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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有效防范客戶集中度風險,保障商業銀行穩健運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第三條(風險暴露定義)本辦法所稱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信用風險敞口,涵蓋銀行賬簿和交易賬簿內的各類信用風險暴露。第四條(大額風險暴露定義)本辦法所稱大額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信用風險暴露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2.5%的情形。第五條(合規要求)商業銀行無論是否并表,其大額風險暴露均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計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額風險暴露。并表范圍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保持一致。并表風險暴露為銀行集團內各成員對客戶的風險暴露之和。第六條(總體要求)商業銀行應將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確保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大額風險。第二章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第七條(非同業單一客戶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10%;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的15%。非同業單一客戶包括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企事業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戶等。匿名客戶是指在無法識別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時設定的虛擬交易對手。第八條(非同業關聯客戶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對一組非同業關聯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的20XX%。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集團客戶和經濟依存客戶。第九條(同業客戶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對同業單一客戶或同業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的25%。同業客戶是指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第十條(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要求)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之間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的15%。商業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后,應在12個月內使其與其他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之間的風險暴露符合上述監管要求。第十一條(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對單一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風險暴露不受本辦法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限制,但其非清算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的25%。第十二條(不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對單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風險暴露和非清算風險暴露均不得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的25%。第十三條(豁免主體)商業銀行對下列交易主體的風險暴露不受本辦法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限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二)評級為AA(含)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三)國際清算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四)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豁免主體。第十四條(地方政府豁免)商業銀行持有的省級(直轄市、自治區)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不受本辦法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限制。第十五條(政策性銀行豁免)商業銀行對政策性銀行的非次級債權不受本辦法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限制。第三章風險暴露計算第十六條(計算范圍)商業銀行對客戶的風險暴露包括:(一)因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等表內授信形成的一般風險暴露。(二)因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三)因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賬簿風險暴露。(四)因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五)因擔保、承諾等表外項目形成的潛在風險暴露。(六)其他風險暴露,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除上述風險暴露外,仍由商業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風險暴露。第十七條(一般風險暴露計算)商業銀行應按賬面價值扣除減值準備計算一般風險暴露。第十八條(特定風險暴露計算)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計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第十九條(交易賬簿風險暴露計算)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計算交易賬簿風險暴露。第二十條(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計算)商業銀行應依據《資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場外衍生工具和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第二十一條(潛在風險暴露計算)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一般風險暴露的處理方式計算潛在風險暴露。第二十二條(中央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計算)商業銀行應按以下方法計算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按《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相關規定計算風險暴露。(二)非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預付的違約基金以及股權按名義金額計算風險暴露。(三)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以及未付的違約基金不計算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計算中央交易對手非清算風險暴露。第二十三條(風險緩釋轉移)商業銀行在計算客戶風險暴露時,應考慮合格質物質押或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從客戶風險暴露中扣減被緩釋部分。若質物或保證的擔保期限短于被擔保債權期限,則不具備風險緩釋作用。對于質物,扣減金額為其市場價值,扣減部分計入對質物最終償付方的風險暴露。對于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現金,以及黃金等質物,扣減后不計入對質物最終償付方的風險暴露。對于保證,扣減金額為保證金額,扣減部分計入對保證人的風險暴露。第二十四條(計算剔除)商業銀行在計算客戶風險暴露時,可剔除已從監管資本中扣除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之間的日間風險暴露以及結算性同業存款。第二十五條(簡化計算)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可采用簡化方法計算風險暴露:(一)資產管理產品及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余額合計小于一級資本凈額5%的,商業銀行可將所有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產品視為一個匿名客戶,將投資余額合計視為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二)交易賬簿總頭寸小于70億元人民幣且低于總資產10%的,可不計算交易賬簿風險暴露。(三)場外衍生工具賬面價值合計小于總資產0.5%且名義本金合計小于總資產10%的,可不計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第四章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第二十六條(組織架構)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構建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職責)董事會應承擔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的最終責任,并履行以下職責:(一)審批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二)審閱相關報告,掌握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三)審批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第二十八條(高級管理層職責)高級管理層應承擔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的實施責任,具體職責包括:(一)審核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審批。(二)推動各相關部門落實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三)持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四)審核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提交董事會審批。第二十九條(部門職責)商業銀行應明確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的牽頭部門,統籌協調各項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組織各相關部門落實大額風險暴露的具體管理職責。(二)制定、修訂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級管理層審核。(三)推動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建設。(四)持續監測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報告。(五)確保大額風險暴露符合監管要求及內部限額;對于突破限額的情況,及時報告高級管理層。(六)擬定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提交高級管理層審核。第三十條(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并定期評估和修訂。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一)管理架構與職責分工。(二)管理政策與工作流程。(三)客戶范圍及關聯客戶認定標準。(四)風險暴露計算方法。(五)內部限額與監督審計。(六)統計報告及信息披露要求。商業銀行制定、修訂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后,應及時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三十一條(內部限額)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狀況、管理水平和資本實力,依據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設定內部限額,并對其進行持續監測、預警和控制。第三十二條(信息系統)商業銀行應加強和完善信息系統建設,持續收集相關數據信息,有效支持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相關信息系統應至少實現以下功能:(一)支持關聯客戶識別。(二)準確計量風險暴露。(三)持續監測大額風險暴露變動情況。(四)對大額風險暴露接近內部限額進行預警提示。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監管依據及方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對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第三十四條(監管評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狀況及效果,包括制度執行、系統建設、遵守限額、風險管控等內容。同時,將評估意見反饋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并將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的重要參考。第三十五條(管理情況報告)商業銀行應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情況,報送頻率為每年至少一次。第三十六條(風險暴露情況報告)商業銀行應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表和未并表的以下風險暴露情況:(一)所有大額風險暴露。(二)不考慮風險緩釋作用情形的所有大額風險暴露。(三)在各類客戶的風險暴露中,前二十大風險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報送的不再重復報送。并表報告每半年報送一次,未并表報告每季報送一次。第三十七條(突破報告)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突破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的,應立即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第三十八條(監管措施)對于違反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要求商業銀行對大額風險暴露上升進行原因分析和預測。(二)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三)下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存在的問題、擬采取的糾正措施和限期達標意見等。(四)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大額風險暴露限期達標計劃,并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五)根據違規程度提高其監管資本要求。(六)責令商業銀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額風險暴露規模。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商業銀行違反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除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商業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大額風險暴露、報告大額風險暴露情況的,以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第四十條(銀行間風險暴露例外條款)在市場流動性較為緊張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之間大額風險暴露突破監管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一條(解釋)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參照執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參照執行本辦法。省聯社對同業客戶的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第四十三條(實施)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應于20XX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第四十四條(同業風險暴露達標過渡期)自本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起,商業銀行應審慎控制同業客戶風險暴露水平。對于20XX年底同業客戶風險暴露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鼓勵其同業客戶風險暴露持續達到監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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