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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本科學生考場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科課程考核是學校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

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為規范考試紀律,嚴肅考

風考紀,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考試的嚴謹、

誠實、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總監考職責

第二條開考前至少提前30分鐘到位,檢查考場安排

及監考員到位情況。

第三條考試期間,要密切注意考場動態,巡視時督促、

檢查監考員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秩序,防止和杜絕考試

違紀作弊現象發生。

第四條按照《大學本科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大

學考場違紀作弊行為處理操作程序》指導監考員對考場異常

情況做出及時處理,并于當次考試結束后將處理意見送交本

科生院。

第五條對監考員到位、考場動態、考試紀律、考場環

境、各學院領導巡考等情況,要及時在《大學期末考試總監

考登記表》《大學期末考試領導巡考記錄表》上進行記載,

以便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了解情況。

第六條認真及時處理考試中的突發事件或其他情況,

1-

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巡考員職責

第七條開考前至少提前40分鐘到位,檢查考場布置

及監考員到位情況。將未按時到位的監考員及時報告總監考,

并與其所在單位聯系,查明原因,并可要求該單位另派他人

監考。

第八條考試期間,要密切注意考場動態,積極巡查,

督促、檢查監考員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秩序,防止和杜

絕考試違紀作弊現象發生。巡查期間,如有考試違規情況應

及時報告總監考,并按照《大學考場違紀作弊行為處理操作

程序》協助監考員進行處理。

第九條對監考員到位、考場動態、考試紀律、考場環

境、各學院領導巡考等情況,要及時報告總監考。

第十條協助總監考處理考試中的突發事件或其他情

況,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認真填寫《大學考場情況登記表》并簽名,

于當次考試結束后,將《大學考場情況登記表》《大學期末

考試總監考登記表》《大學期末考試領導巡考記錄表》送交

本科生院。

第四章監考員職責

第十二條監考員應嚴格履行監考職責,認真負責地做

好考試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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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認真地維護考場紀律,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三條監考員進入考場須佩帶本科生院統一制發的

監考員標志。

第十四條監考員應在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按規定

在黑板上書寫板書,核對考生證件,依“考試座次表”指導

學生對號入座,并指引和監督學生將所攜帶的書包、書籍、

筆記、紙張、手機、電子手表、電子手環及其他具有存儲、

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設置為關閉狀態)等放到指定的存放

物品處。

第十五條開考前10分鐘,監考員應核對試卷份數,

并向學生宣布考試時間(包括開考和交卷時間)和考場規則;

開考前5分鐘,到考生座位逐一分發試卷,不可由學生傳遞

試卷。

第十六條開考30分鐘后,監考員禁止遲到的考生入

場,再次核對考生證件,并要求考生在“考試座次表”上簽

名。開考后30分鐘內,一律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

第十七條監考員不得對涉及試卷答案內容作任何解

釋和提示。對于學生提出的試卷印刷不清或有錯漏之處等問

題,應當眾回答,不得解答試題或暗示題意,也不得與考生

私下交談。

第十八條監考員不得隨意延長考試時間。

第十九條監考員應密切注意考場動態,不得在監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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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內與他人閑聊或隨意離開考場,不得打電話、聽音樂、看

電腦、玩手機、打瞌睡、閱讀書報,不準抄試題或從事監考

工作以外的其他行為。同一時間段只允許1名考生上洗手間,

監考員需在考生進出考場時檢查是否攜帶考試違規物品。

第二十條監考員在考試結束前10分鐘,應提醒考生

注意考試時間。考試結束時,應立即宣布停止答卷,到考生

座位逐一收齊全部考試材料,清點無誤后方可讓考生離場。

如發現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材料缺少,應負責追回,

并對帶走考試材料考生按考試違紀處理;對拖延交卷并經警

告不予改正者,按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一條監考員發現學生有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

時,應嚴格按照《大學考場違紀作弊行為處理操作程序》進

行處理,填寫《大學學生考試違規情況登記表》和《大學學

生考試違規情況登記告知書》。在全校期末考試期間,須于

當天將違紀作弊學生試卷、《考場情況記錄表》《違規情況

登記表》和《違規情況登記告知書》報當天值班的總監考做

出處理;平時的考試或考查,應在3日內將違紀作弊學生試

卷、《考場情況記錄表》《違規情況登記表》和《違規情況

登記告知書》報送本科生院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考員須依時到位,嚴格執行監考守貝L

如無故缺席,或不履行職責,姑息、縱容違紀作弊行為或幫

其說情者,將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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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生守則

第二十三條學生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實應考。

第二十四條學生應在考前10分鐘進入考場,遲到30

分鐘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并作缺考論。開考后30分

鐘內,不得離開考場。因特殊情況(如重癥、至親病故等)

不能參加考試,必須在考試前按規定辦理緩考手續,否則按

缺考論,成績記零分。

第二十五條除教師指定或許可攜帶的書籍及文具外,

學生不得將書包、書籍、筆記、紙張、手機、電子手表、電

子手環及其他具有存儲、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設置為關閉

狀態)等物品帶至考座,必須放到監考員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六條學生須攜帶學生證或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按時參加考試。進入考場后,必須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將證

件放在桌面以便監考員查驗,無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七條學生拿到試卷后,應先寫上學號、姓名、

年級專業,然后答題;如有試題字跡不清、錯漏或分發錯誤

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考試中,不得使用自備的答題紙和

草稿紙,不準自行借用考試用具;個別學生確需借用的,須

經監考員同意并代為借還。

第二十九條學生進入考場前需做好應考準備,除特殊

情況外,在考試結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考試過程

一5一

中,未經監考員允許,擅自離開考場者,按交卷處理。

第三十條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考試

中不準交頭接耳,互相暗示;不得有偷看、夾帶、傳遞紙條、

換卷,為他人提供窺視方便,以及請他人或者為他人代考等

任何形式的違紀作弊行為。

第三十一條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交卷。考試結束

時,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書寫文字的一面朝下,連同草

稿紙放在桌面上,學生在座位上等待監考員收齊試卷并清點

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拖延時間交卷者,按考試違紀處理。

提前交卷的學生不得在考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喧嘩、互對

答案、打手機、發信息等。

第三十二條違反考試紀律者,按照《大學本科學生考

試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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