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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1世紀高職高專規劃教材
國際經濟與貿易系列
國際運輸貨物保險(第二版)目錄第一章保險知識概述第二章海上保險合同第三章海運貨物保險所承保的風險第四章海上損失第五章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第六章中國海運貨物保險險別與條款第七章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第八章與海運有關的其他運輸方式的貨物保險第九章海運貨物保險的投保與承保第十章海運貨物保險的索賠與理賠第一章保險知識概述第一節風險管理與保險第二節保險的職能和種類第三節海上保險的起源和發展第四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第五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與國際貨物運輸合同 學習目的風險管理與保險的關系;保險的起源和種類;海上保險在歐洲和中國的發展進程;海運貨物保險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關系;海運貨物保險與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關系。第一節風險管理與保險一、風險的概念和特征(一)風險的概念“風險”一詞常在保險單的“承保范圍”條款中出現。一般認為,風險是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以及人們對損失發生在認識上的不確定性。所謂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是指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損失的發生或不發生。而人們對損失發生在認識上的不確定性,是指人們對客觀存在的災害事故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在主觀認識上難以確定和預料。(二)風險的特征1.風險具有客觀性2.風險具有個體上的偶然性和總體上的必然性3.風險具有損失性二、風險管理(一)風險管理的概念風險管理是組織和個人對所面臨的損失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并選擇和執行處理此風險的最合適的技術方法的一個系統過程。風險管理能夠達到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標。對于企業來說,它減少了企業長期的財務波動,提高了其產品和服務的價值,使其更具有競爭力;對于個人來說,利用風險管理的防損功能,能夠有效地減少傷病的發生頻率,降低其嚴重程度,減少工作中斷,避免工資損失,使得被保險人更具有安全感。(二)風險管理的步驟1.設定目標2.識別風險3.風險估測4.選擇風險管理的方法5.風險管理效果評價6.實施計劃7.檢查修正計劃(三)風險管理的方法1.風險規避2.風險自留3.損失控制4.風險轉移第二節保險的職能和種類一、保險的職能保險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它按照科學的方法計收保險費,集中多數單位和個人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利用“分散危險,分攤損失”的方法,對參加保險的少數被保險人因承保的災害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害或責任給予經濟補償,或對人身傷亡給付保險金。(一)分攤的職能保險的分攤職能就是把參加保險的少數被保險人的保險損失分攤給大多數被保險人來承擔。保險的主要特征就是分散風險、分攤損失,即起到“一人為眾,眾為一人”互助共濟的作用,這是保險區別于其他保障制度的根本標志。(二)補償的職能補償職能就是用被保險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一個保險基金,以之補償少數被保險人因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分散風險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補償損失,通過補償損失來抵御災害事故,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二、保險的種類(一)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二)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四)直接保險和再保險第三節海上保險的起源和發展海洋運輸貨物保險(Marine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以海洋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交納一定保費為對價,對保險標的在運輸途中因遭受約定災害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方式和限度進行賠償。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海上保險的一部分,它起源于海上運輸和海上貿易活動對分散風險的需求。海上保險的發展史就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發展史。一、海上保險的起源(一)共同海損分攤原則是海上保險的萌芽(二)船舶或貨物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險的初級形式二、現代海上保險的發展(一)意大利是現代海上保險的發源地(二)資本主義的發展促進了海上保險立法(三)英國海上保險的發展三、勞合社勞合社(TheCorporationofLloyds),又稱勞埃德社,是當今世界上唯一允許個體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市場。勞合社本身不接受保險業務,而是由取得會員資格的承保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承保業務。所以勞合社只是一個管理與服務的機構,而并不是一個保險公司。(一)勞合社的發展歷史勞合社是由一個名叫愛德華·勞埃德(EdwardLloyd)的英國商人于1688年在泰晤士河畔塔街所開設的咖啡館演變發展而來的。英國議會于1871年專門通過了一個法案,批準勞合社成為一個保險社團組織。勞合社通過向政府注冊取得了法人資格。當時勞合社的成員只限于經營海上保險業務。1911年,英國議會取消了這個限制,批準勞合社成員可以經營包括水險在內的一切保險業務。(二)勞合社的承保人勞合社的承保人,又稱名人(Names)或真正承保人(ActualUnderwriter)。勞合社就其組織的性質而言,它不是一個保險公司,而是一個社團組織,它不直接接受保險業務或出具保險單,所有的保險業務都通過勞合社的會員即勞合社承保人單獨進行交易。勞合社承保人以個人名義對勞合社保險單項下的承保責任單獨負責,其責任絕對無限,會員之間沒有相互牽連的關系。(三)勞合社保險市場的承保業務1.水險2.非水險3.航空保險4.汽車保險四、中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發展中國的海運貨物保險是伴隨著帝國主義的經濟入侵而逐漸興起的。中國民族資本的保險公司絕大多數是由私營銀行投資創辦的,依靠銀行的力量開展業務,但同外商相比,它們力量薄弱,經驗不足,根本無法同外商保險公司相抗衡。當時所采用的保險條款基本上都是英國市場上習慣采用的條款。現在仍在使用的“平安險”、“水漬險”等新中國成立后,為了適應我國對外貿易不斷發展的需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我國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并參照國際慣例即英國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自1956年起陸續制定了各種涉外保險業務條款,總稱為“中國保險條款”(ChinaInsuranceClause,簡稱CIC條款)第四節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國際貿易正常進行的保證眾所周知,國際的商品流通是通過履行國際的貿易合同來實現的,而國際貿易合同的順利履行又離不開以海上運輸方式為主的貨物運輸,現代國際貿易總量的80%是靠海上運輸來完成的。貨物在長途運輸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不可避免地會給貨物造成損失,貨物所有人也會因此而遭受沉重打擊,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大受影響。對于這些損失,貨物所有人可以通過貨物運輸保險的形式,把風險轉嫁給貨物保險人。貨物保險在國際貿易中起著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二、國際貿易術語是海運貨物保險雙方責任劃分的體現(一)貿易術語決定了由誰辦理海運貨物保險(二)貿易術語決定了海運貨物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的起訖三、國際貿易合同是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的依據國際貿易合同中,對交易的貨物都有詳細的品質、規格、包裝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因為賣方沒有履行合同規定而導致貨物損失,同時這損失又是海運貨物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那么,保險人在按照保險合同賠償完買方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償權,即站在買方的立場上憑貿易合同向賣方追償。第五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與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海運貨物保險人進行追償的依據(1)由于承運人提供的船舶不適航或沒有管理好貨物所引起的貨損;(2)由于承運人的過失所造成,按照《海牙規則》的規定卻又予以免責的貨損;(3)由于承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責任人的原因造成的貨損;(4)不是由于承運人和其他第三者負責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貨損。二、《海牙規則》規定的承運人最低限度責任(一)使船舶適航1.船體強度不足,船舶存在結構上的缺陷或機器缺陷2.船員不足或船員配備不當3.船舶不適貨4.船上設備、供應或燃料不足(二)妥善照管貨物《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應妥善而謹慎地照管貨物。從承運人接受了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起,他就對貨物的安全負責,直至貨物卸下船為止?!巴咨啤币辉~比“謹慎”更強調承運人工作的技術性,它要求承運人在技術上有能力管理和照看好貨物。例如自北歐嚴寒的地方裝運卷筒紙運往遠東,由于溫差的巨大變化,卷筒紙易起皺受損。但是班輪公司憑借其豐富的經驗,制定出一套操作制度,嚴格控制貨艙的溫度和濕度,如定時通風、按照不同地區的水溫更換壓艙水等,使得卷筒紙在到達目的地時仍潔白平整。三、《海牙規則》規定的承運人免責條款(一)有關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或過失(二)火災(三)海難(四)天災(五)戰爭(六)公敵行為(七)政府的依法扣押(八)檢疫限制(九)托運人或貨主的行為、過失,即托運人或貨主及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或不行為(十)罷工或停工(十一)暴動和騷亂(十二)海上救助人命或財產(十三)貨物的性質或固有缺陷(十四)包裝不固(十五)標志不清或不當(十六)恪盡職責仍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陷(十七)不是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或不是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傭人的過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貨損重要術語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Marine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2.共同海損分攤原則(GeneralAverageContribution)3.船貨抵押借款制度(BottomeryorRespondentialLoan)4.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簡稱MIA1906)5.勞合社(TheCorporationofLloyd’s)6.《海牙規則》(TheHagueRules)7.適航(Seaworthiness)8.適貨(Fitness)延伸閱讀1.荊濤:《保險學》,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第一章,第二章2.黎孝先:《國際貿易實務》,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第三章:國際貿易術語3.曾立新:《海上保險學》,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第十二章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概述返回目錄書頁第二章海上保險合同第一節海上保險合同的主體和客體第二節海上保險合同的要素第三節海上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第四節可保利益原則第五節最大誠信原則第六節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學習目的通過本章的學習,學生應該了解和掌握:海上保險合同的概念以及民事法律關系;海運貨物保險合同的要素;倫敦市場新的海上保險單格式的主要內容;海運貨物保險合同的分類方法;可保利益原則及其在海上保險中的應用;最大誠信原則及被保險人履行告知、陳述和保證的義務;海運貨物保險合同訂立的環節、變更和轉讓的方式以及終止和解除的原因。第一節海上保險合同的主體和客體一、海上保險合同的主體合同的主體指合同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合同當事人。海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保險人、投保人和/或被保險人。(一)保險人保險人(Insurer)也稱承保人(Underwriter),是經營海上保險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它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按保險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履行賠償損失或給付義務。為了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的安定,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管理保險人的法律,規定保險人必須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查認可并準許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二)投保人投保人(Applicant),也稱要保人,是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繳納保險費的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訂立前的保險申請人,如果保險人同意承保,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因此,與保險人相對應,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投保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與保險人訂立的海上保險合同無效。海上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一般都是保險財產的所有人,如船東、貨主及其他權利人。(三)被保險人被保險人(Insured)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有權享受保險利益的人,被保險人是在使其財產、責任、利益或人身安全受到損失的保險事故、保險事件發生時,或約定事件出現時,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有權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人。當投保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海上保險合同時,也就成為了被保險人。在有些國家的海上保險法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統稱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法條文中不出現“投保人”的字樣。二、海上保險合同的中介人(一)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InsuranceBroker),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人。由于保險經紀人的中介作用,使得保險人擴大了業務來源,所以保險經紀人的報酬一般由承保業務的保險人支付。保險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對被保險人承擔過錯責任。經紀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不能約束保險人,因經紀人的疏忽而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經紀人要承擔責任。法律上要求投保人在辦理保險時應盡的義務,對經紀人同樣適用。保險經紀人雖不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但他對交付保險費負有全部責任,而不論他是否已經從被保險人處收到了保險費。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除非受到被保險人的委托,保險經紀人無權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賠償款或要求給付保險金。另外,經紀人雖然代被保險人選擇保險人,但他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不承擔責任。(二)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InsuranceAgent),是接受保險人的授權委托,依據代理合同的規定,向保險人收取代理費,以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人的權限通常在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內予以規定,一般包括招攬與接受保險業務、代收保險費、出立暫保單或保險單、勘察理賠等。保險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征與一般代理關系相同,但是也有它自己的特點。首先,在一般代理法律關系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而在保險代理法律關系中,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越權代理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其次,保險代理人所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事宜均可認定為保險人所知,保險人不得以保險代理人未告知為由對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三、海上保險合同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海運貨物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貨方對運輸貨物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第二節海上保險合同的要素一、保險標的在訂立海運貨物保險合同時,必須明確投保的對象,即保險標的(SubjectMatterofInsurance)。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或要求保險保障的目標或對象。在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可以是有形的貨物,也可以是與貨物有關的無形的利益,如運費、保險費和利潤。例如,按照貨物CIF價格的110%投保海運貨物保險,其中就包括貨物成本、運費、保險費和合理的利潤。二、保險價值在訂立海運貨物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應申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InsuredValue)和保險金額。一般來說,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應同市價一致,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也可以通過協商約定一個保險價值,這種保險稱為定值保險。有時在投保時,保險單上并不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留到以后再依法另行確定,這種保險單稱為不定值保險單。保險價值是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是衡量投保足額或不足額,以及確定損失賠款的基礎。三、保險金額保險金額(InsuredAmount)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被保險人在可保利益的范圍內可以用兩種方式來確定其投保的金額:一是以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二是以自行對保險標的的估價作為保險金額。無論是定值保險還是不定值保險,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都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存在著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三種情況。(一)足額保險足額保險(FullInsurance)指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在足額保險條件下,被保險人可獲得充分的保障。如保險標的發生全損,保險人按照保險價值即保險金額賠償,如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則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二)不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指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在不足額保險情況下,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自保,保險人對此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保險標的發生全損,保險人最多按保險金額賠償。對于部分損失,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款。(三)超額保險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是指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的保險。超額保險出現于不定值保險中,超過保險價值的那部分保險金額并無實際意義,按照保險法律是無效的。超額保險情況下,保險標的如果發生全部損失,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價值賠償,而如果發生部分損失,則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最多不超過保險價值。保險金額涉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對于充分發揮海上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四、保險期限保險期限(PeriodofInsurance)是海上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訖規定,也稱保險期間(DurationofInsurance)。對保險期限的規定,各國海上保險條款中有不同的名稱,具體規定也各異,但基本上可以分為定期保險和航程保險兩大類。定期保險(TermInsurance)是以時間作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海上保險中,船舶保險主要采用這種方式。保險期限一般為12個月,有時也可以多于或少于12個月。起訖日期以保險單上注明的日期為準,習慣上把起保日和期滿日都包括在內。航程保險(VoyageInsurance)是以所規定的航程作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以運輸貨物保險為主。此外,一些不定期航行的船舶和作為貿易物品進口或出口的新船也采用航程保險。這種保險不規定起訖日期,不受時間限制有時規定船舶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起航。第三節海上保險單與保險合同一、保險單的種類(一)按承保期間來劃分的保險單1.航程保險單2.定期保險單(二)按是否注明保險價值來劃分的保險單1.定值保險單2.不定值保險單(三)按保險標的類型來劃分的保險單海上保險單按照保險標的可以分為貨物保險單、船舶保險單和運費保險單。貨物保險單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劃分為多種類型。1.按照形式分類2.按照承保方式分類二、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文件當保險雙方就保險合同的內容達成了意思上的一致后(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的要約),可以說雙方已經簽訂了一份有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由于保險合同是一份長期的服務性合同,為了避免在將來就合同內容發生不必要的爭議,保險公司往往會出立一份書面的合同形式,這就是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文件,保險合同的存在并不一定以存在保險單為條件。三、倫敦保險市場新的海上保險單格式倫敦保險人協會為了適應海上保險市場的新變化,于1982年1月1日推出了協會貨物保險新條款,即現行協會貨物條款。到1983年3月31日,停止使用舊的保單和條款。為了配合新條款的使用,協會還設計了新的海上保險單格式(NewMARForm)。該格式共有4頁,主要內容是其第2頁的附則。附則中一共列有九項內容,需要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實填寫。(一)保險單編號(二)被保險人(三)船名(四)保險航程或保險期間(五)保險標的(六)約定價值(七)保險金額(八)保險費(九)貼附的條款、批單、特殊的條件和保證第四節可保利益原則一、可保利益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對于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系而產生的為法律所承認的、可以投保的經濟利益。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凡對于海事冒險有利害關系的人,對于處于風險中的海事冒險或財產擁有可保利益??杀@婢哂幸韵氯齻€特征。(一)經濟的利益或金錢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須具有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可以用貨幣估算的。否則,發生損失時將難以確定補償的標準。(二)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須是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應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的利益。否則,即便訂立了保險合同,也屬無效。(三)確定的利益所謂確定的利益是指既得利益或是預期利益。無論是既得利益還是預期利益,都必須是客觀上可以實現的利益,而不是主觀上猜測、推斷的可能獲得的利益。二、可保利益原則及其作用(一)可以防止把保險合同變成賭博性的合同(二)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三)可以限制賠償程度三、海上保險中可保利益必須存在的時間(一)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可保利益(二)結合可保利益原則理解“倉至倉”條款四、賣方或有利益所謂或有利益,是一種對利益的期待,這種利益須有某項意外事件的出現才能成為真實的利益。例如,在到付運費下,船東、承運人對運費具有真實的可保利益;而貨主對到付運費只具有或有利益:如果貨物安全抵達目的地,貨主便支付運費,此后,貨主才對運費承擔風險,若以后貨物被火燒了,那么貨主就有運費損失了,所以在運費被支付之前,貨主對到付運費具有或有利益。在或有利益下,被保險人若要索賠,那么他在標的發生損失時一定對標的已經具有了真實的利益。五、海上保險中常見的可保利益海上保險中的可保利益可以產生于所有權,也可以產生于基于合同或法律而生的權利或責任。例如,承運人對貨物實行臨時的照管和控制,他對貨物負有責任,這種責任就可以作為一種可保利益,由承運人為之投保。具有可保利益的當事人(一)船舶所有人(二)貨物所有人(三)運費所有人(四)保險人(五)其他與保險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五節最大誠信原則任何合同的訂立都以雙方的誠實守信作為基礎,保險合同也不例外。但保險合同所要求的誠實信用程度要高于其他經濟合同。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一、海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起源于海上保險。在英國,保險業務是屬于信用坦率的業務。在海上保險中,由于被保險人在辦理投保時,船貨往往停留在遙遠的海外,保險人可能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一無所知,更無法進行實地察看,因而對被保險人的投保要求能否接受以及應按照什么條件承保,均需以被保險人的申報為依據。因此,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對被保險人的要求更為嚴格。但該原則也約束保險人。最大誠信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隱瞞他所知道的情況以引誘另一方因不知道實情并相信相反的情況而與之訂立合同,否則被隱瞞實情的一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二、告知與不告知(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必須向保險人告知重要情況1.什么是告知2.重要情況(二)被保險人無須告知的情況(1)減低風險的任何情況;(2)保險人知道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情況;(3)保險人表示不要知道的情況;(4)屬于明示或默示保證而無須告知的情況。三、陳述與錯誤的陳述(一)對重要事實的陳述(二)對一般事實的陳述(三)對希望或相信發生的事實的陳述四、保證(一)保證及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按照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33條的規定,所謂保證(Warranty)是指一項承諾性的保證而言,即被保險人保證履行或不履行某一特定事項,或者保證履行某項條件,或者保證某一特定事實情況的存在或不存在。對于海上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件,不論其重要性如何,被保險人均需嚴格遵守,如有違反,保險人可自保證被違反之日起解除合同的義務。而且被保險人即使在損失發生之前已對其違反保證的行為作了彌補,也不能以此為由為其違反保證的事實提出辯護,保險人仍可按照違反保證處理。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保險人雖可按規定自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之日起解除義務,但對違反保證之前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仍須承擔賠償責任。(二)保證的種類1.明示保證(1)情形變遷導致保證不必被遵守。(2)如果法律變更使得原來的保證成為不合法,則該項保證就不必遵守了。(3)保險人表示棄權的保證。2.默示保證(1)船舶適航的默示保證。(2)合法的默示保證。五、棄權與禁止反言(一)棄權棄權,是指保險人自愿或有意識地放棄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通常是針對保險人故意放棄合同解除權和抗辯權而言的。構成棄權必須有兩個條件:一是保險人須有棄權的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二是保險人必須知道權利的存在。現行協會貨物條款中的“不適航不適貨條款”是一種典型的明示,標志著保險人對適航保證的棄權。再如,船舶在超載狀態下起航,損失前發現了超載的情況,于是向保險人申請返回港口卸下超載部分的貨物,保險人允許了。后來船舶損失了,法庭認為,保險人已放棄了適航船舶的保證。(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又稱禁止抗辯或禁止翻供國內有些學者將之譯為“失權”。屬英美衡平法上的原則。由于保險合同以雙方當事人的善意為基礎,所以該原則也適用于保險合同。保險人對于某種事實的錯誤陳述被被保險人合理地依賴了,并誘使了被保險人相信他可以做或不做某事,那么事后保險人就不得以被保險人的此種作為或不作為為理由,主張已訂立的合同無效。如果沒有禁止反言的規定,被保險人將遭受巨大損失。禁止反言不需要有保險人的自愿的同意,保險人的錯誤行為就可以構成保險人的失權或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為了維護公正與公平,強迫放棄權利的一方落實其所作的錯誤陳述。第六節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一、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海運貨物保險合同的訂立也必須經過要約(Offer)和承諾(Acceptance)兩個環節。要約,即訂約的建議,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訂立海上保險合同的要求或建議。習慣的做法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并向保險人提交投保單,提出保險要求。投保單上要列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和項目。投保人為要約人。接受,即接受訂約建議。當保險雙方就保險合同的內容達成了意思上的一致后(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的要約),可以說雙方已經簽訂了一份有效的保險合同。二、海上保險合同的變更(一)海上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1.區分保險標的的轉讓與保險單權利的轉讓2.轉讓人須有可保利益3.損失發生后保險單的轉讓4.受讓人的權利(二)海上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海上保險單簽發以后,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如果發現投保時的申報有錯誤或遺漏,或者由于出現了新的或意外的情況,使得保險單的內容需要變更,被保險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向保險人或保險人授權的代理人提出批改的申請,以使保險標的獲得與實際情況相適合的保險保障。海運貨物保險中,被保險人申請更改的內容一般有商品名稱、標記、包裝及數量、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險別、保險金額、保險期限、船名、航程、開航日期、賠付地點等。被保險人申請批改的內容如果涉及擴大承保責任或增加保險金額等情況,則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不知道有任何保險事故發生的情況下,才能申請批改。三、海上保險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一)自然終止1.保險期限屆滿2.保險標的滅失或全損3.履約終止(二)違約失效因為被保險人違反海上保險合同中法定的或約定的保證條款,如無其他特別約定,保險人有權自違約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例如在海運貨物保險中,被保險人在航程開始后變更航程,但未按照合同規定通知保險人,那么保險人可以自被保險人決定改變航程之時起就解除合同。(三)協議注銷有的海上保險合同雙方約定了在合同期滿終止前如遇特殊情況,任何一方可以隨時注銷合同,并列明了相關條件。。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解除,我國《海商法》有下列規定: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前,所有海上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但應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則應將保險費退還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后,貨物運輸和船舶航程保險的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對于其他海上保險合同,如合同中規定在保險責任開始以后可以解約者,被保險人可以要求解約,但保險人有權取得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四)自始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即便已經訂立,但因某種原因被保險人宣布合同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使得雙方回到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導致合同自始無效的情況有以下幾種:被保險人以欺騙、捏造、隱瞞真實情況等不正當手段蒙騙保險人而簽訂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根本就不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險人惡意辦理重復保險等。在被保險人有欺詐行為的情況下,保險人不但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不必退還保險費,必要時,還可就所遭受的損失向對方索取賠償。重要術語1.保險人(Insurer;Underwriter2.投保人(Applicant)3.被保險人(Insured)4.保險經紀人(InsuranceBroker)5.保險代理人(InsuranceAgent)6.保險標的(Subject-matterofInsurance)7.保險金額(InsuredAmount)8.保險價值(InsuredValue)9.足額保險(FullInsurance)10.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11.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12.定期保險(TermInsurance)13.航程保險(VoyageInsurance)14.保險憑證(InsuranceCertificate)15.流動保險單(FloatingPolicy)16.預約保險單(OpenPolicy)17.總括保險單(BlanketPolicy)18.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19.可保利益原則(PrincipleofInsurableInterest)20.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21.告知(Disclosure)22.重要情況(MaterialCircumstances)23.保證(Warranty)24.默示保證(ImpliedWarranty)延伸閱讀1.司玉琢:《海商法詳論》,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5,第十六章:海上保險合同2.汪鵬南:《海上保險合同法詳論》,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6,第二章:海上保險合同的法律環境3.曾立新:《海上保險學》,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第二章:海上保險合同4.曾立新:《談談對海運貨物保險倉至倉條款的正確理解》,載《國際貿易問題》,2002(12)返回目錄書頁第三章
海運貨物保險所承保的風險第一節風險的種類和可保風險第二節海上風險第三節外來風險第四節除外風險第五節近因原則學習目的通過本章的學習,學生應該了解和掌握:可保風險的概念;海運貨物保險所承保的主要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海運貨物保險所承保的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海運貨物保險的主要除外責任;近因和近因原則在海上保險中的應用。第一節風險的種類和可保風險一、風險的種類(一)按風險的性質可分為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1.純粹風險純粹風險,亦稱單獨風險,是指那些風險發生的后果只有損失機會而沒有獲利機會的風險。2.投機風險投機風險,是指那些風險發生的后果既有損失的可能,也有獲利的可能的風險。(二)按風險發生的原因可分為自然風險、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1.自然風險是指由于自然界的異常變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風險,例如地震、颶風、洪水、浪擊落海等。2.經濟風險是指在生產流通等經濟活動中,由于經營不善、信息不通、決策失誤以及市場變化等可能造成的收入減少乃至虧損、破產的風險。3.社會風險是指由于個人或團體的行為可能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風險,如戰爭、罷工、盜竊、惡意損害等。(三)按照受損標的的種類可分為財產風險、人身風險和責任風險1.財產風險指可能造成各種有形的財產發生損壞或貶值的風險,如船舶觸礁、沉沒等風險。2.人身風險指由于人的疾病、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廢等風險。3.責任風險指由于個人或團體行為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的傷害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合同或道義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二、可保風險的特征(一)風險損失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二)風險必須是純粹的(三)風險損失是可測定的(四)應是非大范圍損失(五)必須有大量的風險單位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第二節海上風險一、海上風險的概念海上風險一般指船舶或貨物在海上航行途中發生的或隨附海上運輸所發生的風險。我國《海商法》規定,海上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與海上航行有關的發生在內河或者陸上的事故。保險人所承保的海上風險是特定范圍內的風險。一方面,海上風險并不包括所有發生在海上的風險;另一方面,海上風險又不局限于海上航運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它還包括發生在與海上航運相關連的內陸、內河、內湖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些風險。保險人承保的海上風險都在保險單或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保險人只負責由承保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因此,正確理解各種風險的確切含義就顯得十分重要了。二、海上風險的種類(一)自然災害1.惡劣氣候2.雷電3.海嘯4.浪擊落海5.洪水6.地震7.火山爆發8.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大型海運箱或儲存處所等(二)意外事故1.火災2.爆炸3.偷竊4.擱淺5.觸礁6.沉沒7.碰撞8.傾覆(三)其他風險1.海盜2.拋棄3.船長船員的惡意損害4.吊索損害第三節外來風險外來風險是指除普通的海上風險以外的其他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外來風險必須是意外的,是事先難以預料的,而不是必然發生的外來因素。外來風險可以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與軍事政治、國家法規法令有關的特殊外來風險,后者如戰爭、罷工、交貨不到等。一、一般外來風險(一)偷竊(二)短少和提貨不著(三)滲漏(四)短量(五)碰損(六)破碎(七)鉤損(八)淡水雨淋(九)生銹(十)沾污(十一)受潮受熱(十二)串味二、特殊外來風險(一)戰爭風險1.戰爭2.內戰3.革命、造反和叛亂4.內亂5.任何交戰方之間的敵對行為6.捕獲和扣押7.扣留、羈押和拘禁8.水雷、魚雷、炸彈和戰爭武器(二)罷工風險1.罷工2.暴動和民變(三)交貨不到風險(四)進口關稅損失風險(五)拒收風險第四節除外風險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強調,除非保險單另有約定,保險人只對由承保風險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有些風險不是保險單的承保風險,甚至是保險合同絕對不保的風險,這種風險稱為海上保險的除外風險(Exclusions),又叫除外責任。海上保險的除外責任可分為法定除外責任(StatutoryExclusions)和約定除外責任(AgreedExclusions)。所謂法定除外責任是法律所規定的除外責任,海上保險的法定除外責任在各國有關海上保險的立法中均有明確規定。一、被保險人的故意不法行為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和我國《海商法》均將被保險人的故意不法行為(WilfulMisconductoftheAssured)列為法定除外責任。協會貨物條款又重申:本保險絕不承??蓺w咎于被保險人的故意不法行為的損失、損害和費用。在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和過失都是除外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協會貨物條款(A)下,船長船員的疏忽和惡意導致承保風險發生并造成貨損,是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而在協會貨物條款(B)和(C)中,船長船員的惡意行為是除外責任。貨物保險下,因為在海運過程中被保險人無法控制貨物,所以被保險人蓄意破壞貨物的情況較少見,偶見于被保險人明知貨物屬禁運貨物仍予以發運等情形。被保險人的故意不法行為常見于船舶保險中。二、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貨物的自然損耗(NaturalLossofInsuredGoods)在海上保險實務中稱途耗,是貨物在運輸途中必然發生的損失,屬于非意外的損失(Non-FortuitousLoss),不具有保險承保風險的特性。故而除非保險單另有約定,貨物保險人對保險期間發生的途耗不負賠償責任。這一項通常是法定除外責任。貨物的自然損耗包括貨物的自然滲漏、自然破碎和自然短重短量。一般貨物保險單中往往規定絕對免賠額,對這種必然發生的損失免賠。三、貨物包裝不足或不當貨物包裝不足或不當(InsufficiencyofPacking)造成的貨損在我國《海商法》中被列為法定除外責任,在英國保險實務中是一項約定的除外責任。在協會貨物條款中,保險標的的包裝或準備不足不當引起的損失、損害和費用屬于一般除外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集裝箱運輸貨物,被保險人自行裝箱時,貨物積載不當屬包裝不足或不當,保險人不負責任。四、固有缺陷和自然特性此一項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和我國《海商法》中均被列為除外責任,但允許保險合同另有約定?,F行中、英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均將因貨物的固有缺陷和自然特性造成的損失列為除外責任。固有缺陷和自然特性(InherentViceandNature)是指在預期航程條件下,保險貨物經受不住該航程的通常風險的作用,其自然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失的后果。水果腐爛、酒類變酸、鮮肉發臭都是因貨物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和自然特性而導致的損失,而不是起因于任何外來的意外事件。有些貨物,如魚粉、印度煤和黃麻等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易發熱自燃,風險很大,被保險人常常要加保受熱受潮和自燃險(Heat,SweatandSpontaneousCombustion,簡稱HSSC)。五、遲延遲延(Delay)分為航行遲延和交貨遲延,其引起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是海上保險人的法定除外責任,即便引起延遲的原因是承保風險,被保險人也得不到保險賠償。中、英現行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均將遲延引起的損失列為除外責任。常見的因遲延導致的損失有:遲延交貨導致季節性商品大幅跌價,貨物因運輸遲延而腐爛變質等。六、戰爭風險和罷工風險戰爭風險和罷工風險(War&StrikesRisks)在海上保險中屬于特殊外來風險,現行的中、英海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均聲明不保戰爭風險和罷工風險。如果被保險人想投保戰爭風險和罷工風險,需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協會貨物條款中有專門的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供被保險人使用。而按照中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貨物戰爭險和罷工險是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險之后才可以選擇加保。第五節近因原則一、近因與近因原則所謂近因是在效果上對損失最有影響的原因,而不是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盡管有幾個原因同時作用于一項損失,但只有近因的影響一直持續著,最終造成損失。近因原則是海上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除非保險單另有規定,保險人只對由承保風險直接引起的損失負責賠償,而對不是由于承保風險直接引起的損失不負責任,這就是近因原則。二、貨物損失近因分析(一)只有一個單獨的損失原因(二)多種損失原因組成了因果鏈(三)多種獨立的原因共同存在的情況重要術語1.純粹風險(Risks)2.可保風險(Insurablerisks)3.海難(Perilsoftheseas)4.惡意損害(Barratry)5.拋棄(Jettison)6.近因(Proximatecause)7.近因原則(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延伸閱讀1.汪鵬南:《海上保險合同法詳論》,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6,第三章:海上保險人承保的危險2.陳欣、魏潤泉:《海上保險的法律與實務》,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第六章:海上危險3.曾立新:《海上保險學》,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第四章:海上風險4.曾立新:《海上保險合同雙方的舉證責任》,載《上海保險》,1999(8)、1999(9)返回目錄書頁第四章海上損失第一節全部損失第二節部分損失第三節保險的賠償原則第四節保險人賠償損失后的權利學習目的通過本章的學習,學生應該能夠了解和掌握:海上損失的類型,包括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的概念;被保險人索賠推定全損的方式;構成有效委付通知的條件以及被保險人對待委付通知的態度;共同海損分攤的計算和保險人的共同海損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損失后享有的權利。第一節全部損失全損可以是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按照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規定,如果保險單規定承保全損,意味著保險人不僅負責實際全損,還負責推定全損。一、實際全損(一)保險標的完全滅失保險標的完全滅失(PhysicalDestruction),指保險標的實體已經完全毀損或不復存在。如大火燒掉船舶或貨物,糖、鹽這類易溶貨物被海水融化,船舶遭颶風沉沒,船舶碰撞后沉入深海等。(二)保險標的喪失屬性保險標的喪失屬性(LossofSpecie),是指如果保險標的的屬性已被徹底改變,不再是投保時所描述的內容。例如,貨物發生了化學變化,使得貨物分解;船舶遭受了火災、爆炸等嚴重的災害事故,使得船成為一堆廢鋼鐵等。在這些情況下,保險標的喪失了商業價值或使用價值,屬于實際全損。但如果貨物到達目的地時損失雖然嚴重,但屬性沒有改變,經過一定的整理還可以原來商品的名義降價處理,那么這只是部分損失。(三)被保險人無法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無法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IrretrievableDeprivation),是指保險標的仍然實際存在,可能絲毫沒有損失,或者有損失但沒有喪失屬性,但被保險人已經無可挽回地喪失了對它的有效占有。比如,一根金條掉入了大海,戰時保險貨物被敵方扣留并宣布為戰利品,這些均屬于實際全損。(四)保險貨物的神秘失蹤按照海上保險的慣例,船舶失蹤達一定合理的期限,在勞合社就被宣布為失蹤船舶(MissingShip)。在和平時期,如無相反的證據,船舶的失蹤被認為是由海上風險造成的實際全損。船舶如果失蹤,船上所載貨物也隨之發生“不明原因失蹤”(MysteriousDisappearance),貨主可以向貨物保險人索賠實際全損。二、推定全損(一)保險標的的實際全損不可避免例如,船舶觸礁地點在偏遠而危險的地方,因氣候惡劣,不能進行救助,盡管實際全損還沒有發生,但實際全損將不可避免地發生;再如,貨物在運輸途中嚴重受損,雖然當時沒有喪失屬性,但可以預計到達目的地時,喪失屬性不可避免。對這類情況,被保險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損索賠。(二)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占有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占有,而且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就可以構成推定全損:(1)在合理的時間內不可能收回該標的;(2)收回標的的費用要大于標的回收后的價值。這種情況常常起因于戰爭風險,例如載貨船舶遭遇扣押、拘留、羈押、沒收,保險貨物的貨主在合理的時間內無法收回該貨物,或者收回費用要大大高于貨物收回后的價值,此時保險貨物視為發生了推定全損。(三)保險貨物嚴重受損1.關于貨物本身的價值2.關于續運費用三、委付和委付通知(一)有效的委付通知必須符合的條件1.委付通知必須及時發出2.委付通知形式上的要求3.委付通知應是無條件的4.委付通知應直接呈交保險人(二)保險人對待委付通知的態度1.保險人接受委付通知并產生若干法律效果2.保險人拒絕委付通知(三)被保險人無須發出委付通知的情況(1)對保險人無任何利益時;(2)保險人表示放棄,不必進行委付時;(3)再保險情況下,分出人對于分保出去的承保風險,無須向再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第二節部分損失任何不屬于全部損失的損失即是部分損失。部分損失包括單獨海損、共同海損、特別費用(ParticularCharges)和救助費用(SalvageCharges)。一、單獨海損所謂單獨海損是保險標的因承保的危險所造成的不屬于共同海損損失的部分損失。不能一概認為部分損失就是單獨海損。貨物的單獨海損有兩種情況,即部分貨物的全損以及全部或部分貨物以受損狀態運抵目的地——貨物遭受貶值損失。我國《海商法》和現行海運貨物保險條款都沒有對貨物部分損失下保險人的賠償限度作出規定,但是按照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規定,在上述兩種貨物單獨海損情況下,保險人賠償損失的限度是不同的。(一)貨物部分全損(1)一批被保險貨物在若干張保單下承保,其中一張保單所保貨物的全部損失;(2)一張保險單上所保的分類貨物的完全損失;(3)裝卸過程中一個整件貨物的完全損失;(4)駁運時一條駁船所載貨物的完全損失;(5)一張保單下包括多張提單的貨物,其中一張或幾張提單貨物的完全滅失。(二)全部或部分貨物以受損狀態運抵目的地貨物若以受損狀態運抵目的地,那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計算貨物的貶值率(PercentageofDepreciation)。如果貨物在目的地沒有出售,則由公估人根據貨物在目的地完好狀態下的估計價值與受損價值之間的差額確定其貶值率;如果貨物在目的地被出售,就將貨物在目的地完好狀態下的估計價值與貨物出售所得進行比較,計算出貨物的貶值率。根據貶值率,乘以貨物的保險價值(在定值保險下)或可保價值(在不定值保險下),得出保險人的賠償限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貨損是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那么為確定損失而發生的檢驗費用作為特別費用(ParticularCharges)也可以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反之,如果保險人對損失不負賠償責任,那么為檢驗貨損而發生的檢驗費用就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三)承保航程挫折,貨物在運輸中途遭受部分損失如果載貨船舶在運輸途中遭遇承保風險,導致航程喪失和保險貨物部分損失,按照協會貨物條款的規定,除非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續保的要求并加繳保險費,否則保險責任將終止。被保險人可以有三種選擇:第一,將貨物在此港口出售;第二,將貨物在此港口交付;第三,將貨物繼續運往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有時,如果被保險人設法將貨物轉運至原定目的地的話,貨物的損失可能會擴大,這時保險人可以建議將貨物在中途港出售,出售貨物所得歸被保險人所有,而保險人賠償貨物的保險價值與售貨所得之間的差價部分。這種解決貨損賠償的方法稱為扣損余賠償方法(SalvageLossSettlement)。這是一種簡便的解決貨物貶值的方法,相關售貨費用也可以作為特別費用獲得保險人的賠償。二、共同海損共同海損是指當船、貨及其他利益方處于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利益而故意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的犧牲和額外的費用。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時遇到特大風浪,船長不得不拋棄甲板上的部分貨物,以確保船的航行安全,所拋棄的貨物稱為共同海損犧牲。又如,因駕駛員的疏忽保險船舶發生碰撞,船嚴重漏水,面臨沉船危險,為了船貨和其他利益方的共同安全,該船被拖入附近港口內搶修,由此而發生的拖帶費、港口使用費等為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確立后,共同海損損失由受益各方按其獲救財產價值大小進行分攤賠償。(一)共同海損的構成1.共同海損犧牲(1)拋棄。(2)救火。(3)自動擱淺。(4)起浮脫險。(5)在避難港卸載、重裝、倒移貨物、燃料、物料和油料。(6)貨物、物料被當做燃料。(7)切除嵌契物。(8)割斷錨鏈。2.共同海損費用(1)救助費用。(2)避難港費用。(3)代替費用。(4)船方墊付的手續費及理算費。(5)船、貨共同海損損失檢驗費。(6)船舶避難港的代理費、電報費。(二)共同海損理算船長宣布發生共同海損事故后,對于共同海損案件是否能成立,哪些犧牲或費用屬于共同海損范疇,各利益方應該按照什么標準對共同海損損失進行分攤,這是一項復雜細致的調查研究和計算工作。習慣上都由船東委托專業理算機構或人員進行理算,這些專業機構和人員稱為共同海損理算人,專門負責辦理共同海損的審核、損失估計和損失費用的補償分攤工作。理算人計算出各項犧牲應獲得的補償金額,以及有關利益方應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然后編制出理算報告分送到船、貨各方和保險人,各方憑此結算。(三)共同海損分攤1.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財產2.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3.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的確定(四)貨物保險人的共同海損責任通常,船舶保險合同和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中都設有共同海損條款,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下承擔的共同海損責任,具體體現為負責對被保險人的共同海損和/或共同海損分攤的賠償。這意味著,發生了共同海損,各方遭受的共同海損損失和應支付給其他各方的分攤金額,可以從各保險公司取得賠償,但并不是所有按照共同海損理算規則進行分攤的金額都可以不折不扣地從保險公司取得賠償。共同海損理算規則與保險單規定的保險人的共同海損賠償責任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五)共同海損分攤實例第三節保險的賠償原則從法律上說,各種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除外)都是賠償性的合同。海上保險合同屬于賠償性合同。所有的賠償性合同都是建立在賠償原則的基礎之上的。保險的賠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履行賠償責任。但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保險人的賠償不應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一、賠償金額既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在不定值保險中,被保險人投保時只與保險人商定一個投保的金額,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再確定損失當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常常出現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的情況。在超額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不超過實際價值;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不超過保險金額;在足額保險中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不定值保險主要用于除水險以外的財產保險中。在定值保險中,被保險人投保時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價值加以確定,并以這個確定的價值決定投保的金額,可能是足額投保,也可能是不足額投保。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則以保險價值作為賠償的依據,不再核實保險標的受損時的實際價值。對定值保險單的賠償是在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限度內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或價值。定值保險主要用于海上船舶和貨物保險中。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是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為前提條件的。同時,賠償金額也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中所具有的可保利益金額為限度。例如,某銀行采用抵押借款方式向出口人貸款100000元,為了使抵押品在抵押期間獲得保險保障,銀行以受押人的名義為抵押品辦理了保險。若抵押品在保險期間遭受火災完全焚毀,此時抵押品的實際價值即使為150000元,銀行也只能獲得100000元的賠償,因為受押人(銀行)作為被保險人對該項抵押品的可保利益只有100000元,而不是150000元。三、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獲得額外利益保險的賠償是對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使其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而不應使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獲得額外利益。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獲得損失的全部補償后,就將其享有的向第三責任方追償損失的任何權利轉讓給了保險人,保險人將行使代位追償權。雖然一個被保險人可以為其財產重復投保多張保險單,但他不能獲得超過其財產總和的賠償金額。重復保險下,保險人有權要求其他保險人進行賠款分攤。第四節保險人賠償損失后的權利根據保險的賠償原則,保險人在賠付后往往能取得一些權利:如果保險人賠付了全損,那么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全部利益,比如保險標的的余損或處理受損貨物所得收益,就應該轉給保險人,這是保險人賠付后所獲得的對保險標的的權利;如果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獲得全部損失的賠償后,就將其享有的向責任方追償損失的權利轉讓給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不能從第三者那里再得到額外的賠償,這就是保險賠償中的代位追償權;如果一個被保險人對其財產擁有多張保險單,在一定條件下構成重復保險,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受損價值,受損保險標的的賠償責任要在各保險人之間分攤,這就是重復保險下的保險人要求分攤的權利。一、對保險標的的權利(一)全損賠償后對保險標的的權利保險人在賠付全損后,有權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ProprietaryRight)。全損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而且還包括保險標的可分割部分(AnyApportionablePart)的部分全損(主要針對貨物而言)。例如,某貨物保險單項下的小麥,在卸貨駁運過程中,整個駁船上的小麥因翻船而導致全損,其他各批駁運的小麥完好抵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對沉沒的小麥按全損處理后,保險人取得對這部分小麥的全部權利。(二)部分損失賠償后對保險標的的權利在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下,不得主張對保險標的的權利。在賠付部分損失后,保險人不得主張對保險標的的權利,而只享有代位追償權。如果貨物僅僅發生了質量上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對其合理貶值部分進行賠償后,也不取得對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二、代位追償權代位追償權(Subrogation)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責任者造成的損失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的責任后,有權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者責任方要求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險人的立場上向責任方進行追償。例如,在遠洋運輸過程中,由于承運人管理貨物上的疏忽,貨物被海水浸泡致損。保險人按貨運保險合同的規定賠付了貨損以后,可以根據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責任條款”的規定取代被保險人向承運人索賠貨損。(一)代位追償權的產生代位追償原則的確立源于補償性的保險合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單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要求賠償,這種賠償是建立在保險合同的基礎之上的,是根據合同產生的權利。如果這項損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被保險人就有權根據民法中有關侵權的規定,要求肇事者對損失進行賠償,這種賠償是建立在民法的基礎上,是根據民事法律產生的權利。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要形成代位追償,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損失必須是由第三者因疏忽或過失產生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而且第三者對這種損失,根據法律的規定或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負有賠償責任。(2)第三者的這種損害和違約行為又是保險合同中訂明的保險責任。如果第三者的損害和違約行為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與保險無關,就構不成保險上的代位追償權。一般來說,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的先決條件是需向被保險人支付損失賠款,無論損失是全部損失還是部分損失。保險人支付賠款后就可以取得被保險人就受損的保險標的可以主張的權利和救濟。在賠付全損的情況下,保險人不僅取得代位追償權,還可以取得該項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而在部分損失賠償后,保險人僅取得代位追償權。(二)代位追償權的限制1.代位追償金額的限制保險人無論支付了全損賠償還是部分損失賠償,其行使代位追償權從第三責任方的追償所得,按照法律的規定要以其所支付的保險賠款為限,如果追償所得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被保險人。2.追償范圍的限制既然代位追償是基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那么其范圍便只限于第三人對保險單所承保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保險人對一項利益并未作出賠償,那么第三方的賠償就不在保險人追償的范圍之內。(三)被保險人協助保險人進行追償的義務在海上保險實務中,理賠和追償是密不可分的,保險人非常重視其代位追償權,海上保險條款中一般皆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有保護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和協助保險人進行追償的義務,如現行協會貨物條款(A)第16條“被保險人義務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雇員和代理人有義務保證對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償的所有權利被適當保護和行使?,F行中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更進一步規定,被保險人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的利益時,保險人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為了履行這些義務而產生的任何合理費用予以賠償。三、重復保險下要求分攤的權利所謂重復保險(DoubleInsurance)是指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同一保險標的或其中的一部分就同一風險訂立了兩張或多張保險單,而且總的保險金額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賠償金額。多張保險單所構成的重復保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承保相同的利益;承保同樣的保險事故;同一被保險人;各張保險單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以上諸項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就并未構成重復保險,不存在保險人的分攤問題。(一)被保險人在重復保險下的索賠權利在重復保險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被保險人可以向任何保險人提出賠償的請求,且可以根據自己認為合適的順序依次向其保險人索賠,但是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果被保險人得到的賠款超過法律所允許的賠償額,那么這部分超過的金額就被看成是被保險人代各保險人管理,保險人有權按照約定的分攤方式攤回。(二)保險人在重復保險下的分攤方式1.最大責任制2.獨立責任制3.主要責任制4.共同責任制重要術語1.實際全損(ActualTotalLoss,簡稱ATL)2.推定全損(ConstructiveTotalLoss,簡稱CTL)3.委付(Abandonment)4.單獨海損(ParticularAverage,簡稱P.A.)5.共同海損(GeneralAverage,簡稱G.A.)6.保險賠償原則(PrincipleofIndemnity)7.代位追償(Subrogation)8.重復保險(DoubleInsurance)延伸閱讀1.汪鵬南:《海上保險合同法詳論》,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6,第二章第五節:保險標得的損失和委付2.陳欣、魏潤泉:《海上保險的法律與實務》,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第七章:全損;第八章: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3.曾立新:《海上保險學》,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第五章:海上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第六章:海上保險標的的單獨海損;第七章:共同海損4.江平:《商法案例評析》,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78頁:船舶火災造成貨損,誰承擔賠償責任5.曾立新、陳欣:《海上保險人的共同海損賠償責任辨析——中英法律和條款之比交》,載《國際商務》,2009(1)返回目錄書頁第五章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第一節施救費用第二節救助費用學習目的通過本章的學習,學生應該了解和掌握:被保險人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義務;施救費用的概念和保險人賠償的條件;救助費用的概念和保險人賠償的條件;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的區別;“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合同和特別補償的概念。第一節施救費用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辦理了保險而在照料和保護保險標的方面放松責任心,海運貨物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切情況下有責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這種措施就是海上保險中的施救行為(SueandLabour)SueandLabour意即當船舶或貨物遭遇海上風險或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損失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有責任向第三者提起訴訟并盡力營救。,該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即施救費用。施救費用,亦稱訴訟及營救費用,指被保險貨物在遭遇承保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員、受讓人)為了避免或減少貨物損失而采取各種搶救與防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一、保險人對施救費用賠償的條件(一)施救費用必須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二)施救費用必須是為防止或減少承保風險造成的損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費用(三)施救費用是由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雇傭人采取措施而支出的費用(四)施救費用的賠償并不考慮措施是否成功二、保險人對施救費用賠償的限度(一)對施救費用的補償是在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之外另行支付的(二)施救費用賠償中免賠額的適用(三)不足額保險下施救費用的賠償第二節救助費用海上救助與共同海損一樣具有悠久的歷史,在古羅馬時期已得到一定的發展。按照國際慣例,任何海上航行的船舶都有義務和責任援助其他遇難船舶。如果對遇難船舶見危不救,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輕者吊銷船長、船員的資格證書,重者予以刑事處分。救助人出于人道主義在海上冒險去營救遇難的生命和財產,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有關的國際救助公約和各國海商法律都規定應給予救助人以適當報酬。對于被保險人支出的救助報酬,海上保險單視之為救助費用,一般明確予以承保。一、救助合同與救助報酬(一)救助合同在海上救助中,救助人與被救助人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一般都在救助開始之前或在救助的過程中訂立救助合同。并不是所有救助合同下的救助報酬都可以獲得保險人的賠償。救助合同一般有以下兩種形式。1.雇傭性救助合同2.“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合同(二)救助報酬及其確定救助報酬,是由與遇難船舶或貨物無關的第三者根據契約或海商法律對遇難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搶救而獲取的報酬。《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明確列舉了確定救助報酬所應考慮的因素。這些因素主要有10項:獲救的船舶和其他財產的價值;救助人在防止和減輕對環境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人獲得成功的程度;危險的性質和程度;救助人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及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人所花的時間、費用及遭受的損失。二、保險人對救助費用的責任(一)保險人賠償救助費用的條件除保險單另有明文規定外,保險人賠償救助費用的首要條件是救助工作必須是為了避免承保風險引起的損失。對于承保一切風險的保險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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