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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集團公司法規管理制度匯編合集
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權限證書管理,規范授權行為,明確經營管理權限,維護企
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XXX集團總公司章程》之規定,結合
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XXX集團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及其他所屬公司和
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
書》及《授權委托書》的簽發、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權限證書的簽發和使用應當遵循準確、守制、合法的原則。未經授權,
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單位名義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代表人、總公司的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
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并對總公司所屬各公司代表人身份
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簽發、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本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
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法規室在權限證書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起草、發布、推廣權限證書示范文本:
(二)辦理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公司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的《法定
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身份證書》手續;
(三)脅助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向其他職工簽發以總公司名義出具的《授
權委托書》;
(四)與權限證書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出具、簽發的各種權限證書都必須按照統
一的規則編號,并由持有人簽收。
第七條負責權限證書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
妥善保管各種空白權限證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單位代表人的指示辦理授權
委托手續。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出縣和使用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
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駐外機
構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
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應當載明:該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和“居民
身份證號碼”,并注明出據日期,加蓋本單位公章。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
部門的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
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內容,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
門的規定。
第十條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由法規室在辦公室主任批準后
出具,并加蓋總公司公章。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及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
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由總公司法規室在人事本部批準后出具,并加
蓋該單位的公章。
第十一條在經營活動中使月《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
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經核實無誤的
復制件。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
業)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章授權委托書的簽發和使用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必須持有法定
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非經授權,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XXX集
團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對于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總公司所屬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手續。
第十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總公司各業務部門、各職能
部門。各駐外機構職工簽發的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由法規派駐人員負責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
簽發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委托書分為以下兩類:
(一)職務授權:職務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業務部門、駐外機
構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或由總公司作為股東向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發的,
以及由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經營人簽發的,授權其依職權
在一定時期內以所在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
(二)特別授權:特別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
本公司職工簽發的,授權其在一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所在公司
名義為某項業務而進行一般性的洽商、聯系或進行談判、簽約等決策性活動的法
律憑證。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授權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業法人的名稱;
(-)被授權人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所在單位、部門名稱、
職務;
(三)授權事項及權限范圍、有效期限;
(四)授權人姓名及授權單位名稱;
(五)被授權人印簽預留;
(六)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授權委托書必須采用總公司法規室統一制訂的格式。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律事務人員協助辦理,在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授權
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授權委托書持有人代表授權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時,應當向對方
當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索取對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
權限證書原件或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第五章授權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
(一)授權事項完成或授權期限屆滿的;
(二)因被授權人發生人事變動的;
(三)因公司自身發生變更的;
(四)因被授權人違反有關法律和公司規定的;
(五)其他總公司認為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的。
第二十一條授權被變更、解除或終止后,被授權人應當將授權書交回。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管理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
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
(一)保管空白權限證書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玩忽職守,不認真辦理有關手續,后果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持有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
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構
成犯罪的,將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保管、使用權限證書不慎,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被授權人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三)被授權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屆滿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從
事對外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權人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在簽署(職員法律承諾書》的基礎上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貿易經營過程中的禁止性規定
一、自有的許可證如欲與他人合作的,必須在合同中約定由我方議付、結匯。
各公司無法定代表人特批的,不得簽約。
二、利用他人許可證進行合作的,或者經營法律規定專營、專賣及限制買賣
物品的,屬于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一律不準許做。
三、在擬定合同時,糾紛管轄地選擇條款不得約定在外地或第三國,應約定
在XXX;糾紛解決方式條款,內貿合同應選擇向法院起訴,外貿合同應選擇向仲
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做代理進口業務時,如果外貿合同規定付款條件是遠期信用證,則在委
托代理合同中不得約定國內委托方先取單后付款,只能在先交付全部貨款或提供
相應擔保后再交單。
五、做代理進口業務時,如果單證不符,不得對外議付,除非獲得國內委托
方對外付款的書面確認。
六、做代理進口業務時,如外商是由國內委托方聯系的,則我方業務人員未
向第三方咨詢同種進口貨物價格的,不得簽約。
七、做代理出口業務時,不得約定由我方負責退稅。
八、在修改信用證時,也須相應地對合同進行書面修改,否則,不得履行合
同。
九在做農副產品收購業務時,不宜直接向農民收購。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取
得我方認可的憑證后,方可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預付款,在交貨地點經檢驗合
格后,付余款。業務人員必須取得蓋有稅務章的增值稅發票,便于財務做帳。
十、在做委托加工業務時,不得預付加工費。
十一、在使用127特戶時,必須按財務規定由財務人員一同前往外地,主管
資金的使用。
十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不得以傳真件代替原件。在未取得對方簽字蓋章
的合同正本之前,不應履行合同。
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責任制度,規范簽訂、
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的行為,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XXX集團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駐外分支機構(以
下統稱業務單位),其他所屬公司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涉及的合同是指經貿類型的各種法律文件。涉及項目投資的
法律文件按照投資管理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總公司綜合計劃部(以下簡稱計劃部)是經貿類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
負責合同編號的申領、合同履行情況的統計、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五條總公司法規室(以下簡稱法規室)具體負責客戶資信調查、建立客戶
檔案;提供規范的合同文本;負責合同審核及審批程序的完成;對合同履行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跟蹤管理;指導所屬各業務單位建立和規范合同管理機制。
第六條各業務單位的負責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其職責
范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擔合同的業務風險審核責任。法規人員協助負責人從
法律角度對合同進行審核,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第二章資信審查
第七條總公司將對所有業務合作對方按其資信情況實行三檔A級管理。
第八條第一次與我公司合作的國內外中小型企業屬于A級企業。對于與A級
企業合作的合同,必須在業務操作上采取可靠的保障措施,使我方不承擔風險。
對于A級企業必須提供法人營業執照、特殊行業執業許可證、技術等級證書;
可相應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簡歷、財產所有權證明、財務報表、銀行資信
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在一年內與我公司合作過,商業信譽良好,資信狀況較好的中小型企
業和第一次與我公司合作的國內外大型企業屬于AA級企業。對于與AA級企業合
作的合同,也應在業務操作中要求對方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將我司風險控制在
一定范圍內。
對于AA級企業應提供一般性的企業資料。
第十條與我公司合作多次,已形成親密伙伴關系的企業以及世界知名的大企
業均屬于AAA級企業。對于與AAA級客戶合作的合同,可適當提供相應資料。
第十一條對于A級及AA級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保證措施,保證
措施包括:合法有效的財產抵押擔保、具有擔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連帶責任的
履約擔保書、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等。
第十二條各業務單位在簽訂合同前,應當認真考察、調研、論證其所經辦的
合同項目,細心準備有關業務資料,詳細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
信狀況和履約能力。
合同經辦人自行調查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資信狀況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
法規室協助調查。調查費用由業務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法規室將依據業務合作方的資信材料及合同履行情況建立客戶檔
案。
第三章合同的報審
第十四條屬于總公司審核并管理的合同:
(一)需要以總公司名義對外簽約的合同;
(二)需要占用總公司資金的合同(包括需要總公司代為開出信用證或出具
擔保的合同);
(三)涉及知識產權的合同。
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形的合同都必須報送總公司審核,建檔管理。
第十五條所屬各業務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的合同,各業務單位負責人
要嚴格按照本規定承擔簽約責任,經咨詢法規人員意見后簽訂。
第四章合同審核內容
第十六條業務單位的負責人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審查:
(一)各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
(二)各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三)履行合同的商業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四)與合同有關的業務問題和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
(五)與合同有關的財務及稅務問題。
第十七條財務人員、法規人員及其他審核人員應針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履行合同的經濟合理性;
(二)收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及風險防范;
(三)財務單據及稅務方面有無問題;
(四)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
(五)合同文本的標準化,違約條款及訴訟管轄條款;
(六)合同編號及許可證文件。
第十八條業務人員、負責人員、財務人員、法規人員及其他有關審核人員均有
責任使合同不違反《貿易經營過程中的禁止性規定》。
第五章合同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各業務單位應在合同內容確定后,向綜合計劃部申領合同編號,填
寫《合同審批表),連同資信材料,經審核程序,由負責人簽批同意后,再由印
章管理人員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一)屬于總公司審核范圍內的合同,應先報財務本部及綜合計劃部審核,
再轉交法規室審核。審核通過后,由法規人員在審批表及合同文本上騎縫加蓋法
規審核專用章,各業務單位或總公司的印章管理人員憑蓋有法規審核騎縫章及主
管領導簽字的合同審批表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二)不屬于總公司審核范圍內的合同,由各單位的負責人在合同審批表中
簽批決定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各業務單位的印章管理人員憑負責人的簽字用
印。各單位負責人應向法規等有關人員咨詢意見后再決定是否簽署合同。
第二十條特批程序:對屬于總公司審核范圍內的合同,如審核人員與業務人
員意見不一致,須經主管業務單位的總公司領導簽批,并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后
方得簽約;對不屬于總公司審核范圍內的合同,經主管業務單位的總公司領導審
批后即可簽約。
第二十一條為了確保合同的審核質量,業務人員應在正式簽約前三天報審,
不得將已蓋有對方印章的合同報審。
第二十二條對于風險較大,背景比較復雜的擬簽合同,法規室有權提交計劃
部召集“XXXX經貿業務論證小組”開會進行專題討論,報總公司總經理決定。
第六章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法規室負責起苴、匯編合同的正式文本。各業務單位在使用合同
正式文本過程中,不得隨意刪改,如有需要,可做增補。如確需使用其他公司的
合同文本,應按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特批。
第七章合同的簽署與用印
第二十四條簽約人必須是依《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享有簽約資
格的人,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在合同上簽字。
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單位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委托書規定的權限和時間范圍
內行使代理權,禁止越權代理。
第二十五條非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合同經辦人不得攜帶空白合同書和合同專
用章外出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查驗對方簽約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證明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及其《居民
身份證)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證件,以及對方當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
照》、《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證照,并與對方交換上述證、照的
原件或復制件。
第二十七條簽訂合同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國內合同除了各方當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外,還應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涉外合
同必須取得對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原件,不得以傳真件代
替。
合同中設定了擔保條款,或者規定由第三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應由擔
保人或第三人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公證、簽證、登記、批準或辦理其他手續
的合同,合同簽訂以后還應及時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的合同章由法規室管理使用,總公司的公章由總公司辦公
室管理使用,各業務單位應設專人、專柜負責管理使用各自的公章、合同章。
第三十條負責總公司及業務單位印章管理的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沒有
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的簽字,不得在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文件上加蓋公章或合同
章。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得以財務章、部門章替代公章或合同章簽署法律文件。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合同生效以后,業務單位應當及時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認真履
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發生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時,應當在法律、法規或
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收集、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我方當事人發生違約或者發現對方當事人違
約的。合同經辦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法規人員,以便研究對策,采
取措施,妥善解決違約問題。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終結后,合同經辦人應當認真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
表》,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在合同有效期內,需要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合同經辦人員
應當認真填寫《變更、解除、終止合同審批表》,說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按
照簽訂合同的審批程序報批。然后再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理由并明確作出
答復的方式和期限,與對方當事人造行協商,達成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書面
協議。
第三十五條對方當事人要求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合同經辦人員應當及
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法規人員,并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批后,在法律、法規或
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對方作出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書面答復,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對方提出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了依法可以免除
對方責任的情況外,應當積極向對方索賠。
第三十六條財務人員在辦理合同項下的開證、改證、議付等對外結算時,必
須以附帶審批表的正本合同和有關主管領導簽字的“進出口貿易項目忖款申請
表”作為依據,否則,財務人員應拒絕對外辦理結算手續。
第九章合同糾紛解決
第三十七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產生糾紛,屬于總公司審核范圍內的合同,
合同經辦業務員應立即通報法規室采取措施以避免損失、維護總公司的利益,如
因經辦業務員延誤通報而造成損失由該業務員負責。
第三十八條不屬于總公司審核范圍內的合同糾紛由總公司決定是否參與解
決。在處理所屬業務單位的合同糾紛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由該業務單位承擔,
對有過錯的人員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九條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如
需要法規人員介人,應填寫《合同糾紛處理意見表》,如實全面反映情況,提供
所有材料和證據,經主管法規室的公司領導批準后,共同處理合同糾紛。
第四十條因處理合同糾紛而發生的各種費用,由業務單位承擔。法規人員參
與處理合同糾紛的差旅費用及其他費用按總公司規定的標準在業務單位報銷。
第十章合同檔案和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所有合同都應建立檔案。合同簽訂以后,業務單位自留合同正本
及其附件和合同審批表各一份。隨著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各業務單
位應將相應的文件存入檔案,便之成為一個完整的合同檔案。屬于總公司審核的
合同檔案,計劃部留存一套。
第四十二條各業務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編號的申領,合同的立卷、歸檔及
檔案管理。業務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合同過程中形
成的各種文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話記錄、洽談筆錄、會談紀要、備
忘錄、表格、圖紙、單證及有關業務和技術資料,于合同履行完畢后交本單位合
同管理人員按照時間順序統一建檔立卷。
第四十三條各業務單位合同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尚未立卷的合同檔案材
料,嚴格保守商業秘密。非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不得私自出借合同檔案材料。
第四十四條各業務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應于每年的一月將過去一年的合同
檔案進行整理后,經計劃部統一交總公司辦公室檔案管理部門保管。合同檔案的
保管期限與會計檔案相同,發生糾紛的合同檔案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各業務單位的業務人員、合同管理人員及法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向人事本部提議,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合同過程中,努力維護企業權益,
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數額巨大的;
(三)勇于檢舉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避
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獎勵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
法規室有權向人事本部提議,按照(職工獎懲條列)及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認真進行合同項目的考察、調研,盲目簽訂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
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被對方追究違約責任的;
(二)不認真調查、了解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引
起合同糾紛或被他人詐騙的;
(三)擅自越權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合同,情節嚴重的;
(四)不認真查驗對方簽約證明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認真調查有關情況,盲目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
失的;
(六)疏乎大意,造成簽約證明文件、合同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證據
損毀、丟失,后果嚴重的;
(七)出現違約行為以后,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積極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八)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領導和合同管理人員,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騙取
本單位財產,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利用簽訂合同之機,索賄、受賄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不認真審查合同,或者有意規避合同審批程序,導致合同糾紛,造成
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總公司屬于行政事務性對外簽約的,原則上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集團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XX所屬公司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經營管理,總公司根
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向專業公司或其他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
第二條法規派駐人員是總公司法規室的派出人員,代表總公司法規室對駐在
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實施法規管理,辦理駐在公司的法律事務,保證駐在公司經
營的合法性及與總公司決策的一致性,維護總公司和駐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法規派駐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法規派駐人員由法規室確定、調配,受法規室直接領導、監督和管理。
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條法規派駐人員對總公司負責,由總公司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發放
工資和津貼。
第五條法規派駐人員為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駐在公司應提供工作便利條
件,因駐在公司業務出差等發生的費用按總公司標準由駐在公司承擔。
第六條法規派駐人員應參加法規室每周周一召開的例會和業務學習活動,提
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審核后應存檔的材料,匯報駐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務工作開
展情況,對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議,同時開展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和交流活
動。外地法規人員可不參加例會,但應將工作日志傳真給法規室。
第七條法規派駐人員應每個月將一個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在下一個月的前五
個工作日內報法規室,外地法規人員應將月總結傳真給法規室。
第三章法規派駐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法規派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駐在公司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保證
其依法經營;
(二)參與駐在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其合法性、規
范性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的協調性;
(三)依據總公司合同及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參與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
提供法律咨詢意見,負責合同的審查;
(四)依據總公司授權制度的規定,為駐在公司辦理對外簽約授權,杜絕所
有未經授權的人員對外簽約;
(五)經總公司法規室同意后協助或承辦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于不屬于法規審核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積極熱情地回答業務人
員的法律咨詢;
(二)對于應由派駐法規人員審核的合同,應嚴格審核把關,不得輕率在報
審的合同上加蓋法規審核章;
(三)對于金額大、疑難問題多、操作復雜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提交總
公司法規室開會,經集體討論后出具審核意見;
(四)凡屬于投資項目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按照投資管理部制定的有關審
批辦法進行審核。
第四章法規派駐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實地考察,對決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見和建
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駐在公司的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調查
和收集證據資料;
(三)對于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有處罰建議權;
(四)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維
護國家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利益;
(二)為駐在公司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獎懲
第十二條法規派駐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依照有關職工
獎勵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尊嚴,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挽回總公
司資產遭暈重大損失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提高駐在公司經濟效益或挽回損失方面效果
明顯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績或模范事跡的。
第十三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
規室
根據情節輕重,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處分:
(-)違反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給總公司和駐在公
司造成損失的:
(二)明知駐在公司發生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總公司和駐在公
司遭受損失的;
(三)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或發生嚴重失誤,給總公司和駐在單位造成損
失的;
(四)從事了其他讀職和嚴重錯誤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向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不便的,可從當地招聘法規人員,業務歸
總公司法規室領導,管理辦法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表格大全:
辦公用品請購表
填表時間年月日
上次購買
辦公用品使用使用本次購買估計
規格備注
名稱方式部門數量價值時間數數
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意見總經理意見
辦公用品領用表
部門:年月日
辦公用品名稱計劃數量實發數量使用方式申領人備注
辦公用品領用統計表
類月份
品名123.......12合計備注
別數目
消
耗
品
管
理
消
耗
品
管
理
品
部門主管:制表人:
收發信件登記表
日期發送單位編號數量密級發往單位簽收
圖書資料借出卡
分類編號:
資料名稱:
購入價格:
歸還日期:
借出時限:
借出口期借出人歸還簽字
圖書資料借閱登記表
年月日
書名出版借出歸還
編號作者金額借閱人備注
(刊名)單位日期日期
來訪出入登記表
來訪時間年月日時分來賓姓名
來賓有效證件號來賓單位
碼
來賓聯系電
來賓住址
話
來訪事由
受訪者姓名受訪者性別
受訪者工作部門受訪者職務
受訪者簽名離開時間時分
備注
接待申請及報告表
年月日
接待對象
接待申請接待時間
(企業)
接待地點接待理由
接待內容接待檔次
對方來訪人數出席接待人數
預算金額申請人
其他
在何處接待支出額備注:
接待報告
每月接待客人匯總表
團名抵離日期人數接待單位
接待匯報表
年月口
被接
性別單位
待人
接待匯報人部門
人
支出接待時
年月日至年月日
費用間
接待各程序完成情況
時
地點接待內容效果
間
接待目的實現的情況:
需要落實的工作:
工作內容執行人完成時間
遺留問題:
領導意見:
簽字:
年月日
文件接收登記表
收來文文附收文處置
事由
文字號單位別件日期說明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字
第號
文件歸檔登記表
編號:
歸檔文
件
名稱
文件編文件總歸檔編
號頁數號
歸檔存保密等保管期
放處級限
備注:
歸檔時送交人接收入
間
修改變更記錄
修改日更改單送交人接收人存檔變更記錄
期號
文件印制申請單
部門:年月日
名稱
□公文□表單口轉發文
類別件文件張數(份)
文
數量□信件口領導講話□其
件
他
速級口普通□急件□特急□秘密□機密
密級口絕密
□打□□膠印□復印
字掃描
印
大大
制種類高普
張張
級紙小通紙小
(份)(份)
文件月日時分申主
請部門管
時校一月日時分經
間辦
取件月日時分簽
收
承印部門主管:經辦:
檔案明細表
保險庫號柩擬存至
位號日期
文收件人簽
公部類入庫日出庫日
件名稱收
司門別期期
內容口期
(機密)文件保管備查簿
歸原內經預份數
檔文容辦檔定備
副影
日件摘部號保注
本本
期編號要門存期限
調卷單
年月日
類別調卷都調卷入
門
文件內容
摘要
調閱用途
調閱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日
原收入編借出日
號期
檔號歸還日年月II
期
備注保管人
簽章
核準:主管:調閱人:
閱檔催還單
XX同志:
您所調閱的下列檔案還期已逾,為方便他人使用和管理,請依檔案調閱規則于X月X日前送還。
檔案室
年月日
檔
文名借送數量備
號
號稱期還期注
宗冊
檔案調閱單
檔案名稱或收發文號
核批調閱人借出日期年月日
檔號及件數還卷日期年月日(經收人簽章)
共宗(件)
注本單一式兩聯,第一聯于案卷退還后由檔案室退還調卷人,第二聯留存檔案室備查。
檔案存放位置表
卷宗卷宗號
名稱
案卷:案卷目錄中存放位置
目錄目錄案卷起檔架
樓層房間欄格
號名稱止號(柜)
閱檔催還單存根
檔文名借原定數量催單發
號號稱期還期宗冊出日期
作廢檔案焚毀清單
年月日焚毀
檔號收文號發文號簡由檔案起訖年月
核準:監焚:疑毀執行人:
用印申請表
單位中請日期年月日
用印類別份數
文件名稱及說明
印鑒留存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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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登記表
文件名稱印章
蓋章印章蓋章批準
及批準人管理人及備汴
日期類別次數部門
發文號代行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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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印章種類報備機關
市批印章文字制發日期
銷毀日期印章管理部門印章模式
印章銷毀部門
申請人主管
年度會議實施計劃表
舉辦次數
舉行日期
舉行時間
目的
參加者
司儀
主席
事務負賁人
議事記錄
黑板記錄員
出席者參考資料
會場分發的資料
會前分發的資料
會議室使用申請表
年月日
日期時間會議名稱主持人地點人數備注
申請使用部門及單位管理部門及單位
名稱填表人主管副主管主管副經理
會議審核表
注意要點查核欄
本次的會議是否實際需要(是否只是
流于形式的例行會議?有沒有其他更
開會的目的好的解決方法)
開會的目的是否明確
開會的時機、時間是否恰當
設定要項方面開會的場所是否恰當
所邀集的與會人員是否恰當
是否對于與會人員確定通知妥當
對于開會的主旨、議題是否確實通知
與會人員
開會通知方面是否事先通知與會人員應當事先就
議題做好準備
是否通知與會人員事先備妥有關的
資料
是否事先擬就議題的進行順序及時
間的分配
事前是否應當分發參考資料?是否
會議準備方面已經做了應變的準備
是否安排好會議的記錄
是否必須用幻燈機或錄像機等機械
設備
會議通告單
年月日編號
開會部門召集人
開會日期年月日時間
開會地點
會議內容
參加人員
擬交費用
準備資料
備注
主席會議準備表
會議名稱
日期
地點
出席者
主辦者
出席者性格傾
向
會議目的
希望達成事項
情報
資料
工作步驟
時間分配
工作分配
準備布置
費用開支
記載事項
主席會議情況報告表
會議名稱召集部門及主持應到人數實到人數時間批示
人
地點重要出席人員列席人數缺席人數請假人數
會議議程表
XX會議議事日程年月日
序號程序主持人時間分配備注
會議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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