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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管控

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師管理管控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管控

1Z301012掌握執業管理管控

1Z301013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1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管控

1Z301020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體系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1Z301030民法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

1Z301010-1Z301011

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規范工程建設行為的法律制度,是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行為標準。

1Z301010建造師管理管控制度

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注冊建造師

管理管控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本次項目負責人及從事

相關活動的相關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本次項目的施工單位本次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

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1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管控

一、執業資格考試

(-)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本次項目施工管理管控滿4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本次項目施工管理管控滿3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本次項目施工管理管控

滿2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本次項目施工管理管控滿1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本次項目施工管理管控滿1年。

(~)考試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設部針對建造師考試聯合發布了《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

業類別調整有關相關問題的通知》,對專業進行了調整,為10個專業類別。

房屋建筑和裝飾裝修合并為“建筑工程”;

礦山和冶煉(土木部分)合并為“礦業工程”;

-1-

電力、石化、機電安裝、冶煉(機電部分)合并為“機電工程”;

其余7個類別保留: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

二、注冊

(-)注冊申請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

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

冊申請。

初始注冊者,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

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三)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2)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注冊;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6)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

年;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本次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本次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

(10)年齡超過65周歲;

(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IZ301012掌握執業管理管控

1Z301012掌握執業管理管控

一、職業范圍

(1)擔任建設工程本次項目施工的本次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管控工作;

(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

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本次項目施工的本次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

二級及以下建筑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本次項目施工的本次項目經理。

(二)具體規定

1、受聘單位的規定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

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的本次項目負責人的,應受聘并注冊

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2、對崗位的規定

-2-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心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管控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

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IZ301013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1Z301013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一、關于執行標準的規定

2003年4月23日,建設部發布了《關于建筑業企業本次項目經理資質管理管控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

渡有關相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建筑業企業本次項目經理資質管理管控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5

年,即從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過渡期滿后,大中型工程本次項目的施工的本次項目經理必

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

《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以不同專業分為14個專業類別: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

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I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管控

1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管控

一、管理管控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管控;國務院鐵路、交

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

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管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的注冊建造師注冊、執業活動實

施監督管理管控。

1Z301020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0法律體系和法律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體系

我國法律體系包括:憲法、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隙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

護法、刑法、訴訟法

一、憲法

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主要表現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主要是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單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專利法、商標

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等。

三、商法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

四、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經濟管理管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稅法等。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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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憲法是每一個民主國家最根本的法的淵源,其

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國的憲法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一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

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法律

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三、行政法規

是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規

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

1Z301030民法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合適的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

能構成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組織

(-)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國籍的本國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取決于是否具有民事行為相關能力。即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

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相關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無民事行為

相關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是指①18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人;②16周歲

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是指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

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

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相關能力是指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相關能力和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

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依法成立;

-4-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企業法人以贏利為目的;非企業法人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

營活動,以國家管理管控和非經營性社會活動為合適的內容。

非企業法人可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三)其他組織

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稱為非法人組織。包括:

(1)法人依法成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4)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表現為:

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

1、表現為財的客體。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如工程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

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觀實體。

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種材料、機械設備都屬于物的范圍。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是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滿足權利人要求的結果。包括:物

化結果和非物化結果。

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凝結于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非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

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最終產生了權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業對員工的

培訓行為。

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

三、法律關系的合適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合適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所形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可分為:法

定權利、義務和約定權利、義務。

工日期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當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進

度款。這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如下:

1.主體:

建筑公司、開發公司;

2.客體:

辦公樓、工程款;

3.合適的內容:、

(1)建筑工程按期開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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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發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I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

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于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民

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

條件,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有多種分類方式方法,這里僅介紹兩種常見的分類。

(一)單方式方法律行為和雙方式方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單方式方法律行為,

單方式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合同當事人一方就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法行使變更、撤銷權的行為,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

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雙方式方法律行為

雙方式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實踐中,民

事法律行為絕大多數都是雙方式方法律行為,而雙方式方法律行為則更多的表現為合同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行

為。

(-)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

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

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

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

事法律行為。

盡管《合同法》第270條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規定,使得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成為了要式民事

行為,但是,《合同法》第36條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而形式訂立合

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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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行為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意思相關能力相適應的法

律行為,而在相關能力范圍之外的行為,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

為相關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對于法人,要求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存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

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

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原因不同,可能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

1.標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I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

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

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所涉

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3條同時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

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代理人,但法律對代理人資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例如:《招標投標法》中規

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具有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第64條第1款的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設領域,通過委托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

為的情形較為常見。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維護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或者無

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計的。《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

相關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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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相關問題的意見》第67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如果無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

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1.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

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

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

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己終止還

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笫67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

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

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

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

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

的除外。”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須由被代理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1.表見代理的表現形式

表見代理在本質上是無權代理,依據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表見代理也可以分為:

(1)未予授權的表見代理;

(2)超越權限的表見代理:

(3)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實施了代理的行為;

(3)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笫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

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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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

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己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IZ301034掌握債權制度

1Z301034掌握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根據《比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

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發生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債的發生根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管控、侵權行為等

1.合同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當發生不當得利時.由于一方取得的利

益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依法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得

利益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則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這樣,在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不當

得利所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無因管理管控

-9-

無因管理管控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管控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

管理管控發生后,管理管控人依法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其實施無因管理管控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由于無因管理管控而

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管控之債。

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時,根據法律

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侵害人則有負責賠償的義務。

三、債的常見分類方式

債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合適的內容由當事人依其意思決定的債。坡常見到的債就是合同之債,另外單方

允諾之債也屬于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合適的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管控債、侵權行為之債

都屬于法定之債。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民法通

則》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

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

責任)。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

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IZ301035掌握物權制度

1Z301035掌握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需他人的意思或義務

人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排他權利

既然權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就必然會享有排他性權利,否則直接支配物的權力就不能得到保

證。所以,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行使物權的干涉。

-10-

物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相應地,物權包括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二、物權的種類

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

物權體系的核心。與其他物權相比,所有權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土

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等。

(4)地役權,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

效益的權利。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三、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

保護應當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合適的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后仍有損失

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后仍有損失

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害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IZ301036掌握知識產權濕度

1Z301036掌握知識產權制度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合適的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

稱。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質合適的內容并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圖書作者的署

名權即是人身權,而獲得稿費報酬的權利即是財產權。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這是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區別的

首要特征。

2.專有性。

-11-

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

知識產權只有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范圍內有效。

4.時間性

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保護期后,該知識產權消

滅。

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種類有許多種。其中相對比較常見的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和商業秘密等四種。

二、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

財產權利。著作權主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調整。

(一)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

成果。主要包括:

(1)美術作品。

(2)建筑作品。

(3)圖形作品。

(4)模型作品。

(二)著作權的合適的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是指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保護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財產權

(1)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

編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2)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3)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二節規定了各種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最為密切的當屬職務

作品。所謂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職務作品包括如下幾

種:

1.第一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

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相關技術條件所創作的職務作品。

該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

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12-

2.第二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相關技術條件制作,并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對于此類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行其他組

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除職務作品外,委托作品也是工程建設領域較為常見的著作權。所謂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

托而創作的作品。例如,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而編制的工程設計圖紙,根據《著作作權法》第17

條的規定,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

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四)著作權的侵權及保護

三、專利權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專利權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

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相關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

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單位

對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主體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1款的

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相關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

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3.受讓人

受讓人是指依法通過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

細則的規定,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式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相關技術解決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使用的新的相關技術解決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

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

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終止。

(三)專利權的侵權及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

(2)假冒他人專利;

(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

(4)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

-13-

發生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商標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

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發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IZ301037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1Z301037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

間,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應當注意的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雖然喪失勝訴權,但是實體權利本身并不消滅。根據《民

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相關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則進一步規定,過了訴訟時

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四類。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③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

法》第129條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相關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為4年。《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

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

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1、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下列情況

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式方法是:

(1)附延緩條件的債權,從條件成就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

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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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起始期的債權,從起始期到來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

起開始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權利成立之時開始計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

開始計算。

(4)對于人身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

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

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他障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相關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2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在訴訟時效期

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

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相關能力的。

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如果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截止之前6個月以前的時間內,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如果雖然有

關事由開始時,訴訟時效還有6個月以上的時間,但是事由延續到了6個月以內,則從訴訟時效期間的最

后6個月的開始時刻,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等到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

除后.也就是權利人開始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起訴

權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重要原因。特別是當權利人沒有證據證明導致訴

訟時效中斷的其他情形時,向法院起訴將是權利人確保不喪失訴訟時效的重要手段。除向法院起訴外,其

他與起訴性質相似的法律行為,如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等,均可產生訴訟時效中斷

的法律后果。

2.債權人提出要求

實踐中,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是訴訟時效中斷最常見的情形。但是,權利人應當注意保全

有關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十相關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

債權人除了向債務人本人直接主張權利以外,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

的,也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15-

債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債權人表示同意履行債務,將使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變得明確,因此

也將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如果債務人沒有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債務,但是明確承認債務的存在,

或者同意分期履行債務等,均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均可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但是不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

期間。

IZ30104I掌握施工許可制度

1Z301040建筑法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管控,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

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筑法》共包括八十五條,分別從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

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管控、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管控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1Z301041掌握施工許可制度

一、施工許可制度的概念

施工許可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設單位申請,對該

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

制度。

二、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

當具備一系列前提條件:

1.己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管控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管控法》)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

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其中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其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

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之前,必須先取得該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前,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需要先期進行拆遷的建筑工程,其拆遷工作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筑工程能否順利進行。在建筑工程

開始施工時,拆遷的進度必須符合工程開工的要求,這是保證該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條件。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建設單位確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建筑工程

施工許可管理管控辦法》第4條進一步規定,發生以下幾種情形,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1)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

(2)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

(3)肢解發包工程;

(4)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相關技術資料

-16-

按照設計深度不同,設計文件可以分為解決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根據《建

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管控條例》第26條的規定,對以上幾類設計文件的要求分別是:

(1)編制解決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3)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

合理使用年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管控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管控條例》第13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管控條例》第10條第1款也規

定:“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第42條第1款規

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

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7.建設資金己經落實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管控辦法》第4條進一步具體規定為:

(D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工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

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

(2)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

保。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對于按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將其消防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存開工前都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有五類工程不需要辦理: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管控辦法》第二條,所謂的限額以下的小型

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時,該《辦法》

也進一步作出了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

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開工報告是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準予開工的文件。為了避免出現同一

項建筑工程的開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多頭重復審批的現象,本條規定對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

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3.搶險救災工程

由于此類工程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確規定此類工程開工前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

4.臨時性建筑

17-

工程建設中經常會出現臨時性建筑,例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這些臨時性建筑由于其生命周期短,

《建筑法》也明確規定此類工程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

5.軍用房屋建筑

由于此類工程涉及到軍事秘密,不宜過多公開信息,《建筑法》第84條明確規定:“軍用房屋建筑

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管控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四、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管理管控

1.施工許可證廢止的條件

《建筑法》笫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從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

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

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重新核驗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建筑法》第10條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

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管控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

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最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條件

對于需要領取開工報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條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

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

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后果

建筑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但

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審批手續。依照

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都府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準手續。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本次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

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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