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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方法《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24〕第21號(2024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發布,依據2024年1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6號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訂立本方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方法。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引導監督。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引導監督。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特地機構承當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實在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掩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依照本方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依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認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第二章許可申請與審查第六條排水戶向排水行為發生地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議。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料子:(一)排水許可申請表;(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料子;(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料子;(四)排水隱匿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匿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五)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供應已安裝的緊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料子。第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議前,應當依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第九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緊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據排水情形確定,但不得超出施工期限。第十一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連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連續的決議。準予連續的,有效期連續5年。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依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方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二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緊要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更改的,排水戶應當依照本方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更改的,排水戶應當在更改之日起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更改。第三章管理和監督第十三條排水戶應當依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緊要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第十四條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二)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三)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四)擅自拆卸、移動、穿鑿和接入城鎮排水設施;(五)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十五條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刻短時間停止排放,采取措施除掉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第十六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引導和監督。第十七條重點排水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市政管網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鼓舞排水戶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料子;(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矯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法規定的行為。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搭配,不得攔阻和阻礙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排水監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單位為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供應技術服務。受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第十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特地機構,可以開展排水許可審查、檔案管理、監督引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并幫忙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許可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戶的基本信息、排水許可內容等信息載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統。涉及排水戶的排水許可內容、行政懲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排水戶的信用情況,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懇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議的;(二)超出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議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議的;(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議的;(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排水戶以誑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一)排水戶依法停止的;(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連續許可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特地機構、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二十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依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許可的;(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議的;(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方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掩蓋范圍內,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方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整治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排水戶未依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更改,未按本方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更改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條排水戶以誑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方法規定,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刻短時間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除掉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方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挽救措施,并予以警告;逾期不采取挽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重點排水戶未依照本方法規定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檔案記錄保管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排水戶違反本方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攔阻、阻礙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排水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訂立格式,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印制。鼓舞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行電子許可證,電子許可證與紙質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排水許可申請表、排水戶書面承諾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訂立介紹格式,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參考訂立。第三十六條本方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方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同時廢止。篇2:礦井污水監測人員崗位職責礦井污水監測人員崗位職責一、監測人員應了解監測儀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嫻熟掌握監測方法和步驟,定時完成監測任務。二、每半小時對原水及一、二次出水進行監測一次,依據監測結果及原水流量,及時調整加藥量,確保水處理達標。三、監測中如發現異常,應立刻通知站長或值班人員,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四、負責本崗位儀器、設備的日常保養,保持操作間清潔衛生。五、認真填寫水質監測記錄,嚴格執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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