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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XX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第一章

則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學校依法行使管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XXXX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誣陷他人,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第三條

學校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改的原則處理學生申訴。第四條

學生對同一處理決定的校內申訴,以一次為限。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XXXX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其他類型學生參照執行,未盡事宜適用有關規定。第二章

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及職責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一)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為11至15人,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由主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校長辦公室、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校團委、法律顧問、校學生會以及相關學院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等組成;(二)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主管校領導擔任,負責協調委員會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開委員會議;當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三)委員會設副主任1名,由校團委負責人擔任,協助主任工作;(四)臨時委員由相關學院教師代表1人、學生代表2人組成,教師代表不能兼任行政職務,學生代表由相關學院學生會主要干部擔任;(五)臨時委員的組成人選應由相關學院提名,經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審定;(六)根據申訴事件的需要,申訴處理委員會可邀請相關人員或職能部門代表列席會議。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二)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事項進行查詢和調查核實;(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書面復查或聽證會的形式,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采取書面復查方式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調查取證;采取聽證審查方式的,應按照第七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四)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第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團委,校團委安排專人擔任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負責接收學生申訴申請書,處理日常事務和檔案管理工作。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有權要求各學院(部)對審核調查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第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并告知其具有依據合理理由要求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回避的權利。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一)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二)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親屬;(三)與學校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或該事件有利害關系;(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礙公正處理的情況。申訴學生認為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本申訴有利害關系或其它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可以提出申請該委員回避。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第十三條

回避決定應當在學生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乇軟Q定作出后,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委員應當暫停參與申訴的處理工作。第十四條

因出現委員回避、患病或長期出差等缺席的情況,導致委員會議出席人數不能達到本辦法規定人數,而委員會議又必須限時召開時,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可以任命與缺席委員屬同一代表方面的臨時委員。每次委員會議上的臨時委員不得超過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臨時委員在本次委員會議上享有與正式委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

復查結論做出前,申訴學生、原處理機構或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施加任何可能妨礙委員會做出公正處理的影響。第三章

申訴范圍第十六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依本辦法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一)被作取消入學資格處理的;(二)被作退學處理的;(三)因違規、違紀而受到紀律處分的。以上申訴,學生應當首先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第十七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并登記備案:(一)申訴事項不屬于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范圍的;(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未補正的;(三)申訴超過申訴時限,且無正當理由的;(四)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后,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的;(五)申訴人已撤回申訴,無正當理由再次申訴的;(六)由他人代理申訴、代理人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七)已就申訴事項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并被受理的;(八)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的。第四章

申訴時效第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處分決定書或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第十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做出結論的,經學校主管學生工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確需延期做出復查決定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提前告知申訴人。第二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第二十一條

從處理、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蚴〖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二十二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申訴的,辦理離校手續的時間延長到學校復查決定下達后一周內。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復議的,辦理離校手續的時間延長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復議決定下達后一周內。第五章

申訴的提出與受理第二十三條

申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訴。申訴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訴時,應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第二十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書,并附上學校做出的原處理(分)決定(復印件)。申訴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學院、專業、班級、學號、住所、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二)申訴請求;(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和依據;(四)本人親筆簽名及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五)相關證據。第二十五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受理申訴申請。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申訴處理決定做出前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被撤回的,申訴程序自行終止。學生撤回申訴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訴。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經當事人申請或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復查中確有必要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收集。第六章

申訴的復查與結果送達第二十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所受理的申訴,組成3至5人的復查處理小組,并指定一名委員擔任復查小組組長,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復查工作。復查處理小組成員中相關被申訴部門方面的委員(含臨時委員)不能超過2人。第二十九條

復查程序:(一)復查處理小組對申訴人提出的與原處理決定有關的原始材料進行復查;(二)聽取申訴人的申辯;(三)對申訴人、原處理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調查;(四)對申訴人或其他人提供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第三十條

復查結束后,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復查處理小組組長應主持擬定復查報告,并提出維持、變更、撤銷原處分(處理)決定或重新作出決定的建議,提交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審議和表決。第三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對復查或聽證報告進行審議和表決,并做出下列復查結論:(一)原處理或處分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做出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決定。(二)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可以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1、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超越學校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建議學校予以撤銷;2、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建議學校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3、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建議學校重新作出決定;4、其它應變更的情形。第三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采取表決方式形成復查結論。復查結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表決,經參加表決委員的過半數同意。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學生隱私的申訴案,申訴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保密。第三十三條

對申訴處理委員會建議重新處理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被申訴部門應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第三十四條

《申訴復查決定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所在學院與專業、班級、學號、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況;(二)學生申訴的事項、理由及依據;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復查決定(結論);(六)作出復查決定(結論)的日期;(七)申訴人不服復查決定可獲得的行政救濟途徑,及行使權利的期限。(八)蓋章。第三十五條

《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和《申訴復查決定書》應由兩名學校工作人員以直接送達方式送達,由申訴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如申訴人拒絕簽字,則由學校工作人員在送達回執上寫明申訴人拒絕簽字的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與申訴事件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字證明。無法直接送達的,采取留置、郵寄、公告三種方式中的一種送達。采取留置方式,送達人應邀請受送達人所在學院(部)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或《申訴復查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宿舍(或家庭住所),即視為送達;采取郵寄方式,應使用掛號信(含EMS),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發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采取公告方式,應在校園網站或新聞媒體上發布,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15日,即視為送達。《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和《申訴復查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生效。第七章

聽證的規定和程序第三十六條

根據申訴人的請求或根據復查工作的需要,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確需實施聽證程序的,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處理申訴。在決定召開聽證會后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第三十七條

聽證會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主持,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第三十八條

參加聽證的人員由申訴處理委員會確定。第三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進行。第四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終結;(三)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四)依據聽證報告,做出處理決定。第四十一條

涉及參與違紀案件調查和處理的相關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會。所有當事人和相關人員須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第四十二條

聽證會設定專門的聽證記錄員,詳細記錄聽證內容。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會所有正式參加會議人員當場簽名或蓋章。第四十三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聽證開始前,聽證主持人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二)聽證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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