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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的規定。活動;本?條例?第十五條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作出了特別規定,對違反該規定的,在罰那么局部還給予了相應處分。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體及其職責的規定。本條有三層含義: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其他部門是指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管理部門。二是規定了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的最低行政層次: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縣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三是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對建設工程質量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根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那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工程或者擅自簡化根本建設程序。建設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到國家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而且關系國家經濟持續快速健康開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平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從近年來的情況看,工程質量總體上是比較好的,但由于一些單位質量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監督約束機制,工程建設的一些責任主體行為不標準,例如一些建設單位肢解發包工程,任意壓級壓價,壓縮工期,有些工程不經驗收就投入使用等;一些承包單位無視質量管理,不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有些甚至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這些行為往往造成惡性工程質量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損失。因此,要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不但需要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各負其責,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還必須加強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行為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根據?建筑法?和?條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對建設單位發包行為進行監督,對施工圖文件進行審查,監督強制監理工程的執行情況,頒發施工許可證,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承包〔監理〕行為的進行監督,對地基根底、結構主體質量進行檢查,對竣工驗收進行備案,對工程保修行為進行監督,受理單位和個人有關工程質量的檢舉、控告和投訴等。只有政府有關部門切實加強了對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才能保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得以貫徹執行,各方主體的行為得以標準,工程質量才有可靠保證。第二章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錢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以下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理作出了規定。(二)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根本建設的一項法定程序。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準使用,否那么,將追究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上述文件和資料后,進地審查,符合規定的,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簽發監督通知書。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用。根據本條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是法定程序,不辦理監督手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專業部門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中,發包方負責采購原材料及設備也是通常的慣例;在國際上大型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常常委托專門的材料設備供給公司負責整個工程的材料設備供給工作,并簽訂?材料設備供給合同?,作為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順利執行的重要條件,鑒于以上因素,?條例?吸收了上述兩種觀點的合理內容,對本條作了這樣的規定:即以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為前提,對于哪些材料和設備由建設單位采購,哪些材料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要在合同中約定,誰采購的材料,誰負責保證其質量。為保證建筑材料和設備的質量符合合同和設計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對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操作指南:1.實行發包人(即建設單位)供給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給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給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3.發包人供給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喪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喪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4.發包人供給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以下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3)發包人供給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5)供給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局部運出施工場地;(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給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5.發包人供給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發包人供給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根據以上規定,對建設單位供給的材料和設備,在使用前,承包單位要對其進行檢驗和試驗,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通知建設單位予以退換。(二)有些建設單位在得知其供給的材料設備不合格后,為了趕進度,或為了降低采購本錢,仍以各種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單位降低標準,在工程上使用,本條對此作了禁止性規定,按照本條規定,建設單位指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釋義】本條是關于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要有設計方案的規定。隨著我國經濟的開展和城鄉居民生活條件的改善,房屋建筑的裝修活動規模不斷擴大,但也出現了某些單位和個人隨意拆改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等,危及建筑工程平安和公民生命財產平安的問題。因此?條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加以標準是非常必要的。(一)對建筑工程進行必要的裝修作業,是滿足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美觀的重要施工活動。一般的裝修工程,只是對小型、輕型材料和構件進行撤除和安裝,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變動。但也有一些裝修工程,為了滿足特定的使用目的,要對結構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改動。對于這項裝修工程的施工,如果沒有法律法規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隨意對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和裝修,并且又是在沒有設計方案的前提下,擅自施工,那么必將給工程帶來質量隱患或者質量問題,后果是十分嚴重的。有關這方面的實例,在我國屢見不鮮。因此,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裝修工程施工,必須依據設計方案進行。設計方案是施工依據。?條例?特別強調,對于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以保證平安。建筑設計方案是根據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體確定建筑標準、結構形式、建筑物的空間和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群體的安排。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設計單位會根據結構形式和特點,對結構受力進行分析,對構件的尺寸、位置、配筋等重新進行計算和設計。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該建筑工程的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情況、結構形式等比較熟悉,一般情況下應委托其進行該建設工程的裝修設計。在難以委托原設計單位的情況下,應委托與原設計單位有同等或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任務。(二)本條第二款專門對房屋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的行為進行了規定。房屋建筑使用者,這里當然也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的所有者,在進行家庭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如撤除隔墻,窗洞改門洞等,都是不允許的,至于哪些部位是承重結構,以及裝修中應注意的其他事項,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給用戶的?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作了說明。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本章共七條,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條件,對其市場行為以及勘察成果文件、設計文件本身的質量提出了要求,同時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的整個建設工程和使用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勘察、設計單位和執業注冊人員是勘察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也是整個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之一,是由他們來承擔勘察設計質量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因此在本章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專門作出規定。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釋義】本條是關于勘察質量的根本要求的規定。簡單地說,工程勘察就是要通過測量、測繪、觀察、調查、鉆探、試驗、測試、鑒定、分析資料和綜合評價等工作查明場地的地形、地貌、地質、巖性、地質構造、地下水條件和各種自然或人工地質現象,包括提出根底、邊坡等工程的設計準那么和工程施工的指導意見,并提出解決巖土工程問題的建議,進行必要的巖土工程治理。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設工程的根底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和施工的根底資料和重要依據,真實準確的勘察成果對設計和施工的平安性和是否保守浪費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平安可靠、經濟合理。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工程勘察可分為工程測量、水文地質和巖土工程三大專業。其中巖土工程包括巖土工程的勘察、設計、治理、監測與檢測、咨詢等方面的工作,而巖土工程勘察工作一般包括了場地液化、沉陷等場地抗震性能評價,因此專門承擔的地震工程如場地和地基根底的抗震測試、評價與抗震措施建議等均屬于工程勘察工作范疇。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釋義】本條規定了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的根底資料,同時規定了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和應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一)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的根底資料,是設計的依據,比方在不知道地基承載力情況下無法進行地基根底設計,而一旦地基承載力情況發生變化,隨之而來根底的尺寸、配筋等都要修改,甚至根底選型也要改變,這將給設計工作增添很多工作量,造成工作的反復,繼而影響設計的質量。因此先勘察后設計一直是工程建設的根本做法,也是根本建設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于工期緊迫和建設單位的利益驅動,目前違背基建程序的做法時有發生,在勘察設計質量檢查中發現,不少工程存在先設計、后勘察的現象,甚至僅參考附近場地的勘察資料而不進行勘察,這些都會造成嚴重的質量隱患或浪費,有的還因此而產生質量事故。因此本條對此專門作出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相應的勘察成果文件進行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的說明。【釋義】本條是關于設計文件交付施工時設計單位義務的規定。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設計交底,這對施工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有重要的意義,這是工程建設中的慣例。設計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設計文件完成后,設計單位將設計圖紙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一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圖紙的疑問。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本章共九條。規定了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過程中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明確了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的行為準那么。施工階段是建設工程實物質量的形成階段,勘察工作質量、設計工作質量均要在這一階段得以實現。由于施工階段涉及的責任主體多,生產環節多,時間長,影響質量穩定的因素多,協調管理難度較大,因此,施工階段的質量責任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施工單位是建設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它的能力和行為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起關鍵性作用。施工單位是否有能力承擔某一工程,用該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來衡量。但能不能保證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除了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還與該施工單位承包、分包等市場行為、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是否按圖施工、按標準施工,是否按要求對材料進行檢驗,是否嚴格隱蔽工程檢查等密切相關,本章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或個體戶,一旦拿到工程,因為要向出借方交納一大筆管理費,就只有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賺取利潤,這樣一來,必然會給工程帶來隱患。因此,必須明令禁止這種行為,不管是“出借方〞還是“借用方〞,都將受到法律的處分。本?條例?第六十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二)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正常的總分包施工經營方式是建設活動自身的客觀要求,由于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專業較多,少那么幾十個,多那么幾百個,任何一個施工單位都不可能具備如此多的專業隊伍和施工經驗,總承包單位一般要將專業性強、自身不具備這方面優勢的工程分包出去。這一做法既然有利于降低本錢,躲避風險,也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是國際上進行工程工程管理的一般作法。但分包要受一定的條件約束和限制。?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令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同時也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轉包行為中,原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并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有的施工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成假設干局部,全局部包給他人,自己并不履行總承包單位的義務和職責,這也是轉包。轉包的最主要特點是轉包人只從受轉包方收取管理費,而不對工程進行施工和管理。建設單位對受轉包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據,受轉包人的行為不受承包合同的約束,為了非法贏利,不擇手段。所謂違法分包,根據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的定義,主要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擅自分包工程;將主體工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分包單位再分包的。因此,建設工程實行總包與分包的,要滿足以下四個方面的要求:1.實行總包與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根據有關資質管理規定,承包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工程分包單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不僅不可以進行總承包,同樣也不得進行分包。總承包方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2.總承包單位進行分包,應經建設單位的認可。因為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某一總承包單位,是建設單位通過對總承包單位的資質條件也就是施工單位的綜合能力進行考察后,作出的選擇。經過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單位的這一選擇就受到了法律保護,此后,總承包單位要將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給他人,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并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3.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分包。為防止承包單位借分包的名義轉包工程,?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4.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即二次分包。分包層次過多,一方面管理層次增加,總包單位對工程的控制力減弱,另一方面管理本錢增加,不利于保證工程質量。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釋義】本條是關于總、分包單位的責任承擔的規定。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經建設單位許可或合同約定,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時,應當同分包單位簽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分包單位(包括建設單位指定的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在實踐,應注意處理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對于實行工程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全面質量及經濟責任,這種責【釋義】本條是關于施工依據以及有義務對設計文件和圖紙的過失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規定。(一)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也是明確劃分設計、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前提。施工過程中,如果施工單位不按圖施工或不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其直接的后果,往往違反了原設計的意圖,影響工程質量,嚴重的將給工程結構平安留下隱患。間接后果是在原設計有缺陷或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下,由于施工單位擅自修改了設計,混淆了設計、施工單位各自應負的質量責任。所以按圖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是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最根本要求。

【釋義】本條是關于施工單位必須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規定。材料、構配件、設備及商品混凝土檢驗制度,是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局部,是保障建筑工程質量的重要內容。施工中要按工程設計要求、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等(包括建設單位供給的材料)進行檢驗,檢驗工作要按規定范圍和要求進行,按現行的標準、規定的數量、頻率、取樣方法進行檢驗。檢驗的結果要按規定的格式形成書面記錄,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由相關的專業人員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合同假設有其他約定,檢驗工作還應滿足合同相應條款的要求。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材料檢驗管理制度,包括試驗管理、崗位責任、儀器設備管理、標準養護管理、試驗委托管理等。試驗報告數據及結論要準確可靠,不得涂改,必須有試驗員、審核員及試驗室負責人的簽字,因試驗室工作過失而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試驗單位的責任。試驗室必須單獨建立不合格試驗工程臺帳。對于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使用在工程上的,是一種違法行為,要追究批準使用人的責任。另外,對于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其提供產品的生產廠家還應按?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才能生產和向施工單位提供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無資質或無相應資質等級的混凝土企業,其提供的產品,應視為不合格產品。【釋義】本條是關于施工質量檢驗制度以及隱蔽工程檢查的規定。施工質量檢驗,通常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工序質量檢驗,或稱為過程檢驗。有預檢及隱蔽工程檢驗和自檢、交接檢、專職檢、分部工程中間檢驗等。施工工序也可以稱為過程。各個過程之間橫向和縱向的聯系形成了(工序)過程網絡。一項工程的施工,是通過一個龐大的、由許多過程組成的過程網絡來實現的,網絡上的關鍵過程(或工序)都有可能對工程最終的施工質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有的過程(工序)不按規定操作,達不到設計文件或標準的要求,就有可能給工程留下隱患,甚至引起整個工程結構失效。如焊接節點的破壞,就可能引起桁架破壞,從而導致屋面坍塌;框架結構核心區箍筋不按規定加密,就會影響結構物的抗震能力等等。所以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過程(工序)的質量控制,特別是要加強影響結構平安的地基和結構等關鍵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完善的檢驗制度和嚴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證工序過程質量的前提,只有過程網絡上的所有過程的質量都受到嚴格的控制,整個工程的質量才能得以保證。所謂嚴格工序管理,不僅僅是對單一的工序加強管理,而是要對整個過程(工序)網絡進行全面管理。用前一道或橫向相關的工序保證后續工序的質量,從而使整個工程施工質量到達預期目標。在施工過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實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實物所隱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業,前者就稱為隱蔽工程。例如,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中,鋼筋為混凝土所覆蓋,前者即是隱蔽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在大多數情況下,具有不可逆性。隱蔽工程被后續工序隱蔽后,其施工質量就很難檢驗及認定。如果不認真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工作,就容易給工程留下隱患。所以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除了要做好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之外,還要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實施監理的工程為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接受政府監督和向建設單位提供質量保證。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對隱蔽工程驗收所做的規定,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到達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施工單位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施工單位準備驗收記錄,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在監理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重新驗收。如果工程質量符合標準、標準和設計圖紙等的要求,驗收24小時后,監理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已經批準,施工單位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監理工程師不能按照參加驗收,須在開始驗收前24小時向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監理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施工單位可自行組織驗收,建設單位應成認驗收記錄。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施工單位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建設單位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施工單位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但工期也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平安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應順延。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的監督檢查以抽查為主,因此,接到施工單位隱蔽驗收的通知后,可以根據工程的特點和隱蔽部位的重要程度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確定是否監督該部位的隱蔽驗收。對于整個工程所有的隱蔽工程驗收活動,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保持一定的抽查頻率。對于工程的關鍵部位的隱蔽工程驗收通常應到場,對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各方的人員資格、驗收程序以及工程實物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成責任方予以糾正。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檢測單位的資質,是保證試塊試件檢測、試驗質量的前提條件。本條“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是指必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和有關部門計量認證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從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試驗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科研單位與大專院校的對外效勞的工程試驗室,以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均應按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證書。【釋義】本條是關于施工單位應當負責對有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返修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單位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所謂返工是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又無法修理的情況下重新進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又有可能修復的情況下,對工程進行修補使其到達質量標準的要求。不管是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還是竣工驗收時發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施工單位都要負責返修。對于非施工單位造成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也應當負責返修,但是造成的損失及返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給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釋義】本條是關于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等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對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給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因此,必須實事求是,遵循客觀規律,按工程建設的科學要求進行監理活動,客觀、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認真地進行監督管理。這是對工程監理單位執行監理任務的根本要求。由于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給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為了保證工程監理單位能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給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這里的隸屬關系是指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給單位有行政上下級關系等。其他利害關系,是指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或材料供給單位之間存在的可能直接影響監理單位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顯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如參股、聯營等關系。當出現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給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情況時,工程監理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前,應當自行回避;在接受委托后,發現這一情況時,應當依法解除委托關系。【釋義】本條是關于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工作的依據、內容和監理責任的規定。(一)工程監理的依據

2.對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控制在一般情況下,主要的分項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將施工工藝、原材料使用、勞動力配置、質量保證措施等根本情況填寫施工條件準備情況表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調查核實,經同意前方可施工。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對關鍵部位隨時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應通知施工單位整改,并要作好復查和記錄。所有分項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在自檢合格后,填寫分項工程報驗申請表,并附上分項工程評定表。屬隱蔽工程,還應將隱檢單報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按每道工序進行檢查。經檢驗合格的,簽發分項工程認可書。不合格的,下達監理通知,給施工單位指明整改工程。凡整改的工程,整改結果應反響回監理單位。(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監理單位成心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按照?建筑法?及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條對監理單位的違法責任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中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釋義】本條是關于監理單位應中選派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現場對工程進行管理,以及管理工程的權利的規定。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駐工地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根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方法?的有關規定,監理工程師系崗位職務,是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職業資格并經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監理單位派到施工現場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的全權負責人。監理工程師擁有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檢查權。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對工序、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查、檢驗,根據檢查、檢驗的結果來確定是否允許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在工程上使用;對每道施工工序的作業成果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構決定是否允許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對于不符合標準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局部項工程,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返工。在?工程監理規定?中就檢查和返工、隱蔽及中間驗收、重新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這就從施工過程的各個環節起到了把關的作用。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享有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權利,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發布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工程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沒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向施工單位撥付工程款,沒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也不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銷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工程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標準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釋義】本條是對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監理標準的要求,所采取監理形式的規定。首先,由于工程施工的不可逆性,監理要對整個工程的施工過程網絡實施全面控制,以各個工序的過程質量來保證整個工程的總體質量,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充分表達了抓工序質量來保證總體質量的概念。其次,監理不能僅僅是事后把關,而要對施工過程實施預控,上述形式,對本道工序是過程控制,而對后續工序那么又是預控手段。第三,上述形式不能理解為監理單位控制措施可以代替施工單位質量體系的作用,而應強制監理單位通過上述形式,及時、有效地監督施工單位發揮自身質量體系的作用,以到達“雙管齊下〞的效果。所謂“旁站〞是指對工程施工中有關地基和結構平安的關鍵工序和關鍵施工過程,進行連續不斷地監督檢查或檢驗的監理活動,有時甚至要連續跟班監理。“巡視〞主要是強調除了關鍵點的質量控制外,監理工程師還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面上的巡查監理。“平行檢驗〞主要是強調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已經檢驗的工程應及時進行檢驗。對于關鍵性、較大體量的工程實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檢驗的方式,有利于及時發現質量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工程監理標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內容主要有監理工作程序、監理大綱、細那么的編制以及相應文書、表格的格式等。所以監理單位都應遵守工程監理標準的規定,標準自己的監理行為,努力提高監理工作質量。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承諾保修義務的形式和內容的規定。(一)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建筑法?所確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本?條例?進一步明確的一項重要制度,健全、完善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對于促進承包方加強質量管理,保護用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根底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按?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修范圍應包括:地基根底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工程。(2)保修期限:按?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那么確定。遵照?建筑法?的規定,本?條例?在第四十條中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3)承諾保修責任: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承諾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有關具體實施保修的有關規定和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員和聯絡方法,答復和處理的時限,不履行保修責任的罰那么等。對于涉及國計民生的公共建筑,特別是住宅工程的質量保修,?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置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制度的執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中對建設單位合理使用工程應有提示。因建設單位或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或不當裝修和使用等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承擔保修責任;因此而造成的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量就會趨于穩定;3.供熱與供冷系統,一般如果在2個采暖期、供冷期內不出現問題,質量就會趨于穩定;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一般如果在2年內不出現問題,質量就會趨于穩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如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另有保修約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長于所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應低于本條所列的最低年限,否那么視作無效。(二)本條第二款提出了除本條1-4項規定的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工程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或承包方約定。必須指出的是:(1)這類工程要不要保修,要在合同中約定;(2)保修期限由發包方(通常指建設單位)和承包施工單位約定,但必須有書面形式;(3)約定中:保修期限不得違反?建筑法?要保證建筑物的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和維護使用者的原那么;(4)約定要符合有關法律(如?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的要求。(三)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確實定,是指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并各方簽收竣工驗收之文本的日期。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那時的保修期為各方都認可的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日期。但是,住宅工作售房單位對用戶的保修期要從房屋出售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釋義】本條對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的保修義務的責任落實和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作出了規定。本條款對建設工程保修責任制的實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1)建設工程保修的質量問題是指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2)施工單位必須履行保修義務,明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程使用損害,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責任方的賠償責任。第七章監督管理本章共十一條,規定了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公共平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政府必須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因此,在本條例中用了專門一章來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范圍的劃分,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機構和有權采取的強制性措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等規定。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包括各種質量檢查,如建設部組織的全國質量檢查。條例中做出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強化政府的監督力度,有利于更好地催促各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有利于推動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以及質量責任制的落實,有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釋義】本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檢查,以抽查為主要方式。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參與工程建設的有關責任主體,應予積極配合,同時,為保證監督檢查工作得以正常進行,法律賦予了監督檢查人員必要的權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工程實物質量和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文件、資料,因此,監督檢查人員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被檢查單位包括工程建設參建各方責任主體,應如實提供所有與工程質量相關的各種文件和資料,接受檢查。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主要包括:1.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2.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監理合同;3.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4.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5.工程勘察設計文件;6.中標通知書及施工承包合同;7.有關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檢查其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管理制理人員進行檢查時,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擁有強行進入施工現場并進行檢查的權力。抽查的主要內容:1.現場各種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的采購、進場驗收和管理使用情況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和合同約定,檢查產品供給單位的資格和產品質量;2.攪拌站及計量設備的設置及計量措施能否保證工程質量;3.檢查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標準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是否按設計圖紙施工;4.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按工藝操作規程施工及有無違章和偷工減料行為;5.檢查參與建筑活動的各方主體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三)質量監督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有權簽發整改通知,責僅限期改正;發現存在涉及結構平安和使用功能的嚴重質量缺陷、工程質量管理失控時,有權責令暫停施工或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措施,以便立即改正;對發現結構質量隱患的工程有權責令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構,要求建設單位整改。需要行政處分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委托的政府部門查處。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釋義】本條是關于建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15日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工程驗收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等);(3)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住宅工程的?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和<住宅工程使用說明書>。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符合有關程序規定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備案申請后,依據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報告,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后,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根據本條例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行政處分。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執行監督檢查公務活動時,應受到法律保護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機構,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施監督檢查,糾正違法行為的機構,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行政處分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分。〞?違反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無理阻撓,拒絕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打擊報復執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其責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治安管理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社會監督的規定。依據?建筑法?的有關內容,本?條例?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這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一項有效的措施。另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規定了“消費者有權檢舉、報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也同樣適用此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接受來自群眾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處理。第八章罰那么本章共24條,是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所應追究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所謂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是指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主體,由于其行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準那么,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它包含以下幾層含義:第一,承擔建設法律責任的主體不僅包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筑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而且還包括管理機關等;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也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第二,實施了建設違法行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建設法律責任是一種消極的法律后果。第四,建設法律責任只能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予以追究或者處理。建設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社會責任,如政治責任、道義責任以及違反其他法律的責任。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1)建設法律法規責任是不履行?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引起的后果。建設工程質量罰那么,是為了保證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并可以暫停工程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處分的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因為肢解發包是建設單位將本不可再分開承包的單位工程發包給不同單位承包。這樣做不利于工程的統一協調,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的平安。因此,一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就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通知,應責令其改正,將不應肢解的建設工程重新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在責令改正的同時,視情節處工程合同價款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錢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其工程管理的有關職責的處分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是工程建設過程和建設效果的負責方,擁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確定建設工程的規模、功能、外觀、使用材料設備等權力。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負責綜合管理工作,居于主導地位。建設單位的行為在整個建設工程活動中是否標準,是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對建設單位的以下不標準行為,本?條例?規定了相應的處分。(一)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迫使承包方以低于其企業個別本錢的價格競標;(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四)違反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即施工;(五)違反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六)違反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七)違反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八)違反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等方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的有以上違法行為之一的,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同時,視情節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分規定。依據?建筑法?第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取得施工許可證才能施工。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會使工程前期準備缺乏,給建設工程造成事故隱患,也可能使建設工程因資金不落實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而中途下馬,成為“半拉子工程〞更易引起建設糾紛。因此,對這種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盡快補辦有關手續。同時,視情節,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考慮到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一般是單層建筑、金額比較小的工程,影響比較小,同時為了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規定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不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施工,?建筑法?未規定給予處分,但需服從?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施工許可證審查內容與開工報告根本一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開工報告的工程可以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當然,應當辦理開工報告審批的工程工程,不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書,也是違法行為,那么應當依據本條追究法律責任。【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單位竣工驗收中不標準行為的處分規定。竣工驗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道關鍵程序,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即建設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的竣工驗收資料,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用、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如發現工程不符合竣工條件,應責令施工單位進行返修,并再次組織竣工驗收,直至通過驗收,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就使用;或雖進行了驗收程序,但工程不符合驗收條件,驗收為不合格工程就使用;或驗收時,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等,必將給使用人帶來重大的質量平安隱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有以上行為時,要責令其;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要責令建設單位補辦驗收手續;驗收不合格就使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進行返修,重新組織驗收;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要責令進行返修,重新組織驗收。同時,視情節,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由此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建設單位未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處分規定。?條例?第十七條,對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做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檔案法?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因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要責令其改正,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補交建設檔案,并視情節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撤消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撤消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撤消資質證書。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撤消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撤消資質證書。3.對違法單位罰款。(1)對違法的勘察單位按工程勘察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視情節處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2)對違法的設計單位按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設計費,視情節處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3)對違法的監理單位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視情節處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4)對違法的施工單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視情節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4.對違法單位并處其他行政處分,視情節給予責令企業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給予撤消資質證書。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給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撤消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上違法行為造成質量事故,那么在罰款的根底上,還要對責任單位處以停業整頓,降低勘察、設計資質,直至撤消資質的處分。如果以上違法行為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損失。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平安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消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釋義】本條是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按規定對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平安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分措施的規定。施工過程中的檢驗和檢測,是防止把不合格材料、構配件用到工程上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在施工過程中,不進行檢驗、檢測,就失去了重要的質量控制手段。在一般部位會造成工程的使用功能缺陷,在結構關鍵部位,就會留下隱患,嚴重時會造成倒塌事故,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平安。如果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責令改正:即未檢驗、檢測的可以補做,已用到工程上的責令返工、拆換或由法定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視情況輕重分別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撤消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托延履行保修和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釋義】本條是關于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分規定。在保修期限內,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履行保修義務,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相應處分。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消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責令改正,主管部門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施工單位以命令形式迫使其改正不正當行為。同時,視情節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量大面廣的住宅工程中工程質量缺陷(通常稱為質量通病)比較突出,廣闊住戶對此感受深、意見大。如漏水使室內裝飾以及家具等遭受破壞而引起的損失等。對此,施工單位應當依其實際損失給予補償,可以實物給付,也可以金錢給付。如果質量缺陷是由勘察設計原因、監理原因或者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追償。【釋義】本條是對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處分規定。(一)工程監理單位是受建設單位委托,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那么。監理過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給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程中不能與建設單位串通,損害被監理的施工企業的利益;也不能也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實事求是,遵循客觀規律,按工程建設的科學要求進行監理活動,客觀、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沒有偏私,認真地進行監督管理,這是對工程監理單位執行監理任務的根本要求。(二)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建筑法?第三十五條以及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法的監理單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條件是:(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工程監理單位不能公正執行監理任務,與建設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通常是損害國家利益或公眾利益以及施工單位的利益;如果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通常是損害建設單位利益。這兩種情況有時可能同時并存,有時是單獨存在。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其要害也是監理單位失去了公正性,并且給工程質量造成損害或造成隱患。發現這些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分:(1)責令其改正;(2)視情節,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3)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消資質證書。被撤消資質證書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消其營業執照。監理單位因上述違法所為獲取收入的,為違法所得,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是從根本上解決違法行為的利益驅動力,使其無法獲取任何利潤,以到達減少違法行為的目的。(三)監理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其他有關方面經濟損失的,上述各可以向監理單位及有關責任方要求民事賠償。這里民事賠償主要方式是財產賠償,一般以直接損失為限。要求賠償時,可以向監理單位提出,也可以向其他責任方提出。監理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可根據約定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追償。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消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釋義】本條是關于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處分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代表其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督管理。為保證監理的客觀、公正性。工程監理單位不應與被監理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給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如違反?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現有此類關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即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給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與之脫離關系,或放棄該項工程的監理工作;同時,視情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資質等級或者撤消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釋義】本條是對工作質量事故發生單位隱瞞不報質量事故、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行為的處分規定。?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后,有關責任單位和政府部門必須及時、正確、完整地逐級向上報告,才能采取急緊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以及及時對事故進行總結,加強管理,挽回經濟和社會的負面影響。百年大計,質量第一,任何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會造成嚴重的后果,都會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更嚴重的損失及惡劣影響。所以必須對有本條款違反行為者,給予必須的行政處理。這里要說明的是,處分的對象應該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也包括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失職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形式有通報、批評、警告、降級、記大過直到開除公職等。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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