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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備案號:正在報建設部備案中

DB

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

DB33/T1199-2020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andrenovationofruraldomesticsewage

treatmentfacilities

2020-04-07發布2020-07-01實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

1總則

1.0.1為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提高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水平,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0.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除應按本規程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

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農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sewage

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

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2.0.2廁所污水blackwater

人排便及沖洗糞便產生的生活污水,也稱為黑水。

2.0.3生活雜排水greywater

除廁所污水以外的生活污水,也稱為灰水。

2.0.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和處理的建(構)筑物、設備及附屬設施等的總稱。包括集

中處理設施和戶用處理設備,不含簡易設施。按管理責任分為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

2.0.5集中處理設施centralizedtreatmentfacility

服務于多戶的,并采用集中處理終端或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

設施的總稱。

2.0.6戶用處理設備householdtreatmentfacility

服務于單戶或經協商指定戶主的多戶,日處理能力在5m3/d(含)以下處理農戶日常生

活污水的處理設備。不包括單獨對從事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進行處理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2.0.7戶內處理設施indoortreatmentfacility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接戶井前的對生活污水進行收集和處理的設施。包括廚房清

掃井、戶內化糞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

2.0.8公共處理設施publictreatmentfacility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接戶井及以外的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的設施。包括接戶井、

污水管道、檢查井、處理終端等。

2.0.9簡易設施simplefacility

無設計文件、無出水指標要求的就地家庭處理設施。

2.0.10接戶井householdsewageconnectingwell

用于匯集單戶生活污水,連接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的多功能檢查井。屬于公

共處理設施,具有沉砂、攔渣或隔油等功能。

2.0.11處理終端treatmentterminal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末端處理的預處理設施、主體處理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總稱。分為

集中處理終端和戶用處理設備。

2.0.12運維廢棄物operationandmaintenancewaste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包括清掏物、剩余污泥、

收割濕地植物、廢棄填料及其他運維雜物等。

3基本規定

3.0.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遵循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原則。

3.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以縣域為單元,實行統一規劃和建設、分步實

施。正確處理近期與遠期、集中與分散、利用與排放的關系。

3.0.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具備運維廢棄物處理、應急處理及縣域監管平

臺等配套設施。

3.0.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可采用集中處理、單戶處理或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方式,應根據實

際情況綜合分析確定。

3.0.5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優先解決位于生態環境敏感區、對人居環境影

響大和受益戶100戶及以上的設施問題。

3.0.6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項目

宜采用設計、施工和運維的總承包模式。

3.0.7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項目應與其他建設項目相互銜接,減少重復投資

和建設。

3.0.8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改造前應全面調查、評估診斷,評估診斷應按國家和地方現行

標準的要求,綜合考慮進出水水質、設施質量、功能和運維管理等因素,并應出具評估報告。

3.0.9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改造診斷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3.0.10農村近三年內規劃整村拆遷或具備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條件時,可維持現有農村生活

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適時拆除或納入城鎮污水管網。

3.0.11對農戶進行接戶改造時,應充分考慮該農戶污水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實行應接

盡接。當農戶年累計居住時間不足60天,且居住期內對周邊生態環境影響較小時,可不進

行接戶改造。

4設計

4.1一般規定

4.1.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區域規劃、村民生產生活習慣、

人口流動、自然環境、地形地貌、經濟發展、施工條件和運維水平等因素。

4.1.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戶內處理設施與公共管道應通過接戶井連接。

4.1.3排水體制應采用雨污分流制,嚴禁雨水流入污水處理設施。

4.1.4廁所污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化糞池;農戶廚房出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廚房清掃井;

農家樂、民宿、餐飲等含油廢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隔油池(器);美容美發、洗浴等洗滌

廢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毛發聚集井(器)。

4.1.5有建設條件的公共管道可采用共同溝。

4.1.6縣域范圍內的檢查井井蓋應形式、規格統一,符合國家標準且有相應標識。

4.1.7處理終端選址應符合區域總體規劃、村莊發展規劃和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

等相關規劃的要求。

4.1.8集中處理終端和戶用處理設備前端應設置格柵井和調節池等預處理工藝單元。

4.1.9深度超過1.2m的構筑物、罐(箱)體的檢查(修)口及檢查井應設置防墜裝置。

4.1.10嚴禁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接入戶用處理設備。

4.1.1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應考慮二次污染的控制,并采取除臭和降噪措施。

4.1.1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冬季低溫的影響,必要時應采取保溫措施。

4.1.1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宜采用列入建設領域推廣使用目錄的新技術和設備。

4.2設計水量

4.2.1設計水量應確定不同來源、不同水質的污水量,并考慮村莊人口及經濟發展需求,合

理確定水量變化系數。

4.2.2設計水量可不計年累計居住時間小于60天的農戶。

4.2.3設計水量宜根據調查、實測確定。當無法獲得調查、實測數據時,可采用用水定額計

算,宜取用水量的70%~90%,各行業用水定額可按附錄A執行。

4.3設計水質

4.3.1設計水質應根據實地調查、取樣檢測和綜合分析確定,應充分考慮非農村生活污水對

水質的影響。當無實際檢測值時,可按表4.3.1的數值確定。

表4.3.1農村生活污水水質參考值(單位:mg/L,pH值除外)

主要指標CODCr氨氮TPTNSSpH值

建議取值范圍200~40030~501.5~7.040~60100~2006.5~8.5

4.3.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應按現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

的相關標準執行,并符合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

4.3.3出水用于灌溉、雜用水、景觀環境用水等,出水水質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4.4戶內處理設施

I戶內管道

4.4.1室內管道宜采用廁所污水和生活雜排水分流的排水系統。戶內管道布置應遵循接管短、

彎頭少、排水通暢、便于維護、外觀整潔的原則。

4.4.2戶內管道設計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的有關規定執

行,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或球墨鑄鐵管。

4.4.3室內排水器具應設置室內存水彎,水封高度不應小于50mm。

4.4.4農戶廚房洗滌池排水管管徑不應小于DN50,農家樂、民宿、餐飲廚房洗滌池排水管

管徑不應小于DN75,衛生間糞便排水管管徑不應小于DN100。化糞池、隔油池排水管管徑

不應小于DN100,坡度不宜小于1%。

4.4.5普通農戶接戶井前的室外管道在交匯、轉彎、跌落、管徑改變及直線管段大于20m

時,應設置檢查井或檢查口。

4.4.6室外裸露的塑料管應采取防凍、防曬、防撞等防護措施,并應符合周邊環境及景觀的

要求。

II化糞池

4.4.7化糞池宜用于處理廁所污水,生活雜排水不得排入化糞池。

4.4.8化糞池應采用三格式化糞池,充分考慮出租戶、民宿等流動人口,設計停留時間不宜

小于12h,清掏周期宜3個月~12個月,其他設計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

計標準》GB50015、《農村戶廁衛生規范》GB19379的有關規定執行。

4.4.9化糞池宜采用成品。非成品的宜優先選用鋼筋混凝土化糞池,池壁和池底應進行防滲

處理,不得使用漏底化糞池。

4.4.10化糞池應設置檢查口、透氣管,并應采取防臭、防爆和防墜措施。

4.4.11車行道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化糞池,頂部應進行加固處理,并采用重型雙層井蓋及

蓋座;非車行道下時,可采用輕型雙層井蓋及井座。

III隔油池

4.4.12隔油池可采用預制化成品隔油池或磚砌、混凝土隔油池,有條件時應優先采用隔油

提升一體化設備。

4.4.13隔油池的設計應綜合考慮污水排放特征、含油廢水量、水力停留時間、池內水流流

速、池內有效容積等因素,各項技術參數指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

GB50015的有關規定執行。

4.4.14隔油池蓋板不得封閉,隔油池應具備通氣和清渣功能,便于檢查和維護。

4.4.15隔油池的設置應遵循就近、方便清運和管理的原則。

IV廚房清掃井

4.4.16廚房廢水應通過廚房清掃井后進入接戶井,廚房清掃井應有攔渣、隔油和沉砂的功

能。

4.4.17廚房清掃井宜選用塑料成品井,圓形清掃井直徑不宜小于300mm,方形清掃井尺寸

不宜小于300mm×300mm。

4.4.18廚房清掃井的設置應遵循就近、方便清掏和維護的原則。

4.4.19廚房清掃井應便于清掏,宜選用雙層井蓋,并有“廚房清掃井”字樣。

4.5接戶井

4.5.1接戶井宜選用預制化成品。

4.5.2接戶井宜設置細格柵,格柵應采用耐腐蝕材料,格柵的柵距不應大于10mm。

4.5.3接戶井的設置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檢查井的有關

規定執行,規格宜按實際功能要求選擇。

4.5.4接戶井應便于清掏,宜選用雙層井蓋,并有“接戶井”字樣。

4.6公共管道系統

I公共管道

4.6.1公共管道應根據地形標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則布置。

4.6.2公共管道應采用安全可靠、水力條件好、耐腐蝕且基礎簡單、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

管材。位于車行道下塑料管材的環剛度不應小于8.0kN/m2,位于非車行道、綠化帶、庭院

內塑料管材的環剛度不應小于4.0kN/m2。對于直徑大于(含)500mm的長距離公共管道宜

選用鋼筋混凝土管。

4.6.3公共管道位于車行道下覆土深度不應小于0.7m,位于非車行道下覆土深度不應小于

0.4m。

4.6.4公共管道的管徑不應小于DN200。

4.6.5農村生活污水對不能重力自流排出的,應設提升設施或真空收集系統。提升設施的技

術要求應按本規程第4.6.14~4.6.22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4.6.6在過河、架空路段可設置倒虹管或架空管,倒虹管宜采用球墨鑄鐵管、鋼管或PE管;

架空管宜采用球墨鑄鐵管或鋼管,并采取防護措施。

4.6.7管道基礎應根據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質條件等確定,對地基松軟、不均勻沉降或易沖

刷地段,管道基礎應采取相應加固措施。

4.6.8公共管道的其他設計要求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的有關

規定執行。

II檢查井

4.6.9在管道交匯處、轉彎處、跌落處、管徑或坡度改變以及直線管段上每隔一定距離處應

設置檢查井。

4.6.10檢查井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小區排水用塑料檢查井》CJ/T233、《建筑小區

塑料排水檢查井》GJBT-1043、《市政排水用塑料檢查井》CJ/T326、《污水用球墨鑄鐵管、管

件和附件》GB/T26081和《混凝土檢查井國標圖集》12S522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4.6.11檢查井可選用塑料檢查井、磚砌檢查井、預制混凝土檢查井或球墨鑄鐵檢查井。非

車行道下且直徑小于700mm的檢查井,宜選用塑料成品井。

4.6.12檢查井宜選用雙層密閉井蓋,車行道上檢查井井蓋應采用承重型井蓋。

4.6.13檢查井宜為流槽井,倒虹管或泵站前應設置沉砂井,對出戶端無法設置化糞池的,

應采用流槽井。

III提升設施

4.6.14農村生活污水無法重力自流時,應設置戶用提升裝置或提升泵站(井)。提升泵站(井)

宜選用一體化預制泵站。

4.6.15泵站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一體化預制泵站工

程技術標準》CJJ/T285和《泵站設計規范》GB50265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4.6.16設計提升水質應滿足:pH為6~10,溫度≤40℃;對不滿足條件的應增加提升泵站

(井)的防護措施。

4.6.17提升泵站(井)有效容積不宜小于最大單臺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水泵在1h內啟

動次數不宜超過6次。

4.6.18提升泵站(井)應設置就地液位顯示裝置,提升泵應具備自動和手動啟停功能,應

配置備用污水泵。

4.6.19提升泵站(井)處理能力100t/d及以上的,應具備數據采集和傳輸功能,宜實現遠

程監測和控制。

4.6.20提升泵站(井)應設置方便安裝檢修的檢查口和方便清理的清掃口。

4.6.21埋地安裝的預制泵站頂部檢修口或泵站管理間的室內地坪應比室外地坪高

0.2m~0.3m,應高于設計洪水位0.5m以上。

4.6.22泵站的選址應滿足規劃、消防、防洪和環保等要求。

4.7集中處理終端

I預處理

4.7.1格柵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格柵井應設置在調節池前。

2格柵井寬度不宜小于0.5m;宜按迎水流方向設置粗、細2道格柵,粗格柵間距宜為

16mm~25mm,細格柵間距宜為1.5mm~10mm;格柵應采用SUS304不銹鋼等耐腐蝕材質制

作;宜選用成品格柵。

3設計規模200t/d及以上的污水處理終端應設置機械格柵。

4格柵傾斜角度宜為60°,格柵頂標高應高于設計水位0.2m且距離蓋板應小于0.3m。

5格柵井應設置活動檢修蓋板,便于清理和維護。

4.7.2調節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節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污水水質、水量變化確定,有效停留時間不宜小于12h,

宜設置均質攪拌裝置。

2調節池中的提升泵(組)應按終端處理能力計算流量,宜設置提升泵防堵塞裝置。

3調節池宜為地下式,可與集中隔油池、集中沉砂池合建,應設置檢修口和清淤排泥

設施。

4.7.3其他預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民宿、農家樂、餐飲等集中的村莊宜設置集中隔油池,集中隔油池應按本規程第

4.4.12~4.4.15條的規定執行。

2特色農產品生產集中的村莊宜設置集中沉砂池,且具有集砂斗,抽砂孔或排砂管。

II污水處理技術

4.7.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實踐經驗選用適用處理技術。污水處理技術

主要包括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生物處理、生態處理和消毒。

4.7.5化學需氧量(CODCr)可采用好氧生物處理去除,也可通過厭氧生物處理和缺氧反硝

化等方式部分去除。

4.7.6氨氮可采用好氧生物處理去除。有總氮去除要求的還應設置硝化液回流和缺氧反硝化

區。

4.7.7生物除磷應設置活性污泥厭氧和好氧區,應設置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出。化學除磷

可采用絮凝沉淀和除磷濾料等方式去除。

4.7.8懸浮物(SS)可通過沉淀或過濾去除。

4.7.9糞大腸菌群可采用消毒處理,也可通過絮凝沉淀、過濾和生化處理部分去除。

4.7.10動植物油可采用隔油分離去除。

III污水處理工藝

4.7.11厭氧生物膜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厭氧生物膜池僅作為農村生活污水的預處理,不宜單獨使用。

2厭氧生物膜池的水力停留時間宜取2d~5d。

3厭氧生物膜池應保證微生物膜與污水充分接觸,結構上可采用分格折流式,或設置

機械攪拌。

4厭氧生物膜池填料填裝高度不宜小于池深的2/3,可采用懸浮或懸掛填料。

5厭氧生物膜池宜設置底部排泥管或定期抽吸排泥,排泥間隔時間宜為3個月~12個

月。

6厭氧生物膜池應采取防滲和防爆措施。

7厭氧生物膜池宜用于處理規模小、進水濃度較低、供電不便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4.7.12生物接觸氧化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物接觸氧化池單獨使用可去除CODCr和氨氮,與缺氧池組合可去除總氮。

2生物接觸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時間宜取4h~16h。當與缺氧池組合去除總氮時,缺氧

區水力停留時間宜取0.5h~3h,回流比宜取100%~300%。

3生物接觸氧化池進水應防止短流,進水端宜設導流槽,導流槽與接觸氧化池之間應

用導流墻分隔。

4生物接觸氧化池內懸掛式填料填充率宜取50%~80%,懸浮式填料填充率宜取

20%~50%。

5生物接觸氧化池供氣量的最小氣水比不宜小于2:1,最大氣水比不宜超過20:1。

6生物接觸氧化池底部應設置排泥和放空裝置。

7生物接觸氧化池宜用于處理規模較小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4.7.13活性污泥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性污泥法可采用厭氧、缺氧和好氧模式,可分為連續流和序批式運行方式。

2活性污泥法好氧池的水力停留時間宜取8h~12h,污泥濃度宜取2.0g/L~4.5g/L,需氧

量(O2/BOD5)宜取1.1kg/kg~1.8kg/kg。

3活性污泥法脫氮處理工藝應聯合缺氧池和好氧池。缺氧池的水力停留時間宜取

2h~4h,污泥濃度宜取2.0g/L~4.5g/L,混合液回流比宜取100%~400%。

4活性污泥法脫氮除磷處理工藝應聯合厭氧池、缺氧池和好氧池。厭氧池的水力停留

時間宜取1h~2h,污泥濃度宜取2.0g/L~4.5g/L,污泥回流比宜取40%~100%。應進行處理系

統的剩余污泥排放。

5活性污泥法應保證活性污泥與污水充分接觸,厭氧池和缺氧池宜設置機械攪拌。

6活性污泥法池底部應設置排泥和放空裝置。

7活性污泥法宜設置污泥濃縮、儲存池。

8活性污泥法宜用于處理規模大、運維水平高、征地困難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4.7.14人工濕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工濕地不應單獨使用,宜聯合生物預處理,嚴格控制進水水質。

2人工濕地宜采用潛流人工濕地,當處理量大于等于300m3/d時,與居民區的距離應

大于300m。

3人工濕地的設計參數應通過試驗或按相似條件下人工濕地的運行經驗確定。當無相

關資料時,也可按表4.7.14-1的數值確定,并應對相應的污染物表面負荷和水力負荷進行校

核。

表4.7.14-1人工濕地主要設計參數

設計參數水平潛流人工濕地垂直潛流人工濕地表面流人工濕地

2

BOD5表面負荷[g/(m·d)]≤8.0≤8.0≤4.0

氨氮表面負荷[g/(m2·d)]≤4.0≤4.0≤2.5

總氮表面負荷[g/(m2·d)]≤4.5≤5.0≤2.5

總磷表面負荷[g/(m2·d)]≤0.4≤0.4≤0.2

水力負荷[m3/(m2·d)]≤0.5≤0.8≤0.2

水力停留時間(d)≥1.0≥1.0≥3.0

底面坡度、水力坡度0.5%~1.0%<0.5%<0.5%

4表面流人工濕地的長寬比宜大于3:1;水平潛流人工濕地的長寬比宜為3:1~10:1;

垂直潛流人工濕地的長寬比宜為1:1~3:1。

5人工濕地填料層的設計應通過試驗或相似經驗確定。當無相關資料時,也可按表

4.7.14-2的數值確定。人工濕地填料可采用石灰石、火山巖、沸石、陶粒等材料。

表4.7.14-2人工濕地填料層設計參數

設計參數

項目水平潛流人工濕地垂直潛流人工濕地

進水區主體區出水區主體層過渡層排水層

填料粒徑(mm)25~154~810~152~55~1010~15

填料深度(m)0.6~1.20.6~1.20.6~1.20.8~1.20.2~0.30.2~0.3

填料裝填后孔隙率(%)50~4040~3030~3530~3535~4545~55

6人工濕地中特殊性功能填料可采用模塊化方式填充,以方便更換。

7人工濕地的進出水系統,應保證配水和集水的均勻性,底部應設置放空裝置。

8人工濕地植物宜選擇耐水、耐寒、去污能力強、輸氧能力強、抗病蟲害、易于管理、

景觀效果好的本土植物。

9人工濕地應便于定期清淤和收割濕地植物。

10人工濕地宜用于征地容易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4.7.15化學除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化學除磷的藥劑種類、投加量宜通過試驗確定。采用鋁鹽或鐵鹽為絮凝劑時,宜按

照鋁或鐵與污水總磷的摩爾比為1.5~3進行投加。

2化學除磷宜采用快速混合方式,混合時間宜為10s~30s,可采用機械、水力或空氣

混合或攪拌。

3化學除磷應計算產生的污泥量并考慮污泥的處理處置方式。

4化學除磷的設備與管道應采取防腐措施,宜采用PVC-U或PE管材。

5化學除磷宜用于生物處理和生態處理出水總磷仍不達標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4.7.16消毒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控制糞大腸菌群指標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具備消毒功能,沒有控制糞大腸

菌群指標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具備加裝消毒設施的空間與能力。

2消毒可選用紫外線消毒和氯消毒。設計參數宜通過試驗或相似經驗確定。

3當采用紫外線消毒時,紫外線劑量宜為15mJ/cm2~22mJ/cm2,處理水回用宜為

24mJ/cm2~30mJ/cm2。紫外線燈管前后的渠長不應小于1m,水深應滿足燈管的淹沒要求。

4當采用氯消毒時,加氯量宜為6mg/L~15mg/L,污水再生利用的加氯量按衛生學指

標和余氯量確定。污水與氯的接觸時間不應小于30min。

5污水處理設施應具備重大疫情期間增強應急防控消毒的處理能力。

IV污水處理組合工藝

4.7.17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根據排放要求、排放去向、處理規模、基礎條件等選擇技術成

熟、穩定達標、運維簡便、運行安全的組合工藝。

4.7.18農村生活污水應通過預處理后進入集中處理終端處理。集中處理終端出水應根據排

放要求設置消毒。

4.7.19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達到現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

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的一級排放標準時,可按圖4.7.19的工藝組合確定。

圖4.7.19一級排放標準處理設施工藝組合圖

4.7.20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達到現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

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的二級排放標準時,可按圖4.7.20的工藝組合確定。

圖4.7.20二級排放標準處理設施工藝組合圖

V出水井

4.7.2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宜設置出水井。

4.7.22出水井應滿足排水通暢、標志明顯、采樣方便、可運維管理的要求。

VI附屬設施

4.7.23附屬設施宜包括流量計、監控、水質檢測設備、標識牌、電氣控制柜、設備房、防

墜網、護欄、景觀綠化、便道等。

4.7.24應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日處理規模選擇流量計、監控和水質在線檢測設

備,采集的數據應及時傳輸至監管平臺。

4.7.25標識牌宜包含處理終端信息標識牌、檢查井標識牌、污水流向標識牌、工藝段標識

牌、出水排放口標識牌等。

4.7.26處理終端四周宜設置護欄或者圍欄,護欄或者圍欄可采用塑木欄桿、塑鋼欄桿、不

銹鋼欄桿或綠籬等。設置的安全防護欄桿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

GB50352的有關規定執行。

4.7.27戶外電氣控制柜防護等級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

中的IP55的有關規定。與污水或污泥接觸的儀表和傳感器防護等級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中的IP68的有關規定。

4.7.28配備水質在線檢測、設備運行狀態監控的處理終端應建立設備房,設備房應保證結

構穩定、設施安全、通風隔熱、美觀協調。

4.7.29景觀綠化、便道等附屬設施應與新農村建設、美麗鄉村建設等整體景觀相協調。

4.8戶用處理設備

4.8.1戶用處理設備宜用于居住分散、集中處理終端建設困難的偏遠海島、山區等單戶或有

明確戶主的多戶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4.8.2戶用處理設備宜選擇耐沖擊、效果穩定、易安裝、維護簡便、二次污染小、運行成本

低的標準化設備。

4.9納入城鎮污水管網

4.9.1當城鎮污水現狀管網覆蓋到村莊時,應將村莊污水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由城鎮污水廠

統一處理。

4.9.2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污水應符合國家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的有關規定。

4.10運維廢棄物處理

4.10.1運維廢棄物處理可分為集中處理和就地處理。

4.10.2有條件的地區可優先建設集中廢棄物處理中心,消納和處理區域范圍內的運維廢棄

物。

4.10.3管道沉積物、檢查井沉積物、隔油池沉積物、柵渣、毛發、接戶井清掏物可與生活

垃圾共同處置。

4.10.4剩余污泥、化糞池清掏物宜采用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集中廢棄物處理中心處理。

少量剩余污泥可結合當地農林生產等就地安全處置和利用。

4.10.5收割的濕地植物可根據植物種類和收割量大小采取堆肥、制備生物質能源、用作飼

料等資源化方式處置。

4.10.6隔油池清掏物宜回收再生利用。

4.11應急處理

4.11.1偶發性、短時間無法修復的設施故障、自然災害造成設施損毀、進水水量和水質異

常誘發的設施無法正常運行或不能及時處理、以及重大疫情等應有應急處理。

4.11.2應急處理應遵循快捷、高效的原則。可采用應急儲存容器(池)、車載式應急處理裝

置和異地處理等方式。

4.11.3應急儲存容器(池)的容積應根據實際水量確定。

4.11.4應急儲存容器(池)儲存的污水可緩慢輸送至現有農村污水處理終端進行處理;對

無法消納的污水可通過罐車或泵送方式運送至附近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5施工

5.1一般規定

5.1.1項目建設宜由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或鄉鎮(街道)統一按區域分片實施,可統

一組織施工、監理和設備采購招標等工作。

5.1.2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進行工程變更。

5.1.3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等應符合設計及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

關產品標準,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抽檢和報驗。

5.1.4提升改造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確保原污水處理設施能基本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不能

正常運行和處理的,應采取污水儲存、異地處置或應急處理措施,待正常運行后再處理排放。

5.1.5施工過程中應注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可按綠色(科技)施工和標準化工地管理。

5.2施工準備

5.2.1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和運維等相關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

審。

5.2.2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配備齊全,并持有相應崗位資格證書。

5.2.3監理單位應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并按要求配備監理工程師和現場監理員。

5.2.4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負責人,綜合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5.2.5施工單位應充分熟悉施工現場環境和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

案,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5.2.6施工單位應建立工程施工測量控制系統。

5.2.7施工單位應熟悉工程項目周邊環境,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周邊管線、構筑物、圍墻、道

路、綠化有安全隱患,應編制相應的保護方案和臨時交通方案。

5.3管道工程

5.3.1溝槽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設計管徑、土質條件、地下水情況、晾槽時間和開挖深度,合理確定的邊坡

坡度、槽底寬度和溝槽開挖斷面形式。

2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有效降水措施,降水后的地下水位線距溝槽底不宜小于0.5m,

嚴禁帶水操作。

3應根據專項施工方案確定開挖邊線,根據開挖順序和線路組織進行分段開挖。

4人工開挖溝槽深度超過2m時,開挖應分層進行,各層邊坡或支護應確保施工安全

和工程質量。

5機械開挖時應與架空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行走時應根據土方性質和支撐情況,

與邊坡邊緣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溝槽土方宜及時外運,臨時堆放應距溝槽邊1m以上,堆高不超過1.5m。溝槽堆置

土方不得超過設計堆置高度。

7當溝槽深度超過2m時,宜采用機械開挖;開挖時槽底土層應預留20cm~30cm由

人工開挖至設計標高,并整平、壓實。

8當槽底局部超挖或擾動時,宜采用天然級配砂礫或石灰土回填;超挖不超過15cm

時,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實,其密實度不應小于原狀土的密實度。

9當遇淤泥或淤泥質土、雜填土、腐蝕性土等不良土質時,應全部挖除并按設計或相

關規范要求進行處理。

5.3.2管道基礎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柔性管道基礎結構設計無要求時,宜鋪墊厚度不小于150mm的砂礫或

5mm~40mm的連續級配粗集料,其表面再鋪設厚度不小于50mm的中、粗砂墊層。

2當原狀土地基遇巖石或堅硬土層時,管道下方應鋪設厚度不小于150mm的砂墊層;

當巖石地基局部超挖時,應將碎渣全部清理,并采用混凝土或中、粗砂回填夯實。

3當采用砂石基礎時,砂石粒徑、顆粒級配及鋪筑寬度、厚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并

回填密實。

4當采用鋼筋混凝土基礎時,平基與管座宜分兩次澆筑,模板應分兩次支設,平基表

面應鑿毛處理。

5鋼筋混凝土基礎應按設計要求留置沉降縫,沉降縫位置應與柔性接口一致;當設計

無要求時,應留在檢查井兩端第一個管道接口處;第一節管道基礎與檢查井底板應同時澆筑。

6混凝土澆筑應防止分層離析,澆筑后應進行養護,強度低于1.2MPa時不得承受荷

載。

7管道兩側管座澆筑時應對稱進行,混凝土表面高差不宜超過150mm,管道腋角部

位應振搗密實。

5.3.3管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道臨時堆放應距溝槽邊1m以上,疊放高度不宜超過三層,并做好臨邊警示標志。

2管材運輸、堆放和吊裝過程中應做好保護,嚴禁將鋼絲繩穿入管道內起吊,下管時

應平吊輕放,避免擾動地基、管道碰撞;嚴禁將管節翻滾拋入槽中。

3管節安裝前應將內外清掃干凈,安裝就位后應防止管道偏移、滾動。

4承插管道安裝宜從下游開始,承口應迎水流方向。

5承插管道安裝宜在當日溫度較高時進行,插口端距承口底部應留伸縮空隙。

6采用電熔、熱熔接口時應在當日溫度較低時進行,管節宜在入槽前進行連接;剛熱

熔完的管道不得旋轉。

5.3.4管道功能性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道功能性試驗應帶井進行,試驗前管道不得回填,化學建材管可采取臨時固定措

施,但不得覆蓋管道接口。

2功能性試驗可根據設計要求或實際情況選用閉水試驗或閉氣試驗。

3管道功能性試驗步驟和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

收規范》GB50268的有關規定。

5.3.5溝槽回填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槽內磚、石、木塊等雜物應清除干凈,嚴禁帶水回填。

2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規范要求,并結合回填方法確定最佳含水率;需拌和的

回填材料,應在入槽前拌和均勻。

3應分層回填,溝槽底至管頂以上500mm范圍內應采用人工還土,每層虛鋪厚度不

宜超過200mm。

4檢查井井室周圍應與管道溝槽同時回填,相鄰回填段應留臺階形接茬。

5管道和檢查井井室兩側回填應對稱進行,剛性管道宜采用輕型壓實機具,柔性管道

應采用人工回填。

6柔性管道回填時,溝槽底至管頂以上500mm范圍內宜用中粗砂回填并用水密法夯

實,并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上浮、位移和變形,回填密實后,管道豎向變形率不應大于3%。

7回填后應按規范相關規定逐層檢測回填土壓實度。

5.3.6檢查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砌筑前磚塊應提前1天~2天澆水濕潤。

2井室混凝土基礎應與管道混凝土基礎同時澆筑,嚴禁先施工管道基礎再施工檢查井

基礎,嚴禁先砌井壁后再澆筑混凝土底板。

3砌筑前應確定井中心線及井身軸線,并對井身底板表面進行找平;井身宜采用“一

順一丁”組砌,井室轉角處應縱橫相互搭接,嚴禁通縫。

4砌筑砂漿宜用機械攪拌,應隨拌隨用,拌合均勻后應在3h內用完。

5采用鋼筋混凝土管道時,井身宜在管道安裝就位后砌筑;采用化學建材管時,井身

砌筑可同時安裝預留支管;PVC-U實壁管與檢查井連接宜采用混凝土現澆包封。

6管道直徑300mm及以上的磚砌檢查井,管頂應砌筑發磚券。

7污水檢查井宜為流槽井,流槽應與井壁同時砌筑,高度不宜低于0.5倍管徑。

8檢查井內外壁都應粉刷防水砂漿,粉刷應到位且平整光滑。

9防墜網與井圈(筒)固定螺栓不宜少于6顆,且連接可靠。

10檢查井井蓋應安裝牢固、平穩,井蓋開啟孔宜用專用橡膠塞封閉。

11一體化成品檢查井施工應滿足相關產品規范要求。

12采用沉井法施工檢查井尚應符合沉井施工的相關規定。

5.4鋼筋混凝土工程

5.4.1基礎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構筑物施工的定位樁(軸線樁)、臨時水準點的設置應便于觀測且牢固,并應采取

保護措施,復測合格后方能使用,并應經常校核。

2開工前應與新建、改造工程銜接的已建構筑物或管道工程校核平面位置和高程。

3根據開挖深度、地下土質和水位線、基坑施工時間等采取合理的排降水措施,基坑

地下水位線降至坑底以下不應小于0.5m。

4開挖和支護方案應根據開挖斷面、開挖方法、地下土質、施工周期及施工場地和周

圍環境要求等確定,支護應安全可靠并便于施工,施工過程中應加強檢查和觀測,出現異常

情況應及時處理。

5基坑地基不得擾動和超挖,遇淤泥、雜填土等不良土質時應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6基坑開挖至設計高程后應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

當與勘察報告不符時,應確定處理措施。

7基礎回填時,墻體強度應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應分層回填、分層壓實,嚴禁帶水

回填。

5.4.2模板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模板應保證結構和構件的形狀、尺寸、位置的準確,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

定性。

2模板與混凝土接觸的表面應平整、光滑,模板拼縫采用平縫時,縫隙不得超過2mm,

并應采取措施防止漏漿;拼縫平整度誤差不應大于1mm;模板轉角處應加嵌條或做成斜角;

結構分次澆筑時,施工縫部位模板與已完成結構的搭接長度不應小于200mm。

3固定于模板上的預埋件和預留孔洞尺寸、位置應準確,且安裝穩固。

4池壁模板應設置清掃口和澆筑口,澆筑口高度距底面不應超過3m;應采取措施確

保池壁直順,防止炸模、模板傾覆等問題。

5跨度超過4m的現澆梁、板,底模應按跨度的1‰~3‰進行預起拱。

6非承重側模應在混凝土強度能保證其表面和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損時方可拆除;承重

模板和支架拆除時的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可按表5.4.2的數值確定。

表5.4.2底模拆除時混凝土強度要求表

達到設計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

構件類型構件跨度(m)

標準值的百分率(%)

≤2≥50

板>2,≤8≥75

>8≥100

≤≥

梁、拱、殼875

>8≥100

懸臂結構≥100

5.4.3鋼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筋制作的尺寸和形狀;鋼筋安裝的直徑、根數、間距及位置;鋼筋的連接方式及

接頭位置和接頭百分率應符合設計及相關施工規范要求。

2變形縫止水帶、預埋件等應位置準確、安裝牢固。

3當預留孔洞(矩形孔垂直于板跨方向的寬度)不大于300mm時,受力鋼筋可直接

繞過洞邊,孔邊可不采取措施;當孔洞直徑或寬度大于300mm但不超過1000mm時,孔口

的每側沿受力鋼筋方向應配置加強鋼筋,其鋼筋截面面積不應小于開孔切斷的受力鋼筋截面

面積的75%,對矩形孔口的四角應加設斜筋,對圓形孔口應加設環筋,斜筋或環筋不宜小于

2C12;當孔洞直徑或寬度大于1000mm時,應通過設計在孔洞四周確定加強肋梁。

4鋼筋安裝時,應采取措施確保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滿足設計及相關施工規范要求。

5.4.4混凝土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混凝土配合比應委托專業檢測公司(試驗室)設計,應保證設計要求的強度、抗滲

等要求,并滿足施工需要。

2混凝土宜采用預拌混凝土;自拌混凝土應采用機械攪拌,拌制前應根據砂、石含水

率計算施工配合比,并以此進行計量進料。

3攪拌點和澆筑點應分別取樣檢測混凝土坍落度,當坍落度太小不滿足施工要求時,

宜通過添加同水灰比的水泥漿或減水劑進行調整,嚴禁直接加水調整。

4構筑物底板和頂板宜整體澆筑;池壁可分層澆筑,施工縫留置和后續澆筑應符合相

關設計或規范要求。

5混凝土應分層連續澆注,分層厚度應根據振搗器具、構件尺寸和配筋情況確定,上

下層混凝土澆筑間隔時間不得超過混凝土初凝時間。

6混凝土運輸和入模過程應防止分層、離析;振搗應到位、充分,不得過振、漏振。

7混凝土澆筑后,表面應及時進行抹壓,抹壓次數不得少于2次。

8混凝土工程應按相關規范要求留置標準試塊、同條件養護試塊和抗滲試塊。

9澆筑后應按施工方案或相關規范要求,及時對混凝土進行有效養護,澆水養護時間

不得小于14天。

10構筑物澆筑和養護過程中應采取抗浮措施。

5.4.5構筑物施工完畢后,應按照設計要求和相關規范規定進行功能性試驗(滿水試驗)。

構筑物功能性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功能性試驗所需的各種儀器設備均應經有資質的部門檢校合格。

2試驗過程中應防止溺水、觸電和墜落等安全事故,并應防止滿水試驗用水對環境造

成污染。

3試驗過程中的注水深度、注水速度、試驗時間和合格判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

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的有關規定。

5.5設備安裝

5.5.1建筑電氣設備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與保護導體應單獨連接,連接應可靠且不得串聯連接,

連接導體的材質和截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

2配電柜、控制柜和配電箱的金屬箱體及基礎型鋼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開啟門和

箱體的接地端子間應用截面積不小于4mm2的黃綠色絕緣銅芯軟導線連接。

3低壓成套配電柜、控制柜和配電箱間線路的線間和線對地間絕緣電阻值應按規定進

行測試,饋電線路不應小于0.5MΩ,二次回路不應小于1MΩ。

4配電柜、控制柜和配電箱內配線應整齊,無鉸接現象,導線連接緊密、不傷線芯、

不斷股,同一電器件段子上的導線連接不應多于2根。

5落地式配電柜、控制柜和配電箱的基礎應高于地坪,周圍排水應通暢,其底座周圍

應采取封閉措施。

6電動機等電動執行機構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與保護導體進行可靠連接。

7防水防潮電氣設備的接線入口及接線盒蓋等應做密封處理。

8儀表線路應做相應防護,線路敷設完畢,應進行校線和標號,并應測量電纜電線的

絕緣電阻;當測量電纜電線的絕緣電阻時,應將已連接上的儀表設備及部件斷開。

9電力電纜施工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8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下設備電纜應采用整根電纜。

2)電纜與設備不得發生摩擦及碰撞,敷設時不得損傷電纜外皮。

3)電纜沿池壁鋪設時,宜采用不銹鋼電纜吊網將電纜懸掛固定。

4)水下設備電纜引至端子接線箱的部分,應采用穿管或敷設橋架等保護措施。

10防雷接地系統應連接可靠、安裝牢固、整體連成回路,并應測試合格。

6.5.2工藝設備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基礎施工應在主體結構完成后進行,與梁、板的接觸面應按施工縫處理,并按

設計要求進行插筋或埋設預埋件;重要設備基礎宜設置沉降觀測點。

2設備基礎施工時,應按設計要求預留螺栓孔或預埋地腳螺栓,位置應準確,并進行

可靠固定。

3預留螺栓孔、設備底座與基礎間的灌漿應在設備找平、找正和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后

進行,灌漿施工應連續進行,且灌漿密實。

4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供貨商應共同參加設備開箱檢驗,并填寫設備開

箱記錄;設備的型號、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設備外觀良好、標識完好,設備的配件、備件

及技術文件齊全。

5格柵的規格參數應與設計相符;格柵應安裝穩固,柵面應平整并垂直于井壁,與水

平面的安裝角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6微孔曝氣裝置的空氣管安裝前應清除管內雜質;主管、分配管、布氣管、曝氣器安

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應固定牢固,且同一組曝氣器的水平標高允許偏差不應大于5mm;

空氣管路連接應牢固,無泄漏;布氣支管上的曝氣孔直徑允許偏差應為±0.5mm;孔的直線

度允許偏差應為±0.5mm/m,全長不應大于5mm;開孔處不得有廢物和毛刺。

7微孔曝氣裝置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部曝氣系統安裝完畢后,應開啟鼓風機依次對單個系統供氣10min~15min,風

速不應小于15m/s。

2)曝氣池內注入清水,水位應高于曝氣器頂面100mm~150mm,并應以最大通氣量

進行曝氣,整個系統應無泄漏。

3)檢查無誤后應繼續向池內注水,直到設計運行水深,繼續曝氣至膜片所有開孔全

部打開,曝氣氣泡應均勻。

8沉淀池堰板安裝應在構筑物滿水試驗后進行;堰板與土建結構的連接應緊密牢固;

堰板間的連接應密實;堰板最終固定宜在清水測試精調合格后帶水實施。

9鼓風機應安裝水平,與基礎連接穩固;彈性接頭宜靠近鼓風機進、出口端;所有管

道均應設置可靠支撐。

10鼓風機試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啟動前,應全開鼓風機進氣和排氣閥門。

2)進氣和排氣口閥門應在全開的條件下進行空負荷運轉,運轉時間不得小于30min。

3)空負荷運轉正常后,應逐步緩慢地關閉排氣閥,直至排氣壓力調節到設計升壓值

時,電動機的電流不得超過其額定電流值。

4)負荷試運轉中,不得完全關閉進氣、排氣口的閥門,不應超負荷運轉,并應在逐

步卸荷后停機,不得在滿負荷下突然停機。

5)負荷試運轉中,鼓風機應在規定的轉速、規定的壓力下各部位溫度穩定后連續運

轉不少于2h。

11紫外線消毒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紫外線消毒模塊應全部浸泡在水中。

2)紫外線消毒渠水位低于正常水位時,應能自動關閉紫外燈管。

3)紫外線消毒設備進出口水位落差不應大于300mm。

4)紫外線消毒裝置安裝就位后,應對機體水平度和標高進行調整且精度應符合設備

技術文件的要求。玻璃套管不得有破損、裂紋,紫外燈管與玻璃套管之間應密封,不得滲漏。

12流量計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避免安裝在雨水淋澆,積水受淹,太陽暴曬的場所,若必須安裝時,須有防潮

和防曬措施。

2)流量計應安裝在水平管道較低處或垂直向上處,不得安裝在管道的最高點或垂直

向下處。

3)流量計入口和出口直管段長度應符合設計或產品安裝技術要求。

5.5.3工藝管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次序應按先深后淺、先埋地后架空、先大后小、先無壓后有壓的原則進行。

2安裝前應核對工藝管道的位置、標高、坡向、坡度等。

3施工前應清除管內的污垢和雜物;應封閉安裝中斷或安裝完畢的敞口處。

4安裝完成后,應按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設置管道標識。

5應對鄰近管線、構(建)筑物及設備采取保護措施;對管道與結構物銜接部位采取

控制不均勻沉降措施。

6工藝管道支(吊)架應進行防腐處理;安裝應平正、位置正確,焊接牢固,各部尺

寸應符合設計要求;埋設支架應用水泥砂漿填實、找平;支(吊)架與管道接觸部分應加裝

柔性材料。

7安裝法蘭時應檢查法蘭密封面及密封墊片,不得有影響密封性的劃痕、斑點等缺陷

和油污。

5.5.4閥門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閥門安裝前應檢查填料,其壓蓋螺栓應留有調節余量。

2閥門安裝前應按設計文件核對其型號,并應按介質流向確定其安裝方向。

3當閥門與管道以法蘭或螺紋方式連接時,閥門應在關閉狀態下安裝。

4閥門安裝后的操作機構和轉動裝置應動作靈活,安裝后應檢查指示是否正確。

5安全閥應垂直安裝,且安全閥的出口管道應接向安全地點。

6壓力工藝管道應進行水壓試驗,排水、排泥工藝管道應進行閉水試驗,試驗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有關規定。

5.5.5系統聯動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聯動調試前,所有單機設備和分系統應運轉正常。

2應編制系統聯動調試方案,包括調試人員和分工、調試步驟和各工藝單元控制點及

應急預案等內容,并按規定進行報批。

3系統聯動調試時間不應小于72h。

4系統聯動調試應由調試小組成員在嚴格的調試程序下進行操作,并隨時與設備生產

商、工藝設計人員和運營維護人員進行溝通。

5系統聯動調試過程中應做好調試記錄,對出現的問題和缺陷應進行責任歸屬分析,

并協調參建各方進行解決。

5.6人工濕地施工

5.6.1床體高程和底坡應滿足設計要求,高程校核后方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5.6.2防滲層基礎應平整、壓實、無裂縫、無松土,表面應無積水和石塊、樹根等尖銳雜物。

5.6.3防滲層應盡量采用寬幅,減少拼接縫;接縫宜錯開,盡量避免十字形接縫,在應力集

中區域盡量不設接縫;防滲材料搬運時應避免折疊。

5.6.4防滲層鋪設時,拼縫搭接寬度應符合要求,且與基礎和周邊貼合緊密。

5.6.5防滲層采用焊接拼縫,搭接區應清理干凈,每個班次前應通過試焊確定焊接工藝參數;

焊縫應平整、美觀,不得有滑焊、跳走現象;雨天或接縫處有潮氣、露水時不宜焊接。

5.6.6防滲層施工結束后,應進行防滲驗收,合格后方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5.6.7填料種類、粒徑、顆粒級配及其鋪填順序、厚度、坡度、層數等應滿足設計要求;嚴

禁在填料內夾雜塘碴、黏土、泥塊等材料;填料不得重壓和混配。

5.6.8布水管和集水管應安裝穩固,管道穿孔、間距、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5.6.9種植濕地植物時,應保持覆蓋層濕潤,宜搭設操作架或鋪設馬道,不宜直接踩踏濕地

和植物幼苗。

5.6.10應根據植物品種控制種植深度,植株密度應滿足設計和相關規范要求。

6驗收

6.1一般規定

6.1.1施工驗收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有關規

定執行。

6.1.2戶內管道驗收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有關規定執行。

6.1.3公共管道驗收可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

有關規定執行。

6.1.4集中處理終端和戶用處理罐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334的有關規定執行。

6.1.5公共管道系統的提升設施驗收可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

范》GB50141的有關規定執行。

6.1.6人工濕地驗收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CJJ/T54的有關規定

執行。

6.2驗收組織和程序

6.2.1隱蔽工程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按規定進行報驗,報驗合格后方可進入

下道工序施工。

6.2.2建設單位代表應參加管道、構筑物的功能性試驗和設備聯合試運轉等驗收。

6.2.3工程完工后,經施工單位自查、申報,應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監理工

程師及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代表共同對工程實體和資料進行預驗收。

6.2.4公共處理設施的試運行應預驗收合格并上報管理部門同意。

6.2.5施工單位應負責公共處理設施的試運行,并做好相關設施設備運行數據的日常記錄和

檢測,試運行時間不少于3個月。

6.2.6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水質檢測單位對集中處理終端或戶用

處理罐的進出水水質進行檢測,并出具水質檢測報告,檢測頻次每2周不應少于1次。

6.2.7竣工驗收前,在進水符合設計要求的前提下,處理終端出水水質應穩定達到設計標準

要求。

6.2.8建設單位應組織縣(市、區)、鄉鎮(街道)分管部門和行政村、自然村代表、參建

各方和設施接收運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附錄A浙江省各行業用水定額

表A浙江省各行業用水定額

用水類別分類名稱產品名稱單位定額值備注

全日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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