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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范文(通用6篇)
第一篇: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有健康證明方可上崗。2、從業人員必須保
持良好的個人衛生。3、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
年。4、本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
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
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5、定期組織本單位
食品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時掌握和了解
國家及地方的各項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1、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識培訓;2、制定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3、檢查食品經營過程的安全狀況
并提出處理意見;4、對食品安全檢驗二作進行管理;5、組織從業
人員進行健康檢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7、配合食品藥品
監督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
況;8、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
1、每天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2、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
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
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3、對貯存、銷售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查
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下架退市,停止銷售,并做好退市
記錄。4、對發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
者和消費者,并做好相關記錄,將情況及時報告轄區食品藥品管
理部門。5、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各項檢查活動,
如實提供被檢查食品的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
售量等相關信息。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防止事故擴大,并在2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食品藥品管理部門。
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經營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關制度及經營
項目及時書面報告食品藥品管理部門。
四、食品進貨查驗和批發記錄制度。
本單位采購食品,應當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者
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建立索證檔案,不
從無合格經營資質的供貨者處進貨,不接受來歷不明的上門送貨
行為,不經銷三無(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食品和過期變質
等違法食品,保證所售食品質量安全。向供貨者索取進貨憑證。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時,向購貨者提供銷貨憑證。按食品藥品管理
部門要求,建立食品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
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貨日期等內
容。妥善保管書式臺帳檔案,條件允許情況下,建立電子臺帳,
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貯存管理與廢棄物處置制度。
1、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或設專門區域,不與有毒有害
物品同庫存放。2、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
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03、食品應分類、分架、
隔墻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
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4、貯存
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
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5、建立
食品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
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
廢棄物質。6、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定期檢查,嚴防
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應采取防鼠、防蟲、防潮、通風等措
施,確保存放的儲物保持干燥清潔,整齊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處理制度。
本單位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
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盡可能及時召回已
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4、對于現場制售及廠家配送的
涼拌菜、散裝熟肉制品、糕點(無餡料的熱加工產品除外)等易腐
敗變質的食品,做到當天生產、當天銷售;當天未售出的不再進行
銷售。5、現場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裝食品應每批次標明
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先進先出。倉庫區域要設立明
顯的退換貨區域并加貼醒目標簽,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員
工誤將過期食品上架銷售。6、建立營業場所臨近保質期食品定時、
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
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俁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
八、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1、為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要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
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2、發生食品安全
事故時,應當立即予以處置。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
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
事故發生之時2小時內向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報告,防止事故擴大。
3、積極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
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九、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售后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務水
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管理部門、消保
委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與消費
者達成處理協議,不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十、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
散裝食品應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志區分或隔離。
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和存放設備、
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
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直接入品的食
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散裝食
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制作單位:
簽字(蓋章):
年月日第二篇: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規范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
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
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
證明。健康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二、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
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三、當食品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
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
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四、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個人儀表
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經常換洗,保持清
潔c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糠、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
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銷售工作區
內。
五、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加強個人
健康狀況日常監督管理。
二、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為規范從業人員培訓,增強其食品安全意識,提高食品安全
知識水平,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
培訓計劃。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的
實施。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操作崗位分別進行,
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
各崗位操作規程等。
四、定期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集中學習培訓,
做到有學習培訓記錄、食品從業人員有學習記錄本,并建立好學
習培訓檔案。
五、按時按要求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積極參加各級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有條件時選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食品檢測、檢驗知
識學習培訓,培養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檢測、檢驗人員。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為規范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河南省
食品流通企業食品安全員(師)制度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
定本制度。
一、根據本單位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
員(師)。
二、食品安全員(師)應當具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的條件,參加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師)負責參與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監督落實食品經營過程的安全控制制度,
組織落實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和不合格食品召回處置制度,組織
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培訓及健康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檔案,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的監督檢查。
四、食品安全管理員(師)每年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
安全知識更新培訓。
四、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為規范食品安全檢查管理,及時發現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
障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C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銷售活動,
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
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接受社會監
督,承擔主體責任。
二、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
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食品銷售全過程實施
內部自我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責任到人,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
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落實
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進貨查
驗、工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取全面檢
查、抽查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
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每天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
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
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六、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檢查指導,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
違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為C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單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
價,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
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
品經營活動,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八、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指出仍未改進的,按本
單位有關規定處理。
九、各種檢查結果記錄及報告情況歸檔備查。
五、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為規范本單位食品經營行為,嚴控風險點,保證食品安全,
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采購環節
1.確定采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2.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3.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
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向供貨商索取食品的相關許可證、進貨發票等證明材料。
5.對采購食品的外觀質量狀況、食品溫度、保質期等方面進
行查驗。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6.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并按照要求妥善
保管。
二、食品儲存環節
1.詳細記錄各類食品的入庫日期、數量等相關信息。入庫記
錄應與進貨查驗相銜接,定期與供貨者核對購進食品的品種、規
格和數量。
2.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
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等分類、分架存放,做到生熟分開、擺放
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
期的食品。
3.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
置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
等內容。
4.定期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
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三、食品運輸環節
1.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衛生,運輸中要防蠅、
防塵、防食品污染。
2.運輸工具應能滿足食品的運輸條件(如溫度、濕度等)。
四、食品銷售環節
1.每天對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簽標
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
標不。
3,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
制度。
一、食品經營場所應按照食品銷售流程合理布局設備、設施,
防止在經營中產生交叉污染。
二、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
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
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三、保持環境衛生,定期進行蟲害防治,有效消除老鼠、嶂
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銷售散裝食品,應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
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
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三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
開關,并宜提供溫水。
五、經營場所可以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
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C
六、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
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
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七、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
設備、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程運輸食品需使用符
合要求的專用密閉式冷藏(保溫)車,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有效的
清潔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八、應當定期維護食品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
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
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經營操作的設備、設施不得用于與食品經營無
關的用途。
七、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為加強對食品質量的安全管理,嚴把食品進貨關,根據《食
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實施索證制度。在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方的真實
身份,索取并檢查供貨方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經
營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手續,以查驗供貨方和生產者
的主體合法性。
二、實施索票制度。購進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
明食品質量的檢測、檢疫報告等合格證明,并對食品包裝上的標
識以及內在質量進行檢查或抽查,查驗食品質量的真實性;對于
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食品拒絕購進。
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
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
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相關憑證,并保證食品進
貨查驗記錄真實。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
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保健食品專項制度。L索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
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索要保健食品七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
件復印件。3.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
復印件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4.索要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
格報告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
件。
八、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的貯存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
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二、貯存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
潔,設置紗窗、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螳螂
設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三、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
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
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
四、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與墻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
離,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巴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
應及時清除。
五、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設可正確指示溫
度的溫度計,定期除霜、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符合
相應的溫度范圍要求。
六、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植
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不得將食品堆積、擠
壓存放。
七、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
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八、貯存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做到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
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九、廢棄物處置制度
為規范廢棄物處置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排人員負責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等工作。
二、設置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存放垃圾和廢棄
物的設備或設施,廢棄物應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三、禁止亂堆廢棄物,禁止將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
四、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整潔
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五、單位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并對處
置行為負責。
十、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為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停止經營、召回的管理,
確保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有
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發現所經營的食品有不
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
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
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
安全標準的食品,迅速按要求進行嚴格清查,并對清查出的不符
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經營,并將清查情
況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要求處理。
三、對已經停止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配合食
品生產者立即召回,并將召回情況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
十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防止或減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
社會危害,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防范檢查登記本,定期檢查本單
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三、一旦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立即把傷病人員送往醫院
進行積極救治,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擴大。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采取封存等控
制措施,并及時向本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衛生行
政部門報告。
四、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中,積極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
妥善處理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有關事宜。
十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食品批發企業)
為加強本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記錄食品銷售去向,根據
《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規定健全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建立食品銷貨臺帳。
二、食品銷貨臺賬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
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
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亍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銷售食品時,主動向購進者開具載有批發記錄信息的銷
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十三、禁止經營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食品經營者禁止經營下列食
口口口: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
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
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
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
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
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
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
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K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
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第
三篇: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
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
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
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
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
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
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
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
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
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
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
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
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
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內的食品、食品
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
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的委托范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
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或貯存有毒、有害以及容
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防潮、防霉、通風干燥,食品應
當分類存放;
(三)定期維護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及時清洗,保持
設備或者設施清潔、衛生;
(四)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顯區別標
識,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
(二)在食品中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生產食用油。
第九條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
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從事特定品種
食品生產經營的,還應當依法在相應許可證件中予以特別標注;未
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由相應
的許可管理機關予以查處。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
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但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
或者從事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餐飲服務
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
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許可。
第十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和依法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
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向市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申請工業
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禁止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
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
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低于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自動失效;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予以修
改。
第十三條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出現腹瀉、嘔吐、
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食品生產經
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康復后可以繼
續從事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
方可參加工作,健康證明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采用委托方式生產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法屬
于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等相關產品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生產許
可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
委托雙方應當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備案,提
交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標明委
托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
第十五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
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
保質期、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批發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
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
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條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定期將進貨查
驗記錄信息、批發記錄信息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
添加劑,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
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
等事項,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堂、集體用餐配送者、食品攤販不得在
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第十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具備與接待要
求相適應的服務人員、食品經營場所和消費設施、設備;不得超許
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每個
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條件下至少存放48小時。
第二十條集體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應當在包裝明顯位置注
明制作的時間和保質期限。
第二十一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鮮活產品與其他食品、
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分開,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單設專區
經營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
(三)設置必要的給排水、垃圾廢克物清除等設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欄。
第二十二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
會舉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依法不需
要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除外;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
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將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
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
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有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
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
于居民樓內,總面積(包括清洗、消毒、包裝)不得小于200平方
米;
(二)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設備,并符
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三)生產場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藝流程設置回收粗洗
間(區)、清洗消毒間(區)、包裝間(區)、成品間、包裝材料間,消
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洗滌劑、包裝材料,以
及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消毒產品;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消毒餐飲具應當檢驗合
格,并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
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
(七)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
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
現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沒有營業執照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
的監督管理,發現餐飲具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餐飲具集
中消毒服務單位營業執照的,應當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
驗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留存其營業執照和餐
飲具消毒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
外貯存食品的,應當在貯存食品3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簽
訂貯存、運輸合同前,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依法不需要
取得許可的除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證明、許可
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實記錄貯運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
產批號、保質期限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
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家庭宴席監
督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進行備案管理。
農村家庭宴席舉辦者應當在舉辦家庭宴席前2日內將就餐時
間、就餐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品清單、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
向所在地鄉鎮人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農村家庭宴席管理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
坊改進生產條件,逐步發展成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生產加工核
準,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辦法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并與
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或者設
備,有相應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
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
設施;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加工設施或者設備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應當
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加工核準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生產加工固定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清單;
(五)設備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和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預先核準名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同時提
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
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
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及時清理變
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產加工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
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產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六)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七)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八)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應當對食品安全負
責,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不亂月、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月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
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糧食釀造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高風
險食品;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質量監督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
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產加工。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
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出坊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
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限、
銷售對象、銷售日期等內容。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至少每半
年檢驗1次;首次出坊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檢驗。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銷售。
不具備食品檢驗能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委托具有
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
產加工的,應當在開業、停業前3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
質量監督部門。
無正當理由的,停業不能超過6個月。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
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
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
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節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
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
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指定的范圍或者場所內經營,
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
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
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消毒、防腐、防蠅、防塵、防鼠、
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餐飲具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
重復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
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
包裝材料;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
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兩側設置臨
時占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集中規劃臨時占道食品攤販經營點,蘆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從事臨時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
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
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
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占道行為監管職責時,
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
注銷食品攤販臨時占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占道食品
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
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
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或者依法注銷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三章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
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
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
委托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
抽樣檢驗、委托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后當
場封存,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
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復檢工
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的,還應當
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復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復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復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
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
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據和
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
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復檢結論和逾期未
申請復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
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
品進行檢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
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
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
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
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
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
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實和分
析,并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
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
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
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
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
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
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
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
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
吊銷、注銷許可證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
接到通報后,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
理變更登記的,依法注銷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生產者、餐
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
報后應當注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
核準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
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
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并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農
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
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
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
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衛生學處理措
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
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信息系
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
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
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
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
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
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
品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有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
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
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布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
品倉儲備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采用委托生
產加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
營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關記錄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保管貯存制
度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時間和
保質期限,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
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
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
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文件,
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
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
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
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
(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
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
規定的;
(二)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
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
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
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
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
品,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
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并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
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罰款。
第六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
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
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
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
督檢查不到位或者用職權、玩忽職守、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
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
辭職。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同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
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制作、
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
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
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
采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
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
(自治縣)人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
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
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
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
于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
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
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量;未標注生產批號的,
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
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共同負責。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
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篇:食
品安全規章制度
一、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
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
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
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
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
(二)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
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
貨查驗記錄。
(三)索取和查驗的文件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
建檔備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索
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
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銷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
系方式等內容。
(五)選擇賬簿登記、單據粘貼、電子文檔等其中一種方式建
立進貨臺賬。食品進貨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進貨臺賬和檢查食品的保存
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作出醒
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
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并追回已經售出的食品。食
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如實記錄。
二、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或設專門區域,不與有毒有
害物品同庫存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
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
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
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
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
內容。
(五)建立食品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定期清倉檢查,防
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
三、食品衛生保障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擺放,避免食品交
叉感染。
(二)展示食品的貨架、用具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并定期進行保潔、消毒,用具不混用、不亂用。
(三)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
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展示柜的玻璃、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
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并保
持個人衛生。
(六)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制度
的監督落實工作。
(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從業人員
個人衛生狀況;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
運轉情況以及周圍環境衛生。
(八)發現問題,由衛生管理人員跟蹤改正。
(九)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記錄必須完整、齊全,并存
檔。
四、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制度
(一)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
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二、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后
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
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不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
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檔案。
(五)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
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過期限使用健康證明。
(六)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
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
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五篇:食
品安全規章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構成
①單位負責人;
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餐廳衛生制度
①餐桌椅整潔,地面清潔,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設
施。
②要每天清掃兩次,每周大掃除一次,達到無蠅、無蜘蛛。
③不銷售變質、生蟲食品。
④小餐具用后洗凈、消毒、保潔。
⑤服務人員穿戴清潔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⑥點心、熟食必須在防塵防蠅玻璃柜內銷售,堅持使用清潔
的售貨工具。
⑦服務人員工作時禁止戴戒指,手鏈,涂指甲。
3涼菜間(冷葷間、熟食間)制度
①涼菜制作必須做到“五專”:即專人、專室、專工具、專
冷藏、專消毒。并在涼菜制作間入口處設預進間,供工作人員二
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②涼菜制作間內必須安裝空調設施,保證室溫低于25七。
③涼菜制作間加工前必須進行紫外線消毒,每次消毒時間不
少于30分鐘。
④涼菜制作前要將刀、砧板、臺面、手進行消毒并有消毒記
錄。
⑤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配制的成品涼菜,發現有腐敗變質或
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
食原料,必須洗凈消毒,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帶入涼菜制作間。
⑥工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操作
前洗手消毒。
⑦熟食勤作、勤銷,做到當天制作,當天銷售,過夜隔夜食
品回鍋加熱銷售,不出售變質食品。
⑧工作結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間內的清
潔衛生工作。
⑨非專業間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不得在專間內從事與涼
菜加工無關的活動。
4初(粗)加工間制度
①有專用加工場地,工具、容器要專用,腐敗變質原料不加
工使用。
②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洗凈,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
應分池清洗,水產品應在專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將外殼
洗凈,必要時應進行消毒處理,設有能盛裝一個班產垃圾的密封
容器。
③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潔容器內(肉禽、魚類要用不透水
容器),不落地,有保潔、保鮮設施。
④加工肉類、水產品、蔬菜的操作臺要分開使用,并有明顯
標志。
⑤工作人員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⑥防塵防蠅設施齊全,運轉正常。
5烹調加工制度。
①不選用、不切配、不烹調、不出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
食品;
②塊狀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
③隔夜、隔餐及外購熟食回鍋徹底加熱后供應;
④炒菜、燒煮食品勤翻動;
⑤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后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
容器不落地存放;
⑥制作點心用原料要以銷定量,制作時使用色素、香精等食
品添加劑,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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