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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加強特殊設施項目建設,統一其基本功能、
性能、關鍵技術要求,強化政府監管,制定本規范。
1.0.2特殊設施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和維護必須遵守本規范。
本規范所規定的特殊設施包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公共地下空間設施、
防災避難場所、人民防空設施、城市停車庫、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城市雕塑等。
1.0.3特殊設施項目應在全壽命周期內,施行遠近期結合、合理布局.、適時建
設、平戰結合、平災結合、有序發展的原則。
1.0.4當特殊設施項目在全壽命周期內,所采用的技術方法、技術措施與本規范
不一致,且無相應的標準時,應經合規性評估,當符合本規范第2章規定時,應
可使用。
1.0.5特殊設施項目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其他有關全文強制性規范
的規定。
2基本規定
2.0.1特殊設施應滿足城市正常安全運營,其建設規模、選址、空間應能保障正
常使用。
2.0.2特殊設施除應滿足設施自身的功能要求外,應滿足綜合防災、生態保護與
環境健康的要求。
2.0.3特殊設施基地應選擇在無地質災害風險的安全地段。
2.0.4地面特殊設施基地或地下特殊設施的地面附屬設施基地,距易發生危險的
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應保持安全的防護距離。
2.0.5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嚴禁穿越地面特殊設施的基地;當
在特殊設施的基地周邊敷設時、應滿足安全防護距離。
2.0.6地面特殊設施基地應選擇在具備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等衛生條件的地段,
周圍環境的空氣、土壤、水體等不應構成對人體的危害。
2.0.7在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地區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附
近,特殊設施的選址及布局,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2.0.8特殊設施的交通應合理組織,保證流線清晰,避免人流、貨流、車流相互
干擾,并應滿足消防疏散要求。
2.0.9特殊設施應合理布置設備用房、附屬設施和地下建筑的出人口。
2.0.10地下特殊設施建設應堅持地下空間資源保護與協調發展并重,注重近遠期
目標相結合,對生態環境、文化遺產采取必要保尹措施。
2.0.11地面特殊設施基地的場地高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城市防洪確定的控制標高;
2基地內雨水不得排向相鄰基地
3應兼顧場地雨水的收集與排放,調蓄雨水、減少徑流外排。
2.0.12建(構)筑物與相鄰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關系,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構)筑物與相鄰建筑基地之間應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綠地或
道路;
2不應對周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產生日照遮擋;
3緊貼建筑基地邊界建造的建(構)筑物不得向相鄰建筑基地方向開設洞口、
門、廢氣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2.0.13地面特殊設施,或地下特殊設施的地面附屬設施建構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
空間安全和公共衛生,且不影響景觀。
2.0.14應對特殊設施的使用和各種設備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噪聲和廢氣采取
措施,不得對鄰近建筑產生不良影響
2.0.15特殊設施應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2.0.16特殊設施建設應采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2.0.17特殊設施達到設計工作年限或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條件,如需要繼續使
用時,應進行檢測鑒定,并應按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
3.1一般規定
3.1.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干線綜合管廊應提供市政場站的聯絡通道,并應能夠容納輸送型管線;
2支線綜合管廊和纜線管廊應提供向地塊服務廊道,并應容納配給型管線。
3.1.2綜合管廊應與地下道路、軌道交通等地下空間設施在建設時序、工程技術
等方面相協調。
3.1.3綜合管廊規劃年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并應預留遠景發展空間。
3.1.4綜合管廊規劃應結合城市地下管線規劃或使用狀況,在城市道路、軌道交
通、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專項規劃以及地
下管線綜合規劃的基礎上,確定綜合管廊的布局。
3.1.5綜合管廊規劃應明確綜合管廊在道路下方的位置。
3.1.6綜合管廊的管線分支口應滿足預留數量、管線進出、安裝敷設作業的要求。
相應的分支配套設施應同步規劃設計,土建工程應同步施工。
3.1.7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總體規劃應確定平面布置、豎向、斷面布置、節點等;
2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應有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
警、排水、標識等附屬設施的工程規劃;
3入廊管線應編制專項規劃。
3.1.8綜合管廊主體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根據結構類型、受力條件、使用要求和
所處環境等選用。
3.1.9綜合管廊主體結構中所使用的材料應滿足結構安全、耐久的要求。
3.1.10綜合管廊中的電氣設備防護等級應適應地下環境的使用要求,應采取防水
防潮措施。
3.1.11綜合管廊施工應合理選擇施工工藝。
3.1.12綜合管廊建成后,應由專業單位進行日常管理。綜合管廊的運行維護及安
全管理應實行24小時工作制。
3.1.13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相關單位應根據以下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
應急預案:
1管線事故;
2火災事故;
3人為破壞;
4洪水倒灌;
5對綜合管廊產生較大影響的地質災害或地震;
6其他事故。
3.1.14綜合管廊建成后,主體結構兩側、下部15m范圍及上方進行建設活動時,
應對綜合管廊主體結構進行變形監測。
3.2干線、支線綜合管廊
3.2.1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應為100年。
3.2.2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內部不允許漏水,結構表面總濕漬面積不應
大于總防水面積的1/1000;任意loom?防水面積上的濕漬不超過2處,單個濕漬
的最大面積不大于0.1m%
3.2.3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應按乙類構筑物進行抗震設計。
3.2.4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各種口部構筑物應滿足城市景觀
及防洪要求,并應設置防止地面水倒灌的設施。
3.2.5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各種口部構筑物應設置入侵報警
系統及鋼絲網片,防止人員非法入侵及小動物進入。
3.2.6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的標準斷面內部凈高應根據容納管線的種類、
規格、數量、安裝要求等綜合確定,內部凈高限值為2.1m。
3.2.7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的檢修通道凈寬,應滿足人行通行、巡檢、
管道、配件及設備運輸、維護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管廊內兩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0m;
2單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應小于0.9m。
3.2.8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應同步建設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
通風、排水、標識等附屬設施。
3.3纜線管廊
3.3.1纜線管廊的選型應根據管理模式、管線綜合方案及與其他地下管線配合關
系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車行道下方或不允許翻挖路段下的纜線管廊,應采用組合排管式;
2道路下方存在較多與纜線管廊交義穿越管線的路段,推薦采用組合排管式
纜線管廊;
3電力、通信纜線容量存在不確定性且對其他交叉穿越管線無影響的路段可
采用淺埋溝道式纜線管廊。
3.3.2纜線管廊內不應有無關管線敷設,且嚴禁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線敷
設或穿越。
3.3.3纜線管廊纜線引出節點的設置應匹配地塊集中接入點需求,引出節點處溝
內或井內空間應滿足最大截面纜線的轉彎半徑要求。
3.3.4纜線管廊當采用淺埋溝道形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線段應采用暗蓋板方式,上方覆土不宜小于0.3叱
2在纜線引出、管廊分支或直線段每不超過25m處應設置可開啟式蓋板或井
孔與井蓋,可開啟蓋板或井蓋應滿足人員、纜線、安裝設備的進出要求,并應具
備防洪防入侵功能;
3溝內縱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5%,在排水區間最低處應設置集水井及
其泄水系統,必要時應能便于臨時機械排水。排水口應有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3.3.5纜線管廊當采用組合排管形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線段管廊頂距地面距離應能滿足上方交叉管線穿越、地面荷載等需求,
且不應小于0.7m;
2工作井設置應滿足纜線引出、管廊分支及纜線施工要求。封閉工作井內空
間應能滿足人員進入、纜線引入引出、纜線接頭的安裝等需求。
3工作井構筑物頂覆土不宜小于0.3m,并應設置不少于2個引出地面的安
全孔和井蓋,井蓋應滿足人員、纜線、安裝設備的進出要求,并應具備防洪防入
侵功能;
4組合排管與工作井應做防水處理.,工作井內宜設置集水井或泄水設施,集
水井的位置應能便于臨時機械排水。
4城市公共地下空間設施
4.1一般規定
4.1.1城市公共地下空間設施應包括地下市政公用綜合設施、地下防災避難場所、
地下停車綜合設施、地下商業設施、地下公共服務綜合設施等。各類設施建設應
滿足其正常使用要求。
4.1.2城市公共地下空間設施應具備與其規模、使用怛質或功能用途及其類別或火災危
險性相適應的消防安全水平。
4.1.3城市公共地下空間布局應多空間結合,并相互連通,地下軌道交通車站應
與周邊用地的地上、公共地下空間復合利用。
4.1.4建設用地公共地下空間退讓地塊紅線應保障相鄰地塊利地下設施的安全。
4.1.5城市公共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預控地下市政管線所需的淺層公共地下空間。
覆土深度應遵循其所在地面空間的生態及公共安全需求。
4.1.6城市公共地下空間主體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100年,最大裂縫寬度限
值不應大于0.2mm。
4.1.7對規劃建設在歷史最高水位以下的公共地下空間,應根據設計條件計算結
構的抗浮穩定。
4.1.8地下空間地面出入口、采光豎井、通風豎井、進排風口和排煙口等應設置
在地勢相對較高的位置,其開口標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泛濫威脅地區,其開口標高不應低于設計洪
水位以上0.5m(對于設有可靠防洪堤的城市、街區除外);
2有內澇威脅的地區,其開口標高不應低于內澇水位以上0.5m;
3如果開口標高不能滿足,述要求,則應在開口設置有效的防洪設施。
4.1.9城市重要的大型公共地下空間開發區域應采取雨水綜合利用措施,減少外
排雨水徑流總量。
4.1.10在城市公共地下地下空間內人員經常活動的區域,尤其是人員集中活動的
區域,應采取相應的設備保障設施,維持健康、舒適的空氣環境,提供良好的視
覺、聽覺和嗅覺環境。
4.1.11城市公共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保證地面及周邊既有建筑物、市政設施、人
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等區域的安全。
4.1.12城市公共地下空間運營階段應進行室內空氣質量、環境保護和防汛安全的
評價與控制,制定火災的防排煙和防汛預案。
4.1.13城市公共地下空間的主體結構在運營階段應進行常規檢測。在經歷地震、
火災、爆炸等災害和異常事故后應進行應急檢測。
4.2主要功能空間
4.2.1地下公交站(場)的凈高不應小于3.8m,有雙層巴士停放時,不應小于4.6m。
4.2.2地下公交站(場)內單向出入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7.0m,雙向出入通道的
寬度不應小于12.0m,凈空高度應充分考慮公交車輛特征及實際運營需要。
4.2.3地下公交站(場)應設置行車監控與運營調度信息系統。
4.2.4超過500個停車位的特大型地下公共停車庫應設置行人專用出入口。
4.2.5地下公共停車庫內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停車區應分開設置,在車庫內同一平
面時,應用分隔設施將其隔離。
4.2.6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庫(場)應設置停車場管理系統。
4.2.7地下綜合管廊應與地下空間設施在建設時序、工程技術等方面相協調。
4.2.8地下垃圾轉運站應有獨立的通風系統,不應有向鄰室對流的自然通風或機
械排風,應設有沖洗排污設施。
4.2.9地下公共服務設施建筑層高不應小于5.5m。不含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寬度
不應小于6m,凈高不應小于3.0米;含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寬度不應小于8.0m,
凈高不應小于3.5m,局部節點最小凈高不應小于2.5m。
4.2.10新建地下商業空間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3().()m,對
改擴建地下空間,因構造特殊、困難的,不得超過5O.()m,每個出入口所服務的
面積大致相當。衛生間的服務半徑不應超過100m,如果在100m的服務半徑為,
有地鐵、商場等其他公共場所,應考慮衛生間可以共用。
4.2.11大于10萬平方米的大型地下空間整體開發項目,應設置區域消防控制中心,
距離城市消防站的距離不超過5km。
4.3輔助功能空間
4.3.1地下輔助功能空間應根據地下建筑規模大小、建筑功能需要而設置。輔助
功能空間包括服務用房、管理用房、設備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等。
4.3.2地下輔助用房應滿足衛生、隔聲減振、設備運輸和安裝維修的要求。地下建
筑內布置有噪聲的設備用房時,設備基座應進行隔振、減噪設計,墻面、頂捌應
采取吸聲措施,門窗應具有密閉和隔聲功能。
4.3.3當公共人行通道內任意位置步行距離100m范圍內無公共衛生間時,公共人
行通道內應設置公共衛生間。服務人數應按行人占據空間1.4mz/人確定,男蹲位
和小便器應按每1000人分別設1個,女蹲位應按每500人設1個。
4.3.4地下空間每層應沒置有給水排水設施的清潔問。
4.4地卜空間地面出入口和通風口
4.4.1人行出入口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人行出入口應設置電梯或自動扶梯,并采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
2人行出入口與地下建筑相連的通道范圍應保持通暢,在距離出入口疏散門
51n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人員通行的障礙物。
3兼作人行出入口的下沉式廣場應設置在方便地面人流進出地下建筑的主要
地段,并與城市道路或地面廣場相連接。
4.4.2機動車出入口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周邊其他建筑物地下車行通道連通的出入口不得計入機動車出入口數量。
2當地下車行通道與地下車庫銜接時,出入口布置應充分考慮對主線通道的
影響,與相鄰出入口間距不宜小于15m;
3當地下停車庫的出入口與城市地下道路直接相連時,應有良好的通視條件,
視距三角形范圍內障礙物應清除,并宜設置輔助車道接入主線。。
4大型或特大型地下停車庫的機動車出入口與地下公共車行通道連接處,應
設有緩沖區;緩沖區不得影響地下車行通道的正常行車,旦應滿足行車視距的要
求。
4.4.3地下空間設施敞開式出入口,其敞開部分的圍護結構上應設置距地面不小于
1.1m高的防護設施,且該防護設施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應不小于1.5KN/m。
4.4.4通風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風口應避免進風、排風短路。當進、排風口垂直相鄰布置時,進風口應
布置在排風口的下方,且宜低于排風口下緣3m以上。當進、排風口水平布置,
且在同一高度時,其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m。進風口與柴油發電機排煙口的水平
距離不宜小于15m。
2排風口不宜朝向鄰近建筑物和公共場所人員停留或通行的地帶。當無法滿
足時,排風口下緣離室外地坪高度應不小于2m,并應作消聲處理。
3通風口均應采取防雨雪、防蟲措施。
4.4.5當采用側面開設風口的通風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I距進風口5m范圍內不應有阻擋通風氣流的隙礙物。
2當通風口設于路邊時,其下緣離室外地坪高度不應小于2m;當通風口設于
綠地內時,其下Z彖離室外地坪高度應滿足防淹要求,且不宜小于1m.
4.4.6當采用頂面開設風口且貼近地面的通風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風口四周宜有寬度不小于3m的綠籬,風口最低處離室外地坪高度應滿足
防淹要求,且不宜小于1m。
2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通風口可與地面平齊。
(1)通風口周圍10m范圍內無人通行;
(2)通風口出地面口部的風速不大于5m/s。
3通風口開口處應有安全防護裝置,風井底部應有排水設施。
4.5內部聯結通道
4.5.1公共人行通道的寬度應根據通行能力、使用功能等要求確定,且通道最小
凈寬不應小于表4.5.1的規定。
表4.5.1公共人行通道的最小凈寬(單位m)
具有城市地下連接功能的公共人行通道一般公共人行通
使用功能
兩側有商業單側有商業無商業道
最小通道凈
10864
寬
4.5.2公共人行通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人行通道內設有坡道時,坡度不宜大于1:12。
2人員密集的功能單元與公共人行通道相接應擴人接口處公共人行通道
的寬度。
3公共人行通道與車行交通空間連通時,公共人行通道地面應高于相鄰車行
道地面,高差不應小于150mm,并應設置防止車輛進入的隔離墩等禁入設施。
4.5.3公共人行通道的凈高不宜小于3.0m,室內頂棚寬度不大于400mm的突出部
分凈高不應小于2.5m;當設有商業等設施時,通道凈高不宜小于3.5m,確有困
難時不應小于3.0m。
4.5.4地下車行通道的沒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車行通道可艱據設計服務車型設置為混行車通道和小客車專用通道。
2地下車行通道線形設計應連續,滿足通視視距要求。
3地下車行通道應設置必要的交通設施,交通設施應簡潔、可視性好。
4.5.5地下車行通道最小凈高應根據設計服務車型確定,最小凈高應符合表4.5.5
的夫見定c
表4.5.5地下車行通道最小凈高
類別行駛交通類型凈高(m)
微型、小型車2.5
輕型車3.0
機動車道
中型、大型客車3.8
其他機動車4.2
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2.5
注:該處凈高指從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至吊頂設備管道梁或其他構件底面之間
的有效使用空間的垂直高度。
4.5.6地下車行通道凈寬應根據設計服務車型、車輛控制速度等確定,最小凈寬
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向單車道的地下車行通道應設置連續式應急停車帶,其最小凈寬應滿足
表4.5.6T的要求。
表4.5.6T單向單車道地下車行通道最小凈寬
行駛交通類型凈寬(m)
微型、小型車5
各種機動車(含中大型車)6
2雙向車道的地下車行通道最小凈寬應滿足表4.5.6-2的要求。
表4.5.6-2雙車道地下車行通道最小凈寬
行駛交通類型凈寬(m)
微型、小型車6
各種機動車(含中大型車)7
3當大型車庫內部設置地下車行通道時,應在地下車行通道與停車泊位之間
設置隔離設施。
4.5.7地下車行通道主線縱坡不宜大于8%,且不宜小于0.3%。當條件受限時可采
用平坡。
4.5.8地下車行通道應采取排水措施;在出入地面的坡道底端應設置截水溝,其
長度與坡道同寬。
4.5.9內部聯結通道導向標識點位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人行流線的起終點、轉折點、分叉點、交叉點等引起人對人行路線疑惑
的位置應設置導向標識點位;
2在進入地下建筑,及進出不同功能區域、不同樓層的過渡區域應設置導向
標識點位。
3地下建筑設有無障礙設施處,應設置相應無障礙標識。
4車行導向標識點位設置應滿足前置距離和視認性要求;
5防災避難場所
5.1一般規定
5.1.1城鎮防災避難場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及其管理應滿足抗震、防澇、抗風要求。
5.1.2防災避難場所應明確緊急避難場所、固定避難場所和中心避難場所的功能設施配
置.、避難規模和開放時間。
5.1.3防災避難場所應依據防災避難場所布局規劃,垢合周邊各類防災和公共安全設施
及市政基礎設施統籌建設,并符合節能環保的要求。
5.1.4避難場所內的設施和設備在應急啟用前,應進行應急評估與應急轉換,并設置到
位。
5.1.5防災避難場所場地地形應平坦、地勢較高、有利于排水、空氣流通且具備較
好基礎設施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心避難場所應與城鎮外部有可靠交通連接、與周邊避難場所有疏散通
道連接。
2固定避難場所應與責任區內居住區建立安全避難聯系。
5.1.6防風避難場所應選擇避難建筑。防洪避難場所應根據淹沒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條
件,選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莊臺和避水臺等形式。
5.1.7防災避難場所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避開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發震斷裂帶上可能
發生地表位錯的部位等危險地段,并應避開行洪區、分洪口、洪水期間進洪或退
洪主流區及山洪威脅區、高壓線走廊區域;
2應避開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品生產存儲場所、嚴重污染源以及其他
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段,并應位于安全距離外;
3應避開建(構)筑物的垮塌和墜落物影響范圍,并應位于安全距離外。
5.1.8地下空間作為防災避難場所時應確保災后供電和通風等基本功能正常運轉,人員
進出安全。蓄滯洪區不應使用地下空間作為避難場所。
5.1.9當防災避難場所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相應的罕遇地震影響時,應
急保障基礎設施有效運轉,避難建筑不應發生中等及以上破壞,應急輔助設施不應發
生嚴重破壞或能及時恢復,應急疏散和避難功能應有效保障。
5.1.10防風避難場所遭受100年一遇的當地基本風壓對應的風災影響時,應急保障
基礎設施應有效運轉,避難建筑不發生中等及以上破壞,應急輔助設施不應發生嚴重
破壞或能及時恢復,應急和避難生活需求應能得到滿足。防風避難場所應滿足臨災時
期和災時避難的安全防護要求,龍卷風安全防護時間不應低于3h,臺風安全防護時間
不應低于24ho
5.1.11防洪避難場所的設定防御標準應高于當地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淹沒水位,且避洪
場地的應急避難區的地面標高應按該地區歷史最大淡水水位確定,且安全超高不應低
于0.5m。
5.1.12應建立場所維護管理制度,制訂場所使用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管理機構組成,
編制應急設施位置圖以及場所使用功能手冊。
5.1.13應定期對避難場所進行檢查和維護,對應急設施設備定期進行專項功能校驗。
5.1.14臨近江海河湖的避難場所啟用前,應確保建(構)筑物的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閘
門等標高不低于江海河湖的設防水位。
5.2避難場地
5.2.1中心避難場所的服務范圍不應超過建設用地規模50km2、服務總人口50萬
人。
5.2.2固定避難場所的避難規模不應低于其責任區范圍內規劃人口的15%。其中,
避難建筑可承擔的避難容量不應低于固定避難總需求的3()%。
5.2.3不同避難期的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應低于表523的規定。
表523避難場所的人均最低有效避難面積
避難時期緊急臨時短期中期長期
人均有效避難面積(m2/人)0.51.02.03.04.5
5.2.4防災避難場所與周圍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災源之間應設置不小于
30nl的防火安全帶;距易燃易爆工廠倉庫、供氣廠、儲氣站等重大次生火災或爆
炸危險源距離應不小于1000m。
5.2.5避難場所的防火安全疏散距離,當避難場所有應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時
不應大于50nb其他情況不應大于40m。對?于嬰幼兒、高齡老人、及行動困難的殘
疾人和傷病員等特定群體的專門避難區,不應大于20m,當避難場所有應急消防
水源和消防設施時不應大于25m。
5.2.6防災避難場所應依據所承擔的應急功能配置應急設施,各類場所應具備的
功能和應急設施配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5.2.7防災避難場所內應劃分避難區塊,區塊之間應設防火安全帶。區塊內應設
置防火設施、消防通道。中心避難場所和固定避難場所應設置應急消防水源。
5.2.8公共衛生間、垃及存放和處置設施與宿住設施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不應低
于30m?
5.2.9避難場所中的應急保障基礎設施應采用冗余設置、增強抗災能力或多種保
障方式組合,滿足其應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
5.2.10用作人員避難或物資儲存并對通風有專門要求的地下空間和避難建筑,應
設應急通風設施,并應配置機械通風所需要的正常及應急電源或預留應急電源安
裝條件。
5.2.11防災避難場所中用于嬰幼兒、高齡老人、行動困難的殘疾人和傷病員等特
定群體的專門區域,應滿足無障礙要求。
5.2.12避難場所中的應急功能區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市級應急指揮、應急醫療衛生救護和應急物資儲備分發功能應單獨劃
分應急功能區,應根據需要確定專業救災隊伍和志愿者場地、救災設備和車輛停
放區、直升機使用區等,并應與避難場所的其他應急避難功能區分隔;
2長期固定避難場所,應結合責任區級應急功能選擇設置場所綜合管理區、
應急醫療衛生救護區、應急物資儲備區及綜合管理和公共服務區等;
5.2.13應急避難場所中的應急交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心避難場所和長期固定避難場所應至少設4個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中、短期固定避難場所及緊急避難場所應至少設置2個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2城市級應急功能區的出入口,應滿足專用車輛通行的要求;
3用于避難人員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總寬度不應小于10m/萬人。
5.2.14避難宿住區內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宿住面積不應大于4500/,每個防火分
區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6400nf,邊長不應大于80.,防火分區之間的間距不應小
于4m;宿住區應按規定配置滅火器材。
5.2.15避難宿住區的應急廁所廁位數量,當用于短期、中期避難使用時,不應少
于避難人數的1.0機當用于長期避難使用時,不應少于避難人數的2.0機
5.2.16應急醫療衛生救護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急醫療衛生救護工作場地應滿足救護車輛、建立急救醫院的應急保障
車輛出入和停放的需要;
2重癥治療、衛生防疫、醫療垃圾處置周邊應設置衛生防疫分隔;
3應急醫療衛生救護場地應設置單獨的供水點、開水間、公共衛生間以及
應急醫療污水處置和垃圾收集設施。
5.2.17防災避難場所配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避難單元應設置電源配電柜(箱);電源配電柜(箱)應設兩種電源
的轉換開關,應能引接電力系統電源和臨時電源。
2通信、防災報警、應急照明、不同等級的用電負荷應分別設置供電網路.
5.2.18避難人員基本用水量應符合表5.2.18的規定。避難場所應急儲水設施的儲
水量及應急取水設施的供水量,均不應低于按表5218核算所有人員3天的飲用水
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量之和。
表5.2.18避難場所應急儲水或取水人均用水量
類另基本用水最(L/(人?d))
飲用水基本生存生活用水
應急醫療傷病員5~1020
工作人員3-510
其他人員3?5——
5.2.19避難場所應建立完整的、明顯的、適于辨認和易于引導的避難標識系統。
5.2.20避難場所工程驗收時,應進行專項功能校驗,并在通過后方可交付管理使
用單位。
5.3避難建筑
5.3.1除防洪避難建筑外,避難人員宿住功能不應設在三層以上的樓層。
5.3.2避難建筑避開發震斷裂,且避讓距離不小于500m;避難建筑不應將未經處
理的液化土層作為天然地基持力層。
5.3.3避難建筑應具備采光、通風、防風、防雨、防曬和防寒等適合宿住的條件。
5.3.4避難建筑應滿足無障礙要求。
5.3.5避難建筑的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建筑應采用設置多道抗震防線的結構體系.
2建筑形體應規則,抗側力構件在平面內的布置應規則對稱,結構剛度和
承載力沿豎向應均勻分布.
3避難建筑的設計應適當提高地震作用,應具備抗連續倒塌的能力。
4當本地區抗震沒防烈度為6度?8度時,避難建筑應按比本地區抗震設防
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當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避難建筑應
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5單層避難建筑的抗震要求和抗震措施應按雙層避難建筑設計。
6避難建筑的樓梯間應采取加強的抗震措施。
7對于建筑非結溝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其自身及其與主體結構的連
接應進行抗震設計,并應采取與主體結構加強連接或柔性連接的措施,達到與避
難建筑相同的抗震設防目標。
5.3.6位于蓄滯洪區的避難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近水面安全層褸面板底面設計高度,應不低于安全樓設計水位、波峰在
靜水面以上的高度、風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安全超高不應低于0.5米;
2安全樓設計水位以下的建筑層應采用耐水材料;
3安全樓設計水位以下的建筑層應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結構型式;
4安全樓設計水位以下的建筑層的門窗洞口設計應有利于洪水出入,墻體
開洞率不小于0.32;當墻體開洞率不滿足本款要求時,應局部或全部采用易與結
構分離的墻體砌筑和連接型式保證水流通過。
5.3.7避難建筑的抗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風避難建筑基本風壓應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風壓采用,且不應小于
0.35kN/m2;其地面粗糙度類型應提高一類,并應按照最大洞口為敞開時分析室
內壓力影響。
2防風避難建筑的所有洞口均應考慮一旦破壞不致損傷整體結構體系的安
全。洞口圍護構件應考慮室內正壓力效應驗算。
3應對除風災以外的其它災害的避難建筑基本風壓應按不低于50年一遇的
2
風壓采用,且不應小于0.35kN/m0
6城市停車庫
6.1一般規定
6.1.1城市停車庫建筑規模應按停車當量數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非機動車庫應按停車當量數劃分為大型、中型、個型。建筑規模及停車當量數應
符合表6.1.1的規定。
表6.1.1停車庫建筑規模及停車當量數
當視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機動車庫停車當量數>1000301—100051?300<50
非機動車庫停車當量數—>500251?500<250
6.1.2機動車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應符合表6.1.4的規定,且當車道數量大于等于
5且停車當量大于3000輛時,機動車出入口數量應經過交通模擬計算確定。
表6.1.4機動車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
停車當量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出入口數於、>1000501-1000301~500101—30051~10025-50<25
機動車出入口數量>3>2>2>1>1
非居住建筑出入口>5>423>2>2>1
車道數量
居住建筑出入口車>3>2>2>2>2>1
道數量
6.1.3基地機動車出入口開設應符合項目規劃條件的規定。不應在城市快速路主
線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
6.1.4停車庫周圍應設置消防車道。
6.1.5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停車樓之間及停車樓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
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6.1.5的規定。其中,高層汽車停車樓與其他建筑
物,停車樓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表6.1.5的規定值增加3m;停車樓與甲類
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表6.1.5的規定值增加2mo
表6.1.5停車樓之間及停車樓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名稱和耐火等級停車樓廠房、倉庫、民用建筑
一、二級三級一、二級三級四汲
一、二級停車樓1012101214
三級停車樓1214121416
注:1.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增由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
分外緣算起。
6.1.6機動車庫之間或機動車庫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并應符合下列
規定:
1當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當較高一面外墻比
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
火墻時,其防火間距應不限;
2當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上,同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圍的墻為無門、窗、
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6.2.3的規定值減小50%;
3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較高一面外墻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墻上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
設施時,其防火間距應減小,但不應小于4m;
4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較低一座的屋面無開口,屋頂的耐火極
限不低于l.OOh,且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應減小,但不應小于4m。
6.1.7機動車庫基地出入=1應設置減速安全設施。
6.1.8車庫內應有交通標識引導系統和交通安全設施。
6.1.9當車庫停車區域自然通風達不到稀釋廢氣標準時,應設置機械排風系統。
6.1.10城市停車庫的安全管理系統應定期進行設備的檢驗、更換和維護保養。
6.2機動車庫
621車庫總平面內,單向行駛的機動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m,雙向行駛的小型車道不
應小于6m,雙向行駛的中型車以上車道不應小于7m。
6.2.2對于車輛出入口寬度,雙向行駛時不應小于7m,單向行駛時不應小于4m。
6.2.3停車庫的人員出入=1與車輛出入口應分開設置,機動車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電梯
作為人員出入口,并應設置標識。
6.2.4四層及以上的多層機動車庫或地下三層及以下機動車庫應設置乘客電梯。
6.2.5小型機動車庫采用升降梯作為出入口時,升降梯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等提升設備,
且升降梯的數量不應少于兩臺,當停車當量數少于25輛的可設一臺。
6.2.6汽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散布置。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時,汽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可設置1個:
1小型類汽車庫;
2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停車數量小于或等于100輛且建筑面積小于4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
627坡道的最大縱向坡度應符合表6.2.7的規定。
表6.2.7坡道的最大縱向坡度
車型直線坡道曲線坡道
百分比(%)比值(高:長)百分比(%)比值(高:長)
微型車
15.01:6.67121:83
小型車
輕型車13.31:7.50
101:10.0
中型車12.01:8.3
大型客車
10.01:1081:12.5
大型貨車
6.2.8當坡道縱向坡度大于10%時,坡道上、下端均應設緩坡坡段,其直線緩坡段的水
平長度不應小于3.6m,緩坡坡度應為坡道坡度的1/2;曲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
于2.4m,曲率半徑不應小于20m,緩坡段的中心為坡道原起點或止點;大型車的坡道
應根據不型確定緩坡的坡度和長度。
6.2.9停車庫中的停車位應設置一定數量的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置應在方便上
下和主要出入口處。停車當量數在100輛及以下時應設置不少于1個無障礙機動車停
車位,100輛以上時應設置不少于總停車當量數1%的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無障礙停
車位應包括停車空間和無障礙輪椅通行走道,位于停車空間一側的無障礙輪椅的通行
走道寬度不應小于1.5m,相鄰兩個無障礙停車位之間的無障礙輪椅通行走道不得少于
一個。
6.2.10城市停車庫應設置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
6.2.11嚴寒地區機動車庫內應設集中采暖系統。
6212對于設有機械通風系統的機動車庫,機械通風量應按容許的廢氣量計算,且排
風量不應小于按換氣次數法或單臺機動車排風量法計算的風量。機動車庫換氣次數應
符合表6212-1規定,單臺機動車排風量應符合表62.12-2規定。
表6.2.12-1機動車庫換氣次數
序號建筑類型換氣次數(次/h)
1商業類建筑6
2住宅類建筑4
3其他類建筑5
表6.2.12-2單臺機動車排風量
序號建筑類型單臺機動車排風量(m3/h)
1商業類建筑son
2住宅類建筑300
3其他類建筑400
6213機械式機動車庫停車設備的出入口、操作室、檢修場所等明顯可見處應設置安
全標志。
6.2.14機械車庫地面上的工作區,除出入口外,周邊應設置圍欄。
6.2.15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停車數量超過100輛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為多個停車
數量不大于100輛的區域,但當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l.OOh的不燃性樓板
分隔成多個停車單元,且停車單元內的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應分隔為停車數量不
大于300輛的區域;
2停車庫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應選用快速響應噴頭;
3樓梯間及停車區的檢修通道上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4停車廂內應設置排煙設施,排煙口應設置在運輸車輛的通道頂部。
6.2.16機械式停車庫應進行例行和定期檢查、保養。
6.2.17停車庫應根據需要配置消防設施。
6.3非機動車庫
6.3.1非機動車庫停車應每500輛設一個出入口。
6.3.2非機動車庫出入口應與機動車庫出入口分開設置。
6.3.3非機動車庫的停車區域凈高不應小于2.0m。
6.3.4非機動車庫出入口上方應設有防墜落設施。
6.3.5非機動車庫出入口的坡道應采取防滑措施,嚴寒和寒冷地區非機動車庫室外坡道
應采取防雪措施。
6.3.6非機動車庫內摩托車停車區域通風換氣次數宜為2次Th?4次Th,其他車輛
停車區域通風換氣次數宜為1次/h?2次小。
6.3.7踏步式出入口推車斜坡的坡度不應大于25%,單向凈寬不應小于0.35m,總
凈寬度不應小于1.8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應大于15%,坡道寬度不應
小于1.80m。
6.3.8非機動車庫內不應設置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裝置與設施。
7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
7.1一般規定
7.1.1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規劃年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一
致,按照千車維修企業配備率控制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數量。
7.1.2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應納入新建居民區規劃中,滿足人民群眾的修車需求,
根據轄區內各區(縣)的車輛保有量控制各區(縣)機動車維修工位數。
7.1.3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規劃應合理控制整車維修、綜合小修、專項維修比例。
7.1.4涉及整車維修及噴烤漆業務的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應遠離醫院、學校、養
老建筑。
7.1.5防火分類為I類的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1.6防火分類為【類以及H類的地下及高層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應設置火災
自動報警系統。
7.1.7防火分類為I類的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于2
個,且應分散布置。
7.1.8除建筑面積小于1000n?外,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應設排煙系統,并應劃
分防煙分區。
7.2維修生產廠房
7.2.1維修生產廠房應設有危廢間,必要時應有隔離、控制措施,標志標識清晰。
7.2.2維修生產廠房地面應為不燃燒材料?,地面應設置一定角度保證液體流至地
漏,同時應設置油水分離池和沉淀池。
7.2.3采用水磨工藝時,涂漆車間應設有專用的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
7.2.4機動車維修服務設施內設有洗車場時,應設有節水、凈水設施。
7.2.5采用干打磨工藝時,應有粉塵收集裝置和除塵設備,并應設有通風設備。
7.2.6調試車間或調試工位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7.2.7維修生產廠房面積應滿足所有設備的工位布置、生產工藝和正常作業,并
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7.2.8整車維修生產廠房內應設有總成維修間,應設有預檢工位。
7.2.9維修生產廠房內設有地溝時,地溝應具有安全逃生通道。
7.2.10從事燃氣汽車維修時,應裝有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7.2.11從事燃氣汽車維修應有專用維修生產廠房,廠房應為永久性建筑,不得
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積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廠房內通風良好,廠房周圍5m
內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設施。
7.2.12從事燃氣汽車維修還應設有密封性檢查、卸壓操作的專用場地,可設在
室外。應遠離火源,應有明示防明火、防靜電的標志。
7.3停車場
7.3.1應有與承修車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合法停車場地,并保證車輛行駛通暢,
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7.3.2停車場地面應平整堅實,區域界定標志明顯。
7.3.3停車場中的充電樁應設置在指定區域,并具有防火隔離。
8城市雕塑
8.1一般規定
8.1.1城市雕塑建設應保證雕塑工程質量、藝術質量和安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設
應納入城鄉規劃及城市設計。
8.1.2紀念性或景觀性城市雕塑分類應符合表8.1.2的規定。
表8.1.2城市雕塑分類
類別高度〃(ni)高度〃(m),寬度£(m)面積(mO
特大型23()◎1(),42452300
大型210,<30廬5,£2302100,<300
中型23,<10狼3,£210260,<100
小型<3//<3,Z<10<60
注:1符合表中其中一項,即為該項類別;
2表中面積一般指浮雕,按展開面積計算。
8.1.3城市雕塑應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宣教性、娛樂性等功能,并與
周邊空間形態、景觀環境、建筑風格相協調。
8.1.4城市雕塑及其主體結構設計工作年限應不少于50年。
8.1.5城市雕塑工程應保證雕塑主體結構及結構構件的安全性。內部有結構支撐
的城市雕塑應采取防腐措施。
8.1.6城市雕塑材料應根據環境特點選擇適合戶外長久放置的安全、環保、綠色
材料。
8.1.7城市雕塑建成后應設立永久性標牌,標牌應載明雕塑名稱、責任主體、建
成時間、結構設計工作年限、材質、尺寸等內容。
8.1.8城市雕塑外觀及內部結構應定期進行檢查、保養、修繕。
8.1.9城市雕塑燈光設計應表現城市雕塑工程體量和空間等基本特性,光源應選
擇環保節能型,并應避免光污染。
8.1.10城市雕塑工程設計應根據高度和材料需要沒置避雷裝置。
8.2紀念性城市雕塑
8.2.1紀念性城市雕塑布局應根據紀念主題、目的和建設規模等進行選址。
8.2.2紀念性城市雕塑周邊環境應與主題相協調,并應滿足瞻仰、教育等需求。
8.2.3大型以上人物紀念性雕塑為具像造型的,應在建設前制作頭面部等重要部
位等比例雕塑模型,做為審查、加工和驗收的依據。
8.2.4大型以上紀念性城市雕塑結構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
安全性要求,并應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8.3景觀性城市雕塑
8.3.1中型以上景觀性城市雕塑選址應避開城市地下設施及架空電力等設施。
8.3.2中型以上景觀性城市雕塑應對尺度、風格、色彩、材質等進行設計與控制,
并應滿足城市景觀提升的需要。
8.3.3中型以上景觀性城市雕塑體量應與周邊空間容量、空間視覺相協調,并應
考慮場所方位、采光方向、地形地貌、風荷載等因素。
9人民防空設施
9.1一般規定
9.1.1縣級以上(含)城市應編制城市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并將人民防空設施建設要求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9.1.2城市重點目標應編制防護規劃或防護方案。
9.1.3人民防空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城市.規模和國家確定的城市.防護類別,以及城市重要政治、經濟、
軍事目標分布情況,確定各類人民防空設施的規模、布局和防護等級;
2應統籌規劃建設城市防空片區各類人民防空設施,形成獨立的人民防空防
護體系:
3規劃的人民防空設施必須按要求預留項目及其附屬建筑的城市建設用地:
4各類人民防空設施應合理配套。
9.1.4各類人民防空設施的功能、防護等級、規模、布局應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
規劃。
9.1.5人民防空工程防尹應符合下列原則與要求:
1人民防空工程選址、定位應充分利用地形進行防護;
2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單元應自成體系;
3人民防空工程應能抵御預定核武器、常規武器和生化武器作用,主體結構
應滿足設計抗力和整體防護密閉要求。
9.1.6人民防空警報器應以警報音響覆蓋全市域布置。
9.2人民防空工程
9.2.1城市人民防空工程需求總量應滿足城市人口戰時掩蔽和保證城市戰時正常
運轉的需要。
9.2.2醫療救護工程分應為中心醫院,急救醫院,救護站。醫療救護工程中心醫
院每100萬人,不應少于1個;急救醫院每50萬人,不應少于1個;救護站每
10萬人,不應少于1個。
9.2.3防空專業隊工程應分為隊員掩蔽部和裝備掩蔽部。防空專業隊工程應按照
城市戰時專業隊編成配置。
9.2.4人員掩蔽工程應分為一等、二等。人員掩蔽工程應按每人l.On?掩蔽面積
配置。
925配套工程主要應包括:區域電站、區域供水站、人民防空物資庫、食品站、
生產車間、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警報站、核生化監測中心等。每個城市應
至少建設1個核生化檢測中心,區域供水站超大、特大城市不應少于3個,大城
市不應少于2個,其他城市不應少于1個確定。人民防空物資庫的規模和容量,
應按戰時城市人口3個月的物資需求量確定,其他配套工程的規模應根據實樂需
要和有關規定確定。
9.2.6掘開式中心醫院有效面積不應小于25000?(含電站),急救醫院有效面積
不應小于l700rr|2(含電站),救護站有效面積不應小于900m2(不含電站),當
為坑、地道式時有效面積應增加30%。
9.2.7防空專業隊工程規模應根據掩蔽人員和車輛數,應按下列標準確定:
1隊員掩蔽面積按3.0n?/人;
2車輛掩蔽面積:小型車不小于30m2/臺,中型車不小于50m2/臺。
9.2.8核生化檢測中心有效面積不應小于600n?/個。
9.2.9醫療救護工程應根據戰時城市人口的分布情況合理布局,中心醫院、急救
醫院應結合城市地面醫院建設,并應避開城市重點目標。
9.2.10防空專業隊工程應按其保障的目標和區域進行配置。
9.2.11人員掩蔽工程的布局應與戰時城市人口的分布保持一致,其出入口與所保
障對象的距離應在200m以內。
9.2.12配套工程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民防空物資庫應設置在交通便利地區,所存放物品應與人員掩蔽工程相
配套;
2地下生產車間應設置在平時生產類似產品的工廠內或附近地區;
3人民防空警報站應根據地形條件和居民分布,按照警報音響覆蓋半徑設置,
并應選擇在具備電源保障能力,利于警報音響傳播的廣場、綠地和建筑物頂部;
4核生化監測中心應設在平時擔負環境監測任務或有化驗條件的單位內或
附近地區;
5其它配套工程應按城市總體防護要求和防空區、片的需要合理設置。
9.2.13各類人民防空工程與易燃、易爆物品車間或倉庫的距離不應小于50m,與
貯存大量有毒液體、有重毒氣體的貯臧或倉庫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
9.2.14醫療救護工程的防護級別,應按表9214確定。
表9.2.14醫療救護工程防護級別
工程類型
防護漏
中心醫院急救醫院救護站
掘開式252526
核武器
坑地道式24BN4B25
掘開式252526
常規武器
坑地道式242525
生化武器2乙
9.2.15防空專業隊工程的防護級別,應按表9215確定。
表9215防空專業隊工程防護級別
工程類型
專業隊隊員掩蔽工程專業隊車輛掩蔽二程
掘開式2525
核武器
坑地道式24B24B
掘開式2526
常規武器
坑地道式2425
生化武器2乙
9.2.16人員掩蔽工程的防護級別,應按表9.2.16確定。
表9.2.16人員掩蔽工程防護級別
工程類型
防護級別一等二等
核武器掘開式與6與6
坑地道式24B24B
常規武器掘開式2526
坑地道式2424
生化武器N乙N丙
9.2.17配套工程的防護級別,應按表9.2.17確定。
表9217配套工程防護級別
工程類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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