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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60.30

C65

備案號:63586-2019DB11

北京市地方標準

DB11/T1322.65—2019

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

第65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entofworksafety-

Part65:Munica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waterreclaimationplant)

2019-03-27發布2019-07-01實施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1/T1322.65—2019

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

第65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等級評定內容和評定細則。

本部分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的安全生產等級劃分與評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3787手持式電動工具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14050系統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術要求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DL/T620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

DB11/T450餐飲業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要求

DB11/T1322.1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1部分:總則

DB11/T1322.2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2部分:安全生產通用要求

3評定內容

3.1基礎管理要求

3.1.1基礎管理要求應符合DB11/T1322.2的規定。

3.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3.1.2.1應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確報告、調查、統計分析、回顧、書面報告樣式和表格等內容。

3.1.2.2發生事故后應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3.1.2.3發生事故后,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

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3.1.2.4應對事故進行登記管理。

3.1.2.5應組織事故調查組或配合有關政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

3.1.2.6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3.1.2.7應及時申報工傷認定材料,并保存檔案。定期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

3.1.2.8應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嚴格執行對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事故發生企業應妥善處理

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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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場所環境

3.2.1建筑物

3.2.1.1被識別為潛在危險構件物和危險房屋的,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危險房屋鑒定,根據鑒定意見,

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3.2.1.2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

3.2.1.3廠房和倉庫內不應設置宿舍。

3.2.1.4構筑物的混凝土池壁與底板、壁板間濕接縫以及施工縫等的混凝土應密實、結合牢固。池體

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文件:

a)施工圖、設計說明書及其它設計文件;

b)測量放線資料和沉降觀測記錄;

c)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d)施工記錄與監理檢驗記錄。

3.2.2廠區環境

3.2.2.1廠區和主要工藝車間應設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車流、人流、物流,保證安全運行;設備設

施布置應留有足夠的人員安全通道和檢修空間。

3.2.2.2廠區內的坑、溝、池、井,應設置安全蓋板或安全防護欄。

3.2.3車間環境

3.2.3.1在消化池、沼氣柜、沼氣過濾間、沼氣壓縮機房、沼氣火炬、加氯間、沼氣發電機房、沼氣

鍋爐機房、臭氧發生間、裝卸氯瓶區、硫酸儲存區、甲醇加藥間等區域應采用防爆燈具和開關;初沉池、

生物反應池、二次沉淀池等大型戶外構筑物群區的照明宜采用廣照型的高桿燈。

3.2.3.2格柵間、管廊、加氯間、次氯酸鈉、酸庫、甲醇加藥間等生產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質

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學物質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

鎖的泄漏報警裝置,事故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于12次/小時。

3.2.3.3各工作場所的噪聲接觸限值應符合GBZ2.2的規定,應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

行綜合分析,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

3.2.4建筑物防雷

3.2.4.1應制定包括建筑物防雷和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的防雷措施。

3.2.4.2廠區內的建構筑物、室外大型設備、建筑物內電子系統等應按GB50057、DL/T620的規定設

置防雷設施,并保持完好。

3.3生產設備設施

3.3.1一般要求

3.3.1.1生產設備設施上使用的需強制檢測的元件、儀器儀表、變送器、安全聯鎖裝置以及可燃、有

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和防雷電、防靜電設施等均應齊全有效。

3.3.1.2生產現場使用超過0.1MPa的液體和氣體的設備和管路,應安裝壓力表,必要時可安裝安全

閥和逆止閥等安全裝置。

3.3.1.3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置設施應采取除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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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定期對廠內各類設備、管線進行維護,不應有積塵、油垢和銹蝕,無跑冒滴漏現象,設備銘

牌應完整、清晰。

3.3.1.5使用或儲存酸堿等腐蝕性液體的車間、庫房內應設置噴淋洗眼器等防護措施。

3.3.1.6應采取保溫或散熱等措施,確保重點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3.3.1.7設備安裝牢固、地腳螺栓齊全緊固,所有傳動部位連接牢靠,易觸及的傳動機構、旋轉部位應

安裝安全有效防護裝置,并用箭頭標示運轉方向。

3.3.1.8在設備運轉過程中,禁止進行任何維修工作。停機檢修時,應對設備進行斷電處理,應將就

地按鈕置于停止位置,并懸掛安全警示標識。

3.3.1.9設備電氣連接可靠,接線端子及接線柱接觸面無燒灼,接地裝置有效;電機的檢修周期應根

據安裝場所的環境條件及運行情況確定。

3.3.1.10在初沉池、生物反應池、二沉池等構筑物上應懸掛安全標識,配備救生圈、安全繩等救生用

品,應有定期檢查和更換記錄。

3.3.1.11格柵間、污泥脫水機房、管廊等可能存在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危害場所內應設置固定式

氣體監測報警裝置(氧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甲烷等)。宜設置有毒有害氣體、火災報警、視頻等集

中監控室。

3.3.1.12直接與污水、污泥、氣體接觸的儀表傳感器防護等級應為IP68;室內變送器、控制器防護

等級不應小于IP54;室外變送器、控制器的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65。安裝在污水處理現場的儀表均應

按照防潮、防腐要求配備保護箱、遮陽罩、不銹鋼支架等附件,并應可靠接地。

3.3.1.13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底座、傳動裝置、金屬電線管、配電盤以及配電裝置的金屬構件、遮

欄和電纜線的金屬外包皮等,應按GB14050的規定采用保護接地或接零。

3.3.1.14消化池、沼氣柜、沼氣過濾間、沼氣壓縮機房、沼氣火炬、加氯間、濃硫酸儲存區、甲醇加

藥間等防爆場所電器設備應采用防爆電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電動機應采用防爆型電機;

b)控制開關及按鈕應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設備;

c)照明燈具應采用隔爆型設備。

3.3.1.15主要污水或再生水處理工藝位于地下的廠區應有緊急情況下切斷來水的措施或預案。

3.3.1.16泵軸封機構、聯軸器、電機、電氣元件運行中應無異常情況。

3.3.2閘閥門類設備

3.3.2.1手輪、手柄及傳動機構均不應作起吊用,禁止碰撞。

3.3.2.2檢查及維修輸送有毒有害介質的閘閥門時,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3.2.3應定期對閘閥門進行保養,巡視檢查密封性,并做好記錄。

3.3.3格柵間及格柵

3.3.3.1格柵上部應設置工作平臺,其高度應高出格柵前最高設計水位0.5m,工作平臺上應有安全和

沖洗設施。

3.3.3.2格柵工作平臺兩側邊道寬度宜采用0.7m至1.0m。工作平臺正面過道寬度,采用機械清除時

不應小于1.5m,采用人工清除時不應小于1.2m。

3.3.3.3格柵間應設置通風系統。

3.3.3.4格柵除污機、輸送機和壓榨脫水機的進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據周圍環境情況,宜設置

除臭處理裝置。

3.3.3.5檢修格柵應至少2人,屬于有限空間作業的,應按照有限空間作業的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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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格柵運行過程中應定時巡視,并做好記錄。應及時清除柵條(鼓、耙)、格柵出渣口及機架

上懸掛的雜物。

3.3.3.7孔板式格柵與轉鼓式格柵應保持沖洗水系統運行正常,無泄漏,泄水閘門靈活可靠。

3.3.3.8抓斗式格柵操作手柄及電纜絕緣良好,無破損,使用操作手柄時,應防止電纜拖拽和扭曲。

3.3.3.9抓斗式格柵運行過程中鋼絲繩應無斷股、無雜物纏繞,液壓油管應無雜物纏繞。

3.3.4除砂間及吸除砂設備

3.3.4.1應及時清理處置渣砂及清洗地面。

3.3.4.2如果在砂水分離間內設有跌水井,應對跌水井進行密封除臭處理。

3.3.4.3采用氣提式排砂的沉砂池,應定期檢查儲氣罐安全閥、鼓風機過濾芯的堵塞情況。

3.3.5沉淀池及刮吸泥機設備

3.3.5.1對設有積泥槽的刮吸泥機,應定期清除槽內污物,并做好記錄。

3.3.5.2行走輪為鋼輪時運行應無啃軌現象;行走輪為膠輪時運行軌道應平整。

3.3.5.3應在聯軸器設置剪斷銷。

3.3.5.4初沉池刮泥機行走軌沿線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應在軌道沿途設置防護扶手或在走道墜落側

設防護欄桿。

3.3.5.5當采用污泥斗排泥時,每個污泥斗均應設單獨的閘閥和排泥管。

3.3.6鼓風機房及鼓風機設備

3.3.6.1設備配套管線應有明顯的標識,標有流向箭頭,支架牢固可靠。

3.3.6.2風機進氣口或進氣管路直通大氣時應加裝保護網或其他安全設施。

3.3.6.3大中型鼓風機應設置急停按鈕。

3.3.6.4應有明顯的高溫及噪音標識。

3.3.6.5應有風機轉向標識、風流標識應齊全。

3.3.6.6應對高溫表面作隔熱處理。

3.3.6.7鼓風機房應采取降噪措施。

3.3.6.8應定期檢查鼓風系統消音器消音材料,若有腐蝕、老化、脫落現象,應及時維修或更換,并

做好記錄。

3.3.6.9大中型鼓風機應設置單獨基礎,機組基礎間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5m。

3.3.6.10采用沼氣燃氣發動機作為鼓風機的動力時,可與電動鼓風機共同布置,其間應有隔離措施。

3.3.6.11對以沼氣為動力的鼓風機,每班應加強巡查,檢查氣壓、沼氣管道和閘閥,發現漏氣應及時

處理,并做好記錄。

3.3.7表面曝氣類設備

3.3.7.1表曝機減速箱動密封處應密封良好,不應有滲漏現象。

3.3.7.2表曝機上應有明顯的葉輪轉向標志。

3.3.7.3表曝機電氣控制柜具有啟動、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斷相保護、漏電保護及報警等功能。

3.3.7.4運行時產生的環境噪聲聲壓級應小于85dB;空載運行時聲壓級應不大于80dB。

3.3.8脫水機房及脫水機設備

3.3.8.1脫水機房應靠近污泥濃縮池或沉淀池,宜處于生產管理區和生活區的夏季風向下風口。

3.3.8.2各種污泥脫水設備脫水完畢后,應立即將設備沖洗干凈,帶式脫水機應將濾布沖洗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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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及時清理遺撒絮凝劑,在工作通道、溶藥系統周圍地面應有防滑措施。

3.3.8.4脫水機房應設置通風系統。

3.3.8.5板框脫水機應嚴格按照程序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參數設定。運行中應定期巡視高低壓進泥泵

系統、濾布清洗系統、壓榨水系統等,并作好記錄。停機后液壓管路要安全卸荷。

3.3.8.6工作時,板框脫水機液壓油缸的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值,液壓站周圍嚴禁站人。

3.3.9消化類設備設施

3.3.9.1厭氧消化系統的電氣集中控制室不宜與存在沼氣泄漏可能的設施合建,場地條件許可時,宜

建在防爆區外。

3.3.9.2應定期檢查二級消化池上清液管、靜壓排泥管的通暢情況、消化池沼氣管線冷凝水排放情況,

定期檢查消化池及其附屬沼氣管線的氣體密閉情況,并做好記錄。

3.3.9.3應定期檢查消化池污泥的安全溢流裝置、定期檢查和校驗沼氣系統中的壓力安全閥,并做好

記錄。

3.3.9.4消化池熱交換器長期停止使用時,應關閉通往消化池的相關閘閥,并將熱交換器中的污泥放

空。

3.3.9.5消化池附屬泵房、閥室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并應定期維修和校驗,并做好記錄。

3.3.9.6厭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應在室外,并應有水封裝置。厭氧消化池的出氣管上,應

設回火防止器。

3.3.9.7應在消化池控制塔設置避雷針,保護范圍應涵蓋池體,并定期檢查檢測接地電阻,做好記錄。

3.3.9.8消化池中控塔入口應設置人體靜電消除器。

3.3.10管廊

3.3.10.1管廊的安全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

3.3.10.2管廊內應設通風、照明、通訊、火警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報警系統、獨立的排水系統、

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維護需要的設施等。

3.3.10.3安全出入口處應設置綜合管廊介紹牌,內容應涵蓋應急疏散路線。

3.3.11沼氣氣柜

3.3.11.1沼氣應充分利用,剩余沼氣不得直接排放,應使用燃燒器燃燒。

3.3.11.2沼氣柜水封槽內水的pH值應定期測定,當pH值小于6時,應換水并保持壓力平衡,嚴禁出

現負壓,氣柜低位時嚴禁排水。

3.3.11.3沼氣柜的柜頂和外側應涂飾反射性色彩的涂料。

3.3.11.4低壓浮蓋式沼氣柜的水封應有防凍措施。

3.3.11.5應定期對濕式氣柜的導軌和導輪進行檢查,避免氣柜出現偏軌現象,并做好記錄。

3.3.11.6干式沼氣柜柔膜壓力應控制在2500Pa至10000Pa,濕式沼氣柜的壓力2500Pa至4000Pa。

3.3.12沼氣發電機(內燃機)及機房

3.3.12.1應定期清洗沼氣、空氣過濾裝置、定期檢測沼氣穩壓罐,并做好記錄。

3.3.12.2應經常檢查沼氣發電機進氣管路,防止漏氣及冷凝水過多而影響供氣。

3.3.12.3應定期清洗、檢修發電機組余熱利用系統的管道、閘閥、換熱器等,并做好記錄。

3.3.12.4在發電、供電等各項操作中,應執行有關電氣設備操作票制度。

3.3.12.5進入沼氣發電機(內燃機)的沼氣應采取脫硫處理措施。

3.3.12.6沼氣發電機(內燃機)運行高溫區域應有明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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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7沼氣發電機(內燃機)應裝有急停裝置,可緊急切斷沼氣內燃機運行,同時可切斷沼氣供氣。

3.3.12.8電機、儀表和照明等電器設備均應符合防爆要求,室內應設置通風設施和沼氣泄漏報警裝置。

3.3.12.9發電機房入口應設置人體靜電消除器。

3.3.13沼氣燃燒器

3.3.13.1廢氣燃燒器宜選用混凝土基礎。

3.3.13.2應安裝防風罩,防風罩安裝應采用單獨支撐,不應直接固定在外罩上。

3.3.13.3應定期檢查自動式沼氣燃燒器的自動點燃程序及母火管路的壓力,并做好記錄。

3.3.13.4應定期清理沼氣燃燒器火焰噴嘴的污物,并做好記錄。

3.3.13.5應定期校核沼氣燃燒器上的壓力表、定期保養和維修沼氣燃燒器管路上的電動閘閥,并做好

記錄。

3.3.13.6采用電子點火裝置的,應定期檢查接地母線,并做好記錄。

3.3.13.7廢氣燃燒器在運行期間,應定時監控火焰燃燒情況,并做好記錄。

3.3.13.8每天應通過燃燒器底部的閥門排放冷凝水,并做好記錄。

3.3.13.9燃燒器長期停運時,應將主氣管的手動閥門關閉,并做好記錄。

3.3.13.10燃燒器每月應點火一次,并做好記錄。

3.3.14沼氣壓縮機

3.3.14.1沼氣壓縮系統中設備與管線應可靠接地。

3.3.14.2壓縮機運行時不應移開驅動裝置保護罩。

3.3.14.3沼氣壓縮機房入口應設置人體靜電消除器,人員進入前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耳罩

等個人防護用品,關閉手機,并觸摸人體靜電消除器。

3.3.15脫硫裝置

3.3.15.1應定期檢查并記錄脫硫裝置的溫度和壓力,當采用保溫加熱的脫硫裝置時,應定期檢查保溫

系統。

3.3.15.2定期清理和更換反應塔內噴淋系統的部件。

3.3.15.3應定時排放脫硫裝置內的冷凝水,并做好記錄。

3.3.15.4濕式脫硫裝置應確保堿液溢流通暢。

3.3.16除臭裝置

3.3.16.1收集系統、控制系統、處理系統的運行工況良好。

3.3.16.2收集系統應在負壓下運行,保持穩定的集氣效果。

3.3.16.3停止運行時,應打開屏蔽棚通風。

3.3.16.4生物除臭系統管路連接可靠,風機安裝隔音擋板。

3.3.16.5噴淋水箱安裝液位保護裝置及應急排放口。

3.3.16.6運行時轉動無異響、異常振動。

3.3.17污泥熱干化系統

3.3.17.1除進行維護保養外,流化床干化系統應在全自動狀態下運行。

3.3.17.2定期對干化系統傳感器、儀器儀表進行檢測校驗。

3.3.17.3干化系統管路、閥門密封性應達到完全密封的要求。

3.3.17.4干化系統應設置除臭裝置,且除臭風機應有獨立的供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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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5干化系統中的所有閥門應設計為氣動閥門,干化系統氣密性應良好。

3.3.17.6干化系統應設置與溫度、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等指標相關的報警停機程序。

3.3.17.7干化系統所有設備及管路都應做保溫處理。

3.3.17.8干化系統所有管道設備應做等電位連接。

3.3.17.9干化系統應安裝惰性氣體補充裝置。

3.3.17.10粉塵分離裝置(旋風分離器)應內設防磨損材料。

3.3.17.11干化車間每層應有急停按鈕。

3.3.17.12污泥熱干化尾氣應處理達標后排放。

3.3.17.13應定期對熱交換器、風帽、旋風分離器、高水位報警點、風室擋板等進行全面檢查、清理,

并應對所有的密封磨損情況進行詳細地檢查,并做好記錄。

3.3.17.14流化床運行時應連續監測氣體回路中的氧含量濃度,不應在高氧量下連續運行。

3.3.17.15停機檢修時應清空干燥器內的干泥。

3.3.17.16停機檢修前應對流化床進行降溫、卸料及空氣置換;檢修期間,應按照“先通風、再檢測、

后作業”流程進行作業;檢修結束后,應關閉所有倉門。

3.3.18石灰干化設備

3.3.18.1污泥石灰干化設備應是一個密封回路,所有進出料口、連接口、接頭、檢查門、擋板、泄爆

口蓋等應作密封處理,無粉塵等外泄。

3.3.18.2石灰干化設備固定部分應有絕熱保溫層,如果轉動部件溫度較高,又不易作絕熱保溫,需采

取其它有效的防護措施。

3.3.18.3設備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制品間接接地。

3.3.18.4污泥石灰干化系統現場應設置封閉式圍擋。

3.3.18.5如石灰干化系統設置在室內時,應有良好的通風措施。

3.3.19污泥輸送設備

3.3.19.1污泥及柵渣輸送設備應設有機械和電氣過載保護裝置。

3.3.19.2皮帶輸送機的輸送帶應耐磨、耐油、耐腐蝕、耐高溫(輸送石灰污泥時)。其搭接處應采用

平整、牢固的接頭。

3.3.19.3皮帶輸送機全長應裝有側邊擋板和密封罩,并鑲有橡膠板。

3.3.19.4螺旋輸送裝置應安裝基礎穩固,與設備連接可靠,螺旋無變形,蓋板完好緊固;運行時轉動

無異響、無異常振動。

3.3.19.5板輸送機應供料均勻并設有防逆轉裝置。

3.3.20篩分設備

3.3.20.1篩分設備的兩側護板高度設計應適當,或在篩箱上部安裝防護罩。

3.3.20.2篩分系統的給料裝置應根據粒徑需要設置篦子。

3.3.21翻拋機

3.3.21.1駕駛人員應經過翻拋機駕駛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3.21.2翻拋機駕駛室應有良好的密封,并應設置相應的壓強指示系統。

3.3.21.3駕駛員啟動發動機前應檢查水位、機油、液壓系統、鏈條拉緊狀態、燃料管、齒刀等,確保

正常后方可啟動,并做好記錄。

3.3.21.4駕駛室內、外不應搭乘非駕駛人員,進行工作時,應只由司機一人操縱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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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322.65—2019

3.3.21.5翻拋機駕駛室內應有新鮮空氣輸入裝置和塵霧去除裝置。

3.3.21.6翻拋機內應設有逃離面具、安全錘、滅火器等安全工具。

3.3.21.7機械停止使用時,應降低所有的升起設備。

3.3.21.8維護和修理工作(包括清潔工作)應在關掉發動機、機械冷卻的情況下進行。

3.3.22混料設備

3.3.22.1進料口應設置篦子。

3.3.22.2若混合器長期不運轉,應將混合器內所有物料清理干凈。

3.3.23污泥堆肥車間

3.3.23.1污泥堆肥車間應設有除臭系統,車間內的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

3.3.23.2車間內有大型混料、布料等設備時進入人員應佩戴安全防護裝備。

3.3.23.3污泥堆肥車間的鋼架結構應經過防腐處理,防腐等級達到st3級要求。

3.3.23.4污泥堆肥車間地面滿足翻拋機等設備的承重要求,并設有滲濾液的收集系統。

3.3.24二氧化氯制備系統

3.3.24.1車間內應設置通風設施,保證二氧化氯最高允許濃度低于1mg/m3,。

3.3.24.2二氧化氯發生器與配電裝置宜分室放置。

3.3.24.3二氧化氯發生器出口與外接管路直徑應一致,出口應安裝止回閥。

3.3.24.4出藥管路應采用聚氯乙烯或ABS塑料管。

3.3.24.5反應器及原料罐出口閥門的過濾網應定期清洗,并做好記錄。

3.3.24.6照明和通風設備開關應設置在車間外部,并備有防毒面具等應急裝備。

3.3.24.7固體氯酸鈉應單獨存放,且與設備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庫房應通風陰涼。

3.3.24.8制備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鈉、亞氯酸鈉和鹽酸、氯氣等不應相互接觸,應分別貯存在分類

的庫房內,貯放槽需設置隔離墻。鹽酸庫房內應設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鈉及亞氯酸鈉庫房室內應備

有快速沖洗設施。

3.3.25臭氧系統

3.3.25.1應設置臭氧尾氣破壞裝置,以氧氣為氣源的臭氧處理設施中的尾氣不應采用活性炭消除方

式,電加熱臭氧尾氣消除裝置宜設在室內,室內應有強排風設施,必要時應加設空調設備。催化劑接觸

催化和活性炭吸附的臭氧尾氣消除裝置應設置在池頂,并加裝外部屏蔽房罩。

3.3.25.2液氧設備的四周應設置隔離設施,氧氣氣源設備的四周(在30m半徑范圍內)不應放置易燃、

易爆物品,不應堆放油脂和與生產無關的其它物品,不應在任何儲備、輸送和使用氧氣的區域內吸煙或

有明火,不應動火及從事燒焊作業。

3.3.25.3臭氧發生器應放置在通風干燥有遮蔽的場所,應保持風設備處于工作狀態,室內環境溫度不

應大于40℃。系統運行時,臭氧發生器設備間和尾氣破壞設備間臭氧濃度應低于0.16mg/m3。

3.3.26超(微)濾膜裝置

3.3.26.1浸沒式膜裝置膜池應安裝液位計。

3.3.26.2浸沒式膜裝置反洗排水池應安裝高液位報警裝置。

3.3.26.3停機時間過長應按照要求將膜浸泡在水中或專用藥劑中。

3.3.26.4外壓式過濾膜系統每3個月應進行一次聲納測試,膜元件出現問題,應及時隔離或修補,并

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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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滲透裝置

3.3.27.1停機時間過長應按照要求將膜浸泡在水中或專用藥劑中。

3.3.27.2應定期巡查管道及膜壓力容器,發現漏水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3.27.3啟動前應將系統內空氣排出。

3.3.27.4應設置與加藥系統連鎖的急停裝置。

3.3.27.5保安過濾器壓差達到設計值后應及時更換新的濾芯,并做好記錄。

3.3.28砂濾池

3.3.28.1沖洗濾池時,排水槽、排水管道應通暢,不應有壅水現象。

3.3.28.2采用氣水反沖洗時,鼓風機應有備用,并保持恒壓運行,避免跑砂。

3.3.28.3濾池初用或沖洗后上水時,池中的水位不應低于排水槽,不應暴露砂層。

3.3.28.4每日檢查閥門、沖洗設備、電氣儀表等的運行狀況,并定期保養、維修。

3.3.29硫酸投加系統

3.3.29.1硫酸間宜雙人雙鎖管理。

3.3.29.2硫酸間及硫酸儲存區內應設置給水設施或儲存用于中和的堿液,定期測試硫酸間內用于中和

的堿液的濃度,并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3.3.29.3硫酸間應防水,避免陽光照射,地面應為耐酸、耐腐蝕的堅固水泥地面。

3.3.29.4硫酸不應用金屬容器儲存,應與易(可)燃物、還原劑、堿類、堿金屬分開存放,嚴禁煙火。

3.3.30紫外消毒裝置

3.3.30.1紫外消毒裝置應設置溫度過高保護、低水位保護、清洗故障報警、燈管故障報警。

3.3.30.2紫外消毒渠水深應滿足燈管淹沒要求,消毒水渠無水或水量達不到設備運行水位時不應開啟

設備。

3.3.30.3紫外消毒渠上應設置蓋板,如需觀察燈管應佩帶紫外線防護眼鏡。

3.3.30.4定期對玻璃套管進行人工清洗,操作及更換燈管時應戴干凈手套進行操作,并做好記錄。

3.3.31石灰加藥裝置

3.3.31.1除塵器出口應暢通,無異物。

3.3.31.2沖料前應關閉料倉出口開關。

3.3.31.3啟動除塵器時不應沖料。

3.3.31.4停機后應沖洗管路。

3.3.31.5石灰罐攪拌器攪拌軸不應反轉及空載運行。

3.3.31.6應定期清洗石灰罐及攪拌器葉片,并做好記錄。

3.3.32甲醇投加系統

3.3.32.1甲醇應存放在專用儲罐、專用場地或者專用貯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3.3.32.2甲醇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的監控、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防毒、防雷、防靜電、

防腐、防泄漏、保溫、保冷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

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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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3人員進入罐區應采取防靜電措施,嚴禁攜帶手機、打火機、火柴等引火、發火危險品進入罐

區。無關人員嚴禁進入罐區,嚴禁私自在儲罐安全防護欄周邊30m以內進行動火、動土作業。嚴禁穿帶

釘鞋進入罐區或到儲罐、槽車上進行操作。

3.3.32.4機動車輛應安裝阻火器后方可進入罐區。

3.3.32.5罐區不應堆放油污、油布、紙張、木材等雜物。管溝、電纜溝應保持暢通,不應積存油污、

垃圾等。下水系統不應積存油、瓦斯和滲漏甲醇殘液。

3.3.32.6甲醇罐區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貯存宜采用遠距離高懸透光燈,室內貯存應設置防爆燈具。

3.3.32.7罐區和生產裝置內的殘液、取樣分析后的殘液、充裝后管道內的殘液、泄漏、設備維修時的

排放殘液等應有回收系統,不得隨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殘液。

3.3.33熱水解系統

3.3.33.1熱水解系統應設置為自動運行模式。

3.3.33.2進入熱水解系統區域應配備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

手套、防護眼鏡、高能見度的服裝、耳朵的防護用品和呼吸道的防護用品。

3.3.33.3熱水解設備與管線應進行接地。

3.3.33.4熱水解系統的安全閥應定期校驗,安全閥應安裝釋放氣體收集管線,氣體的排放應設置在人

體無法接觸的地方。

3.3.33.5熱水解系統的管線、閥門應設置隔熱層。

3.3.33.6在壓力突變情況下應觀察各個罐體的壓力變化曲線,檢查是否有壓力超高導致爆破片破損的

情況;如有爆破片破損,應隔離對應罐體并自然冷卻降溫降壓;當壓力下降到0時更換爆破片,期間應

使用長管呼吸器,更換完成后使用力矩扳手校驗螺絲力矩。

3.3.34化驗室

3.3.34.1化驗室應建立化學藥品使用登記管理制度。劇毒藥品應設專柜存放,并雙人雙鎖保管。

3.3.34.2化驗室的墻壁、天花板和地面應平整、易清潔、不滲水、耐化學品和消毒劑的腐蝕。地面應

防滑,不應鋪設地毯。實驗臺面應防水,耐腐蝕、耐熱。

3.3.34.3化驗室應備有消防設備,如黃沙桶和四氯化碳滅火器等,黃沙桶內的黃沙應保持干燥,不可

浸水。

3.3.34.4電熱設備所用電線應經常檢查是否完整無損。電熱器械應有合適墊板。

3.3.34.5從事產生有害氣體的操作,應在通風柜內進行。

3.3.34.6壓力容器如氫氣鋼瓶等應遠離熱源,并停放穩定。

3.3.35手持電動工具

3.3.35.1手持電動工具使用應符合GB/T3787中的規定。

3.3.35.2應按作業環境的要求,選用手持電動工具。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PE

線連接可靠。

3.3.35.3電源線應用護管軟線,長度不得超過6m,中間無接頭及破損。

3.3.35.4手持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板及手柄應完好,無破損,無變形,不松動。開關應靈敏、可靠

無破損、規格與負載匹配。不應跨越通道使用。

3.3.35.5在使用電動工具時,如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停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應立即切斷電動工

具電源。

3.3.35.6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場所工作時,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動工具,并應附加防止直接接觸

電擊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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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倉庫

3.3.36.1存放易燃、易爆、助燃等危險品的倉庫,應設有火災報警裝置和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

3.3.36.2倉庫(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數目應符合GB50016。

3.3.36.3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應單獨隔離存放,并嚴格執行支領制度。

3.3.36.4倉庫內不應超重、超高堆放物品,應嚴格按照倉庫的安全要求堆放。

3.3.36.5電氣開關應設在庫外,倉庫的結構不應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

3.3.36.6油庫內嚴禁煙火,庫內外應保持清潔整齊,不應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倉庫附近道路

應保持暢通。

3.3.36.7倉庫存放的化學藥品試劑應貼有明顯的品名標號。

3.3.37移動風機

3.3.37.1風機保護網罩應齊全有效。

3.3.37.2電源線、風管等配件應完好無破損。

3.3.37.3防爆型風機應有“EX”防爆標識。

3.3.38發電機

3.3.38.1室內發電機組的排煙管道應伸出室外,室外發電機組應設置防雨設施。

3.3.38.2發電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電源聯鎖,不應并列運行。

3.3.38.3發電機組應可靠接地,單臺容量超過100kVA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單臺容

量不超過100kVA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3.3.38.4發電機供電系統應設置電源隔離開關及漏電保護器。

3.3.38.5發電機組并列運行時,應裝設同期裝置,應在機組同步運行后向負載供電。

3.3.39液壓動力站

3.3.39.1液壓管無破損,液壓油充足。

3.3.39.2各部件連接牢固。

3.3.39.3潤滑油充足,油門控制器轉動靈活。

3.3.39.4外部防護罩齊全有效。

3.4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應符合DB11/T1322.2的規定。

3.5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

3.5.1空氣壓縮機

3.5.1.1機身、曲軸箱等主要受力部件無影響強度和剛度的缺陷,所有緊固件應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3.5.1.2壓力表、溫度表(計)、安全閥、液位計(油標)等安全裝置(附件)應完整、靈敏可靠,

且在檢測周期內使用。

3.5.1.3螺桿式空壓機保護蓋運行時應處于關閉狀態。

3.5.1.4配套的壓縮空氣管道無腐蝕,管內無積存雜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標有流向箭頭,支架

牢固可靠。

3.5.1.5電氣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機組旁應設緊急停機按鈕(開關)。

3.5.1.6空壓機布置合理,空壓機與墻、柱以及設備之間留有足夠的空間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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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食堂

3.5.2.1炊事機械電源線路應敷設在無泡浸、無高溫和無壓砸的沿墻壁面。

3.5.2.2炊事機械電源控制開關應單機單設,且使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

0.1s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對于受煙塵、霧水等因素影響較大的控制開關應有防護裝置。

3.5.2.3灶臺照明應使用防潮燈。

3.5.2.4定期對排風機、排油煙系統和管道等進行清洗、保養,并記錄歸檔。

3.5.2.5可能對操作者造成傷害的炊事機械危險部位,應采取安全防護,且可靠、實用。

3.5.2.6凡有用氣管道和用氣設備的場所(含用餐場所、瓶組氣化間、用氣設備房間等),均應設置

可燃氣體探測器,且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安裝在有人的房間內。

3.5.2.7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條件應符合DB11/T450的規定。

3.5.3燃氣管道

3.5.3.1燃氣引入管不應敷設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紙屑紙塵回收場所、發電間、變配電室、不使

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電纜溝等地方。不應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3.5.3.2用氣車間、鍋爐房以及大中型用氣設備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放散管,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屋脊1m

以上。

3.5.3.3進出建筑物的燃氣管道進出口處,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氣設備等處,

均應有防靜電接地設施。

3.6用電

用電應符合DB11/T1322.2的規定。

3.7消防

3.7.1.1用電應符合DB11/T1322.2的規定。

3.7.1.2主要污水或再生水處理工藝位于地下的廠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地下每個防火分區均應設一個直接通往地面的疏散梯或通往相鄰的防火分區的消防通道。通道

設置排煙系統,疏散樓梯均為防煙樓梯;

b)地下空間通道及建筑設施內設置消火栓系統;地下空間內分變配電室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地下

空間通道、膜池及膜池設備間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

呼吸器;

c)自動報警系統宜聯動消防泵、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

d)地下空間的消防配電設施在火災事故時均應正常工作,防火卷簾、消防泵等消防設備控制箱均

應雙路供電;

e)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采用獨立的消防通信線路系統。消防控制室應設有用于火災報警的外線電

話;

f)地下空間應設消防應急廣播系統,工作區域、各通道及出入口設有聲光報警器。

3.8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應符合DB11/T1322.2的規定。

3.9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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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應定期對職業危害易發場所,如格柵間、脫水機房等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

存入檔案。

3.9.2應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如格柵間、脫水機房等應當設置有毒有害

氣體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3.9.3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

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并做好記錄。

3.9.4應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3.9.5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原申報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a)新、改、擴建項目;

b)因技術、工藝或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c)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

3.10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3.10.1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10.2企業應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專業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

員按照使用正確佩戴、使用。

3.10.3各崗位操作人員在崗期間應佩戴齊全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具有易燃易爆風險區

域內工作人員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和工作鞋。

3.11操作人員行為規范

3.11.1安全生產行為通則

3.11.1.1應執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禁止進行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起重

作業等危險作業。

3.11.1.2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11.1.3應明確作業負責人、安全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相關職責,不應在沒有安全監護人的情況下作

業。

3.11.1.4實施危險作業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制定消除、控制危

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評估結果形成作業方案。

3.11.1.5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裝備。

3.11.1.6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3.11.1.7嚴格按審批要求和作業方案要求實施危險作業。

3.11.2動火作業

3.11.2.1作業應在動火證規定范圍之內進行,現場應有專人監護并備有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禁止挪用。

3.11.2.2作業前應將動火現場的易燃和可燃物質清除干凈,不能清除的應保持安全距離并做好防護隔

離措施,并應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3.11.2.3在有毒有害場所或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應先進行氣體檢測,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

3.11.2.4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切斷物料來源和加堵盲板,

清洗置換后,經氣體檢測合格方可進行作業,不應帶料帶壓動火。

3.11.2.5氣焊氣割時,氧氣瓶和乙炔瓶距離應不小于5m,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m,操作人員應持證上

崗。

3.11.2.6作業完成后應清理動火現場,不應有遺留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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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7風力在5級以上不應作業。

3.11.3有限空間作業

3.11.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要實行審批制度,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應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3.11.3.2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隔離式空氣呼吸設備、通訊設備、氣體檢測設備、通風設

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安全帶等安全裝備。

3.11.3.3作業前應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危害因

素,包括氧氣、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等。未經檢測,作業人員不應進入有限空間。

3.11.3.4作業前應根據檢測的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同時

在進入點附近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3.11.3.5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的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者工

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后再進入。

3.11.3.6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

3.11.3.7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宜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禁止純氧進行

通風換氣。在熱水解系統維修前,應保證蒸氣系統完全隔離,系統泄壓至大氣壓并保證充分冷卻。

3.11.3.8傳遞作業工具盒提升雜物時應用繩索系牢,井下水泵運行時不應下井,連續作業時間不超過

1小時。

3.11.3.9作業完成后,作業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

3.11.4高處作業

3.11.4.1高處作業應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3.11.4.2在陡坡、屋頂、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符合規定的安全

網或防護欄桿,作業人員應使用安全帶。

3.11.4.3陡坡的場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應經常清理,靠外一側應設不低于1m高的欄桿。

3.11.4.4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應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

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11.4.5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可靠固定,高掛低用。

3.11.4.6工具及材料應用工具袋或繩系牢后傳送。較大的工器具應用繩索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應隨

便擺放。

3.11.4.7工作地點下方應設有安全圍欄或裝設其他安全保護裝置。

3.11.4.8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時,應經審批許可,中間應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

設施。

3.11.4.96級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雷雨、大霧等惡劣天氣,禁止露天高處作業。

3.11.5臨時用電

3.11.5.1各種設備維修前應斷電,并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和禁止合閘的安全警示標志牌,經檢查確認

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操作。

3.11.5.2應建立完備的臨時用電審批制度,執行作業前審批手續,其中應明確架設地點、用電容量、

用電負責人、審批部門意見、準用日期等內容。

3.11.5.3臨時電氣線路審批期限:一般場所使用不宜超過15天;建筑、安裝工程按計劃施工周期確

定。

3.11.5.4不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作業場所架設臨時電氣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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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5臨時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容量要滿足負荷需要和強度需要。應用架桿或專用架具架

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與道路交叉時不低于6m。

3.11.5.6臨時線路應由一個能帶負荷分斷的主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短路、過載、漏電等保護設施,

裝在戶外的開關應有防水設施。

3.11.5.7所有臨時用電設備外殼均應作保護接地。

3.11.5.8臨時線路電線敷設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有防碾壓措施。臨時線路與建筑物、樹木、設備管線

等的距離不應小于JBJ6規定的數值。

3.11.5.9臨時用電設施應做到人走斷電,同時將配電箱或操作盤鎖好,工程完畢后應拆除。

3.11.6起重作業

3.11.6.1使用電動葫蘆進行起重作業

3.11.6.1.1作業前應檢查減速器、起升電機、運行電機、斷火器、電纜滑線、卷筒裝置、吊鉤裝置、

聯軸器、軟纜電流引入器、鎖扣等是否完好有效。

3.11.6.1.2吊運物件空中運行時,操作人員的注意力應高度集中,不應站在被吊物件的垂直下方,物

件不允許從人員上方越過,不應用控制盒上的電纜套管控制被吊物件的運行。

3.11.6.1.3不應把吊物長時間吊在吊機上而懸在空中。

3.11.6.1.4不應同時按下兩個使電動葫蘆按相反方向運動的按鈕。

3.11.6.1.5吊機接近庫房兩端軌道盡頭時應提前減速,以點動控制運行。

3.11.6.1.6非緊急情況下,不應打反車制動。

3.11.6.2使用汽車起重機進行起重作業

3.11.6.2.1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11.6.2.2啟動前應進行檢查,安全防護裝置及指示儀表應齊全完好,鋼絲繩、連接部位及輪胎氣壓

應符合規定;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液等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要求。

3.11.6.2.3操縱桿應置于空擋位置,拉緊手制動器,取力器置于脫離位置。

3.11.6.2.4低溫啟動時,應使用啟動預熱裝置,不應明火烘烤。

3.11.6.2.5工作場地應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3.11.6.2.6按順序定位伸展支腿,在支腿座下鋪墊墊塊,調節支腿使起重機呈水平狀態,其傾斜度滿

足設備技術文件規定,并使輪胎脫離地面。

3.11.6.2.7作業中不應操作支腿控制手柄。

3.11.6.2.8作業中隨時觀察支腿座下地基,發現地基下沉、塌陷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3.11.6.2.9起升作業時,先將重物吊離地面,檢查重物的平衡、捆綁、吊掛是否牢靠,確認無異常后,

方可繼續操作。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栓拉安全繩。

3.11.6.2.10伸縮起重臂時,應保持起重臂前滑輪組與吊鉤之間有一定安全距離,并確保吊鉤不接觸

地面。

3.11.6.2.11當吊鉤處在制造廠規定的最低位置時,在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鋼絲繩,并采取相應保

護措施。

3.11.6.2.12作業過程中,操作應平穩,不得猛起急停,若需換向操作,應先將手柄回位后進行。

3.11.6.2.13起重作業范圍內,無關人員禁止停留或通過,作業中起重臂下禁止站人。

3.11.6.2.14起吊零星物件和材料應用吊籠或捆綁牢固后,方可起吊。禁止在起吊重物上堆放或懸掛

零星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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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322.65—2019

4評定細則

4.1安全生產等級劃分應符合DB11/T1322.1的規定。

4.2安全生產等級評定一級否決條款見附錄A。

4.3基礎管理要求指標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B。

4.4場所環境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C。

4.5生產設備設施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D。

4.6特種設備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E。

4.7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F。

4.8用電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H。

4.10危險化學品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I。

4.11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J。

4.12勞動防護用品規范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K。

4.13操作人員行為規范要素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見附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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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322.65—2019

AA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安全生產等級評定一級否決條款

表A.1規定了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的一級否決條款。

表A.1安全生產等級評定一級否決條款

序號評定內容評分標準對應條款編號

1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即為否決。3.1

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配

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3.1

b)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

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

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3不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3.3

4應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不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3.4

5不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3.8

6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內不應設置員工宿舍或休息室。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3.8

7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為單層且獨立設置。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3.8

8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墻體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的實體墻。不符合要求,即為否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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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322.65—2019

BB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基礎管理要求指標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

表B.1給出了基礎管理要求指標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總分為305分。

表B.1基礎管理要求指標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細則

評定要評定細評定條評定扣分對應條

序號評定內容評分標準

素分值項分值款分值得分說明款編號

1基礎管理要求3053.1

1.1安全生產責任制93.1

1)責任制度內容或要素不全,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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