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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工傷保險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我們前面所學的如果說養老保險面最廣;醫療保險最復雜;失業保險最窩心;那么工傷保險應該是最什么呢?最麻煩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我們將要學習的。。。工傷保險概述1工傷保險制度基本內容2我國工傷保險制度3案例:應不應該算工傷4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第一節工傷保險概述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一、工傷保險的概念1.工傷最初工傷僅僅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人體器官及其生理機能受損工作引起事故傷害。而后隨著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工傷這一概念從單純的工傷事故造成的傷害,擴大到包括因職業性質和工作環境因素引起的職業性疾病。職業病傷害現今一般用“職業傷害”替代了“工傷”。職業病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職業病是指在生產或工作環境中,由于工業毒害,不良氣候條件,生物因素及一般衛生條件惡劣等職業性原因而引起到疾病,其特征為形成時間長,大多數表現為身體器官生理功能損傷,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屬于不可逆性損傷。狹義職業病是指國家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職業病。工傷保險承保的職業病是指狹義職業病。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2.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為在生產過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和經濟補償,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險制度。要素: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保障對象:在生產過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工傷保險提供的物質補償形式包括兩大類:一是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永久傷殘補助以及對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金等;二是通過及時的療養和康復,使工傷者恢復體能,重新走上工作崗位。1884年德國頒布了《工人災害賠償法》,標志著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二、工傷保險的特點強制性最強;實施范圍最廣;待遇優厚,項目完備;(工傷保險不但要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還要根據其傷殘程度提供經濟補償)給付條件最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年齡、工齡、繳費年限、性別等條件的限制)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三、工傷保險的原則1.補償不究過失原則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又稱無責任補償原則,它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遇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無論責任屬于本人、企業或第三方,只要不是勞動者犯罪或故意所為,均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補償不究過失原則要求待遇給付與責任追究相分離,不能因為事故責任的追究影響待遇給付的時間和額度。無過失補償原則的確立,有利于勞動者在工傷發生后,能夠得到及時的治療和經濟補償。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2.個人不繳費原則工傷保險費是由企業或雇主按照國家規定的費率繳納的,勞動者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工傷保險待遇帶有明顯的“勞動力修復與再生產投入”性質,屬于企業生產成本的特殊組成部分,工傷事故的這種特殊性和無過失補償原則,決定了工傷保險的保險費只能由企業或雇主單方承擔。3.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工傷保險的首要任務是工傷補償,但——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發生事故時及時進行搶救治療,采取有力措施幫助勞動者盡快恢復健康并重新走上工作崗位,比工傷補償更有意義。4.區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則工傷保險待遇具有損害賠償性質,其醫療待遇、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等均比非工傷待遇及其他的社會保險項目的待遇更為優厚,并且享受的資格條件不受年齡和繳費合格期的限制。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四、工傷保險的作用1.維護勞動者最基本權益的重要手段;工傷的難以避免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權益2.分散企業的工傷風險,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措施;工傷保險的互濟功能避免企業一旦發生重大工傷事故而陷入困境,甚至導致破產,從而有利于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生產。3.建立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防范機制的重要條件;采取的辦法是:行業差別費率、浮動費率,建立工傷保險費與工傷發生率掛鉤的預防機制。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五、工傷保險的發展歷程第一階段:工傷民事索賠(“雇主過失賠償”階段)歐洲工業化初期和中期,工傷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傷勞動者可獲得雇主賠償,且雇主過失程度,與賠償額度正相關。依據:民法的“歸責原則”。局限性:工傷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復雜性,造成雇主過失責任認定困難;在勞資雙方的權益關系及談判力量對比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訴諸法庭的程序復雜且結案時間長。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第二階段:雇主責任制世界上最早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是德國,于1884年實行了《工人災害賠償法》,隨后英、法、美、日等形成雇主責任保險,受害者直接向雇主要求補償,雇主直接支付津貼。理論依據:“職業危險原則”“職業危險原則”的基本結論:正常情況下,勞動者無故意傷殘的動機;現代大機器生產條件下工傷事故的發生具有客觀性;意外事故無論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過失的情況下發生的,雇主都應進行賠償;雇主支付職業傷害的賠償金是一筆日常開支。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第三階段: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少數歐洲國家開始用社會保險來彌補雇主責任保險的不足,雇主責任制逐步向社會工傷保險過渡,要求由政府出面,組成公共機構,統一籌集、管理、調劑、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倡導和推動下,一些國家逐步將職業病也列入工傷保險的范圍內。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后,工傷保險已經在世界許多國家普及,其普及率比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高得多。在全球近200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有164個。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的發展歷程體現出這樣一種趨勢:1.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逐漸擴大;2.認定工傷的標準逐漸完善和放寬;3.整個制度的設計突出地體現出對受害人逐漸恢復的追求;4.對因工致殘者等同時提出補償和康復服務;5.由補償為主向預防優先和先康復后補償三者相結合發展;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第二節工傷保險制度基本內容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一、覆蓋范圍工傷保險的覆蓋面是認定受傷害人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對象,以及其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賠償范圍的首要法律依據。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初期只適用于危險企業、采礦現場、重工企業的體力勞動者。目前,發展中國家已將覆蓋范圍擴大到所有勞動者;發達國家將家庭工人、家庭傭人也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還有一些工業化國家將非雇傭勞動者也納入保覆蓋范圍之中。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若干國家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國別覆蓋范圍德國受雇人員,各種類別獨立勞動者,學徒,學生,幼兒園幼兒,家庭傭工瑞典所有雇員和獨立勞動者,受雇于瑞典雇主在國外第一年,受雇于外國雇主外籍人員駐瑞典第一年日本企事業雇員,除船員、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以及農林水產業中常用職工,不滿5人的部分企事業屬自愿加入單位英國受雇人員;礦工另有附加補貼制度;獨立勞動者除外印度20人以上某些公司雇員,動力工廠為10人以上;月薪超過1600盧比的雇員或商業、農業部門雇員除外基本趨勢擴大受保人覆蓋范圍,減少限制性條款。發達國家開始將農業工人、保姆、家庭工人、家庭教師等其納入覆蓋范圍。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二、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對特定傷害是否屬于工傷范圍的確認。通常國家設立專門的認定機構,或者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職工是否屬于工傷進行認定。1.工傷事故的認定范圍工傷事故的發生同工作或職業的時間和地點相關。包括因工作原因直接造成的傷害;某些因工作原因間接造成的傷害;工傷保險承保的工傷事故范圍以工傷保險立法中的明文規定為依據:(1)規定在哪些情況下發生的急性傷害應當屬于工傷;(2)規定在哪些情況下發生的急性傷害,雖不屬于工傷,但比照工傷處理,即視同工傷;(3)規定在哪些情況下發生的急性傷害不屬于工傷。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2.職業病的認定范圍職業病與其它疾病比較具有它自己的特點:(1)有明確的病因。(2)發病與勞動條件密切相關。(3)具有群體性發病的情況。(4)具有臨床特征。工傷保險承保的職業病是法定職業病。法定職業病各國的規定不同。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1.基金籌集原則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留有適當儲備的原則;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征收原則;2.基金來源企業繳費政府財政補貼3.基金籌集模式現收現付——社會統籌賬戶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4.工傷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就是工傷保險費用提取比率,大多數國家都是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礎,按照規定的比例繳納。工傷費率的確定主要有三種方式:統一費率制、差別費率制、浮動費率制統一費率制統一費率制即按照法定統籌范圍內的預測開支需求,與相同范圍內企業的工資總額相比較,求出一個總的工傷保險費率,所有企業都按這一比例繳費。這種方式是在最大可能的范圍內平均分散工傷風險,不考慮行業與企業工傷實際風險的差別。目前世界上110多個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中,約有37%的國家采用此制度。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制差別費率制即對單個企業或某一行業單獨確定工傷保險費的提繳比例。差別費率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對各行業或企業單位時間上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以及工傷費用需求的預測而定。此種方式的目的是要在工傷保險基金的分擔上,體現對不同工傷事故發生率的企業、行業實行差別性的負擔,以保證該行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付平衡,并適當促進其改進勞動安全保護措施,降低工傷賠付成本。浮動費率制浮動費率制是在差別費率制的基礎上,每年對各行業或企業的安全衛生狀況和工傷保險費支出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由主管部門決定該行業或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上浮或下浮。一般作法是在差別費率實施的3-5年后,在通過合理評價確定調控指標的基礎上,開始實行費率浮動,浮動幅度為原費率的5%到40%。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四、工傷保險待遇給付1.傷殘等級評定(勞動能力鑒定)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之前,必須對受傷者進行傷殘鑒定,已確定其傷殘等級,然后根據傷殘等級支付保險待遇。傷殘等級評定是指由專門的機構利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對工傷、疾病職工失能程度作出的判斷結論,并依據此鑒定結果確定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等級是根據受傷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的。勞動能力是指人工作的能力,是指人在一定的時間內能夠維持和完成一定作業強度或者工作任務的能力。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勞動能力分為三類:(1)一般勞動能力。是人能完成一般性普通勞動的能力,如日常生活、家務勞動等。(2)職業勞動能力。主要是從事各種職業性工作的能力,這種職業是個人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能力,如廚師、司機、焊工、電工等。(3)專長職業能力。主要指從事專門的較高學問技能的工作能力。專長勞動需要經過一定的技能訓練后才能勝任,一般人可能無法完成這種勞動,如演奏樂器等。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護理依賴。國際勞工組織把因工傷造成的勞動能力的喪失分為: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永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暫時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2.工傷保險待遇項目①醫療待遇醫療待遇是指勞動者因工傷所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②治療期間的補助治療期間必須支付給傷殘者保險金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治療期間的補助標通常是按照發生事故前一定時間內本人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國際勞工大會1964年第121號公約規定的補助金標準為工傷者原工資的60%;大多數國家的比例為本人平均工資的60%-75%。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③傷殘待遇傷殘待遇是指勞動者在傷情穩定、醫療終結后,根據專門的傷殘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的傷殘等級予以支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給予永久性傷殘待遇,以年金的形式定期支付,國際公約規定的待遇標準為本人原來工資的60%,大多數國家規定的標準為本人平均工資的60%--75%。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一般不少于本人5年工資總和。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④死亡待遇勞動者因工死亡后,向其親屬支付遺屬待遇,包括死亡者喪葬補助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通常是一次性給付。遺屬撫恤金一般以年金的形式定期支付,國際勞工大會規定遺屬補助金標準為死者工資的50%。目前一般規定是:遺孀撫恤金為死者工資的30%—50%,子女為15—20%,總的限額不超過工資的75%。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第三節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一、我國工傷保險的發展歷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是20世紀50年代建立的。1951年2月頒布《工傷保險法》,對工傷認定、治療、收入保障及因公致死審定等作了相應規定。有關工傷保險只限于工傷發生后的鑒定與傷殘、亡的各級待遇標準,沒有涉及事故預防1957年2月衛生部頒布《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危害職工健康嚴重的14種職業病納入工傷范圍,享受因工傷殘和死亡的相關待遇1969年我國職工工傷保險制度被取消。20世紀80年代末,我國政府開始進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1987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職業病分為職業中毒、塵肺、物理因素職業病、職業傳染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9大類,共99種。1990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七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明確提出“改革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1991年4月9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中,提出“努力改革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1993年,在中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中,提出“普遍建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1994年7月5日,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0條中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原則和標準,適用于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試行辦法》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獨立的制度制定并加以實施。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是我國繼1951年制定《勞動保險條例》后,又一次制定的關于工傷保險的行政法規,進一步規范了《試行辦法》,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新進展。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二、保障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三、工傷保險基金籌集1.基金來源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其中,用人單位繳納基數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征繳;高于300%的,按300%征繳。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2.籌資模式現收現付制——社會統籌帳戶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3.企業繳費率根據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風險等級風險性質行業名稱費率一類風險較小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住宿業,餐飲業,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電信和其他傳輸服務業等。0.5%二類風險中等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水利管理業,環境管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飲料制造業,煙草制品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業等。1.0%三類風險較大石油加工,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2.0%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四、工傷認定1、一個關系 工傷前提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工傷認定的四個關鍵點在實踐中,工傷認定有擴大化傾向2、三工因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3、無過錯原則勞動者是否有過錯不影響工傷定性,但自殺或自殘的不屬于工傷4、舉證責任性,用人單位舉證證明不是工傷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序號工傷情形備注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廣義的“三工因素”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與工作緊密相關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傷害原因與履行職責有關4患職業病的須是國家職業病目錄里面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傷害或失蹤原因工作因素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事故原因須非本人主要責任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2.視同工傷的情形情形具體要件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公受傷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舊傷復發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公、因戰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3.關于工傷排除的對比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年已廢止工傷保險案例2004.1.1新工傷保險條例2011.1.1犯罪或違法因犯罪或違法反治安管理傷亡故意犯罪酗酒醉酒醉酒或吸毒自殺或自殘自殺或自殘自殺或自殘斗毆蓄意違章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4.職業病的認定范圍職業病的認定是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因素:(1)病人職業史;(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該診斷為職業病。3-5名專家職業病保障的是法定職業病。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職業病目錄》10大類115種職業病一、塵肺二、職業性放射性疾病三、職業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六、職業性皮膚病七、職業性眼病八、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職業性腫瘤十、其他職業病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傷害事故發生或鑒定為職業病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職工、親屬、工會代表提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不受理認定書面通知申請方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60日內簡易的15日用人單位未在30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30日內1年內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五、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級別級別綜合判定依據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需特殊醫療依賴,完全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不能自理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六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六、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1.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2.生活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3.傷殘待遇①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②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③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4.死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
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特殊情況的工傷待遇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社保概論第八章工傷保險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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