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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務知識)國際經濟法一

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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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選項中,不屬于國際經濟組織成員承擔的義務是

A、捐助資金

2、多數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類型是

A、正是成員

3、在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類型中享有和承擔基本文件中規定的部分權力和義務的成員

D、準成員

4、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僅限于參加的國家

C、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5、歐佩克的創始成員在接納新成員擁有

B、否決權

6、在國際經濟組織權力機構的模式中,屬于名副其實的股東會議的機構是

D、安第斯開發協會

7、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執行機構的成員進行工作代表的是

B、該組織

8、國際經濟組織正常運行的核心部位是

C、行政機構

9、聯合國貿發會議采用的表決制是

D、集團表決制

10、目前所普遍采用的加權表決制是一種利益雙方平權而各方內部加權的表決制

C、國際商品組織

11、歐洲聯盟采用的是一種以為標準的加權表決制。

A、綜合性因素

12、在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涉及的法律中,特定國際經濟組織的內部法規定的是該組織

A、國際人格B、國際權利能力C、私法人格D、實施某些行為的能力

13、調整國際組織締約能力的規則在一定程度上依據的是

A、國際經濟法B、國際組織法C、國內法D、國際法

14、根據國際法,國家主權豁免主要根據

A、外交平等原則B、主權平等原則C、職能的最高需要原則D、國際地位平等原則

15、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11月15日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的世界性經濟組

織是

A、國際貨幣基金組織B、國際復興開發銀行C、世界貿易銀行D、貿發會議

16、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國在堅持不履行該組織的協定義務的情況下,基金組織擁有總

投票權的多數理事表決通過,可要求成員國退出基金組織

A、70%B、75%C、80%D、85%

17、截止2005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共有個成員國

A、183B、184C、185D、190

18、中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

A、觀察員B、納入成員C、準成員D、創始會員

19、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

A、執行董事會B、理事會C、總裁D、執行董事

20、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處理日常業務的機構是

A、總理事會B、秘書處C、執行董事會D、委員會

21、世界上最大的多邊開發援助機構是

A、世界銀行集團B、國際貨幣基金組織C、國際貿易組織D、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22、世界銀行集團的行政法庭主要解決

A、世界銀行集團各成員國之間的爭議

B、世界銀行集團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爭議

C、世界銀行集團與各成員國之間的爭議

D、世界銀行集團工作人員與管理機構之間的爭議

23、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成立時的法定注冊資本為美元

A、100億B、300億C、500億D、700億

24、世界銀行集團的一切事物均適用的議事規則。

A、簡單多數通過B、85%對數通過C、3/4多數通過D、一致通過

25、《關稅貿易總協定》生效于

A、1947年1月B、1947年10月C、1948年1月D、1948年10月

26、關貿總協定自簽訂以來共進行了輪談判。

A、5B、6C、8D、9

27、截止2004年5月,世界貿易組織已有個成員。

A、135B、139C、143D、148

28、世界貿易組織機構中,總理事會下設立的貨物貿易理事會主要負責檢查的執行

A、《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B、多邊貿易協定

C、《服務貿易總協定》

D、《世貿組織協定》

29、既是貿發會議的常設執行機構,也是聯合國在經濟領域的重要機構之一的是

A、貨物和貿易與商品委員會

B、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C、投資、技術與有關金融問題委員會

D、企業、商務便利與發展委員會

30、貿發會議的最高決策機構是

A、會議

B、貿易和發展理事會

C、秘書處

D、委員會

31、設立于日內瓦,是貿發會議中會議、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常設的專職辦事機構是

A、委員會

B、部長級會議

C、秘書處

D、總理事會

32、聯合國貿發會議成員國中B集團是指

A、77國集團

B、發達國家的集團

C、以色列、蒙古和南非

D、東歐九國

33、1991年,歐共體十二個成員國通過了,確立了建立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的

目標

A、《羅馬條約》

B、《卡塔赫納協定》

C、《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D、《單一法令》

34、從羅馬條約可以看出,申請加入歐共體的歐洲國家必須實行與歐共體創始成員國縣美國

類似的

A、文化制度

B、經濟制度

C、法律制度

D、政治制度

35、下列國家中,于1981年加入歐共體的國家是

A、81希臘

B、西班牙

C、丹麥

D、英國

36、歐共體法院設立于,其法官總數與成員國數相同。

A、荷蘭

B、盧森堡

C、利時

D、意大利

37、1998年10月24日,歐盟理事會根據《歐洲一體化文件》的授權設立了

A、基層法院

B、高等法院

C、初審法院

D、歐洲法院

38、1964年和1969年,歐共體先后同18個新獨立的非洲和馬爾加什國家簽訂了兩次

A、《雅溫得協定》

B、《洛美協定》

C、合作協定

E、一體化協定

39、因國內政治局勢問題延至1999年4月30日才被批準加入東盟的國家是

A、老撾

B、越南

C、伊朗

D、柬埔寨

40、東盟的最高權力里機構是

A、東盟各類部長會議

B、東盟常務委員會

C、東盟政治首腦會議

D、東盟秘書處

41、東盟的咨詢機構是

A、東盟各類部長會議

B、聯合協商會議

C、東盟秘書處

D、東盟常務委員會

42、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

A、執行局

B、議會

C、法院

D、委員會

43、安第斯條約組織會議適用通過的議事規則。

A、1/2以上

B、2/3以上

C、3/4以上

D、85%以上

44、石油輸出國組織屬于

A、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

B、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

C、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

D、非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

45、所有國際商品協定均專章規定特權與豁免問題,由此確立各國際商品組織的法律地位,

除外的是

A、國際咖啡協定

B、國際可可協定

C、國際天然膠協定

D、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

二、多項選擇題

1、從功能上看,各國際經濟組織規則的共同特征包括

A、制定的模式

B、經濟實體

C、法律制度范圍

D、內容

E、履行方式

2、下列關于觀察員的說法正確的是

A、雖然一些國際經濟組織有設立觀察員,但極少規定其權利義務

B、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一般以受到承認的外交官身份自由參加活動

C、可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任何會議

D、除涉及同其所屬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問題外,一般不能在正式會議上

發言

E、不能參與表決,但實際上可通過會內外活動影響決策

3、規定以出席創建國際經濟組織的國際會議作為取得創始成員資格條件的國際經濟組織還

A、國際商品組織

B、國際咖啡組織

C、國際天然膠組織

D、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E、國際橄欖油理事會

4、下列選項中,名為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實為股東大會的國際經濟組織有

A、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B、世界銀行

C、亞洲開發銀行

D、國際金融公司

E、世貿組織

5、下列選項中,采用一國一票制表決方式的有

A、歐洲聯盟

B、世界銀行

C、國際商品組織

D、歐佩克

E、國際開發協會

6、研究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涉及的法律包括

A、一般國際法

B、特定國際法

C、各國國內法

D、特定國際經濟組織法

E、特定國際經濟組織的內部法

7、在"履行職務案"中,國際法院提出的國際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必要前提條件包括

A、為達到共同目標而成立的比協調各國行動的重心更高的組織

B、建立本身的機構

C、具有特定的任務

D、獨立于其成員,能表達其本身的意志

E、具有進行法律從訴訟的能力

8、關于國際組織與國家的區別,下列敘述正確的有

A、國際組織不擁有主權,國家則擁有主權

B、國際組織成立的依據是成員之間簽訂的條約

C、國家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國家本身所具有的

D、國際組織不需擁有領土和居民,因而也不需行使領土最高全權

E、國際組織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來自成員國的授權

9、多數國際經濟組織都在其基本文件中規定,該組織具有法律人格,并具有

A、簽約能力

B、主權

C、取得財產的能力

D、處理財產的能力

E、進行訴訟的能力

10、根據國際法,國際經濟組織在國際層面上具有的權力能力包括

A、締結條約的能力

B、建立外交關系的權力

C、提起國際訴訟的能力

D、承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權力

E、提起國際權力請求的能力

1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分為

A、自愿退出

B、強制退出C、除名

D、暫停資格

E、自動喪失

12、歷史上曾經退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家有

A、中國

B、波蘭

C、捷克斯洛伐克

D、古巴

E、越南

1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主要機構包括

A、總理事會

B、行政法院

C、執行董事會

D、委員會

E、理事會

14、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有

A、決定接納新成員國

B、決定停止成員國資格

C、調整各成員國應繳納的基金份額

D、批準成員國貨幣平價的統一變動

E、決定基金組織凈收益的分配

15、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有權單獨指派執行董事的國家有

A、美國E、日本C、德國D、法國B、英國

16、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享有的特權和豁免包括

A、財產和資產享有司法豁免

B、檔案不受侵犯

C、通訊特權

D、財產和資產免受搜查、征用和扣押

E、財產和資產免受各種限制、管制

17、世界銀行成員資格的喪失情況分為

A、除名

B、暫停資格

C、自愿退出

D、強制退出

E、自動喪失

18、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主要職權包括

A、制定政策

B、審議并決定貸款提案

C、向理事會會議提交決算審議

D、向理事會會議提交行政預算

E、向理事會會議提交年度經營報告

19、世界銀行集團設立行政法院的主要原因是

A、懲戒和處罰工作人員的違法和違紀行為

B、試圖通過司法方式,解決工作人員與辦理機構之間的爭端

C、工作人員急劇增加,需要較正式的申訴程序

D、為了確保集團內部事務免受各國管轄

E、處理各機構之間的爭議

20、烏拉圭回合談判的議題包括

A、市場準入

B、回到總協定軌道

C、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D、服務貿易

E、對總協定現行條款和體制進行修改

21、在世貿組織常設機構中,由總理事會領導設立的機構有

A、貨物貿易理事會

B、服務貿易理事會

C、貿易和發展理事會

D、知識產權理事會

E、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

22、聯合國貿發會議的成員國包括

A、聯合國成員國

B、聯合國專門機構

C、關貿總協定成員國

D、世界銀行成員國

E、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

23、貿發會議的主要組織機構有

A、理事會

B、會議

C、貿易和發展理事會

D、秘書處

E、委員會

24、貿發會議組織機構中,在理事會下設的委員會有

A、貨物和服務貿易與商品委員會

B、投資、技術與有關金融問題委員會

C、企業、商務便利與發展委員會

D、商品經濟委員會

E、技術服務貿易委員會

25、聯合國貿發會議成員國分為

A、77國集團

B、中國

C、B集團

D、24國集團

E、D集團

26、《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由組成

A、《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

B、《羅馬條約》

C、《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

D、《歐洲I一體化文件》

E、《政治聯盟條約》

27、1995年1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標志著歐盟成立后的第一次擴大。

A、奧地利

B、芬蘭

C、瑞典

D、波蘭

E、馬耳他

28、歐盟的主要組織機構有

A、歐盟理事會于歐洲理事會

B、歐洲執行董事會

C、歐洲執行委員會

D、歐洲議會

E、歐共體法院

29、歐盟理事會會議適用的議事規則包括

A、協商一致通過

B、過半數通過

C、特別多數通過

D、3/4多數通過

E、簡單多數通過

30、歐盟理事會通過的歐盟文件有

A、法規

B、指示

C、決定

D、建議

E、通告

31、歐洲議會的主要職能有

A、與歐盟理事會共同享有立法權

B、與歐盟理事會共同享有預算權

C、與歐盟理事會共同享有決策權

D、行使對執行委員會的民主監督

E、對所有機構行使政治監督

32、1992年東盟國家簽署了三個重要文件,宣布在2008年前建成東盟自由貿易區,這三

個文件是

A、《東南亞國家聯盟宣言》

B、《東南亞友好協條約》

C、《新加坡宣言》

D、《東盟加強經濟合作的框架協定》

E、《共同有效優惠關稅協定》

33、東盟的主要組織機構包括

A、東盟政府首腦會議

B、東盟各類部長會議

C、聯合協商會議

D、東盟常務委員會

E、東盟秘書處

34、下列選項中,屬于安第斯條約組織成員國的有

A、玻利維亞

B、哥倫比亞

C、秘魯

D、厄瓜多爾

E、委內瑞拉

35、安第斯條約組織的主要機構有

A、委員會

B、執行局

C、秘書處

D、法院

E、議會

36、歐佩克的成員國分為

A、正式成員國

B、創始國

C、加入國

D、準成員國

E、繼承國

第十章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

一、單項選擇題

1、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法律規范,由的有關規范構成。

A、仲裁法、經濟法

B、國際法、仲裁法

C、國際法、國內法

D、經濟法、國內法

2、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代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批準,表明了中國接受專門性國際投

資仲裁機構機制的立場。

A、《紐約公約》

B、《華盛頓公約》

C、《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D、《漢城公約》

3、各國法院不能解決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爭端,

因為,根據普遍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慣例,國家和經濟組織享有

A、經濟主權

B、司法主權

C、主權豁免權

D、司法谿免權

4、爭端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協助下解決爭端的程序稱為

A、仲裁

B、斡旋

C、審判

D、調解

5、第一個國際性的調解規則是

A、《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B、《國際商會調解與仲裁規則》

C、《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

D、《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6、調解工作通常在常設仲裁機構的主持或協助下進行。年,中國成立了專門受理國際商事

和海事爭端的調解案件的"北京調解中心"。

A、1985

B、1986

C、1987

D、1988

7、解決國際經濟爭端的最主要方式是

A、提起國際訴訟

B、提起國內訴訟

C、調解

D、仲裁

8、國際商會總部設立于

A、倫敦

B、紐約

C、巴黎

D、東京

9、下列選項中,逐漸發展成為受理東西方經濟貿易爭端仲裁中心的是

A、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B、美國仲裁協會

C、國際商會仲裁院

D、倫敦仲裁院

10、與原有仲裁機構比較,我國新仲裁機構的最大特色是

A、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B、與行政機關相結合,二者之間相互作用

C、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D、自行解決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編制、經費和用房等問題

11、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

A、官方仲裁機構

B、民間非營利性的中立機構

C、營利性的非中立仲裁機構

D、中介機構

12、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應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

見時,則按照的意見作出。

A、仲裁委員會主席

B、仲裁庭獨任仲裁員

C、仲裁委員會秘書長

D、首席仲裁員

13、關于裁決是否需要說明理由的問題,各國規定不一。多數國家要求裁決附具理由,而則

相反

A、英國

B、中國

C、美國

D、意大利

二、多項選擇題

1、國際經濟爭端是指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爭端,主要包括在

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爭端。

A、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

B、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

C、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

D、國際經濟組織與私人之間

E、國際森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

2、國家可以代表其國民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但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

A、其國民的經濟利益必須是在本國受到損害

B、代表其國家的政府必須居于原告地位

C、該國家與外國國家談判失敗

D、該國家的訴訟費由其國民承擔

E、該國家只能對另一個國家起訴

3、聯合國國際法院不受理

A、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濟爭端

B、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

C、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

D、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爭端

D、國際經濟組織與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

4、從實踐情況看,國際法院審理的案件和發表的咨詢意見主要涉及的爭端包括

A、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B、關于條約的解釋和效力

C、聯合國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D、國際法中居民的法律地位

E、外交特權與豁免

5、發達國家私人與發展中國家私人發生經濟爭端時,由于可能相互不熟悉、不信任對方的

法律制度,選擇法院的問題更為復雜。解決這類問題的途徑有

A、選擇第三國法院

B、靈活選擇實體法

C、選擇專長于審理該類爭端的法院

D、發生經濟爭端的兩個國家分別開庭審理

E、發生經濟爭端的兩個國家私下解決問題

6、調解的優點主要包括

A、節省費用

B、能較快解決爭端

C、解決爭端比較徹底

D、有利于保持當事人的友好關系

E、能為雙方當事人帶來互相信任感

7、常設仲裁機構仲裁方式較有利于解決爭端的主要原因是

A、常設仲裁庭在案件審理完畢即自動解散,具有較強的靈活性

B、各種規則均適用于常設仲裁庭

C、常設仲裁機構能為爭端當事人提供進行仲裁的必要條件

D、常設仲裁機構能促成作出裁決并能作出裁決是否具有最終約束力的技術鑒定

E、常設仲裁機構可能通過原先積累的同類案件對有關仲裁員進行指導

8、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從具有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A、法律

B、經濟貿易

C、心理學

D、企業咨詢

E、科學技術

9、關于仲裁員的資格,通常要求的必備條件包括

A、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B、具有一定的專業能力、資歷和學歷

C、具備一定的外語用運能力

D、與特定案件無利害關系

E、品德高尚、公正無私

10、關于仲裁審理,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是

A、仲裁應公開進行

B、仲裁不公開進行

C、仲裁實踐應采用書面審理方式

D、仲裁應開庭進行

E、仲裁實踐應采用口頭審理方式

1、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答:(1)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

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包括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

全球合作原則和有約必守原則。

(2)國際經濟法規范是由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務慣例以及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

法等互相交叉滲透而形成的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因此,從整體上說,貫穿于國

際經濟法各類規范中的基本原則,既不是只由單一主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獨自加以制定,也

不是只由少數幾個主權國家通過國際條約聯合加以確認。

(3)調整國際經濟關系過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為規范和行動準則,只有獲得國際社會廣

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的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才能逐漸形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2、簡述經濟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作用。

答:(1)主權原則一直是國際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則。

(2)享有主權,意味著有權獨立自主,也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聽命于

任何其他強權國家。

(3)本來,國家主權是一個涵義相當廣泛的概念,既包括國家在政治上的獨立自主,也包

括國家在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等諸方面的獨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權,也包括經濟主權、

社會主權以及文化主權等等。

(4)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從實踐中深刻地認識到:經濟主權和政治主權是密不可分的,

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

3、簡述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

答:(1)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2)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和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3)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

4、簡述全球合作原則。

答:(1)強調全球各類國家開展全面合作,特別是強調南北合作,以共謀發展,這是始終貫

穿于《宣言》、《綱領》、《憲章》中的一條主線?!稇椪隆穼τ谌蚝献?、共謀發展這一主題,

就其基本目標、基本范圍、首要途徑以及中心環節,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標:實行世界經濟結構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關系和國

際經濟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國家都實現更普遍的繁榮,所有民族都達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圍:一切國家都有責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在經濟、社會、文化、

科學和技術等各種領域中通力合作,以促進整個世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展和社會進

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徑: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

有權充分地和切實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性經濟、財政、貨幣問題的國際決策,從而公平地分

享由此而來的各種經濟利益。

(5)全球合作的中心環節:一切國家都應嚴格尊重他國主權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損于他國

主權的條件,對發展中國家加速本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各種努力,給予合作,按照這些

國家的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提供有利的外部條件,擴大對它們的積極支持。換言之,全球

合作的中心環節,在于開展南北合作。

5、簡述有約必守原則。

答:(1)有約必守原則乃是國際經濟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2)就國家間而言,"有約必守”指的是當事國一旦參加簽訂雙邊經濟條約或多邊條約,就

在享受該項條約賦予的國際經濟權利的同時,也受到該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必須信守條約

的規定,實踐自己作為締約國的諾言,履行自己的國際經濟義務。

(3)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間或他們與國家之間的合同而言,"有約必守"指的是有關各方當

事人一旦達成協議,依法訂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非依法律或當事人重新協議,

不得單方擅自改變。

(4)一般說來,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在其涉外民商立法和經濟立法中,都十分重視貫

徹上述雙重涵義上的有約必守原則。

6、簡述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

答:有約必守原則不能絕對化,它必須受到其他法律原則的制約,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則,

勢必導致極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合同或條約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條約往往受“情勢變遷”的制約。

7、簡述發價的構成。

答:是一方當事人以進行國際貨物買賣為目的,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的愿按一定條件和他訂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貿實踐中,發價亦稱"報價"、"發盤"、"開盤"。作出意思表示的

人是發價人,對方是被發價人。

發價的構成: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

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

可見一項發價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建議的內容必須是十分確定,以便對方考慮。所謂"十分確定",即至少要指明貨物的

名稱,且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

數量或規定確定數量的方法。

(3)必須表明發價人在其發價一旦得到接受就將受其約束力。

8、論述預期違反合同。P159

9、簡述買方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條件。

答:賣方已交貨物,但不符合合同,買方有權要求交付替代貨物。這一辦法的補救作用,也

很直接;但它將給賣方帶來許多不便:既要安排替代貨物的交付,還要考慮原交貨物的處理。

所以這一補救辦法的采用,有較嚴格的限制。按照《公約》的規定,買方要求賣方交付替代

貨物,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同,情況嚴重,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2)買方要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原交貨物;

(3)關于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貨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后

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0、簡述買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條件。

答: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賣方不履行其約定或法定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或者在發生不交貨的情況

之后,買方曾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交貨,而賣方不在該額外時間內交付貨

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必須賣方未交付貨物;如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有一些

例外。

(3)如已交付貨物,買方要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已交貨物,否則他就喪失宣告合

同無效的權利,但這也有一些例外。

從以上條件看,法律對買方采用宣告合同無效這一補救辦法,限制是比較嚴的。

11、簡述賣方由自己定明規格,必須具備的條件。

答:根據《公約》規定,賣方由自己定明規格,必須具備如下四個條件:

(1)根據合同買方有定明規格的義務,而不履行;

(2)賣方自己定明規格,必須不損害買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3)賣方應該依照他所知的買方的要求訂規格;

(4)賣方必須把定明規格的細節通知買方,而且必須規定一段合理時間,讓買方可以在該

段時間內訂出不同的規格,可是買方在收到這種通知后沒有在該段時間內這樣做。

具備以上四個條件,賣方所訂的規格就具有約束力。依此規格提供的貨物,是規格與合同相

符的貨物,買方不得就此提出異議。

12、簡述賣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條件。

答:宣告合同無效,是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之一;但對賣方采取這一補救辦法,限制也

比較嚴。據《公約》規定,賣方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1)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法律上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

(2)賣方曾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而買

方不在該額外時間內這樣做,或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這樣做。

并且,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賣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有一些例外。在那些例

外情況下,盡管買方已支付價款,賣方依然可以行使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13、論述《公約》中規定的風險移轉的時間。

14、簡述《公約》中關于保全貨物的規定。

15、簡述保全貨物的一方出售貨物的條件。

16、簡述合同終止的情形。

答:合同關系,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合同的訂立而發生,隨著合同的終止而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終止:

(1)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礙(不可抗力),履行合同義務成為不可能;

(3)雙方當事人就終止合同達成協議。

(4)宣告合同無效。《公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

也不影響合同中關于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后權利義務的任何其他規定。

17、簡述《公約》的基本原則。

答:(1)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照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

(4)促進國際貿易發展原則。

18、論述《公約》的適用范圍。

答:《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其第一部分第一章從兩方面規定了它的適用范圍:

積極方面,它規定了怎樣的貨物買賣及其它有關事項屬于它的適用范圍;消極方面,它規定

了怎樣的貨物買賣或其他事項不屬于它的適用范圍。

(1)屬于《公約》適用范圍的貨物買賣及其他有關事項。

①據《公約》第1條第1款(a)項,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

同,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即屬于《公約》的適用范圍。

②據《公約》第1條第1款(b)項,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這些

國家或其中一個國家雖非締約國,但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也就屬

于《公約》適用范圍。

③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公約》適用于這種合同。

④《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及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2)不屬于《公約》適用范圍的貨物買賣或其他事項。

①據《公約》第2條規定,它不適用于下列6種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債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②《公約》不適用于補償貿易合同,也不適用于來料加工合同、來件裝配合同或咨詢服務合

同。

③《公約》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④根據《公約》第5條,《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責任,

即《公約》不包含產品責任法的內容。

⑤雙方當事人可以相約不適用《公約》,雖然他們的營業地所在國是締約國;他們也可以減

損《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但必須完全尊重營業地所在締約國已經作出的保留。

19、簡述《公約》的保留。

答:在《公約》的適用范圍內,任何一個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公約》的所有規定,但是某個

締約國也可聲明它不受條約的某一條款甚至某一部分的約束。經聲明保留的條款,對聲明保

留的締約國,便沒有約束力。

據《公約》第98條,除了《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公約》明文許可

的保留,有以下三項:

(1)對《公約》的"合同的訂立"部分或"貨物銷售”部分可以聲明保留(《公約》第92

條);

(2)對《公約》的“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的規定,可以聲明保留(《公約》第95條);

(3)合同的訂立、更改或終止,無須以書面為之,對這一規定,可以聲明保留(《公約》第

96條工

我國在核準《公約》時,即據《公約》第95條、96條的規定,作了保留的聲明。

20、簡述在我國對外貿易經營者須具備的條件。

答:依據《對外貿易法》規定,在我國可以擔當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必

須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許可: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明確的對外貿易經營范圍;

(3)具有其經營的對外貿易業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

(4)委托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達到規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貨源;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我國,個人不能擔當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也不能擔當對外貿易

經營者,但他們都可以在國內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

務。

21、簡述國際貨物買賣經營原則。

答:(1)《對外貿易法》第11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是我

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體現。

(2)對外貿易經營的另一原則是:信守合同,保證商品質量,完善售后服務。

(3)同時,《對外貿易法》確定了平等互利的對外貿易原則,規定了我國將奉行統一的、公

平的和自由的對外貿易政策。

22、簡述我國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

答我國準許貨物的自由進出口,但是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國家

可以限制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2)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4)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5)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6)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

口的。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出口:

(1)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2)為保護人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須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破壞生態環境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

口的。

對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據《對外貿易法》規定,將采用配額、許可證進行管理。

23、簡述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的保障措施。

答:《對外貿易法》第29條規定:"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使國內相同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

爭的產品的生產者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

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

所謂必要的保障措施,是指規定進口限制或設定進口許可證制度,等等。

24、簡述反傾銷。

答:所謂"傾銷",指的是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

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那么一

種情況。

當傾銷情況發生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傾銷措施,以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

威脅或者阻礙。

反傾銷措施,各國的普遍做法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關稅。

25、簡述反補貼。

答:進口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給予的任何形式的補貼,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

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

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接受補貼進口的產品,可能以低于實際成本的價值在國內市場出售,極易給國內相關產業造

成損害,這時,采取反補貼措施就成為必要。

反補貼措施,各國的普遍做法是對接受補貼的產品征收反補貼關稅。

26、簡述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的區別。

答:(1)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無形的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使用權。

(2)國際技術貿易中的技術受讓方所取得的是技術知識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3)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長期的交易,而且交易過程比較復雜。

(4)國際技術貿易適用的法律與國際貨物貿易適用的法律也有區別。

27、簡述國際技術轉讓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國際技術轉讓法是調整跨越國界有償技術轉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際貿易法

的組成部分。國際技術轉讓法有如下法律特點:

(1)國際技術轉讓法的主體,即國際技術轉讓關系的當事人是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國際技術轉讓法的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一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使用權。

(3)國際技術轉讓法調整的對象是跨越國界的技術轉讓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的性質屬

于債權債務關系,它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作為依據。

28、簡述國際技術轉讓方式及合同的種類。

答:(1)單純技術知識轉讓合同;

(2)國際合作生產合同;

(3)國際技術轉讓與機器設備交易相結合的合同;

(4)國際技術轉讓與直接投資相結合的合同;

(5)其他方式的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29、簡述工業產權的法律特征。

答:工業產權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統稱。工業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一般財產權的基本法

律特征。然而,工業產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其本身具有不同于一般財產權的法律特征:

(1)工業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2)工業產權又是一種人身權。

(3)工業產權具有專有性,又稱獨占性、排他性、壟斷性。

(4)一般財產權保護的有效期限與該財產的存續期限是一致的,而工業產權的法律保護則

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5)一般財產權沒有地域性,而工業產權則具有嚴格的地域性。

(6)一般財產權的取得,從總體上來說是決定于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合法行為;而

工業產權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提出申請并得到國家主管機關的批準。

30、簡述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的差異。

答:區別在于:

(1)專有技術是沒有取得工業產權保護的技術,而專利技術有被批準的專利證書,受有關

國家專利法和國際公約的保護。

(2)專有技術是不向社會公開的技術,它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專利

技術是必須依專利法向社會公開的技術,并依專利法享有獨占權。

(3)專有技術是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實上的獨占權的技術和經驗,沒有嚴格的時間

限制和地域限制。專利技術作為國家依專利法公開給予保護的技術,因而具有嚴格的時間限

制和地域限制。

(4)從總體技術水平上說,專有技術的范圍既廣又雜,缺乏規范性,總體技術水平比較低。

而專利技術的范圍較窄又簡單,因而有較強的規范性,總體技術水平比較高。

31、簡述我國實踐和法律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的種類。

答:根據我國的實踐和法律規定,我國的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分為5種:

(1)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合同(僅涉及商標權轉讓的合同除外);

(2)專有技術許可合同;

(3)技術服務合同;

(4)含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合作生產合同

和合作設計合同;

(5)含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

生產線、關鍵設備進口合同。

32、簡述國際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答:國際許可合同條款,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落實到合同上的文字表

示。國際許可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因合同客體的性質和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的不同而有差異。

以下是國際許可合同通常應包含的主要條款:

(1)序文

(2)關鍵性詞語定義條款

(3)項目條款

(4)合同的價格和支付方式

(5)技術資料交付和產品考核驗收條款

(6)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條款

(7)關于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和分享條款

(8)保證和索賠條款

(9)保密條款

(10)稅收條款

(11)違約及其補救辦法條款

(12)不可抗力條款

(13)爭議解決條款

(14)法律適用條款

(15)合同的生效、有效期、終止及其他

33、簡述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的種類。

答: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定和實踐,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類:

(1)咨詢合同

(2)承擔進行可行性研究,制訂計劃或方案,進行設計、制圖等技術服務項目的合同

(3)提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合同

(4)擔任監理技師的合同

(5)技術培訓的合同

34、簡述國際投資法的組成部分。

答: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跨國)投資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際經濟法的一

個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組成部分,包含:

(1)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法或對外投資法;

(2)涉及跨國投資問題的各類雙邊性國際條約、區域性國際條約和全球性國際公約;

(3)國際政府間機構制定的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規范性文件。

(4)國際政府間機構或國際民間機構擬訂的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建議性文件,它們在現階

段并非國際投資法的組成部分,但其中的某些內容可能是未來國際投資法的有關條款的一種

“影子"或雛形,日后可能發展成為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35、簡述發展中國家對外國資本征收的補償標準的規定。

答:關于補償標準,各發展中國家的有關法律或不作規定,或僅泛泛規定為給予"合理的"、

"公正、平等的"、"適當的"或"相應的"補償,而沒有具體說明確切的標準及計算方法。

也有一些發展中國家(如馬達加斯加、索馬里、緬甸等)規定應給予相當于"實際價值的"

或"市場價值的"補償。

只有個別發展中國家在其外資法典中接受發達國家所主張的"充分、及時、有效"(赫爾準

則)的補償標準(如羅馬尼亞1

36、簡述涉外投資爭端的解決。

答:發展中國家對于外國投資的保護和鼓勵,不僅需要實體法規范,同時也需要程序法規范。

(1)由于外國投資在東道國進行,依國際法上公認的屬地管轄權原則,每個國家對發生在

本國境內的涉外投資爭議均有管轄權。因此涉外投資爭議原則上應當通過"當地救濟"予以

解決,除非東道國法律另有規定。

(2)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法在強調當地法院管轄權的同時,也允許將涉外投資爭端提

交東道國境外的仲裁機構裁決。

(3)而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端,還可以依照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的規定,

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

37、簡述我國關于對境外投資的法制。

答:在境外投資事業的法制方面,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已初步建立了一定的框架:

(1)原對外經濟貿易部1985年制定了《關于在國外開設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程

序和管理辦法》。

(2)國家外匯管理局于1989年和1990年先后頒布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

施細則》。

(3)國家計委于1991年頒發了《關于加強境外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

38、簡述我國申請審批的境外投資項目必須符合的條件。

答:申請審批的境外投資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能通過境外投資企業引進一般渠道難以得到的先進技術和設備;

(2)能為國家長期穩定地提供質量符合要求、價格合理、國內需要較長時期進口的原材料

和產品;

(3)能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

(4)能擴大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并帶動設備材料出口;

(5)能為當地提供市場需要的產品,并且雙方都可獲得較好經濟效益。

39、簡述我國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程序要點。

答:國內企業申請進行境外投資,須按其投資總額的大小,分級報經國家計委、對外貿易與

經濟合作部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或這三個部門下屬相當于省一級的主管機構審批。

其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由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合同、章程由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并由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統一核發批準證書;

我國銀行、海關、稅收、工商行政管理、物資供應、許可證發放等有關部門憑批準證書和批

準的合營企業合同及其他規定,辦理投資匯出、外匯支付、稅收和進出口規定范圍內貨物的

海關手續。

40、簡述我國外匯及境外資產管理。

答:國際外匯管理總局及其分局是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境外投資的投資

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及其他外匯收

益匯回的監督、管理。

境內投資者在最后獲準匯出投資外匯資金時,應按其匯出外匯資金總額的5%向外匯管理部

門指定的銀行專用帳戶繳存匯回利潤的保證金。

對向境外轉移的國有資產,要嚴格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和管理。

境內投資者來源于境外投資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調

回境內,辦理外匯結存。

境外投資企業依法宣告停業或解散后,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后30

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凡無視或違反上述有關管理規定者,應依法追究責任,給予懲罰。

41、簡述我國對境外投資者的鼓勵和保護。

答:為了鼓勵境外投資事業,我國允許主辦有關項目的境內投資者向國家銀行申請優惠貸款;

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所分得的外匯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在其按期調回境內并辦理

結匯手續后,允許該境內投資者對其外匯額度,自該境外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以內全額保

留自用,不必分成上繳;

5年后,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

資源開發項目的產品,凡納入國家進口計劃的,享受同等關稅待遇和補貼,鼓勵用國產設備、

材料作為境外合營企業的中方投資,并免征出口稅。

42、簡述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答:在戰后新的歷史條件下,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屢屢遭遇戰爭、內亂、沒收、

國有化及外匯禁兌、政府違約等種種政治風險。因此,發達國家認識到,對本國的海外投資

只有鼓勵措施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還必須予以法律上的保護,使本國的海外投資盡量免受

或少受政治風險所造成的損失。于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就應運而生。

1948年,作為"馬歇爾計劃”的一部分,美國國會通過了《經濟合作法案》。根據這個法案,

美國率先創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發展到今天,世界上主要的公營出口信貸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組成了"信貸和投資保險機構

國際聯盟"。

各資本輸出國的投資保險機構通常承保三種主要的政治風險,分別是:外匯禁兌險、財產征

用險和戰爭內亂險。

43、簡述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對外資征收和國有化的前提條件。

答:中法協定和美式協定都規定了東道國對外資實行征收或國有化的前提條件,即:

(1)為了公共目的,

(2)采取以非歧視性方式,

(3)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4)給予補償。

但在補償數額及支付方式方面,兩種協定有著重大區別。

44、簡述戰后世界性投資法制成果的表現。

答:盡管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一些根本問題上的嚴重沖突,戰后一直未能締結一項

全面地規范國際投資行為的世界性公約,或者制訂出一部有約束力的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

典,但是,國際社會在建立世界性投資法制方面畢竟還是取得了一些成果。

第一,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制訂了不少建議性、指導性、宣言性或是原則性的文件;

第二,世界各國在某些具體的單項問題上締結了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或協定,如1965年《解

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華盛頓公約"或"ICSID公約"),1985年的《多邊

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漢城公約"或"MIGA公約")以及1994年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

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終文件》中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的規定。

45、簡述TRIMs的主要內容。

答:1994年4月15日,烏拉圭回合談判的125個參加方(包括中國)簽署了《烏拉圭回

合最終文件》和《世界貿易組織協定》「TRIMs決定"也隨之于1995年生效。該協定內容

如下:

(1)適用范圍:TRIMs決定只適用于貨物貿易,而不適用于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即只有

那些“可能引起(貨物)貿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才適用此項決定。

(2)TRIMs決定禁止締約國采取與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和第11條第1款相違背的

TRIMs.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是有關國民待遇的規定。按TRIMs決定的附件,與國民待

遇原則不符的TRIMs具體地說有兩種:一是當地成分要求;二是貿易平衡要求。而關貿總

協定第11條第1款則是有關取消數量限制的規定。按TRIMs決定附件,與這一規定不符合

的TRIMs有三種,一是貿易平衡要求;二是進口用匯限制;三是國內銷售要求。

(3)關貿總協定的各項例外規定全部適用于TRIMs,發展中國家可按總協定第18條獲得

特殊的差別待遇。

(4)各締約國須在TRIMs決定生效后90天內將所有TRIMs予以通報,并在2年內(發展

中國家為5年,最不發達國家為7年)消除這些TRIMs.

(5)締約國應加強其投資政策、法規及作法的透明度。

46、簡述《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

答:根據1965年《華盛頓公約》組建成"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即ICSID.

設立“中心"的主旨,在于專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國際解決途

徑,即在東道國國內司法程序之外,另設國際調解和國際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并不直

接承擔調螭口仲裁工作,而只是為解決爭端提供各種設施和方便;為針對各項具體爭端而分

別組成的調解委員會或國際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條件,便于他們開展工作。

“中心"與世界銀行有密切的聯系,但"中心”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

“中心”可以受理的爭端限于一締約國政府(東道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外國投資者)直

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

爭端雙方出具將某一項投資爭端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的書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權登記

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雙方已經書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轄的爭端,應當受到三項限制:

(1)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除非另有聲明,提交“中心”仲裁應視為雙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濟辦法。但東道國

可以要求優先用盡當地的各種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手段,作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條

件;

(3)對于已經書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爭端,投資者國籍所屬國家不得另外主張給予

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索賠要求,除非東道國不遵守和不履行對此項爭端作出的裁決。

我國于1990年2月9日簽署了《華盛頓公約》,進而在1993年1月7日遞交了批準文件,

并通知“中心":中國僅考慮把由征收和國有化而產生的有關補償的爭議提交“中心"管轄。

47、簡述《漢城公約》與MIGA體制。

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即"MIGA”,成立于1988年4月。它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第5

個新增成員。和"ICSID"一樣,MIGA也是世界銀行主持組建的、旨在促進國際投資跨國

流動的一個世界性組織。不同的是:ICSID通過受理和處斷國際投資爭端,為海外投資家在

東道國所可能遇到的各種政治風險,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則通過直接承保各種政治風

險,為海外投資家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并且進一步加強法律上的保障。簡言之,兩者的業務

和功能,互相配合,相輔相成,其主要宗旨和共同效應都在于通過"國際立法",切實保護

海外投資家的權益,改善國際投資環境,促進資本跨國流動,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流動。

MIGA作為世界銀行集團的一個成員,擁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權締結合同,取得并處理不

動產和動產及進行法律訴訟。

對于前來投保的跨國投資者,《MIGA公約》要求必須是具備東道國以外的會員國籍的自然

人;或在東道國以外一會員國注冊并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本為東道國以外一

個或幾個會員國所有或其國民所有的法人,該法人無論是否私有企業,均應在商業基礎上經

昔1=1O

MIGA的擔保險別也包括"征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以及"貨幣匯兌險,《MIGA

公約》還另外增設了一個新險種:"違約險"。

《MIGA公約》規定,MIGA一經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賠償,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對東道

國或其他債務人所擁有的有關承保投資的各種權利或索賠權。

MIGA機制不同于任何過官辦保險機制的突出特點,在于它對吸收外資的每一個發展中國家

會員國,同時賦以"雙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資所在的東道國,另一方面,它同時又是

MIGA的股東,從而部分地承擔了外資風險承保人的責任。

中國是MIGA的創始會員國。

48、簡述浮動匯率的種類。

答:浮動匯率制是指外匯行市不受某種客觀因素限制而由外匯供求關系自行決定漲落的一種

匯率制度。在外匯市場上,當外匯供應不足時,本幣匯率就上升;反之,本幣匯率就下降,

從而形成市場匯率。

按照匯率浮動的方式,又可把匯率分為:

(1)單獨浮動,指一國貨幣不與其他國家貨幣發生固定關系,其匯率根據外匯市場的供求

變化單獨浮動;

(2)釘住浮動,指選定一種外國貨幣作為基本貨幣,將本國貨幣釘住基本貨幣,當基本貨

幣匯率上下浮動時,本國貨幣的匯率也隨之浮動;

(3)聯合浮動,又稱“蛇形浮動",指一些國家組成某種形式的經濟集團,在集團內部各成

員國之間實行固定匯率,規定匯率波動的上下限,有關國家承擔干預義務,共同維持匯率的

穩定,而對集團以外的國家則實行共同浮動的辦法。如現在歐盟大部分成員國都加入了聯合

浮動。

49、簡述國際貨幣體系。

答:1944年7月,《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簽署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建立,標志著國際

貨幣體系的建立。該體系通稱"布雷頓森林體系",它的基本特征是確立美圓的國際中心貨

幣地位。

1978年,修改原《基金協定》的“牙買加協定"生效,從法律上正式宣告布雷頓森林體系

的終結。

現行《基金協定》主要包括匯率安排、外匯管制以及金融資助等方面的內容。

50、簡述國際融資協議的共同條款。

答: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

無論采用哪一種融資方式,雙方當事人都需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

融資方式、融資環境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各種國際融資協議的內容也互有差異,但

是它們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標準條款,這些標準條款主要包括:

一、陳述和保證

陳述和保證是指在融資協議簽訂之前或之時,借款人向貸款人說明與融資協議有關的事實,

并保證所作說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先決條件

從國際融資協議的履行過程來看,貸款人一開始就必須履行提供資金的義務,而借款人償還

債務往往需要比較長的時間。由此,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貸款人都要求在融資協議中規定

某些先決條件,只有借款人滿足這些先決條件,貸款人才履行融資的義務。

三、約定事項

約定事項是應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諾在融資期間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這些事

項主要包括:

(一)消極擔保條款:在這一條款中,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在還本付息之前,借款人不得

在其資產和收入上設定任何抵押權、保證權、質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也不得允許這

些擔保物權繼續存在。

(二)平等位次條款:這一條款規定,借款人在任何時候都必須使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和其

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在清償債務時處于平等的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三)財務約定條款:在這一條款中,借款人允諾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并遵

守約定的某些測定財務狀況的標準。

(四)貸款用途條款:這一條款規定,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于某種特定的用途,否則,

貸款使用不當,可能會導致借款人經營失敗,以致喪失償還貸款的能力。

(五)反對處置資產條款:規定這一條款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使

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受到威脅。(L保險;2、不得處置P397)

(六)保持主體同一條款:這一條款的主要內容是:首先,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

得改變其經營性質和范圍;其次,禁止借款人與其他公司、企業合并,以免借款人的財產和

負債發生重大變化,對貸款人收回貸款產生不利影響。

四、違約事件

(-)實際違約

(二)先期違約

1、連鎖違約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3、抵押品毀損或貶值

4、借款人資產被征用或國有化

5、借款人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債權擔保

國際融資的債權擔?;旧峡梢苑譃樾庞脫:臀餀鄵纱箢悺?/p>

(-)信用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姿信向貸款人承作的還款保證,主要采取以

下三種形式:

1、保證

2、備用信用證:在這種擔保方式下,擔保人(開證銀行)應借款人的要求,向貸款人開出

備用信用證,當貸款人向擔保人出示備用信用證和借款人違約證明時,擔保人須按該證的規

定支付款項,即由擔保人承擔第一位的付款義務。

3、意愿書:通常是一國政府為其下屬機構或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而向貸款人出具的表示愿

意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書面文件。意愿書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擔保人通常只具有道義

上的約束力。

(二)物權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國際融資的物權

擔保有動產擔保和不動產擔保之分,這兩種擔保方式都適用各國民商法中的相關規定。

51、簡述國際定期貸款中貸款貨幣條款的主要形式。

答:國際定期貸款中的貸款貨幣一般都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主要采用以下四種形式:

(1)單一貸款貨幣,即確定一種貨幣作為貸款貨幣;

(2)選擇貸款貨幣,即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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