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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
編號:DB11/Txxxx—20xx
備案號: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勘察技術標準
Technicalstandardfor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ofreinforcementand
reconstructionofexistingbuildings
(征求意見稿)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聯合發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標準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勘察技術標準
Technicalstandardfor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ofreinforcementand
reconstructionofexistingbuildings
DB11/Txxxx—20xx
主編單位: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準部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實施日期:20xx年xx月xx日
20xx北京
前言
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京市監
發[2021]19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
國內外相關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調查
與測繪;5、勘探;6、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7、巖土工程評價與勘察報告;8、地
基基礎專項評估;9、檢驗與監測。
本標準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負責管理,由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
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本規范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北京市
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路15號北勘院勘B樓301室,郵政
編碼:100038;E-mail:gk63986221@163.com)。
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
目次
1總則.....................................................................................................................................1
2術語和符號.........................................................................................................................2
2.1術語...........................................................................................................................2
2.2符號...........................................................................................................................3
3基本規定.............................................................................................................................4
4調查與測繪.........................................................................................................................6
4.1一般規定...................................................................................................................6
4.2資料搜集...................................................................................................................6
4.3現場調查...................................................................................................................7
4.4工程測繪...................................................................................................................7
5勘探.....................................................................................................................................9
5.1一般規定...................................................................................................................9
5.2井探與槽探...............................................................................................................9
5.3鉆探.........................................................................................................................10
5.4工程物探.................................................................................................................13
6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14
6.1一般規定.................................................................................................................14
6.2原位測試.................................................................................................................14
6.3室內試驗.................................................................................................................15
7巖土工程評價與勘察報告...............................................................................................16
7.1一般規定.................................................................................................................16
7.2巖土工程評價.........................................................................................................16
7.3勘察報告.................................................................................................................18
8地基基礎專項評估...........................................................................................................21
8.1一般規定.................................................................................................................21
8.2評估要求.................................................................................................................21
9檢驗與監測.......................................................................................................................23
9.1一般規定.................................................................................................................23
9.2檢驗.........................................................................................................................23
9.3監測.........................................................................................................................23
附錄A斜向鉆探基本要求.................................................................................................25
附錄B既有建筑基礎下地基土載荷試驗要點.................................................................27
附錄C既有建筑地基土持載再加荷載荷試驗要點.........................................................28
附錄D既有建筑樁基礎持載再加荷載荷試驗要點.........................................................30
本標準用詞說明.....................................................................................................................31
引用標準名錄.........................................................................................................................32
附:條文說明.........................................................................................................................32
1總則
1.0.1為貫徹落實北京城市可持續高質量發展與提高城市更新精細化管理水平,保障
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人身健康,保證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勘察質量,防止既有
建筑加固改造活動中的工程事故,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因上部增層、地下增層、拆層復建、
內部改造、外部接建、結構加固、建筑移位,或既有建筑受鄰近新建建筑、地下工程、
深基坑開挖、地下水位變化過大或自然災害等的影響較大,需對其進行檢測、鑒定和
加固改造時的巖土工程勘察。
1.0.3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勘察應廣泛搜集、分析并利用已有資料,針對工程特點
及檢測、鑒定和加固改造的要求,精心勘察,提出資料真實、結構完整、評價合理、
結論可靠、建議可行的勘察報告。
1.0.4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勘察,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現行
有關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地下增層undergroundstory-increasing
在既有建筑下方增加地下室,增加既有建筑使用空間和功能的的工程活動。
2.1.2外部接建externalconnectionconstruction
在既有建筑周邊新建建(構)筑物,并與原結構有可靠連接形成整體結構的工程
活動。
2.1.3結構加固structuralstrengthing
對原有受力結構進行加固補強,從而滿足新的使用要求及安全性。本規范中特指
結構補強、抗震加固、糾傾加固、移位加固及遭受自然災害后的修繕加固。
2.1.4近位勘察closetothefoundationinvestigation
靠近既有建筑地基基礎或其影響范圍內所開展的勘探、測試與試驗等勘察工作。
2.1.5斜向鉆探inclineddrilling
鉆孔軸線呈非垂直和水平的鉆探方法。
2.1.6基礎下地基土載荷試驗loadingtestonsubsoilunderfoundation
在既有建筑基礎以下,針對地基土,利用既有建筑自重作為加載反力進行的載荷
試驗。
2.1.7持載再加荷載荷試驗loadingandrloadingtests
在靠近既有建筑附近,針對地基土或樁基礎,先加載至原建筑基底或原樁基荷載
壓力后保持荷載狀態一定時間,再進行繼續加載的載荷試驗。
2
2.2符號
N10——輕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錘擊數;
N63.5——重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錘擊數;
N——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
ps——單橋靜力觸探比貫入阻力;
qc——雙橋靜力觸探錐尖阻力;
Rf——雙橋靜力觸探摩阻比;
u——靜力觸探的孔隙水壓力;
vs——剪切(橫波)波速;
vp——壓縮(縱波)波速;
k——滲透系數;
b——載荷試驗載荷板的寬度;
d——載荷試驗載荷板的直徑;
p——載荷試驗加荷荷載;
s——載荷試驗載荷板沉降值。
3
3基本規定
3.0.1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勘察應充分搜集已有資料,并在此基礎上針對性地開展
工作。
3.0.2勘察工作應滿足既有建筑檢測、鑒定、加固改造等對場地地基基礎評價的要求。
3.0.3勘察工作應查明既有建筑場地的地層結構特征及工程性質、特殊性巖土分布、
地下水條件等,評價場地地震效應和原地基基礎的工程性狀,提供加固改造設計與施
工相關巖土參數,提出設計、施工、檢測與監測等建議。
3.0.4根據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后地基基礎的受力體系情況,以及既有建筑自身的評價
需要,可將其工程類型按表3.0.4劃分為四類。
表3.0.4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的類型劃分
類型劃分依據
A類擬新建基礎,且荷載由新建基礎單獨承擔
B類擬新建基礎或進行地基加固,由新舊基礎共同承擔荷載,或由加固改造后的地基承擔荷載
C類直接利用原基礎承擔荷載
受外部環境作用影響、超期服役建筑、既有建筑自身出現病害,需評價既有建筑地基基礎
D類
工程性能
3.0.5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的地基基礎復雜程度等級可按表3.0.5進行劃分。
表3.0.5地基基礎復雜程度等級劃分
等級劃分依據
一級既有建筑由于地基原因或者受周邊環境影響,存在不均勻沉降等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
二級既有建筑使用良好,且受周邊環境影響較小,不存在不均勻沉降等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
3.0.6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的勘察等級可按表3.0.6進行劃分。
表3.0.6勘察等級劃分
等級劃分依據
1既有建筑工程重要性等級、地基基礎復雜程度等級中至少有一項為一級;
甲級
2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的類型為B類或D類。
乙級除甲級以外的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
3.0.7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勘察宜通過調查與測繪、勘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
綜合手段進行。
3.0.8現場作業過程中采用的設備和方法宜避免對既有建筑原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
4
的安全性能產生不利影響。
3.0.9巖土測試、試驗項目應根據加固改造工程特點、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和地
基基礎工程性能分析評價要求等綜合確定。測試、試驗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
定。
3.0.10地震效應評價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建筑抗
震加固技術規程》DB11/689的規定。
3.0.11當水文地質條件對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設計、施工和使用有重要影響時,
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3.0.12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施工期應對地質條件進行檢驗,應對既有建筑結構、地下
水及周邊環境等進行監測。
5
4調查與測繪
4.1一般規定
4.1.1應搜集既有建筑原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測、運維、加固改造歷史、周
邊環境等資料。
4.1.2應開展既有建筑結構、地基基礎、地下管線、地下設施及場地環境的調查工作,
初步查明既有建筑現狀情況。
4.1.3當既有建筑結構形式、變形特征復雜時,宜對上部結構開展三維激光掃描、近
景攝影等測量工作,查明建筑整體變形特征。
4.2資料搜集
4.2.1對既有建筑的區域地質和勘察資料搜集,宜包括下列內容:
1氣象、水文、地質構造、地震、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區域資料;
2工程場地的不同歷史時期的衛星影像圖、地形圖、管網圖等資料;
3原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場地周邊的工程勘察、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等資料。
4.2.2對既有建筑的建筑結構設計資料搜集,宜包括下列內容:
1既有建筑結構設計施工圖、竣工圖;
2既有建筑的結構檢測、鑒定報告;
3曾經完成的上部結構和基礎加固改造設計資料;
4擬加固改造的初步設計方案、新增基礎及荷載等資料。
4.2.3對既有建筑的基坑與結構施工資料搜集,宜包括下列內容:
1既有建筑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檢測、監測資料;
2地基處理、地基檢測、地基驗槽、沉降觀測資料;
3曾經完成的上部結構和基礎加固改造施工資料。
4.2.4針對外部環境作用影響導致病害的D類工程,資料搜集尚宜包括下列內容:
1鄰近建設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2鄰近明挖基坑工程支護設計、地下水控制方案施工圖;
3鄰近明挖基坑工程檢測、監測資料;
4鄰近暗挖地下工程的施工工藝工法、施工進度情況。
4.2.5應對搜集資料的時效性、可用性進行核實評估。
6
4.3現場調查
4.3.1宜采用觀察、測量、攝像、走訪等方式開展現場調查工作。
4.3.2應調查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類型、結構裂縫、室內管道及曾經加固改造
的效果。
4.3.3應調查既有建筑采用的地基方案、基礎持力層、地基遭受地下水浸泡等情況。
4.3.4針對移位工程,應對移位線路、新址的環境條件進行調查工作。
4.3.5周邊環境調查宜包括下列內容:
1既有建筑基坑肥槽下沉、散水破損、地勢低洼處積水情況;
2周邊綠化灌溉頻次、澆灌水量及積水情況;
3鄰近的污水、雨水、給水、中水等管道的破損、滲漏及檢查井積水情況;
4鄰近場地的長期振動荷載、動力基礎情況;
5鄰近場地工程施工建設情況;
6埋藏的河道、坑塘、墓穴、防空洞等分布情況。
4.3.6工程地質環境調條件查宜包括下列內容:
1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分布范圍、發育特征等;
2地形起伏、微地貌單元;
3巖土的成因、巖性和巖石的風化程度等;
4特殊性巖土的類型、分布范圍、工程性質等。
4.3.7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調查宜包括下列內容:
1周邊水井的地下水水位變化情況;
2歷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及水位年變化動態特征;
3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地下水開采情況;
4地表水體受上游補給、水位變化,河道襯砌破損、滲漏等情況。
4.4工程測繪
4.4.1應實測既有建筑場地的地形圖、地下管線圖,測繪比例尺不宜小于1:500,對有
積水的檢查井宜采集影像資料。
4.4.2對于D類工程,應進行既有建筑的室內地坪標高、傾斜測量及沉降觀測。
4.4.3三維激光掃描或近景攝影測量的成果應能反映既有建筑物外墻頂的位移、外墻
傾斜、整體扭轉等情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層既有建筑物應繪制分層平面圖和構建分層三維建筑模型;
7
2應結合點云數據或已測平面圖、立面圖進行交互式三維建模;
3紋理影像應反映可見殘損和病害的位置、范圍、程度等。
4.4.4采集既有建筑數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近景攝影測量規范》GB/T12979、《地
面三維激光掃描作業技術規程》CH/Z3017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8
5勘探
5.1一般規定
5.1.1在資料搜集和現場調查基礎上,結合勘察目的和環境條件,宜采取井探、槽探、
鉆探和工程物探等綜合手段開展近位勘察。
5.1.2勘探手段的選擇應遵循下列原則:
1當為查明地基持力層及深部地層土質、承載力及變形參數,需采取原狀土樣
及孔中原位測試時,應選用鉆探。一般應采用垂直鉆探,必要時可采用斜向鉆探;
2當需揭露既有建筑基礎形式、埋深、材質、尺寸、狀態等條件,并查明基礎
下方直接持力層巖土性狀時,應采用井探或槽探;
3當需通過無損探測方式初步查明既有基礎的形式、埋深、尺寸時,可采用工
程物探。
5.1.3勘探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對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在用地下管線設施、地下結構
防護性能等產生不利影響。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自身施工安全。
5.1.4地下水勘探應查明場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當有多層地下水對工程有影響時,應
分層量測地下水位。必要時尚應進行地下水位長期監測。
5.1.5所有的鉆孔及探井、探槽中均宜取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5.2井探與槽探
5.2.1探井或探槽布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宜緊靠基礎一側,選擇結構承重受力部位,以及地基持力層有變化的部位;
2數量應根據建筑物輪廓形狀及基礎條件確定,每棟建筑物不宜少于2個,地
基基礎條件復雜和D類工程時應適當增加,對密集的建筑群或基礎條件較為簡單時可
以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筑物不得少于1個;
3對于淺基礎,開挖深度宜達到基礎底面以下0.5m;
4開挖深度不宜低于地下水位。
5.2.2探井或探槽內采取原狀土樣,在基礎外側可采取大塊土或用試驗環刀直接壓入
取樣,在基礎正下方應采用試驗環刀直接壓入取樣。
5.2.3可在探井或探槽內進行原位測試,獲取承載力及變形等參數。
5.2.4對于井探、槽探,應采用文字描述、剖面圖、展開圖、照片影像等反映下列信
9
息:
1側壁和底部土層的巖性、地層分界、構造特征;
2取樣和原位測試位置;
3基礎類型、埋深、材質、斷面尺寸、裂縫、暴露鋼筋的銹蝕情況等。
5.2.5探井、探槽應分層夯實回填。
5.3鉆探
5.3.1鉆孔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維持既有基礎不變的C類及將既有基礎外擴的B類加固改造建筑,鉆孔
應鄰近既有基礎的一側布置;
2對于新建基礎的A類加固改造建筑,應結合新建基礎平面位置布置;
3對于鄰近工程對既有建筑有影響的D類改造加固建筑,宜在緊靠既有基礎一
側及既有建筑與鄰近工程場地之間布置;
4對于移位工程,應在移位到的新場地及行走線路上布置鉆孔;
5鉆孔間距應結合既有建筑物輪廓及加固改造工程類型布置,勘察等級為甲級
時宜為15m~20m,勘察等級為乙級時宜為20m~30m;移位工程行走線路上鉆孔間距
宜為30m~40m,或按設計要求布設;
6宜在基礎外側適當距離處布置一定數量的對照鉆孔。
5.3.2鉆孔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并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天然地基或人工換填地基,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層取
附加壓力等于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高壓縮性土層取附加壓力等于上
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
2對于樁基礎,鉆孔深度應超過樁端平面以下壓縮層深度;
3受較大水平荷載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以及鄰近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
新建地下工程基礎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礎埋深并對既有建筑產生影響時,鉆孔深度應
滿足地基穩定性驗算需要;
4當上述規定深度內遇軟弱層時,鉆孔深度應加深;遇穩定堅實巖土時,鉆孔
深度可適當減淺。當由軟弱下臥層或硬層分布不均引起建筑物差異沉降的,應適當加
深鉆孔深度;
5當需設置抗拔樁或錨桿時,鉆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要求;
10
6當擬地下增層時,鉆孔深度應滿足新建地下結構開挖支護、抗浮穩定性驗算
的需要;
7移位工程鉆孔深度應滿足移位過程中的不均勻沉降、新舊基礎的差異沉降以
及新址地基的沉降或差異沉降的驗算需要;
8鉆孔深度應滿足各類地基基礎加固對地質資料的需要;
9對于抗震加固改造類工程,部分鉆孔深度應能滿足地震液化判別和場地類別
判定的需求。
5.3.3斜向鉆探的鉆進軌跡宜垂直于靠近基礎一側的平行方向,下穿非主要承重部位,
并適當縮小鉆孔孔徑,需全程采用套管護壁、靜壓或回轉鉆探工藝,終孔后應進行一
定壓力的灌注封孔。具體要求參見本標準附錄A。
5.3.4取樣宜符合下列規定:
1在基底以下1倍基礎底面寬度的深度范圍內,取樣間距宜為0.5m,其下宜為
1m;
2每一主要土層,與探井或探槽的合計取原狀土樣數量不應少于6件,當地基
土層不均勻時,應適當增加原狀土取樣數量;
3對不同風化程度的巖石,取樣不宜少于6組;
4對工程有影響的地下水,每層取水樣不宜小于2件。
5.3.5地下水位量測宜符合下列規定:
1鉆探宜采用套管護壁跟管鉆進;
2遇地下水時應分層量測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
3現場勘察結束時,宜統一量測穩定水位;
4遇水位有異常時,應分析原因;
5地下水位長期監測應根據工程需要確定觀測頻率和延續時間。
5.3.6鉆探應采取減輕擾動地基土的鉆探工藝,地基壓密層范圍內宜采用套管護壁鉆
進。
5.3.7鉆孔應妥善回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分層夯實回填;
2靠近既有基礎的鉆孔,地面以下1.0m深度范圍內應采用水泥漿或4:1水泥、
膨潤土漿液進行灌注回填;
3當基底下存在壓力水頭較高的承壓水時,應在終孔后采用水泥漿或4:1水泥、
11
膨潤土漿液從孔底至孔口對鉆孔及時封堵。
12
5.4工程物探
5.4.1利用鉆孔采用井中探測方法對既有基礎及地基巖土進行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井間層析成像法進行既有建筑基礎的埋深、尺寸及基礎下地質構造情況
探測時,測試鉆孔宜布置在建筑物外圍,鉆孔中心連線宜垂直建筑物輪廓;
2采用電測井法進行既有建筑基礎以下含水層的位置及厚度探測時,測試鉆孔
應采用回轉鉆進泥漿護壁成孔。
5.4.2當有條件在既有建筑內部布置物探工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探地雷達法或面波法進行既有建筑的基礎埋深、形式、基礎及基礎周邊的
土體病害探測時,測線宜沿基礎長邊布設,且覆蓋整個基礎范圍;
2采用面波法進行既有建筑地基加固效果評價探測時,測線宜交叉布設,數量不
應少于兩條。
5.4.3工程物探成果解釋時,應充分考慮到其多解性和周邊環境因素影響,排除干擾
信號,需要時應采用多種方法探測。
13
6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
6.1一般規定
6.1.1原位測試方法應根據現場條件、巖土條件、地基基礎分析評價的要求等因素選
用。
6.1.2室內試驗的項目、試驗條件和要求應根據工程特點、巖土特性和地基承載力、
沉降變形、邊坡穩定性等分析計算需要確定。
6.1.3原位測試成果與室內試驗成果宜與歷史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綜合考慮各種測試
條件、試驗方法的影響因素,結合巖土條件綜合使用。
6.2原位測試
6.2.1評價土層均勻性、密實度,碎石類土可進行重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砂類土、
粉土及黏性土可進行輕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或標準貫入試驗,每一主要土層的測試數
據不應少于6個。
6.2.2判定飽和粉土和砂土液化,應進行標準貫入試驗,每一主要土層的測試數據不
應少于6個。
6.2.3劃分建筑場地類別和評價土的動力性質,宜進行波速測試,每一建筑場地波速
測試孔不宜少于1個,測深不小于20m。
6.2.4評價黏性土、粉土和粉砂、細砂的承載力、樁基設計參數和地層土質軟硬變化
情況,可進行靜力觸探試驗,每一單獨建筑物不宜少于2個測試點。
6.2.5測定土層在水平方向的強度和變形特性以及應力一應變關系,綜合評價地基承
載力及變形參數,可進行旁壓試驗,每一主要土層的測試數據不宜少于6個。
6.2.6測定飽和黏性土的不排水抗剪強度和靈敏度,可進行十字板剪切試驗,每一主
要土層的測試數據不宜少于6個。
6.2.7針對A類工程,用其他手段難以確定地基土承載力時,可采用淺層平板載荷試
驗。淺層平板載荷試驗應布置在基礎底面標高處,試驗點不宜少于3點。
6.2.8針對B、C類工程,需提高原地基承載力時,可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進行
基礎下載荷試驗,或按本標準附錄C、D的規定,進行地基土持載再加荷載荷試驗,
試驗點不宜少于3點。
6.2.9針對存在土巖結合面、巖體軟弱結構面等的斜坡工程,宜進行現場直剪試驗,
獲取軟弱結構面的抗剪強度參數,試驗數量不宜少于3點。
14
6.2.10現場宜通過注水試驗獲取水文地質參數,需進行抽水試驗時應評估抽水對既
有建筑地基及周邊環境的影響。
6.3室內試驗
6.3.1巖土的室內常規物理性質試驗項目應能滿足定名、狀態劃分、干濕程度確定、
密度測定、有機質含量測定等要求。
6.3.2進行室內滲透試驗時,應根據土的滲透性合理選擇試驗方法,滲透性強的土宜
采用常水頭試驗方法,滲透性差的土宜采用降水頭試驗方法。透水性較低的軟土可通
過固結試驗測定固結系數、體積壓縮系數,計算滲透系數。
6.3.3對于有回填壓實度要求的土應進行擊實試驗,測定最大干密度和最優含水量。
6.3.4應對基礎影響范圍內的淺層土和地下水進行土、水的腐蝕性試驗,評價土、水
對基礎材料的腐蝕性。
6.3.5土的壓縮-固結試驗最大壓力應大于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試驗
成果應按e-logp曲線整理,確定先期固結壓力。當需進行沉降歷時關系分析時,應選
取部分土試樣在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的壓力下,作固結歷時記錄,并計算固
結系數。
6.3.6土的抗剪強度試驗可根據工程需要采用三軸剪切試驗或直接剪切試驗,排水條
件應根據工程特點確定。
6.3.7對原基礎地基壓力擴散范圍以內和地基壓力擴散范圍以外的地基土,宜進行物
理力學指標的平行對比試驗,每一主要土層的平行對比試驗數量不宜少于6組。
6.3.8巖石的強度和彈性模量測試可采用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單軸抗壓強度試驗應分
別測定巖石在干燥和飽和下的強度,并提供軟化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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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巖土工程評價與勘察報告
7.1一般規定
7.1.1巖土工程評價應在搜集已有資料、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勘探、原位測試與室
內試驗的基礎上,結合既有建筑檢測、鑒定、加固改造要求進行。
7.1.2巖土工程評價應包含下列內容:
1場地穩定性、適宜性;
2場地地震效應;
3既有建筑病害發育情況及其影響因素;
4地基均勻性;
5地下水影響;
6周邊環境條件影響;
7既有建筑地基基礎條件;
8新建地基基礎及原地基基礎加固;
9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
10地質條件可能引發的工程風險。
7.1.3勘察報告應數據真實、結構完整、重點突出、建議合理,有明確的工程針對性。
7.2巖土工程評價
7.2.1既有建筑病害發育情況及影響因素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上部結構開裂、差異沉降、傾斜等病害發育情況;
2基礎開裂、腐蝕及破損程度等病害發育情況;
3病害產生的主要影響因素分析,對因地基基礎條件引發的病害提出治理措施
建議。
7.2.2地下水影響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析抗浮穩定性,提出抗浮措施建議;
2驗算邊坡穩定時,應考慮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不利影響;
3當基坑底下存在高水頭的承壓含水層時,應評價坑底土層的隆起或產生突涌
的可能性。
7.2.3工程周邊環境條件的影響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周邊是否存在對既有建筑有影響的在施明挖基坑、暗挖地下工程、邊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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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臨時降水等不利環境因素;
2分析環境因素對既有建筑穩定性、變形的不利影響;
3分析地下水水位變化對既有建筑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并提出相應措施建議。
7.2.4既有建筑地基基礎條件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既有建筑地基基礎的承載力、變形及整體穩定性;
2引起既有建筑地基基礎結構開裂、不均勻變形過大的原因分析;
3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的必要性。
7.2.5天然地基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基均勻性;
2地基持力層;
3直接持力層和軟弱下臥層的地基承載力標準值,或考慮地層組合條件下的綜
合地基承載力標準值;
4計算變形特征相關參數。
7.2.6復合地基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提出適宜的地基處理方法、處理深度、處理范圍等;
2復合地基設計和施工相關巖土參數;
3地基處理施工對環境的影響等;
4復合地基檢測要求。
7.2.7樁基礎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適宜的樁型、施工方法和樁端持力層;
2建議樁型的側阻力、端阻力和樁基設計等相關巖土參數;
3成樁可行性、樁基施工對環境的影響;
4樁基礎檢測要求。
7.2.8墩式托換基礎加固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基承載力;
2地下水的不利影響;
3地基土在開挖施工過程中的穩定性。
7.2.9樁式托換基礎加固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樁基設計參數;
2適宜的樁端持力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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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水的不利影響及成孔成樁的可行性;
4樁基設計與施工應注意的問題及樁基質量檢驗相關技術建議。
7.2.10注漿加固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需加固地層的孔隙率、均勻性、可注性等相關巖土參數;
2注漿施工相關技術建議;
3注漿效果檢測要求。
7.2.11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適宜的基坑和地下工程開挖及支護方法;
2基坑開挖需進行地下水控制時,分析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對基坑穩
定、既有建筑本身和周邊環境的影響。
7.2.12對移位工程,應評價行走路線的地基均勻性和承載性能,當不滿足設計要求
時,應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7.2.13應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評價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并
提出規避風險的相關技術建議。
7.3勘察報告
7.3.1勘察報告應包括文字報告正文、圖表及附件。
7.3.2勘察報告的文字報告正文宜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概況與勘察工作概述宜包括下列內容:
1)擬加固改造工程概況;
2)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
3)巖土工程勘察等級;
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
5)其他說明等。
2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宜包括下列內容:
1)區域地質構造、地震、氣象、水文;
2)不良地質及特殊性巖土的種類、分布、發育程度
3)工程周邊環境條件;
4)場地地形、地貌;
5)巖土描述
6)湮埋的河道、坑塘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分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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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場地的地下水和地表水。
3巖土參數指標分析宜包括下列內容:
1)土工試驗成果分層指標統計分析;
2)原位測試成果分層指標統計分析。
4既有建筑調查情況宜包括下列內容:
1)既有建筑地基方案;
2)既有建筑上部結構病害發育情況;
3)既有建筑地基基礎病害發育情況。
5巖土工程分析評價宜包括下列內容:
1)場地穩定性評價;
2)場地地震效應評價;
3)不良地質作用及特殊性巖土評價;
4)地下水和地表水評價;
5)既有建筑地基基礎條件評價;
6)工程與周圍環境的相互影響評價;
7)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評價。
6結論宜包括下列內容:
1)場地穩定性及工程建設適宜性;
2)場地地震效應;
3)土和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標準凍結深度;
5)其他重要結論。
7建議宜包括下列內容:
1)地基基礎及加固方案;
2)加固改造設計、施工應注意的問題;
3)加固改造施工對環境的影響及防治措施的建議;
4)對確實無法滿足工作條件的勘探點,應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建議;
5)對地質條件復雜的應提出施工勘察或專項勘察建議;
6)對檢測與監測的建議;
7)其他相關問題及專項工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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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勘察報告的表格宜包括下列內容:
1勘探點主要信息數據一覽表;
2各項原位測試及室內試驗匯總統計表;
3其他相關的計算分析表格。
7.3.4勘察報告的圖件及附件宜包括下列內容:
1勘探點平面布置圖;
2關鍵地層層面等高線圖和等厚度線圖;
3工程地質剖面圖;
4鉆孔柱狀圖;
5探井或探槽展示圖;
6室內試驗成果圖;
7各項原位測試成果圖;
8其他相關圖件及附件;
9工作照片、探槽照片及巖芯照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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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基基礎專項評估
8.1一般規定
8.1.1針對特殊、復雜、疑難問題,可根據任務要求,對既有建筑地基基礎進行專項
評估,提供專題咨詢報告。
8.1.2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的地基基礎專項評估工作應在現場調查與測繪、結構檢測、
工程勘察、加固改造設計或施工初步方案的基礎上開展。
8.1.3當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存在以下情況時,宜開展地基基礎專項評估:
1對A類、B類工程,需要對地基基礎方案進行比選、有效性評價或需要對方案
進行優化;
2對C類工程,需要分析計算并評價利用原基礎承擔荷載的可行性;
3對D類工程,在周邊近接施工或災害影響下,既有建筑在地基穩定性、位移變
形、地基基礎振動方面存在較大風險,需對其安全性和使用性能進行分析評估;
4針對各類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礎方案,當改造加固施工方案風險較大,需要進行
安全性評價。
8.2評估要求
8.2.1針對A類、B類或C類工程,對其地基基礎方案的專項評估工作宜包括下列內
容:
1針對地基基礎方案進行分析計算,宜全面預測分析方案對既有建筑物變形、承
載力、穩定性的影響;
2對比選的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或工期進行綜合分析,并根據工程特點和需求明
確推薦方案;
3對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設計或施工提出建議措施,對監測提出建議。
8.2.2針對D類工程,對其地基基礎專項評估宜包括下列內容:
1既有建筑現狀調查與檢測,針對其既有變形、開裂等問題進行分析;
2對作用于既有建筑的風險類型及其允許變形、承載力、穩定系數或振動幅值等
控制指標的確定;
3近接施工或災害對既有建筑結構影響程度的分析預測;
4根據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程度的預測結果,分析判斷既有建筑的安全性;
5對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設計或施工提出建議措施,對監測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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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風險控制指標應按照現行技術規范的要求,根據既有建筑現狀調查與檢測結果
綜合確定。其中,建筑變形控制指標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總沉降、差異沉降、傾斜、整體傾斜等變形控制指標類別應根據具體結構類型,
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相關要求確定;
2變形控制指標量值的確定應考慮原有建筑結構特性、建筑既有變形情況。
8.2.4在地基基礎專項評估中的預測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預測分析宜采用數值分析方法,并充分考慮地基、基礎的共同作用及與周邊環
境的相互影響;
2模擬分析步序應與設計和施工考慮的工序一致;
3應結合類似工程經驗對預測分析模型進行驗證,并對分析結果的合理性進行分
析。
8.2.5專項評估應明確給出風險控制指標,并對本體或環境監測對象、監測范圍、監
測項目等提出相關建議,必要時應結合關鍵施工步序的劃分給出分步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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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與監測
9.1一般規定
9.1.1施工期間應對地基土質核查檢驗,對勘察成果作必要的補充或修正,對出現的
巖土工程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9.1.2應根據加固改造工程類型及要求,對既有建筑上部結構、地基基礎、新建建筑、
地下水及周邊環境等進行監測。
9.2檢驗
9.2.1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開挖到底后,應進行基槽檢驗,檢驗開挖揭露的地質
條件是否與勘察結果一致,如遇異常情況,應結合地質條件提出處理意見。當現場檢
驗結果對設計參數取值、施工方案實施影響較大時,應進行補充勘察。
9.2.2采用地基處理或樁基礎的加固改造工程,在基坑(基槽)開挖后,應先檢驗地
基的地質情況是否與勘察結果、設計文件一致,然后再進行地基處理、樁基礎施工。
當施工中遇不明障礙物、地下空洞等特殊情況時,應進行補充勘察。
9.3監測
9.3.1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時,應對其結構或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并滿足下列要求:
1對于A類工程,應對既有建筑的既有部分和新建部分進行沉降監測;
2對于B類工程,應在施工過程中對既有建筑進行沉降、傾斜、水平位移和裂縫
監測,直至施工結束,監測周期應參考施工進度確定。如有條件,宜對原基礎既有部
分或改造后新增部分進行差異變化監測。必要時,宜對既有建筑的水平位移或結構內
力(或應變)進行監測;
3對于C類工程,應對既有建筑進行沉降、裂縫監測;
4對于D類工程,應對既有建筑的沉降、傾斜和裂縫進行監測。受外部環境作用
影響較大時,宜對周邊建筑進行沉降、水平位移、傾斜監測,以及對周邊地表、管線
進行沉降監測。
9.3.2當地下水對基坑開挖、基礎施工、地基加固處理有較大影響時,應對地下水水
位進行監測。
9.3.3竣工后應視既有建筑的地基類型和沉降速率對相關建筑結構和周邊環境進行
變形監測,監測頻率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相關規定執行。
9.3.4每次監測數據觀測結束后,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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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要求進行監測資料的整理、分析和信息反饋;根據項目委托要求,可按期或變形
發展情況提交監測階段性成果,監測任務全部完成后,應提交各期觀測成果和技術報
告作為綜合成果。
9.3.5宜采用自動化監測設備對既有建筑及周邊環境進行遠程智能監測及全天候實
時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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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斜向鉆探基本要求
A.0.1鉆孔應按策劃孔徑、方向和深度進行,并保持直線和設定的方位,鉆孔改正孔
深的計算參見圖A.0.1,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H=h×cosα(A.0.1-1)
L=h×sinα(A.0.1-2)
式中:H——鉆孔改正孔深;
h——孔中鉆具長度;
L——鉆孔斜距;
α——傾角。
室內地面
室外地面
α
h
H
L
圖A.0.1斜向鉆探孔深計算示意圖
A.0.2應根據擬鉆探的深度、角度和孔徑,選用適宜的鉆機及配套裝備,包括鉆頭、
套管、角度測量與控制裝備、注漿設備等。
A.0.3鉆孔傾角α的精度應為±0.3°。
A.0.4鉆孔孔徑宜為80~110mm。
A.0.5鉆探過程中應全過程采用套管護壁。
A.0.6應根據孔斜和孔徑選擇適宜的原位測試手段。
A.0.7終孔后將鉆具、套管從孔內拔出時,應自孔底向孔口保持適當壓力的注漿,既
可維持孔壁穩定、又不會導致基礎抬升。漿液應為水泥漿或4:1水泥、膨潤土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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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添加速凝劑,鉆具、套管的拔出速度宜控制在0.5m/min以內。
A.0.8鉆具拔出及注漿過程中,應對地基基礎進行細致觀察,防止基礎下沉或上鼓,
必要應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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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既有建筑基礎下地基土載荷試驗要點
B.0.1本試驗要點適用于測定地下水位以上既有建筑地基的承載力和變形模量。
B.0.2試驗壓板面積宜取0.25m2~0.50m2,基坑寬度不應小于壓板寬度或壓板直徑的
3倍。試驗時,應保持試驗土層的原狀結構和天然濕度。在試壓土層的表面,宜鋪不
大于20mm厚的中、粗砂層找平。
B.0.3試驗位置應在承重墻的基礎下,加載反力可利用建筑物的自重,使千斤頂上的
測力計直接與基礎下鋼板接觸(圖B.0.3)。鋼板大小和厚度,可根據基礎材料強度和
加載大小確定。
圖B.0.3載荷試驗示意
1-建筑物基礎;2-鋼板;3-測力計;4-百分表;5-千斤頂;6-試驗壓板;7-試坑壁;8-室外地坪
B.0.4在含水量較大或松散的地基土中挖試驗坑時,應采取坑壁支護措施。
B.0.5加載分級、穩定標準、終止加載條件和承載力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規定執行。
B.0.6在試驗挖坑時,可同時取土樣檢驗其物理力學性質,并對地基承載力取值和地
基變形進行綜合分析。
B.0.7當既有建筑基礎下有墊層時,試驗壓板應埋置在墊層下的原土層上。
B.0.8試驗結束后,應及時采用低強度等級混凝土將基坑回填密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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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既有建筑地基土持載再加荷載荷試驗要點
C.0.1本試驗要點適用于測定既有建筑基礎再增加荷載時的地基承載力和變形
模量。
C.0.2試驗壓板可取方形或圓形。壓板寬度或壓板直徑,對獨立基礎、條形基
礎應取基礎寬度。對基礎寬度大,試驗條件不滿足時,應考慮尺寸效應對檢測結
果的影響,并結合結構和基礎形式以及地基條件綜合分析,確定地基承載力和地
基變形模量;當場地地基無軟弱下臥層時,可用小尺寸壓板的試驗確定,但試驗
壓板的面積不宜小于2.0m2。
C.0.3試驗位置應在與原建筑物地基條件相同的場地進行,并應盡量靠近既有
建筑物。試驗壓板的底標高應與原建筑物基礎底標高相同。試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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