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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100

CCSC65

團體標準

T/GDPAWS31—2024

牲畜屠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建設與評審規范

Standardizationconstructionandevaluationofworksafetyfor

slaughteringandlivestockslaughteringenterprises

2024-02-05發布2024-02-19實施

廣東省安全生產協會發布

T/GDPAWS31—2024

牲畜屠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評審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牲畜屠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立、保持與評定原則、總體要求、核

心要求和安全標準化評分規則。

本文件適用于牲畜屠宰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內部評價與持續改進以及相

關技術服務機構外部評審等相關工作,其他屠宰企業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

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5083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5768.1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1部分:總則

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7231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69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

GB13495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

GB13457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549牲畜產地檢疫規范標準

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18393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

GB30871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3980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

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標準

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33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1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231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GB50235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范

GB50236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

GB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5泵站設計標準

GB502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75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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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PAWS31—2024

GB50278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17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

GB51225牛羊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

GB55027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

GB/T1549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8646動物布魯氏菌病診斷技術

GB/T19273企業標準化工作評價與改進

GB/T22569生豬人道屠宰技術規范

GB/T28640牲畜肉冷鏈運輸管理技術規范

GB/T28742污水處理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T33000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GB/T37136電力用戶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規范

GB/T39499大氣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衛生防護距離推導技術導則

GB/T39800.1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

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AQ/T9004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

AQ/T900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

AQ/T900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

AQ/T901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

CJJ60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CJJ68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維護技術規程

CJJ13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規程

NY/T909生豬屠宰檢疫規范

NY/T2076生豬屠宰加工場(廠)動物衛生條件

NY/T2534生鮮畜禽肉冷鏈物流技術規范

NY/T4026冷卻肉加工及流通技術規范

SB/T10364牛屠宰分割審核標準行標

SB/T10570片豬肉激光灼刻標識碼、印應用規范

SB/T10918屠宰企業實驗室建設規范

T/GDPAWS11污水處理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T33000—2016、GB/T19273—2017和GB/T45001—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

本文件。

3.1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China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managementsystem

企業通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通過全員全過程參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

面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實現安全健康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

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續改進。

[來源:GB/T33000—2016,3.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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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PAWS31—2024

安全生產績效worksafetyperformanee

根據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目標﹐在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等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來源:GB/T33000—2016,3.3]

3.3

屠宰及肉類加工slaughteringandmeatprocessing

包括牲畜屠宰、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牲畜屠宰指對各種牲畜進行宰殺,以及鮮肉分割、

冷凍等保鮮活動(不包括商業冷藏)。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種畜、禽肉及畜、禽副

產品為原料加工肉制品。

3.4

牲畜屠宰企業Livestockslaughteringenterprises

牲畜屠宰企業是集中屠宰加工牲畜,為人類提供肉食和肉制品及其他副產品的場所。

3.5

應急響應emergencyresponse

針對事故險情或事故,依據應急預案采取的應急行動。

[來源:GB/T29639—2020,3.2]

3.6

應急管理能力emergencymanagementcapability

在潛在不穩定或破壞性事件發生之前、期間以及之后高效開展預防,準備、響應及恢復的總體

能力。

[來源:GB/T40151—2021,3.2]

3.7

有限空間confinedspaces

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受限但人員可以進入、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

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來源:DB11/T852—2019,3.1]

3.8

有限空間作業workinginconfinedspaces

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來源:DB11/T852—2019,3.2]

3.9

污水wastewater

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受污染的排出水。

[來源:GB/T31962—2015,3.1]

3.10

風險risk;hazard

發生危險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與隨之引發的人身傷害﹑健康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嚴重

性的組合。

[來源:GB/T33000—2016,3.8]

3.12

安全風險評估riskassessment;hazard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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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定性或定量的統計分析方法對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確定其嚴重程度﹐對現有控制措施

的充分性﹑可靠性加以考慮﹐以及對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確定的過程。

[來源:GB/T33000—2016,3.9]

3.13

安全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hazardmanagement

根據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確定安全風險控制的優先順序和安全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改

善安全生產環境﹑減少和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目標。

[來源:GB/T33000—2016,3.10]

3.14

相關方relatedparty

工作場地內外與屠宰廠安全績效有關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單位,如承包商、供應商等。

3.15

變更管理managementofchange

對機構、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

計劃地控制,以避免或減輕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來源:GB/T33000—2016,3.7]

3.16

作業環境workingenvironment

從業人員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以及相關聯的場所,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和工作能力,

以及對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產生影響的所有自然和人為因素。

[來源:GB/T33000—2016,3.12]

4原則和要求

4.1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企

業主體責任。以安全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危害防治為基礎,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

心,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持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不斷

提升安全生產績效,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

的有序進行。

4.2建立和保持

企業應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的“PDCA”動態循環模式,按規定要求結合企

業特點自主建立并保持符合實際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

完善,持續改進并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績效,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自評和評審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采用企業自愿開展自評并向主管部門申報和主

管部門組織評審的方式進行評估。

5核心要求

5.1目標職責

5.1.1方針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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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方針

5.1.1.1.1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方針,方針應簡潔明了且與企業的

發展戰略相適應。方針應為防止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和健康損害而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的

承諾,并適合于企業的宗旨和規模、企業所處的環境,以及企業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職業健

康安全機遇的特性。方針應作出明確、公開、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承諾,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

發。

5.1.1.1.2方針應作為文件化信息而可被獲取;應在企業內予以充分的溝通,所有員工應熟

悉并理解方針;企業應向公眾披露方針,方針應向相關方傳遞,并可方便地獲知;方針及其任

何修訂均須告知企業所有員工,并保持相關和適宜。

5.1.1.2目標

5.1.1.2.1企業應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目標與指標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與指標

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要求。

5.1.1.2.2企業應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文件化的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目

標,并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承擔的職能,將目標分解為各項指標,確

保落實到位;目標應與方針一致,確保可測量、能夠進行績效評定。

5.1.1.2.3企業應定期對目標與指標和相應工作計劃及完成情況進行監視測量、分析,并保

存有關記錄資料。

5.1.1.2.4企業應定期對目標與指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當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以及

相關的內部、外界因素等發生變更時,目標與指標應結合實際及時重新評審和修訂,并應形成

文件加以保存。

5.1.2機構和職責

5.1.2.1機構設置

5.1.2.1.1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

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相應的專(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企業配備注冊安全

工程師,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5.1.2.1.2企業應建立健全從管理機構到基層班組的管理網絡,并定期維護。

5.1.2.2主要負責人及管理層職責

5.1.2.2.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5.1.2.2.2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5.1.2.2.3各級管理人員應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相關要求,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

5.1.2.2.4企業應建立完善的會議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協調解

決安全生產問題,并應保存會議記錄。

5.1.3全員參與

5.1.3.1企業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部門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企業各層級崗位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定期對職責的適宜性、履職

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5.1.3.2企業應為全員參與安全生產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從業人員

積極參與隱患排查、制止“三違”等安全管理,營造全員重視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持續改進安

全管理體系。對參與隱患排查、制止“三違”等安全管理,獻言獻策的員工予以獎勵。

5.1.4安全生產投入

5.1.4.1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專款專用,

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應包括:

a)設置、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

b)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c)重大風險源和安全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d)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e)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f)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g)安全生產試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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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5.1.4.2企業應建立員工工傷保險管理制度,明確繳費項目、繳費標準及傷亡賠付標準等管理

要求。

5.1.5安全文化建設

5.1.5.1企業應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確立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理念及行為準則,教育、引導全體人

員貫徹執行,并將安全文化建設工作納入安全管理工作統一管理。

5.1.5.2企業開展安全文化建設活動,應依據AQ/T9004的規定,采取多種形式的活動來促進企

業的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5.1.6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5.1.6.1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電

子臺賬建立與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病危害防治、應急管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

查治理、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

5.1.6.2企業應通過信息化手段收集、分析及運用安全生產信息,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并積極推

進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5.2制度化管理

5.2.1法規標準識別

5.2.1.1企業應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管理制度,明確主

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建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清單和文本數據庫,并及時

更新。

5.2.1.2企業應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將相關要求轉化

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時傳達給相關從業人員,確保相關要求落實到位。

5.2.1.3企業應及時將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傳達給從業人員,并進行

宣貫、培訓和考核,確保相關要求落實到位。

5.2.2規章制度

5.2.2.1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征求工會及從業人員意見和建議,規范安全生產

管理工作。

5.2.2.2企業應確保從業人員及時獲取制度文本,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員工應掌握相

關內容,并嚴格執行。

5.2.2.3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

b)方針和目標管理;

c)安全承諾管理;

d)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管理;

e)安全投入管理;

f)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管理制度;

g)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h)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i)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設備、設施保障制度;

j)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

理制度;

k)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l)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m)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n)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o)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

p)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

q)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

r)危險物品管理;

s)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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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清洗消毒管理;

u)動物檢疫管理;

v)危險作業管理;

x)現場巡檢管理制度;

y)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管理;

z)警示標志管理;

aa)安全預測預警管理;

bb)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cc)職業健康管理;

ee)個體防護裝備管理;

ff)安全檢查;

gg)隱患排查治理;

hh)用電管理;

ii)消防安全管理;

jj)倉儲管理;

kk)應急管理;

ll)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mm)安全績效評定管理等;

nn)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oo)變更管理制度;

pp)合同管理制度;

qq)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rr)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5.2.3操作規程

5.2.3.1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生產工藝、作業任務特點以及崗位作業安全風險與

職業病防護要求,編制齊全并適用的崗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員工,

并嚴格執行。

5.2.3.2企業應確保從業人員參與崗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編制和修訂工作。

5.2.3.3企業應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組織制修訂相應的安全

生產操作規程,確保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5.2.4文檔管理

5.2.4.1記錄管理

5.2.4.1.1企業應建立文件和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編制、評審

、發布使用、修訂、作廢以及文件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

5.2.4.1.2文件的接收、處理、保存與反饋管理應及時有效,確保關鍵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文件能被需要的人獲取。

5.2.4.1.3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檔案資料歸檔范圍、程序及

管理要求。對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資料實行檔案管理:主要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生產會議紀要、

培訓記錄、資格、資質證書、安全風險評價信息、隱患管理信息、檢查和整改記錄、職業健康

管理記錄、安全活動記錄、許可作業記錄、法定檢測記錄、新改擴建項目“三同時”、關鍵設

備設施檔案、維護和校驗記錄、技術圖紙、相關方信息、應急演練信息、事故管理記錄、標準

化系統評價報告等。

5.2.4.1.4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過程與結果的數據與記錄管理制度,明確數據與記錄管理

的職責、程序和要求,確保數據與記錄的追溯和驗證。便于查詢和檢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

行業主管部門調取檢查。

5.2.4.2評估修訂

5.2.4.2.1企業應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適宜性、有

效性和執行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及時修訂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

保存評估、修訂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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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2企業應根據評估結果、安全生產檢查情況、自評結果、評價情況、事故情況等,

及時修訂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3教育培訓

5.3.1教育培訓管理

5.3.1.1企業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相關的各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教育培訓時限,以及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和持續教育培訓的管理要求。

5.3.1.2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應包括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內容。且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培

訓大綱、內容、時間應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

5.3.1.3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明確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定期識別教育培訓需求,制

定教育培訓計劃,并提供相應的資源。

5.3.1.4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

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3.2人員教育培訓

5.3.2.1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5.3.2.1.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

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與能力,并應按規定進行再教育培訓。

5.3.2.1.2企業應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其具備正確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的

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考核其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與能力的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

經考核合格。

5.3.2.2從業人員

5.3.2.2.1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滿足崗位要求的安全

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技能、安全風險辨識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熟悉本人安全生

產方面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掌握專業設備設施運行管理、操作和維護要求及技術指標。

5.3.2.2.2企業的新入廠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崗前安全教

育培訓學時和內容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從業人員在企業內部調崗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

上崗時,應重新進行車間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不得上崗

作業。

5.3.2.2.3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企業應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

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且

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操作、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5.3.2.2.4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的從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

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并定期接受復審。

5.3.2.2.5企業專職應急救援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應急救援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崗,并定期參加復訓,企業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應定期參加應急救援培訓訓練。

5.3.2.2.6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并對被

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再培

訓,再培訓時間和內容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5.3.2.2.7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再教育,再教育時間和內容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

定。

5.3.2.3外來人員

5.3.2.3.1企業應對進入企業從事服務和作業活動的承包商、供應商的從業人員和接收的中等職

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學生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培訓,并保存記錄,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3.2.3.2外來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保存記

錄。主要內容包括:外來人員入廠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因素、所從事作業的安全要

求、作業安全風險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知識等。

5.3.2.3.3進入企業檢查、參觀、學習等外來人員,企業應安排專人帶領,并對其進行有關安全

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和事故應急避險知識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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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PAWS31—2024

5.4現場管理

5.4.1設備設施

5.4.1.1建設

5.4.1.1.1企業應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5.4.1.1.2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4.1.1.3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評價,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

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管理程序。

5.4.1.1.4企業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50187的規定,建筑防火設計和建筑滅火器配置應分別符

合GB50016和GB50140的規定,屠宰與肉類分割設備設施建設還應符合GB50015、GB50141

、GB50317、GB51225、GB50072的規定。

5.4.1.2驗收

5.4.1.2.1企業應執行設備設施采購、到貨驗收制度,購置、使用設計符合要求、質量合格的設

備設施。

5.4.1.2.2設備設施安裝后企業應進行驗收,并對相關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驗收應符合GB

50231、GB/T27519-2011的規定。

5.4.1.3運行

5.4.1.3.1企業應對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建立并落實設備設施的運行、巡檢、維護、保養

管理制度,建立設備設施管理臺賬。

5.4.1.3.2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施、檢測與監測設備,定期檢查維護并做好記錄。

5.4.1.3.3安全設備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

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后立即復原。

5.4.1.3.4企業應針對高溫、高壓和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等易發生事

故的高風險設備,以及各類特種設備,建立運行、巡檢、保養的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其始終處

于安全可靠運行狀態。

5.4.1.4檢維修

5.4.1.4.1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制定綜合檢維修計劃,加強日常檢維修和

定期檢維修管理,落實“五定”原則,即定檢維修方案、定檢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維修

質量、定檢維修進度,并做好記錄。

5.4.1.4.2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安全風險分析、控制措施、應

急處置措施及安全驗收標準。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安全控制措施,隔離能量和危險物質,并進行

監督檢查,檢維修后應進行安全確認。檢維修過程中涉及高風險作業的,應按照本文件5.4.4.1、

5.4.4.2、5.4.4.3的規定執行。

5.4.1.5檢測檢驗

5.4.1.5.1起重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有毒有害和易燃氣體的檢測儀表和人員防護

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和標定,合格后

方可使用。特種設備須辦理使用登記證。

5.4.1.5.2化驗檢測所用的量具應按規定由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校驗校正,對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等氣體檢測儀、泄漏報警裝置、儀器儀表、安全工具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校準,并應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檢定。變配電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的電氣試驗和繼電保護校

驗。

5.4.1.5.3動物檢疫所用的計量器具應按規定由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對標校正,或送往有資質

的第三方機構對標校驗。

5.4.1.6拆除、報廢

5.4.1.6.1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報廢管理制度。設備設施的報廢應辦理審批手續,在報廢設備設

施拆除前應制定方案,并在現場設置明顯的報廢設備設施標志。

5.4.1.6.2報廢、拆除涉及許可作業的,應按照本文件5.4.4.1、5.4.4.2、5.4.4.3的規定執行,

并在作業前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報廢、拆除應按方案和許可內容組織

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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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運行管理

5.4.2.1檢疫檢驗管理

5.4.2.1.1牲畜屠宰企業對進場牲畜應進行宰前檢驗、同步檢驗和宰后檢疫檢驗管理,建立健全

檢疫檢驗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和不發生預防人畜共患疾病。

5.4.2.1.2牲畜屠宰的檢疫、檢驗、運行和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

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GB/T18646、GB/T17996

、GB18393、NY467、SB/T10657、SB/T10918、GB16548、NY/T909、GB/T17996的規定。

5.4.2.1.3企業應實行“雙檢”(企業自檢和動物監督管理局檢)并應確保檢疫檢驗結果的有效

性和時效性。

5.4.2.1.4對于達到無害化標準的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5.4.2.2生產管理

5.4.2.2.1企業應建立健全牲畜屠宰生產管理制度和生產規程,嚴格執行生產方案,對于急宰應

按規定組織協調好。

5.4.2.2.2企業應編制牲畜屠宰生產計劃,生產計劃應包括年生產計劃和月生產計劃,屠宰運行

生產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發布生產指令。企業應建立屠宰生產預案體系,主要包括日常生產

預案、節假日生產預案、突發事件生產預案和計劃生產預案。

5.4.2.2.3每天向動物檢驗檢疫所申報準宰數量。

5.4.2.2.4每天宰殺作業完畢后對屠宰車間及待宰欄進行衛生清理和全面消毒。

5.4.2.2.5按規定做好日報、周報、月報、半年報、年報。

5.4.2.3屠宰工藝運行

5.4.2.3.1牲畜屠宰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操作規范、衛生規范、衛生檢疫規范等標準規范確定牲畜

屠宰加工方式,合理選擇處理工藝,不得使用應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

5.4.2.3.2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和客戶要求編制屠宰方案或屠宰計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屠宰工藝管理、屠宰方案、屠宰風險處置、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方案、運營記錄等。

5.4.2.3.3牲畜屠宰工藝運行管理應符合如下標準規定:GB/T19477、GB/T17236、GB/T.27643、

GB/T17996、NY/T909、GB/T19479、GB/T28640、NY467、NY/T1565、SB/T10570等標準

的規定;其主要設施及工藝包括:

生豬屠宰設備:三點式電麻輸送機、麻電滑槽、臥式放血輸送機(或吊殺輸送機、地殺輸送

機)、鞍式活掛輸送機、臥殺欄、放血、瀝血槽、一次提升機、自動洗豬機、燙毛自動線、牲豬

螺旋式雙級雙滾筒刮毛機、豬毛吹送裝置、二次提升機、開肛器、胴體加工輸送機、同步檢疫輸

送機、豬胴體全自動劈半機器人、往復開邊鋸、液壓剪頭鉗等。

肉牛屠宰設備:牽牛機、擊暈站臺、氣動翻板箱、毛牛提升裝置、放血吊鏈、胴體加工輸送

機、瀝血槽、高位預剝站臺、低位預剝站臺、液壓扯皮機、剖腹固定式站臺、開胸固定式站臺、

取內臟固定站臺、內臟(檢驗)滑槽、檢驗固定站臺、換軌操作站臺、換軌轉掛裝置、手推軌

道、雙軌滑輪、分拆工作臺和分割工作臺。

肉羊屠宰設備:羊燙毛池、羊涼水池、脫毛機、提升機、羊胴體加工線、手推軌道、

洗雜臺、滑輪、羊叉擋等。

5.4.2.4污水處理工藝運行

5.4.2.4.1牲畜屠宰企業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水水質特征、處理后出水用途等確定污

水處理程度,合理選擇處理工藝,不得使用國家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

5.4.2.4.2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編制運行方案或運行計劃,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管理人員設

置、崗位職責、設備運行制度、值班交接班管理、安全巡檢、運行風險處置、水處理應急預案、

運營記錄等。

5.4.2.4.3污水處理車間工藝運行管理應符合GB55027、GB13457、CJJ68、HJ1120、CJJ

60、HJ2038HJ978的規定,其主要設施及工藝包括:工藝流程:沉砂隔油池、粗細格柵、集

水池、轉鼓格柵機、調節池、絮凝反應池、前置氣浮、中間池、厭氧池(UASB)、缺氧池、三級

接觸氧化池、RPIR、后置沉淀氣浮一體化設施、消毒池、回用水池、巴氏計量渠等。

5.4.2.5水質監測

5.4.2.5.1經過處理后的生產尾水,水質應符合環評、排污證、排水證等證件要求,同時應建立

出水監測管理制度(一般為在線監控),水質監測應秉承不影響污水管道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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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原則,確保對運行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不造成危害,確保不影響處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

全排放,確保不影響污泥的有效處理和處置。

5.4.2.5.2企業應設立水質化驗室,化驗室的建設與配置應符合CJJ/T182的規定。

5.4.2.5.3企業應建立水質質量內控體系,利用應有的水質化驗室,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日常水

質檢測制度,一方面是滿足日常對于各工藝環節狀況的掌握要求,另一方面是與在線監控相互驗

證,保證數據準確性。同時在線監控設備應按HJ355規定的校驗頻次進行定期校驗。水質化驗

室所得到的實驗數據,應如實記錄。

5.4.2.6污泥處理和處置

5.4.2.6.1污水處理車間的污泥應進行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應在保證安全、環保

的前提下推進資源化利用。污泥處理工藝應選擇高效低碳的污泥處理工藝。

5.4.2.6.2污水處理車間污泥處理和處置應滿足GB55027、HJ987、CJJ60、CJJ131、HJ

2038的規定。外運脫水污泥的各項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GB18918的規定。

5.4.2.7臭氣處理

5.4.2.7.1屠宰車間、待宰欄、無害化車間、污水處理站及有臭氣產生的其他場所應對主要臭氣

釋放區域進行臭氣治理,臭氣處理可采用生物過濾、化學洗滌、活性炭吸附和離子除臭工藝。

5.4.2.7.2屠宰車間及污水處理站臭氣處理運行管理應滿足GB3095、GB18918、CJJ60、

CJJ/T243、HJ978、HJ2038的規定。廠界環境的臭氣濃度應符合GB18918規定的廠界(防護

帶邊緣)廢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或地方標準的規定。

5.4.3病、死牲畜

5.4.3.1一般要求

5.4.3.1.1企業應識別GB18393規定的處理對象、適用范圍、處理方法,建立病\死牲畜管理制

度,并相關安全信息融入作業指導書。

5.4.3.1.2牲畜從進場、屠宰、成品裝車前全過程監控進行檢疫、檢驗,發現病、死牲畜立即聯合

駐廠官方獸醫對其進行隔離、消毒、無害化處置,確保無外流、無擴散、無傳播。

5.4.3.2檢疫與處置

5.4.3.2.1宰前檢疫應按照GB18393、GB16548、NY467、NY/T909規定的程序進行檢

疫和處置:

準宰:經宰前檢疫,凡是健康、符合衛生質量和商品規格的牲畜,準予屠宰。

急宰:確診為無礙肉食衛生的普通病患牲畜,以及一般性傳染病牲畜而有死亡危險時,可隨即

簽發急宰證明書,送往急宰。

禁宰:凡是危害性大而且目前防治困難的疫病,或急性烈性傳染病,或重要的人獸共患病,以

及國外有而國內無或國內應經消滅的疫病,均按下述辦法處理:

a)經宰前檢疫發現口蹄疫、豬水皰病、豬瘟、牛瘟、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綿狀腦病

、癢病、藍舌病時,禁止屠宰,禁止調運牲畜及其產品,采取緊急防疫措施,并向當地農牧主管部

門報告疫情。病牲畜和同群牲畜用密閉運輸工具送至指定地點,用不放血的方法撲殺,無害化處理

。病牲畜所污染的用具、器械、場地進行徹底消毒。

b)經宰前檢疫發現炭疽、鼻疽、惡性水腫、氣腫疽、狂犬疽、羊快疫、羊腸毒血癥、羊猝殂

、鉤端螺旋體病、李氏桿菌病、布魯氏菌病、急性豬丹毒、牛鼻氣管炎、牛病毒性腹瀉-黏膜病

牲畜時,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撲殺,尸體無害化處理。

5.4.3.2.2宰后檢疫結果出來以后應根據結果按照GB18393、GB16548、NY467、NY/T909規定進

行處置.

5.4.3.2.3牲畜宰后檢疫檢驗和處置必須嚴格遵守GB18393、GB16548、NY467、NY/T909的規定

,檢查確診為有病的頭部、內臟或胴體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確保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

5.4.3.2.4詳細做好檢疫結果記錄、死畜登記臺賬,包括各個檢疫崗位的檢疫情況、病牛羊病

變、診斷結果及處理情況,并保存記錄2年以上。

5.4.3.3危險化學品管理

5.4.3.3.1要求

a)企業應識別GB12268規定的所使用的危險化學物品,建立所有危險化學品清單及其安全

技術說明書(SDS)清單,并將安全數據信息融入作業指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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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企業應及時更新危險化學品清單及其安全技術說明書(SDS)清單,所有SDS清單應能被

所有使用部門獲得,包括廢料處理相關方。

5.4.3.3.2使用與貯存

a)企業不得使用國家禁止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限制性規

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b)企業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風險評估,確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實

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采取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

c)企業應將其作業場所使用符合GB30000(所有部分)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

標簽提供給從業人員,將安全標簽貼在危險化學品容器上,并告知從業人員正確使用的方法和在緊

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措施。

d)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

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e)企業應根據使用、貯存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

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

防泄漏、防盜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

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f)危險化學品的貯存方式、方法以及貯存數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置

明顯的標志。企業應按相關要求在使用、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設置應急救援器材、通訊報警裝

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5.4.3.4危險廢物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危

險廢物應由有資質許可的承包商收集處置,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處

置,并按照有關規定填寫轉移聯單,不得違規堆存、隨意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險廢物。

5.4.3.5固體廢物管理

企業應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固體廢物的產生、儲存、轉移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

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上級公司有關固體廢物處理管理辦

法。企業應制定固體廢物管理計劃,并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牲畜屠宰固體廢物應專業部門收

集處置,禁止將固體廢物隨意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險廢物。

5.4.4作業安全

5.4.4.1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

5.4.4.1.1企業應事先分析和控制生產過程及工藝、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

存在的安全風險。

5.4.4.1.2企業應在生產現場實行定置管理、標識管理和可視化管理,保持作業環境整潔、規

范。

5.4.4.1.3生產現場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職業病防護用品(具)及消防設施與器材,按照有關規

定設置應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確保安全通道暢通。

5.4.4.1.4企業應該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條件等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做到特種作業人員

持證上崗,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督管理,確保作業人員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及職

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5.4.4.1.5企業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對設備能量和危險有害物質進行屏蔽或隔離。

5.4.4.1.6兩個以上作業隊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活動時,企業應與作業隊伍簽訂安全生

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職責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查

與協調。

5.4.4.1.7企業應對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起重作業、高處

作業、動土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并嚴格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未經許可禁止作業,作業許可應包含安全風險分析、安全及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處置等內

容。作業許可實行閉環管理。

5.4.4.2作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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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1企業應依法合理進行生產作業組織和管理,加強對從業人員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

設備、設施、工藝技術以及從業人員作業行為等進行安全風險辨識,采取相應的措施,控制作業

行為安全風險。

5.4.4.2.2企業應監督、指導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杜絕違章

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5.4.4.2.3企業應建立反“三違”行為的管理制度,明確人員行為監控的責任、方法、記錄、考

核等事項。

5.4.4.2.4企業應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崗位安全風險相適應的、符合GB39800.1規定的個體防護裝

備與用品,并監督、指導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佩戴、使用、維護、保養和檢查個體防護裝

備與用品。

5.4.4.2.5禁止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應規定出非崗位操作人員行走的安全路線。

5.4.4.2.6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按規定使用個體防護裝備,作業前應先檢查作業場所和

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5.4.4.2.7施工前應制定組織方案,施工各方應對施工作業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和分析,制定完善

的防控措施,并做好技術交底工作。

5.4.4.3高風險作業

5.4.4.3.1企業應建立高風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許可范圍、審批程

序等。企業對建設工程涉及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

格落實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的要求,“六不施工”即未落實前期保障措施不施工;未編制專項

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批或論證方案、未按方案落實有關措施不施工;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不施

工;未進行現場監督不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不施工;未經驗收合格不施工。

5.4.4.3.2企業應對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吊裝

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風險較大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作業

許可應包含安全風險分析、安全及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處置等內容,作業許可實行閉環管

理,未經許可不得作業。

5.4.4.3.3從事高風險作業時,企業應對作業的前期、中期、后期,分別從方案審批、技術交

底、作業規范、現場監護、完工驗收等5個方面“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排查作業過程中

的重點風險隱患,并實施分類分級管控、逐條逐項排查、排序、排除,實現安全作業。

5.4.4.3.4在進行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時,應嚴格貫徹國家有關規定,遵循“三個一律”原則,

“三個一律”即一律不準進行交叉作業;一律清除現場可燃物質;一律檢測可燃氣體含量、保持

良好的通風,嚴防交叉作業動火引發爆炸、火災事故;應落實“十不動火”措施,“十不動火”

即未批準不動火;無操作證不動火;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作業現場未配備消防器材不動

火;不了解物料內部結構及周圍情況不動火;盛裝可燃液體、氣體的容器、管道未進行清洗、通

風,檢測達不到要求不動火;壓力容器未采取泄壓措施不動火;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易燃易爆

物品未清除或安全距離達不到要求不動火;與動火點相連的管道、閥門或相鄰層孔洞未采取封堵

隔斷安全措施不動火;與其他作業相抵觸時不動火;明知有危險且影響外單位安全時不動火。

5.4.4.3.5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高空作業“五個必須”

即:必須培訓后持證上崗;必須實行作業審批;必須做好個人防護;必須落實工程措施;必須安排

專人監護。

5.4.4.3.6在進行吊裝作業時,應嚴格貫徹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吊裝作業“十不吊”措施,

“十不吊”即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載荷不吊;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不吊;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

不吊;帶棱角物件未采取防護措施不吊;吊物捆綁不牢不吊;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吊;指揮信號不

明或多人指揮不吊;歪拉斜吊重物不吊;六級以上強風不吊;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5.4.4.3.7在進行涉及危險化學品其他高風險作業時,應嚴格貫徹國家有關規定。在進行危險化

學品的特殊作業時,參照GB30871的規定。

5.4.4.3.8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如井下作業,清池作業、水罐檢查和維護作業等,應嚴格貫

徹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應嚴格落實“七個不準”措

施,“七個不準”即未經風險辨識不準作業、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不準作業、不佩戴勞動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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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不準作業、沒有監護不準作業、未經審批不準作業、電氣設備不符合規定不準作業、未經培

訓演練不準作業。

5.4.4.4崗位達標

5.4.4.4.1企業應建立班組安全活動管理制度,開展崗位達標活動,明確崗位達標內容和要求。

5.4.4.4.2從業人員應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職責、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安全風險及管

控措施、防護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應急處置措施。

5.4.4.4.3各班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安全操作技能訓練、崗位

作業危險預知、作業現場隱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記錄。

5.4.4.5相關方

5.4.4.5.1企業應建立并落實承包商、供應商等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應將承包商、供應商等相

關方的安全生產納入企業內部管理,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資格預審、選擇、作業人員

培訓、作業過程檢查監督、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績效評估、續用或退出等進行管理。

5.4.4.5.2企業應建立合格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定期識別服務行為安全風

險,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5.4.4.5.3企業應將項目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職業病防護條件的承包商、供應商

等相關方。企業應與承包商、供應商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及職業

病防護的責任和義務。企業應統一協調管理同一作業區域內的多個相關方的交叉作業。

5.4.4.5.4企業應對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內容和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核,監

督檢查分包合同實施,禁止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或再分包。

5.4.4.5.5企業應通過供應鏈關系促進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

5.4.4.5.6企業應與政府相關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與相鄰社區保持良好的關系,積極履行企

業社會責任;企業應建立客戶溝通機制,定期辨識、評價并控制與客戶業務相關的風險;企業應

對進入生產現場的訪客等外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告知。

5.4.5職業健康

5.4.5.1基本要求

5.4.5.1.1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相一致的職業衛

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應開展職業健康

知識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企業應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

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勞動者的基本情況,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歷次職業健康

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資料及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5.4.5.1.2企業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應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

護設施,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5.4.5.1.3企業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設置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符合GBZ1、

GB12694的規定。

5.4.5.1.4企業應確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場所與生活區、輔助生產區分開,工作場所不

應住人;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5.4.5.1.5企業應對可能導致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氣體監測和報警

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并定期檢查監

測。

5.4.5.1.6企業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特殊情況應急后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

查,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并存檔。對檢查結果異常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就醫,并定期復

查。企業不應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嚴禁安排有職業禁忌

的從業人員從事禁忌作業。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應符合GBZ188的規定。

5.4.5.1.7企業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現場急救用品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

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4.5.1.8企業涉及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存儲、使用的,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具有

輻射作業場所的生產過程應根據危害性質配置必要的監測報警儀,為接觸放射線的從業人員佩戴個

人輻射劑量計。

5.4.5.2職業病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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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1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和

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5.4.5.2.2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

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4.5.2.3對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

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

警示說明,并設置通信報警設備,警示說明應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

救治措施等內容。

5.4.5.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5.4.5.3.1企業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

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監督及時更新信息。

5.4.5.4職業病危害監測與評價

5.4.5.4.1企業應改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條件,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不超過

GBZ2.1、GBZ2.2規定的限值。

5.4.5.4.2企業應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制度,應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

因素進行日常監測,并保存監測記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

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并向從業人員公布。

5.4.5.4.3定期檢測結果中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企業應根據職業衛

生技術服務機構提出的整改建議,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進行

整改,整改落實情況應有明確的記錄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備查。

5.4.6警示標志

5.4.6.1安全職業健康警示標志

5.4.6.1.1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場所的安全風險特點,在有重大危險源、較大危險因素和

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明顯的、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職業病危害

警示標識。其中,警示標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標志應分別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規定,道路

交通標志和標線應符合GB5768(所有部分)的規定,工業管道安全標識應符合GB7231的規

定,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GB13495.1的規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應符合GBZ158的規

定。

5.4.6.1.2安全警示標志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應標明安全風險內容、危險程度、安全距離、防

控辦法、應急措施等內容,在有重大隱患的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明治理責

任、期限及應急措施。在有安全風險的工作崗位設置安全告知卡,告知從業人員本企業、本崗位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企業應定期對警示標志進行

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5.4.6.1.3企業應定期對警示標志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5.4.6.1.4企業應在設備設施施工、吊裝、檢維修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

維修現場的坑、井、渠、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

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

5.5風險分級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

5.5.1風險分級管控

5.5.1.1風險辨識

5.5.1.1.1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理制度,組織全員對本單位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

識。

5.5.1.1.2安全風險辨識范圍應覆蓋本單位的所有活動及區域,并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情況時

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安全風險辨識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和程序,且與現場實際相

符。

5.5.1.1.3企業應對安全風險辨識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和歸檔,建立危險源清單和風險點

統計表,并及時更新。

5.5.1.2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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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1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評價的目的、范

圍、頻次、準則和工作程序等。

5.5.1.2.2企業應選擇合適的安全風險評估方法,明確事故(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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