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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典金融合同(3篇)

經典金融合同(精選3篇)

經典金融合同篇1

_、_(以下簡稱甲方)和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

及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

同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

_(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_(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_(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_(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_(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_

第二條甲1方、甲2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甲方所應履

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

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

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合資企業的名稱為—,英文名稱為_(以下稱“合資

公司”

法定地址:_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

及有關條例、規定并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

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照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

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后,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

為國內、外用戶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

更新,支持國內用戶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

中國和—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月戶的需要,經營國內、外

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

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

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

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咨詢。

第三章出資

第九條

L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一元。甲、乙雙方的出

資比例各為出資金額各為—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_%—元,其中一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于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

款中的合資各方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

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為支持合

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負責為建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

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刃、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信息。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為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

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

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

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信息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

需的各種合同文本。

(5)協助對國外用戶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一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注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訊設

備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一名,其中甲方派出一名,乙方派出一名。

2.董事的任期為一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

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

期剩余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董事的職責

L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b方案,對于需要審查、批

準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

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

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

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

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

后一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周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

和議案,以書面發送給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

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

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

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

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

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

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準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

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準有關職工工

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準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3)審查、批準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于上述⑴-(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

方可作出。關于(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后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每屆任期為一年,

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W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

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

理期滿后,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

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

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

責是:

⑴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⑵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

經營管理業務。

(3)作為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

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并可兼

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

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

理以及其他高級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

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

托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

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為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雇用、解

雇、工資、獎金、福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

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

后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的

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合資公司職員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

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

規定》及其它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

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關于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職員的雇用和工資待

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

納稅金。

第二十三條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定,應根據中國的有

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并

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

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

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合資公司以—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

制的原則,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二十六條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從一月一日起到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用中

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戶。

也可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八條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

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自己的審計師,

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代理人,可

隨時閱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它計算記錄。

第九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

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

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乙方分得的凈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的

納稅后,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

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

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的期限為: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

發之日起一年。

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并得到董事會通過之后,可以在合資

期滿一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

易部的批準后,可宣布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

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于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

要將清算的程序、原則以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企業主管部門

提出,接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

不能作為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

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為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

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

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計

算根據之后,決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經董事會決議后,由清算

委員會實施。清算期間內,清算委員會可以代表合資公司起訴或

應訴。

第三十八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限終了或解散時,以其總資產對債務負

擔責任。

2.資產進行轉讓或處理時,外匯資產要取得等價外匯以清算

外匯債務。

3.不能轉讓或處理的資產剩余時,一方要以合適的平價額。將

剩余資產全部接收,清算債務。

4.償還債務之后的剩余資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按

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根據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分配給乙方的剩余財產中的外匯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

定納稅后,可以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九條合資公司清算工作結束后,清算委員會要向董

事會提出清算報告,得到董事會批準后,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

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手續,

并對外公告。

第四十條因合資期限期滿,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終止

時,合資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資的任何公司繼續使用本合

資公司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解散后,各種文件資料、帳簿的正本

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資各方全體分別保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如數按期繳付出資額

時,則從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向守約方繳付

相當其出資額%的罰金。逾期三個月,則除繳付累計應出資額_%

的罰金外,其他合資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3款規定,終止

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因合資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應

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1.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

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公司的利益受損為前提,進行

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2.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國

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一國—仲裁協會

進行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

由敗訴方承擔。

3.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

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其它事項。

4.仲裁時使用語言為英語。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用中文和一文書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

效力。

第四十六條

1,本合同在簽字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自批準之日起

生效。

2.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

形式一致同意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官批,經批準后與本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根據《合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

由合資各方協商決定。

第四十七條向合資各方發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條

所記載的各方的法定地址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于—年_月_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

在中國_簽字。

中方簽名:外方簽名:

【金融類合同范本(二)】

目錄

1)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

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8)技術訓練

9)確立銀行設施

10)利潤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12)稅務

13)保險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注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訊地址

23)附加條款_(以下簡稱甲方)、_(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_(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

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

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

行)。

第二條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銀行

英文:—

銀行地址:—

第三條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

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并提供咨詢服務,為利

用僑資和外資開辟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

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為加

速—和經濟特區的建設服務。

第五條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

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

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

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

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資本

第六條資本構成

銀行的注冊資本為—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

丙方占百分之一,出資—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占百分之一,出資—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元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

對銀行的投資。內包括

(3)_和_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

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注冊

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為依據,多還少補C

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盡快派專門小組對_和_的原放款

(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輟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

帳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

均由一協助清理并負責償還該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

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

丁方負責處理。原放款凡經專門小組盲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

任由_和_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后利澗至少提取百分之一經董事

會決定后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廿五條有進一步規定),并經董事

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

增加出資額至—元。

第七條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后(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執照

的簽發日期)三十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

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后三十天內

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決定,可以

允許再延長三十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

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

延利息。

第八條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

驗資報告后,由銀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

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年、月、

日,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年、月、日以及發給出

資證明書的年、月、日。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后,銀

行將增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核準。訂約一方轉讓其部

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

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

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

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

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注冊資本更改

如注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

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人組成。

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

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權力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

其具體職權范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

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

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準上一年度的年報,審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于銀行,銀行擬投資于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并。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匕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

部分或全部出資額C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

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代理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

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在設于—的總行召開,或

在會議通知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

在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

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務董事召集常

務董事會會議。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抵觸。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總裁、執行副總裁

銀行設總裁一人,執行副總裁一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

人。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的各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

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

開拓銀行業務。總裁、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

聘請和解聘。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總

經理、副總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

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

行副總裁報告,并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

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列事務: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會委托的職員,并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查批準后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

報經董事會審批后監督該計劃的貫徹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

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給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

監督由董事會批準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業務

第十九條業務范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二)本、外幣投資業務;

(三)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四)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五)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六)信托、保管箱業務;

(七)本、外幣擔保業務;

(八)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九)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托收;

(十)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

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十一)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十二)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

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

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經申請批準的業務。

第七章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經有關官批機構批準,可在國內外

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_和_成為銀行在—的子公司,_改名為—。該兩子公司分

別在—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

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各設總經理一人,副總

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

理、副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系,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

獨立經濟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稅收和提留準備金后,所余純利

應交給銀行;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范圍

內自行處理。

第八章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_和_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并為銀行引

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_和_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

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于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

要及_和_的條件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第九章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銀行設施

為了順利執行董事會訂定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

務效率,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銀行及咨詢服務,訂約四方

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利潤

第二十四條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

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繳交

稅款后,經董事會決定將稅后利潤至〃提取百分之_撥作準備金,

并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利

潤余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

結時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所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照第六條規定再

行投資于銀行,而增加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憶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

匯給訂約四方的帳戶。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紅利用—幣在交

稅款后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及帳戶。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財務會議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

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

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銀行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

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

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為—幣,除編制一百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

折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人民幣與—幣之間的兌換率應按國家外匯

管理局公布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帳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閱。銀

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核的每月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年報經

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及證

明。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

經審核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審

計師,依法審核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會計帳目,并向董事會提出

報告。

第三十一條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H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稅務

第三十二條稅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任何免稅或減稅亦按照有關法令、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

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免交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四條減稅、免稅及退稅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稅或減稅優惠待遇。中方

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關—申請減免稅或辦理退稅手

續。

第十三章保險

第三十五條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人民保險公司或經董事會批準的其他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并經董事

會批準的保險公司投保。至于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

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

準。付給人民保險公司或由人民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

合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銀行職員雇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

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審批及注冊

第三十七條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后,經丁方的股

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條例》規定的報批手續,向

審批機構申請批準。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發出批準證書后方

能生效,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對訂約四方均

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注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向中華人民

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

行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

告終止。

第十七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一)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二)訂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

續經營。

(三)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

繼續經營。

(四)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

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

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項未

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按《合資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

分資產。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并任命一個清算委員會。

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按照一般原則,清算過程

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

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余資產。清算委員會的報告經董事會批

準,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

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雨、

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

時,應盡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其他三方報告。受不可抗力

影響的訂約一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

響,并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

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

前已向公眾公開。

第四十四條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

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荻得中國政府法令規定所需

要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丁方

為獲得中國有關法令規定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內部調解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

著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盡

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效,則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

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或仲裁,按該會的程序規

則進行。

如交該仲裁委員會后三十天內尚未獲得解決,則訂約任何一

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_仲裁處按照聯合國一九七六年國際貿易法

或以后條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處將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將任

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將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

的兩位仲裁人,聯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

命后六十天內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兩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

被任命后六十天內聯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關仲裁人的任命將

由—裁判處作出。仲裁人將考慮四方訂約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

用國際上接納的一般法則,作出裁決。裁判過程將用中英文作為

正式文字。所有聽證資料,索賠或辯擴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關

理由等,將以中英文書寫。

本條規定下的仲裁裁決將為最后的裁決,對訂約四方均具有

法律約束力。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銀行訂約各方應繼續履行

銀行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條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書寫。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通知書

訂約四方書信往來,董事會通知書與文件,財務會計通知書

與報告等應按訂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條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掛號航郵、

電報或電傳投遞。如某方地址更改時,就用書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條法定地址

訂約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_

丙方:—

丁方:一

第二十三章附加條款

第五十條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決定后,呈交審批機關批準,方

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前寫合約及照會

本合同經審批機構批準正式生效后,訂約四方所有的前口頭

和書面的協議或照會等,如與本合同相抵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經典金融合同篇2

_、_(以下簡稱甲方)和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及

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同

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

_(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_

_(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_(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_(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_(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_

第二條甲1方、甲2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甲方所應履

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

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

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合資企業的名稱為—,英文名稱為_(以下稱“合資

公司”

法定地址:_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

及有關條例、規定并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

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照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

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后,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

為國內、外用戶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

更新,支持國內用戶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

中國和—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月戶的需要,經營國內、外

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

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

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

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咨詢。

第三章出資

第九條

L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一元。甲、乙雙方的出

資比例各為出資金額各為—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_%—元,其中一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_%—元,其中一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_%—元

乙3方:_%—元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后_個工作日內,合資各方應將上

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帳戶。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

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為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注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

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內,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

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為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

物。

第十條

L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時處置,應

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然后到原登記管理機構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

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

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于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

款中的合資各方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

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為支持合

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負責為建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

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刃、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信息。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為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

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

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

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信息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

需的各種合同文本。

(5)協助對國外用戶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一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注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訊設

備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一名,其中甲方派出一名,乙方派出一名。

2.董事的任期為一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

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

期剩余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董事的職責

L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b方案,對于需要審查、批

準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

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

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

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

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

后一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周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

和議案,以書面發送給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

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

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

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

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

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

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準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

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準有關職工工

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準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3)審查、批準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于上述⑴-(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

方可作出。關于(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后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每屆任期為一年,

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W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

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

理期滿后,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

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

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

責是:

⑴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⑵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

經營管理業務。

(3)作為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

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并可兼

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

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

理以及其他高級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

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

托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

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為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雇用、解

雇、工資、獎金、福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

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

后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的

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合資公司職員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

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

規定》及其它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

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關于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職員的雇用和工資待

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

納稅金。

第二十三條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定,應根據中國的有

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并

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

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0每年提取的比率,由

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合資公司以—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

制的原則,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二十六條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從一月一日起到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用中

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戶。

也可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八條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

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自己的審計師,

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代理人,可

隨時閱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它計算記錄。

第九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

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

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乙方分得的凈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的

納稅后,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

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

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的期限為: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

發之日起一年。

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并得到董事會通過之后,可以在合資

期滿一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

易部的批準后,可宣布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

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于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

要將清算的程序、原則以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企業主管部門

提出,接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

不能作為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

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為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

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

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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