從操作登記上,他項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等。類似的例子在其他國家也不鮮見。行政賠償方式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詳細形式。行政賠償是對侵權損害的救濟,行政賠償采用什么方式,根據什么原則,直接影響到救濟的質量,影響到受害人權益,因而需要合理設計。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重要方式。可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由此可見,我國行政賠償立法采用的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這一賠償方式實際上包括著三種詳細的賠償措施,即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1.金錢賠償金錢賠償就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以金錢支付的方式賠償,省時、省力,可以使受害人的賠償祈求迅速得到滿足,也便于國家行政機關正常開展工作。同步,以金錢賠償合用范圍較廣,不管是公民人身自由還是生命健康權的損害,都可以通過計算或者估算進行合適的金錢賠償。因此,金錢賠償是行政賠償的重要方式。2.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例如,返還罰款、返還沒收的財物、返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等。采用返還財產的賠償方式,應當具有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重要有:1)原物存在,沒有損毀;2)采用這一方式比采用金錢賠償更為便利;3)采用這一方式不影響公務活動的正常進行。3.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毀損而遭到破壞後,若有也許恢復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以恢復財產原狀的一種賠償方式。將恢復原狀作為我國行政賠償的一種輔助的方式,其長處是可以對受害人實行充足的和公正的救濟,其缺陷是在詳細操作上比較復雜羌且規定具有一定的條件。恢復原狀的條件重要有:1)需要有受害人的祈求;2)侵權前的原本狀態的資料齊備;3)侵權後可以恢復到原本狀態的;4)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進行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并且不會導致違法的後果。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易規則(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形式根據《都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第27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的重要形式可包括轉讓、出租、抵押以及用于合資、合作或其他投資活動。這四種行為均波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不一樣主體之間的流轉,并且通過流轉使得各方實現了對應的利益。此外,在企業合并、企業分立、抵押權實現等狀況下,也也許發生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易規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除遵守民法的一般規則外,還要注意如下兩點:第一,交易應當通過法定程序。以不一樣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交易應遵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一樣程序。例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必通過審批,簽訂協議和辦理登記手續即可;而劃撥、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除須簽訂協議和辦理登記手續外,還必須首先依法通過審批,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否則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第二,交易應當遵照房地一致的原則。《都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4、28、32條以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措施》第11條均確認了房地一致原則。在現階段的生產力條件下,房地分離還遠未具有實現條件,若硬性規定房地分離原則,使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與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于不一樣的主體,不利于房地產權屬關系的明晰和房地產交易關系的穩定。因此,采用房地一致原則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的一般規則,只有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時才容許例外,有助于防止房地產關系復雜化,減少權屬爭議的發生,增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其他情形根據實踐中的作法,辨別與否為轉讓的原則應為主體與否發生變化。依《都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措施》第8條的規定,買賣、互換、贈與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已拾分明確。余下的繼承、抵債等其他情形,則屬于《都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規定的房地產轉讓的"其他合法方式"。(四)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其重要根據是《都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然而,對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否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應根據不一樣狀況區別看待。以土地使用權向企業法人投資或者投資成立新的企業法人,應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作為投資的土地使用權由企業法人享有,原土地使用權人獲得對應的股東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非法人的經濟實體(如合作企業、合作型聯營)投資的,該土地使用權成為合作企業或聯營企業的共有財產,其權利主體發生變更,故也應視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單純契約性質的投資合作(如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資金的合作建房協議),在合作期間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原使用權人,不應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民事義務的發展在現代民法中,民事義務的發展重要表目前協議法義務來源的多樣化、侵權法中安全注意義務的出現,以及物權法中公法義務的擴張上。一、協議法中義務的來源多樣化協議義務重要是協議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現代協議法發展的一種重要趨勢是協議義務來源的多樣化。協議義務來源的多樣化,導致違約行為概念的變化。按照老式的觀點,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的產物。協議義務是由當事人所設置的,僅僅只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才能稱為協議義務,違反約定的義務才能稱為違約。然而,這一觀點因義務來源的多樣化而變化,也就是說,違反法定的協議義務以及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也可構成違約。義務來源多樣化表目前法律規定的義務也可以成為協議的內容。從性質上看,《協議法》重要是任意性規范,協議本質上就是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決定其互相間權利義務關系,并根據其意志調整他們互相間的關系。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嚴禁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狀況下,才適使用方法律的規定。但除法律的任意性規定以外,也有某些法律及法規規定了協議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強行性義務,從而形成了協議法中的法定義務。此外,我國《協議法》中還規定了附隨義務。附隨義務不僅僅是表目前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并且在協議成立此前以及協議終止後來,都會產生附隨義務。附隨義務的產生實際上是在協議法領域中深入強化了商業道德,并使這種道德以法定的協議義務的形式體現出來。這對于維護協議的實質正義起到了拾分有益的作用。二、侵權法中安全注意義務的發展在現代社會,多種新型權利與利益不停產生,老式大陸法系中侵權行為法的保護范圍因"違法性"概念的存在而受到限制,由此發展出各類安全注意義務以擴張侵權法的保護范圍。在現代侵權法中,行為人除了違反一般的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義務之外,還存在著一種作為的義務,即行為人應當盡到對特定的受害人的安全保護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義務是指行為人違反了在先行為所產生的保護義務、經營者違反了特定的經營場所對特定的顧客所負有的安全保護義務。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概念來源于德國法,據學者考證,在1397年德國的一種案例中就出現了一般安全義務。在1910月30曰的一種判決中,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通過類推合用民法典第836條的規定,確立了一般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後來不僅擴大合用于由物導致的多種損害,也擴大合用于由人導致的損害的責任。"在德國,基于注意義務的責任是法官造法的產物。任何人無論其為危險的制造者還是危險狀態的維持者,均有義務采用一切必要的和合適的措施保護他人和他人的絕對權利。這一點已經在法院的長期審判實踐中得到確認。"在法國法中,存在著違反安全義務的責任,此種責任與德國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相類似。安全義務理論之因此被法國司法創設出來,最初是為了對工傷事故中約受害人提供保護,在這裏,人們認為,一旦雇員在工傷事故中受到損害,他即可以規定雇主對其承擔契約性損害賠償責任,其理由在于,雇主違反了對其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而雇主在承擔此種責任時,其過錯是被推定的,不必受害人證明。比利時和盧森堡法院也確認了對某人就其監管之下的無生命之物導致他人損害的責任之推定。這些經驗都是值得借鑒的。我認為,我國侵權法中也應當確認安全保障義務,保護義務概念的產生極大地豐富了侵權行為的形態,同步也使侵權行為所違反的法定義務的內涵發生變化。由于侵權行為不僅包括行為人違反了侵權行為法所設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普遍性的義務,違反了侵權法和侵權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所設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強行性義務,還包括行為人違反了因其在先行為所產生的,以及依法律的尤其規定而產生的對特定的受害人的安全保護義務。違反這種義務而使受害人因他人的行為遭受損害,違反義務的人也應當承擔責任。由于在違反保護義務的責任中,違反保護義務的人并沒有直接針對受害人實行某種侵害行為,因此此種責任也可以視為為自已行為負責的例外。三、物權法中公法義務的擴張在物權法領域,19世紀的民法受個人主義思潮的影響,過渡強調對于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保護,私人的所有權甚至成為絕對所有權。但自從進入20世紀以來,對所有權所采用的公法的限制有了重大的發展。許多國家通過制定公法規范,對財產所有權進行限制,例如,有關的環境法、公害防治法、規劃法對私有物業和財產的限制。這就是溫德夏特所說的公法的義務進人到私人義務之中,從而產生了財產法上的公法義務。對所有權的公法限制常常被西方學者稱為"所有權的社會化","變主觀的所有權為社會的功能"。此種變化表明所有權已不再是羅馬法中所稱的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所有權,而是受限制的、相對的所有權。尤其應當看到,"根據特殊狀況,國家可以用廢除和沒收的措施限制所有者的權利。尤其是盡管此種限制并未變化私人所有權的歸屬,但無疑使所有權在內容和行使方式上都受到了法律的諸多限制。可見,所有權理論并非以個人主義為本位,而是以團體主義為本位。"需要指出的是,國家對民事權利進行限制和干預,是為了深入協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也就是說,作出這種限制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權利過于絕對化而產生了弊端。但在我國與否應當采納這些義務的限制是值得研究的。我國歷來不重視對權利的保護。我國老式上長期受封建專制統治,過去實行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沒有予以權利應有的地位,往往重視個人對社會的義務,而對個人的權利尊重不夠。在此狀況下,應當更多地弘揚權利,而非過多地強調義務。我認為,在我國民法中,有關義務確實定應當注意如下幾種問題:第一,應當堅持權利本位的觀念來確定義務。有些學者認為,由于法律目前已經發展為社會本位,因此可以對主體施加更多的義務,這是不妥當的。社會本位并非對權利本位的否認,而只是對權利本位的部分修正。尤其是在我們這個歷來缺乏權利意識的國家,重視權利本位、減少義務對權利的不必要的限制,對于發展市場經濟、建立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義。第二,應當從私法自治出發,更多地由當事人自已確定義務,而減少公法對權利的限制。義務的設定實際上是對民事主體的權益的一種限制,為了充足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對于民事義務的設定重要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來進行。假如通過公法的規定給民事主體設定一定的義務,必須要有拾分充足的理由,并且必須要遵守嚴格的程序。一般,公法對民事義務的設定必須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對民事主體施加義務,不得從商業利益的角度考慮為民事主體設定義務。第三,應當考慮利益關系對義務的影響。由于民事關系重要是一種交易關系,應當遵照價值規律,因此,在設定義務時,需要充足考慮到當事人從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所獲取的利益,從而確定義務的有無和義務的范圍等。第四,西方國家民法中的許多義務常常是法官通過判例創設的,在此過程中,法官享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我國,由于法官的整體素質不高,不能予以法官過大的權力來增設當事人的義務,否則會阻礙人們的行為自由。不過,在法治水平較高、民事權利保障較充足的時候,則可以考慮對民事權利設置更多的義務。多種概念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宗地是指被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宗地劃分一般是將具有獨立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劃為一宗地,一種地塊內有幾種土地使用人或者土地所有人、且難以劃清權屬界線的也劃為一宗地。土地登記的內容重要包括:土地權利人: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他項權利人。土地權屬:權屬性質、權屬來源、權屬類型、權屬范圍。權屬范圍包括界址、圖號、地號等。土地面積:宗地面積、獨自使用面積、分攤面積、共有使用面積。土地用途:地類。土地使用條件:建筑占地、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土地價格和等級:級別、宗地價。原告資格的轉移原告資格的轉移是指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失去訴訟權利能力的狀況下,其原告資格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資格的轉移制度是為了保護接受原告資格的主體的合法權益。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來按照法律規定具有原告資格,但由于其死亡或者終止等原因,失去了訴訟權利能力。接受原告資格的主體本來沒有原告資格,因與具有原告資格的主體存在某種法律上的關系,在這些主體失去原告資格後,獲得了原告資格。獲得原告資格,意味著他們是以自已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是以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訴訟。原告資格轉移有兩種情形:1.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的在這種情形下,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貝魯養關系的親屬。此外,在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在這種情形下,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的消滅、結束和變更。其終止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後才能生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重要有如下三種狀況:1)組織消滅。即組織的資格在法律上最終歸于消滅和結束,其權利應當由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承受。2)組織分立。即本來的組織分解為兩個以上的部分,成為兩個以上的新組織。兩個新組織承受原組織的權利,都向法院起訴,為共同原告。3)組織合并。即兩個以上的組織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并構成一種新組織。合并後形成的新組織承受原組織的權利。在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的狀況下,屬于繼續訴訟的,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進行的訴訟活動對繼續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約束力。建筑物辨別所有權建筑物辨別所有權,是指數人辨別一建筑物而各享有其某一部分的所有權。詳細而言,將一建筑物在構造上辨別為各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用部分和由數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各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權和對共用部分的共用權的結合,就是建筑物辨別所有權。下面對建筑物辨別所有權的一般問題進行簡介。一、建筑物辨別所有權的客體根據物權標的物獨立性原則,在建筑物辨別所有權的狀況下,一建筑物被辨別的特定部分,要成為建筑物辨別所有權的客體,必須具有如下要件:l構造上的獨立性為了使被辨別的特定部分的所有權的直接支配效力及于明確的客體,客體必須具有獨立性。被辨別的特定部分在建筑構造上,可以被辨別而與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完全隔離。2.使用上的獨立性建筑物被辨別後來,被辨別的特定部分可作為一建筑物單獨使用,與獨立的建筑物相似,具有完全的經濟效用。假如被辨別的特定部分不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其不能成為辨別所有的客體。3.必須予以登記建筑物被辨別的特定部分在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是就其經濟上的獨立性而言的。建筑物被辨別的特定部分,雖然具有建筑物辨別所有權客體的要件,不一定是建筑物的辨別所有;要使建筑物被辨別的特定部分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必須對其進行登記,使其獨立成為辨別所有權的客體。應當注意,假如被辨別的特定部分已登記為各主體所有,則作為整體的建筑物不能再成為一種獨立物而存在。二、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如前所述,辨別所有的建筑物,可分為辨別所有人的專有部出讓實行屬于協議出讓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同意權的人民政府同意後,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足協商、談判,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于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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