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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員工手冊(完整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手冊。第二條本手冊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正式員工、實習生、兼職人員等。第三條本手冊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生效。第四條員工應當遵守本手冊的規定,自覺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形象。第二章員工職責與義務第五條員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第六條員工應當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工作質量。第七條員工應當服從公司安排,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第八條員工應當與同事和睦相處,互相幫助,共同進步。第九條員工應當維護公司榮譽,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第三章工作時間與考勤第十條公司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員工應當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第十一條員工應當自覺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如實記錄出勤情況。第十二條員工因故不能按時上班的,應當提前向部門經理請假,并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第十三條員工因特殊情況需要加班的,應當提前向部門經理申請,并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加班手續。第四章薪酬與福利第十四條公司按照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工作績效等因素確定員工的薪酬。第十五條公司為員工提供法定福利,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第十六條公司為員工提供其他福利,包括年終獎、帶薪年假、節日福利等。第五章培訓與發展第十七條公司為員工提供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職業發展規劃等培訓和發展機會。第十八條員工應當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活動,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能。第十九條公司鼓勵員工進行自我學習和提升,并為員工提供學習資源和支持。第六章獎懲制度第二十條公司對表現優秀的員工給予獎勵,包括獎金、晉升、榮譽等。第二十一條公司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員工給予懲罰,包括警告、罰款、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第七章保密與知識產權第二十二條員工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技術秘密、客戶信息等。第二十三條員工在工作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員工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版權等。第八章退出與離職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第二十五條員工離職后,應當按照公司規定退還公司財產,并簽訂離職協議。第九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手冊的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第二十七條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員工手冊同時廢止。公司員工手冊(完整版)第八章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二)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股利、紅利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第九章股東大會第八十二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八十三條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第八十四條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審議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事項。第八十五條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召開:(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第八十八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第十章董事會第八十九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第九十條董事會由[董事人數]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第九十一條董事任期[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第九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九十四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第九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第九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九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第九十八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九十九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十一章經理第一百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零一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一百零二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一百零三條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公司收支情況。第一百零四條經理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性。第一百零五條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第一百零六條經理應定期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業務執行情況,并提交年度報告。第十二章監事會第一百零七條公司設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第一百零八條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一百一十條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一百一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一百一十二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第一百一十三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一百一十四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一百一十六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一百一十七條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三章財務與會計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一百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資產負債表;(二)利潤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五)附注。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第一百二十七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十四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三十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一百三十五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第一百三十六條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三十七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一百三十八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一百四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解散的,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一百四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一百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一百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八章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二)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股利、紅利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第九章股東大會第八十二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八十三條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第八十四條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審議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事項。第八十五條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召開:(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第八十八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第十章董事會第八十九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第九十條董事會由[董事人數]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第九十一條董事任期[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第九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九十四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第九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第九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九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第九十八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九十九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十一章經理第一百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零一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一百零二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一百零三條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公司收支情況。第一百零四條經理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性。第一百零五條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第一百零六條經理應定期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業務執行情況,并提交年度報告。第十二章監事會第一百零七條公司設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第一百零八條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一百一十條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一百一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一百一十二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第一百一十三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一百一十四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一百一十六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一百一十七條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三章財務與會計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一百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資產負債表;(二)利潤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五)附注。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第一百二十七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十四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三十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一百三十五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第一百三十六條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三十七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一百三十八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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