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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教育系統內部掌控制度教育系統內部掌掌控度(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全縣教育系統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掌控,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掌控規范》(試行)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結合全縣教育系統實際,訂立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縣教育局機關和公辦中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掌控。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掌控,是指單位為實現掌控目標,通過訂立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第四條單位內部掌控的目標緊要包含: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防備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第五條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掌控,應當遵奉并服從下列原則:(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掌控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掌控。(二)緊要性原則。在全面掌控的基礎上,內部掌控應當關注單位緊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點風險。(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掌控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掌控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并隨著外部環境的更改、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絕修訂和完善。第六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掌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第七條單位應當依據本制度實施內部掌控。實在工作包含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有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第二章風險評估和掌控方法第八條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外部環境、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等發生重點更改的,應及時對經濟活動風險進行重估。第九條單位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應當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領導擔負組長。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并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作為完善內部掌控的依據。第十條單位進行單位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內部掌控工作的組織情況。包含是否確定內部掌控牽頭領導和職能部門;是否建立單位各部門在內部掌控中的溝通協調和聯動機制。(二)內部掌控機制的建設情況。包含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別,權責是否對等,是否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內部監督等機制。(三)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包含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四)內部掌控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包含是否建立工作人員的培訓、評價、輪崗等機制,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本領。(五)財務信息的編報情況。包含是否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賬務處理,是否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六)其他情況。第十一條單位進行經濟活動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預算管理情況。包含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單位內部各部門間溝通協調是否充分,預算編制與資產配置是否相結合、與實在工作是否相對應;是否依照批復的額度和開支范圍執行預算,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決算編報真實、完整、準確及時。(二)收支管理情況。包含收入是否實現歸口管理,是否依照規定及時向財務部門供應收入的有關憑據,是否依照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據等;發生支失事項時是否依照規定審核各類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情形。(三)政府采購管理情況。包含是否依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政府采購業務;是否依照規定組織政府采購活動和執行驗收程序;是否依照規定保管政府采購業務的有關檔案。(四)資產管理情況。包含是否實現資產歸口管理并明確使用責任;是否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實不符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是否依照規定處理資產。(五)建設項目管理情況。包含是否依照概算投資;是否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掌控機制;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建設項目資金的情形;是否依照規定保管建設項目有關檔案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六)合同管理情況。包含是否實現合同歸口管理;是否明確應簽訂合同的經濟活動范圍和條件;是否有效監控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建立合同糾紛協調機制。(七)其他情況。第十二條單位內部掌控的掌控方法一般包含:(一)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合理設置內部掌控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實施相應的分別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二)內部授權審批掌控。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有關責任,建立重點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三)歸口管理。依據本單位實際情況,依照權責對等的原則,采取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并確定牽頭部門或牽頭人員等方式,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四)預算掌控。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管束,使預算管理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五)資產保護掌控。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機制,采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六)會計掌控。建立健全單位財會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處理程序。(七)票據掌控。要求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經濟活動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界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和票據,要求有關工作人員依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票據。(八)信息內部公開。建立健全經濟活動有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內部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第三章單位層面內部掌控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單獨設置內部掌控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內部掌控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掌控工作。同時,應當充分發揮財會、內部審計、紀檢、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掌控中的作用。第十四條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重點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議。重點經濟事項的認定標準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便更改。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掌控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掌控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采取定期檢查審計等掌控措施。內部掌控關鍵崗位緊要包含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政府采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經濟活動的關鍵崗位。第十六條內部掌控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本領。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掌控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絕提升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養。第十七條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本領的會計人員。單位應當依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第十八條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內部掌控。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掌控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系統中,減少或除掉人為掌控因素,保護信息安全。第四章業務層面內部掌控第一節預算業務掌控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有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第二十條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規范、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細化、數據準確。(一)單位應當正確把握預算編制有關政策,確保預算編制有關人員及時全面掌握有關規定。(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的溝通協調機制,依照規定進行項目評審,確保預算編制業務股室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與預算編制有關的信息,依據工作計劃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依據內設機構的職責和分工,對依照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進行合理分解,規范內部預算追加調整程序,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管控作用。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依據批復的預算布置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分析機制。定期通報預算執行情況,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提高預算執行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加強決算分析工作,強化決算分析結果運用,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第二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第二節收支業務掌控第二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內部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有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收款、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第二十六條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由財務部門歸口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賬外賬。業務部門應當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后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料子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商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第二十七條涉及非稅收入收繳的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非稅收入,依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做到收繳分別、票款全都,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第二十八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依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依照次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柜等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準,明確支出報銷流程,依照規定辦理支失事項。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有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第三十條單位應當依照支出業務的類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出、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國庫集中支出的,應當嚴格依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一)加強支出審批掌控。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有關掌控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二)加強支出審核掌控。全面審核各類票據。重點審核票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準確,是否符合預算,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支出憑證應當附反映支出明細內容的原始票據,并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失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并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三)加強支出掌控。明確報銷業務流程,依照規定辦理資金支出手續。簽發的支出憑證應當進行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依照公務卡使用和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掌控。由財會部門依據支出憑證及時準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有關的合同等料子應當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第三十一條依據國家規定可以舉借債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債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大額債務的舉借和歸還屬于重點經濟事項,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議。單位應當做好債務的會計核算和檔案保管工作。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掌控,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防范和掌控財務風險。第三節政府采購業務掌控第三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條單位應當明確有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政府采購需求訂立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準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第三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預算與計劃的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依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和有關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依照預算申報政府采購計劃。第三十五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申請的內部審核,依照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更改政府采購方式等事項應當加強內部審核,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管理。依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政府采購文件,由指定部門或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有關內容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證明。第三十七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回復的管理。指定牽頭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參加,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回復工作。第三十八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的記錄掌控。妥當保管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政府采購業務有關資料。定期對政府采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并在內部進行通報。第三十九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對于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單位應當與有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第四節資產掌控第四十條單位應當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有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第四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一)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二)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三)依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應當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第四十二條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依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更改和撤銷銀行賬戶。第四十三條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掌控。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整不符、可能存在重點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明確有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強化對配置、使用和處理等關鍵環節的管控。(一)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落實資產使用人在資產管理中的責任。寶貴資產、不安全資產、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并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和審批程序。(二)依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明確資產的調劑、租借、對外投資、處理的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三)建立資產臺賬,加強資產的實物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清查盤點資產,確保賬實相符。財會、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對賬,發現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四)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工作,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第五節建設項目掌控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內部有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出、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第四十六條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議事決策機制,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變化集體決策看法。決策過程及各方面看法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有關資料一同妥當歸檔保管。第四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審核機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應當由單位內部的規劃、技術、財會、法律等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看法。第四十八條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單位應當采取簽訂保密協議、限制接觸等必需措施,確保標底編制、評標等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第四十九條單位應當依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對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財會和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建單位的溝通,準確掌握建設進度,加強價款支出審核,依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出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依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出資金。第五十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做好有關文件、料子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第五十一條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如有調整,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單位建設項目工程洽商和設計更改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并依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建設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超時限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單位應當依據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暫估入賬,轉作有關資產管理。第六節合同掌控第五十三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內部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權限,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單位應當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建立財會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第五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范圍和條件。對于影響重點、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多而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加談判,必需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加有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緊要事項和參加談判人員的緊要看法,應當予以記錄并妥當保管。第五十五條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定時履行的,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對合同履行中簽訂增補合同,或更改、解除合同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第五十六條項目管理業務部門和財會部門應當依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未依照合同條款履約的,應當在付款之前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第五十七條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認真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更改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單位經濟活動有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單位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第五十八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全都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并依據合同商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第五章評價與監督第五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各有關部門或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對內部掌控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內部監督應當與內部掌控的建立和實施保持相對獨立。第六十條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掌控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及時發現內部掌控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第六十一條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范圍和頻率。第六十二條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本單位有關部門或專人負責對單位內部掌控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并出具單位內部掌控自我評價報告。第六十三條單位內部掌控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接受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紀檢、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提出的針對性檢查看法和建議,單位要進行整改。第六章附則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篇2:科大內部掌控審計方法南中科大內部掌控審計方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學校內部掌控體系,規范內部掌控審計工作,保障審計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掌控規范(試行)》和《第2201號內部審計實在準則內部掌控審計》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訂立本方法。第二條本方法所稱內部掌控,是指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保證資金、資產、資源的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相關行為和活動合法合規,通過訂立制度、規范舉措和程序,對經濟活動風險進行的防范和管控。第三條本方法所稱內部掌控審計,是指學校審計處依法依規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內部掌掌控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做出的審查和評價。第四條開展內部掌控審計工作時應遵奉并服從以下原則與方法:(一)內部掌控審查與業務活動、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二)內部掌控審查與風險管理審查相結合;(三)內部掌控審查與促進推動內部掌控自我評估相結合;(四)內部掌控審查與反腐倡廉、制約權力濫用相結合;(五)依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和審計所需的證據選擇不同的方法,以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和審計資源的有效配置。第五條審計處依據實際情況,既可獨立開展內部掌控審計,也可將其與其他審計類型結合實施。必需時可以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內部掌控審計,由審計處負責組織協調和質量掌控。第二章內部掌控審計內容第六條內部掌控審計應當在對內部掌控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關注緊要業務單位、重點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的內部掌控。緊要包含學校層面內部掌控審計和業務層面內部掌控審計兩個方面:(一)學校層面內部掌控審計全面調查了解掌控環境、風險評估、掌控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內部掌控要素,重點評價內部掌控工作的組織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內部掌控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加強對學校重點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在學校發展和風險防控中的作用。(二)業務層面內部掌控審計緊要包含各業務層面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進行審計調查。重點審計預算業務、收支業務、采購業務、資資產務、建設項目和合同業務的內部掌控情況。第三章學校層面內部掌控審計第七條掌控環境審計的緊要內容(一)學校是否建立內部掌掌控度建設的總體目標,明確牽頭部門或崗位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掌控工作;(二)學校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是否相互分別;(三)“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實執行情況;(四)是否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是否建立健全決策事項督辦制度;(五)是否建立健全內部掌控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六)是否全面梳理學校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實行歸口管理。第八條風險評估審計的緊要內容(一)是否建立經濟活動風險評估制度,能否準確識別與推斷學校經濟活動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二)是否建立學校風險預警、防范機制,是否把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完善本單位內部掌控的依據;(三)是否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和應急預案,并有效處理突發事件。第九條掌控活動審計的緊要內容是否建立了預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決策機制制度。第十條信息與溝通審計的緊要內容(一)是否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進行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編制,是否定期開展財務分析,并轉達給管理層;(二)是否建立了內部掌控管理信息系統,功能掩蓋緊要業務掌控及流程;系統設置不相容崗位賬戶并體現其職權;(三)是否建立了嚴格的用戶管理制度、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是否對信息系統進行了安全策略的保護;(四)是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并依照規定及時進行信息公開;(五)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與反饋機制。第十一條內部監督審計的緊要內容(一)是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或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內部掌控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及時發現內部掌控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三)是否對監督檢查中提出的相關改進建議和處理看法督促整改落實。第四章業務層面內部掌控審計第十二條預算業務內部掌控審計的緊要內容(一)是否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對各類經濟活動實行預算管理;(二)預算編制是否做到程序規范、方法科學、數據準確,預算調整程序是否規范;(三)是否依據批復的預算布置各項收支,有效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管控作用;(四)是否建立健全學校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是否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五)是否建立預算執行結果分析及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第十三條收支業務內部掌控審計的緊要內容(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二)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集中核算;是否存在設立賬外賬、“小金庫”的現象;(三)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做到收繳分別、票款全都,有無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現象;(四)各項支出是否經過必需的審批程序;大額度支出是否經過集體討論決議;(五)是否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各類票據的申領、使用、核銷是否履行規定手續。第十四條采購業務內部掌控審計的緊要內容(一)是否建立健全采購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二)是否對采購業務實行預算與計劃管理;(三)實現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是否依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并依照權限簽訂采購合同;(四)集中采購項目是否經過申請、審批、購置、驗收等相關手續,并做好各業務環節記錄;(五)是否建立預算編制、采購業務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是否對采購業務實施歸口管理。第十五條資資產務內部掌控審計的緊要內容(一)是否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二)是否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是否對各類資產實行分類管理;(三)是否建立資產臺賬,購入資產是否及時登記、入賬,是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四)各類資產的配置、使用、調劑、租借和處理等是否依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執行;(五)是否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是否定期對賬,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六)是否建立健全對外投資管理制度,投資論證和決策程序是否規范,投資收益管理是否及時、全面、準確,投資處理是否依照相關規定報批;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業務內部掌控審計的緊要內容(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方案是否經過集體決策,決策過程及結果是否形成書面看法,是否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三)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是否依照規定確定,是否規范簽訂合同;(四)是否依照經審批的投資計劃進行建設資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如有投資概算調整,是否依照規定報經批準;是否存在未經批準,超計劃使用建設資金的現象;(五)建設項目工程洽商和設計更改是否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是否依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六)建設項目竣工后,是否依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并依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第十七條合同業務內部掌控審計的緊要內容(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別;(二)簽訂合同是否經授權審批,是否存在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現象;(三)合同的訂立、履行、更改以及價款結算等是否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四)是否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包含合同的登記、保管、歸檔和統計等;(五)是否建立財務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六)合同糾紛、違約責任的處理是否按商定條款或依法進行,處理是否及時。第五章內部掌控審計的組織與實施第十八條審計處依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確定內部掌控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校長批準后實施。第十九條審計處成立審計組,在實施內部掌控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第二十條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責任主體應樂觀搭配審計工作。依照審計要求,及時供應審計所需的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第二十一條內部掌控審計緊要包含下列程序(一)審計準備。審計組在實施現場審查之前,應要求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責任主體提交內部掌控自查報告,充分收集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的內部掌控設計和運行相關的資料;(二)編制方案。審計組應結合所收集的內部掌控資料及內部掌控自查報告,確定審計的實在內容及重點,編制審計方案;(三)審計實施。審計組應當綜合運用訪談、問卷調查、專題討論、穿行測試、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重點關注內部掌掌控度的健全性、合理性、運行有效性;(四)缺陷認定。審計組應當依據內部掌掌控度審計結果,結合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責任主體的自查情況,綜合分析后提出內部掌掌控度缺陷認定看法,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核后予以認定;(五)做出評價。對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的內部掌掌控度健全性、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做出評價。在評價時,依照項目的性質和需要,既可以對全部掌控要素進行評價,也可以只對部分掌控要素進行評價;(六)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包含審計目標、依據、范圍、程序與方法,內部掌掌控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結論,內部掌控缺陷的認定看法,以及改進內部掌控和加強風險管控的建議等。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據取得的證據資料,對內部掌控缺陷綜合分析后提出內部掌控缺陷認定看法,并依照其性質和影響程度分為重點缺陷、緊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一)重點缺陷,是指一個或者多個掌控缺陷的組合,可能導致單位嚴重偏離掌控目標。(二)緊要缺陷,是指一個或者多個掌控缺陷的組合,其嚴重程度和經濟后果低于重點缺陷,但仍有可能導致單位偏離掌控目標。(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點缺陷、緊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重點缺陷、緊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認定標準,由審計處依據上述要求,結合相關單位實在情況確定。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按規定程序實施審計后,形成審計報告,并以書面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看法。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反饋看法,逾期則視為無異議。第二十四條審計處依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經校長簽發后,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第二十五條審計處將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領導,同時發送有關單位。第二十六條對于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看法和建議,相關單位必需認真落實整改,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審計處。審計處對落實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和后續審計。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方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方法于20**年1月10日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篇3:采購付款內部掌掌控度采購付款內部掌掌控度為加強公司的采購與付款工作,提高采購成效,特訂立本制度。集團各級單位的采購和付款依照各自的業務情況另行訂立實在制度,報集團財務部審批后執行。各級單位的采購和付款如需集團公司搭配的,必需執行集團公司的規定(如承兌匯票的使用方法等)。集團公司的采購和付款實在方法如下:采購采購部門應視料子使用情形、用量、采購頻率、市場供需情形、交易習慣及價格穩定性等因素,選擇最有利的采購作業方式辦理采購業務。(1)采購作業方式包含;1.定期合同采購:緊要用于采購生產過程中不行或缺的或常常使用且市場價穩定的料子。2.特約廠商采購:緊要用于采購用量、費用不太高的單項料子,在付款前應送采購部門審核,不高于時價時予以付款。3.一般采購:不適用以上兩種方式的采購由采購部門按請購部門提出的請購單,逐筆詢價、議價、并了解交易條件后訂購。(2)期限采購部門應依照請購部門提出的“需要日”辦理采購。采購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依照料子特性、采購地區及市場供需情形擬訂各項料子采購作業處理期限,呈集團主管領導核準。應以供貨合同擬明的交貨期限為準,加記請購呈交批準及驗收所需時間。原訂采購作業處理期限更改時,采購部門應專函報告實在原因,呈集團主管領導核準后,通知各有關單位,以利于存量管制及適時提出請購。(3)詢價1.采購部門收到“請購單”時,即加蓋受件章,轉采購經辦人員辦理詢價。2.采購經辦人員收到“請購單”,先推斷請購料子的名稱、規格、需求日期、數量等是否填寫明確,有無供應廠商報價。對于資料填寫不全或規格不詳者,注明“填單異常,說明欠祥”等字樣后退請購部門修訂。3.對于加工合同采購項目,采購部門應要求廠商填具“本錢分析表”連同報價單一并送來,作為議價參考。4.詢價完成后,采購經辦人依據全部報價資料進行議價。(4)議價1.議價時除注意質量、價特別,還應注意交貨期有無保證,能否向廠商爭取分期付款。2.議價完成后,由經辦人員擬訂合作對象,呈請集團主管領導核批。(5)訂購由采購經辦人員于“請購單”上填記訂購日及商定日,再交由采購助理人員填制采購聯絡函,寄送廠商。將“請購單”第二聯送料子庫以待收料。預付定金或采購金額較大,或附有條件的采購項目,采購經辦人員應先與廠商簽定供銷合同書。合同書正本兩份,一份存采購部門,一份存供應廠商,副本若干,分存請購部門、收料部門、會計部門。(6)采購作業要求:1.集團必需指定專人或機構負責采購,對采購商品的質量和價格負責。采購的執行人必需與倉儲、會計、驗收人分別。2.大額的采購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供應商。3.全部采購要經采購發起部門負責人簽批后,報財務部和集團主管領導審批。4.全部采購應有合同,如無合同則采購發起單位和采購執行人應進行書面說明。5.采購訂單應連續編號。6.全部采購應取得合法發票,如無發票則采購發起單位和采購執行人應進行書面說明。7.集團應指定專人對所購商品進行驗貨和入庫(7)供應廠商管理1.各項料子的供應廠商至少應有3家(獨家供應和總代理等特殊情況除外),各家背景及交易資料應記載于“供應廠商資料卡”存檔備用。2.對于未實現公司標準的料子,采購部門應開發新供應廠商。3.新供應商的開發,由生產管理部門會同采購人員實地考察新供應商的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生產本領、產品質量后,填制供應廠商資料卡呈主管領導核準后通知對方。4.對于交貨質量不良或無法定期繳獲或停止營業的供應商應予撤消。屆時由采購部門說明原因,送生產管理部門復查,并呈集團主管領導核準后,通知對方。驗收1.驗收部門收到有效的采購合同后,應對供應商發運的商品進行驗收。驗收部門需比較所收商品與訂單上的要求是否相符,包含:商品的名稱、說明、數量、到貨時間等。然后再盤點商品,檢查商品有無損害。2.驗收后,驗收部門對已經收貨的每張訂購單編制一式多聯、預先連續編號的驗收單。3.驗收人員將貨品送交倉庫或其請購部門時,應取得倉庫或請購部門簽收的驗收單副聯第一聯和第二聯,第一聯留做備查,第二聯送交財務部。付款付款應嚴格依照合同的商定執行。采購執行人或采購發起單位應在合同商定的付款時間內填寫支出憑單,由本單位的負責人簽批后報財務部,財務部審核并由財務部負責人簽批后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以暫借款采購,采購經辦人員應當在“請購單”采購記錄欄內加蓋“采購部門整理付款章”,以免會計部門重復付款。銷售與收款內部掌掌控度目的本規定用來規范公司的銷售相關業務處理方式。適用范圍本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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