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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期間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范圍內,被保險人的投保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在本保險期間內,由患者或其近親屬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四條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發生后,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法律費用,包括事故鑒定費、查勘費、取證費、仲裁或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保險人在約定的法律費用賠償限額內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的故意行為和非執業行為;(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療發生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四)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第六條下列情形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的醫務人員進行的診療護理工作;(二)不以治療為目的的診療護理活動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三)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從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的診療護理工作;(四)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被吊銷執業許可或被取消執業資格以及受停業、停職處分后仍繼續進行診療護理工作;(五)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酒醉或藥劑麻醉狀態下進行診療護理工作;(六)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使用偽劣藥品、醫療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進行臨床實驗所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在正當的診斷、治療范圍外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的人身傷亡;(二)罰款或懲罰性賠款;(三)本保險合同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四)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護理期間的人身損害無過失,但由于發生醫療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五)被保險人與患者或其近親屬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責任,但不包括沒有該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六)自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終止在被保險人的營業處所內工作之日后在其他醫療機構從事診療護理活動,所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第八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第九條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法律費用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十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一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第十二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三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七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四條保險人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六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應該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的專業資格、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及其他各項醫療條件進行查驗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保險人需要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人對發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后,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整改措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在保險期間內,如發生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在保險期限內,由于醫務人員發生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被保險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患者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或進行調查、分析、鑒定。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有關的原始資料,并對引起不良后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現場實物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備查驗;(三)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四)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不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收到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患者或其近親屬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下列單證材料。(一)保險合同憑據;(二)有關責任人的資格和執業證明、醫療機構與責任人的勞動關系證明;(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資料:患者傷殘的,應當提供權威部門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證明書;(四)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書面索賠申請;(五)事故情況說明、賠償項目清單;(六)經國家批準或認可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判決、裁決、裁定或調解的,應當提供判決、裁定文件或調解書;(七)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有關費用的證明材料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被保險人的投保醫務人員除外)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賠償處理第二十六條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后,有權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第二十七條保險人對每位患者的賠償金額以患者或其近親屬與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金額或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判決、裁決、裁定或調解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對于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的30%為限,并計算在每人賠償限額之內。對于被保險人對每位患者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在扣除保險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賠償,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醫療責任累計賠償限額。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以實際發生的費用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法律費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法律費用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法律費用累計賠償限額。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投保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患者或其近親屬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三十條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保險單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三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法其他事項第三十四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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