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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3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5
煤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10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3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16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19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21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8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37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49
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52
出入井人員管理制度..............................................................55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57
礦級領導及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59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64
安全管理獎懲制度................................................................66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制度............................................................68
重大危險源預控管理制度..........................................................72
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75
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80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86
消防設施管理制度................................................................87
班組建設管理制度................................................................92
職業衛生健康管理制度............................................................95
民爆器材管理制度................................................................97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98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99
特殊工種職業資格準入制度.......................................................100
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制度...................................................102
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制度.......................................................105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制度.......................................................107
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108
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制度.........................................................110
安全宣傳教育管理制度...........................................................115
特殊工種管理制度...............................................................116
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118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120
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制度.....................................................123
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制度.....................................................128
施工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130
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33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40
崗位達標管理制度...............................................................142
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145
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具)配備和保健品管理制度..............................148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51
安全績效評定管理制度...........................................................155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159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管理制度...................................................161
麥地掌煤礦周安全例會制度.......................................................163
安全生產誠信承諾制度...........................................................165
煤礦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制度.......................................................167
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169
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17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
方針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批示精神,以人為本,細化管理,建立
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基層區隊行政正職在本單位安全
和標準化管理方面的領導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本制度。
1、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生產方針,
始終堅持“質量為本”的安全生產理念,把安全和質量標準化工作納
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安全標準化工作始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組織
生產時首先要認真安排部署安全標準化工作。
2、嚴細安全生產的組織管理,從細微著眼,克服麻痹思想和習
慣性作風。質量標準化工作要從文明生產,全員的自發行為和源頭治
理入手,克服臟亂差,粗枝大葉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3、轉變工作作風,深入現場靠前指揮,帶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制。
4、強化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識,扎實開展職工培訓和警
示教育,以人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頂板、機電運輸和水患等
重大事故為重點,重心下移,關口前移,超前防范。
5、發生事故和“三違”,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追查
分析舉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訓,并制定和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6、各部門要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業務保安,帶頭履行本職安全
生產責任制,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掌握和解決本系統安全標準化
方面存在的問題,全面開展隱患自查自糾,及時堵漏補缺,確保防患
于未然。
7、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上的安全管理目標,凡因安全管理工作
不到位或業務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完不成規劃的專業系
統月度、年度標準工作。
8、每年由礦一把手牽頭組織全礦職工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安全責任書簽字后一式兩份,一份由本人持有,另一份由煤礦備案。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一、為適應現代化煤礦發展的新要求,創新煤礦管理,推動本礦
走向“七高一文明”發展模式,規范礦安全辦公會議,加強安全生產
工作的領導,制定本制度。
二、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遇有緊急情況隨時召開。
三、安全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及安全部
門、有關處室、區隊(含外委礦建公司)負責人參加。
四、安全辦公會議主要內容:
1、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傳達上級有關安
全指示、指令和會議精神;
2、聽取有關單位和處室關于重大安全問題和安全監察情況匯報;
3、研究年度安全工作規劃、季度安全工作意見、月度安全工作
重點;
4、分析當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研究解決方案、措施,落實
到具體單位、部門和人員,明確整改期限;
5、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分析,研究決定對事故責任者的
處理意見。
五、礦辦公室、安檢處負責公司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存檔,并對
會議決定事項印發會議紀要。
六、有關處室負責會議精神和重要事項的貫徹落實。
七、安監處負責對安全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
八、會議中嚴禁接打電話,手機設置為振動狀態或關機;會議嚴
禁遲到早退;違反上述任意一條,罰款100元。
九、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十、本制度解釋權屬麥地掌煤礦。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一、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科
學管理、人本管理、標準管理”的安全管理理念,嚴格落實建設、施
工、監理三方安全責任,推行建設安全分類管理機制,有效預防和減
少生產安全事故,實現“從零開始,向零奮斗”安全管理目標,依據
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目標根據梗陽公司下達的安全指標和企業安全生產發展
水平,結合麥地掌煤礦生產經營計劃制定,充分體現先進性、合理性
和可行性。
三、安監處于每年年底前組織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標,并征求有
關部門、領導意見,提出安全目標建議,提交礦安全辦公會討論確定。
四、安全目標分為考核目標和奮斗目標。考核目標是指根據本礦
生產經營計劃和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必須完成的目標;奮斗目標是指
高于考核目標、通過努力有可能達到的目標。
安全目標主要包括以下指標:
1.萬米巷道掘進死亡率0;
2.全年杜絕發生重傷以上事故;
3.全年輕傷率不超過2;
4.職業安全衛生狀況達國家標準;
五、安全目標的分解:礦安全目標分解到各單位,形成層層分解、
逐級保證的安全目標管理體系o
六、保證措施:
1.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規劃、季度安全工作意見和月
度安全工作計劃,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確定安全工作目標、思路和工
作重點,指導安全生產。
2.根據季節和節假日等階段性工作特點,積極開展百日安全競
賽、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和雨季“三防”工作,冬季“四防”工作,
增強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3.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健全安全生產機構,完善安全生
產制度,積極開展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
“一崗雙責”抓安全工作的原則,逐級落實各級領導干部、業務處室、
群監組織和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保證安全投入,堅持“裝備、管理、培訓并重”原則,積極開
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競賽等活動,不斷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提
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5.嚴格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
應急救援預案并重點演練,堅決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
并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和影響。
七、監督檢查與目標考核:
礦組織每季度對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依據安全獎懲考核
辦法兌現獎罰并公布考核結果。安檢處對各單位安全目標完成及考核
兌現情況進行監督。
煤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為加強安全投入管理,不斷完善礦井安全設施,提高安全裝備
水平,增強礦井抗災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
法規和《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礦井標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麥地掌煤礦安全專項費用由集團公司按國家標準統一標準提
取。
三、安全專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由集團公司集中管理、統一安
排,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四、安全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地方財政、稅務、審計機
關和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接受監督。
五、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專項費用的相關責任單位,集團
公司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安全專項費用的投入范圍:
1、礦井“一通三防”、瓦斯抽放、頂板管理、防治水、防滅火、
礦區邊坡滑落、機電、提升運輸、監控等方面的安全設備、設施、材
料的投入;
2、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投入;
3、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方法等方面的投
入;
4、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的投入;
5、安全獎勵的投入;
6、危險源監控、治理和搶險救災的投入;
7、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七、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編制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報集團公司,
根據集團公司批準的計劃安排使用,并納入全面預算,確定項目,落
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
八、安全費用使用計劃應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編制,應根據輕重
緩急的原則,優先解決安全生產急需的重大和關鍵問題。
九、礦總工程師對生產安全費用計劃全面負責;財務處是計劃管
理綜合部門,負責計劃的日常管理;其他業務處室參與礦井計劃的執
行工作,并對執行情況有權進行監督。
物資供應部門負責設備、材料的采購和保障供應,其它任何單位
不得擅自購買。
十、總工程師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生產安全費
用計劃的管理工作;財務處是計劃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計劃的編制
和上報工作。
十一、經礦批準的生產安全費用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
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未列入計劃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合
同簽訂、采購訂貨、付款及財務決算等。
十二、各單位追加項目或計劃內項目執行過程中超過計劃資金的
5%時,必須報礦批準后執行。
如不超過上述標準又確屬生產急需的項目,所增資金能在本單位
切塊資金內平衡的,可自行處理,但須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備案。
十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質量監督和工程、設
備管理。設備到貨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進行驗收交接。未按規定程
序驗收的計劃項目,財務部門不得付款。
十四、財務處應有人負責生產安全費用專項資金的管理,建立臺
帳,按規定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報表。
十五、生產安全費用計劃的實施實行統計監督。必須按規定報送
月、季、年度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十六、集團公司及礦安監處負責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七、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安全質量標準化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是加強安全生
產基層基礎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和根本途徑。為
保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以實現礦井生產規模化、裝備
現代化、隊伍專業化、管理信息化、和諧人性化為目標,通過現代先
進的采掘、信息、自動控制技術優化集成和自主創新等手段,推動礦
井走向高標準、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益、
現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現代化礦井建設,不斷提高質量標準化水
平,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條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是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綜合管理
處室,具體負責通知下發、檢查人員組織、檢查情況通報、督促相關
處室區隊整改落實以及表彰獎勵等。
第二章考核標準
第三條前提條件:
1.杜絕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1級。
3.礦井采掘關系正常。
4.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及獎懲制度。
第四條考核標準:
1.《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國家煤礦安全
監察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聯合制定);
2.《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章檢查驗收與獎懲
第五條礦每月組織對各生產區隊和科室的采煤、掘進、機電、
運輸、通風與防治水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評定,
檢查人員主要由安監、機電、通風、調度、技術、企化、人事、土建
地測等機關處室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和礦領導人員組成。
第六條礦井每月進行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大檢查,檢查記錄應
記錄存檔,作為季度以及年度評級、考核的依據。
第七條每月檢查綜合得分前二名區隊,分別獎勵1.0萬和0.5
萬元。
第八條安全質量標準化先進單位獎,用于獎勵在安全質量標準
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礦上嚴格兌現。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條要高度重視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于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有關指示精神,積
極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競賽活動,不斷夯實礦井安全生產的
基礎。要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從礦領導、職能處
室到區隊班組,要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形成
職責明確、層層負責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網絡,實現全員、全方位、
全過程安全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礦井要結合生產實際制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
和措施,提出年度達標計劃和中長期達標規劃,并有計劃、有步驟的
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月檢查、季考核、半年總結、
全年評比的管理制度,促進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第十二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充分保證安
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必需的各種投入。要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與各單
位職工的收入分配、政績考核等相互掛鉤,不斷加大安全質量標準化
考核獎懲力度,嚴格檢查驗收,嚴格獎懲兌現。積極組織開展各種形
式的職工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干部職工安全質量意識和技術技能。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麥地掌煤礦。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
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依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
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礦所屬各單位。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招收錄用人員、轉崗人員、農民
輪換工等。
第三條安全教育培訓應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實施,
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培訓經費確保足額提取,并嚴格管理,專款專
用。
第五條各單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培訓合格
的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
產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
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I,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
全作業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
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教育培訓第一責任者,并明確
一名分管領導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主要部門職責如下:
1.人事處負責培訓計劃制定、組織實施、考核和資格認證等日常
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根據培訓計劃提供需要安全培
訓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工種和人
員數量(名單)。
2.安監處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計劃報送安全監察機構后,根據其下達的培訓計劃按時派送或組織培
訓。其他工種的安全培訓按照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安全教育培訓的學時和內容應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
局《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
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的規定。
第十條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應結合單位工作性質、特點和不同時
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過安全活動學習日、班前班后會、現場模擬演
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宣傳等形式進行,突出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一條安全培訓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經省級及
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認定。
第十二條礦所屬安全教育培訓部門(安監處)應建立教師備課、
教學、考勤、考試、取證、考核評估獎懲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按照教、考分離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訓的考試由安檢
處負責監督或者派出安全監察人員監考,監考人員應嚴格考試紀律,
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給予嚴厲處分。
第十四條安監處負責對培訓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不合格
的人員要求再培訓或調離崗位,并追究負責培訓的單位部門和人員的
責任。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制度,并嚴格考
核,對在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部門和個人,
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治理事故隱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
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根據《安全生產
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集團公司安
全生產管理相關文件精神及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人身
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危險性因素。主要包括作業場所受自然災害威
脅,裝備、設施、裝置、現場條件的缺陷,制度、措施的不健全、不
落實,違反國家、行業、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行為及其
他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性因素。
第三條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事故隱
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A級是指難度大,本礦
解決不了,需由專業公司或集團公司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B級是指
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需由礦解決的事故隱患;C級是由區隊、
業務處室必須解決的事故隱患。
第四條各級安全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工
作全面負責;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措施的編制負
責;各單位分管領導負責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的治理工作;各級業
務處室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與管理;安檢處負責事
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責任追查。
第二章排查及報告程序
第五條隱患排查實行“五級”排查制度。每班作業前由崗位工
對本崗位范圍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每班作業前由班組長組織本班組
成員對本班作業范圍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每天由區隊長組織本區隊
管理、技術人員對本區隊作業范圍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每周由礦安
監處組織礦各專業業務處室對井下所有作業場所安全隱患進行排查;
每旬(每月8日、18日、28日)由礦長組織全礦安全管理人對全礦
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各級所排查的未能及時整改的隱患,必須逐級上
報上一級隱患排查負責人。
第六條事故隱患報表按統一格式,一式3份上報(樣表附后)。
經安全第一責任者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出。
若未排查出事故隱患,要在報表上注明,經安全第一責任者簽字、
加蓋單位公章后按時上報。
第三章隱患治理及驗收
第七條一般事故隱患治理要做到定措施、定時限、定責任人三
落實。C級事故隱患的治理,由區隊、業務部門負責落實;A、B級事
故隱患治理由礦實施;集團公司負責A級事故隱患治理的協調、監督。
第八條重大事故安全隱患要做到預案、措施、資金、時限、責
任人五落實。治理措施,由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技術
人員編制。需要編制施工計劃、設計進行報批的,按程序報批。
第九條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必須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逐級
上報銷號。C級、B級事故隱患整改驗收工作由礦負責組織;A級事
故隱患治理驗收工作由集團公司負責組織。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事故隱患治理實行跟蹤管理。礦業務主管處室要建立事
故隱患排查臺帳,詳細記錄事故隱患、整改措施、整改過程及治理結
果等,礦安監處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并做好記錄。受礦井建
設工期影響的安全隱患,季度未完成項可遞延至下季度,繼續按事故
隱患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制度,接受各級
組織和個人監督,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不按期排查治理、嚴重
影響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麥地掌煤礦。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
生產方針,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正常安全生產秩序,
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監督檢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專項與
綜合檢查相結合、專業與群眾檢查相結合”和“誰檢查、誰簽字、誰
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綜合性安全檢查組織方式:由礦長組織,安監處和有關
業務部門參加;
綜合性安全檢查周期: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
各類專項檢查,根據需要隨時組織。
第四條安全監督檢查以現場為主,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文件、
會議貫徹落實情況;
2.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工人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3.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批、各項規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
施的貫徹落實情況;井上下各處施工地點隱患排查、整改情況。
4.機電設備和生產系統的各類保護、儀器儀表、監測裝置及各類
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情況;
5.工作現場文明生產及環境狀況、職工個體勞動防護佩戴、使用
狀況;
6.安全專項費用使用和計劃進展情況,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習情
況,重大隱患排查治理進展情況;
7.安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開展情況;
8.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9.各類事故分析處理及匯報情況;
第五條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問題出具問題整改單,被檢單位按
“五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定效果)落實處
理,并在規定時間將整改情況書面上報檢查單位。因故不能按期整改
的,必須寫清原因,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上報。
第六條各單位應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并對檢查
提出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被檢查單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絕、阻撓的,
或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經安檢處調查核實后按規定給予從重處
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追究被檢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
任。
第七條安監處對安全檢查工作實施監督,對不能按規定進行檢
查、查出的問題未按“五定”原則進行落實以及不按規定日期反饋整
改結果的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第一條為明確和規范本礦安全技術事項的審批工作,根據《安
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
等行業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程序報上級
審批: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
2.已留設的礦井邊界防水煤柱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制設計。
3.井下電氣設備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必須制定安全
措施。
4.礦井采區設計、重大系統調整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條下列情況之一,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備
案:
1.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
3.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4.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的鑒定結果。
第四條下列情況之一,由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
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
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2.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3.采區設計方案。
4.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5.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
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并制定安全措施。
6.礦井反風演習計劃。
7.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層注水措施的報告。
8.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范圍大,排放瓦斯
風流切斷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時.,必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
施。
9.應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在編制中長期生產規劃和年
度計劃時,應編制相應的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10.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面以下的采掘設計。
11.在有水、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設計。
12.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13.采區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
計。
14,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
際水頭值時的開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
15.銷毀爆炸材料,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16.礦井生產系統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改造方案。
17.井筒治理方案設計。
18.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
長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9.礦井主要提升鋼絲繩延期使用報告。
20.礦井停產檢修計劃。
21.礦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較大變化的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
工組織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下列情況之一,由礦有關單位(處室)編制安全技術措
施,報批: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
程,報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審批。
2.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
防火管理,報總工程師審批。
3.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編制
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審批。
4.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報總工
程師。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
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
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一,必須制定
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7.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
以及托偽頂時,必開采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程
師審批。
9.工作面設計,報總工程師審批。
10.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包圍的地區、構
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
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11.維修傾斜井巷,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
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2.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報總工程師審批。
13.巷道貫通措施,報總工程師或審批。
14.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報總工程師審批。
15.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
風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16.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
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無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采用其他通
風方式,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17.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方案,必須由總
工程師審批。
18.采掘工作面風流中CO2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
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經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審批后,進
行處理。
19.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
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和分
管副礦長審批。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一,必須事先排除
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20.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CO2濃度超過3.0%時一,必須制定排放瓦斯
的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
21.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報總工程師審
批。
22.封閉火區滅火時,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
的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23.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24.井田內有與河流、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
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并按規定留設防水煤
(巖)柱。探查前必須編制探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確定防水煤柱
尺寸,報總工程師審批。
25.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
設計,報總工程師審批。
26.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
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27.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
水措施,報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審批。
28.在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
試壓應有專門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審批。
29.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
編制排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報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審批。
30.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編制安
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審批。
①接近淹沒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臨煤礦時;
②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③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④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水體相通
的斷層破碎帶時;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原有的鉆孔時;
⑥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⑦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31.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并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
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32.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的可能,必
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
33.掘進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需要分次起爆的,必須制定安全技
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34.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
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37.處理卡在溜煤(研)眼中的煤(砰)時一,采用爆破處理時必
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審批。
38.斜井提升系統,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
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檢驗結果經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認定合格
后,方可繼續使用。
39.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報總工
程師和分管副礦長審批。
第六條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規范本礦礦用設備、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
和完善各級設備管理網絡體系,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炭工業
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礦屬各級設備管理部門在選購礦用設備、器材時,必須
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中器材是指與設備配套的鋼絲繩、膠帶和電纜
等。
第二章設備購置
第四條礦用設備的選型應當遵循技術先進、生產適用、經濟合
理、維修方便的原則,選購的設備應是經過鑒定、有生產許可證、有
利于環境保護和非淘汰型產品。
第五條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應具備《產品合格證》、《防爆
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及附件的購置應
選用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具有《特種設備制
造許可證》和《產品質量合格證》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
第七條逐級制定年度設備購置計劃。礦用設備購置計劃先報送
機電處,由分管設備的副礦長主持審查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計劃。
第八條各級設備管理部門職責:
(一)礦井設備主管部門:
1.單臺價值1萬元以下的設備(不含特種設備),報機電礦長審
批。
2.單臺價值1萬元至十萬元以內的設備和特種設備,填報“設備
購置選型技術經濟論證申報表”,報礦長審批。其他金額較大的設備
購置,由企化處、機電處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機電負責人負責:
1.單臺價值1萬元以上設備和特種設備的論證,報礦分管領導審
批。
2.礦井主要生產系統(四大運轉系統、供電系統、井下主煤流系
統、選煤系統、儲裝運系統等)裝備的技術論證,報礦領導審批。
3.其他需論證并向礦分管領導報批的設備和項目。
第九條單臺設備價值在1萬元、成套設備價值在10萬元及以
上的,必須采取招標方式選購。
第十條物資供應部門遵照審批后的設備選型論證報告進行商
務談判和合同簽訂。
第十一條各分管處室和區隊要建立健全設備臺帳。做到設備數
量清、狀態明、屬性準、帳卡物一致。設備臺帳每月核對一次。設備
臺帳與財務處、企化處的固定資產臺帳每年核對一次。
第三章設備使用、維修
第十二條設備投入使用前,各單位應根據設備隨機資料編寫相
應的操作規程以及維護保養、定期檢修等管理制度,經單位分管領導
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企
業設備管理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質量標
準》、《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適時對設備進行
維護保養,使其保持完好狀態。設備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靈敏可
靠,防爆設備無失爆,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試驗,做好記錄,不完
好的設備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表10的
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機電礦長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十五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入井前必須經礦井
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防爆性能確認合格,簽發“防爆合格證”后方
可下井使用。
第十六條推廣應用“三新技術”,推行設備故障診斷和狀態檢
測技術。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的維修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持有《特種
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安全認可證》。
第十八條礦井要按照生產的需要,組織實施設備大修理計劃。
凡本礦或相關業務處室或區隊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確需外委的修
理項目,應優先選用集團公司內部具有修理資質的專業廠點。
第十九條設備外委大修理應填寫“外委機電設備大修理申請
表”報集團公司機電部門審批(外委大修理是指委托本單位以外的有
修理資質的單位對設備進行大修理)。
第二十條設備大修后的質量驗收,由機電處組織有關人員共同
參加。驗收后要寫出評定意見,參加人員要分別簽名。
第二十一條單臺修理費用在1萬元及以上的設備,集團公司負
責審查技術方案并參與驗收。集團公司參與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
備大修理的驗收。
第四章設備檢查、測試
第二十二條合理安排礦井生產系統裝備的檢查和測試,保證礦
井生產系統機電設備安全、可靠、經濟運行。
第二十三條礦生產系統機電設備停產檢修的天數每年不得少
于12天;礦井生產系統裝備日檢修時間每天不得少于2小時。如有
變更,必須填報由機電礦長簽名的《停產檢修時間變更申請表》,提
前7天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機電設備停產檢修,機電處要有施工組織措施及技
術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機電處負責制定每次計劃安排的檢修工作時間。
第二十六條機電處組織有關部門對停產檢修時間超過規定時
間或有重要檢修項目的檢修計劃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已審定的檢修項目在執行中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
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經礦分管礦長批準,重點項目變更應向集團公
司匯報。
第二十八條每次檢修后,機電處要進行檢修總結,在檢修后的
5個工作日內,將《停產檢修總結》報送公司。
第二十九條礦井電氣設備的檢查、調整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
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礦井固定設備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委
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測試和試驗。
第三十一條新購置的礦井固定設備需進行技術測試,合格后方
可投入運行。
第三十二條提升機系統、空壓機性能每年測試一次;通風機通
風網絡測試每三年測試一次;礦井排水泵性能每年及大修前后均需進
行測試。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要
求,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五章設備調劑
第三十四條為了優化設備資源配置,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
值增值,集團公司對閑置設備實行調劑管理。
第三十五條以下設備列入閑置設備:
1.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購進設備兩年以上,本單位不能投入使用
或設計變更不能使用的設備。
2.由于產業結構調整,本礦不再使用的設備。
3.列入固定資產的配件、備件、輔機和附件等,因固定資產閑置而
需進行調劑的。
第三十六條對需調劑的閑置設備,由礦企化處填寫《固定資產閑
置轉讓報批單》,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六章設備更新報廢
第三十七條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及時更新或報廢:
1.由于技術狀態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
舊、雜設備。
2.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進行改造不經濟的設備。
3.一次修理費用超過重置價值80%的設備。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設備。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第三十八條設備報廢程序:
1.單臺凈值1萬元以下的設備,由各單位自行審批,報廢設備明
細表報企化處備案。
2.凈值1萬元以上的單臺設備或成套設備,各單位填寫設備資產
報廢申請書及報廢設備明細表,報礦企化處、機電處。
3.礦分管領導組織機電、財務人員組成設備資產報廢鑒定小組,
對申請報廢設備進行鑒定后辦理相應手續。
第七章鋼絲繩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鋼絲繩的選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及相關標準,新購
置的鋼絲繩在使用前必須做拉斷、彎曲和扭轉試驗。
第四十條提升鋼絲繩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員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
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隔12個月時進行第一次檢
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
第四十一條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
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
銹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但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二條申請繼續使用的在用鋼絲繩,必須同時具備下列相
應的條件:
一、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同鋼絲總斷面積之比必須
小于下列數值:
1.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為10%。
二、提升機鋼絲繩直徑減小的數值小于10%;
三、鋼絲繩在運行期間未出現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所
造成的損傷。
四、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未達到II級銹蝕;
五、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未達到ni級銹蝕;
六、鋼絲繩經探傷監測,無異常現象。
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在用鋼絲繩,由機電礦長組織檢查的鑒定
意見和鋼絲繩運行現狀檢查記錄以及對鋼絲繩繼續使用期間進行維
護監測的專項措施。
第四十三條機電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對鋼絲繩進行現場檢查,會
審后提出是否繼續使用及確定繼續使用期限的具體意見,行文報批。
第四十四條礦對繼續使用的鋼絲繩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實行
專人專職檢查制度。檢查時間間隔符合下列規定:
使用單位負責人或技術主管每五天一次;機電主管領導每十天一
次;機電礦長每月組織機電等部門對鋼絲繩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將
檢查結果與處理意見書面通報。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十五條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煤
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凡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鋼絲繩,必
須立即更換。
第八章膠帶和電纜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條入井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必須由物資供應部門按
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采購,嚴禁使用以任何形式從任何渠道自行進
貨。沒有國家級檢測機構檢驗合格證的產品,不得采購;廠家資料不
全以及阻燃性能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接收,更不得發放入井。
第四十八條入井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的采購、檢驗與使用應符
合行業標準。
第四十九條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到貨后,由物資供應部門按每
一合同的每一品種規格截取試樣,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阻燃性能
檢驗,檢驗合格并取得檢驗報告后方可發放。
第五十條物資供應部門發放膠帶或電纜時,必須同時移交相關
廠家資料和阻燃性能檢驗報告。
第五十一條沒有廠家資料、或者檢驗不合格或沒有阻燃性能檢
驗報告的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使用單位不得領取,更不得入井使用。
第五十二條電纜的檢查、調整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有
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各礦井主要災害的預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產
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
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礦井。
第三條根據本礦井實際,確定火災、水災、煤塵爆炸事故、瓦
斯爆炸事故、頂板事故、職業危害事故等為礦井主要災害。
第四條根據礦井主要災害的分類和各職能科室業務范圍,職責
分工如下:通風處負責火災、煤塵、瓦斯災害的預防管理;生產技術
處負責地壓、頂板災害的預防管理、地測處負責礦井水和地質災害的
預防管理;企化處負責職業危害的預防管理。
第五條礦井必須認真分析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情況,進一
步明確本礦井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災害,并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
專門預防管理制度。
第六條礦井每年在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時一,要把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日,由
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處
室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七條礦井每月25日前,應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礦
井隱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級建立臺帳,制定隱患治理措施,組
織落實。A、B級隱患按程序上報。
第八條礦井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
理的規定。礦各職能部門、安監處負責進行監督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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