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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1綜合基礎知識復習資料法律知識重要考點匯總
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調整對象
一、用人單位: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無個人用工,個人用工屬于雇傭關系)
二、勞動者:自然人。
三、用工之日、勞動關系建立之日、勞動合同訂立三者關系:
用工之日=勞動關系建立之日,勞動合同訂立之日可早于、等于或晚于用工之日。
?勞動合同的分類及訂立
一、分類:法律規定下自由確定何種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
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推定訂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
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①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
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雙十”原
則。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且無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
辭退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非過錯辭退而續訂的。連續訂立二次的計算:
自08年01月0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開始計算。
3、懲罰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仍無書面合同。
4、補充訂立:2008年1月1日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集體合同
一、集體合同分類
1、普通集體合同: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代會或
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2、專項集體合同: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
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3、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
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
區域性集體合同。
二、集體合同的鑒定、生效
1、鑒定: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住訂立,沒有工會,則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
推舉代表與用人單位。
2、生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
同即行生效。
3、約束力: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
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二、集體合同的標準
個體勞動合同標準>:集體勞動合同標準>=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三、集體合同違反的法律救濟
工會可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協商不成,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四、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后果:
1、一般情況: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條款及解釋
一、必備條款:
包括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容
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呆險;⑧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
注意: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
二、約定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
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勞動報酬及勞動條件等標準的解釋
1、勞動報酬標準:協商——集體合同——同工同酬。
2、勞動報酬支付義務違反的后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
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
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的
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②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④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勞動條件等其他標準:協商一集體合同一國家有關規定。
四、試用期條款解釋
1、試用期限制
①試用期<二1個月:3個月<二勞動合同期限<1年。
②試用期<=2個月: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
③試用期<=6個月:3年*勞動合同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④試用期禁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
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⑤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⑥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雙同一次”
2、試用期工資標準:
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
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三個不低于”同時滿足。
3、試用期內解除合同
①用人單位解除:
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情形;用人單位預告解除中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
形。注意: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②勞動者解除: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書面要求)。
五、違反試用期條款的法律后果: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
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六、違約金條款:
限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
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約定競業禁止時適用。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及其后果
一、勞動合同解除
1、勞動者解除
①協商解除
②預告解除: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
③隨時解除:無需提前通知解除。
A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住房公積金。
D用人單住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另外: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
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
注意: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解除
①協商解除
②預告解除: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③補償解除: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適用情形與預告解除合同。
④隨時解除:無需提前通知解除。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
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
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調解結束。到期末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調解協議無必須履行力。
二、仲裁——必經程序:先裁后審,不裁不審的原則。
1、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
利被侵害之日計算。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
出。
2、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執行力。
3、原則一誰主張誰舉證。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
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三、訴訟
1、時效:自收到15日內起訴。
2、超期訴訟:對于仲裁委以當事人申請超期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訴至法院,
法院應當受理,法院經確認越期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事由的,駁回起訴。
二、證券法
?禁止交易的行為
一、短線交易禁止
1、主體:董、監、高、5%股東;
2、方式: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
月內又買入;
3、收益:董事會收回后,歸公司(證券公司包銷情形除外);
4、起訴:公司董事會不收回,股東可要求其30日內執行;否則,以自己名義
起訴一一4弋表訴訟。
5、連帶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
二、內幕交易
1、知情人:①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及發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監高;②
由于公司職務、監管職責等可以獲悉的人員;③中介服務機構(保薦、承銷、
證交所、登記信息等)以及其他人
2、內幕信息:涉及經營財務或對股價有重大影響尚未公開的信息。
3、行為方式:買賣證券;泄露信息;建議他人買賣。
三、操縱市場一任何人:主要是操縱證券價格和成交量。
1、單獨或合謀,集資金優勢、控股優勢和信息聯合或連續買賣。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帳戶之間交易。
4、其他手段。
四、欺詐客戶一證券公司以及從業人員。
五、法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
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帳戶。
六、審計為股票等買賣股票的限制: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
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
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
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虛假信息的民事責任
一、行為要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
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性報告以及其他信息
批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
遭受損失。
二、責任主體
1、無過錯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過錯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
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土地、房產及環保法
?土地使用權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
1、含義: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后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范圍::國家機關用地他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他公益事業用地;國
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3、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占有、使用劃撥土地所獲收益歸其享有,依法經批準處分
土地所獲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家后,余額歸其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權——分配取得、無償取得、身份限制、自用房屋、一戶一宅
1、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
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3、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三、房地產交易制度——地隨房走,房隨地走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1、應當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
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有批準權的政府決定不辦理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
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房地產抵押
一、抵押權客體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
押權(連房帶地一起抵押,包括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設定抵押權(劃撥土地不能單獨抵
押)。
二、劃撥用地抵押
1、劃撥土地上的房產抵押,須同時抵押該劃撥土地。
2、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的土地的使用權
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三、新增房屋處理: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
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
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有,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四、劃撥用地租賃的處理: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
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四、環境民事責任
一、構成:不要求違法性,不要求過錯。
1、須有危害環境的行為存在;
2、須有環境損害的事實存在;
3、危害環境的行為須與環境危害的事實有因果關系。
二、免除:
1、不可抗力,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殘害;
3、第三人過錯。
三、訴訟:
1、時效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2、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被告不能證明自己與環境污染危害無關,
就推定因果關系存在。
四、限期治理制度
1、環保法有關重點法條
第二十九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
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
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住,除依照國家
規定加收趣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
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
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步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
報國務院批準。
2、意思分解:以上兩個條文確立了我國環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
①注意第29條不同企業的限期治理由不同級別的政府管轄。
②注意第39條第2款不同的行政處罰措施由不同的行政機關作出。
經濟法部分
從歷年真題來看,經濟法的相關考點出現頻率較高,僅次于行政法與行政訴訟
法,本部分內容除了識記重要考點外,還要注意案例分析的可能。
反不正當競爭法
本法的重點相對比較突出,主要集中第2章“不正當競爭行為“。除
此之外,第1章中的第2條也是重點法條,各類考試中經常涉及。
【重點法條】
第二條第二、三款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
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
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意思分解】
了解第2款關于不正當競爭的定義,注意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利
益而非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注意本條第3款關于“經營者”的定義和范圍,突
出經營性、營利性。
【重點法條】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
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
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
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意思分解】
本條規定的是欺騙性交易行為,為考試常考法條,應予重視。
1、關于假冒商標的具體情形及認定,可參考以上所引相關法條同時復習。
2、第(二)項的保護范圍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條件是足以使購買
者誤認。
3、第(三)項保護對象是企業名稱或姓名。
4、第(四)項保護對象是質量標志和原產地;行為性質是“在商品上”、“虛假
表示"o【真題回顧】
(2005年江蘇真題A類)
72、對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
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判斷,依據的是(C)。
A《商標法》B《專利法》
C《反不正當競爭法》D《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重點法條】
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住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
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
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
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意思分解】
1、以上兩個條文實質上是關于反壟斷的規定,也稱為限制競爭行為。
2、第6條指向公用企業、獨占經營者的限定購買行為,公用企業指煤氣公司、
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等企業。
3、第7條指向政府的三個行為:限定購買行為(第1款)、限制外地商品流入、
限制本地商品流出行為(第2款)。
4、注意本法第23條關于對第6條行為有權監督檢查部門的規定:省級或設區
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23條)o
【真題回顧】
(2005年江蘇真題B類)
28、以下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是(C)o
A最高獎金額為5000元的有獎銷售B低于成本價格銷售鮮活商品
C政府限定外地產品進入本地D政府以競標方式采購商品
【重點法條】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
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
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
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
者必須如實入麻。
【意思分解】
本條規定了商業賄賂行為,注意這里區分了以下行為:禁止賄賂行為、禁止暗
中回扣行為、允許明賬折扣行為、允許傭金行為。其中,明賬折扣和傭金都是
正當的促銷行為,但必須如實入賬。
【真題回顧】
(2006年江蘇真題C類)
14、A公司經過甲介紹成功地向B公司銷售了一批貨物。下列屬于不正當競爭行
為的是(D)。
A.A公司給甲1000元傭金B.A公司給B公司10000元折扣
C.B公司給甲1000元傭金D.A公司給B公司經理10000元回扣
(2008年江西真題)
97、個體戶崔某為使自己的劣質醬油能在某超市上柜,為超市部門主管湯某安
排了一次全家出境游,并為湯某的兒子入學繳納了3萬元的贊助費。在反不正
當競爭法中,這一行為屬于(D)。
A混淆行為B虛假宣傳行為
C獨占排擠行為D商業賄賂行為
【重點法條】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
告。
【意思分解】
1、本條指向經營者的虛假宣傳行為,應與第5條第1款第(四)項的虛假表示行
為區別開來。后者行為是“在商品上”。
2、廣告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是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才能構成。
3、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引起的對消費者的責任,應參見《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第39條。
【重點法條】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
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
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意思分解】
1、掌握商業秘密的4個構成要件: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和保密性(第3款)。
2、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第3款)。
3、第1款是本條之重點,它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分為以下兩大類:
(1)不正當獲取;(2)不正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
4、第1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包括獲取人和第三人。
【重點法條】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意思分解】
本條的考試頻率較高,應予重視。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低于成本的價格銷
售原則上禁止,但應重點識記四個例外,此例外常被設置為迷惑項。
【重點法條】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意思分解】
本條的考試頻率也較高,應予重視。有獎銷售應予鼓勵,但禁止本條所列三類
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要混淆】
本條的難點在于第(三)項,若抽獎式的有獎銷售開兩次獎,如何計算并判斷“最
商獎不得超過5000元”的禁令?如某年律考曾出現這么一道單選題:
某商廈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其公告中稱:本次活動分兩次抽獎,第一次一等獎8
名,各獎彩電一臺(價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獎3名,各獎錄像機一臺(價值
2300元);第一次獲獎者還可參加第二次抽獎。對此事件的判斷中,何者為正確?
A開獎不允許分兩次進行,該商廈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
B可以兩次開獎,但最高獎的總值不得超過5000元,該商廈構成不正當有獎銷
售
C可以兩次開獎,因每次的最高獎勵額未超過5000元,屬正當的有獎銷售
D是不是正當有獎銷售,應取決于最后抽獎后抽獎結果是否出現一人連續兩次中
一等獎
本題的正確答案應為B項。分開兩次抽獎是允許的,但二者之和的最高獎總值
仍不得超過5000元(所以A、C項錯誤)。第13條第1款第(三)項所講的“最高
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是指一種可能性,而不是看現實抽獎結果。實際上,D
項所述的結果一旦出現,雖可認定其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卻在法律上已經無可
挽回了,因為抽獎是一項十分公眾性的活動,涉及的利益面太廣了。
【真題回顧】
(2004年江蘇真題B類)
40、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采取的下列經營行為中,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是
(A)0
A在賬外暗中給予買方回扣B因為轉產、歇業降價銷
售商品
C以明示方式給買方折扣并如實入賬D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積壓商品
【重點法條】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
聲譽。
【意思分解】
1、注意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的構成要件:
⑴客觀上有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
⑵行為對象是競爭對手,而非針對競爭對手,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⑶主觀上是為了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故意)。
(4)客觀上有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且為不特定的第三
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不要混淆】
1、本條雖內容極簡單,但考試頻率頗高。其難點在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行為構成的認定,考生應從以上四個方面進行認定。
2、行為不針對競爭對手,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仍可能構成損害他人商譽
的行為。
【重點法條】
第十五條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意思分解】
本條也是限制競爭行為,禁止兩類行為:
1、投標者之間惡意串通投標行為;
2、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惡意串通行為。
【真題回顧】
(2007江蘇真題B類)
海城市甲公司研發部門技術人員A按公司安排開發一項商業秘密,用于甲公司
生產的制鞋機中,甲公司生產的制鞋機因此在華東地區長期銷路很好,市場影
響大,知名度很高,有時甚至缺貨,海城市乙公司也生產制鞋機,由于技術相
對落后,銷路不好,乙公司號召員工獻計獻策,以打開產品銷路。
46、乙公司員工提出的如下建議中,能夠合法實施的是(BCD)。
A.該銷售價的10%對購買方業務員個人進行獎勵
B.凡購買一臺制鞋機時贈一只價值15元的小手電
C.購買十臺以上制鞋機的按90%付款
D.按銷售價的10%給介紹人獎勵
47、對于甲公司在其制鞋機中擁有的商業秘密,乙公司能合法獲得該商業秘密
的途徑有(ABC)o
A.自行開發研制獲得B.實施反向工程獲得
C.低價向甲公司購得D.高價向A購得
48、乙公司生產銷售制鞋機時,不得采用甲公司生產銷售的制鞋機所特有的
(BC)o
A.形狀B.包裝C.裝潢D.名譽
49、乙公司為改變品牌形象,將從甲公司購買的制鞋機換上自己的商標進行銷
售,該行為(C)。
A.客觀上利于甲公司,是合法行為B.是虛毀宣傳行為
C.侵犯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D.是商業詆毀行為
50、若乙公司向丙公司銷售了100萬元的自產制鞋機并收到貸款,則乙公司應
繳納(A)o
A.增值稅B.消費稅C.營業稅D.契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從歷年試題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考點主要集中于第三章“經營者的義
務”、第六章“爭議的解決”和第七章“法律責任”,另外,本法試題所涉及
的知識點同《民法通則》、《合同法》及《產品質量法》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
這是考生在復習本法和做題過程中應當主動注意到的。
【重點法條】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
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五十四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意思分解】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即只適用于“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
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三個領域,故不適用于商事領域。
2、注意第54條的“參照執行”規定。參照執行與適用某法是兩回事。
【重點法條】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
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
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
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
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
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
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
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
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
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
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
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
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
議。
【意思分解】
1、本法第2聿“消費者的權利”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
⑴安全保障權(第7條);(2)知悉真情權,又稱知情權(第8條);(3)自主選擇
權(第9條);⑷公平交易權(第10條);⑸獲得賠償權(第11條);(6)成立團
體權(第12條);(7)獲取相關知識權(第13條);(8)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
受尊重權(第14條);(9)監督、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權(第15條);
2、考生應熟讀以上條文,達到十分熟悉且能夠靈活自如地應用的程度。1996年
律考有一道多項選擇題:
劉某在個體攤販王某處挑選皮鞋,王某介紹一雙皮鞋讓劉某試穿,劉某感覺不
合適,便脫下來要走,但王某執意要劉某買下這雙鞋。王某的行為侵犯了消費
者劉某的哪些權利?
A自主選擇權B公平交易權C維護尊嚴權D保險安全權
本題答案定為A、B項。由此可見,考生能從一些日常交易案例中判斷出消費者
被侵犯了哪一種或哪幾種權利的能力特別重要。
【重點法條】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
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
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
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
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意思分解】
本條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安全產品的義務。分解如下:
1、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人身保險、財產安全的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2、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意指商品或服務本身性質決定其
固有地存在危險性),經營者負有警示義務:(1)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
的警示;(2)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
方法;
3、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存在嚴重缺陷(重要特征: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1)報告有關行政部
門;(2)告知消費者;(3)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真題回顧】
(2005年江蘇真題A類)
48、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提供該服務,經營者應當(BCD)o
A不得銷售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B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
C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警示D說明正確使用方法
【重點法條】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
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
經營者必須出具。
【意思分解】
1、第20條第2款應理解為:租賃經營者不能冒用他人(出租者)的名稱與標記,
而應當標明自己的身份(名稱與標志)。如司考中有這樣的一道多項選擇題:
甲經銷商銷售乙廠生產的名牌針織衫,租賃了在當地很有影響的丙商場的
柜臺,甲出于商業目的,為推銷商品、占領市場,在銷售時采取了一些措施。
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許的?
A以乙廠廠家銷售的名義推銷其名牌針織衫
B以丙商場的名義進行銷售,而不標明自己的標記
0以明示方式給購買者價格折扣,但不入賬
D標明用自己的企業名稱和標記,進行讓利銷售
本題正確答案應為A、B、C項。其中,A項即是違反了第20條第1款,而B項
恰違反了第20條第2款。至于D項,則是符合第20條的行為。
2、注意第21條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服務單據義務:
⑴一般情形下,經營者應依法或慣例出具;(2)消費者索要之情形下,經營者
必須出具。
【重點法條】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
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
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意思分解】
1、第1款規定了經營者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對此,《合同法》第153?155
條有更周詳的規定,考生可參考一下。
2、特別注意第1款有但書規定,即消費者購買時明知的,經營者質量瑕疵擔保
責任可免責。
3、第2款規定的實質上是經營者的明示擔保義務。
【重點法條】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
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
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意思分解】
我國法上關于“三包”的規定頗為完善,我們在這里一并講解。
1、“三包”(包修、包換、包退)在《合同法》上是作為違為責任之一種一采
取補救措施的一種方式規定的(《合同法》第107、111條)。
2、“三包”之適用是有先后順序之別的: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經營者始包換或包退(本法第45條第1款)。
3、“三包”大件商品時發生的運費等合理費用,由經營者承擔(本法第45條第
2款)。4、行政機關認定不合格的,經營者應負責退貨(本法第48條)。
【重點法條】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
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
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
其內容無效。
【意思分解】
1、有關消費格式合同的效力,可參考合同法相關重點法條的“意思分解”去理
解。2、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單方行為或單方意思表示,含有不
公平、不合理或免責條款時,亦歸無效。注意:是該條款無效而不是全部無效。
【真題回顧】
(2005年江蘇真題A類)
27、某超市“購物須知”載明:“所售物品有質量問題,超過15天概不負責。”
某消費者在此購買膠卷20天后因質量問題找超市交涉被拒絕。該超市的做法
(D)o
A合法,因為“購物須知”是與消費者的明確約定
B合法,因為膠卷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C不合法,因為消費者沒有對“購物須知”書面認同
D不合法,因為“購物須知”的保質期與產品三包相抵觸
(2008年江西真題)
100、江某在某超市購買了一臺電動榨汁機,1個月后出故障要求超市處理。但
超市“購物需知”規定:“本超市購物有質量問題請及時解決,自購物之日起
超過15日的概不退換。”超市以此為由,拒絕受理。要求江某與生產廠家聯系
處理。對本案糾紛的處理,下列觀點錯誤的是(B)o
A超市的規定的是“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無效
B超市的規定是要約,消費者的購買是承諾,雙方形成合同關系,所以規定有
效
C超市的規定是格式條款,但免除了自己的責任,所以無效
D超市的規定與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相抵觸,所以無效。
【重點法條】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
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七項職能........略)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
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意思分解】
1、特別掌握消費者協會不得從事的三類行為(第33條)。這三類行為具體為:
⑴從事商品經營;(2)從事營利性服務;(3)以牟利為目的推薦商品、服務。
2、注意消費者協會的法律性質(第31條):民間社會團體。
3、了解一下第32條消費者協會的七項職能。
4、參考《產品質量法》第58條,掌握推薦行為的連帶責任承擔。
【不要混淆】
若消費者協會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第32條第1款第(二)項)某企業
并作出了行政處罰而引發行政訴訟的,消費者協會應是訴訟第三人而非行政訴
訟被告(第31條:消費者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而非行政主體)。
【重點法條】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
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
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
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
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意思分解】
本條所涉及的問題——產品質量責任及其追償,相對而言比較難。從歷年真題
來看,幾無涉及,且內容十分重要,務必重點掌握。
1、就本條內容而言,分解如下:
(1)第1款規定的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時受損害的情形,此時生產者不在被
告之列,消費者只能起訴銷售者。若實屬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之責任,則由賠
償后的銷售者向其追償。這里堅持了合同之相對性規則(《合同法》第121條)。
我們要切記,消費者不能徑直向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追償之規定,這也是第1、
3款最不同于第2款之所在,也是廣大考生最易犯錯之所在。
(2)第3款規定的是消費者接受服務的場合,其法理完全同于第1款,故消費者
只能向服務者追償。
⑶本條之難點在于第2款。本款規定的是產品責任即“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財產損害的”責任問題,《民法通則》第122條是作為特別侵權責任加以規定
的。本款應注意的問題有:
①本款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消費者(與銷售者存有合同關系,而且擴大到了第三
人,即“其他受害人”(與銷售者不存在合同關系);
②此時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二者可以是共同被告。這是最不
同于第1、3款的地方;
③至于生產者與銷售者其中一人或共同承擔責任后,事后查明是誰的責任,最
終就由誰承擔責任,這里就會有一個代位追償權發生的問題。如果事后查明不
可歸責于生產者或銷售者,而是可歸責于倉儲者或運輸者,則前者可向后者追
償(《民法通則》第122條;《民通意見》第153條)。但是,消費者絕不可以
徑直請求倉儲者或運輸者賠償;
④消費者訴生產者、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訴倉儲者、運輸者,可以合并審
理(倉儲者、運輸者是前訴之第三人),也可分案處理(《民通意見》第153條)。
2、《合同法》第122條關于侵害給付情形下請求權競合的規定,與本條第2款
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本條第2款是僅從侵權角度加以規定的,其內容及立法
精神同《民法通則》第122條及《民通意見》第153條一脈相通,因此三個條
款可放在一起識記。
【重點法條】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意思分解】
1、第36條規定了權利義務法定概括移轉之一種,參見《合同法》第90條。
2、注意第37條營業執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由消費者選擇要求
賠償。
【重點法條】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
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
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
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意思分解】
本條之規定,常引起廣大考生誤解。詳細分解如下:
1、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受損害的,只可以要求銷售者、服
務者賠償(參考第35條第1、3款)。
2、在展銷會結束或租賃期滿后,既可以向原銷售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也可以
向展銷會舉辦者、出租者要求賠償。換言之,此時原銷售者、服務者同舉辦者、
出租者承擔連帶責任,而非前者免責。
3、舉辦者、出租者賠償后獲取代位追償權。
【重點法條】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
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
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
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意思分解】
同第38條一樣,本條也是難點,易于引起考生的誤解。分解如下:
1、一般情形下,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而受損的,只可以追究經營者的
民事賠償責任,而無權追究廣告經營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2、前種情形下,消費者只能請求行政機關追究廣告經營者的行政法律責任(而
非民事賠償責任)。
3、惟在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真實名址的,即消費者無法追究經營者的民
事賠償責任情形下,消費者始可要求廣告經營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重點法條】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
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
務的費用的一倍。
【意思分解】
欺詐經營的,加倍賠償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我國民商法上的民事賠償責任多
是補償性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本條是我國法上惟一的懲罰性賠
償規定,并為《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重復和肯定。
【真題回顧】
(2005年江蘇真題B類)
47、王某購買的家用汽車存在質量問題,多次維修未果。王某與汽車銷售商之
間無仲裁約定,其消費糾紛,王某可以尋求的解決途徑是(ABD)o
A與銷售商協商和解B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C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D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江蘇真題A類)
40、經營者在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時,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BCD)。
A返還財產B停止侵害C賠禮道歉D消除影
響、恢復名譽
(2006年江蘇真題A類案例分析二)
海城市甲、乙公司都生產磁療健身器。乙公司在海城市電視臺發布的帶有“海
城市健身器材協會推薦”字樣的廣告中宣稱自己的磁療健身器是“市場上惟一
使用健康、無輻射磁”的產品。受該廣告影響,錢某到海城商場選購該產品,
在問商場營業員李某“該磁療健身器對治療癱瘓是否有效果”時,李某未置可
否。錢某最終還是在海城商場購買了一臺乙公司生產的磁療健身器,后在正常
使用時因磁療健身器發生漏電而受傷。
51、乙公司在廣告中宣稱自己的磁療健身器是“市場上惟一使用健康、無輻射
磁”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CD)o
A.混淆行為B.壟斷行為C.虛假表示行
為D.詆毀行為
52、若營業員李某明知乙公司生產的該磁療健身器對治療癱瘓沒有效果而不予
說明,則侵犯了錢某的(C)
A.求償權B.公平交易權C.知情
權D.自主選擇權
53、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磁療健身器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標明(A
D)o
A.產品名稱B.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C.生產廠法定代表人姓名D.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54、若海城商場使用了海城醫療公司的營業執照來經營該磁療健身器,則錢某
受傷后可以提出索賠請求的對象有(ABD)o
A.乙公司B.海城商場C.營業員李某D.海城
醫療公司
55、若乙公司的廣告是虛假廣告,對于錢某的受傷,按照《廣告法》的規定,下
列說法正確的是(ACD)o
A.乙公司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B.海城市健身器材協會依法不承擔責任
C.海城市健身器材協會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D.若海城市電視臺明知廣告虛假,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
從歷年試題看,《產品質量法》考試重點集中在第三、四章。本法同《民法通
則》、《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關系密切,不少試題往往結
合了這幾部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考查。考生在復習和做題時仍應要繼續留意這
一命題特點和規律。尤其是2008年“問題奶粉”事件引起了公眾對產品質量的
普遍關注,考生務必要格外關注此法。
【重點法條】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
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意思分解】
1、本法所稱“產品”須經過加工、制作(農產品不在此列),且用于銷售(商品)。
2、重點注意第3款:建設工程不屬“產品”,但建材及構配件、設備可
能屬于“產品”。
3、注意第73條,軍工產品不受本法調整。
【真題回顧】
(2006年江蘇真題A類)
22、下列不適用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是(C)。
A.商店銷售的電視機B.工廠生產銷售的汽車
C.房地產公司銷售的商品房D.張某雕刻銷售的玉器
(2008年安徽真題)
100、下列不適用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是(B)o
A.商場銷售的燃氣熱水器
B.房地產公司銷售的商品房
C、張某手工制售的仿古家俱
D.外企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手機
【重點法條】
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
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
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
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
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
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
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
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
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
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
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第十六條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
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
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
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意思分解】
1、了解抽查是監督檢查之主要方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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