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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DB3301/T0410—2023城市河道生態清淤管理規范2023-04-25發布2023-05-25實施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2 2 2 3 4 5 7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12規范性引用文件生態清淤ecologicaldesilt24基本要求4.1淤泥處置過程應實施全過程管理,并體現“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在滿足4.2淤泥固化清理出的廢棄物應符合GB18599、GB16889的安全要求。4.3單條河道清淤有效總方量應達到勘測量的80%及以上,超過平均淤積深度的斷面處應達到勘測量的85%及以上,行洪卡口應清除到位。5生態調查5.1河道清淤前,應根據河道及周邊生境、水文、水質等5.2河道實施生態清淤前,應進行一次生態調查;生態清淤過程中應每季度進行一次生態調查;清淤5.4目標河道土著魚類、底棲動物或沉水植物種類豐富、數量多時,應根據河道生態系統情況、河道6.2調查內容應包括底泥、水域、水文、生態、航道、港口碼頭、環保、道路等,河道清淤斷面及淤6.3清淤勘測鄰近斷面的間距不宜大于20m,同一斷面勘測點間距不宜大于5m。6.4采樣點應具有代表性,客觀反映采樣區域底泥污染現狀。同類型采樣點位的設置條件應一致,并6.5水位觀測應收集當地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平均水位、水位過程線和比降等資料。6.6有閘壩的河道應收集和觀測水流資料,并符合下列規定:b)當現場缺乏流速資料時,根據工程的需要進行必要的水流觀測;c)測流工作與風速、風向、水位、波浪、含沙量等測量工作密切配合,必要時進6.7應根據河道周邊環境、水文、水質、底質、排放口等因素,確定底泥監測斷面,分別在清淤前、域應加密監測斷面,重金屬檢測每季度不少于1次。37.1.1河道清淤施工單位和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專業技術能力。7.1.3應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明確各項施工設備的使用量,做好準備工作。7.1.4施工前應分析清淤時對底泥的擾動造成的底泥污染物釋放或底泥懸浮物對水環境、水生態的影7.1.5宜選用絞吸式、推吸式等環保型疏浚機械。7.1.6通航河道清淤前,應辦理相關手續并b)施工起止日期;c)施工船舶名稱和類型,錨纜、排泥管線結合應緊密;7.2施工作業7.2.1應根據作業區施工條件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劃分施工區、確定施工方式、選擇施工設備、7.2.2應按照勘測圖紙施工,根據設計清淤標高,防止漏清和超清,超清部分不計入工程量并消除對7.2.3每道工序施工前,施工員應依據施工圖紙施工方案對有關施工組進行技術、質量、書面交底。7.2.4施工期間應做好河道沿線橋梁、駁坎、生態設施設備、管線、園路、綠化等各類設施的保護。7.2.5施工作業時不應斷流,宜先清上游再清下游,不應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和補水,并最大限度保護河道生態。施工作業過程中基本無擾動,水體擾動范圍不應超過上下游10m距離,確保水體不渾濁,7.2.6應采用全程河面作業清除河底淤泥,有條件布置岸上作業場地的河道可在岸上進行干化工序;7.2.7采用水下清淤方式時,通航河道所有作業船只寬度不應超過河道平均斷面寬度的二分之一,且7.2.8因設施設備問題不符合7.2.7要求時,應編制施工期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待通過防洪影響評價7.2.9清淤施工中的作業、運輸車船應安裝GPS,清淤船、上岸點、47.2.12淤泥運輸后應進行場地清理,并拆除因清淤修筑的臨時建筑。7.3水處理7.3.1水質采樣應考慮水文、氣象等條件,點位應避開排水口、河道交匯處、卡口等區塊,宜選擇天7.3.2每條河道宜選取不少于2個檢測點位,清淤過程中每月至少檢測1次原水水質、尾水水質。7.3.3淤泥經絮凝處理后,尾水應達標排放,尾水水質標準應7.4.1.1應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組織及責任制,對施工的全過程、全方位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管理人7.4.1.2應健全安全防護制度,作業人員應配帶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勞保用品。7.4.1.3工程施工中若遇暴雨洪水的威脅,應重視氣候的變化對安全生產的影響。7.4.1.4岸上作業區應設置圍擋、警示牌、公示牌和宣傳牌,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作業期間根據杭州7.4.1.5施工場地應設置紅燈、交通指示牌及專職疏導人員,以便疏導行人及車輛。在主要交通出口7.4.1.6夜間施工河段應作好照明和安全紅燈工作。7.4.2.1施工區內噪聲排放應滿足《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及GB12348的規定。7.4.2.2施工過程中采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a)施工現場垃圾渣土應及時清理出現場;b)車輛行駛不猛拐,不急剎車,經常灑水c)場區和場外應安排人清掃灑水,做到7.4.2.3施工過程中不應對周圍已形成的環境造成影響。7.4.2.4河道淤泥處置過程中產生的的惡臭氣體排放應符合GB14554的規定。8淤泥處置管理8.1一般要求8.1.1淤泥處理應遵循因地制宜、分類處置、物盡其用、安全管控、資源化58.1.2清淤項目應明確淤泥臨時堆場、處置場地、棄土場、消納場地等場地的有關要求,并于項目開8.1.3有毒有害污泥應采取無害化處理,劃定區域后統一實施,統一安排固結點,固結后采用填埋、焚燒等方式處理,處理后應符合GB1568.2干化處理8.2.1干化處理可選擇物理脫水、加熱燒結和固化劑處理方法。8.2.2淤泥的固化應因地制宜,宜選擇經濟、高效的淤泥脫水及干化處理技術。8.2.3淤泥可采用機械脫水,不應采用自然干化處理方法。8.2.4含水率不應大于60%,干化后淤泥宜袋裝不落地。且堆積高度不應超過3m。8.3運輸8.3.2運輸船舶或運輸車輛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的線路、時段行駛,不得擅自調整和變8.3.3運輸裝置應密閉,施工期間不應發生運輸車船、輸送管道拋灑滴漏,不應產生二次污染。干化8.3.4應采取信息化等方式監管淤泥運輸工具至消納點,不應亂排偷排。8.4利用與消納8.4.1施工單位應于開工前辦理好資源化利用相關手續,提供合作協議及相關印證材料證明。8.4.2應根據底泥檢測報告,結合疏浚方式編制底泥消納處置方案,并統計工地現場外運方量和接收8.4.3淤泥宜采取低洼地平整、綠化種植、建筑回填、還林還田、種植土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8.4.4淤泥資源化利用應符合下列要求:a)作為還林利用時,符合CJ/T340的規定;b)作為還田利用時,符合GB15618的規定,并經審批手續批準后使用;c)作為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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