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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ICS13.100

CCSC65

備案號:DB12

天津市地方標準

DB12/T724.11—2021

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11部分:

家具制造企業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Part11:Furniture

manufacturingenterprises

2021-01-21發布2021-03-01實施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DB12/724.11—2021

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業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家具制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等級評定內容和評定細則。

本文件適用于以木材、木質人造板為主要材料和以金屬為主要材料的家具制造企業的安全生產等級

的劃分與評定,其他家具制造企業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XF1131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DB12/T724.1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1部分:總則

DB12/T724.2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2部分:安全生產通用要求

3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4評定內容

4.1基礎管理要求

基礎管理要求應符合DB12/T724.2的規定。

4.2場所環境

4.2.1一般要求

4.2.1.1總體布局應合理,各功能區域劃分明顯,且應符合GB50187的規定。

4.2.1.2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

4.2.1.3員工宿舍不應設置在廠房或倉庫內。

4.2.1.4應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及時規范清理。

4.2.1.5木粉塵、木屑等可燃廢料應設專門場所集中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木粉塵的集塵區(庫)

內不應設置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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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帶有泄爆裝置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置應設泄爆安全防護區,防護區周邊應設置帶有安全警示

標志的安全隔離欄柵。泄爆口不應設在廠房內,泄爆口朝向不應面向逃生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緊急

避險區、廠區道路及車間內通道。

4.2.1.7廠區、車間和倉庫應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放易燃物等安全警示標志,涂料

及有機溶劑化學品儲存區域應設置“當心火災”標志。

4.2.1.8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不應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并應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

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4.2.2廠區

4.2.2.1人流出入口應與主要物流出入口分開,物流出入口應設有限速標識,交通視線盲區應設置安

全設施,主干道無占道物品。

4.2.2.2跨越道路上空的架空管線、管架,應設限高標志和限高設施;跨越人行道,最小凈空高度不

得小于2.5m。

4.2.2.3不應將道路與建筑物之間的空間、建筑物之間的空間以及非指定露天區域作為臨時或長期使

用的物料周轉庫。

4.2.2.4廠區內的消防車道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

4.2.3車間環境

4.2.3.1一般要求

4.2.3.1.1車間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地面無積水、污垢、油污,且應有防滑措施。

4.2.3.1.2車間應設置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疏散路線應設置應急照明和明顯的

疏散指示標志。

4.2.3.1.3車間內盛放涂料、稀料、膠黏劑等的容器應密閉。開啟使用后應加蓋密閉并在指定地點存

放。

4.2.3.1.4爆炸危險區域的入口處應設置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

4.2.3.2木質家具生產車間

4.2.3.2.1木材加工車間內應設有貫穿車間縱橫的通道。主通道的寬度應根據運行車輛的種類而定,

最窄處不得小于2m;單獨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寬度不得小于1.4m;涂漆車間、晾漆和涂漆

滯留區、涂漆烘干車間的主要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2m。

4.2.3.2.2木材加工車間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氣循環。車間生產中會產生大

量粉塵的設備,應有單機吸塵或集中吸塵的設施,車間空氣中的木屑(木粉塵)濃度不得高于3mg/m3。

4.2.3.2.3木材加工車間的工作空間應有良好的照明,白天采用天然照明時,應避免太陽光直射到工

作臺,當照明不足時,應增加局部照明。

4.2.3.2.4涂漆車間、晾漆和涂漆滯留區、涂漆烘干車間、涂膠作業區、油漆及化學溶劑庫的通風系

統和吸除裝置,不應與木材加工車間的通風系統和除塵裝置連通。

4.2.3.2.5噴涂車間、調漆間應設置通風裝置和可燃氣體報警器,并進行聯鎖,電氣設備應為防爆電

氣設備。

4.2.3.2.6噴漆和木器打磨加工作業應分別設置于相對獨立的空間,其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

小時的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并應保證所產生的易燃液體蒸汽和木質粉塵不向其它生產區域擴散或蔓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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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7涂漆車間允許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輔料,但不應超過1個班次的消耗量,使用溶劑型涂料

量較小時應少于20Kg。

4.2.3.3金屬家具生產車間

4.2.3.3.1金屬加工車間單人通道凈寬度應不小于0.6m,若通道還作為疏散路線,最小寬度應不小于

1.2m。平臺和通道上方最小凈空高度不小于2.1m。

4.2.3.3.2電鍍生產線通道或工作平臺高度不小于0.5m時,應設置防護欄桿和工作平臺擋板,欄桿和

擋板高度應不小于0.11m。

4.2.3.3.3噴粉區內不應存在發火源、明火和產生火花的設備及器具,所有導體都應可靠接地。

4.2.3.3.4噴粉區地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的的防靜電材料鋪設,燈具照明應采用防塵型冷光源,。

4.2.3.3.5噴粉區內僅應存放當班所需的粉末涂料量,且不應將粉末涂料與溶劑型涂料及稀釋劑存放

在一起。

4.2.3.3.6進入噴粉室的工件,其表面溫度應比其所用粉末引燃溫度低28℃。

4.2.3.3.7自動化生產的流水作業在噴粉室與回收裝置之間應采取聯鎖控制,發生火情時應能自動切

斷連接通道。

4.2.3.3.8噴粉區內電氣設備應選用符合標準要求的防爆、防塵型電氣設備。

4.2.3.3.9自動噴粉室內應安裝火災報警裝置,該裝置應與關閉壓縮空氣、切斷電源以及啟動自動滅

器、停止工件輸送的控制裝置進行聯鎖。

4.2.4倉庫

4.2.4.1倉庫貨運出入口應設置限高、限速標志,交通視線盲區應設置反光鏡或其他安全設施。各庫

房之間若采用機動車運輸,應根據需要在貨運通道口設置防撞樁,防撞樁應采用固定式,并涂有明顯

的防撞警示色帶。

4.2.4.2倉庫主通道標示線應明顯,寬度不小于2m,保持暢通。

4.2.4.3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和其它能產生火花的裝卸設備應安裝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卸貨區

應設置防止車輛滑動裝置。

4.2.4.4倉庫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150m2,物品堆放應符

合XF1131的規定。

4.2.4.5倉庫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

噴淋系統噴頭以及排煙口。

4.2.4.6不應在家具材料庫、家具制品庫和家具成品庫安裝和使用白熾燈等產生高溫熱輻射的照明燈

具。

4.2.4.7照明燈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間距不應小于0.5m。

4.2.4.8存儲物品與風管、供暖管道、散熱器的距離不應小于0.5m,與供暖機組、風管爐、煙道之

間的距離在各個方向上都不應小于1m。

4.2.5建筑物防雷

廠區內建筑物應按規定設置防雷與接地系統,對建筑物防雷設施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對具有爆炸和

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筑物的防雷設施應每半年檢測一次,并應取得的檢測合格報告。

4.3設備設施

4.3.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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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不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設施。

4.3.1.2設備設施周圍應設置必要的安全巡視、檢查和檢修通道。

4.3.1.3設備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且應有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a)距操作面垂直距離2m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纏繞、吸入或卷入等危險的運動部件和傳動裝置;

b)裸露的傳動裝置,如:帶和帶輪、鏈和鏈輪、變速齒輪等;

c)手動進給的機器應設置防止與切削刀具接觸的防護裝置,并在刀具的切削范圍內加以防護;

d)自動化和機械化機器存在卷入危險的各零部件及工件等運動部件;

e)外露在工作臺外的腳踏開關和腳踏桿。

4.3.1.4所有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功能均應保證可靠有效,不應予以屏蔽或拆除。

4.3.1.5各類聯鎖裝置、限位裝置、壓敏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完好可靠,附屬設施齊全有效。

4.3.1.6設備設施的操作部位和生產線的中心控制臺均應設置不可自行復位的急停按鈕,急停按鈕應

位于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4.3.1.7產生靜電的設備設施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或靜電消除裝置。輸送涂料、可燃物料的管道應具

有靜電傳導性。

4.3.1.8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保護,且連接正確、可

靠。

4.3.2木工設備

4.3.2.1木工機床手動操作裝置應使用方便、不夾手,操作時不應使手與其他零部件相碰,操作裝置

附近必須設置急停按鈕。

4.3.2.2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應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4.3.2.3夾緊裝置的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如果需要,應對工件的夾緊裝置采取防護措施,例如:機動夾緊(包括真空夾緊);

b)機動的夾緊裝置應保證在能量供應出現故障時,仍能保持夾緊狀態;

c)在機械進給的設備上,控制系統應保證能量保持在夾緊裝置中。夾緊工件后,加工工作方能啟

動;

d)在氣動或液壓夾緊系統上,如果存在拋射危險,應提供足夠的壓力,活塞不應使用至最大行程,

以保證工件的夾緊。

4.3.2.4多工序機器的刀具、機械進給和可編程的自動運行均應設有防護裝置。

4.3.2.5控制和指令裝置的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備上應有能夠與動力源斷開的措施和釋放殘余能量的措施,切斷動力源裝置應能夠清楚識

別;

b)在有多個啟動操縱器的設備上,當一個啟動操縱器啟動時,其他啟動操縱器不應同時控制機械

運動;

c)設備上應設有使所有傳動能量正常停止的操縱裝置,設備的每個操作位置上應設有使相應危險

運動件停止的操縱裝置;

d)木工機床應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設置急停裝置,急停裝置的切斷順序應根據具體設備的安全要

求確定。

4.3.2.6木工帶鋸機及鋸條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設置清除鋸輪和帶鋸條粘著物的裝置;

b)上鋸輪機動升降操縱機構應與鋸機起動操縱機構聯鎖,下鋸輪應設置制動裝置;

c)帶鋸條的厚度應與帶鋸輪的直徑規格相匹配;

d)原木夾緊裝置應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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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車輪、軌道、鋼絲繩、限位、制動和跑車等機械運動機構應完整;

f)應設有急停操作裝置。

4.3.2.7木工壓刨床應設置止逆器和最大切削深度限位器,并配置急停裝置。

4.3.3木材干燥房(箱)及家具涂漆烘干設備

4.3.3.1干燥房(箱)應符合以下要求:

a)干燥房(箱)結構牢固,構造材料應使用阻燃材料;

b)應設置超溫控制聯鎖裝置和報警裝置;

c)應按干燥房(箱)的安全容積,標注木材放入干燥房(箱)內的限量。

4.3.3.2家具涂漆烘干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設置超溫控制聯鎖裝置和報警裝置;

b)噴漆、調漆設備電氣部件應使用防爆電氣,防爆等級不低于所處爆炸性環境要求的保護級別。

4.3.3.3粉塵和木屑燃燒加熱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a)燃燒裝置應使用自動點火系統,點火失效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并有延時點火的安全聯鎖保護;

b)應設置窺視窗和火焰監測器,燃燒爐異常熄火時,能發出報警信號;

c)粉塵和木屑投料時不得揚塵和產生粉塵飄??;

d)燃燒爐應設泄爆裝置,泄爆口不得堵塞和封閉。

4.3.3.4燃氣、燃油加熱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a)燃燒裝置應使用自動點火系統,點火失效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并有延時再點火的安全聯鎖保護;

b)應設置窺視窗和火焰監測器,燃燒器熄火時能自動切斷對燃燒器的燃料供給;

c)燃氣、燃油管道應設安全閥;

d)應設置防靜電接地;

e)燃氣、燃油管道應涂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燃氣管道應選用中黃色、燃油管道應選用

棕色作為識別色。

4.3.3.5電加熱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a)電加熱器與金屬支架間應電氣絕緣,其常溫狀態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1MΩ;

b)設備內部應使用耐高溫絕緣電氣導線;

c)電氣系統應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d)設備外部電氣接線端應有防護罩;

e)電氣裝置應設置接地保護,接地端子的連接導線與接地系統連接,并有接地標志。

4.3.4機械加工設備

4.3.4.1機械加工設備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

a)機器的高溫區、燃燒區、高壓濺射區、加工物拋射區以及設備運轉或移動的危險區;

b)操作人員肢體有可能進入設備工作危險區或與運動的設備發生碰撞的防護裝置。

4.3.4.2應設置控制和限制設備的異常超速、超壓、卸壓、溫升的聯鎖裝置。

4.3.4.3對因工藝和材料因素可能產生異常燃燒和爆炸的狀況,應設置監測裝置和聯鎖保護裝置。

4.3.4.4機器電氣系統應設置總電源開關,電擊防護、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應符合相關規定。

4.3.4.5對可能因材料失效導致發生事故的機器零部件,應進行定期檢測。

4.3.5電焊設備

4.3.5.1電源線、焊接電纜應用橡套軟電纜線,中間無接頭、絕緣層無破損。

4.3.5.2電源線、焊接電纜與焊機連接處有可靠屏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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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焊機外殼接地端子與接地保護導線連接,并連接接地系統。

4.3.5.4焊鉗絕緣可靠,夾緊力完好。

4.3.5.5應定期檢測焊機的繞組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絕緣電阻值應大于1MΩ,并保存檢測記錄。

4.3.5.6電源線、焊接電纜不得拖地跨越通道。

4.3.6氣焊與氣割設備

4.3.6.1焊炬及割炬應符合以下要求:

a)焊炬、割炬氣路通暢,氣密性正常;

b)焊炬、割炬點火時應使用摩擦打火機、固定的點火器或其他適宜的火種;

c)焊炬、割炬點火時不得指向人員或可燃物。

4.3.6.2軟管及軟管接頭應符合以下要求:

a)軟管應使用橡膠軟管,橡膠軟管應無泄漏、磨損、老化、燃燒或其他缺陷;

b)軟管外層應著色并標識軟管所適用的氣體,對于并聯軟管,每根單獨軟管應進行著色和標志。

4.3.6.3減壓器應符合以下要求:

a)減壓器應按照規定的氣體類型及壓力值安裝及使用,并有產品合格證;

b)減壓器的連接螺紋及接頭應與氣瓶閥或軟管連接良好、無泄漏;

c)設置在氣瓶上的減壓器應安裝牢固;

d)同時使用兩種氣體進行焊接或切割時,不同氣瓶減壓器的出口端都應裝上各自的單向閥,防止

氣流相互倒灌。

4.3.6.4供氣匯流排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設立供氣匯流排專用室,室內應通風良好;

b)匯流排系統應按規定設置壓力表、回火保險器、氣閥、逆止閥、減壓器、濾清器、事故排放管;

c)氧氣匯流排輸出的總管上應裝有防止可燃氣體進入的單向閥,乙炔氣瓶和液化氣氣瓶應在直立

位置上匯流;

d)匯流排管道應涂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4.3.7電鍍及電泳噴涂

4.3.7.1鍍槽應無裂紋、變形、滲漏。

4.3.7.2鍍槽及襯里的材料應根據鍍槽內盛裝溶液的化學成分、濃度、溫度選擇合適的材料,槽體材

質不應被槽液腐蝕。

4.3.7.3槽體應高于操作者站立面0.7m以上,當低于0.7m時,應設置防護欄。

4.3.7.4自動電鍍生產線應有使槽液快速循環和溢流的措施。

4.3.7.5電鍍槽蒸汽加熱管的入口總管上應裝有總控制閥及壓力表,并根據工藝需要在蒸汽管道上安

裝減壓閥,在管路末端最低處設置疏水器。

4.3.7.6熱力管道外層應包裹保溫材料,并涂紅色標記。

4.3.7.7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槽體周邊應設置通風裝置。

4.3.7.8電鍍車間應配備應急噴淋裝置,以便操作人員被濺到槽液及時沖洗;在有劇毒品使用的場

所,應配置消毒設施和消毒溶液。

4.3.7.9電鍍工作吊掛應規范、牢固,電鍍生產裝置及其電氣系統應有警示標志。

4.3.7.10腐蝕環境的電氣設備應根據環境類別選擇相適應的防腐電氣。

4.3.7.11電泳槽應裝有防止人員發生觸電事故的安全或防護聯鎖裝置。

4.3.7.12電泳槽點陽極應保證接觸良好,并應采取有效的防電擊措施。

4.3.7.13電泳槽應做絕緣處理,保證干燥狀態下耐壓2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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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4電泳涂漆的整流系統應單獨設置在圍護設施內,電源應采用獨立的接地系統,工件通電應選

用單獨的接電軌道。

4.3.8粉末噴涂

4.3.8.1自動噴涂的回收風機與噴槍應采用電器聯鎖保護。

4.3.8.2連續自動噴粉作業的回收系統應配備風量監測器,當風量低于安全值時,噴粉裝置能自動停

止噴粉。

4.3.8.3剛性回收裝置和基本封閉的噴粉室應有足夠的空間容積,并設置泄壓裝置。

4.3.8.4與噴粉室相連的粉末回收裝置以及高效過濾器應設置能將爆炸壓力引向安全位置的泄壓裝

置。

4.3.8.5含粉塵的排風管道應采用法蘭連接的圓形管道敷設。

4.3.8.6供粉、篩粉裝置應選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應易清理不易積聚粉末。

4.3.9裝飾面料剪裁設備

4.3.9.1電動剪裁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設置防止操作者與剪裁刀具接觸的防護裝置;

b)電源插頭應為不可重接的保護插頭,電源線必須用橡套軟線,無接頭、絕緣層無破損;

c)與供電電源連接的開關線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電源插座的接地保護導線應與接地

系統連接;

d)電機的接地端子應與接地保護導線連接;

e)工作狀態無異常溫升。

4.3.9.2工業縫紉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a)旋轉機構、傳動機構應設有防護罩;

b)電源插頭應為不可重接的保護插頭,電源線必須用橡套軟線,無接頭、絕緣層無破損;

c)與供電電源連接的開關線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電源插座的接地保護導線應與接地

系統連接;

d)電機的接地端子應與接地保護導線連接;

e)車針工作位置應設置護指器或擋指器;

f)工作狀態無異常溫升。

4.3.10輸送機械

4.3.10.1帶式輸送機應裝設防止輸送帶跑偏的保護裝置和報警裝置,輸送控制系統應設有限速控制

裝置。

4.3.10.2懸掛鏈式輸送機上坡、下坡處應設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運行可靠。

4.3.10.3板式輸送機和鱗板輸送機鏈條應加以封閉,以防鏈條斷裂或輸送機倒轉時鏈條上跳。

4.3.10.4提升機應設置上升、下降限位裝置及止擋器,防護欄的門應與動力回路聯鎖。

4.3.10.5輸送機的所有安全裝置應齊全,部件工作正常,無損傷、磨損、裂紋、銹蝕等缺陷。

4.3.10.6當輸送線設在固定工作區和人行通道內,應設置防護罩、設防護網(板)或防護欄柵。

4.3.10.7在輸送線的回轉區和運行線路與人行過道的交匯處,應設置防護欄柵,人員需要跨越輸送

線的位置應設置通行過橋,通行過橋的平臺、踏板應防滑;在輸送線運行與人行過道的交匯處若沒有

設置通行過橋平臺,應在交匯處設置光線式保護裝置。

4.3.10.8在輸送線路的地溝入口處應設置蓋板或防護欄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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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9應在輸送線路中的人員作業和裝卸貨位置、人員需要跨越輸送線的位置、輸送線回轉位

置,設置急停按鈕。

4.3.10.10輸送線應接地保護連接并設置接地標志,當輸送線分區段供電時,每個區段應分別接地保

護連接。

4.3.11手持電動工具

4.3.11.1手持電動工具應與使用條件或使用的環境一致,并應采取保護措施。

4.3.11.2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插頭應為不可重接的保護插頭,電源線應用橡套軟線,中間無接頭,

絕緣層無破損。

4.3.11.3Ⅰ類手持電動工具應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隔離變壓器等保護措,電源插座的接地保

護導線應與接地系統連接。

4.3.11.4手持電動工具的絕緣電阻定期進行檢測,并保存檢測記錄。

4.3.12氣動工具

4.3.12.1進氣軟管應具有耐油、耐磨性和柔軟性,無破損、老化等現象。

4.3.12.2進氣軟管與連接的管接頭的規格尺寸一致,并使用管夾固緊,管夾應有良好的強度。

4.3.12.3閥門應密封性良好,開啟靈活,關閉后無泄漏現象。

4.3.12.4應使用與氣動工具規格一致的氣動鉚釘、氣動打釘、沖刀、氣鉆、絲錐、砂輪等專用工具。

4.3.12.5氣動打釘機在打開管路進氣閥后,打釘機的出釘射口不應指向操作人員或其他人。

4.3.13砂輪機

4.3.13.1砂輪防護罩應將砂輪、砂輪卡盤和砂輪主軸端部罩住。當砂輪在工作中因故破壞時,能有

效地罩住砂輪碎片。

4.3.13.2砂輪機防護罩的強度、開口角度及與砂輪之間的間隙應符合相關規定。

4.3.13.3擋屑板應有足夠的強度且可調。

4.3.13.4砂輪機的托架應安裝牢固。

4.3.14工業梯臺

4.3.14.1固定梯臺應符合下列要求:

a)承載平臺應在顯著位置標注平臺承載的最大設計載荷,平臺上堆放物的總重量不應超出最大設

計載荷;

b)梯臺的結構外型不應歪斜、扭曲、變形以及明顯的銹蝕等缺陷;

c)梯臺及防護欄桿的結構連接及固定支撐牢固;

d)鋼結構梯臺焊接處應無裂紋和可見的表面氣孔;

e)鋼斜梯踏板及鋼平臺鋪板應采用花紋鋼板或經防滑處理的鋼板制作。

4.3.14.2移動平臺應符合下列要求:

a)移動平臺的結構外型不應歪斜、扭曲、變形以及明顯的銹蝕等缺陷;

b)移動平臺及防護欄桿的結構連接及固定支撐牢固;

c)鋼結構移動平臺焊接處應無裂紋和可見的表面氣孔;

d)工作臺表面應防滑;

e)工作臺升降過程中動力中斷,工作臺升降應能自鎖保護;

f)能在水平面旋轉的工作臺,應設置工作臺旋轉鎖定裝置;

g)工作臺上升至最大起升高度時,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應自動切斷工作臺上升動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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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應設置升降臺動力源切斷時的緊急下降裝置;

i)工作臺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1m的保護欄桿或其他保護設施和不小于0.15m的踢腳板。

4.3.14.3活動人字梯應符合下列要求:

a)活動人字梯鉸鏈完好、無變形,兩梯之間梁柱中部應有限制拉線,撐鎖固定裝置牢固;

b)梯子與地面接觸部位應設置防滑裝置。

4.3.1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4.3.15.1車輛應在產品標牌上標明產品名稱、型號、制造日期或產品編號、制造商名稱及制造國。

4.3.15.2車輛應取得檢驗合格報告及牌照,并應每年進行年檢,年檢合格方可使用。

4.3.15.3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司機應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

4.3.15.4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屬于特種設備的,應符合特種設備一般要求的規定(見4.4.1)。

4.4特種設備

4.4.1一般要求

特種設備一般要求應符合DB12/T724.2的規定。

4.4.2吊車、吊具等起重機械

4.4.2.1吊車應設有下列安全裝置并正常使用:

a)吊車之間防碰撞裝置;

b)大、小行車端頭緩沖以及防沖撞裝置;

c)過載保護裝置;

d)主、副卷揚限位、報警裝置;

e)登吊車信號裝置及門聯鎖裝置;

f)露天作業的防風裝置;

g)電動警報器或大型電鈴以及警報指示燈。

4.4.2.2吊車應裝有能從地面辨別額定荷重的標識,不應超負荷作業。

4.4.2.3吊運物行走的安全路線,不應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崗位或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且不應隨意

越過主體設備。

4.4.2.4吊車有與機動車輛通道相交的軌道區域,應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4.4.2.5吊鉤等取物裝置應設置防脫鉤裝置,且有效。

4.4.2.6吊索應集中存放,標明限重標識,報廢吊索具不應在現場存放或使用。

4.5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

4.5.1除塵設備設施

4.5.1.1產生粉塵的木工設備應設有單機除塵設備或集中除塵設施。

4.5.1.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不應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

塵系統不應互聯互通。

4.5.1.3干式除塵系統應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并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

置。

4.5.1.4除塵系統不應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以及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4.5.1.5粉塵爆炸危險環境中使用的除塵器應設置泄爆口,材質應為焊接鋼或其他非燃燒材料;除塵

器的配套設施除濾袋和泄爆膜外均應選用不燃材料;除塵系統內部鋼表面不應使用鋁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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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除塵設備的啟動和停機應有專人操作。

4.5.1.7存在易爆燃木粉塵的場所不應使用明火作業。

4.5.1.8應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及時規范清理。積塵區域使用的電動清掃機、真空清潔

設備以及其他動力清潔設施均應采用防爆型。

4.5.1.9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除塵系統按工藝分區獨立設置,所有產塵點均應設吸塵罩,各除塵系

統管網間不應互聯互通。

4.5.1.10設有多個吸風口時,各個吸風口應分別設截止閥。

4.5.1.11室內布袋除塵器和中央集塵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集料口、風管、風機、箱體各接口應保持密封、連接牢固;

b)移動除塵器電線應有防止碾壓措施。

4.5.1.12室外脈沖中央除塵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a)室外脈沖中央除塵系統應至少包括:火花探測及報警裝置(不含砂光設備的系統除外)、噴

淋系統、防爆裝置、連鎖開關和儲料倉料位窗口等安全裝置,宜設置煙感系統和溫感系統;

b)儲料倉出料口及房門應保持密封良好。

4.5.2鍋爐房

4.5.2.1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以及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規定。

4.5.2.2燃氣調壓裝置應設置在有圍護的露天場所上或地上獨立的建、構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

建、構筑物內。

4.5.2.3燃氣調壓間、燃氣鍋爐間應配置燃氣泄漏報警、連鎖裝置,并應與房間事故通風機聯動。

4.5.2.4水處理設備及加藥裝置運行正常,水質符合要求。酸、堿貯存區和使用區內應設緊急沖淋設

施。

4.5.3壓縮空氣站

4.5.3.1空氣壓縮機外露的聯軸器、皮帶轉動裝置等旋轉部位應設置防護罩或護欄。

4.5.3.2空氣壓縮機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應清晰完好。

4.5.3.3應設有超壓保護裝置,該裝置應能在工作壓力達到額定壓力時,自動切換為無負荷狀態。

4.5.3.4驅動功率大于15kW的空壓機應設有超溫保護裝置,該裝置應能使每級排氣溫度超過允許值

時自動切斷動力回路。

4.5.3.5螺桿式空壓機的門(蓋)具有開啟聯鎖保護,應確保運行時不得開啟或拆卸。

4.5.3.6活塞式空壓機與儲罐間的止回閥、冷卻器、油水分離器、排空管應完好,工作狀態正常。

4.5.3.7壓力表有定期檢定合格標志,鉛封完整,工作狀態指示正常,表盤上應有最高工作壓力的標

識紅線。

4.6用電

用電應符合DB12/T724.2的規定。

4.7消防

4.7.1消防應符合DB12/T724.2的規定。

4.7.2涂裝作業場所的消防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在連續噴漆作業中的大型噴漆室、流平室、供調漆室應設自動滅火系統;

b)不應使用易使粉末涂料飛揚或污染的干粉或氣體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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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應符合DB12/T724.2的規定。

4.9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

4.9.1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

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4.9.2產生噪聲超過85dB(A)的設備應采取隔聲、吸聲、減振等控制措施。

4.9.3木工機械、砂輪機等設備的產塵作業崗位,應設局部排風除塵裝置,作業過程中保持開啟狀

態。

4.9.4噴漆間內的涂裝作業崗位應設置沖洗設施,噴漆間毒物應及時排出。

4.9.5采用流水線噴漆作業的噴漆作業崗位應設置局部隔離防護設施并使用水簾(水幕)降毒和流水排

毒的措施。

4.9.6涂膠、晾漆作業應與其他作業隔離,并設有通風排毒設施。

4.9.7打磨作業崗位應設置下排風或側排風的除塵裝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時應采用移動式除塵裝置。

4.9.8流水線上的打磨、擦色、烘干作業崗位應設有通風排毒設施。

4.9.9電焊、氣焊、等離子切割等產生金屬煙塵的作業崗位,應設下排風或側排風裝置。

4.10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4.10.1從業人員應按要求穿工作服、工作鞋和配戴工作帽進行作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

應同時配戴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4.10.2木工機械操作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護聽器、護目鏡和手套。

4.10.3干式手工打磨作業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和工作帽。

4.10.4擦色、調漆、噴漆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防毒面具、防化學品手套、化學品防護服和工作

帽。

4.10.5焊接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焊接防護服、焊接防護鞋,佩戴焊接手套、防煙塵口罩和焊接

護眼具。

4.10.6使用手持振動工具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振手套和護聽器。

4.10.7從事可能被傳動機械絞碾、夾卷傷害的作業人員應穿著緊口式防護服,長發應佩戴防護帽,

不應戴防護手套。

4.11操作人員行為規范

4.11.1一般要求

4.11.1.1作業前,業人員應檢查作業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的完好狀態。

4.11.1.2作業過程中,作業行為應符合相關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不應在機械設備運轉時擅離工作崗

位,或從事與該崗位無關的活動。

4.11.1.3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設備,拉閘斷電,再做緊急處理。

4.11.1.4工作結束后,應關閉所有動力源,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態和設備設施的技術狀態,確認

無誤后方可離開。

4.11.1.5設備設施維修和保養時,應先切斷所有動力源,懸掛安全警示牌后進行;進入設備內部

時,應將開關箱上鎖,鑰匙由專人保管或作業人員自帶;需要進入危險區的,還應設鎖住裝置(如安全

鎖),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出來后方可啟動連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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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6作業人員不應在塵毒作業區飲水、進食和休息。噴漆作業中所用溶劑或稀釋劑不應當作皮

膚清潔劑使用。

4.11.1.7應定期對防塵防毒設施進行檢查維護,防止堵塞;應定期檢查塵毒收集、處理裝置的工作

狀況,防止跑、冒、滴、漏。

4.11.2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4.11.2.1應根據生產過程實際情況,識別作業環境和作業方式的危害因素,對危險作業實施作業許

可審批管理。危險作業許可審批管理的范圍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動火作業;

b)帶電作業;

c)臨時用電作業;

d)高處作業;

e)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f)粉塵集塵區(庫)清掃作業;

g)爆炸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危險場所內電氣和通風設備設施的污物清掃作業;

h)儲存液態有毒物質和腐蝕性物質的容器、管道、罐、池、槽,以及排放液態有毒物質、腐蝕性

物質及污水的導流槽(溝)、污水池等設施進行的清潔作業。

4.11.2.2危險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

的安全措施,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11.2.3危險作業現場應進行安全交底,落實現場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拉警戒

線,現場作業應有全程監護。

4.11.2.4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執行相關安全要求,檢測受限空間內氧氣含量及有害氣體含量,

并有監護。

4.11.2.5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

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評定細則

5.1安全生產等級劃分應符合DB12/T724.1的規定。

5.2安全生產等級評定一級否決條款見附錄A。

5.3基礎管理要求指標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B。

5.4場所環境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C。

5.5設備設施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D。

5.6特種設備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E。

5.7公用輔助用房與設備設施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F。

5.8用電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G。

5.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H。

5.10危險化學品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I。

5.11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J。

5.12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K。

5.13操作人員行為規范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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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規范性)

安全生產等級評定一級否決條款

表A.1規定了安全生產等級評定一級否決條款

表A.1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的一級否決條款

對應條款編

序號評定內容評分標準

1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即為否決。4.1

企業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未按照要求配備安全生產

24.1

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即為否決。

3應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及時規范清理。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4.2.1.4

4噴涂車間、調漆間應設置通風裝置和可燃氣體報警器,并進行聯鎖,電氣設備應為防爆電氣設備。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4.2.3.2.5

5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應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4.3.2.2

6不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4.4.1

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不應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不

7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4.5.1.2

應互聯互通。

8干式除塵系統應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并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4.5.1.3

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

9除塵系統不應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以及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4.5.1.4

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即為否決。

10企業不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即為否決。4.8.1

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構筑物內。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內不應設置員工宿

11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4.8.1

舍或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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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規范性)

基礎管理要求指標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

表B.1給出了基礎管理要求指標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總分為300分。

表B.1基礎管理要求指標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

評定評定評定

評定扣分對應條

序號評定內容要素細項條款評分標準

得分說明款編號

分值分值分值

1基礎管理要求3004.1

1.1安全生產責任制104.1

企業應建立、健全所有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至少

應包括下列內容:

a)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及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

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覆蓋所有崗位及從業人員的,

1.1.1任范圍及考核標準;44.1

每缺一個,扣1分。

b)各部門、各崗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及考核標準;

c)各崗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及考核標準;

d)獎懲措施。

1)未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不得分;

企業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逐級、逐崗簽訂年度安全生產

1.1.232)安全生產目標未按照部門和崗位逐級分解的,4.1

責任書。

扣2分。

1.1.3安全生產職責應適時更新,并保存記錄。1未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新,不得分。4.1

未對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的(缺少部門或人

1.1.4企業應每年考核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情況。2員責任制履職情況考核記錄,視同未考核),不4.1

得分。

1.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04.1

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包括下1)每缺一項規章制度(如企業不涉及相關內容,

1.2.1204.1

列內容:可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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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礎管理要求指標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續)

評定評定評定

評定扣分對應條款

序號評定內容要素細項條款評分標準

得分說明編號

分值分值分值

a)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培訓目的、計

劃、形式、內容、學時及培訓檔案等要求;

b)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排查內容、方

法和周期,事故隱患治理過程管理及檔案等要求;

c)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勞動保

護用品選擇、采購、發放、使用、維護、更換、報廢及臺賬記錄等要求;

d)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考核方法、

內容及獎懲檔案等要求;

e)事件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管理:規定組織實施部

門及職責分工,事件事故報告程序、時限、內容,調查處理流程及檔案等

要求;

f)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規定責

任部門及職責分工,危險源范圍、防范措施及人員行為等要求;

g)危險作業(吊裝、動火、有限空間、高處、臨時用電、動土、斷路、

2)每有一處規章制度內容不全,或與實

抽堵盲板等作業)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審批程序、防范措施

際不符的,扣1分。

及記錄等要求;

h)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

培訓、取證、復審、證書保管及檔案等要求;

i)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和職責分工,采購要求、貯存條

件、標志標識,使用操作規程、監督檢查和培訓記錄及采購檔案等要求;

j)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板材、原木、木片

堆場、成品庫和除塵器系統的消防設施配備,電器設施安全保障,標志標

識,監督檢查記錄等要求;

k)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設備設施驗收、檢查

檢測、維護保養、報廢及臺賬檔案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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