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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強迫職工勞動罪論文勞動罪司法認定論文論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司法認定摘要:犯罪的實質屬性,法益侵害性、非難可能性與刑法謙抑性要求罪的司法認定須準確。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司法認定須首先明確其法益屬性,法益作為獨立于構成要件的因素,是從構成要件界定本罪的關鍵,就本罪而言,其法益不應包含職工的休息權,而只是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具體認定該罪一要從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構成要件入手,區分罪與非罪。其中討論本罪共犯問題。二要從界定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入手,區分此罪與彼罪。還須把法益貫穿其中,結合犯罪的形式屬性和實質屬性,以準確地對本罪進行具體的司法認定。關鍵詞:強迫職工勞動罪;人身自由權;司法認定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該行為在社會實際中時有發生,由于刑法謙抑性的要求,以及犯罪法益侵害性和非難可能性的主客觀本質規制,必須注意罪與非罪的認定。同時,其罪狀與非法拘禁罪等又有諸多相似之處,所以為合理保護法益保障人權,必須嚴格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主要從犯罪構成要件,即主觀和客觀構成要件入手區分罪與非罪;從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入手區分此罪與彼罪。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司法認定首先必須明確其法益屬性,法益作為獨立于構成要件的因素。是從構成要件界定本罪的關鍵。一、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法益界定筆者贊同張明楷教授的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客體即法益,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其在罪與非罪的構成性判斷上并無實際意義,只能作為分論各罪的分類參考,由犯罪性質決定,犯罪必然侵犯法益,因此應在構成要件之外討論法益問題。筆者認為本罪法益不應包含休息權,休息權雖然屬于憲法性權利,但其法益受侵害后對受害人和社會的影響并不十分嚴重,沒有刑法規制的必要。且職工對其自己的休息權具有支配的可能性,這不同于以侵犯職工人身自由方式來強迫勞動,其社會危害性小,不應以犯罪論。所以,單純的侵害了職工的休息權而沒有侵害職工人身自由權利的不應以犯罪論,故而本罪法益應是職工的人身自由權。二、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構成要件認定筆者主張張明楷教授的犯罪構成兩要件理論,即從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兩方面判斷構罪與否。客觀構成要件是表明違法性的要件,主觀構成要件是表明有責性的要件。兩要件說對應于犯罪法益侵害性和非難可能性的實質屬性,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闡述了犯罪的構成,具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有學者主張本罪主體須是合法用人單位,只有合法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中的人身自由權才受刑法保護,其出發點是非法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行為不應進行。其職工有停止該行為的義務,但其明知是違法或犯罪行為仍故意繼續從事該勞動,其權利即不應受保護。該觀點不具合理性,因為主張該觀點必然也主張該罪的法益只是職工的休息權,與前述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法益是職工的人身自由權相悖。因而,該罪的犯罪主體所指法益,即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再結合法益從強迫職工勞動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上,認定罪與非罪。從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區別上,界定此罪與彼罪。同時,結合犯罪的形式特征與實質特征,全面對強迫職工勞動罪進行司法認定。參考文獻:孫國祥.刑法學[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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